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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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解读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解读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解读一、什么是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按照专利制度的一般原则,任何人要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都必须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就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为了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五条规定,该公约所有成员国都应有权通过立法规定专利强制许可。

根据上述规定,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包括有关专利强制许可的条款。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3年6月颁布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1号),对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公共健康问题与专利保护有何种关系?专利制度对解决传染病(例如艾滋病、“非典”、禽流感等)导致的公共健康问题具有重要影响。

一方面,专利制度为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创新和激励机制,即专利制度通过对新的药品授予一定期限的专利独占权,鼓励医药研制领域的创新活动,从而开发出更多更好的药品来治疗疾病,以解决公共健康问题。

自从人类社会有专利制度以后,许多解决重大传染病的药物都获得过专利保护。

如果没有专利制度提供的激励机制,很多药品有可能根本不会产生。

另一方面,专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影响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

当出现公共健康问题的时候,如果治疗有关传染病的药品被授予专利权,该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均受到专利权人的控制,从而有可能影响公众以低廉的价格及时获得足够的药品。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克服专利制度有可能产生的上述不利影响的重要途径。

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是否有权对专利药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是否有权对专利药强制许可

专利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专利权是具有强制性和专属性的,而药品是我国发明专利的一个大类,发明一项新药后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那么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有权对专利药强制许可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有没有权对专利药实施强制许可今后出现流行病蔓延,国家将可能启动强制许可,即不经过专利所属企业的许可,允许其他厂商生产治疗此病的专利药品。

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昨日透露的。

尹xx昨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在线介绍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进展情况。

他透露,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修订草案已于去年12月底上报国务院,并且有望在2008年生效。

修订草案中,把原有的“传染病”改成了“流行病”,扩大了国家启动强制许可的范围。

2005年,“禽流感”爆发给全球造成了恐慌,也导致抗禽流感药物“达菲”供不应求。

瑞士罗氏公司是全球惟一一家被授权生产和销售达菲的公司。

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国家开始端出“强制许可条款”——即按WTO知识产权第31号条款规定,若成员国面临国家紧急危难,且不为商业用途时,则不用与拥有专利权者协商,只需在合理的实际情况下“告知”拥有专利权的厂商,便可使用此专利。

由于各方纷纷要求瑞士罗氏公司放弃其拥有的专利权,罗氏不得不初步放开达菲的生产权,并启动接受企业申请和罗氏“合作生产”的制度来扩大产能。

我国对强制许可也有明文规定。

现行的专利法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可以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形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促使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专利法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三种情况是:(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申请强制许可;(2)由于前后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相互依赖性,即后一项的专利在技术上虽优于前者,但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项专利的,如未能在合理条件下和前一专利权人达成许可协议,使后一专利无法实施时,后一专利权人可申请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3)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战争、灾害、传染病),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新专利法论文:浅析新专利法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新专利法论文:浅析新专利法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新专利法论文:浅析新专利法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摘要近年来,全球由于公共健康引发危机的现象频频发生。

药品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逐渐被各国所重视和加以利用。

我国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专利法》以及于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亦都对我国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出了有效、合理的规定来维护我国利益,保护我国民众的卫生健康。

关键词新专利法专利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制度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重要性药品是一种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的产品。

它本身亦是直接作用于人类健康、甚至生命。

对药品专利进行合理的限制是十分有必要的。

原因如下:(一)新药物的创新、研发是十分艰难的整个过程投入大,所需周期长。

通常情况下,一种新型药物的研发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研发费用约能高达5-10亿美元不等。

而大量的投入并不意味着能够带来高额产出。

据剑桥药物研究所统计,在一种新药物的研发费用中,有将近70%的费用最后都没能发挥实际作用。

目前国际上每平均5-10个进入临床评估的药物中也许能有一个最终能够进入市场。

在医药界,药品研发的一条颠扑不破的定律是,在一种经过筛选的分子反应式中,最终只有一种将被转化为盈利。

但是,在药品研发成功之后,药品的生物分子结构就会被公开。

这样对该药物进行仿冒便比研发容易得多。

长此以往,为人做嫁衣便成为了制药商研发新品最大的阻力。

(二)现有药品的专利保护可能会提高药品的价格、限制药品的供给数量一方面,高昂的价格超出了许多人的承受能力。

当已经有适当的治疗方法时,疾病能否得到医治,主要看经济上是否有承受能力以及医疗机制能否提供有效的服务。

另外,专利权的享有使得专利权人从某种程度上获得了控制药品供给数量的权利。

以2005年扩散全球的禽流感为例,当各国得知瑞士罗氏集团生产的“达菲”能够对禽流感病毒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时。

