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书书信拍卖事件涉及到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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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作发表权的“行使”和“保护”——兼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24条的立法完善

论遗作发表权的“行使”和“保护”——兼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24条的立法完善

论遗作发表权的“行使”和“保护”——兼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24条的立法完善李杨【摘要】发表权是作者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从立法条文和司法实践来看,遗作发表权的“行使”和“保护”命题引发一系列亟待澄清的追问,遗作发表权的“行使”和“保护”问题的深入研究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发表权“行使”的权能构造来看,由于积极权能上的一次性权利作用效力,发表权的“行使”同时注重积极权能上的“行”和消极权能上的“禁”两方面.发表权的“行使”既指涉作者在积极权能上以一定行为方式“行使”发表权,又涵括作者在消极权能上以请求他人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的方式“保护”发表权.法律部门应厘清遗作发表权的归属和行使问题.现行法在遗作发表权“行使”和“保护”的关系处理以及行使主体的设计上存在逻辑失洽性的缺陷,有必要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当中进一步调整、完善.【期刊名称】《北京社会科学》【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8页(P98-105)【关键词】发表权;遗作;权能构造;行使;保护【作者】李杨【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215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1一、问题的提出发表权是作者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1]伴随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尽管传统的精神权利理论因面临数字时代新的挑战而倍受质疑,但不可否认的是,发表权在保障作者精神利益方面仍具有重要的存在价值。

从长远来看,著作权法的功能就是通过对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有效保护,进一步推动整个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没有精神权利的经济权利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2]精神权利 (包括发表权)是著作权永恒的主题,不存在命运式微的问题。

本文的研究旨趣不在于论证发表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即发表权何以存在以及如何可能的问题,而是在承认发表权独立价值的基础上,侧重于考察遗作发表权应当如何行使的立法实践问题。

论公众人物书信的著作权保护

论公众人物书信的著作权保护

论公众人物书信的著作权保护在当今社会,公众人物成为了社会的焦点和关注的焦点之一。

由于公众人物的广泛影响力,书信往来对于交流和传达信息至关重要。

但是在书信的交流背后,涉及到了著作权保护问题。

本文将探讨公众人物书信的著作权保护,并通过案例来加以解释。

一、公众人物书信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书信是一种以文字语言表达思想感情的传统交流方式,在现代社会仍然被广泛使用。

许多公众人物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写书信,包括感谢信、道歉信、邀请信、请假条等。

这些书信也可能成为历史和文化遗产,因此它们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般来说,书信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虽然公众人物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如保密和隐私等,但他们在书信中表达的思想、感情和观点都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

因此,任何未经授权的抄袭或复制都被视为侵权行为。

二、公众人物书信著作权保护的案例分析1. 张爱玲私人信的著作权保护张爱玲是20世纪中国最具代表性的作家之一,她的书信收藏在国家图书馆,但其中大部分的书信是捐赠者收到的副本,而没有得到作者的授权。

鉴于张爱玲的身份和重要性,国家图书馆一开始认为这些信件是公共资源,可以自由使用。

但是正是因为这些信在公众人物中的重要地位,张爱玲的信件被认为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

最终,国家图书馆与张爱玲的家人谈判,达成了授权使用的协议。

2. 约翰·肯尼迪书信的著作权保护约翰·肯尼迪是美国历史上最杰出的总统之一,他的许多书信被保存在国家档案馆中。

但是,在一份针对此机构的信息公开法案请求中,国家档案馆被要求发布肯尼迪总统的所有书信和备忘录。

即便是公民而非学术界和出版商的申请者也能够获得这些公文档案的特殊副本,这一做法遭到了身份敏感信息透露隐私问题方面的批评。

3. 马克·吐温信件的著作权保护马克·吐温是美国文学史上最伟大的作家之一,他写的许多书信被广泛传播和研究。

然而,书信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并不受到足够的重视。

一些私人收藏家和出版商甚至不需要得到作者的授权就可以出版这些信件。

文化良知岂能拍卖

文化良知岂能拍卖

文化良知岂能拍卖私人间的通信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的基础上的,利用别人的信任,为了一己之私,公开和出售别人的隐私,有悖于社会公德与人的文化良知。

在当事人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如果还执意要这样做,是对当事人更深的伤害随着保利在6月2日紧急撤拍,杨绛维权一事看似有了进展。

