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国际惯例的产生与发展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单据签字伪造
伪造单据签字,导致单证不一致。
单据遗失或延误
由于运输或人为原因,单据未能及 时送达银行或丢失,导致单证不符。
交单延误风险
运输延误
缺乏有效管理
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延误,导致单据 无法按时提交。
贸易流程管理不善,导致交单延误。
信息传递延误
贸易双方信息传递不畅,导致交单延 误。
兑付风险
银行破产风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UCP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30年代,当时国际商会意识到需要一套统一的规则来规范跟单信用证交易。经过多年 的努力,UCP的第一版于1933年发布,并随后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发展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技术的不断创新,UCP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目前最新的版本是UCP600,于 2007年修订并发布。UCP600简化了操作程序,提高了交易效率,并进一步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未来,随着国 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和金融技术的进步,UCP还将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目录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介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核心条款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风险与防范
目录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实践应用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未来发展
0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介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是国际商会(ICC)制定的一套关于跟单信用证交易的 准则,旨在规范全球范围内跟单信用证业务的操作,保障交易的公平、透明和高效。
0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核 心条款
信用证的开立与通知
信用证的开立
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 和相关单据,开立信用证并交付 给受益人。
论信用证诈骗惩治的国际化与我国的法律应对

论信用证诈骗惩治的国际化与我国的法律应对王宝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摘要:本文从惩治国际化的视角来分析、论述信用证诈骗的遏制和预防。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信用证诈骗的国际性因素;第二部分是信用证诈骗的国际惩治规则;第三部分是惩治信用证诈骗的有关机构;第四部分介绍对信用证诈骗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诈骗;惩治国际化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0一、信用证诈骗的国际性特征信用证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信用证诈骗的载体是信用证机制,而信用证机制本身就是国际贸易的产物,因此,信用证诈骗犯罪的国际性因素是比较明显的,当然这也不排除信用证诈骗犯罪可有不涉及国际因素的纯粹的国内犯罪。
信用证诈骗犯罪的国际性因素主要体现在:#、由于各国经济、法律制度不尽相同1国际社会对信用证诈骗定位极不统一,有很多国家没有把信用证诈骗当作恶性犯罪来对待,只当作普通的民事欺诈处罚,这就导致了出现了法律上的“漏洞”和“真空”地带,例如在古巴利用假提单诈骗了-$$万美元的案犯,在美国迈阿密州只被判了%个月的监禁。
"国际上许多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正是看中了世界各国对信用证诈骗规定得不一致,有机可乘,容易逃避打击,从而大规模地从事这个行业。
%、信用证机制本身的特点致使信用证诈骗涉及国际因素。
信用证机制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手段和融资工具,而国际贸易又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商品和服务交换,所以实施信用证诈骗犯罪的主体常常处于被害人之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即,至少有一方信用证当事人身处其他国家或地区,或者信用证犯罪行为发生在或涉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从而使信用证诈骗犯罪不可避免地带有了国际性的因素。
)、如果信用证欺诈犯罪行为的加害人或者受害人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这就会使得信用证诈骗犯罪更容易得逞,而犯罪分子在得逞后又更易于逃避法律的追究,这种因素对信用证诈骗犯罪行为人来说,是一个非常有利的因素和作案条件。
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

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一、概述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是指约束着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规则以及成熟的实践准则。
在全球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全球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需要一系列明确、公正、可操作的规则与惯例来规范各方的行为,确保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探讨一些主要的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并分析其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
二、世界贸易组织与其规则体系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维护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的重要组织。
WTO自1994年成立以来,已经成为国际贸易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和执行者。
WTO的核心规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贸易壁垒的减少和贸易自由化等。
这些规则旨在促进全球贸易的公平、透明和非歧视性发展。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公正、合法的解决贸易争端的平台。
三、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与惯例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多种多样,如现金支付、支票、信用证等。
其中,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信用证是银行以买卖双方为对象,向卖方保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的一种书面保函。
它通过银行的信誉,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种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惯例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各方约定的具体的支付方式和条件,如支付期限、付款账户等。
遵守支付惯例有助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国际贸易的货物检验与验收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质量和数量是买卖双方非常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贸易的公平与可信度,各国通常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与验收。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检验方式包括现场检验、抽样检验和证书检验等。
货物的验收则是指买方对货物进行检验,确认其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准确、客观地进行货物检验与验收,是确保交易各方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的具体体现。
五、国际贸易中的运输方式与保险惯例国际贸易中的运输方式多样,如海运、空运、陆运等。
eucp国际惯例规则

