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书信也受著作权法保护.doc

合集下载

商经答疑汇编三知识产权

商经答疑汇编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1.专利法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就是指的优先权日,除了10年,20年的保护期限自最后一次递交材料的邮戳日外,那么国内优先权如果再准备材料准备了12个月,那么早期公开的时间就只有6个月了?答:正确,早期公开申请的期限就是申请日(含优先权日)以后十八个月2.舞台剧作为一个整体有没有像电影那样的著作权呢?除了商标保护外能否有其他的保护方式?答:戏剧作品应当是一个独立保护的综合型作品类型。

不过目前立法并没有明确,整体著作权属于那个人,可以认为是职务作品属于剧团吧。

3.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称为“权利用尽”。

张老师能否不厌其烦再为咱解释一下?答:就是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对自己原创的作品的演绎和传播进行多环节收费,但是专利的权利主体只能进行单一环节收费。

4.图书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是否也可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法条中没有表述,是因为签订出版合同时已授权吗?答:这是法定许可的第一种情形,法条原文有规定的;5.对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是合理使用,那么临摹大卫、思考者算不算合理使用?对什么样的艺术品临摹、绘画、摄影、录像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答:只要是室外的公共场所的艺术品,就是合理使用.6.专利是否是一定要初步审查满18个月之后,才公布专利申请进行初审,在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的发明。

问题是:是否是一定要初步审查满18个月之后,才公布。

答:不一定,申请人可申请提前公布,这十八个月是专利撤回的有效期间,因为技术未公开,撤回去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如果坚持申请就得公开,但是却不一定最终获得专利权,所以法律给18个月就是让申请人自己考虑是继续还是撤回。

7.公开朋友写给你的信,是否侵犯其著作权?朋友寄给我的信,我是否享有了所有权?或者做为持有人,我对该信享有什么权利?我有权展览吗?展览不就是一种公开?这和美术作品的持有人享有展览权是否不同?不同在哪里?另: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私藏别人信件的法律后果(3篇)

私藏别人信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信件作为人们沟通的重要方式,承载着人们的情感、隐私和信任。

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因为各种原因私藏他人信件,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还可能触犯法律。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私藏别人信件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人们的警觉。

二、私藏别人信件的法律性质私藏别人信件,从法律角度来看,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法律性质:1. 侵犯他人隐私权:信件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私藏他人信件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2.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私藏他人信件可能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权。

3. 侵犯他人财产权:信件虽然是无形的,但承载着一定的价值,私藏他人信件可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4. 侵犯他人名誉权:如果私藏他人信件的行为导致他人名誉受损,可能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

三、私藏别人信件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私藏别人信件的行为可能引发民事诉讼,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立即停止私藏他人信件的行为。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赔偿受害者因私藏信件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向受害者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2. 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私藏别人信件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罪名:(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私藏的信件中包含公民的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私藏的信件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可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侵犯通信自由罪:如果私藏他人信件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对于构成犯罪的,侵权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包括:(1)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2)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性处罚。

(3)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某甲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乙的信件,并将其私藏在手中。

乙发现后,要求甲返还信件,但甲拒绝。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返还信件,并赔偿损失。

钱钟书书信手稿诉前禁令案

钱钟书书信手稿诉前禁令案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例:钱钟书书信手稿诉前禁令案请人:杨季康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国强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基本案情】钱钟书先生(已故)是我国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其夫人杨绛(原名:杨季康)先生是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

钱钟书夫妇及女儿钱瑗(已故)曾经与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国强往来密切,通信频繁。

三人所写的私人书信手稿本应由收信人李国强收存,而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却于2013年5月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春季拍卖会上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活动及相关预展和研讨活动,计划公开拍卖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手稿百余封。

公告一出,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相关报道。

杨绛先生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在制止无效的情况,向二中院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

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

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因此,二中院及时、审慎地作出司法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案件评析】作为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裁定,此案积极合理的采取保全措施,准确的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

在社会各界对钱钟书手稿即将被大规模曝光一事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考虑了该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准确作出司法禁令,既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权利,又避免对拍卖公司及相关公众造成影响。

私人书信的著作权问题

私人书信的著作权问题

作者: 刘白驹
作者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
出版物刊名: 法学家
页码: 35-39页
主题词: 书信作品;收信人;著作权法;文学作品;私人;著作权问题;著作权保护;科学领域;非法人单位;艺术领域
摘要: <正> 一、私人书信的概念书信,是人们用文字来互通信息的一种工具,亦称信札、书函、尺牍、尺素等。

所谓私人书信,大体上说,就是公民个人之间的书信。

以下各类书信不在私人书信之列:1.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之间、国家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的书信;。

书信作品著作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从“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说起

书信作品著作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从“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说起

书信作品著作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从“钱钟书书信
手稿拍卖”案说起
刘鑫
【期刊名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在学界引起了激烈争论,其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书信作品应属于文字作品,而具有较高书法艺术价值的书信手稿也同时具有美术作
品的性质,双重作品性质增加权利矛盾的风险;书信作品的内容常涉及隐私范畴,而其著作权与物权分离的特性往往加重了权利的交叉可能。

在书信作品中,著作权与隐
私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著作权的行使可能成为隐私权侵权之原因与隐私权的限制能否当作著作权侵权之抗辩两个方面。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单独规定书信作品为
特殊作品或者完善相关著作权保护与限制制度都是有效的协调途径。

