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情势变更相关的法律规定
情势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

与情势变更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
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定的理解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定的理解与释义【条文】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情势变更的界定、立法沿革及立法目的 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 度。
” [1] 本条吸收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对情势变更制度进行了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条规定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主要存在四点不同:一是不再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事由之外;二是将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情形由《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变更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三是增加规定了再交涉义务;四是增加仲裁机构为裁决机构。
此外,本条在文字表述上也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存在不同,如《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将情势表述为“客观情况”,本条表述为“合同的基础条件”。
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制度源起于十二三世纪注释法学派的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释》。
情势变更解除购房合同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房合同作为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其解除条款的适用也日益受到关注。
在购房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本文将围绕情势变更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律依据、实施步骤进行详细阐述。
一、情势变更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解除购房合同的实施步骤1. 确认情势变更事实当事人应首先确认情势变更的事实,包括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
在确认情势变更事实后,应收集相关证据,如政策文件、新闻报道、政府公告等。
2. 通知对方当事人应在确认情势变更事实后,及时通知对方,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通知方式可采取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确保对方收到通知。
3. 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在通知对方后,就解除合同事宜进行协商。
协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4. 法院审理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情势变更的事实、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损失等进行审理。
5. 判决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若认为符合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将判决解除合同。
当事人应按照判决结果履行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义务。
6. 损害赔偿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注意事项1. 及时通知对方:在确认情势变更事实后,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避免因延迟通知导致损失扩大。
情事变更法律后果承担(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约定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从而引发情势变更问题。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文旨在探讨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
二、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1. 不可预见性不可预见性是情势变更的核心特征。
所谓不可预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变化。
这种不可预见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变化;(2)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这些变化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3)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这些变化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发生的。
2. 非商业风险非商业风险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变化,不是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市场变化、经营决策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非商业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自然灾害;(2)政策调整;(3)法律法规变动;(4)不可抗力等。
3. 对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情势变更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实现成本过高。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合同标的物灭失;(2)合同标的物价格大幅波动;(3)合同标的物无法生产或者无法采购;(4)合同标的物质量严重下降等。
4. 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变化,使得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其明显不公平,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将承受过高的损失;(2)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将无法获得预期的利益;(3)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情势变更是指因为不可抗力、相对人原因或者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履行内容发生了变更。
在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
针对情势变更,合同中通常会有相关的条款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等。
《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原因,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施工项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建设手续管理机关可以与施工人员重新协商确定施工方案并变更合同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投标文件的修订事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工期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与中标人协商变更中标文件。
二、情势变更的基本原则1. 合同自愿原则:情势变更应基于双方的自愿,不能强制变更。
2. 平衡利益原则:情势变更应考虑双方的利益,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3. 应对风险原则:情势变更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发生的,双方应共同承担相应的风险。
4. 公平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适用于以下情况: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事件;2. 合同条款约定:合同中约定了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方式;3. 相对人原因:如业主的要求、政府的命令等导致施工方无法按照原合同条款履行。
四、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变更合同、索赔补偿、协商解决等。
1. 变更合同:当情势变更发生时,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量、材料品牌等。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前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合同的效力及其变更。
具体来说,在合同生效后,因各种原因,参与方可能会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而合同法对这种情况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探讨。
什么是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各方原来约定的条件不能够履行,因此需要对原有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情势变更可以发生在合同期内,也可以发生在合同期满后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法律对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可以适用于特定的情况,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时,情势变更也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当合同各方在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是自愿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威胁、欺诈或者其他不公平的手段来达成协议。
这个原则旨在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协商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合同一致原则情势变更的协议必须是各方一致的,即协商的结果必须是所有合同各方都同意的。
这样可以保证任何一方都不会因为无法接受协议而受到不公正的损失。
3. 诚信原则当各方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诚实守信、信守承诺,不能一边达成协议,一边违背协议。
这个原则可以有效的避免各方产生误解和矛盾。
4. 优先原则如果情势变更的协议与其它合同条款相冲突,应该对其进行协调,在有利于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各方合同约定的积极履行义务。
