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20170818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20170818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20170818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

用地和建筑分册

(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8月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建筑间距 (13)

3.2建筑退界 (17)

3.3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0)

3.4秦皇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3)

3.5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5)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29)

4.1规划核实依据和内容 (29)

4.2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建设的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规则 (29)

4.3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建设的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规则 (32)

4.4分期规划核实规则 (33)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40)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3)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4)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6)

附录六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48)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方位示意图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图三成都市秦皇寺中央商务区方位示意图....................................错误!未定义书签。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条本规定发布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容积率超过本规定的最高容积率时,按本规定的最高值执行(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低于本规定的最高容积率时,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本规定发布后,新编(含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所确定的容积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新编(含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执行。

第 1.0.6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除容积率外)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第 2.2.1条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核心区、一般地区和特别地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

核心区,指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轴线、城市中心区,为建设强度相对较高的区域。

特别地区,指临历史文化街区、环城生态区、主要山体、主要河道、城市风道区等区域及环城生态区。

一般地区,指除核心区及特别地区以外的城市区域。

的区域。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第 2.2.2条确定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时,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小类规划

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大类指标确定。

第 2.2.3条建设用地的绿地率规划控制指标应根据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确定。

表2.1.2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⑥B1商业用地、B2商务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之间可以相互兼容,兼容比例为100%(批发市场用地除外)。

4

第 2.2.4条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2.2.4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 2.2.6条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2.2.6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注:①单个地块具体容积率根据城市设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市设计可在同一片区同期建设的项目中总体平衡容积率指标,但平均容积率不得大于本表规定,最高容积率核心区不大于8.0,一般地区不大于4.5,特别地区不大于2.5;

②未进行城市设计区域,单个地块规划控制指标按本表执行。

表2.2.8.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多层)

项目分区位置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核心区≤3.0≤55%

一般地区≤2.0≤55%

特别地区≤1.5≤50%

第 2.2.12条中小学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应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 2.2.13条科研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2且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40%。

第 2.2.14条社会福利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2.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时,总容积率不大于1.8,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

第 2.2.15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等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其中:

1.新建、迁建医院的总容积率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

性确定;改扩建医院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2.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的体育用地除市级、区级体育中心外,其余

均为综合运动场地。综合运动场地按每1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不大于3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服务设施。

第 2.2.16条批发市场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5且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50%。

第 2.2.17条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业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0且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小于40%。

2.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厂房层高不宜高于8米,当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其他工业用房高度不应高于4.2米。

3.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总建筑密度可减少5%。

第 2.2.18条物流仓储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0且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当层高超过8.0米时,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 2.2.19条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主要指供水用地、供电用地、消防用地、环卫用地等)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 2.3.1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公厕、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农贸市场等服务设施用地除外)的用地,或地块形状未达到20x25米基本要求的土地,不得独立开发建设。

第 2.3.2条三环路以内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三环路以外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均不得建设高层建筑。

第 2.3.3条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相邻地块之间的建筑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不得与幼

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拼建),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

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 2.3.4条拟建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中三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 2.3.5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1.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米)、30万平方米以下,按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3.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米),按建筑面积2‰配

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平方米;

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5.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第 2.3.6条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0.8‰配建垃圾用房,且

注:①在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内不宜设

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如需设置的,则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

不含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内,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

但三环路以内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及三环路以外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

小于5000平方米的不含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内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

不作强制性要求。

②公租房和廉租房原则上不配建停车场(库),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室外地面

机动车停车位;

③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在地面设置残疾人助力车停车位,且不小于0.25辆/100m2建筑面

积;

④地铁站街坊项目,如果其机动车停车位确不能达到以上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

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三环路以外的地铁站点出入口周边

50米范围内的新建、改建项目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应上浮10%;

⑤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场车场(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

不小于30m2控制;

⑥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其它不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

项目中,核心区内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

区内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⑦含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宜利用地下空间或首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自行车、电

动自行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平均不小于

1.5㎡控制;

