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率与违约概率关系

利息率与违约概率关系
利息率与违约概率关系

违约率与利率之间相关性-基于实证研究

本文翻译自穆迪公司的报告

摘要

理解信用风险与利率风险之间的关系对于信用评估、利率敏感性工具及风险管理等很多金融应用领域非常重要。本研究利用美国1982年至2008年企业层面的违约数据从实证角度验证了利率与违约风险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短期利率变化量与总违约率之间存在显著的同步负相关,金融危机情况下表现出强相关性。本研究利用穆迪公司KMW的期望违约率(EDF,Expected Default Frequency)模型也发现利率变化在预测违约方面具有说服力。另外,我们研究同期利率变化、同期利率的预期变化、利率差(slope of interest rate)、同期利率的非预期变化与违约率之间的相关性。在EDF条件下,未发现利率和违约之间存在着任何统计上的显著相关性。我们的发现对于风险度量和风险管理有很多重要的启示。

1.引言

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是金融机构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众所周知,这两项风险相互联系。了解其关系对金融的很多应用领域很重要。例如,可赎回固定企业债券的价值依赖于利率水平和发行者的信用水平。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包括信用工具和利率敏感型工具,如果利率(或信用水平)突然发生变化,对信用水平(或利率水平)的

影响将决定资产和负债的排序,从而决定金融机构的健康程度。因此,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关系对与这两项风险敏感的金融工具定价以及管理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之间的关系并不很清晰。例如,如果经济陷入衰退,违约率很高,但中央银行往往通过降低利率以刺激经济,利率水平往往相对较低。当经济改善,中央银行往往倾向于提高利率。考虑到官方利率往往决定了企业的资本成本,当利率升高,企业为求生存必须提高资产回报率。如果某个企业的资本成本高于回报率,那么它将陷入无力偿还借款或破产的境况。换而言之,中央银行通过提高利率以减速经济。因此,我们可以推测违约风险和利率的关系对陷入经济周期时所采取的一些措施或其他宏观因素比较敏感。

本研究的主要目标是从实证上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利用穆迪KMV公司上市公司违约数据库(目前最大的数据库)分析了利率与违约风险之间的关系,同时我们考虑了同步的和预测性关系。

我们的研究与以往的研究文献存在区别。大多数的文献研究了信用点差(credit spread,不知道翻译的对不对)与利率间的关系,很少关注违约率。而已有的一些研究违约率与利率关系的研究的成果是矛盾的。例如Fridson(1997)以1971-1995年的季度数据为基础,发现违约率与真实利率之间存在适度的(moderate)、显著正相关,而且在违约率与滞后2年的真实利率(lagged 2-year real interest rate)之间存在强正相关(strong positive correlation)。我们发现利率变化量(changes in interest rates)与违约率之间存在负相关,短期利率变化

量与违约率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这个结果与一些关于研究信用点差与利率变动关系的文献一致。我们与他们的区别在于,我们的数据使我们能够分析企业层面在EDF模型下利率对违约率的影响,而以前的多数研究只能分析整体层面(不清楚“整体层面”指什么,at an aggregated level)。

2.文献回顾

大量的研究验证了信用和利率风险之间的关系,从衍生品定价模型、期限结构模型(term structure modeling)到风险整合(risk integration),绝大多数的研究集中在信用点差(credit spread)和各种利率变量之间的关系上。据我们所知,Fridson等(1997)是唯一一个研究真实利率和违约风险之间关系的。利用穆迪1971-1995年高收益债券的季度违约率数据,他们发现违约率和名义利率存在一个弱正相关,违约率与真实利率之间存在适度正相关,违约率与滞后两年的真实利率(lagged 2-year real interest rate)之间存在强正相关。他们认为,利率水平构成资金的成本,当实际利率升高,企业要生存,必须提高回报率。如果资金成本高于回报率,企业将陷入财务危机或者破产。这意味着违约率和真实利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Longstaff 和Schwartz(1995)发明了一个简单的办法来评估企业风险负债,将违约风险和利率风险都囊括其中。他们利用穆迪公司1977-1992年公司债券数据库中债券利率变化量及30年期国债利率变化量,最终发现债券利率与行业信用评级存在负相关关系。(这句话翻译的不太准确,原文为Using the changes in the 30-year Treasury

bond yield and the changes in the bond yield using Moody’s corporate bond database from 1977–1992, they find nega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two across combinations of industries and rating categories. )例如,30年期国债利率每升高100个基点,Baa级的公共行业的信用点差降低62.6个基点。

