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书信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_以_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_为例_陆羽
钱钟书手稿拍卖案一审宣判

钱钟书手稿拍卖案一审宣判:拍卖公司被判侵权备受关注的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近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法院一审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绛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绛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杨绛公开赔礼道歉。
钱钟书的这些书信都是与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
从书信内容中看,钱家与李国强相识于1979年,直到钱钟书去世,两家都保持着互相支持与帮助。
信件内容围绕《也是集》出版展开。
钱钟书对李国强从“国强先生”称呼到“国强我兄”相谓,可见两人关系的递进。
不仅商议出版事宜,还有代购西书、帮忙照顾远在海外的钱瑗等,钱李也逐渐从工作关系上升到至亲密友。
得知书信将拍卖后,彼时103岁的杨绛公开发表声明坚决反对其本人与钱钟书及女儿的私人书信被拍卖,如果拍卖举行,她将诉诸法律,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
并随后向二中院提出诉前申请,要求责令对方停止拍卖。
2013年6月3日,二中院作出禁止中贸圣佳公司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裁定。
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随后杨绛起诉至二中院,称虽然法院作出停止侵权裁定后,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了对涉案书信手稿的拍卖,但李国强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自己等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给自己造成了严重伤害。
云律师观点:日常生活中往来的书信是写信人用以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属于自身独立创作的,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中钱钟书、杨绛、钱瑗三人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中的相关书信均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内容包含学术讨论、生活事务、观点见解等,均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属于隐私范畴,应受我国法律保护,法院认定合情合理。
美术作品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以“茅盾手稿拍卖案”为例

美术作品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以“茅盾手稿拍卖案”为例文 / 罗许生 汪丽摘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相关规定,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展览权和发表权有一定的重合性,当被转让的美术作品未被发表时,该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行使其对作品原件享有的展览权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发表权,从而会引发美术作品的发表权与展览权产生矛盾,同时也会使著作权人和原件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遭受侵害。
我国《著作权法》应更注重对发表权的保护,在解决展览权与发表权之间的矛盾时,以双方约定优先。
关键词:美术作品;发表权;展览权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的持续腾飞,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并得到满足的同时,开始追求精神生活的享受,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文化产业日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
不断有名人手稿被拍“天价”,从而也引发了许多侵权纠纷的产生,诸如“钱钟书书信拍卖案”、“茅盾手稿拍卖案”等。
这些案件引起了人们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激烈讨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案件中的书稿、手稿既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当然也属于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因此,这些案件都不可避免的与美术作品的发表权和展览权的矛盾问题有牵连。
一、“茅盾手稿拍卖案”案情概要及问题争点(一)基本案情回顾及审理情况生活实践中,著作权人或原件所有人在行使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和发表权这两种权利时,往往会产生多种形式的冲突。
随着我国的文化市场于近些年来的逐渐繁荣,大量的名人信札、手稿等被拍出“天价”。
与此同时,所引起的关于著作权方面的纠纷日渐攀升,其中就发生过基金项目: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内部行政法研究”(项目编号:20BFX03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罗许生,法学博士,宜春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汪丽,飞客文化传媒(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最轰动一时的“茅盾手稿拍卖案”。
茅盾先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著作并刊登在《人民文学》第六期的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的手稿,于2014年经南京经典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文化良知岂能拍卖

文化良知岂能拍卖私人间的通信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的基础上的,利用别人的信任,为了一己之私,公开和出售别人的隐私,有悖于社会公德与人的文化良知。
在当事人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如果还执意要这样做,是对当事人更深的伤害随着保利在6月2日紧急撤拍,杨绛维权一事看似有了进展。
但事件漩涡正中心的中贸圣佳和信件的原始所有人李国强却迟迟没有对此事进行回应。
