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研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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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研究样本

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研究样本

客运列车晚点补偿制度研究摘要:在国内,铁路是咱们生活中大众化交通工具。

然而,客运列车晚点状况不时地浮现,晚点补偿制度也不完善,乘客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文章将分析铁路运送合同法律性质以及国内现阶段客运列车晚点补偿制度现状和局限性,并在借鉴国外理论和经验基本上,提出了完善国内客运列车晚点补偿制度建议核心词:客运列车晚点铁路旅客运送合同补偿一、前言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铁路基本设施建设得到了高速地发展,到,铁路营业里程达8.6万公里,占世界铁路6%。

同步近年来国内通过从外国引进高铁技术后通过自主创新,掌握了高速铁路核心技术,建设了全球最大规模高速铁路网。

当前以京沪高铁和武广高铁为代表高速铁路极大地缩短了大都市间时空距离。

据铁道部记录,全国铁路发送旅客152,451万人,比上年增长6,321万人、增长4.3%。

共发送旅客量16.8亿人,同比增长6.3%。

由此可以看出铁路旅客运送在国内日益增长地位。

但鉴于国内铁路经营体制、运力调配等因素,列车晚点状况不时发生。

这种侵权行为应如何救济,国内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

在12月1日生效实行新修改《铁路旅客运送规程》中“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状况经站长批准可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

持动车组列车车票旅客改乘当天其她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两小时内限制。

”和“在车上时,不同席别座位不能随意串行,除非有特殊状况并经列车长批准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车厢停留。

”规定引起了广大人民极为不满,以为该规定嫌贫爱富。

规定铁路运送部门对列车晚点进行补偿呼声日益高涨。

近些年来,也有不少乘客对铁路运送部门起诉,规定其对列车晚点进行补偿,但多以败诉告终。

因而,铁路运送部门对客运列车晚点补偿已是一种不可回避社会问题了。

客运列车是用于铁路旅客运送火车。

客运列车晚点是指从事铁路旅客运送列车开出、运营或到达迟于规定期间。

补偿通知火车晚点补偿通知

补偿通知火车晚点补偿通知

补偿通知火车晚点补偿通知
尊敬的旅客大人:
感谢您选择我们的火车服务,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优质的旅行体验,我们一直在不断努力。

但是,由于列车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
遇到一些不可控的因素,造成一定的晚点情况,给您的行程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在此,我们郑重向您宣布,我们将推出劳动节补偿计划,以回馈
您对我们服务的信任和支持。

一、补偿标准与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针对因车站到达延误等原因,导致您的火车出发
时间晚于预计时间超过一小时的情形,我们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火车晚点1小时到2小时,补偿标准为车票价格的20%;
2、火车晚点2小时以上,补偿标准为车票价格的50%。

补偿标准仅适用于正常硬座、软座、硬卧和软卧车票。

异地换乘
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晚点,不在本次补偿范围内。

二、补偿形式
我们将在您的购票账户中赠送相应等值的积分,您可以在以后的
购票中使用,或者在售票窗口换取现金,具体方式请在7个工作日内
到指定车站服务台查询。

三、注意事项
1、请您务必保留相关车票和车站候车室电子屏幕截图,以便于咨
询我们的客服以及您最终的补偿;
2、如您的车票已经退票,您仅能获得按退票规则核算的退款金额,不再享有补偿;
3、补偿积分将在7个工作日内到账,请注意查收。

以上是我们此次的补偿通知,望您及时了解,如有疑问,欢迎咨
询我们的客服。

我们再次为此次的不便表示歉意,期待为您提供更好
的出行服务。

敬祝您旅途愉快!。

浅议火车晚点赔偿制度

浅议火车晚点赔偿制度

浅议火车晚点赔偿制度近年来,因列车晚点所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但乘客在列车晚点赔偿纠纷案中获得赔偿或补偿在我国尚无先例。

虽然在南京曾经出现过“补偿”二百元的案件,但是南京铁路分局有关人士解释称,乘务段给每位乘客200元钱既非补偿也不是赔偿,而是乘务段值班人员自发筹集的笔者认为列车晚点虽与一般违约不完全相同,但是于法有据,铁道部不能以“于法无据”作为挡箭牌,拒绝赔偿。

中国虽然在这个问题上立法并不完善,但是不能以此为借口。

消费者普遍认为,自乘客检票上车后,乘客就与铁路部门形成了运输合同。

合同要求双方要奉行诚实信用原则,铁路运输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火车没有在承诺时间内到达目的地就是违约行为,给予乘客补偿合情合理。

铁道部的说法是:《铁路法》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于列车因为晚点对乘客造成的损失是否赔偿、如何赔偿没有进行法律规定。

因为列车晚点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天灾人祸、自然灾害,铁路部门无法承担晚点责任。

