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和谐社会背景下城管执法方式的转变
浅谈和谐社会背景下城管执法方式的转变

浅谈和谐社会背景下城管执法方式的转变摘要:构建和谐社会与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的进步,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城管执法机构承担着进行市容市貌环境整治的重大责任,如何在严格履行职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取得人民群众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是对我们城管执法队员在当前形势下的总体要求。
然而,我国当前的城管执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文明执法、暴力执法等现象。
所以,本文将从城市管理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的关系、我国目前城管执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如何转变城管执法方式提出一些相应的措施。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对实践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观念及其制度实行根本性的变革,在不断加强行政法治建设的同时,全面实施人性化执法,正确理顺和处理好城市管理中的各种关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和谐社会,城管执法,理念转变,人性化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Model of Law Enforcement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Author Li PingTutor Li Guang-leiAbstract: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and improving the city manage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bility has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the spiritual civilization progress, people-oriente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idea is increasingly win support among the people. Urban management and law enforcement agency for appearance of environmental remediation major responsibility, how to strictly perform their duties at the same time, to maximize the people on the area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work to understand and support, is our law enforcement team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overall demand. However, China's current urban management there are still some not civilized law enforcement, law enforcement violence phenomenon. Therefore, this article from the city manage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a's current urban management law enforcement status,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asons and how to change the law enforcement of urban management mode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sets out, in the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 city management concept and system implement fundamental change, constantly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at the same time,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humane law enforcement, correctly understood and handle all kinds of relations in the city management, improve the level of city management, optimize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constructing the harmonious society.Keywords:harmonious society,urban management and law enforcement,concept change,human nature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全社会共识的形势下,行政主体在为社会服务和管理的过程中要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努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浅析和谐社会建设中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对策修改1

开题报告浅析和谐社会建设中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对策一、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一)研究背景城管执法雏形出现于1984年,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城管执法机关应运而生。
城管在维护城市秩序,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城管执法在发展过程中产生很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矛盾冲突,甚至是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事件,近几年城管与商贩大打出手的新闻频频见诸报端与网络,城管执法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中共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重要目标提出,2004年9月16日至19日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角度,明确提出“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自从“和谐”一词提出后,一浪高过一浪,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主旋律。
城管执法的种种矛盾与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尤其是近年来,城管执法冲突在全国各地频发,这几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小贩杀死城管的崔英杰案、因拍摄暴力执法而被城管殴打致死的魏文华案,以及其他充斥耳边的诸多关于城管执法的负面消息不绝于耳。
这些,给积极改革的政府带来诸多的负效应,已逐渐消解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若不及时解决现有的问题,任由民众对城管执法的不满情绪继续蔓延,必将危及政府的公信力,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城管执法陷入了多重困境而难以破解。
鉴于此,本文结合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内涵和要求以及目前城市管理的现状,深入分析我国城管执法在建设和谐社会中面临的困境和原因,观察发达国家城管执法的情况,并总结其可借鉴的经验,结合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提出解决我国城管执法困境的建议和对策。
浅析和谐社会建设中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对策

