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四要件论及三阶层论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1.理论对比09年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新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人们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对于参加09年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也是面临全新的问题。
这里介绍一下三阶层递进理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同,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我建议听一下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刑法课,以掌握的更准确。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
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
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
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三,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即非难的可能性。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
所谓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非难。
有责性中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故意责任、过失责任。
有责性的阻却事由,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二、缺乏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作为刑法学的核心理论之一,对于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和社会发展的变革,犯罪构成论的理论框架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
本文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对犯罪构成论的学术历程进行探究和考察。
犯罪构成论最早是从德国法学家斯特劳斯开始发展起来的。
斯特劳斯提出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和客观要件(不法行为和法定结果)。
这一理论框架在二十世纪初广泛传播,成为刑法学的基础。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意识到这一理论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四要件理论过于简单粗糙,无法涵盖复杂的犯罪现象。
其次,在有些罪行中,四个要件并不一定能够全面体现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危害程度。
因此,犯罪构成论逐渐为学界所质疑。
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界开始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
1950年代,德国法学家罗兰·赫根斯图芬提出了三阶层的犯罪构成论。
他认为,犯罪过程可以被分为三个层次:犯罪计划、犯罪准备和犯罪执行。
在这一理论框架下,罪行的构成关键不再是四个要件的简单组合,而是犯罪过程的具体阶段。
赫根斯图芬的理论突破了以往的思维定势,使犯罪构成论的研究更加全面和精细。
然而,三阶层理论也并非没有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这一理论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罪行仍然无法解释。
此外,犯罪过程的具体阶段划分也存在主观性和模糊性的问题。
因此,学界对于犯罪构成论的研究仍在不断深入和拓展。
近年来,一些新的观点开始在犯罪构成论领域崭露头角。
比如,一些学者提出了人本主义的犯罪构成论,强调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基础,关注犯罪行为对于受害人和社会的影响。
另外,一些学者借鉴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理论,提出了构建犯罪个案学的思路,从个体的行为动机和社会背景出发,探究犯罪的成因和演化过程。
总的来说,犯罪构成论的发展经历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的转变。
这一学术历程反映了学界对于犯罪构成的不断思考和探索。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旨在确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和追求刑罚公正与合理。
在不同的法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刑法阶层理论,当前比较常见的是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
本文旨在对比分析这两种理论,并探讨其对刑法体系的影响。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刑法阶层理论,代表人物有德国刑法学家库尔特·齐姆基维奇。
该理论将犯罪划分为罪(idem)、罪名罪(widget)和罪实罪(idem discrimationis)三个层次。
罪实罪层次是最低层次,强调了必须有实质性的行为或行为不作为,才能构成犯罪,即“行为”要素的存在。
罪名罪层次是其上一层次,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的罪名定义,即在实质行为的基础上,必须符合法定行为标准。
罪层次则是最高层次,强调除了符合罪名和罪实要求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些特定的特征或性质,例如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
三阶层理论适用于对于刑法中行为要素、客体要素以及主观方面的要素进行梳理,以达到犯罪成立的准确性、明确性和同质性。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也称四要素理论,是以前苏联刑法学家学派为代表的一种理论。
其主要观点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主观方面的犯意以及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
这四个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强调了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则是指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
主观方面的犯意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并具有实施行为的目的或者故意。
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则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后果。
三、对比分析从理论的构成要素来看,三阶层理论更加细致和全面,能更准确地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归类和判断。
而四要件理论相对而言较为简略,只强调了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对行为的解释和划分较为宽泛。
