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设计常用规范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远离污染源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

1.2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2.0.1条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m,大型不应小于12m,特大型不应小于 15m;

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小于3.5m;

第3.1.1条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池座第一排观众地面至设计视点的高差不应小于1.50m及不大于2.50m。

第3.1.3条最大视距尚宜控制在36m以内,最大值不应大于40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第2.3.3条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2.3.4条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1.2条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第4.1.2条广播室的窗宜面向操场布置。

第4.1.3条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健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水池和电源插座

第6.2.1条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第6.2.3条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第3.3.7条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宜设在一层;其窗不宜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第3.3.8条物理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0条生物实验室宜设准备室、标本室、仪器室、模型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1条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室外阳台和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七、生物标本室宜为北向布置,

第3.4.2条自然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教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六、教具仪器室应设门与教室相通。

第3.4.6条美术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三、教具贮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四、教室四角应各设一组电源插座,室内应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和水池。第3.8.2条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的平面宜布置为独立的教学单元。

二、微机操作台宜采用平行于教室前墙或沿墙周边布置。

三、微机操作台前后排之间净距离和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700mm。

第3.9.3条合班教室的地面,容纳两个班的可做平地面;超过两个班的应做坡地面或阶梯形地面。

第3.9.4条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000mm。

第3.9.5条在计算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视线升高值时,设计视点应定在黑板底边;隔排视线升高低宜为120mm;前后排座位宜错位布置第条当教室设置普通电影放映室时,放映孔底面的标高与最后排座位的地面标高的高差不宜小于1800mm;最后排地面与顶棚或结构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200mm。

第3.9.7条放映白昼电影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映室的净宽度宜为教室长度的1/4~1/2。

第3.10.3条体育器材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体育器材室宜靠近运动场,并宜与体育教师办公室和体育教师更衣室相邻布置。

二、体育器材室应设借物窗口和易于搬运运动器械的出入口。

第3.11.2条阅览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

第4.2.3条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

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第2.2.4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第3.2.2条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5m,宽度为~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30m。

第3.2.7条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3.6.4条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第3.7.4条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一、二级)=10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三级)=12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一、二级)=6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三级)=8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0.9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6.0.10 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2.1.5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第2.1.6条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第3.2.1条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

第3.2.2条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3.2.3条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3.3.1条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第3.3.3条室内外地面

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第4.2.4条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具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

二、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0.70m;

三、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四、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五、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

六、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七、单侧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及双侧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

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八、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

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4.0.2用地自然坡度水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5.0.3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挡土墙和护坡上、下缘距建筑2m,已可满足布设建筑物散水、排水沟及边缘种植槽的宽度要求。但上缘与建筑物距离还应包括挡土墙顶厚度,种植槽应可种植乔木,至少应有1.2m以上宽度,故应保证3m。

1各专业规范都明确规定最小地面排水坡度为%,

2 为了便于组织用地高程至少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防止用地成为“洼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

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高-高=13

高-裙,1,2级=9

裙-裙,1,2级=6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 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

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5.2.1条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一二级/一、二级=6

一二级/三级=7

一二级/四级=9

三级/三级=8

三级/四级=10

四级/四级=1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第9.3.10条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

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8.0.5.5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4.0.3 混凝土垫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0;混凝土垫层兼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一般民用建筑中的混凝土垫层最小厚度可采用50mm

6.0.24 建筑物四周应设置散水、排水明沟或散水带明沟。散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散水的宽度,宜为600~1000mm;当采用无组织排水时,散水的宽度可按檐口线放出200~300mm

6.0.24.2 散水的坡度可为3%~5%。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二、厕所应设前室,前室内宜设置洗手盆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5.2.2 进站广厅人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3.2.3.1 旅客、车辆、行包和邮件的流线避免交叉。

3.2.3.2 进、出站旅客流线在平面或立体上分开。

5.5.2.1 行包库的位置宜靠近旅客列车的行李车处。

5.8.2 服务员室应设在候车室或旅客站台附近

检票员室应设在进、出站检票口附近

在站房出口处应设补票室

6.1.4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2.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应具有良好的朝向。

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通。

第4.3.2条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

3.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第4.4.3条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 应远离振源

1.静电复印室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

第4.4.6条中心控制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第5.3.2条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0m,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场地设计相关要求规范地整理

场地设计相关规范摘要 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 A.《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档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B.《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2.2.2 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2.2.3 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m。 消防间距控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规定: 第3.3.8条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00m。 第5.2.1条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第4.2.1条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场地设计规范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 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 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OOm 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1.0.3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 规模,应符合表1.0.3 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 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 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有关场地设计的规范条