但事件漩涡正中心的中贸圣佳和信件的原始所有人李国强却迟迟没有对此事进行回应。

按原计划这些信件将于6月18日-20日预展,21日-22日拍卖。

拍卖方是否会应杨绛要求停止拍卖仍难下结论。

近日来,钱锺书夫人杨绛呼吁有关拍卖公司和个人尊重书信人的著作权、隐私权、通讯秘密权和人格尊严,停止有关拍卖和相关宣传活动,“希望国家和社会能够坚守住我们的道德和法律底线。

”这位百岁老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已经采取了法律行动,并可能“将亲自走向法庭维权”。

此事引发了人们的深切关注和强烈反响。

国家版权局以及中国作协、拍协等均声援杨绛的维权行动。

专家表示,此拍卖可能涉及物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多项权利。

就著作权而言,书信作为文字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对书信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任何利用,否则就涉嫌侵权。

若将书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公之于众,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这里的“发表”包括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一些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专家,对私信拍卖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讨,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应当依法禁止。

但也有观点认为,拍卖只是物权的转移,并不牵涉版权变更,故不会违反著作权法。

两个焦点问题我不是法学家,但作为学者尤其是作者,很重视著作权问题,也作过一些相关思考。

有关书信能否公开拍卖的一个关键,就是“书信”是不是“作品”。

我的认识是肯定的,因为书信不仅具备作品的一般属性,而且还具有内容私密性、对象特定性等特殊性,需要在著作权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和特别保护。

4.“一心二用”的钱钟书演示文稿

4.“一心二用”的钱钟书演示文稿

杨绛语录
• 我是一位老人,净说些老话。对于时 代,我是落伍者,没有什么良言贡献 给现代婚姻。只是在物质至上的时代 潮流下,想提醒年轻的朋友,男女结 合最最重要的是感情,双方互相理解 的程度。理解深才能互相欣赏、吸引、 支持和鼓励,两情相悦。门当户对及 其他,并不重要。
• 少年贪玩,青年迷恋爱情,壮年汲 汲于成名成家,暮年自安于自欺欺 人。人寿几何,顽铁能炼成的精金, 能有多少?但不同程度的锻炼,必 有不同程度的成绩;不同程度的纵 欲放肆,必积下不同程度的顽劣。
有图有真相
登台就有高帽子戴
• 杨绛文学语言的成功是有目共睹的。 其沉定简洁的语言, 杨绛看起来平平 淡淡,无阴无晴,然而平淡不是贫乏, 阴晴隐于其中,经过漂洗的苦心经营 的朴素中,有着本色的绚烂华丽。干 净明晰的语言在杨绛笔下变得有巨大 的表现力。有时把词序变换一下,不 符合常规,反倒更显别致耐读。
梦》描写了人的孤独和人际关系的疏离;《猫》讽刺了一群无聊的知识分子,可以看作《围城》 的雏型;《灵感》所表现的是自作自受和精神产品的异化;《纪念》则是写家人、夫妇间无法弥 合与沟通的疏隔。
• 6《写在人生边上》是钱先生的散文集。 • 7《槐聚诗存》是钱先生自己选定、并由夫人杨绛抄录保存下来的旧体诗集。 • 8《宋诗选注》人们习惯于并称唐诗、宋词和元曲,其实宋诗自有其独树一帜的创造
语言犀利,思维活跃
•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每当他家养的爱猫与别的猫咪发生 战事了,无论深夜几时,也无论天气多冷,钱钟书只要 听到撕咬的声音,都会从热被窝里跳将出来,手持一根 长竿赶去助战。类似于这样孩子气的行为,不胜枚举, 他却一味的乐此不疲。他在英国读博士期间,因为对攻 读的一门课程“版本与校勘”了无兴趣,每天读侦探小 说来陶冶自己,结果陶冶得这门课考试都不及格,还要 暑假去补考。四十年代,钱钟书一家已经迁至上海。有 一次,钱钟书看到杨绛编写的一部话剧上演,就跑来对 杨绛说:“我想写一部长篇小说!”其时他正致力于 《谈艺录》的写作,所以只得尽可能利用空闲时间,聚 沙成塔,笔耕不辍,一到晚上,他就把书稿给杨绛看, 杨绛笑,他也笑;杨绛大笑,他也大笑;于是很多个晚 上,他们就沉浸在这样开心的笑声里。即使身陷囹圄, 钱钟书仍旧以孩子气的童真面对残酷不公的命运。

钟宏案件涉及的法律纠纷(3篇)

钟宏案件涉及的法律纠纷(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钟宏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涉及的法律纠纷涵盖了多个方面。

案件起因于钟宏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被原告起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纠纷主要包括著作权纠纷、合同纠纷、名誉权纠纷等。