Duffee(1998)研究了1985-1995年3个月期国债利率变化量、不同期限的国债利率差(the changes in term structure slope,等于30年期国债与3个月期国债利率的差额)以及企业债券利率点差的变化量(changes in yield spread of corporate bond)等变量。利率点差变化量的计算以每月Aaa级至Baa级、期限为2-30年不可收回企业债券为研究样本。他发现国债利率的增加相应伴随着利率点差(yield spread)减少。期限越长、品质越差的债券,这种关系越明显。利率点差和利差(slope)通常是负相关,对高品质债券不显著,但对低品质债券是显著的。Duffee 同时检验了可收回债券与利率的关系。可收回债券比不可收回债券表现出更强的负相关关系。

Collin-Dufresne等(2001)利用雷曼兄弟公司1988-1997年工业企业直接债券(straight bond)研究了信用点差变化量的决定因素。他们发现信用点差与利率变化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与利率凸性非显著负相关,与长期债券的利差(slope)非显著负相关关系,与短期债券的利差非显著正相关。

Joutz等(2001)利用1987-1997年间可投资和不可投资等级的企业债券数据,研究企业信用点差的动态变化。他们发现信用点差与利率的关系随着债券期限、信用等级的不同而不同。结果表明,长期来看,国债利率与信用点差存在正向关系;短期看,国债利率与信用点差存在负相关关系。

与Joutz等(2001)相似,Neal等(2000)利用穆迪1960-1997年债券数据,对信用点差等级和利率进行了协整分析。他们发现企业债券利率与政府债券利率存在协整关系。信用点差与国债利率之间的关系因时间长短的不同而不同。短期上看,国债利率上升,导致信用点差缩小;而长期来看,这种影响相反,高利率导致信用点差扩大。

Lin和Curtillet(2007)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了信用点差和利率之间的关系。他们将信用点差分解成违约、降级和流动性等因素,指出先前的关于信用价差与利率负相关的文献,是从流动性风险因素而不是违约风险因素得出的结论。他们同时分析了信用点差随着金融风险事件而扩大,但在其余时间内在一个狭窄区域波动。同时他们发现信用点差与利率之间没有明确的关系。

总之,先前的多数研究发现了信用点差变化量与利率变化量存在负相关。一些研究发现,信用点差水平与利率存在正相关关系,违约率与真实利率存在正相关。相关程度的显著性水平依赖于信用质量、债券期限、credit sources、所研究的时段(time periods studied)等。信用点差变化与利差变化(changes in interest rate slopes)之间不存在一致性关系,利率变化量与信用点差变化量之间也不存在超前-滞后

关系(lead-lag relations)。而且,我们在序言中提到的关于信用事件和利率是否条件相关(conditionally correlated)的问题仍没有解决。

3.数据和变量描述

穆迪的KMV保留着世界上最大的违约数据库,保留了1970年以来世界上上市公司的违约事件记录。数据库中违约被定义为造成债权人未能支付、破产、低价交易或流动性危机的事件。

本项研究中,我们关注了美国1982至2008年第三季度非金融类企业违约情况,为了控制数据质量,避免丢失小企业的违约信息,我们只分析大的、非金融类企业。大企业是指每年销售额超过3亿美元的企业。在测算给定时期总体违约率(aggregate default rate),我们用违约企业数量除以初期的企业数量。对于利率变量,我们利用固定期限国债利率来作为利率,因为这些数据与违约记录的时间期限最大程度的重叠。

图1列出了国债利率(3个月期、2年期、10年期)和每季的违约率。国债利率来回震荡,从1982年的10%降低到2007年的不到5%。所有上市公司的违约率大多数时期比较低,违约峰值出现在1991年和2001年的金融危机。2001年最高的季度违约率达到1.2%。所有的样本为185564家企业。

表1展示了EDF 和每季度违约率的统计变量。

我们分析中所涉及到的利率变量包括短期利率变化量(change in short rate)、利差(slope in interest rate term structure ,不同期限结构的利率差)、短期利率期望变化量(expected change in short rate )和短期利率冲击(shock in short rate )。如果利率和违约风险之间存在显著相关性,我们推测短期利率变动量是影响它的最敏感的变量。短期利率变化量被定义为:

m m t m t m t r r r 3,33,3,--=?

短期利率变化量(Change in the short rate ),等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四的三个月期定期国债利率与本季度第一个星期四的

三个月期国债利率之差。

同理,也可以定义y t r 2,?,y t r 10,?。

利差和短期利率期望变化量被考虑在内,因为它们能预测利率。因为利率是能够被普遍观察到的,且是均值回归

(mean-reverting behavior )的。利差或短期利率期望变动两会影响近期短期利率趋势,而且可能成为货币当去采取特定措施的决策基础。因此,我们对利用EDF 预测违约很感兴趣。 利差(slope of interest rate )被定义为:

m t y t m y t r r Slope 3,10,310,-=-

等于每一季度平均的10年期定期国债利率与3个月期定期国债利率之差。(Slope t,10y-3m is the difference in 10-year and 3-month CMT yield averaged for each quarter.)y y t Slope 210,-的定义也是相似