⑧幼儿园等建设项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中小学等建

设项目的车位停车方式不限。

第 2.3.8条相邻地块之间因功能需求或公共交通需求,在不影响城市景观且经专题论证的前提下,可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地上廊道。地上廊道的宽度、高度及距离城市道路的净空高度应结合城市空间形态合理确定,且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低于5米。

第 2.3.9条在规划的公园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时,总建筑面积(包括覆土建筑)不应超过建筑占地面积的1.5倍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1.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公园绿地内不宜配建公共厕所(控规中有要求的除外)及管理设施。

2.用地面积在1-2万平方米以内的公园绿地内可修筑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的公厕,但不宜配建管理设施;

3.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园绿地内配建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游憩设施、配套设施可作为文化、体育、青少年教育、科技等公共服务设施使用。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 3.0.1条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3.1建筑间距

第3.1.1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3.1.2~3.1.7条的规定。

第3.1.2条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低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5.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6.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须满足日照要求

的窗台面起算;

7.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 3.1.3条住宅(含公寓)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

表3.1.3.1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①表中α指两栋住宅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

控制。

表3.1.3.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L 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侧建筑平均高度。

2.非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

距按表3.1.5.2控制;

表3.1.5.2非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

α≤30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300<α≤60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α>60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①表中α指两栋非住宅建筑之锐角夹角;

1.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

2.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第3.1.9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筑间距按方案合理性确定。

3.2建筑退界

第 3.2.1条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规划绿地、河道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必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必须同时满足第3.2.2~3.2.7条的规定。

注:①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②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1.建筑高度高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后退距离不小于15.0米;

2.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

3.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的非住宅部分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住宅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第 3.2.4条同一权属单位用地内,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内的建筑不得与其他性质用地内的建筑拼建;在退让的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的距离可只须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

第 3.2.5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1.后退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绿地,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第3.

2.3条

进行控制;

2.后退规划绿地、广场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

3.2.6条的规定;

3.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

等)外墙后退规划绿地、广场的距离不小于5.0米;

4.紧邻天府大道两侧的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后退规划绿地的

距离不小于15米,且满足第3.2.6条的规定。

第 3.2.6条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有关规定控制:

表3.2.6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道路红线宽度<30.0米道路红线宽度≥30.0米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24米部分 5.0米8.0米

建筑高度>24米部分10.0米8.0米

注:①各类建筑后退二环路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0米;

②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

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5)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1、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 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1.1“三线” (2) 1.2 用地比例 (2)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1.4 建设用地停车 (4)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 2.1城市形态 (5) 2.2建筑面宽 (5) 2.3建筑高度 (5) 2.4建筑间距 (6) 2.5建筑屋顶 (7) 2.6建筑退界要求 (7)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 3.1城市中心 (8) 3.2 公园绿地 (8) 3.3 湖泊水系 (9) 3.4 环城公园 (9)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 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 4.2 社区服务中心 (10)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 5.1 总体要求 (12) 5.2 公共交通 (12) 5.3 慢行交通 (13)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 6.2 地下综合管廊 (13)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 7.1 给水 (14) 7.2 排水 (14) 7.3 再生水 (15) 7.4 能源 (15) 7.5 防灾减灾 (16) 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 1.1“三线” (17)

1.2用地比例 (17)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 1.4建设用地停车 (18)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 2.1建筑面宽 (19) 2.2建筑高度 (19) 2.3建筑间距 (19) 2.4建筑屋顶 (20) 2.5 建筑退界 (20)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 3.1城市中心 (22) 3.2 公园绿地 (22) 3.3 湖泊水系 (22)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 4.1公共服务中心 (23) 4.2 社区服务中心 (23)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 5.1 总体要求 (24) 5.2 公共交通 (25) 5.3 慢行交通 (25)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 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 7.1 给水 (26) 7.2 排水 (26) 7.3 再生水 (27) 7.4 能源 (27) 7.5 防灾减灾 (28) 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 1.1生态保护红线 (29) 1.2 城镇发展边界 (29) 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 1.4 空间布局 (30) 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 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 2.1建筑高度 (30) 2.2建筑界面 (31) 2.3建筑间距 (31) 2.4建筑退界 (31) 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 3.1绿地体系 (32)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简介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 划简介 1 2020年5月29日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简介 一、总规修编历程 12月至 4月,成都市规划局邀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三家研究机构进行了成都市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的研究工作,对成都市的空间布局、产业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并提出对成都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必要性。 8月,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大纲( -2020)>等组织修编<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至今已历经1年,经过了建设部、四川省和成都市三个层次的技术审查,共召开了部门协调会、各级政府汇报会等大小会议30多次,为规划修编打下坚实的基础。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综合协调了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关产业、国土、水利、电力、电信、交通等20多个行业专业规划,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次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目标、城镇体系、城市性质与规模、空间布局、城市交通、园林绿化、城市景观、市政工程、近期建设、规划