纷纷希望购进、贮备该种药物。

罗氏集团在此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所需,加之产能限制,便无法满足全球对达菲所需。

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与公共健康需要的协调

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与公共健康需要的协调

这些制药公司有可能利用这 种垄 断权控制 药品 的生产和 销售 , 人为地造 成 专 利 药 品 价格 过 高。与 此 同 时 , RP 要 求所 有 TI S
WT O谈 判的焦点 。不 可否认 , T IS协 议框架 内, 品专 利 在 RP 药
WT O成 员对药 品提供 同样程度 的专利保护 , 许多发 展 中国家为 保护与公众健康需要之 间存 在矛盾 , 强制许 可制 度正是 解决 这 了使其立法达到 T P 的要 求 , I R S 不得不将 药 品增列 为授 予专利 个矛盾 的一条 有效 途径 , 何更 好 、 如 更充 分地 利 用强 制许 可 制 权的对象 , 结果严重削弱 了原来在 印度 和 巴西 等发展 中国家 十 度, 已经成为各成员普遍关 心 的重 点 问题 。而颁 发药 品专利 强 分活跃的仿制药品制造业。T IS在一定 程度上堵 住 了国际市 RP 制许可 , 也在 某种 程度 上成 为各 国应对公共 健康 危机 的首选 方 场上低价仿制药品的来源 , 使专 利权者或 被许 可者成 为能够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河北唐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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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联合 国和世界卫生组 织 曾经 组织 了专 门的研究 讨论 。许多
学者认为 , 品的专利保护对药价 的提 高具有直接 的影响 , 药 昂贵
【 中图分类号] R 9 9 [ .7 文献标 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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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社会部 门和谐相处 , 建立 良好 的 明向上 、 不断创新的医 院文 化氛 围, 以此 促进 医疗质 量 、 服务 质 极 发挥尽 可能大的作用 , 协 作关系 , 得到更多 的支持和帮助 , 医院这种 重要 的社会公益 使 3 和谐 的社会 关系是 构建和谐 医院的保 证

新冠肺炎疫情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研究以瑞德西韦为例

新冠肺炎疫情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研究以瑞德西韦为例

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背景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旨在促进药品的仿制生产, 降低药品价格,提高药品可及性。在新冠肺炎疫情下,许多国家面临着药品供 应不足和价格高昂的问题。因此,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有 效途径之一。
二、瑞德西韦的专利情况
瑞德西韦是一种针对RNA病毒的抗病毒药物,可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其专利权 主要归属于美国制药公司吉利德科学公司。虽然瑞德西韦的专利期尚未届满, 但是吉利德科学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多个国家授予了自愿许可,允许其他制药公 司生产和销售仿制版的瑞德西韦。
3、促进创新:强制许可制度并不会完全否定药品专利权,而是在特殊情况下 给予其他制药公司生产和销售仿制药品的权利。这有利于促进药品市场的竞争, 激励其他制药公司继续开展研发和创新。
四、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面临的挑 战
1、知识产权保护: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药品专利权人 的利益。因此,在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时,需要充分权衡知识产权保护 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五、结论
在新冠肺炎疫情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成为了解决药品供应和价格问题的 有效途径之一。以瑞德西韦为例,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满足公众的健康需求, 降低药品价格和提高药品可及性。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权衡知识产权 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加强质量控制和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 的公共卫生危机。
参考内容二
论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 可制度
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全球各国都面临着抗击疫情的巨大挑战。在这样的背景 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的话题。本次演示将从以下几个方 面探讨该制度在新冠疫情下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促进公共健康的发展。在新冠疫情期间,各 国政府和医疗机构面临着医疗物资短缺、药品供应不足等困难。通过药品专利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允许受专利保护的药品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从而保障公众 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浅谈公共健康领域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浅谈公共健康领域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浅谈公共健康领域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摘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重要的专利保护利益平衡机制,是促进专利技术转移和传播的重要手段,以及实现与专利技术有关的社会目标的重要途径2007年10月28日,我国批准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修正案议定书》(《议定书))),《议定书》是2001年n 月启动的场叮O多哈回合谈判至今取得的唯一一项具体成果。