列车晚点,铁路部门只能向乘客表示道歉。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 违约责任是否应遵循运输合同的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否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并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违约方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通则》第88 条、第101 条规定,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 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合同法》第290 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铁路法》第10 条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 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上述观点的内在逻辑在于: 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列车晚点并非因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 铁路部门就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赔偿, 无论风险有多大。

飞机晚点通常能得到赔偿。

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研究

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研究
赔偿标准比较
国外列车晚点赔偿标准通常会考虑到多种因素,如列车类型、票价、晚点时间等,而国内 目前的赔偿标准相对单一,需进一步完善。
制度完善程度比较
国外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相对较为完善,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而国内还需加强相 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乘客权益保护比较
在国外,列车晚点赔偿制度通常会得到高度重视和有效执行,充分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而在国内,乘客权益保护仍需加强。
加强管理
加强铁路内部管理,提高职工素质和责任心,加 强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协调与合作,提高整体运行 效率和可靠性。
技术支持
应加大对铁路客运安全和运行设备的投入,提高 设备可靠性和安全性,减少因设备故障和安全事 故引起的晚点。
旅客参与
应积极引入旅客参与机制,开展旅客满意度调查 ,及时了解旅客需求和意见,不断完善晚点赔偿 制度。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客运列 车晚点赔偿制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创新点
本文通过对客运列车晚点的综合分析,提出了一些新的赔偿原则和方法,为 完善铁路运输法律法规提供了有益的建议。
不足之处
由于受到数据和资料等方面的限制,本文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完善,对于一 些具体的情况和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壮大。
晚点赔偿制度对客运列车的负面影响
增加运营成本
晚点赔偿制度的实施需要铁路部 门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增加了运营成本。
降低列车准时率
晚点赔偿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影响 列车员的心态和行为,导致列车 准时率下降。
增加旅客投诉率
如果晚点赔偿制度执行不当,可 能会引起旅客的不满和投诉。
晚点赔偿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困难

关于铁路旅客运输晚点赔偿的问题研究

关于铁路旅客运输晚点赔偿的问题研究

关于铁路旅客运输晚点赔偿的问题研究作者:孙慧慧来源:《山东工业技术》2016年第01期摘要:铁路旅客列车已成为当今生活不可缺少的一种交通工具,随着人们的时间观念以及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的增强,旅客对铁路运输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更加关注自身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消耗的时间,然而,很多原因都会造成的旅客列车晚点,这也导致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时常会发生晚点纠纷,旅客列车晚点索赔案件也逐步增长。

关键词:合法权益;列车晚点;晚点赔偿DOI:10.16640/ki.37-1222/t.2016.01.2130 引言目前,在铁路运输中旅客列车晚点这已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分析,铁路旅客列车晚点表明铁路运输企业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旅客送到约定地点,没有完全按照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

既然属于违约行为,那么铁路运输企业对于晚点不赔偿的做法就是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旅客有失公平。

1 旅客列车晚点问题基本理论1.1 旅客列车晚点有关概念客运列车晚点本质上是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履行迟延造成的,根据我国铁路运输的目前形势,不存在发生晚点铁路运输企业就要承担责任的情况,只有当晚点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旅客才能针对晚点要求赔偿。

因此,旅客在进行索赔时,必须要分清列车晚点与事实晚点,这对于确定索赔时间极其重要。

那究竟怎样区分列车晚点与事实晚点呢?根据相关研究,列车晚点是指列车没有按照列车时刻表规定或者车站公布的时间及车次到达或出发,抑或是既没按时出发也没按时到达。

如果晚点时间超过了现行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间,这种晚点属于铁路旅客列车的事实晚点。

若晚点时间在法规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不是事实晚点,根据铁路现状,这种晚点铁路运输企业一般只进行公开道歉,一旦晚点确属事实晚点,那么承运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旅客也可以向铁路运输企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根据《铁路法》第十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研究

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研究

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研究随着现代交通的发展,人们对交通工具的效率和准时性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在客运列车行业中,晚点成为了常见的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研究。

首先,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减少因晚点给乘客造成的经济损失,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列车运营公司提高列车准点率和服务质量。

制度的核心是赔偿金额的确定和支付方式的选择。

其次,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列车晚点时间的长短来划分不同的赔偿标准。

例如,如果列车晚点在15分钟以内,则不需要赔偿;如果晚点在15分钟到30分钟之间,则需赔偿5%的车票价格;如果晚点在30分钟以上,则需赔偿10%的车票价格。

此外,可以根据列车晚点时间的累积情况制定不同的赔偿政策,如当累积晚点时间超过一小时时,每超过半小时增加5%的赔偿金额。

再次,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支付方式可以灵活选择,可以选择将赔偿金额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乘客,也可以选择以电子现金、抵扣券或者优惠券的形式进行赔偿。