管理等有关规划内容。 二、总规修编背景及理由 (一)总体规划修编背景 1、十六届三中全会经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加快发展必须注意的”五个统筹”,并指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2、四川省政府近期下发<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意见>提出规划管理”九不准”;市政府着手整顿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推进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规划监督三分离的管理体制。 3、成都市第十次党代会召开,提出”把成都建设成为中国西部创业环境最优、人居环境最佳、综合实力最强的特大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以城市化为主线统筹城乡经济发展。 4、为适应国家与地方政府职能的调整与转变,城市规划编制重点与编制办法正酝酿着重大变化。 (二)总体规划修编理由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122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123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必须建设的项目,在作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发给"选址意见书",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建设具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他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使用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图,必须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坐标和标高。 第八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指定承担设计范围进行设计,严禁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或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作初步设计或施工图。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 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 (二O一一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完整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 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 5、附则 (13) 附录 (14) 附录A: (14) 附录B: (15) 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 (17) 附录E: (18)

1、总则 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 蓝线:规划河堤线 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 绿线:绿化控制线 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 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 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 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 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2.2.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结合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市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四项强制性控制指标。 2.2.3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完整版

1. 引言 为了适应跨世纪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社会经济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成都市政府,1995年11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决定”(成府发[1995]198号)、经国务院1984年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1981-2000年)、国家建设部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特修编1995-2020年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 2. 总体规划修编指导思想、规划原则: 规划指导思想: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准则,以实现“两个转变”(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的战略方针为指导,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根据成都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制定出分阶段发展规划。 规划原则 ①保持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

②合理使用土地,节约土地资源,大力保护耕地; ③ 城乡一体化,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发展。 3. 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规划期限: 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完善市域城镇体系布局;确定都市区的发展格局;确定城市发展方向;优化中心城的用地结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立现代化高效率的城市基础设施。 规划期限:修编的总体规划期限为1995年-202年,其中:近期至2000年,中期至2010年,远期至2020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4. 规划区范围及规划层次划分: 规划区范围:市域行政区范围均为本次规划范围,共12390平方公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 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一、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 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解释执行。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四、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 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五、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

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九、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解释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十一、本解释自2010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资料来源:成都市城市规划协会网站:2010-3-1)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

班级:09城乡 城市规划原理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5-2020) 小组成员:邓静管念廖灿鹏 小帕刘谨赫樊琪 指导老师:张贞