《议定书》主要修订了TRIPS 协定第31条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规则,为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解决日益严重的公共健康危机提供了法律便利,是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规则的重大突破.关键词:专利强制许可公共健康TRIPS 协议一、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概述(一)、含义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在未经专利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一国政府允许第三方生产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的过程。

1883年5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6(简称/巴黎公约0)最早对强制许可作出了规定:本联盟的每一国家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专利赋予的排他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1。

这一条说明了强制许可的立法本意: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以保证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平衡,保证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之后,世界贸易组织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六(简称/TRIPS0)又就强制许可的类型、请求强制许可的条件、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批准强制许可的后果等进行了阐述2。

规定可授予强制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五种:专利权人拒绝自愿授予;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危机的状态;专利权人滥用私权构成不合理的垄断;公共非商业性使用;从属专利。

但TRIPS 又规定,强制许可的引用不以上述五种情况为限,成员国还可自由判断哪些情况构成强制许可的理由,这就给各国国内立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二、公共健康领域的专利强制实施许可(一)、概述公共健康就是指公众的健康。

这里面包括丰富的内涵,凡是与公众健康相关的问题都可以理解为公共健康问题,如社会医疗体系与制度、社会卫生体制与应急系统、医院与医生、卫生医疗和保健资源的分配、劳动保护、卫生状况、环境保护、流行病、健康教育、交通以及一些个人行为,如性行为和吸烟等。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我国为了解决公众健康和专利权⼈之间的利益⽭盾,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相关规定涉及到公共健康问题等相关内容。

对此,请跟随店铺红桥律师阅读下⽂了解吧。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办法”第9条的规定,当其他国家需要进⼝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并履⾏有关⼿续的情况下,中国可以颁发强制许可,以帮助这些国家解决公共健康问题。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下称“办法”),将于明年1⽉1⽇起实施。

这意味着在解决公共健康问题上⾯临的⼀些专利制度⽅⾯的法律障碍,中国已全部克服。

中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的,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但具体到什么是“紧急状态”、“⾮常情况”和“为了公共利益的⽬的”,现⾏法律法规规章中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此次出台的“办法”第3条明确指出,在中国预防或者控制传染病的出现、流⾏,以及治疗传染病,属于专利法第49条所述为了公共利益⽬的的⾏为;传染病在中国的出现、流⾏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属于专利法第49条所述的国家紧急状态。

在上述情况下,“办法”规定只要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就可以依据专利法第49条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WTO总理事会决议授权各国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进⼝或者出⼝经强制许可制造的药品,对此该“办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办法”第5条规定,在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中国被授予专利权,⽽中国缺乏该药品的⽣产能⼒的情况下,中国可以从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进⼝其专为解决中国公共健康经强制许可⽽制造的专利药品。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公共健康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当其他国家需要进⼝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并履⾏有关⼿续时,中国可以颁发强制许可,以帮助这些国家解决公共健康问题。

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区域治理RULE OF LAW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唐铭宗摘要:在严峻的公共健康问题爆发时,公众对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便会产生热议,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提高药品可及性,有效地平衡专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通过介绍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概念、国内外立法的历史沿革、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发展现状及原因,从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希望能为完善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发展历程;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C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6-0086-0003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世界各国的交流更为频繁和便利,人口跨国流动和国际贸易往来的频繁也导致了传染性疾病的多发。

近几年票房大卖的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主人公为了挽救白血病患者,从印度带回大量仿制的特效药而被捕,这就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有关。