按原计划这些信件将于6月18日-20日预展,21日-22日拍卖。
拍卖方是否会应杨绛要求停止拍卖仍难下结论。
近日来,钱锺书夫人杨绛呼吁有关拍卖公司和个人尊重书信人的著作权、隐私权、通讯秘密权和人格尊严,停止有关拍卖和相关宣传活动,“希望国家和社会能够坚守住我们的道德和法律底线。
”这位百岁老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已经采取了法律行动,并可能“将亲自走向法庭维权”。
此事引发了人们的深切关注和强烈反响。
国家版权局以及中国作协、拍协等均声援杨绛的维权行动。
专家表示,此拍卖可能涉及物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多项权利。
就著作权而言,书信作为文字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对书信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任何利用,否则就涉嫌侵权。
若将书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公之于众,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这里的“发表”包括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一些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专家,对私信拍卖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讨,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应当依法禁止。
但也有观点认为,拍卖只是物权的转移,并不牵涉版权变更,故不会违反著作权法。
两个焦点问题我不是法学家,但作为学者尤其是作者,很重视著作权问题,也作过一些相关思考。
有关书信能否公开拍卖的一个关键,就是“书信”是不是“作品”。
我的认识是肯定的,因为书信不仅具备作品的一般属性,而且还具有内容私密性、对象特定性等特殊性,需要在著作权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和特别保护。
钱钟书手稿拍卖案观后感

钱钟书手稿拍卖案观后感首先,本案所涉及对象为作者用毛笔手写的书信,故它们既可以属于文字作品,也可能构成美术(书法)作品。
这种文字与书法合一的情形,既是历史现象,也是客观事实。
这也正是本案的特殊性所在。
如果这些书信可以被认定为美术(书法)作品,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即收信人或受让人)享有原件的展览权。
这实际上是对写信人著作权的一种限制。
因此,收信人既可以作为物权所有人处分这些信件(例如出售、拍卖或赠与图书馆收藏),也可以将信件以展览原件的方式公之于众。
当然,如果涉案书信只被认定为文字作品,那么,收信人只能对书信原件进行物权处分,并不能行使展览权。
其次,如果涉案书信构成美术(书法)作品,从而原件的所有人有权公开展览作品原件的,那么,这种展览权可以对抗作者的隐私权主张。
通常,一旦发表权依作者意愿或法律规定而行使,从而将尚未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的,即意味着作者放弃了隐私权。
故在涉案书信构成美术作品的情况下,收信人享有原件的展览权,其当然可以将作品公之于众,而写信人不得因此主张自己的隐私权。
当然,如果涉案书信只被认定为文字作品的,收信人未经许可不得将信件公之于众,因此,收信人若擅自公开信件,既可能侵犯发表权,也可能侵犯隐私权。
当然,就本案而言,钱钟书已经去世,其隐私权已经消灭,而其继承人能否主张隐私权,恐怕存在问题。
这或许也是本案原告方面只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因。
最后,即使涉案书信只是作为文字作品,收信人是否未经许可即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使著作权?这涉及未发表作品的完全保护与合理使用的问题,争议颇多,也有待深入探讨。
因为事涉公民人格尊严、隐私保护(私人利益)与表达自由、言论自由(公共利益)等重大宪政原则,因此,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均较为慎重。
就美国版权法的判例与立法演进历史来看,其已经承认对于未发表作品也是可以合理使用的。
这就突破了以作品尚未发表和保护作者隐私为由对此类作品予以完全保护的“绝对规则”。
书信手稿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书信手稿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作者:赵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5期摘要书信手稿的权利归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一定意义上,“手稿”不仅是文字作品,也是美术作品。
对于文字作品来说,其蕴含写信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对于美术作品来说,写信人的著作权与收信人的物权也同时存在。
本文从钱钟书信件“被拍卖”事件写起,从书信手稿客体的认定展开,探讨书信手稿中著作权、物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对平衡三种权利提出了构想,并就保护问题提出法律对策。
关键词书信手稿著作权隐私权物权作者简介:赵倩,上海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91-02一、钱钟书信手稿“被拍卖”事件始末2013年,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将举办名为“《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的拍卖会,其中拍品为钱钟书亲笔书信及部分手稿。
因钱钟书已去世,其妻子杨绛遂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坚决反对拍卖这些私人书信。
根据报道,该声明向拍卖公司提出质问:“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当商品去交易吗?”声明也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
此案由杨绛以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为由将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后法院判决两被告被判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向杨绛公开赔礼道歉;杨绛获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20万元。
二、书信手稿的权利归属争议涉案的拍卖品分为两部分:一是钱钟书、杨绛和两人女儿钱瑗等的部分亲笔书信手稿;二是钱钟书部分作品的手稿。
这些手稿中,因为钱钟书的作品已经发表,将其拍卖不会影响到钱钟书和杨绛的权利,故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
本文所讨论的仅限于书信手稿部分。
书信手稿的权利归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手稿”,即表明它不仅仅是一种文字作品,还有一定的艺术欣赏价值,即有可能构成美术作品。
孙中伟:钱钟书信札拍卖主要涉及物权转移非著作权

xx:xx信札拍卖主要涉及物权转移非著作权2013年5月30日报道。