此外,为了保证赔偿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审核机构。

监管机构可以对列车晚点情况进行定期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审核机构则可以负责审核乘客的赔偿请求,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最后,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实施需要与列车运营公司进行有效的合作。

列车运营公司应提高列车运行管理水平,减少列车晚点情况的发生。

同时,列车运营公司也需要积极宣传晚点赔偿制度的内容和方式,提高乘客的知晓率和使用率。

综上所述,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建立合理的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健全的监管和审核机制,可以有效减少列车晚点给乘客带来的损失,提升列车运营的准点率和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同时,这也需要与列车运营公司的合作,共同推进晚点赔偿制度的实施和落实。

铁路客运列车晚点的法律救济研究的开题报告

铁路客运列车晚点的法律救济研究的开题报告

铁路客运列车晚点的法律救济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铁路运输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交通方式,长期以来给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铁路客运列车晚点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旅游旺季、节假日等高峰期间,晚点情况更加突出。

造成列车晚点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如自然灾害、技术故障、人为错误等,但对于旅客来说,晚点可能会给他们的行程带来不便和损失,甚至会影响他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因此,研究铁路客运列车晚点的法律救济问题,不仅具有现实意义,也具有理论意义。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究铁路客运列车晚点的法律救济问题,包括旅客的救济权利、晚点责任的归属以及晚点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对于铁路部门管理的规范化和完善,对于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有着较为显著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二、研究内容本研究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1.旅客的救济权利。

探讨国家法律关于旅客救济权利的规定,并分析铁路客运企业应履行的义务和晚点责任的归属。

2.晚点责任的归属。

对于列车晚点产生的原因,从技术故障和非技术因素两个方面探究晚点责任的归属,分析铁路企业主观过失和客观因素对晚点责任的影响。

3.晚点标准的制定和计算方法。

对铁路部门制定的晚点标准进行分析,并了解常用的计算方法,以及它们的优缺点。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调查问卷和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其中文献分析是理论研究的主要方式,调查问卷是实证研究的主要方式,案例分析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铁路客运列车晚点法律救济问题的实践面。

四、研究进度安排本研究预计分四个阶段进行:1.文献分析和问题的确定。

研究文献和调查问卷,确定研究主要内容和方向,制定研究问题。

2.实证研究和调查问卷。

通过询问旅客、铁路企业相关人员和专家学者,获得相关数据和实证资料,并反映实际情况。

3.案例分析和统计分析。

根据得到的研究数据,进行案例分析和统计分析,以验证研究假设和推论。

4.撰写论文和总结。

在以上三个阶段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研究,撰写论文,总结研究成果。

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研究

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研究

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研究引言: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不断升级和人们对出行要求的提高,客运列车的晚点问题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客运列车晚点不仅使旅客的行程受到了严重影响,还给铁路管理部门带来了一系列的管理难题。

为了保障旅客的权益,改善客运列车的运营状况,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晚点赔偿制度。

本文将对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研究,探讨其在提升服务质量、维护旅客权益以及铁路管理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一、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实施情况1.1 定义与范围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是指在客运列车晚点达到一定时限后,铁路企业对旅客提供一定的补偿措施,以弥补旅客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不便之处。

1.2 国内外现状国内外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例如英国、德国、日本等。

这些制度的实施主要通过设定晚点等级和相应标准来规范晚点赔偿的金额和内容。

1.3 国内晚点赔偿制度的改革我国自2016年开始实施了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明确了客运列车晚点赔偿的具体标准和金额。

而此前的晚点赔偿制度一直存在着金额过低、操作不便等问题,难以满足旅客的合理需求。

二、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意义2.1 改善服务质量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实施,对铁路管理企业意味着更加高效的运营管理。

为了避免赔偿金的支付,铁路企业将更加注重时刻表的严格执行和维护,以提升客运列车的准点率和服务质量。

2.2 维护旅客权益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给予旅客应有的补偿,使旅客在晚点情况下受损失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不仅能够减轻旅客的经济负担,更能增强旅客对铁路企业的满意度,提高其忠诚度。

2.3 促进铁路管理的改进通过对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研究和分析,铁路管理部门可以了解晚点的原因和频率,进而改进管理策略,提高铁路公司的整体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问题与挑战3.1 制度执行的难度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执行上的困难。

例如,如何准确测算晚点时间、如何确保旅客及时获取赔偿信息等问题都需要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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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研究
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研究
摘要: 在中国, 铁路是我们生活中的大众化的交通工具。