印度对于该制度的运用较为灵活,没有一味地禁止,因此,印度的仿制药生产数量十分庞大。

而我国人口基数大,自然对药品的需求量也较大,但对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更多的持谨慎态度,因此,在深化医疗改革的背景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日趋重要。

公众担心如果发生重大公共健康事件,其他国家的企业研发率先推出了特效药物并申请了专利,由此可能导致《我不是药神》中瑞士生产的正版特效药价格昂贵、普通百姓难以负担的严峻情形,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或许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概述专利制度是通过赋予专利权人一段时间内独占使用其专利技术,以保持其技术优势及市场中获得的竞争优势,以此来鼓励创新,从产生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但药品专利获得保护的时间较为短暂。

药品专利制度旨在保护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如新开发的原料药、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等等。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发展,需要不断研发新药用于人类疾病的预防和治疗,但药品研发时间长、投入成本高,且存在许多不确定风险,因此需要用专利制度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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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论坛(肖尤丹苏竣)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肖尤丹苏竣(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84)

摘要:由于药品专利的垄断性,使得药物价格居高不下,已经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卫生状况,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或者加剧了该类地区的公共卫生危机。平衡处理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与专利药品关系,正确、适时、合理地运用强制许可规制,有利于缓解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权之问的紧张冲突。

关键词:公共卫生危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10)01—0011—06

伴随着经济社会全球化进程的持续深入,传染性疾病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在全球蔓延。特别是进入2I世纪以来,突发公共卫生危机频频袭扰世界各国。2003年非典型肺炎(SARS)在全球范围内爆发,2004年H5N1型禽流感病毒横扫亚洲各国,安哥拉于2004年10月爆发马尔堡出血热(Marburg)疫情,刚果于2007年爆发埃博拉出血热(Ebola),巴西里约热内卢州于2008年爆发登革热传染病,津巴布韦于2008年爆发霍乱疫情,2009年霍乱疫情在索马里、肯尼亚、马拉维、津巴布韦等国再度爆发。目前,发端于北美洲的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疫情仍继续在全球蔓延,截至2009年12月3lE1,我国31个省份累计报告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12万余例。llJ对于流感具有明显疗效的药物——达菲(磷酸奥司他韦)是瑞士罗氏制药公司的专利药品。但是瑞士罗氏制药公司为维持其垄断地位而在“达菲”药品的专利许可实施上设置诸多障碍,致使全球防流感药品供应紧张,而且,其以生产工艺既复杂又耗时、药品质量要求高等理由,拒绝放弃专利权。在其他区域性、世界性流行病领域的公共卫生危机中也存在类似情形。根据联合国的一项研究表明,150mg的艾滋病药品氟康唑在没有专利保护的印度价格是55美元,而在有专利保护的马来西亚的零售价格是697美元,在印度尼西亚是703美元,在菲律宾是817美元。【21即便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专利药品的高昂价格也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不仅致使为药品付费的病人、雇主和纳税人陷入艰难,也增加了药品获得的限制;专利保护扭曲了药品的研发投资,致使在许多情况严重而不赚钱的疾病治疗领域出现研发空白。【31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制度瓶颈。

一、药品专利:充满争议的知识产权强保护模式

(一)药品专利保护的创新悖论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药品价格居高不下,使得发展中国家面l临严重的公共卫生危机时一筹莫展。但对于这一问题,制药业及其政府支持者辩解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支持研究创新。因制药业的研发极其昂贵,但是到目前为止,令人信服的例子实在少得可怜。研究表明,制药商估计每项新药的开发费用为3.5—5亿美元,而独立研究的估计大约是3000万一1。6亿美元。但无

收稿日期:2009.10-06;修回日期:2010-01.18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开放创新理论的知识产权制度转型研究”(09CFX030)。作者简介:肖尤丹(1980~),男,汉族,湖北武汉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政策研究所博士后,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科技管理。苏竣(1965一),男,汉族,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与科技政蓉。

