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国际惯例的产生与发展
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对于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信用证条款存在模糊性、不明确性,甚至存在损害一方利益的“软条款”。
本文旨在探讨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对受益人产生不利影响,使其难以履行或增加履行难度的条款。
这些条款往往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信用证操作过程中的争议。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信用证作为一种合同,其条款的订立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证业务管理制度,加强信用证业务的风险管理。
”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该法规定了信用证作为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
4. 国际商会(ICC)规定国际商会发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是信用证业务中最重要的国际惯例。
UCP 600对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第七条:信用证应明确、简洁、具体,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述。
(2)第十条:信用证中关于货物、单据或保险的描述,不应与买卖合同中的描述相矛盾。
(3)第十四条:信用证中关于单据的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述。
(4)第十六条:信用证中的修改,应在收到修改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案例分析 焦点:信用证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是安 全,开证行与通知行建立代理关系后一般要互换密押和签 字样本,以保证不受信用证中可能出现的欺诈所侵害。由 于备用信用证是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因此 审核备用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显得格外重要。
关键: 信用证可经由除通知行之外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受益人。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ith reference to the loan agreement no. 2004HN02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 signed between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ANG Branch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ender" ) and LIAONING ABC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orrower" )for a principal amount of RMB2,000,000 (in words),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810LC040000027D in the lender's favor for amount of the HONGKONG
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 Credits(1993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500.
第二章 国际惯例

第一节 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会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节 国际结算中的主要惯例
第一节
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会
一、国际惯例的特点
㈠国际惯例的概念 国际惯例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为国际 普遍接受的通行做法。 普遍接受的通行做法。 国际规则是指国际性的行业规定。 国际规则是指国际性的行业规定。
三、有关保函的国际惯例 (一)《合约保函统一规则》 合约保函统一规则》 (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458号出版物共分六部分,28条: 第一部分(第1条)为 “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第2-8条)是 “定义及准则”。 第三部分(第9-16条)是 “责任和义务”。 第四部分(第17-21条)为 “索赔要求”。 第五部分(第22-26条)是 “失效条款”。 第六部分(第27-28条)为 “适用法律和司法”.
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也称价格术语、价格条件或交货 条件,是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品单价必不可少的一 个组成部分,它用三个英文字母作为代号来说明 用三个英文字母作为代号来说明 在一定价格基础上买卖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在一定价格基础上买卖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并 具体规定其权利和义务。 具体规定其权利和义务。 ㈡作用 一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二是表示交易中 风险、责任和费用的专门术语。所以,可以简化 交易谈判及合同的内容,节省时间和费用。
二、国际惯例的作用
1.推动和促进国际经贸活动发展 2.可避免经贸活动中的法律冲突 3.促进世界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三、国际商会
国际惯例大多是由国际性的商业组织或团 体编纂和解释的,其中最为重要的机构当属国 国 际商会(ICC)。 际商会(ICC)。
第二节
㈠含义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应用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应用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人们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和减少贸易纠纷,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些较为明确和固定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
贸易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排除惯例,那就要按照惯例来行为,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贸易惯例也是从事国际货物买卖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国际贸易有关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我们必须了解国际贸易惯例,对有些重要的惯例,要熟练掌握并能运用到国际贸易实践中去。
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国际商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1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人们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的习惯做法经过权威机构加以总结、提炼与解释,从而形成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是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惯例不符的规定。
只要合同有效,双方均要履行合同的规定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严格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判决或裁决,从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案例:我国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国商人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的需求有较为明显的季节性,故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2016年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2016年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 1、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
2、该如何处理?分析:如果合同中规定,卖方须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2016年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并返还已收款项。
这相当于排除了CIF术语卖方不保证到货的惯例。
若依此订立合同,一旦发生争议,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严格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判决或裁决,从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因此,卖方需要清楚货轮不能如期到港的可能性有多大,这种风险能否控制。
论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