【总页数】5页(P144-148)
【作者】刘鑫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相关文献】
1.复合的权利与拓展的法理——钱钟书、杨季康、钱媛书信手稿拍卖案的思考 [J], 方印
2.名人书信的“公”与“私”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始末 [J], 于凯旋
3.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禁令案评析 [J], 杨静
4.论侵害作品发表权及其民事赔偿责任以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为切入点 [J], 徐函修
5.书信作品著作权反思——从“钱钟书书信拍卖纠纷”谈起 [J], 牛强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生产和创造中,通过智力付出取得的对信息、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各种作品的专有权利。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合理使用版权也是法律所倡导的。

因此,版权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成为了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就版权的合理使用以及侵权行为进行探讨。

一、版权合理使用1. 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是指在不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于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目的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合理使用不需要著作权人的事先授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2. 合理使用的原则合理使用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目的性原则:合理使用必须有利于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并且不能超出合理范围。

(2)使用方式原则:合理使用时需要符合社会道德、伦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使用的具体范围原则: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与传统做法相符并且不会公然侵权。

3. 合理使用的实施合理使用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方式:(1)引用:在一定范围内引用他人的作品,如书信、论文、报告等。

(2)批判性使用:以评论、批评、争论等方式对作品进行引用和解说。

(3)教育、科研使用:在教育、科研领域,为学生和研究人员提供学习和研究的资料。

(4)新闻报道: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可合理使用相关作品。

二、侵权行为1. 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著作权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 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行为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复制、发行、传播他人作品而未经授权的行为。

(2)对他人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演绎等未经授权的行为。

(3)未经授权的公开展示他人作品的行为。

(4)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作为商标、商业标识的行为。

3. 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行为会造成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创作者的声誉和创作积极性。

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2014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

2014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

2014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一、钱钟书手稿拍卖引发的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案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公开道歉。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由发信人即作者享有,但物权归收信人所有。

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的人,在对书信行使物权进行处分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

拍卖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及内容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拍卖的行为,尽管有物权作为其基础,但会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害,同时,对书信中的隐私内容予以公开,也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对于此类行为人即将实施的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此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本案受诉法院依照这一规定,作出了诉前行为保全的裁定,责令拍卖公司禁止进行该拍卖活动,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这个案件中,绝不仅仅是因为涉及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及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的著作权和隐私权,也不仅仅是因为对本案的处理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而是依法本应如此,任何符合这一规定要求的,都可以采取这样的法律措施。

本案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准确地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作出了具有侵权禁令性质的行为保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司法借鉴价值。

二、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船舶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在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实施扣押。

书信、中医配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书信、中医配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书信、中医配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导读:我国《著作权法》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作品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进行了概念界定。

那么,在法律列举之外,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其他形式的“作品”?中医配方、古籍点校成果等是否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期法信收集类案规则,为读者提供参考。

法信·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法信· 类案规则1.在专利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模型,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本案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具体认定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案号:(2012)鲁民三终字第33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总第209期)2.根据客观数据通过使用WPS制表工具制作完成的曲线图及对图表的分析结果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孙新争与马居奎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本案要旨: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私人书信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就备受整个文化领域关注的钱钟书书信拍卖被诉侵权一案终于暂告一段落。

昨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审结的消息。

据悉,最终一审判决组织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的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和隐私权的行为,向杨季康(钱钟书之妻杨绛)支付20万元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简介:
去年5月中旬,有消息称中贸圣佳公司将于6月22日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其中包括66封私人书信。

该消息公布,杨绛先后两次发表公开信坚决反对钱钟书及女儿的私人书信被拍卖。

随后,另一家涉及钱钟书书信拍卖的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率先发表声明称相关拍品已撤拍。

次日,市二中院发表诉前禁令裁定,明确要求拍卖公司不得在拍卖、预展等活动中侵害著作权人著作权。

最终,中贸圣佳也做出了停止拍卖的决定。

但杨绛仍将中贸圣佳及书信所有者、钱钟书之友李国强诉至法院,她表示,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了对涉案书信手稿的拍卖,但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经构成对自己等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给自己造成了严重伤害。

案例分析:
在该风波掀起初期,到底拍卖公司将私人书信拍品公开预展、上拍等是否违反著作权、隐私权,而所有权与著作权、隐私权到底哪项权利能够决定拍品能否上拍一直是各方讨论的焦点。

支持方杨绛维权的部分专家认为,拍品上拍前必须公开内容,未经权利人同意即侵权,所有权人无权公开内容。

《拍卖法》明确规定,预展拍卖标的并印刷拍品图录是拍卖的必然流程,那就必定会涉及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此次拍卖若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必然构成侵犯著作权。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解释。

另一方面,中贸圣佳公司却辩称,其已履行了审查义务,无法预见到涉案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且诉前裁定做出后并未实施拍卖行为,也没有进行预展活动,仅将相关拍品拍摄成为数码照片,刻制成三份光盘向三位鉴定专家提供,故并未侵权。

最终,二中院仍然支持了杨绛一方,认为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涉案拍卖活动的主办者,已通过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将书信手稿向相关专家、媒体记者等披露、展示或提供,且未做出不得公开发表、复制、传播的提示,反而在网站中大量转载,其行为系对
相关书信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利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此前,我国拍卖市场中并不常见类似本案中钱钟书书信这么影响广泛且涉及隐私内容的拍品出现。

不少拍卖行业人士虽然理解杨绛为保护书信中隐私而维权的行为,但却对书信上拍侵犯著作权的说法存疑。

负责审理此案的二中院法官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涉案书信均为写信人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