编者按:日前,一则有关钱钟书先生一批书信、手稿6月即将在北京拍卖的消息,在业界闹得沸沸扬扬。
据悉,这批信件主要是钱钟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当中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批判,甚至有不少钱钟书认为“不能公开说的话”。
对此,钱钟书夫人杨绛表示“极为震惊”并强烈反对。
而此举是否涉及侵权,一时间众说纷纭,也为一众信札收藏爱好者敲响了警钟。
本期主持xx菁菁本期xxxx:著名信札收藏家xx:xx:xx媒体评论人士存在xx法律关系xx: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信札具有多重法律性质,同时受不同法律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保护。
首先,信札作为普通的物,受《物权法》的保护。
拍卖只是转让、处分物权所有权的方式之一,信札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委托拍卖,拍卖公司也有权授受委托,进行拍卖。
物权的转移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因此本起事件中,钱钟书先生写给李国强的这部分书信,作为动产的物权,从交付邮寄之日转让给了李国强,李国强有权行使物权,有权通过拍卖或其他行为转让其使用权。
当然,拍卖行为转让的只是作为所有权的物权,并不涉及著作权部分的转让。
拍卖公司只要审查委托拍卖人对所委托拍卖的信札是否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就有权依法拍卖,拍卖行为并不涉及以上著作权及隐私权。
其次,信札作为作品,同时还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当中又分为两个部分:其一,从信札形式上,这些信札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这些信札视为美术作品时,李国强只拥有这些信札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而无权行使其他的著作权利。
其二,从信札内容上看,这些信札的内容又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当这些信札的内容作为文字作品时,其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所有。
虽然李国强拥有这些信札,却并不意味着他就当然享有这些信札作为文字作品时的著作权,其权利属于作者的继承人所有。
案件分析

针对杨绛发表公开信坚决反对北京一家拍卖公司拍卖钱钟书信件及手稿行为,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29日接受采访时表示,钱钟书私人书信将被拍卖的行为可能涉及物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多项权利,“国家版权局支持著作权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并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表示,就著作权而言,书信作为文字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写信人。
拍卖活动的相关行为方在对信件进行处分时,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对书信做著作权意义上的任何利用,否则涉嫌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比如将书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公之于众,就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他说,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了解,此次拍卖主体是钱钟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以及钱钟书、杨绛、钱瑗一家三口书信及手稿共计110件。
为此,杨绛先生日前已致电李国强,并公开发出声明,坚决反对拍卖,并称如果拍卖如期进行,将亲自上法庭维权,她也希望有关部门维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很多法律专家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了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应依法禁止。
一些书信之所以可以拍卖,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书信内容。
如果书信内容涉及隐私权保护范畴,根据我国法律,对损害信件作者隐私权的行为,书信作者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而也有专家担心,杨绛先生在实际维权中可能会遭遇困境,书信经过多次流转到了他人手中,对方会认为自己具有信件所有权可以拍卖。
此外,拍卖行在整个过程中并不承担审查著作权的义务,它只对委托人负责,最终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将由委托人承担。
“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年过百岁、自称已走到“人生边缘”的杨绛先生愤然发出诘问。
近日,北京二中院对此作出回答:法院判决被告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被告李国强停止侵权,赔偿杨绛20万元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钱钟书书信手稿诉前禁令案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例:钱钟书书信手稿诉前禁令案请人:杨季康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国强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基本案情】钱钟书先生(已故)是我国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其夫人杨绛(原名:杨季康)先生是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
钱钟书夫妇及女儿钱瑗(已故)曾经与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国强往来密切,通信频繁。
三人所写的私人书信手稿本应由收信人李国强收存,而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却于2013年5月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春季拍卖会上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活动及相关预展和研讨活动,计划公开拍卖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手稿百余封。
公告一出,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相关报道。
杨绛先生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在制止无效的情况,向二中院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