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川府发〔1997〕1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2、成都市是四川省省会,西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成都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理利用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成都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教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3、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326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要优化中心城的产业结构和用地布局,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中心城北部和西部的开发,引导城市向东部、南部发展。要加强中心城与周边卫星城的快速交通联系,严格保护规划的绿色隔离地带,防止连片发展。 4、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23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72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27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226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的城市实际居住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另行报批。 5、优化城镇体系结构与布局。重点建设中心城周边卫星城镇,特别是龙泉、华阳等中小城镇,逐步形成以中心城为核心,中小城市为主体,小城镇为基础的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6、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严格控制好的净空条件和铁路站场及公路枢纽建设用地。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铁路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形成轨道交通与城市铁路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形成安全、高速的轨道交通体系。加快城市路网系统的建设,改善中心城交通状况,促进城市新区的发展。要重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加强城市电网改造建设和城市防灾设施建设,建立包括防洪、抗震、人防、消防等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7、加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力度。成都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切实保护好文殊院、大慈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武侯祠、杜甫草堂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要按规划控制古城区的建筑高度,保持其传统风貌和格局。在城市建设中要重视城市设计,充分体现地方特色。 8、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综合治理污染源,特别要搞好河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 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第一章规划概况 (2) 一、本次总体规划编制的主要过程 (2) 二、修编背景 (4) 三、指导思想与原则 (5) 四、成都概况 (6) 五、城市发展历程和历次总规回顾 (9) 六、四川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点 (20) 七、规划重点 (22) 八、技术路线 (25) 九、规划依据、期限和范围 (26)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 (28) 一、发展总目标 (28) 二、城市发展分目标 (30) 三、城市发展阶段目标 (31) 四、城市发展指标体系 (32) 第三章城市发展总体策略 (34) 一、区域协调策略 (34) 二、城乡统筹策略 (35) 三、生态优先策略 (35) 四、空间优化策略 (36) 五、产业转型策略 (36) 六、枢纽强化策略 (36) 七、文化引领策略 (37) 第四章市域城镇化水平与发展战略 (38) 一、现状人口规模与发展趋势判断 (38) 二、城镇化现状特征分析 (40) 三、城镇化目标与战略选择 (42) 四、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预测 (43) 五、城镇土地利用引导 (45) 第二部分市域城乡统筹规划 (51) 第五章城乡资源环境控制与建设限制性分区 (52) 一、重要空间要素管制 (52) 二、建设限制性分区 (56) 第六章城镇体系 (59) 一、城镇体系现状分析 (59) 二、发展策略 (64) 三、市域城镇体系结构规划 (65) 四、规划建设指引 (71) 五、规划措施 (76) 第七章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 (78) 一、第一产业 (78)

二、第二产业 (80) 三、第三产业 (87) 第八章综合交通与枢纽体系 (100) 一、现状概况及主要问题 (100) 二、市域综合交通发展策略 (103) 三、规划布局 (103) 第九章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108) 一、现状发展综述 (108) 二、发展目标及策略 (109) 三、商业设施 (110) 四、文化服务设施 (112) 五、医疗卫生设施 (116) 六、体育设施 (118) 七、教育科研设施 (121) 八、殡葬设施 (123) 九、城市基层治安管理机构设施 (125) 十、农贸市场 (125) 第十章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127) 一、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127) 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128) 三、优秀近现代建筑 (137) 四、古树名木保护 (137) 五、古建筑群(村落、街区) (138)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40) 七、历史文化资源展现结构 (141) 第十一章环境保护 (142) 一、现状及分析 (142) 二、环境保护规划 (145) 第十二章公共安全与灾后重建 (154) 一、总体要求 (154) 二、抗震工程 (154) 三、防洪工程 (163) 四、消防工程 (169) 五、人防工程 (174) 六、灾后重建 (178) 第十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180) 一、市域水资源利用 (180) 二、给水工程 (187) 三、排水工程 (195) 四、电力工程 (204) 五、通信工程 (212) 六、燃气工程 (218) 七、环境卫生工程 (226) 八、能源发展 (232) 第十四章城市性质与职能 (241) 一、城市性质 (241) 二、城市职能 (242)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2008年4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 1页共 62页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 确兼容性建设用地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2.2.1条中心城范围共 62页 第 3页共 62页兼容表,具体内容详见p60 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 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 2、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含住宅容积率和兼容公共设施的容积率)计算公式为:总容积率=住宅容积率/0.9; 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 表2.2.2.1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 4页共 62页 续表2.2.2.1 注:1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2 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住宅 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4 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部分。 7 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有特殊标注的除外),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 第 5页共 62页 第一分区范围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表2.2.2.3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成都城市简介