因此,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实践中更有效应用。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如果⾃⼰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意味着需要判刑,犯罪是需要满⾜⼀些要件的,那么在法律中的构成四要件和三要件的内容是如何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实施危害社会⾏为的⼈,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理态度,包括犯罪⽬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为构成犯罪,⽽犯罪成⽴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对犯罪认定进⾏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个⾏为要构成犯罪,除了⾏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个⾏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的事实与刑法条⽂规定的内容要相⼀致。
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为主体、危害⾏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个要素。
(2)违法性。
违法性要求犯罪⾏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为,⽽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即必须是违法的⾏为。
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为、被害⼈承诺等。
(3)有责性。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为对⾏为⼈进⾏⾮难和谴责。
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为⼈的刑事责任能⼒、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考察。
三阶层和四要件典型案例

三阶层和四要件典型案例在社会学中,三阶层和四要件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三阶层指的是社会中的上层、中层和下层,而四要件则是指财富、权力、声望和教育这四个方面。
这两个概念帮助我们理解社会中的不平等和阶层结构。
下面将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说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作用。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三阶层案例。
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地区,存在着明显的阶层差距。
上层是地主和富裕农民,他们拥有大量土地和财富。
中层是普通农民,他们拥有一定的土地和财产,但相对较少。
下层是贫困农民,他们几乎没有土地和财产,生活非常困难。
这个案例中,三阶层的存在使得社会中的不平等问题更加明显。
上层拥有大量财富和权力,而下层则面临贫困和无力改变自己命运的困境。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四要件案例。
在一个发达国家的城市中,存在着明显的社会阶层。
财富方面,上层是亿万富翁和大企业家,他们拥有巨额财富。
中层是白领和中产阶级,他们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下层是低收入者和贫困人口,他们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权力方面,上层拥有政治和经济的权力,能够影响社会的发展。
声望方面,上层享有社会的尊重和认可,他们的声望高于其他阶层。
教育方面,上层通常接受更好的教育资源,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名校和高等教育机构。
这个案例中,四要件的不平等导致了社会中的阶层分化和社会不公平现象。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三阶层和四要件对社会结构和不平等问题的影响。
三阶层帮助我们理解社会中的阶层差距,而四要件则帮助我们分析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
这些概念提醒我们,社会中的不平等是普遍存在的,我们需要关注和解决这些问题。
为了减少社会中的不平等,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和福利政策来调节财富分配,减少贫困人口的数量。
其次,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也是减少不平等的重要手段,政府应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此外,加强法律和监管,打击腐败和权力滥用,也是减少不平等的重要途径。
总之,三阶层和四要件是理解社会中不平等和阶层结构的重要概念。
读陈光良教授的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有感

读陈光良教授的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有感
四要件说很难解释对精神病人的正当防卫问题。
比如,一个正常人面对精神病人进行攻击时,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
按一般人的认知来说,是可以的,因为精神病人的侵害依然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但按照四要件说,“不法侵害”实施者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对精神病人进行攻击的行为认定为“正在发生的危险”比认定为“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更为妥当——既然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是不法行为,就不能对其正当防卫,只能对其进行紧急避险。
四要件说,需要全面分析,面面俱到的同时可能会显得辩护重点不够突出;这四个要件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平行的,还是并列的?是否要进行综合性、体系性的分析?四要件说运用起来,貌似要兼顾的方面过多,稍不注意,可能就容易简单化、机械化地处理问题了。
三阶层说,在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时,采用“爬楼梯”的评价模式,最重要的是第一个台阶,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包括主观构成和客观构成,更讲究对具体构成要素的精准把握。
我甚至觉得,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类似于知识产权法中某一发明的技术特征(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针对每一个具体的要素去逐一分析,如有缺失便属于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符合性),犯罪就不成立。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10经管法高笑娟1012950【摘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将犯罪主体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将犯罪客观方面作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四要件理论【引言】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的精髓, 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然而关注的越多,观点也就越庞杂。