二、著作权纠纷1. 案件事实钟宏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文学作品进行改编,并在自己的作品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认为钟宏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3.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钟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钟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三、合同纠纷1. 案件事实钟宏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钟宏在合作期间创作的作品归原告所有。

然而,在合作结束后,钟宏擅自将部分作品发表,并声称作品归自己所有。

原告认为钟宏违反了合作协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钟宏违反了合作协议,判决钟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名誉权纠纷1. 案件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钟宏在社交媒体上散布了对原告不实的言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从《围城》侵权案再论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

从《围城》侵权案再论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

从《围城》侵权案再论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
魏纪林;张福兴;刘志芳
【期刊名称】《科协论坛》
【年(卷),期】1997(000)005
【摘要】1990年,小说《围城》被改编成电视剧并搬上了影视屏幕,一度引起轰动效应,于是盗版印制小说围城的侵权案接踵而来,其中以胥智芬和四川文艺出版社(以下简称"川文社")侵权,被小说原作钱钟书(以下简称钱老)和人民文学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文社")提起诉讼一案的反响最为强烈。

历时五年半旷日持久的官司,于1996年12月25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终局判决。

二审判决结果是:胥智芬和川文社停止对钱钟书著作权的侵害,在《光明日报》上公开向钱钟书赔礼道歉;胥智芬和川文社共同
【总页数】3页(P32-34)
【作者】魏纪林;张福兴;刘志芳
【作者单位】武汉汽车工业大学;武汉汽车工业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1
【相关文献】
1.从一起著作侵权案件谈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J], 马元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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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十年来我国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案件分析及应对策略研究 [J], 巫慧
5.我国涉外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制度之完善 [J], 柴裕红;瞿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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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 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 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案例材料选自吕国强:《〈毛泽东肖像〉画案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载《知识产权研究》,第三卷,138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

原告:吴冠中被告:上海朵云轩(简称朵云轩)被告: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简称永成公司)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介绍】朵云轩和永成公司于1992年12月签订协议,约定于1993年3月和9月在香港联合主办近代中国书画拍卖会,并对拍卖品的选择、利润分成等达成了协议。

1993年7月,朵云轩派员对永成公司在海外征集的拍卖品主持鉴定、选择、商定底价等工作。

1993年香港客户赵某与永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永成公司拍卖署名吴冠中的载有“炮打司令部”字样的《毛泽东肖像》画一幅,估价为30万至35万港元。

永成公司将朵云轩提供和永成公司收集的拍卖品编成图录,封面上有“联合主办”字样。

永成公司除将该图录向外界散发外,还给朵云轩50册。

拍卖会前夕,朵云轩将此图录赠送给上海有关单位和个人。

1993年10月中旬,吴冠中得知此消息后,认为,其从未画过《毛泽东肖像》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此情况。

为此,上海市文化管理处发出通知指示“如确系伪作,须迅速撤下,停止拍卖”。

对此朵云轩答复:此画系永成公司在香港接受委托的作品;拍卖在香港举行并由香港法人主持,决定权在永成公司;一定转告上级意见及作者要求,尽力说服永成公司撤下该作品。

之后,朵云轩多次与香港永成公司联系,转达意见。

永成公司在接到通知和意见后,对系争作品进行了鉴定。

认为作者称假理由不能成立。

为此,永成公司出具证明:“有关上述作品的代理、宣传、竞拍均由本公司照章办理,与上海朵云轩无关……本公司以为根据香港法律以及公司的拍卖规程,我们可以决定拍卖。

”故作品最后参加了拍卖,朵云轩专家参加了拍卖工作。

1994年4月,永成公司负责人和朵云轩专家小组分别出具评定意见,认为该画理应属于吴冠中所画。

二审期间,经公安部专家鉴定,此画上的落款并非吴冠中本人笔迹。

艺术界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艺术界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艺术品市场的蓬勃发展,艺术界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艺术品拍卖、版权纠纷等两个方面,对艺术界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艺术界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艺术品拍卖法律案件分析1. 案例背景2017年,某拍卖行举办了一场拍卖会,其中一件古代书画作品以高价成交。

然而,在拍卖结束后,买家发现该作品并非真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行退还拍卖款并赔偿损失。

2. 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艺术品拍卖中的鉴定责任和违约责任。

(1)鉴定责任根据《拍卖法》第二十条规定,拍卖人、鉴定人应当对拍卖标的的真伪、质量、价值等进行鉴定,并向买受人提供鉴定报告。

本案中,拍卖行作为拍卖人,未对古代书画作品进行真实鉴定,导致买家购买到赝品,拍卖行应承担相应的鉴定责任。

(2)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拍卖行未履行拍卖标的真伪鉴定的义务,导致买家购买到赝品,构成违约。