加 首 处 罚法》 关于 相对 集 中行政 处罚权 的规 定 , 把原来 分属 于 公安 、 环 和 地 方分 散立 法相 结合 的策 略 , 快有 关城 管立 法 的步伐 。0 应 为城 管执 法提供 法律 依 保、 环卫 、 规划 、 商等职 能 部 门的行政 处罚权 全部 或部 分集 中起 先 , 由人大 制 定全 国性 城管 执法 规范 ,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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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和谐社会建设中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对策
崔修 滨
摘 要 在 当今努 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 本应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 出重大贡献的城管, 却在其执 法的实践 中出现 了许 多不和谐的 因素: ( 从( 城管执 法操作 实务》 的出版发 行, 到城管队长李志强被喇 身亡事件等, 都折射出当今社会
性 法律 法规 , 管 执 法职 责范 围 、 城 执法 主 体、 执法 方式 、 罚办 法 处
关与原 职能 部 门之 间 的关 系 , 明确 综合行 政执 法机 关与 原有职 在
能部 门之间 关系 的前提 下 , 慎重 进 行城管 综合 执法部 门与 原职能
等 都没 有 明确 的法 律依 据 , 执法 过程 中 经 常处 于名 不正 、 在 言不 部 门之 间职 能的重 新配置 ; 其次 还应科 学划 定城 管执法 的权 限范 顺 的尴 尬境 地 , 成社 会 各界对 城 管执 法 非议不 断 。0 重 背离 造 严 “ 民主法 治 ” 一和谐 社 会 的的基 本 内涵 。 这 二 、 外先 进城 管 执法 模式 的启 示 国 日本 著名 经济 学家 青木 昌彦 曾言 : 只有一 种经 济组织 形 式的 围, 城管 执法职 权范 围 的界定应 该使 执法 范 围的大小和 城市规 模 的大小 、 城市 的个性特 色相 适应 , 使执 法 范围 的划分体 现灵活 性 。 ( ) 学规 范 流动摊 贩 经营 行 为 三 科 建 设和谐 社会 中的城 管执 法 , 必须 针对 城市弱 势群 体街头就
浅谈当前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当前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浅谈当前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XX年十七大过后,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不仅为我们勾画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且对于如何加强新时期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具有特别重大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得到了日益的提高,城市化的进程也有了快速的发展,城市的内涵日益丰富,城市的规模正在日趋的扩大。
对于政府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来打造好城市、管理好城市已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一、城管执法的概述(一)城市管理的概念城市管理是公私个人和机构用以规划和管理城市事务的许多方法的总和。
它是一个连续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可以使相互冲突或彼此不同的利益都得到考虑,并且可以采取合作行动。
它包括正式机构和非正式安排以及市民的社会资本。
(二)城管执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的几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天翻地覆变化最大、经济最为平稳、快速发展的几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
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急剧增大,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越来越繁杂。
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加之各行政机关“为己争利”的思想,致使城市管理过程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等现象屡见不鲜,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显得力不从心。
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难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部署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
(三)城管执法的作用自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在我国城市管理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其地位也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
城市管理执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

城市管理执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城市管理执法是为了保障城市的有序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进行的一系列措施和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的严密执行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城市管理执法与社会和谐稳定之间的紧密联系,并分析城市管理执法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城市管理执法的定义和目标城市管理执法是指政府和社会各个部门通过法律法规,在城市中对于各类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以确保城市的有序运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城市管理执法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维护城市环境的良好,提高市民生活的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管理执法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秩序城市管理执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制止,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通过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能够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促进公平正义城市管理执法的公正执行可以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提高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于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3. 保障环境质量城市管理执法可以强化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保障环境质量的提升。
城市中存在着许多环境污染问题,例如噪音、废气、废水等。
通过加强管理执法,可以规范企业和居民的行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
4. 促进经济发展城市管理执法可以有效地管理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打击黑市交易、假冒伪劣商品等非法行为,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城市经济的繁荣。
三、城市管理执法与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二者相互促进、相互依存。
首先,城市管理执法的有力执行可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制止,可以减少犯罪率和不法行为的发生,提高市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城市管理执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基础。
在社会和谐的背景下,市民普遍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城市的秩序和稳定,从而减少了管理执法的负担和难度。
城管执法如何适应构建和谐

城管执法如何适应构建和谐第一篇:城管执法如何适应构建和谐文章标题:城管执法如何适应构建和谐城管执法如何适应构建和谐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就表明完善社会管理将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之一。
毋庸置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
因此,城市管理部门在完善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将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和任务。
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双争”主题教育,只有理清发展思路,实行五个转变,城管执法才能融入社会管理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加强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政府也不断地在转变自身职能,不断地调整、改进和加强社会管理体制。
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作为调整、改进和加强社会管理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一是管理理念上的转变。
城管执法对象大多为弱势群体,以往特定的执法环境和狭隘的思想观念导致了工作方式的粗犷与单一,但随着城市建设的改善和管理态势的发展,过去的“冲冲杀杀”和“扫荡式”的大规模整治已不再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要求。
如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群众,就必须要加强思想灌输和典型引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城管理念,确立“民本位”的价值取向,把理念认识转化为自觉行动,使传统经济条件下的管理者和监督者,转变成为公共利益、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和服务者。
二是管理方法上的转变。
传统体制下的城市管理工作,往往采取“以收代罚,以罚代管”等管理方式,既影响了政府的形象,也达不到管理效果。
新的城管执法理念,要求确立服务和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这就要“宣传、服务、疏导、整改”四管齐下,在具体管理中可以采用“上门聊聊,拉近距离;宣传法规,指出违章;掌握底数,疏导结合;发现困难,积极帮助;整改之后,评比巩固”的“五步工作法”,把“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体现于“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管理理念中。
浅析和谐社会建设中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对策