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
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因此,二中院及时、审慎地作出司法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案件评析】作为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裁定,此案积极合理的采取保全措施,准确的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
在社会各界对钱钟书手稿即将被大规模曝光一事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考虑了该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准确作出司法禁令,既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权利,又避免对拍卖公司及相关公众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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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① 因钱钟书、钱瑗已去世,依据 《著作权法》 第 19 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 15 条的规定,杨季康作为钱钟书、钱瑗的
和其 他 文 字 作 品 相 比, 书 信 有 其 特 殊 性, 但这不影响法律对书信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具 体言之,书信的原件往往由收信人占有。此时, 书信的物权和著作权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作为 书信原件的所有权人,其对信件可依法进行处 分,比如转让书信原件所有权、销毁书信原件 等,但 无 权 对 书 信 进 行 发 表、 复 制、 发 行 等。 此即说明, 《著作权法》 对书信作品的保护在 于书信的外在表达,而非原件本身。因此,从 文字作品的角度看,书信上的著作权不会因为 书信原件的转移而转移,换言之,书信上的物 权和著作权是可分的。
针对第二个例子中的问题,德国著作权法 规定了著作权人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 “接触 权”,以解除著作权行使过程中的障碍。具体来 说,“如果作者本人手中已经不再拥有作品附着 物并且该附着物处于他人的掌握之中,而作者 本人要求接触这一作品附着物,那么,基于作 者本人与其作品之间的人格联系,该作品附着 物的占有人应当担负起满足作者这种要求的义 务。尽管作品附着物占有人没有义务返还该物, 但是,他必须让作者本人能够接触得到该附着 物……特别是作者应当有机会对该作品附着物 进行拍摄、制作副本或者制作摘要。此外,作 者接触作品的动机是基于精神方面的利益还是 基于财产方面的利益,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一样 的。”⑧ 基于此, 《德国著作权法与邻接权法》 第 25 条规定,为制作作品复制件或者对作品进 行演绎的必要,作者可以要求作品原件或者复 制件的占有人让自己接触该作品原件或者复制 件,但不得损害占有人的合法利益。占有人不 负有将 作 品 原 件 或 复 制 件 返 还 作 者 的 义 务。⑨ 根据这一规定,丙有权接触到丁所占有的书信 原件并制成复制件,然后将该复制件公之于众, 以实现行使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 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的目的。不过,由于我国 《著作权 法》 还 没 有 规 定 这 类 “接 触 权”,所
继承人,有权继承钱钟书、钱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保护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行使其著作权 中的发表权。
② 参见 《杨季康 ( 笔名杨绛) 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法宝引证码 CLI. C. 2129804。 ③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我院一审审结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http: / / bj2zy. chinacourt. org / public / detail. php? id = 1185,访问日期为 2014 年 2 月 28 日。
在个 别 情 况 下, 书 信 还 可 构 成 美 术 作 品, 上文 “钱钟书书信手稿” 即是一个例证。如果 单从美术作品的角度看, 《著作权法》 对书信 著作权人的法律保护有不同之处,对此可分为 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作为美术作品的书信 原件由书信著作权人占有,此时书信著作权人 除了享有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 传播权等权利外,还享有展览权。第二种情形, 也是最常见的情形,即作为美术作品的书信原 件由收信人占有,此时,书信的著作权人仍然 享有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 权等,但根据 《著作权法》 第 18 条的规定,展 览权则由 收 信 人 或 者 其 他 合 法 占 有 原 件 的 人 享有。
⑥ 参见 《杨季康 ( 笔名杨绛) 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法宝引证码 CLI. C. 2129804。 ⑦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我院一审审结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http: / / bj2zy. chinacourt. org / public / detail. php? id = 1185,访问日期为 2014 年 2 月 28 日。 ⑧ [德] M·雷炳德: 《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85 - 286 页。 ⑨ [德] M·雷炳德: 《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17 页。
【关键词】 文字作品 美术作品 发表权 展览权
一、案例引入 2013 年 5 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中贸圣佳公司) 公告称其将于 2013 年 6 月 21 日 举 行 “也 是 集———钱 钟 书 书 信 手 稿” 拍卖活动。由于拍品涉及著名学者钱钟书、 杨季康 ( 笔名杨绛、钱钟书夫人) 、钱瑗 ( 钱 钟书、杨季康之女) 寄送给友人李国强的私人 书信,所以杨季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以下简称北京市二中院) 提出诉前申请,请 求法院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相 关侵权行为。① 北京市二中院依法作出禁令裁 决: 中贸圣佳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 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 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 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② 中贸圣佳公司于裁定送达后声明停止此次拍卖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活动。杨季康于司法裁定作出后 15 日内向北京 市二中院提起诉讼。
