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书书信手稿诉前禁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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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杨绛反对无效,中贸圣佳有权拍卖钱钟书的信札

孙中伟:杨绛反对无效,中贸圣佳有权拍卖钱钟书的信札

孙中伟:杨绛反对无效,中贸圣佳有权拍卖钱钟书的信札艺术法网/孙中伟律师事务所艺术法研究中心转自《中国商报》2013-5-30 本期主持王菁菁,原标题《钱钟书信札拍卖侵权了?》[艺术法律师孙中伟评论]就被多家媒体、艺术圈、拍卖界、法律界等关注的中贸圣佳拍卖公司拟拍卖钟钟书手稿信札,杨绛坚决反对一案,《中国商报》采访了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艺术法研究中心主任、艺术法网创办人,著名艺术法律师、中央美术学院学报法律顾问孙中伟,于2013年5月30日报道。

[相关新闻]《钱钟书私人信札中贸圣佳上拍,杨绛反对无效》来源/中奢网综合日期/2013-05-24拍卖方表态:“拍卖将如期举行”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市场部负责人胡小姐称,想要在现代文学馆展出是拍卖方的一个意向,现在改地方了,“具体地点还没确定,但6月1日展出那是肯定的,拍卖也将如期进行。

”书信的著作权属于写信一方,拍卖行为需不需要对著作权方负责?对记者的这一疑问,胡小姐答:“我们只对委托人负责。

”编者按:日前,一则有关钱钟书先生一批书信、手稿6月即将在北京拍卖的消息,在业界闹得沸沸扬扬。

据悉,这批信件主要是钱钟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当中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批判,甚至有不少钱钟书认为“不能公开说的话”。

对此,钱钟书夫人杨绛表示“极为震惊”并强烈反对。

而此举是否涉及侵权,一时间众说纷纭,也为一众信札收藏爱好者敲响了警钟。

本期主持王菁菁本期嘉宾方继孝:著名信札收藏家孙中伟:著名艺术法律师(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艺术法研究中心主任、艺术法网创办人,中央美术学院学报法律顾问,北京市律师协会首届“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姚佳:上海媒体评论人士存在多角度法律关系孙中伟: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信札具有多重法律性质,同时受不同法律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保护。

首先,信札作为普通的物,受《物权法》的保护。

拍卖只是转让、处分物权所有权的方式之一,信札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委托拍卖,拍卖公司也有权授受委托,进行拍卖。

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杨绛获赔

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杨绛获赔

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杨绛获赔钱钟书及家人手迹遭拍卖杨绛上诉获赔20万2013年5月,一批总量逾百件的钱钟书及其家人的信札、手稿将亮相北京中贸圣佳春拍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据了解,钱钟书及其配偶杨绛、其女钱瑗与这批书信、手稿的持有人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上述信件由李国强保存。

2013年5月26日,杨绛发表公开信,坚决反对钱钟书及其本人、女儿的私人书信被拍卖。

27日,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杨绛代理律师向中贸圣佳发出律师函,并于随后向北京二中院提交诉前禁令申请书。

在二中院“叫停”之下,中贸圣佳最终宣布停止该拍卖活动。

而杨绛于该裁定作出后15日内诉至二中院称,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中贸圣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构侵犯自己及家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请求判令中贸圣佳公司与李国强立即停止侵犯自己隐私权、著作权的行为。

2014年2月17日,二中院在官网上公布该案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绛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名人书信频遭拍卖引发有关“价值与隐私”讨论名人书信频遭拍卖,也引发了公众对书信文物价值和隐私性质的热烈讨论。

主要的质疑声集中在三点,即私人书信拍卖是否合法、拍卖委托人信息是否该保密以及物权、隐私权由谁先行等问题。

此前在杨绛努力叫停拍卖钱钟书及其家人书信期间,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及文学界人士等纷纷发表意见,声援杨绛。