的。

短期利率期望变化量:(the expected change in short rate )被定义为:

m t m m t m t r f r e 3,6,3,3,-=?,

其中,m m t f 6,3,满足以下等式:

短期利率非预期冲击(Unexpected shocks in the short rate)也被纳入本项研究,这个变量非常重要,因为它使我们能够分析利率与信用状态的条件关系(conditional relationship)。短期利率非预期冲击被定义为:

通过计算1982年第一季度到2008年第二季度的每季固定期限债券利率得到统计量。图2和图3代表短期利率每季期望变化直方图和短期利率冲击。

表2列出了利率核心变量(即

m m y y m y y y m r shock r e slope slope r r r 332103101023_,,,,,,????--)的各个统计量(最

大值、最小值、均值及均方差)

对季度样本数据(共106个样本观测值)进行ADF 检验,以判断时间序列是否平稳。

我们使用3阶ADF 检验,回归方程为:

T 变量为:

表3显示:在95%置信水平下,除了3个月期利率m r 3,其余数据均保持平稳性。

注:所有检验均指置信水平为95%。而所有标注“*”的数据,是指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下同)

4.利率与总体违约率之间的关系

这部分描述了利率与总体违约率之间的关系,包括同期相关性(contemporaneous correlations) 和全过程相关性(correlations over time)。

4.1同期相关性

利率变化能够通过影响企业未来收入(例如考虑到美联储货币政策)以及违约点(例如考虑到企业能以低利率融资的能力),从而影响企业现金流,并且能够影响企业的违约概率。如前文所提到的,关于信用点差与利率变化量、信用点差与利率水平之间的同期相关性的观点很多。

首先,我们关注总体违约率,本文检验了违约率(DR )与 Δ r 、Slope 、Δ Slope 之间的同期相关性。配对变量包括Corr( Δr, DR), Corr(Slope, DR), and Corr( Δ Slope , DR),表4列出了统计值。

这个结果与很多研究者的结论是一致的。

结果非常明显,利率变化量与违约率存在负相关,短期利率变化量与违约率显著负相关。当利率降低,违约率同时增加。直觉上的解释是,当违约率升高,美联储降低短期利率,以阻止更多的违约,经济实际上处于衰退期(in a downturn )。这些结果与其他很多研究者的发现是一致的。从违约率和利率变化的关系的角度上说,它们同longstaff 和Schwart , Duffee 、Lin & Curtillet 的研究成果是一致的。

我们同时发现利差与违约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利差变化量与违约率存在显著正相关。这个结果与利率变动量和违约率的关系是一致的。利率的期限越短,违约率和利率变动量的负相关性越强。短期利率减小,意味着利差增加,因而短期利率的变化量与违约率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就会转变为利差与违约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这个结果与Collin-Dufresne 等(2001)和Joutz 等(1997)关于短期债券的发现基本一致的。但与Duffee (1998)的发现是矛盾的。Collin-Dufresne 等(2001)发现企业债券利率(期限<=9年)和国债利差变化量(y y Slope 210-?)存在显著正相关,而且9

年期以上企业债券收益率变化和y y Slope 210-?显著负相关。

因为我们的违约数据中包括支付丢失,很可能,我们的结果是一个短期负

债占优势的混合结果。

4.2全过程的利率变化量与违约率的相关性

我们利用季度数据检验了全过程的利率变化量与违约率的相关性。本文将1982至2008年的季度数据按照美联储主席的任期划分成7个部分,每一部分分别检验相关性。这种划分建立在一种设想之上,即美联储的货币供给政策对此相关性产生重要影响。

检验结果表明,在1982至2008年期间,利率变化量与违约率之间主要呈现负相关关系,除了1996年第二季度至2000年第二季度格里斯潘担任美联储主席期间。

5.利用企业层面数据的条件相关分析(Conditional Correlation analysis using firm-level data)

利率与违约率的关系对于理解宏观经济非常重要,理解企业层面的利率与违约率的关系对于更准确、全面的评估单一债务人违约风险、自下而上的风险分析以及信贷资产回报非常重要。为了更好的理解它的动态变化(dynamics),我们分析了利率预期

的和非预期的冲击以及企业层面的EDF信用度量与企业违约的关系。

5.1企业层面的Logistic预测回归模型(这部分没有理解)

测算预期违约率是利用穆迪KMV专有的VK模型来计算的single-name 违约概率。VK模型是建立在或有主张理论1的基础上的。模型假设企业的资产净值是一项永久期权,违约点是企业资产净值的边界(absorbing barrier)。当资产价值碰触违约点,企业就会违约。模型计算了月末每个企业的违约距离(DD),利用基于违约数据库开发出来的经验公式,违约距离值就反映出EDF值。为了理解利率能否帮助预测违约率,超出EDF信用测量模型提供的信息,我们利用Logistic回归模型,将EDF和预期利率冲击作为变量。预期回归包括EDF及同期的预测利率变量。回归方程为:

在此,)(t

D

i 是违约指标,当企业i在时间t内违约,则)(t

D

i

=1,

否则,等于0。]1

)

(

Pr[=

t

D

i

是企业i在时间t内违约的概率。在季度样本下,t-1指时间t的前一个季度。EDF i(t-1)指在t-1时刻

测算的t-1到t之间的违约概率。通过对数函数转换,所以我们

期望

1

β接近于1。是指t-1时期的三个月期国债利率。Since defaults are correlated corss-sectionally, (既然违约与多因素有

1莫顿理论或或有主张理论认为,当社会不能提供可达到可接受目标的可接受手段时,就会有越轨行为发生。

关),回归残差),(t i ε非独立的。为了说明相关性,附录里有解释。 表6是利用模拟标准差检验2∧

β估计量的显著性水平。回归方程

共有105个季度和185564个观察值。为了比较,我们将

作为变量独立进行预测回归,预测回归结果与用

作为变量的预测回归结果相同。

5.2企业层面的Logistic 同期回归模型 同期回归分析了利率非预期冲击,指t 时刻的3个月期国债利率在利用EDF 模型预测违约的非预期变化量。回归方程为:

这项分析仅在季度数据的基础上。我们发现同期非预期冲击与违约概率存在非显著的负相关。为了对比,我们用三个月期短期利率变化量)(t r ?进行同期回归分析,其结果与用非预期冲击的分析结果一致。

结论

本项研究中,我们利用1982至2008年美国非金融企业数据检验了利率与违约率之间的相互关系。总体上,我们发现短期利率变化量与违约率之间存在同期显著负相关关系。利差变化量与违约率之间存在同期显著正相关关系。全过程看(over time),利率变化量和违约率之间主要表现出负相关关系。另外,当金融危机时,相关关系更加显著。在企业层面,在得出每家企业的EDF后,我们在预测分析和同期分析时,没有发现违约率与利率之间存在显著地相关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本项研究利用了非金融企业数据,因为金融企业违约频率很少。很可能金融企业的利率与违约率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相关关系。因为金融企业经营杠杆化,而且对利率风险更加敏感。本研究的结果未必适合于金融企业。

合同法违约责任(精选多篇)

合同法违约责任(精选多篇) 第一篇:论合同法违约责任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灾害和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7]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 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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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合同违约责任,文典律师特别整理了此篇文章,以下内容主要从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违约责任特征及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三方面介绍,欢迎大家阅读交流。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 1.违约形态 一是根据违约的时间,将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7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还未到履行期,但合同一方当事人用语言或者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8条的规定,合同虽然尚未到期,如果一方有不履行的表示,对方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根据违约程度,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 2.责任方式 (1)实际履行:第109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必须实际履行;第110条规定,关于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不适用实际履行。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 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 (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二、违约责任特征 (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就包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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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消灭,不能再据此请 求支付违约金附相反判例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民商事裁判规则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合同解除后,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作者:唐青林李舒杨巍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今天推送的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05期,认为解除合同后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但是本书作者在写作中也注意到更多的判例与该案例裁判规则不相同。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审判实践中尚存在分歧。本案作出裁判的时间为2009年,恰逢当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为了探明最高法院就此问题的裁判规则,本所作者以2009年为界限,检索到4份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的10份裁判文书,发现裁判规则基本统一: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 裁判要旨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违约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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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分卡模型(SCORECARDS) 在较低违约风险的环境中,标准普尔的打分体系通过已测试的以内部评级为基础的方法体系进行违约损失率的估计。 标准普尔的打分体系包括以下特征:①包括广泛的子行业和资产分类(A s s e t Class);②可以在一个连续的范围(Scale)内上进行违约损失率的点估计,可以映射于任何离散的挽回比例;③当挽回率数据不完备时,通过专家分析在一致的方法和统计框架下增加要素(Inputs);④可以使用EXCEL工作表进行整合和表示。 图2 企业违约损失率打分卡样本 资料来源:标准普尔《Loss Given Default》 2.决策树模型(DECISION-TREE MODELS) 决策树模型是对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敞口进行计算和信息整合的一种银行授信(Facilities)风险评级方法体系,其特征包括:①通过历史违约率与深入(In-deepth)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预测,内部数据可以通过外部资源来证实所选的风险要素水平;②在风险要素的选择、数量、复杂性方面结合不同行业、项目的特征进行选择;③违约损失率的判定以实证经验为基础,但也会对风险要素进行适当调整,以得到更好的违约损失率; ④在压力测试等情景中与监管框架(例如巴塞尔协议)相一致。