对于犯罪构成,学者们一直以来就没有停止对它的争论。
其中,关于犯罪构成主客观说的争论持续至今,仍然是理论争议上的明星。
现归纳为主要的三类争议:第一类是解决问题的判断标准,第二类是根据一般经验或是根据行为人个人的认知判断,第三类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而为判断。
①本文通过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多角度对比分析,旨在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进行思考挖掘,并借以此对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趋势进行探索和论证。
一、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一)概述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②这套理论是我国在吸收前苏联的理论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发展起来的。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集主客观为一体,以犯罪主体为基础,包含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四要件中的主观主义小野清一郎曾经指出:“在刑法中,首先评价的是行为对客观的外部的秩序的意义,其次才要去考虑主观方面的意志或者情操方面的态度问题。
陈兴良演讲:方法论之三阶层与四要件对比刑辩葵花

陈兴良演讲:方法论之三阶层与四要件对比刑辩葵花交流邮箱:*****************文章来源:本文根据陈兴良教授讲座录音整理,转自:桂客留言感谢郑老师刚才的介绍,感谢龙院长,感谢北航法学院其他教授以及同学们。
今天晚上很高兴来到北航法学院作讲座。
今天晚上我讲的题目,刚才郑老师作了介绍,就是犯罪构成及其方法论。
当然刚才郑老师介绍的主要是犯罪构成,我在今天晚上的讲座当中,实际上是有两个关键词:第一个是犯罪构成,第二个是方法论。
我认为犯罪构成本身就是一种方法论,正是在方法论的意义上来讨论犯罪构成,才能使我们对犯罪构成的实践价值和理论功能有一个更为深刻的了解。
刚才郑老师也提到了,我国目前的通说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四个要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现在传统的刑法教科书都是按照这四个要件来排列,由此建立起一个犯罪构成的体系,把有关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关于定罪方面的知识都纳入到这个犯罪构成的体系当中来,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刑法总论的体系。
现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是我国所独创的,而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从当时的苏联引进的。
上个世纪50年代初,在我们国家随着政治上全面向苏联一边倒,在法学领域也曾经出现过一个苏俄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学各个领域,都全面地引入、接受了苏联的法学知识,不仅仅是刑法学,包括法理、宪法、民法以及诉讼法等学科,全面地学习苏联。
在这种情况下,苏联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被我国学者所接受,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刑法学体系。
当然我国学者在接受的同时也结合中国本身的立法、司法情况,做了某种本土化的处理,以使这样一个犯罪构成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我国刑事法治的实践需求。
这当中尤其应该一提的是1958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翻译出版的苏联著名的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的一本书——《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这本书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曾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到一个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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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刑法中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在一定程度上与犯罪构成理论有关。
中国刑法学中德四要件理论承继于苏联,近二十年来占据了不争的理论统治地位。
然而随着研究的日益深入,这一理论自身的部分缺点逐渐暴露,影响和制约这整个刑法学的发展,亦不能及时和有效和回应司法实践对于理论解释力越来越高的要求,正在遭遇越来越多的质疑。
既然要对四要件论和三阶层论进行比较,那我们应该首先明确四要件和三阶层论的具体内涵,我们先从在我国刑法界过去一直处于主流的四要件论开始说起。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而从这个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XX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了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每一种具体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
而在我国刑法中,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危害是,才能成为犯罪客体,而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而复杂客体又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主要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然具备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则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危害行为又被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
而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可以将其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
而其他客观要件在某些犯罪中,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我国刑法中德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即犯罪主体必须具有自然人人格,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保的心理状态,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其中罪过是必备主观要素,犯罪目的为选择性主观要素。
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纵观中外刑法学的发展历史,存在着这样一类犯罪构成理论,尽管他们产生于不同的国家和时期,其时代背景和理论基础各不相同,在具体的方面也有很大差异,但是其理论建构的核心意图和整体结构却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犯罪成立的要素集合。
换言之,虽然这些犯罪构成理论对于犯罪成立到底需要哪些要素也许看法不一,但是他们都认为,只要所需要素齐备,犯罪即可认定;至于以何种逻辑结构将这些要素有机的联结起来,以及司法者应当如何考虑判断犯罪应按照的顺序问题,并没有很好很深入的研究和解释。