情势变更的意义和作用情势变更是在合同期内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发生了变化,此时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由于情势变更的协议是在各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其约定可以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并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等各种客观情形,为合同各方提供更好的商业资源利用和风险管理方式。
结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特殊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当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各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诚信等原则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更好地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让我们先看看情势变更原则到底适用什么条件。
合同签订的时候,双方是有个共同的假设的——大家都是站在一个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的。
如果外界发生了剧烈变化,这个共同假设就被打破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变化是不是就能成为你改变合同条款的“通行证”呢?嗯,必须得有几个条件才能符合“情势变更”的标准。
首先是,变化必须是无法预见的。
这一点非常关键啊。
你说,如果合同签订的时候,市场已经出现了剧烈的波动,而你当时还忽视了这一点,后面再来拿这个当借口,那可就没法说得通了。
所以啊,要想用情势变更原则,得是变化突然出现,你也无法预料的。
你不能说是你自作聪明,明明知道风险大,但偏偏不当回事。
就像买股票,知道市场有点不稳定,却偏要赌一把,最后亏了再说“行情不行”似的,这可不行!还得是这种变化大到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
就是说,这种变化得让你根本无法按照原定合同的内容继续履行。
比方说,你租了个店铺,本打算开个小餐馆,结果相关部门一宣布要征收这块地。
你是能继续开餐馆吗?不能了吧?这样的大变化就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了。
再比如,你原本是买了设备准备生产一款手机,结果原材料的价格突然翻了倍,整个生产成本大幅上升。
如果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继续走,几乎等于赔钱卖命,这时候你也可以尝试去修改合同。
不过呀,虽然情势变更原则看起来像是“救命稻草”,但它不是随便能拿来用的。
这可不是大家一有点小事就拿出来作为“借口”的。
法律上有明确要求,不能随便改变合同。
要改变合同,得有合理的理由,并且这种变化必须是非常严重的,不能仅仅因为某个小问题就主张情势变更。
即使符合条件,双方还得进行协商,达成一致。
你不能说,突然之间有了困难就单方面想要改合同。
毕竟合同是两个人(或多个主体)之间的约定,不是你说改就能改的。
否则,那真是“走后门”的感觉了。
说到这,可能有些人会问:“哎,那我如果不想改合同,行不行?”答案是可以的!情势变更原则并不是强制的,最终还是得看双方的意愿。
合同法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合同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
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情势变更制度,以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势变更。
本文将从情势变更的定义、适用条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对合同法情势变更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情势变更的定义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从而影响合同履行。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如下:1.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
2.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抗力性:情势变更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3.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归责性: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4. 情势变更具有重大性: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
5. 情势变更具有持续性:情势变更具有持续影响,不是暂时性的。
四、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1. 合同解除:在满足情势变更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2. 合同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以适应情势变更的情况。
3. 损害赔偿: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的,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 违约责任免除: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情势变更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抗力性、不可归责性。
2. 情势变更是否具有重大性、持续性。
3. 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
4.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理。
5. 合同履行情况及损失程度。
民法典533条情势变更原则解释
民法典533条情势变更原则解释
民法典5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这是民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情势变更指的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原本合法的行为变成了不合法的行为,或者原本不合法的行为变成了合法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法律如何解决?533条就是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而设立的。
首先,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如果情势变更是因为法律法规的变化所导致的,那么原来的行为仍然有效。
例如,某个法律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实行某种行为,但是后来这个法律被修改了,这种行为变成了不合法的行为。
但是如果在这个变化之前已经有人实施了这种行为,那么这个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其次,如果情势变更是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所导致的,那么原来的行为可能会失效。
例如,某个合同规定在某个时间内可以实行某种行为,但是由于某种原因,这个时间被推迟了。
这种情况下,如果推迟的时间超过了原来规定的时间,那么原来的行为就会失效。
最后,如果情势变更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所导致的,那么法律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例如,某个合同规定在某个时间内可以实行某种行为,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这个时间被推迟了。
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结果来判断。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解决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
我们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应用这个原则,以推动我们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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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情势变更原则(3篇)
第1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旨在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从而造成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工程施工情势变更原则进行阐述。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赖以订立的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应允许合同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1. 合同有效成立:当事人之间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合法有效。
2. 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合同订立后,合同赖以订立的情势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3. 情势变化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由于情势变化,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4. 当事人协商不成: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则1. 当事人协商: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首先与对方协商,寻求合同变更或解除的解决方案。
2. 司法或仲裁:若当事人协商不成,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3.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审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情势变更案件时,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4. 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案例以固定价格合同为例,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或人工费用过快上涨,当事人能否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建筑材料价格或人工费用的上涨没有超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不予支持;若建筑材料价格或人工费用的上涨超出了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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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情势变更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第二十七条:“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
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
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
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
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
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