预期违约情形下的合同解除解析

预期违约情形下的合同解除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英美合同法中一个先进的概念,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预期违约作为买卖双方都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专列了一条加以规定。 我国合同法采用了预期违约的概念,其中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如预期违约的履行抗辩制度、合同解除制度、违约责任制度等。具体规定有:一是明示毁约。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可以解除合同。二是默示毁约。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也即合同法理论上的不安抗辩权。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对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解除补救措施时有何不同? 预期违约有别于实际违约,主要区别在于发生时间不同,故预期违约相对于实际违约有如下特点:一是违约形态不同。前者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表现为一种“毁约的危险”或“可能的违约”,非现实的违反义务;后者表现为完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等违约形态。二是侵害利益不同。前者侵害的是期待债权,后者为现实债权。合同有效成立至履行期限届至期间,债务人无义务提前履行,享有一种期限利益;债权人此间虽不能要求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提前履行,但享有一种不可侵害的期待权利,学者称之为“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若债务人毁约,则该期待利益不能实现。三是造成损害不同,前者一般造成的仅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费用等;后者则可能会造成期待利益的损失。故赔偿损害范围有异。正因为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有如此区别,故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解除补救措施时亦有所不同。关于实际违约解除,该法第九十四条中分别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根本违约”与“合同落空”两种情形,关于预期违约,在默示毁约情形下并不可直接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先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进一步发展下去,作为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补救,才可解除合同;而与此同时,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都可不顾毁约表示而不选择“解除合同”,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近日,我们网站接到来自浙江的一位公众关于合同违约 责任条款的咨询。他在咨询中称他的一位朋友跟一家公司刚签订 了劳动合同,但现在有更好的一家公司来找她,所以想了解下, 如果这时候违约约会怎么样,需要承担怎样的合同违约责任,合 同违约责任条款什么? 合同法违约责任律师答疑: 谢高辉律师:提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了, 不承担什么责任。 孙晓龙律师: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最好提前三十天通知 单位解除合同,如果是试用期,提前三天就可以。 金外荣律师:你朋友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是如何 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可约定,1、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的技术培训;2、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且给付了补偿的;你朋友如不愿继续在那工作,可提前三十天以书 面方式告知,或直接跟用人单位协商解除。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 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条

款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合同双方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将以支付违约金或其它相关损失。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 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按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且不履行合同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未作明确规定,基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及独特特征,特别是劳动合同附合化日益增

浅议商业银行违约概率的测算方法

浅议商业银行违约概率的测算方法 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谢虹0311995 提要:违约概率是计算贷款预期损失、贷款定价以及信贷组合管理的基础,因此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违约概率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十分重要。本文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现状,分析了建立违约概率估计模型的理论和方法,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建立违约概率模型的一些建议,希望对指导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和信用风险管理有些许借鉴意义。 关键词:商业银行,虚因变量模型,Logistic模型,违约概率 国际银行业监管的统一标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2004年6月正式定稿。与1998年的协议相比,新协议的最大创新之处是提出IRB法,即允许银行采用内部数据估计风险计量参数,包括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和有效期限M等。其中,无论是初级法还是高级法都要求银行自行估计客户的违约概率PD。因此,违约概率是银行信用风险计量的基础,准确测算违约概率对银行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十分重要。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普遍落后于国外先进银行,尤其表现在风险量化方面,因此把《新资本协议》实施作为银行监管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手段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下面本文将在可供商业银行选择的概率计算方法中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对违约概率测算中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一、数据采集 对一个客户信用状况的分析包括两方面:一是定量分析,主要是财务数据的分析;二是定性分析,包括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和领导者素质等。因此我们测算客户违约概率时采集的数据也必须包括定性数据和定量数据两部分。建模数据的质量很关键,其好坏直接关系到模型结果正确与否。建模所需要的数据有两类,一类是违约客户(坏客户),另一类是非违约客户(好客户)。根据经验,建立相关的企业客户违约概率模型至少需要1000个以上客户样本,所建立的违约概率模型才可能具有较好的稳定性。样本越多,其结果的精确性也越高。由于国内大部分银行一般从2000年以后才开始注意收集并保存完整的客户数据,所以违约客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我国合同法采广义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先说协议解除,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后订立一个新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此时有一问题,即一方有违约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解除协议,此时另一方是否可主张违约责任?对此观点不一,有认为此时视为非违约方抛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为协议解除本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当事人若不抛弃权利,完全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不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协议,否则徒生纠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达成解除协议,但并不影响非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权利的抛弃事关重大,应予明示,解除协议若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且合同解除有其内在的机能与目的,与权利抛弃无涉。相比之下,第二种观点可能更有道理一点。但是,我觉得第一种说法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确定能不能根据你的行为来推定你放弃了这个权利,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作进一步的考查。 第二个,约定解除还有一种情况——《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约定解除条件主要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某种条件,等待条件一旦存在,一方享有解除权。特别和大家强调一下,这种事先约定解除权的