然而, 客运列车晚点的情况不时地出现, 晚点赔偿制度也不完善, 乘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文章将分析铁路运输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中国现阶段的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现状和不足, 并在借鉴国外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 提出了完善中国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客运列车晚点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赔偿
一、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的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高速地发展, 到 , 铁路营业里程达8.6万公里,占世界铁路的6%。

同时近年来中国经过从外国引进高铁技术后经过自主创新, 掌握了高速铁路的核心技术, 建设了全球最大规模的高速铁路网。

当前以京沪高铁和武广高铁为代表的高速铁路极大地缩短了大城市间的时空距离。

据铁道部统计, 全国铁路发送旅客152,451万人, 比上年增加6,321万人、增长4.3%。

共发送旅客量16.8亿人, 同比增长6.3%。

由此能够看出铁路旅客运输在中国的日益增长的地位。

但鉴于中国铁路的经营体制、运力调配等原因, 列车晚点的情况不时的发生。

这种侵权行为应如何救济, 中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

在12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修改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 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 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

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它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两小时内限制。

”和”在车上时,不同席别座
位不能随意串行, 除非有特殊情况并经列车长同意外, 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

”的规定引起了广大人民的极为不满, 认为该规定嫌贫爱富。

要求铁路运输部门对列车晚点进行赔偿的呼声日益高涨。

近些年来, 也有不少乘客对铁路运输部门起诉, 要求其对列车晚点进行赔偿, 但多以败诉告终。

因此, 铁路运输部门对客运列车晚点赔偿已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了。

客运列车是用于铁路旅客运输的火车。

客运列车晚点是指从事铁路旅客运输列车的开出、运行或到达迟于规定的时间。

[其中规定的时间是指铁道部每年初发布的各列车的运行时间表。

概念中的开出和到达应作广义的理解, 即不但包括列车的始发站和终点站还包括一些乘客在运行中途上下列车的车站。

客运列车晚点能够分为以下几类。

根据列车晚点的时间点不同能够把客运列车晚点分为发车晚点运行晚点和到达晚点。

发车晚点是指由于调度等其它原因乘客不能按照车票上记载的时间准时从车站出发。

运行晚点和达晚点是指列车不能按照时刻表准时到达各中途车站和目的车站; 根据出现晚点情况是铁路部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能够将客运列车晚点分为事实晚点和法律晚点。

列车只要出现晚点的情况即为事实晚点。

法律晚点指在事实晚点中超出旅客能够容忍和谅解范围、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晚点。

[当出现法律晚点的时候铁路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客运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晚点的原因不同能够将列车晚点分为一般晚点和特殊晚点。

一般晚点是指客运列车晚点是由铁路运输部门调度不合理等人为因素造成的。

特殊晚点是指客运列
车晚点是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此种情况属于免责事由, 铁路运输部门能够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性质
( 一) 合同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铁路运输部门所从事的运输活动是面向社会公众, 具有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 因此铁路客运合同具有强制缔约性。

6]旅客只要向铁路运输部门履行了支付票款的义务, 铁路运输部门应该无条件的向旅客售票。

承运人运输职能的社会化决定了中国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采用格式合同的方式订立, 即铁路部门依法制定相关法规, 各个铁路局在售票时直接加以使用而构成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简单的书面合同形式是客票。

客票记载的内容如发站和到站站名、座别、卧别、车次、乘车区间、价格等是客运合同的组成部分。

它是一种不记名的有价证券, 能够转让。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因此, 客票是乘客和铁路运输部门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的原始凭证, 具有原始证据的效力。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三十四规定,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 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 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

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它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

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由该法规我们能够知道,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要受时间的限制, 如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变更合同, 旅客就会丧失合同的变更权。

铁路运输合同的终止是旅客与铁路运输部门经协商一致终止她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认为,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生效从旅客检票进
站起, 合同的效力期间从旅客检票进站起至出站结束。

[7]这是铁路运输部门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导致合同的终止。

其它主要情形有: 旅客向铁路运输部门退票; 旅客放弃乘车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 二) 合同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能够不负违约责任的事由。

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免责情况。

主要有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等。

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免责条款。

在中国的列车旅客运输合同都是格式合同, 因此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拟定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乘客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乘客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在实践中对格式条款向旅客一一加以说明是不现实的。

能够将其中重要的条款印在客票的背面, 同时在售票大厅把相关的规定内容加以公示, 旅客还能够向工作人员询问其中不明白的地方。

( 三) 当前中国铁路运输合同的不足
在中国的铁路运输合同中除火车晚点得不到损害赔偿外, 还有同价不同服务、退票的规定显失公平等问题。

[8]
中国的火车票有站票和坐票之分, 而且它们的价格是一样的。

乘客花同样的钱而得不到相同的服务是极为不公平的, 这有悖于价值规律学说。

因此, 本文认为为了达到公平交易的原则, 站票能够比坐票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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