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书信不同于一般物品,其内容的著作权仍属于写信人。

在作者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拍卖私人信件涉嫌侵害作者的著作权、隐私权及名誉权,如开此不良之风会对作家之间的文笔交流带来不利影响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主任邢万兵律师也认为,书信属于原创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书信作品的著作权与物权处于分离状态:收信人享有信件物权,有权处置信件,但前提是不得侵害他人权益,“名人信札拍卖还得考虑一定道德底线。

钱钟书手稿拍卖案一审宣判

钱钟书手稿拍卖案一审宣判

钱钟书手稿拍卖案一审宣判:拍卖公司被判侵权备受关注的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近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法院一审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绛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绛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杨绛公开赔礼道歉。

钱钟书的这些书信都是与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

从书信内容中看,钱家与李国强相识于1979年,直到钱钟书去世,两家都保持着互相支持与帮助。

信件内容围绕《也是集》出版展开。

钱钟书对李国强从“国强先生”称呼到“国强我兄”相谓,可见两人关系的递进。

不仅商议出版事宜,还有代购西书、帮忙照顾远在海外的钱瑗等,钱李也逐渐从工作关系上升到至亲密友。

得知书信将拍卖后,彼时103岁的杨绛公开发表声明坚决反对其本人与钱钟书及女儿的私人书信被拍卖,如果拍卖举行,她将诉诸法律,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

并随后向二中院提出诉前申请,要求责令对方停止拍卖。

2013年6月3日,二中院作出禁止中贸圣佳公司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裁定。

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随后杨绛起诉至二中院,称虽然法院作出停止侵权裁定后,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了对涉案书信手稿的拍卖,但李国强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自己等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给自己造成了严重伤害。

云律师观点:日常生活中往来的书信是写信人用以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属于自身独立创作的,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中钱钟书、杨绛、钱瑗三人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中的相关书信均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内容包含学术讨论、生活事务、观点见解等,均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属于隐私范畴,应受我国法律保护,法院认定合情合理。

杨绛再诉拍卖公司侵犯隐私权 立案庭仍在审查中

杨绛再诉拍卖公司侵犯隐私权 立案庭仍在审查中

杨绛再诉拍卖公司侵犯隐私权立案庭仍在审查中备受媒体关注的钱钟书、杨绛先生书信被拍卖一事又有新进展。

昨天,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表示停止拍卖。

停拍原因是出于对杨绛本人的尊重,而非执行法院的禁令。

对此,杨绛的代理律师称,尽管停拍,但状告拍卖公司的诉讼不停止,而且还要增加案由,那就是起诉拍卖公司侵犯杨绛的隐私权。

昨天,中贸圣佳发表声明称:“现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这是市二中院发出“诉前禁令”三天后,拍卖公司首次作出正面回应。

然而,记者注意到,拍卖公司停拍的原因并非是执行“诉前禁令”,而是出于对杨绛女士的尊重。

此外,拍卖公司还指出,法院并没有裁定要求该公司停止“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活动。

市二中院诉前禁令发出三天有余,为何拍卖公司否认这项禁令?昨天,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名学者对记者说,法院的裁定书上明确表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

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从这段表述上来看,法院是要制止公开预展、公开拍卖行为的。

但最终的责令内容是:“责令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夫妇及女儿钱某写给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李某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从责令内容表述上来看,法院禁止的是侵犯著作权。

拍卖公司停止拍卖,那么杨绛会不会继续状告拍卖公司?“诉讼肯定要继续的!”昨天,杨绛的代理律师王登山说,他将增加新的案由,那就是起诉拍卖公司侵犯杨绛的隐私权。

记者昨天从市二中院了解到,对于杨绛提起的侵犯著作权之诉,立案庭仍在审查中,目前尚未立案。

相关新闻保利欲拍杨绛书信被指伪造本报讯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宣布撤拍的钱钟书夫妇信札中,两封被指伪造。

案件分析

案件分析

针对杨绛发表公开信坚决反对北京一家拍卖公司拍卖钱钟书信件及手稿行为,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29日接受采访时表示,钱钟书私人书信将被拍卖的行为可能涉及物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多项权利,“国家版权局支持著作权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并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表示,就著作权而言,书信作为文字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写信人。