情况和我们前面讲的附条件合同里面的约定解除条件,这是有区别的。比如双方约定,我把这个房屋租给你半年,我们达成一个协议,如果乙在单位分到房子,我们解除特定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合同里面如果这样写,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是一种写法。另一种说法就是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合同解除。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呢?(答:第一种情况约定了解除条件,只要条件一成立,这个合同自然已经解除。另一种情况如果是约定解除权,当这个条件成立之后,有这个解除权选择是否解除这个合同。这个合同有可能解除,也有可能不解除。)对,这个区别主要在这个地方,约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的区别就在这个地方,如果合同规定的是有权解除合同,实际上约定的是一种解除权。给了你这种权利,但是这个合同还没有当然解除,合同的解除要取决与你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的含义,必须要有一个实际的行使的行为。当然不解除条件的话,就向刚才讲的标准,乙方如果分到了房子,合同解除,这指的是约定的解除条件。在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一旦条件成就,这个合同当然的解除,不需要行使任何权利。这个要根据(案情)合同具体怎么规定的来分析,这个在审判实践中差别是非常大的。大家注意《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里面提到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是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实际上他的含义就是有权解除合同,不是说合同自动的终止的意思。 第二种就是法定的解除,法定解除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不可抗力,另一类我们简单的概括就是根本违约。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二

穆迪违约损失率模型Moody LGD

Moody’s Analytics Professional Services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的 违约损失率模型开发与债项评级的解决方案 2009年2月

介绍大纲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违约损失率的相关要求 违约损失率的影响因素和模型 违约损失率模型开发与债项评级的解决方案 –中国的挑战 –主要问题 –解决方案的框架结构 –业务流程改进解决方案 –模型开发的初步工作:专家模型和模型因素的分析 –问题的讨论 2

Moody’s Analytics Professional Services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违约损失率的相关要求

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抵押品管理 标准法和内评初级法规定有资格的抵押品应该具备以下特点: 法律地位明确 能够客观估值(可以采取盯市价格) 良好的流动性 价值波动性较低 和交易对象的信用相关性较低 有资格的抵押品种类: 金融抵押品(标准法和内评初级法) 应收账款(内评初级法) 商用房地产/居住用房地产(内评初级法) 其它抵押品(内评初级法) 4

标准法:认可抵押品类型 标准法认可的抵押品: –现金类,包括存款证明或者银行发行的类似现金的工具。 –黄金 –债券类,包括公认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债券(国家公共部门发行BB-,其它机构BBB+以上)和未经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债券(银行发行、交易所交 易、优先债务等)。 –股票类,包括纳入主要市场指数中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 –证券和基金类,包括集体投资可转让证券和共同基金。 标准法中综合法认可的抵押品(在简化法基础上): –不属于主要市场成份股,但在认可交易所交易的股份 –集体投资可转让证券和共同基金(每日公开报价) –满足一定标准的银行发行的未经外部评级机构评估的债券 5

违约合同范本

违约合同范本 甲方(出卖人):****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单元房业主 鉴于: 1、XX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 2、甲方应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元,于XX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总则 1、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网站策划,网站制作服务。 2、网站的信息发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各项相关法律,若网站的信息发布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各项相关法律的内容,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服务,即关闭此网站乙方发布的信息。 二、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根据双方达成共识的网站建设方案,负责乙方的网站策划,网站制作。 2、甲方必须保证网站上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可看性及合法性。 3、在收到乙方的预付款后,甲方开始制作乙方的网站并保证在双方议定期限内完工。 4、甲方有为乙方网站进行一次维护的义务和权利。 5、网站完工验收后如乙方未能按期付清所有款项予甲方,甲方有权

违约损失率(LGD)研究

违约损失率(LGD)研究 作者:陈忠阳博士、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长期以来,人们对信用风险的关注和研究主要在于交易对手违约的可能性,即违约概率PD(Probability of Default),而对交易对手一旦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即违约损失率 LGD(Loss Given Default)的研究远远不及违约概率PD,然而,作为反映信用风险程度的基本参数之一,LGD相比于PD对信用风险管理有着同样的重要性。尤其是自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将LGD和PD一同纳入监管资本衡量的基本框架以来,违约损失率(LGD)引起了监管界、业界、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 一、LGD性质与特点 违约损失率LGD是指债务人一旦违约将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即损失的严重程度。从贷款回收的角度看,LGD决定了贷款回收的程度,因为,LGD=1-回收率。 构成一个完整风险概念的两个基本要素是损失的可能性和一旦损失发生后的损失规模,即损失的严重程度。因此,LGD是