钉 万方数据论使用哪个数据,都容易发现,很多救命药的收入轻易就可以超过其研发成本。例如1999年德国拜耳公司(BayeO销售ciproflaxin的收入为16.3亿美元,辉瑞公司(Pfizer)销售flueon的收入为10亿美元。H对于跨国制药公司宣称的其在药品研发上的巨额投入使其不得不维持垄断高价的说法的另一个可指责之处在于,大量的专利药实际上并不是由跨国公司开发的。相反,公共研究机构和大学是一些药的最初发源地。例如美国的国家卫生研究院(NationalInstituteofHealth,NIH)在很多艾滋病药物的开发方面起到了基础而又重要的作用。事实上,NIH估计,1995年它占美国健康研究开发投资总额的30%,而私人投资约占52%。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NationsDevelopmentProgrammer,UNDP)的“人类发展报告1999”(HumanDevelopmentReport1999)指出,70%有治疗效果的药是在政府的参与下开发生产的。然而,制药商却占有了药品生产和销售的绝大部分利润。此外,从可获得的资料来,制药公司在药品推广和行政方面的支出大于用于研究和开发的支出。从占销售的比例来看,研究和开发约占10—20%,而推广和行政支出则占30一40%。[zl显然,跨国制药公司所称的发展中国家药品价格高是为了激励新药的研究开发根本站不住脚。全球80%的药品市场分布在北美、欧洲、日本和澳大利亚,非洲总共只占药品市场的1.3%。事实上,拥有全世界67%的人口的非洲和亚洲,药品市场却只占全球的8%。【61发展中国家这样小的市场不会对研究开发成本产生重大影响。制药商的利润也不会因为发展中国家对专利的较弱保护而受到过多影响。【_”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制药商只是依据其手中持有的专利技术,滥用其合法垄断权,来达到排除竞争和维持市场垄断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主要目标,而专利保护则成为制药业跨国公司排除非专利药竞争、维持和操纵生产、推广和定价的最有效手段。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公共卫生的严重影响已经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而造成这种结果的深层次原因却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没能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二)药品专利:TRJPs协议确立的美国模式药品专利权是指药品专利权人对其药品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性所有权,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医药专利。在TRIPS协议确立以前,没有国际条约规定必须对医药产品和生产方法发明授予专利。在不12承担国际义务的条件下,发展中家多采用制造和进121通用药品(genericdrags)12]的方式向其国民提供廉价药品。而在TRIPS协议成立之后,WTO发展中成员就有国际义务为医药产品和生产方法发明授予专利。这一方面导致可获得的廉价通用药品的范围大大缩小,另一方面专利持有人可以借助垄断地位对产品进行定价,从而也使得受专利保护的药品价格大幅上扬。以治疗艾滋病的药品为例,一名艾滋病患者服用一年印度生产的通用药品只需支出300美元,而服用一年美国医药公司生产的专利药品则需花去10000—15000美元。惮1当SARS威胁着世界人民尤其是我国人民健康的时候,大量患者正迫切地期待治疗“非典”的药物能够早日研制成功。根据有关报道,世界各国已研制出SARS治疗方法和疫苗,这对SARS患者而言无疑是巨大福音,但随即而来的专利争夺大战,使得患者将不得不承担更高昂的医药费。虽然,TRIPS协议规定成员可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公共卫生,以消除滥用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但在实践中,当WTO发展中成员试图采取TRIPS协议所允许的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措施以解决公共卫生问题时,却面临着来自发达国家和跨国制药公司的强大压力,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争端也不断出现。

二、专利权vs.公共健康权:要钱还是要命(--)TRIPS协议对发展中国家公共卫生的影响如前文所述,TRIPS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卫生造成了重大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TRIPS协议下,公众|必需药品将长期保持在高价位TRIPS协议所要求的最低20年的专利权保护期,授予了医药公司对其专利药品的垄断权。由于摆脱了市场竞争,这些公司能够在保护期内将专利药品的价格控制在较高水平上。在TRIPS协议的保护下,任何未注册的同类药品都不能上市,直到20年后该专利药品的专利权到期为止。这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患者不可能获得价格便宜些的药品。【91例如,依非韦伦(efavirenz)和那非那韦(nelfinavir)是两种治疗艾滋病的西方专利药物,2001年10月的数据表明,依非韦伦在专利保护下的售价是4730美元,而同类非专利药物售价仅为485美元,那非那韦在专利保护下的售价是3580美元,而同类非专利药物售价仅为201美元。【I町