2014 年 2 月 17 日,北京市二中院网站发布 消息, “杨季康 ( 笔名杨绛) 诉中贸圣佳国际 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 纷一案” 已审理结束。一审判决中 贸 圣 佳 公 司 停止对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侵害行为,赔偿 杨季康 10 万元经济损失; 中贸圣佳公司、李国 强停止对涉案隐私权的侵害行为,共同向杨季 康支付 10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 金; 中 贸 圣 佳 公 司、李国强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杨季康公开赔 礼道歉。③ 一审宣判后,被告中贸圣佳公司提 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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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以,目前仍然存在上述第二例中书信物权对著 作权的限制情形。当然,为解决这一问题,理 顺物权和著作权的法律关系,宜借鉴德国的立 法经验,在 今 后 《著 作 权 法》 的 修 改 中 增 加 “接触权” 的规定。
( 二) 在书信既构成文字作品又构成美术 作品的情况下,书信作品著作权问题就变得有 些复杂。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 认定书信同时 可以构成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其意义在于当 某一书信 确 实 也 同 时 符 合 美 术 作 品 的 要 求 时, 需要做的是理清书信作为文字作品与作为美术 作品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认为著作权人只要认 定书信构成文字作品即可,或者说对于书信作 为美术作品而产生的法律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 如果被告在答辩中称该书信也可构成美术作品, 原告也难 以 回 避, 问 题 还 是 没 有 解 决。 那 么,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解决书信既构成文字 作品又构成美术作品而带来的法律问题呢? 对 此我们分如下两点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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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例如,书信为何可 以构成 《著作权法》 上的作品? 具体属于哪类 作品? 书信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主要有哪 些? 对此,宜围绕 “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 进行分析,以明晰上述问题。④
二、书信可构成 《著作权法》 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 2 条规定,作品是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 某种有 形 形 式 复 制 的 智 力 成 果。 由 法 条 可 知, 要成为享有著作权的 “作品” 就要满足如下三 个要件: 第一,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第二,是 可以被复制的外在表达; 第三,具有独创性, 包括独立创作和符合最低限度的创造性。⑤一般 来说,书信可以构成 《著作权法》 上的作品。 以钱钟书书信手稿为例,该书信是由钱钟书独 立完成,表达了写信人的个人情感和观点,或 叙述了个人生活、工作方面的内容,属于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而 且书信可以被复制,因此钱钟书书信手稿属于 我国 《著作权法》 所保护的作品。 与此同时,《著作权法》 第 3 条以概括和列 举相结合 的 方 式 对 作 品 类 型 作 了 一 定 的 区 分, 如划分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摄 影作品、美术作品等。一般来说,书信可构成 文字作品,和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一样, 是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以钱钟书书信手稿 为例,其无疑是文字作品。同时,该书信由毛 笔写成,极具美感,称得上是书法佳作。根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 4 条的规定,美术作品 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 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 型艺术作品。因此,钱钟书书信手稿也可构成 美术作品。 三、书信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从上文可知,书信一般可构成享有著作权 的文字作品。从文字作品的角度看,书信的著
原件做物权上的处分,但对于甲来说,其对书 信的著作权就无从行使了。又如,丙是书信著 作权人,丁是书信原件所有人。丙想要公开发 表其书信,即行使自己的发表权,但是丁不同 意将书信原件交给丙。从物权的角度看,丁作 为书信原 件 所 有 权 人 有 权 利 将 书 信 予 以 保 存, 也不存在将书信交还给丙的义务。在这种情况 下,丙的书信发表权也无从行使。
四、书信作品著作权的限制 有关书信作品著作权的限制问题,可从两 方面予以分析。 ( 一) 在 书 信 仅 构 成 文 字 作 品 的 情 况 下, 书信物权对书信作品著作权有一定限制,现举 例说明之。甲是书信著作权人,乙是书信原件 所有人。在甲行使发表权、复制权等一系列专 有权利之前,乙已将书信原件销毁。对于乙来 说,其作为书信原件所有权人当然有权对书信
法律研究
福建法学 2014 年第 2 期 ( 总第 118 期)
论书信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
———以 “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 为例 陆 羽*
【摘 要】 书信物权与著作权分属于不同主体并互相限制。对于物权对著作权的不合理限制问 题,宜增设著作权人的 “接触权”。同时, “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 的发生又引发了书信手稿可 以构成书法类美术作品的讨论。由于著作权人对书信作为文字作品享有发表权,所以书信原件所有 权人虽然享有美术作品的合法展览权,但是该展览行为仍然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