成都城市简介 成都(Chéngdū)位于中国四川省中部,是四川省省会,中国副省级城市之一,四川省政治、经济、文教中心,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单列市,也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成都是中国西南部重要的交通枢纽。成都古为蜀国地,秦并巴、蜀为蜀郡并建城,汉因织锦业发达专设锦官管理,故有“锦官城”之称,五代蜀时遍种芙蓉,故别称“芙蓉城”,简称“蓉”,1921年设市。 1993年,成都被国务院确定为西南地区的科技、商贸、金融中心和交通及通信枢纽,综合实力西部第一。 2007年,成都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已获国务院正式批准,成为继上海浦东新区和天津海滨新区之后又一个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一、历史沿革 市名来历 成都历史悠久。据史书记载,大约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古蜀国开明王朝九世时将都城从广都樊乡(今双流县)迁往成都,构筑城池。关于成都一名的来历,据《太平环宇记》记载,是借用西周建都的历史经过,“以周太王从梁山止岐山,一年成邑,三年成都,因之名曰成都”。五代十国时,后蜀皇帝孟昶偏爱芙蓉花,命百姓在城墙上种植芙蓉树,花开时节,成都“四十里为锦绣”,故成都又被称为芙蓉城,简称“蓉城”。成都是中国城址未变、延续至今最古老的城市之一(建于前311年),仅次于江苏的苏州(建于前514年)。 历史沿革 成都是我国西南开发最早的地区,是全国第一批(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从有确切记载算起。成都已有2300多年的历史。早在公元前四世纪,蜀国开明

王朝迁蜀都城至成都,取周王迁岐“一年成邑,二年成都”,因名成都,相沿至今。秦汉时期,成都经济文化发达。公元前316年,秦国吞并巴蜀。公元前311年,秦人按咸阳建制修筑城垣。公元前106年,汉武帝在全国设13州剌史部,在成都置益州剌史部,分管巴、蜀、广汉、犍为四部。秦末、汉初成都取代中原而称“天府”。西汉末年,公孙述称帝,定成都为“成家”。东汉末年,刘焉做“益州牧”,移治于成都,用成都作为州、郡、县治地。西汉时期,成都的织锦业已十分发达,设有“锦官”,故有“锦官城”即“锦城”之称;其他手工业如巢丝、织绸、煮盐、冶铁、兵器、金银器、漆器等手工业也很发达。秦汉成都的商业发达,秦时成都即已成为全国大都市,西汉时成都人口达到万户,近40万人,成为全国六大都市(长安、洛阳、邯郸、临洮、宛、成都)之一。“少城”为成都商业最发达的城区,那里商品堆积如山,商店、货摊栉比。此外,汉代成都的文学艺术也达到很高的水平,司马相如、扬雄、王褒是为时全国最有名的文学家,成都出土的汉代画象砖和画象石,绘画精美,内容广泛。 隋唐时期,成都经济发达,文化繁荣,佛教盛行。成都成为全国四大名城(长安、扬州、成都、敦煌)之第三位,农业、丝绸业、手工业、商业发达,造纸、印刷术发展很快,经济地位有所谓“扬一益二”(扬州第一,成都第二)。“蜀绣”为全国三大名绣之一,“蜀锦”被视为上贡珍品,产量全国第一。成都是中国雕板印刷术的发源地之一,唐代后期,大部分印刷品出自成都。成都除了有全国重要的菜市、蚕市外,还有“草市”,即分布在邻近地区的乡镇集市。唐代成都文学家云集,大诗人李白、杜甫、王勃、卢照邻、高适、岑参、薛涛、李商隐、雍陶、康术等短期旅居成都。唐代成都开发了开摩河池、百花潭等旅游胜地,贞观年间在城北修建了建元寺,唐朝大中年间改名为昭觉寺,称“川西第一丛林”。 宋元时期,成都鼎兴,经济文化更加发达。丝绸业规模扩大,品种增多,蜀锦花样由唐时的10多种发展到宋元时期的40多种,能织出天马、流水飞鱼、百花孔雀、如意牡丹等新花样,每年成都上交丝绸商品,占全国各地上交总数的70%以上。成都造纸水平很高,唐朝廷曾规定,国家图书馆的书必须用成都造的麻纸来抄写。唐宋之时,成都城东西南北都设有专门的蚕市、药市、花市灯会。由于商业发达,成都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北宋仁宗时,在益州(即成都)设官办交子业务,由官府公开印刷,发行“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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