eucp国际惯例规则
EUCP是指"电传信用证惯例"(eUCP),是由国际商会(ICC)制定的一套规则,用于规范电传信用证的使用。
电传信用证是指通过电子通讯手段传输的信用证。
eUCP规则是为了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发展而制定的,旨在简化和规范电传信用证的操作流程,以便更好地满足国际贸易的需求。
eUCP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电传信用证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规定了什么样的信用证可以适用eUCP规则,以及电传信用证的定义和特点。
2. 电传信用证的开证和修改,包括了电传信用证的开证程序、修改程序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3. 电传信用证的效力和责任,规定了在电传信用证操作过程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信用证的效力和解释。
4. 电传信用证的议付和承兑,包括了议付和承兑的程序,以及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5. 电传信用证的争议解决,规定了在电传信用证操作中可能出
现的争议的解决程序和方式。
总的来说,eUCP规则的制定旨在使电传信用证的操作更加简便、高效,同时也为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操作指南和
规范,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便利化。
在实际操作中,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eUCP
规则的相关内容,以确保电传信用证的操作符合国际惯例,从而减
少操作风险,提高交易效率,促进贸易发展。
同时,也应当根据实
际情况灵活运用规则,以满足各方的实际需求。
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支付方式是产生于19世纪后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后继贸易、航运、保险以及国际金融的迅速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结算方式。
它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由进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是的出口商的收款风险降低;而出口商必须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才可以获得付款,进口商的收货风险也相对减少。
因此,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
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
一、信用证概述(一)信用证的含义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有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凯利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当然,信用证也可以不经客户申请,有开证行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直接向受益人开立,这种情况主要是银行为了向他人融资或购买物品时开立的备用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交易的的标的物是单据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出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
2.信用证的开证行提供银行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
这样,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使卖方风险大的为坚减少。
3.信用证的交易具有独立性。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货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阴阳鱼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国际贸易术语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将FOB 术语分成六种,只有第五种FOB Vessel与 《2000通则》的解释基本相近。 《修订本》 中的FOB Vessel与《2000通则》中的FOB存 在两个区别: 1、风险划分界限不同,《修订本》中卖方承 担的风险是货物实际装于船上。 2、出口清关的费用,《修订本》由买方负担 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
$1280/MT CFR TOKYO $1300/MT CIF TOKYO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表示进出口商品价格的构成。 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标准。 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简化交易手续,缩短谈判时间,节约费用开支。 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三、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发展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海上贸易 19世纪中叶CIF为代表的单据买卖方式 1936年国际商会制订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53年增加适用航空运输的贸易术语 1980年增加国际多式联运和电子单证 1990年规范13种术语,2000修订至今
B、办理出口手续 C、租船订舱 D、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将货物装船 E、迅速发出装船通知 F、移交有关货运单据或数字信息
2)卖方的费用
装船前的一切费用、装船费用、货物 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3)卖方的风险 与FOB一样
2、买方的义务
1)买方的责任
A、办理保险 B、接受货运单据,支付货 款 C、办理进口手续,收取货物
船舷指承载船舶在海面上投影形 状的最大边缘界限。
案例:货物因为吊钩的故障,砸在船舷上 停留了20多秒后,又掉到海中。买方提供 的在船上的证人,说货物没有越过船舷; 卖方提供的在岸上的证人,说货物已经越 过船舷。且卖方主张由于从海上到岸上的 海风把本已越过船舷的货物又吹到船舷上。 请判定是谁的责任?
国际结算(第二版)第6章信用证