有关场地设计的规范条(一)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2.1.5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第2.1.6条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

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第3.2.1条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 应小于15m×15m。

场地设计规范

场地设计规范 场地设计规范 有关场地设计的规范条文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1.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和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和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新版)4.1.6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5.当基地通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基地内通路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通路宽度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

体育场设计规范

体育场设计规范 体育场设计规范是指对体育场的设计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下面将介绍一些体育场设计规范。 一、场地选址规范 1. 体育场选址应避免污染源和噪声源的影响,且周围环境应相对安静。 2. 选址应具备良好的地形条件和排水条件,地质条件稳定,土壤适宜。 二、场地布局规范 1. 按照体育活动的需要,合理设置主场、训练场、功能场馆等区域。 2. 各功能区域之间应相对独立,设置适当的绿化带和交通道路。 三、场馆建设规范 1. 场馆建筑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设置充足的灭火设备和疏散通道。 2. 坐席布局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保证观众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3. 场馆应设置适量的洗手间和饮水设施,提供基本的卫生和便利条件。 四、场地标识规范 1. 设置统一的场地标识和指示标志,便于观众和运动员的识别和定位。 2. 标识和标志应具有明确的表达方式和易于理解的符号,避免

造成误导或混淆。 五、电气设备规范 1. 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安全规范,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 2. 电气线路应合理铺设,布线规范,避免线路交叉和过度走线。 六、照明设备规范 1. 照明设备应能提供足够的照明强度,保证运动员和观众的安全和视觉效果。 2. 照明设备应具备防水、防雷击、防腐蚀等功能,以确保设备的长期可靠性。 七、音响设备规范 1. 音响设备应能提供清晰、准确的音响效果,满足现场观众的听觉需求。 2. 音响设备应设置合理,方便调音和维护,避免对场地整体设计造成干扰。 八、绿化景观规范 1. 周边绿化应根据场地的特点和设计需求进行合理的规划和植被配置。 2. 绿化景观应具备较高的美学价值和环境效益,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视觉享受。 以上是体育场设计规范的一些内容。通过严格遵守这些规范,可以确保体育场的功能完善、使用安全,并提升观众的体验和

有关场地设计的规范条文

有关场地设计的规范条文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电子版)摘录的三科作图题相关规范条文,欢迎随贴,特别是场地设计方面的。。。 。。。。。。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第5.4.4条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远离污染源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场地设计相关规范的整理

【关键字】建筑 场地设计相关规范摘要 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 A.《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档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根底、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B.《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2.2.2 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根底、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2.2.3 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m。 消防间距控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规定: 第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

场地设计相关规范

场地设计相关规范 城市规划面 基地关系 对于建筑物外部,设计构思最重要的一点是建筑物与环境的关系。 建筑与相邻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 筑可毗邻建造。 建筑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的最低日照要求。 除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建筑基地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红线。如因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外另定建筑范围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红线不连接时,应设道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1.道路红线与城市道路用地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有三种情况: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重合,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相连。 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过场地。其中场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属于城市道路用地,不能用于场地内建设项目的建设使用。 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分离,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不相连。 2.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如外墙、台阶、橱窗等)靠临街面的界线,沿街建筑不得越过建筑红线。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 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一般情况下,道路红线就是建筑红线。 3.建筑范围控制线 建筑控制线又称建筑线或建筑红线。其规定主要有: (道路)红线后退 契约限制 建筑范围控制线与红线之间的用地,归基地持有者所有,亦供其使用,可布置道路、绿化、停车场及某些非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并计入用地面积参加其 他指标的计算。 场地与城市道路的连接 一般情况下,场地应与城市道路(红线)相连。其连接部分的位置与最小宽度,应满足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交通联系的需要和消防车辆的通行要求,并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 人员密集的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场地设计常用要求规范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远离污染源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 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有关场地设计的规范条文

有关场地设计的规范条文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第5.4.4条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远离污染源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2.0.1条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m,大型不应小于12m,特大型不应小于 15m; 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小于3.5m; 第3.1.1条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池座第一排观众地面至设计视点的高差不应小于1.50m及不大于2.50m。 第3.1.3条最大视距尚宜控制在36m以内,最大值不应大于40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第2.3.3条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2.3.4条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1.2条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第4.1.2条广播室的窗宜面向操场布置。 第4.1.3条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健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水池和电源插座 第6.2.1条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场地知识)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电子版)摘录的三科作图题相关规范条文,欢迎随贴,特别是场地设计方面的。。。 。。。。。。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第5.4.4条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远离污染源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场地设计 规范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 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 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