因此,拍卖行应退还拍卖款并赔偿损失。

3. 案件启示本案提醒艺术品拍卖市场应加强监管,确保拍卖标的的真实性。

同时,拍卖行应提高鉴定水平,切实履行鉴定责任,保障买家的合法权益。

三、版权纠纷法律案件分析1. 案例背景2018年,某知名画家起诉某出版社侵犯其画作版权,理由是该出版社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画作用于图书封面设计,并未支付任何费用。

2. 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版权侵权和赔偿。

(1)版权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本案中,出版社未经画家同意,将其画作用于图书封面设计,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构成侵权。

(2)赔偿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中,出版社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应赔偿画家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

3. 案件启示本案提醒艺术家应加强版权意识,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便在版权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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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虎 律师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年5月中旬以来,保利拍卖公司、北京中贸圣佳两家
拍卖公司,先后发出公告要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对此,钱钟书先生的夫人杨绛先生通过书
面声明、律师函等方式表示反对。近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禁令裁定,叫停
了对这些书信的拍卖。法院责令相关保险公司在拍卖、预展以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
式实施侵害相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现在保利公司已经撤拍,但是中贸公司依然在拍卖。
那么,为什么这次拍卖会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什么又叫诉前禁令呢?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
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三个条件:1、文学、艺术和
科学领域;2、独创性;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第1个条件和第3个条件都很好理解,
关键是第2个条件各国把握不同。独创性,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独”,即自己独立做出;
一个是“创”,即有独到的见解、与其他作品有不同之处。独创性的标准各国不同:在德法
等大陆法系独创性的标准比较高,英美等英美法系独创性的标准比较低。中国关于独创性的
标准一般认为跟英美法系国家一样比较低,即满足基本的独创性即可以。比如小孩子写的作
文,可能写的并不好,但是只要他独立完成了,并且有一定的内容,会被认为具有独创性,
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书信一般情况下会认为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钱钟书、杨绛
这种大家写的书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更无疑义。
既然书信属于作品,即书信的作者钱钟书、杨绛则有法律规定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
的规定,著作权可以分为若干个子权利,比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而本案可能涉及到的著作
权应该有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钱钟书、杨绛的书信一直在私人之间流通、
保管,尚没有公之于众。如果此次拍卖活动过程中把这些书信的内容或者一部分内容公布给
了不特定的第三人,属于侵犯著作权人发表权的行为。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
多份的权利。如果此次拍卖活动中,无论出于拍卖需要还是其他目的,对这些书信进行了复
制,即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如果这些书信均为
纯文字作品,即不涉及此项权利。如果这些书信中有书画作品,而拍卖公司等又把这些书信
进行公开陈列的话,则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
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无论是为了拍卖活动的需要还是其他目的,如果拍卖公司等将
这些书信内容或者内容的一部分发布到了网络上,则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需要说明的是,钱钟书先生已经去世,根据法律的规定,钱钟书先生的作品著作权中的
财产权部分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作品著作权的人格权部分则由继承人进行维护。杨绛先
生作为钱钟书先生爱人,是钱钟书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有维护这些书信著作权的权利。所以,
杨绛先生提出维权要求有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
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该法律规定
即为法院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依据。此案涉及的作品权利,尤其是发表权,一旦被侵犯,可
能将难以弥补。因为每一个作品仅能发表一次,一旦发表权被侵犯,则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将
永远消失。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发表权并非财产权利,而是精神权利。财产权利被侵犯
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得到弥补,精神权利被侵犯则通过损害赔偿也是得不到弥补的。所以,法
院有权依据此条规定采取临时措施。
也有人提出,书信既然在他人手里,该他人即有物权,可以处分该书信。这种说法是没
有问题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书信也是物,杨绛、钱钟书把书信赠与他人或者寄给他人之
后,书信就是他人的财产了,书信的所有人对这些书信有物权,可以进行处分(包括拍卖)。
但是《物权法》也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著作权属于本规定所指的“他人合法权益”之一,书信的物权所有
人在行驶物权的时候不能侵犯著作权人拥有的著作权。
无论中外,名人书信一直是拍卖公司的业务重点之一。相比国外的拍卖业,我国的拍卖
业尚未成熟。而遵守法律规定,是对拍卖公司最基本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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