这种要素集合包含了贝林以前的德国理论和早期日本学者的观点;以及直接师法日本的民国时期的刑法学等,并且包括着我们所讨论的苏联和当代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即四要件论。
苏联和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强调犯罪成立需要四个要件的总和,四个要件是平行存在的,之间不存在阶层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要素集合的理论类型。
而随着犯罪情势的变化和人权保障观念的兴起,人们对犯罪理论构成的要求不仅仅在于其能够说明犯罪成立的要素,更在于提供更加有利于定罪量刑的标准。
而这就需要给予行为人以刑事制裁与否的检验标准。
既然是程序,就必然要求有严格的先后顺序,不能仅仅是要素和检验标准的罗列。
我国刑法四要件说在通说上是从客观条件开始分析,但是并没有具体阐述原因,没有合理的逻辑关系,所以还是属于要素集合的理论类型。
而阶层体系型的犯罪构成理论就是这样一种注重程序性要求的理论类型,他按照一定的顺序和阶层来依次检验行为,最终的出是否成立犯罪的结论。
自从德国的贝林发明了古典的三阶层体系后,许多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都逐渐采用了各种形式的阶层体系,而三阶层说便是阶层体系的典型代表体系。
三阶层的构成要件为该当性,XX性,有责性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需要判断一行为是否与构成要件相符合,而构成要件是指刑法分则所具体描述的各种犯罪类型要件,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早期被认为是对每一个具体犯罪事实的抽象的,纯外在的,客观而不带有任何价值评价色彩的构成要件也逐渐带上了主观XX因素和规X的构成要件要素。
这使该当性更加适应现代法制的要求。
而经过第一阶段的判断后才能进行第二阶段XX性,三阶层论中的三个层次,并不能简单的被认为是同时满足这三个构成要素就可以认为是犯罪了,因为这是三个阶层的判断,中间是存在着逻辑关系的,,满足了第一层才能考虑第二层的满足。
因为一个行为一旦满足了构成要件,即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后,即间接证明该行为事实存在不法,但如果有其他法的秩序容忍,即这个行为事实即未违反法规X的期待,则不具备不法。
当满足第二层之后,我们便可以进入第三阶段讨论,即有责性的判断,在这一阶段,我们检验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成立条件,包括行为人的故意,过失和责任能力,我认为这类似于四要件论中的罪过中的故意,过失和犯罪主体上的是否拥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把这个主观要素和犯罪主体上的因素放在已经满足了前两层次后,不仅显得更加全面,并且将层次性显示的很明显,即从客观开始,又不能忽略主观,体现其合理性和全面性。
要素集合和阶层体系之间的差别在哪里呢?“体系”,这一因为使用过度而被忽略实质功能的术语,他语义中所具有的甄别性功能恰恰能对两个理论进行区分。
体系不仅要有要素,体系是依某种原理或规则所组织的知识的统一体,其功能在于将杂多的犯罪构成要素整纳于一个有秩序有系统的体系中,使人能够更简单的理解。
而从这个说法出发,以四要件为代表的要素集合型的理论不是体系。
对一种理论是否构成体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验证:一是建构理论所使用的基本概念和X畴是否具备;二是联络各个概念和X畴的逻辑结构是否合理;三是理论是否具有整体性的机能。
而从抽象性及其功能出发,概念分为常识概念和科学概念,常识概念我们就不加以讨论,就单论科学概念。
科学概念有原始概念,普通概念和基本概念。
原始概念便是最基础的被推导出的概念,而基本概念确实在理论构建中位于核心地位,换句话说,基本概念就是“元”,而其他的内容都是从这个元中发散出去的。
在打个比方,在道家说法中,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这个基本概念就相当于这个“一”。
而我们可以看到,我们所说的四要件说只是单纯的要件的叠加,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基本概念,并且由于四要件之间是并列的,所以并没有足够使人信服,使理论完整的准确的逻辑关系。
虽然通说是从客观开始,但毕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顺序,而最多也仅仅是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等等的一些大要素中,下面又设了好多小概念,但是这些小概念同样也是因果关系并不明显,所以四要件说的缺乏基本概念的问题,导致了其理论欠缺解释力和包容性,层次较浅,而且整个理论缺乏内在的逻辑统一性。
而三阶层论中的有责性不仅仅是一个事实性的概括,他不仅仅满足于说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的情况,更具有一种规X性,解决了在经过构成要件该当性和XX性的检验后所需要讨论的到底能否对行为人归责的问题。
现在比较通行的犯罪概念是:犯罪是构成要件中该当的,XX的且有责的行为。
在认定犯罪时的检验顺序依次就是代表犯罪常态类型构成要件该当性,然后是行为时有没有能阻却XX状况的特殊情况。
接下来便是行为人本人主观上有没有可以使自己阻却XX状况的特殊情况,例如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等。
我国的四要件理论概括而言是一种耦合式的结构,将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先分而论之,在进行整合,所以这四要件便处于一个整体的位置上,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才能说明犯罪成立。
四要件论这种整体的说法看上去是各要件齐头并进的,但是,这只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并不符合人类的思维方式,人的思维是具有逻辑性的,分析问题是不会一哄而上的,但四要件论并没有就顺序逻辑问题上作出足以令人信服的说明。
而三阶层说便有XX性的推定能力。
他根据构成要件的规定,彼此之间有着紧密地推导关系和确定的环节,这种次序不是人为安排的,而是有内在的逻辑联系,三者之间的关系最终决定了构成要件先于XX性和有责性的判断。
设定了特殊的被类型化的不法,因此构成要件是XX性的认识基础。
构成要件该当性,XX性与有责性这三个阶层体系中的基本概念,如果不满足第一层次的犯罪构成要件,我们就不必考虑后面的两个层次了,这不仅节省了司法成本,而且还更加简洁明了。
相比之下,要素集合中的各个要素之间缺乏推导性,相互之间不能够实现合乎逻辑的转化和过度。
虽然四要件说不断宣扬四个要件之间是彼此联系和有机统一的关系,但这并不是论证。
如果说四要件有机的结合起来就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判断,那是不是说如果四要件还和其他的要件发生了联系,出现了有机结合的情况,会不会出现五要件,六要件呢?所以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如果说四要件是齐头并进的话,我在前文也说过了,人类思考问题需要一个始项,就是一个开头,三阶层很明显,该当性即他的始项,逻辑始项只能有一个,并且能够从这一个始项推导出所有你想要的要素。
但四要件却没有,有的学者认为是客体,而有的学者认为是主体,没有一个明确的逻辑始项是四要件说的一大弊端,体现了其不严谨。
四要件说中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是分别独立的构成要件,就像一个盘子里一块一块的小饼,当这些小饼都满足的情况下,即说明犯罪成立。
而三阶层论就好像是一个大饼,是一个整体。
在面对复杂问题时,人们很自然的会把感兴趣的问题分为几块,然后研究,最终以这些块作为基础来研究整体,但是虽然说这种化整为零的做法确实能对这些块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但是以这些不完整的方块作为理论基础研究整体难免会对整体有所遗漏,并且通常很难对整个事物提出深刻见解,研究不深,这是这种化整为零的方法的一大弊端。
从这个角度来看,四要件说在理论的整体性上是有很大欠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