除违约概率PD以外反映信用风险水平的另外一个重要参数,两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全面反映信用风险水平。显然,PD既定的情况下,LGD越高,信用风险越大。预期损失率(Expected Loss, EL)是反映信用风险的一个指标,它是LGD和PD的乘积:预期损失率(EL)=LGD × PD。1 PD和LGD都是反映债权人面临债务人违约的信用风险的重要参数,因此,两者都受到债务人信用水平的影响,然而,从性质上看,两者又有重要的区别。总的来说,PD是一个交易主体相关变量,其大小主要由作为交易主体的债务人的信用水平决定;而LGD具有与特定交易相关联的特性,其大小不仅受到债务人信用能力的影响,更受到交易的特定设计和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抵押、担保等的影响。因此,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同的交易可能具有不同的LGD,如对于同一债务人的两笔贷款,如果一笔提供了抵押品,而另一笔没有,那么前者的LGD将可能小于后者的LGD。因此,对PD和LGD的分析应有不同的着眼点。 除了上述交易项目相关特性以外,西方在LGD方面的研究和实践表明LGD还具有以下一些特点:LGD概率分布呈现双峰分布的特征;LGD与PD呈正相关的关系;LGD与破产法等法律制度密切相关;LGD波动幅度大,影响因素多,且研究历史短,数据稀少,因而量化难度大。本文随后将针对LGD的这些特征进行详细的论述。

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经当事人协议,或当合同具备解除条件,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通过主张情势变更作为实务中常见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手段,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在此不做展开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作为一般法定解除权中的“钻石规则”载明了作为违约方的对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即使在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自己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中,亦是释明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由对方当事人将解除合同作为一种救济途径。那么在司法实务中,作为违约的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合同呢?对此,下列两处法院在针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分别进行了阐明。 公报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

计算违约概率和进行信用评级

确定某一合约中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及评定其信用等级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银行通过使用评分卡来做出信用评级。如其名字所示,评分卡是指一种收集有关公司信息,对其进行核对和整理,并对不同的特性打分的工具。评分卡不同部分的得分被计算和汇总,并根据评级量表或其他形式转换成信用评级。借款人的最终信用评级可能完全通过使用评分卡来确定,也可能不完全是这样,但改变其最终评级的过程及依据必须明确。下面我们分别考察这几个步骤。 1. 收集信息–评分卡包含了各种各样的信息。其中一些信息始终是财务性的,包括关键的财务比率,例如联动比率,以及销售额与赢利能力指标,如毛利率或净利润率。这些比率将通过对至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得出。除此以外,还有一些非财务信息,如帐户质量和行业地位等。 2. 评定得分–对于收集的的每一项数据,将根据预先确定的评级量表确定其数值得分。点数越高,风险水平越低。例如联动比率较高的客户得分将低于较低或零联动比率的客户。这主要是基于我们的如下预期,即高联动率使一家公司的风险加大。 3. 对照信用评级量表–将每个项目的点数相加后,将其与总的评级量表进行比较,从而得出诸如“BBB”或“AA-”级之类的评级。较高的评级需要较多的点数。 4. 最终评级–虽然这看起来已经是评级过程的最后一步,但是可能还有充分的理由,使银行根据内部评分卡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进行修订,如上调或下调。理由之一是标准比较。内部评分通常根据外部的评级尺度,如标准普尔和穆迪的评级量表,进行调整。而且,如果上述评级公司也已为借款人评定了信用评级,银行通常可将内部和外部评级进行比较。如果存在较大的差别,如不在相同的级别,使用外部评级可能更合适。另外一个理由是在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时,这些变化没有在计入评分卡的数字中得到充分反映。这些事件可能包括会计年度终期之后发生的财务事件,如资本增加(风险情况有所改观)或新贷款获批或销售前景不佳(增加了风险)等。这类调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信用评级旨在作为前瞻性手段,衡量未来12个月内的违约概率,而不是机械生成的一个简单概率。因此,必须记住,财务信息在发布和计入评分卡时,通常已经过时数个月。因此,使用这些信息做出信用评级必须要慎重。 上述步骤描述了信用评级是如何确定的。评分卡首先由分析人员或信贷经理填写,但是最终评分将征得独立方,例如信贷审批人员的认可。在一年中,随着新信息的获得或者发生重大事件,例如并购,监管方面发生变化,或者收到新的财务信息,必须随时对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评估。 上述四个步骤与信用评级机构使用的步骤基本相同,唯一不同之处是评级机构在做出评级后,接受其评级的公司将向其支付费用。这是因为,信用评级机构做出的评级将作为表明公司所发债券风险水平的指标。公司发行债券总是希望投资者愿意购买。由于评级机构可以接触大量信息,因而其在评定最准确的信用评级方面具有优势,而银行等外部各方不具备获得这些信息的渠道。然而,信用评级机构在做出评级时收取费用,这意味着它可能失去一定的独立性。此外,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也可能过时。评级机构仅在即将发生违约之前,甚至是在发生违约之后才改变信用评级。但是,当发生某个事件,且这一事件的重要性不能立即显示出来时,如出现并购、接管或利润预警声明,评级机构通常将公司的状态定为所谓“信用关注”或某些类似的评级。