论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中流传的一些经久不衰的商业惯例和规则。
这些惯例和规则不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但已被广泛接受和遵循,成为国际贸易实践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惯例主要包括海事惯例、商业惯例和金融惯例。
其中,海事惯例主要涉及货物运输、船舶租赁、保险等方面。
商业惯例主要涉及国际销售合同、信用证、仲裁等方面。
而金融惯例主要涉及汇兑、银行保函、担保等方面。
案例一:国际销售合同国际销售合同是指跨国公司之间签订的关于商品销售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国际贸易惯例起到了重要作用。
比如,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明确规定了卖方和买方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商品质量、运输风险、保险责任等。
另外,惯例还规定了如何解决合同纠纷,一般采用仲裁方式进行解决,以保证合同协议得到切实执行。
案例二:信用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支付保障的一种证明。
在进口贸易中,卖方需要保证其货物得到合法支付,而买方则需要保证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双方可以通过银行信用证来达成共识。
国际贸易惯例规定了信用证的开立、通知和使用等规则,以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三:汇兑汇兑是指国际贸易中的货币交换。
由于不同国家的货币存在多样性,因此需要通过汇率来进行换算。
国际贸易惯例规定了汇率的计算方式,并且保证货币兑换的安全和顺畅,以保证双方在国际贸易中进行货币交换时不会因为汇率问题导致经济损失。
总之,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遵循国际贸易惯例,不仅可以保障双方权益,还可以降低国际贸易的风险,增加贸易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不仅能够适用于跨国贸易,同时也适用于国内贸易中,特别是涉及到海外供应商或客户的贸易。
举个例子,中国某电子公司与美国某飞机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硬件供应协议。
协议中约定了产品的定价、数量、质量、交付时间等细节。
为了确保不同文化环境下的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双方还约定了INCOTERMS措辞、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信用证结算方式》课件

单据不符点
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银行有权 拒绝付款或承兑,并要求受益人
进行更正。
付款或承兑
01
02
03
04
正常结算
如果单据审核无误,开证行将 按照信用证的约定向受益人支
付款项。
承兑结算
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开证行 将对汇票进行承兑,并在到期
日向受益人支付款项。
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通常采用电汇 、信汇或托收等方式进行结算
通知内容
包括信用证的各项条款、交货期限、 交单要求等,以确保受益人能够准确 理解和遵守信用证的规定。
通常采用电报、电传或SWIFT等通讯 方式进行通知。
交单与审核单据
交单
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要求, 将全套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
证行。
单据审核
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对提交的单据 进行审核,检查单据是否符合信 用证的规定,包括单据的完整性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概述
UCP600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信用证操作的统一惯例,为全球 范围内的信用证业务提供指导和规范。
主要内容
规定了信用证的开立、通知、修改、审核单据、交单、承付等环节 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意义
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提供了统一的操作标准,减少了因操作不 规范导致的纠纷。
01
各国和地区根据自身法律体系和贸易实践,制定相应的信用证
法律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主要内容
02
涉及信用证的合法性、有效性、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法律规
定。
意义
03
为信用证业务提供法律保障,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
时,也为解决信用证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法规(2篇)

第1篇摘要:国际贸易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涉及到各国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
为了确保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贸易行为、保护各方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中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各国国内法律法规等。
一、国际条约1.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Agreement)《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该协定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
WTO旨在通过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促进公平竞争和贸易自由化,推动全球经济发展。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0年11月10日在维也纳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旨在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3.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CMR)《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于1961年5月23日在日内瓦通过,于196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旨在规范多式联运活动,保障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惯例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ICC)制定,自1936年起修订至今。
该通则对国际贸易中的术语进行统一解释,有助于减少因对术语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2.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仲裁规则》(ICC Arbitration Rules)《国际商会国际贸易仲裁规则》由国际商会制定,旨在规范国际贸易仲裁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各国国内法律法规1. 进出口法律法规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了一系列进出口法律法规,如关税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进出口行为,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
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1。
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国际惯例有其特定的解释和适用范围,概括地说,它通常是指由国际组织根据国际上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习惯做法而制定成文的规则,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但通过政府立法和国际立法可赋予它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弄清国际惯例的基本概念及其适用范围,必须明确下列几点:第一,国际惯例是在人们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必须指出,并不是任何一种习惯做法,都可成为国际惯例,更不能把习惯做法与国际惯例视为同义语。
第二,国际惯例通常是指经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规则,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凡未经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某些习惯做法,不能视为国际惯例.第三,国际惯例必须是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为使用的规则,如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和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等.凡国际市场上某些做法,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甚至还遭到抵制和强烈反对,那就不能视为是国际上通行的习惯做法,更不能视为是国际惯例。
即使某些做法已形成惯常做法,且在某局部地区的某行业或某港口成为惯例,却未被各国普遍接受和广为使用,由于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也不能算作通行的国际惯例。
第四,国际惯例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采用,即当事人是否采用该惯例,完全根据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采用或排除某项惯例,也可通过各方当事人约定,对某项惯例进行修改.第五,国际惯例本身既然不是法律,故不能强制推行,而不具备国际惯例品格的某些实际做法,更不能非法强制推行。
第六,国际惯例本身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过立法可赋予它具有法律效力。
有些国家的涉外法律规定,凡本国法律未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惯例的作用作了充分肯定,其中规定,合同没有排除的惯例、人们经常使用与反复遵守的惯例以及人们已经知道和应当知道的惯例,均适用于合同.此外,各国法院和仲裁庭处理涉外争议案件时,也往往参照国际惯例,这充分表明,国际惯例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