浅析和谐社会建设中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对策作者:崔修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1期摘要在当今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本应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城管,却在其执法的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因素:从《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的出版发行,到城管队长李志强被刺身亡事件等,都折射出当今社会城管的执法困境,城管执法问题俨然已成为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本文主要就城管执法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关键词和谐社会城管执法行政处罚作者简介:崔修滨,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089-01一、我国城管执法的产生与困境城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起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把原来分属于公安、环保、环卫、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集中起来由城管部门统一行使,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己集中统一行使的这部分行政处罚权。
①这项行政体制改革的目的主要在于集中分散的权力,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运行的成本。
从其设立的初衷来看,城管执法的任务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然而曾经承担了大众美好期望的城管,现今却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指责。
一方面,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现象频繁。
众多事实表明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自身确实存在权力行使不当、执法素质不高等局限性,同时,被执法者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欠缺,暴力抗法现象也越演越烈;另一方面,执法体制与法律依据存在不足。
以对流动摊贩侵占道路经营行为的管理为例,除城管外,公安、交通等方面法规也有所规定。
且至今仍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城管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主体、执法方式、处罚办法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处于名不正、言不順的尴尬境地,造成社会各界对城管执法非议不断。
②严重背离“民主法治”这一和谐社会的的基本内涵。
二、国外先进城管执法模式的启示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曾言:只有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城市,是难以创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一些不入流的经济形式,却是多姿多彩的经济马赛克。
和谐社会建设中城管执法问题探究