根本违约合同法的规定是什么

根本违约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法合同约定的行为,不能让合同实现的结果。关于合同违约合同法有着相关的规定,那么根本违约合同法的规定是什么? 一、根本违约合同法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全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相对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二、根本违约的构成类型 1、迟延履行场合 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场合 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场合 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此种场合通常是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如果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扩大的损害,即造成了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的损害,则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笔者以为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 4、先期违约场合 在先期违约场合,如债务人已先期明确表示届时不履行合同,此时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债务人没有明示拒绝履行,但

新巴塞尔协议内部评级法中违约损失率研究

新巴塞尔协议内部评级法中违约损失率研究 【摘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定于2006年底正式在各成员国实施,内部评级法作为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其应用方法与技术正在被各国金融机构极力吸收采纳,各国商业银行都在为内部评级法的顺利实施作积极筹备。违约损失率LGD是内部评级法的核心参数之一,它与内部评级法的顺利实施有很大的关系,然而,它是所有参数度量中较为复杂的,本文就结合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在对LGD进行理论剖析的基础上,就国际上关于违约损失率的估计方法进行分类和比较,讨论了不同风险暴露的LGD,并就违约损失率估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在我国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本文的主要工作及创新体现如下:一、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1988年的资本协议作比较分析,指出新协议对老协议的创新之处与区别所在。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引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内部评级法(IRB)。通过对IRB法中各类核心指标的详细考察,过渡到对参数LGD的研究,并对目前国际银行业及学术界估算LGD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估算LGD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二、详细分析了有关LGD的影响因素。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辅以图表工具,对LGD的涵义、影响LGD 的各种宏观影响因素(如经济周期、行业差异等变量)、微观影响因素(如债务资质水平、行业规模大小等变量)逐一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三、比较详细介绍了IRB初级法中LGD的度量方法以及度量规定。着重对初级法中影响LGD的抵押品进行详细地分析,涉及到抵押

品的类型、抵押品的认定、抵押品损失后对度量LGD的影响以及巴塞尔委员会所作的相应处理等问题。四、对IRB高级法中度量LGD 的各种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着重对历史数据平均值法、资产估值法、因素模型法、死亡率模型、非参数法、拟合分布法和模拟技术等方法作了比较,其中拟合分布法为本文提出的一种新的度量方法。五、以对LGD的定性定量介绍为基础,针对不同金融资产(银行类资产、证券类资产以及租赁类资产等)的不同特性,对其LGD的特性、度量方法等问题分类进行了研究。其中加入了新巴塞尔协议中没有涉及到的证券类资产、租赁类资产的关于LGD的定性研究及相关的定量研究,为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度量引入巴塞尔协议提供了启示作用。六、分析目前在度量LGD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例如度量LGD时折现率的选取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相应提出了在我国估算LGD时所必需的配套措施、配套环境等。【关键词】:信用风险巴塞尔协议内部评级法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F224;F831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4导言14-191、选题背景及依据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精品】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一)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第六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2)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嗷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

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四)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其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终止合同后索赔违约金和预期利润的案例(二).docx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终止合同后索赔违约金和预期利润的案例(二) (二)被申请人制衣公司的答辩陈述和理由 1、关于合同履行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便积极准备货物,安排运输,以保证合同顺 1利履行。然而,该合同项下的货物热轧铁板(经修改后的货物品名)的 北朝鲜供货商迟迟不能供货,被申请人面临上述难以预料的无法避免的 客观困难,向申请人提出延期至 7 月 20 日―7月 25 日交货,然而申请人宣 布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因此,被申请人不能按期交货,并非出于故 意。况且,本案合同第五条规定装运期为6 月底7 月初,根据国际贸易惯 例,月初应解释为每月 1 日至 10 日,因此,可将最后的装运期限理解为 7 月10 日,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事实。在合同第十一条还规定,若 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 15 天的优惠期,即在正常的情况下,即使 在7 月 25 日前交货也应视为合同规定的优惠期内交货,因此,被申请人 在7 月 25 日前未能交货并不违反合同规定。被申请人一直履行着合同规 定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客观情况。 并且,被申请人曾于优惠期内(7 月13 日)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而申请人拒不修改,这是申请人首先违约。 2、关于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申请人无权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77,500 美元。 根据合同第 14 条,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买方可有两种补 救方法:一是买方可解除合同;二是卖方经买方同意,延期交付货物,对 于延期交付部分支付违约金。本案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 请人未就延期交货达成一致,实际上申请人选择了第一种补救方法,即解 除合同。因经,申请人应承担宣布解除合同的相应责任,无权再要求被申 请人支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2 3、关于撤销合同发生的费用。 申请人撤销合同对双方都有前期已发生费用的问题,并非只有申请 人发生费用,如此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4、关于新增加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在开庭审理本案以前,从来不知道申请人曾与其他公司签 订过销售本案货物的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都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在与另一方订 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方的损失不负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被申请人 不应赔偿申请人未履行下家销售合同而遭受的利润损失。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合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 内容摘要: 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子: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 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3)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 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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