6.6汇款、托收、信用证对比
信用证方式继承了托收方式中单据与货款之间 的相互制约,更重要的是实现了由银行取代进 口商承担付款责任的转变。
表6-6 汇款、托收、信用证对比
汇款
跟单托收 跟单信用证
付款人的信用属性
商业信用
支付工具流向与款项流 向
一致
钱货衔接
否
买方风险
预付:大 赊账:无
卖方风险
预付:无 赊账:大
(1)提交的单据的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 (2)所提交单据内容与该单据本身、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 信用证条款之间均没有矛盾之处。
6.7.3审单程序
1.接单 2.审单
6.7.4存在不符点的处理
审单
无不符点 付款
有不符点
寻求申请人放 弃不符点
拒收单据并发 出拒付通知
申请人接受
申请人不接受
6.4信用证的种类 6.4.1跟单信用证vs.光票信用证
1.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指 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中包括商业单据的信用证。
2.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信用证要求 的单据中不包括商业单据。
6.4.2保兑信用证vs.无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在开证 行开立信用证之后,有另一家银行为开证行的 付款义务进行担保。
银行接受不符
银行不接受不
点
符点
拒收单据并发
付款
出拒付通知
拒收单据并发 出拒付通知
或CIP条件下的投保金额和险别等。 ④单据条款 通常要求提交的商业单据有: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检验证书、海运
提单、联合运输提单、简式运输单据、空运单、保险单、装船通知等等。 ⑤汇票条款 包括汇票的种类、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及出票日期等。 ⑥特殊条款 视具体交易的需要各异。如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限装某船或不许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1

这一时期出现的国际贸易惯例其特点是, 贸易惯例成文化、非由国家制定以及其约束 力也为仲裁机构所承认等。由此可见,目前 被广为接受的贸易惯例与各国国内法并驾 齐驱,共同规范国际贸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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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 “国际贸易惯例”,又称“国际商业惯例”, 没有既定的概念。特别是“惯例”(Custom) 与“习惯”(Usage)两词经常相互混用。就 一般字义而言,“习惯”通常是指在实践活动 中形成的一种重复性的行为;而“惯例”则是 指在重复性行为基础上产生的固定的行为 规则,它因从业人员经常采用而具有一定的 约束作用。就其确定性、规范性和普遍性 意义而言,惯例不同于由重复行为而形成的 10 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Practice)。
而这与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要求迅速、节省、 低成本背道而驰。因此,这无疑给国际贸易 业务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严重妨碍了国际贸易 的顺利发展。 为克服因各国国内商法的分歧所导致 的法律障碍,摆脱国内法的限制,近几十年 来,国际社会不断努力促使国际贸易法的 统一,通过编纂国际贸易惯例和缔结国际 条约,形成和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贸易 关系的统一的实体规范。这一时期是国际 7 贸易惯例产生的第三个阶段。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特点 (一)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 (二)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具有权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和国际公约, 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或约束力 (四)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产生 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性 (五)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予以修改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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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一)在国际贸易中适用惯例,可以避免被动 局面 (二)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作为裁决或判决的依据 五、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的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在贸易业务中往往比国际立法 更具影响力,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随着 现代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 不断迅速发展和变化,尤其是随着通讯技术 的变革,贸易过程不断缩短,手续更加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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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 第十二条:指定 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
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
第十五条:相符交单 第十六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及副本
第十八条:商业发票 第十九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第二十条:提单
UCP600的内容
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定义(通知行,申请人,银行工作日,受益人,相符单据,
保兑,保兑行,信用证,承付,开证行,议付,指定银行,交单)
第三条:解释 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 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第七条:开证行责任 第八条:保兑行责任 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第十条:修改
信用证国际惯例的产生与发展
信用证国际惯例的产生: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1929年《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3)1933年《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信用证的修订
(1)第一次修订1952年 (2)第二次修订1962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222) (3)第三次修订1974年,UCP290。 (4)第四次修订1983年,UCP400。 (5)第五次修订1993年,UCP500。 (6)第六次修订2007年,UCP600。
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
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第三十六条:不可抗力 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 第三十九条:款项让渡
第二十一条: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第二十二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租船合同提单
第二十三条:空运单据
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第二十六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
“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 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第三十一条: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