拍卖活动的相关行为方在对信件进行处分时,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对书信做著作权意义上的任何利用,否则涉嫌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比如将书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公之于众,就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他说,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了解,此次拍卖主体是钱钟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以及钱钟书、杨绛、钱瑗一家三口书信及手稿共计110件。

为此,杨绛先生日前已致电李国强,并公开发出声明,坚决反对拍卖,并称如果拍卖如期进行,将亲自上法庭维权,她也希望有关部门维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很多法律专家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了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应依法禁止。

一些书信之所以可以拍卖,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书信内容。

如果书信内容涉及隐私权保护范畴,根据我国法律,对损害信件作者隐私权的行为,书信作者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而也有专家担心,杨绛先生在实际维权中可能会遭遇困境,书信经过多次流转到了他人手中,对方会认为自己具有信件所有权可以拍卖。

此外,拍卖行在整个过程中并不承担审查著作权的义务,它只对委托人负责,最终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将由委托人承担。

“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年过百岁、自称已走到“人生边缘”的杨绛先生愤然发出诘问。

近日,北京二中院对此作出回答:法院判决被告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被告李国强停止侵权,赔偿杨绛20万元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钱钟书的书信:隐私与友情也可以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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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新闻·HEADLINES钱钟书的书信:隐私与友情也可以交易吗“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文|方圆记者 陈录宁面对已经过去三四年的“钱钟书书信拍卖案”,该案原告杨绛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登山没有过多的感慨,此案在他的职业生涯中并不算多么复杂的案件。

王登山表示,之所以该案受到高度关注,一方面此案涉及名人钱钟书夫妇,另一方面公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对于隐私权等涉及人身基本权利的意识开始觉醒,希望通过这样一起案件看到法律的态度。

但不得不说,透过“钱钟书书信拍卖案”,人们看到了名人书信手稿的“天价”属性,其收藏价值和经济价值远远超过普通信件。

名人书信手稿的拍卖也引起了诸多争议。

书信是手稿的一种,比起其他已经发表或将要发表的手稿来说,书信由于涉及亲人之间、朋友之间的私人联络,其通常记载了许多隐私。

这些作品被公然拍卖,除了涉及所有权、著作权,是否还侵犯了著作人的隐私权等权利?“钱钟书书信拍卖案”在2014年4月10日迎来终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法院就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佳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的上诉,维持原判:中贸圣佳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杨绛本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公开道歉。

钱钟书书信被拍卖,杨绛坚决反对2013年5月20日,中贸圣佳向公众宣布,包括60件钱钟书毛笔书信、13封杨绛钢笔书信、两人独女钱瑗的6封钢笔书信以及钱钟书《也是集》手稿和杨绛《干校六记》手稿,共计109件作品将于同年6月21日公开拍卖。

中贸圣佳认为,“上百件信札、手稿同时出现尚属首例,为近年学界所仅见”。

紧接着,北京保利国际拍卖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也宣布,将在6月3日拍卖钱钟书、杨绛信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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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新材料技术领域等同判定专利侵权案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威极”酱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3.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行为保全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字第9727号民事裁定书〕4.“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与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5.树脂专利相关信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6.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案件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7.确认“两优996”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案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确认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9.“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67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假冒食用油注册商标犯罪案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1.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2.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与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4.谷歌公司与王莘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5.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194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6.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7.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与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8.李隆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9.卡比斯特制药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10.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余志宏、罗石和、李影红、肖文娟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3.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菡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书〕4.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5.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6.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北兴构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7.塞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8.陈锡奎与晋江市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9.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江门气派摩托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瑞骑力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10.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炳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1.吉林美术出版社与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书〕12.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13.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14.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854号民事判决书〕15.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16.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17.郑子罕与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18.蒋友柏与周为军、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19.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20.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21.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与梦工场动画影业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22.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23.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菊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24.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5.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6.湖北十堰武当山特区仙尊酿酒有限公司与湖北神武天滋野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天滋武当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27.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商标及老字号品牌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28.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与桂林花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9.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宝宏大酒店、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潘小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30.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31.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665号民事判决书〕32.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及其他3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国栋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2号民事裁定书〕34.济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瑞康正医药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18号民事裁定书〕35.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庭荣、吴祥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36.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37.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38.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知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39.曹彬与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40.襄阳市农业科学院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4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42.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王京良、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43.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郑亚俐、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44.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西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45.株式会社岛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46.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李建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7.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佛山市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尤艳、宋兵峰、马化涛侵犯著作权罪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49.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50.周开忠、蔡细漂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私人书信也受著作权法保护.doc