http://WWW.clastorg.cn 万方数据根据发展中国家估计,如果本国生产非专利药物,将使药品价格下降80%~90%。虽然影响药品价格的因素不仅是专利,但专利是致使药品价格偏高的最重要因素。跨国医药公司通常对其专利药品实施全球统一定价,就如微软公司对其windows视窗软件实施全球统一价一样。基于生活水平的差异,一种在发达国家看起来便宜的药品,在发展中国家可能成为少数人才买得起的奢侈品。另~方面,发展中国家中多数穷人宁可忍受病痛的折磨也不愿意将来之不易的有限的金钱花在购买昂贵的药品上,他们认为养家糊口比个人健康更重要。这就是为什么占世界人Q75%的发展中国家的人们,只享有8%的药品,而在亚洲和非洲最贫穷的地方,几乎超过一半的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1112.TRIPS协议提供了变相延长药品专利权期限的手段TRIPS协议既保护产品专利权又保护生产过程专利权,使得药品的20年产品专利权保护期到期后还可以为其生产过程申请更长的保护期。【12JTRIPS协议第27条规定,“专利应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即可”。【l习跨国药业公司通过申请延长某一药品的生产过程的专利保护期,从而延长对此种药品的价格垄断。一些专家还担心,通过生产过程专利和药品使用形式、剂量形式和混合形式专利,20年保护期可能被用于或滥用于延长垄断。比如在美国,药品专利权就曾在其基本药物活性成分的产品专利权早已失效的情况下以新的混合药品的形式存在。通过对已有的但产品专利权已失效的药品进行细微修饰,该药品的垄断权便能够得到延长。【9】P1铷御3.TRIPS协议钳制发展中国家民族医药业的发展在TRIPS条件下,跨国公司可以在专利垄断之下向全球市场供应其药品,他们只需出口制成品而不用转移科技成果或进行跨国直接投资。这样,发展中国家所期盼的技术转移就成为一句空话。另外,TRIPS协议第27条还规定,“专利的获得与专利权的行使不得因发明的地点,技术的领域,以及产品是进口的还是本地制造的而受到歧视”[1ll。这项规定使专利保护突破了地域限制。发展中国家的药品制造商不得不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那些专门生产价格便宜的未注册替代药品的本地制药公司,将无甚生存余地,直到该类药品的20年保护期届满为止。[14l科技创新论坛(肖尤丹苏竣)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与药品专利强制许叮由于TRIPS协议本身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卫生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对全球的公共卫生问题造成影响,因此国际社会要求对其进行修订的呼声越来越高。(二)专利权与健康权作为私权的药品专利和作为人权的公共健康之间的矛盾从始至终都存在。形成两者矛盾的主要原因来自专利权所固有的垄断性和公共健康的天然合理性,这种矛盾不是来自后天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是源自先天的制度安排问题。【l习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国家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而赋予发明创造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专利权人通过公开并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使公众能获得更先进的科技产品和服务,相应地,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以此来收回其投入的成本,并获得相当的经济回报。TRIPS明确将药品及其生产过程纳入专利保护体系,要求成员方对药品专利人的合法利益给予保护。由此而论,医药专利也是一种私权。与之相对,健康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因此,获得治疗权就是健康权的一项基本权利。健康权应该是一种在体力和精神上可被各方接受的最高标准,【31为了促进健康的充分实现,凡是《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造国,根据公约第12条都有义务采取措施,包括“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等”。这也就意味着国家承担的保障公共健康的国际法义务。【1卅合理的公共健康措施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本质上,疾病控制的专利权有保护人权的含义,同时公共健康措施又极有可能限制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1刀从人权文件具体规定和联合国的实践看,获得药品在性质上是人权,是健康权、生命权的一部分,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因此,在解决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的冲突问题上,应该坚持法益优先、利益衡平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要坚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要对人类基本人权的健康权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要以人类健康权优先的原则来解决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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