( ) 立 和谐 执 法 的 理 念 一 树
近年来 ,城管暴力执法 问题俨然 已成 为了一个社会 热点
问题 。从 先 前 的“ 明 上河 图 之 城 管 来 了” 件 , 《 管 执 法 清 事 到 城
和谐社会应 当是尊重每个人生存与发展 的社会 ,人 民才 是 国家真正 的主人 。而城管作为履行政府城市综合治理职能 的代表 , 必须 以人 民的根本利益作 为根本 的出发点 和归宿 , 以 全 心全 意 为 人 民服 务 作 为 工 作 的最 高 宗 旨 , 持 以 人 为 本 , 坚 牢
( ) 法 上 不 断完 善 1立
由于法律法规 的抽象性和滞后性 ,造成城管在执法工作 中 缺乏 明确 的法 律 法 规 作 为 依 据 和 规 范 。所 以相 关 部 门必 须
尽 快 完 善 立 法 工 作 ,从 而 使 得 城 管 的执 法 有 法 可 依 、有 章 可
循。
“ 化繁为简 , 提高行政效率 ” 的目的。但随着时 间的推移 , 不断 出现 的城 管执 法问题使 得城 管遭 到 了市 民与舆论 的普遍 不 满。 曾经承担了大众美好角色期望的城管 , 为什么如今却治思想和封建等级观
程 中首先必须 出示证件表 明身份 ,然后充分告知摊贩作 出处 法 律为准绳做 出最终 的决定 。这样 , 既充 分行使 了权力 , 又体 现出了人性化执法的一面 , 保障 了摊贩们的合法权益 。 ( ) 三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 采用疏导的方法解决摊贩问题
21 0 0年 2月
F eb.01 2 0
文 艺 理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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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 社会建 设 中城 管执 法问题探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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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和谐社会背景下城管执法方式的转变摘要:构建和谐社会与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的进步,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城管执法机构承担着进行市容市貌环境整治的重大责任,如何在严格履行职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取得人民群众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是对我们城管执法队员在当前形势下的总体要求。
然而,我国当前的城管执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文明执法、暴力执法等现象。
所以,本文将从城市管理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的关系、我国目前城管执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如何转变城管执法方式提出一些相应的措施。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对实践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观念及其制度实行根本性的变革,在不断加强行政法治建设的同时,全面实施人性化执法,正确理顺和处理好城市管理中的各种关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和谐社会,城管执法,理念转变,人性化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Model of Law Enforcement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Author Li PingTutor Li Guang-leiAbstract: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and improving the city manage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bility has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the spiritual civilization progress, people-oriente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idea is increasingly win support among the people. Urban management and law enforcement agency for appearance of environmental remediation major responsibility, how to strictly perform their duties at the same time, to maximize the people on the area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work to understand and support, is our law enforcement team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overall demand. However, China's current urban management there are still some not civilized law enforcement, law enforcement violence phenomenon. Therefore, this article from the city manage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a's current urban management law enforcement status,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asons and how to change the law enforcement of urban management mode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sets out, in the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 city management concept and system implement fundamental change, constantly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at the same time,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humane law enforcement, correctly understood and handle all kinds of relations in the city management, improve the level of city management, optimize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constructing the harmonious society.Keywords:harmonious society,urban management and law enforcement,concept change,human nature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全社会共识的形势下,行政主体在为社会服务和管理的过程中要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努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然而,在当下中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诸多矛盾,有的表现还相当激烈,尤其在城管执法领域,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冲突屡屡发生,暴力执法频频出现,严重背离了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进而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改进执法活动。
一、城市管理与和谐社会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城市的和谐发展关键在于有效管理。
城市管理是保证城市高效有序运转,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门科学。
良好的城市管理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
加强城市管理,营造优美的城市环境,既可使城市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又可提高市民素质,必将增加城市的吸引力和辐射力,带动城市所在地区的发展。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环境也是生产力。
但是城市管理涉及到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和千家万户,包含着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关系。
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城市管理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面临着严峻挑战和艰巨任务。
目前,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主要力量,如何在新形势下协调好各方面的利害冲突,建设文明而又富足的现代化新型城市这一问题值得深思。
二、我国城管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全国各大城市紧紧围绕“发展、创新、为民”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在改善城市面貌、优化城市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是,发展中也出现诸多问题,例如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到来,失业人口摊贩化、摊贩群体弱势化、摊贩经营非法化等问题的出现,使街头摊贩管理成为一个城市治理的难题。
中国的城管队伍,正是在这种城市化的背景下诞生的。
和谐的城市要求有干净整洁的环境,要有规范有序的市场,而有些人生活问题都难以解决,在千方百计谋生活,城市管理与一些群众的就业谋生存在着矛盾,这就使得若仅仅单方面追求市容市貌无疑是空中楼阁。
显然要想妥善处理好这对矛盾,让生活在城市中的每一个人安居乐业,达到心理上的和谐,本就不是一件容易事,而且由于在中国城市管理过程中,城管队伍被放在了城市无证商贩这支弱势群体队伍的对立面,易造成执法不当,导致城管执法人员与无证商贩之间的暴力冲突愈演愈烈,野蛮执法、无理执法频频出现,严重挑战法律权威,同时也影响了政府形象,这些都与我们所倡导的和谐社会格格不入。
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城管执法中暴力执法比较严重城管执法机构作为城市运行系统的综合协调者、控制着和管理者,同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而绝不能违法行政,更不能暴力执法。
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政和暴力执法的现象比较普遍和突出。
城管部门强制执法有余,柔性服务不足,对普通百姓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缺乏应有的体察和关切。
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经常遭受城管的侵害,成了城管违法行政的显著特征。
(二)违反执法程序现象比较普遍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执法程序法定、公正、公开原则及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
然而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恶习给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
在现实中,城管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出示证件、暂扣物品不制作单据、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申辩权被剥夺、不按规定举行听证会以及执法不公正等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已屡见不鲜。
同时,因为程序的违法性,往往在执法效率上达不到要求,不仅浪费行政成本,还会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如相关报刊文摘报道的“法学博士叫板停车罚款案”,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就以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机动车违章停放罚款处罚决定,未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剥夺了司机的陈述和申辩权等理由,判决撤销了该局在汽车上贴罚单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将《行政处罚法》束之高阁,必然会产生执法不公,滥用自由裁量权,势必损害到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更别谈城管执法的效率问题了。
“程序,效率,法治三者是相统一的,有程序的效率,才是有保障的效率,才能实现有效率的法治。
”①(三)城管的职责及权力过于广泛,滥用自由裁量权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法学家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②城管所涉职责包括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上百项职权,几乎涵盖了城市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执法行为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
如此广泛的职责,必然会产生一些以权谋私,将“公权”当“私权”的特权思想或者官位思想。
再者,由于我国城管执法缺少程序性的制约,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随处可见。
“行政自由裁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③而现实中往往存在着不依据法律授权的目的行事。
即所谓的目的不适当,即“具体裁量决定所追求的目的不是法律授权的目的”④。
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应该处罚的不处罚,或以批评教育代替行政处罚或者该重罚的从轻处罚,甚至出现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讨价还价,以暂扣物品价值的大小来决定罚款数额,妥协罚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