私人书信也受著作权法保护.doc

私人书信也受著作权法保护-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就备受整个文化领域关注的钱钟书书信拍卖被诉侵权一案终于暂告一段落。

昨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审结的消息。

据悉,最终一审判决组织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的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和隐私权的行为,向杨季康(钱钟书之妻杨绛)支付20万元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简介:去年5月中旬,有消息称中贸圣佳公司将于6月22日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其中包括66封私人书信。

该消息公布,杨绛先后两次发表公开信坚决反对钱钟书及女儿的私人书信被拍卖。

随后,另一家涉及钱钟书书信拍卖的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率先发表声明称相关拍品已撤拍。

次日,市二中院发表诉前禁令裁定,明确要求拍卖公司不得在拍卖、预展等活动中侵害著作权人著作权。

最终,中贸圣佳也做出了停止拍卖的决定。

但杨绛仍将中贸圣佳及书信所有者、钱钟书之友李国强诉至法院,她表示,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了对涉案书信手稿的拍卖,但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经构成对自己等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给自己造成了严重伤害。

案例分析:在该风波掀起初期,到底拍卖公司将私人书信拍品公开预展、上拍等是否违反著作权、隐私权,而所有权与著作权、隐私权到底哪项权利能够决定拍品能否上拍一直是各方讨论的焦点。

支持方杨绛维权的部分专家认为,拍品上拍前必须公开内容,未经权利人同意即侵权,所有权人无权公开内容。

《拍卖法》明确规定,预展拍卖标的并印刷拍品图录是拍卖的必然流程,那就必定会涉及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此次拍卖若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必然构成侵犯著作权。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解释。

另一方面,中贸圣佳公司却辩称,其已履行了审查义务,无法预见到涉案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且诉前裁定做出后并未实施拍卖行为,也没有进行预展活动,仅将相关拍品拍摄成为数码照片,刻制成三份光盘向三位鉴定专家提供,故并未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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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例:钱钟书书信手稿诉前禁令案
请人:杨季康
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国强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钱钟书先生(已故)是我国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其夫人杨绛(原名:杨季康)先生是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

钱钟书夫妇及女儿钱瑗(已故)曾经与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国强往来密切,通信频繁。

三人所写的私人书信手稿本应由收信人李国强收存,而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却于2013年5月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春季拍卖会上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活动及相关预展和研讨活动,计划公开拍卖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手稿百余封。

公告一出,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相关报道。

杨绛先生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在制止无效的情况,向二中院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

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

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因此,二中院及时、审慎地作出司法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案件评析】
作为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裁定,此案积极合理的采取保全措施,准确的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

在社会各界对钱钟书手稿即将被大规模曝光一事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考虑了该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准确作出司法禁令,既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权利,又避免对拍卖公司及相关公众造成影响。

该禁令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法官建议】
对于书信手稿的持有人来说,虽然就稿件本身享有收益、处分、占有、使用等物权权利,但鉴于书信手稿的特殊性,其内容可能涉及写信人的隐私,尤其在写信人明确表明不希望公开内容的意愿时,稿件持有人在行使物权时也要注意对权利人隐私权的合理避让。

此外,就我国拍卖行业的现状来看,虽然其仅仅是就拍品的物权进行交易,但除了遵守拍卖行业通行
的法律法规外,也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拍卖、宣传等活动过程中尊重拍品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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