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公司机密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公司机密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公司的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商业利益,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地位,在员工及相关方面建立正确的保密意识,订立本制度。
第二章定义1.机密信息:指公司在业务活动中所获得的、具有价值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研发情况、商业计划、销售渠道、客户信息、本钱分析、合同、技术资料等。
2.商业秘密:指公司在商业活动中所积累的独特经验、技术、管理模式、流程、商业关系、商业合作、商业计划等,不公开的或相对他人不易取得的信息。
第三章保密范围和保密等级1.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范围包含全部部门、员工和合作伙伴,保密等级分为三级:高级机密、紧要机密和一般机密。
2.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包含全部员工和合作伙伴,不设保密等级。
第四章保密义务1.公司全部员工均须遵守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窜改、复制或对外供应公司的机密信息。
2.公司全部员工均应尽职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竞争对手或其他机构透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保密措施1.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关保密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加密技术、访问权限掌控、安全策略和措施等,保证公司机密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2.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本领,并签署保密协议。
3.公司应建立保密档案,对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进行分类、存储和管理,确保保密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公司应加强安全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进出掌控、设备防护、网络安全、物理安全等,保障公司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六章违规惩罚1.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责,包含但不限于警告、停职、解雇或追究法律责任等,并保存追究经济赔偿的权利。
2.如发现外部人员侵害公司的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公司将依法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1.本制度属于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全部员工和合作伙伴。
2.公司保存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修订后的制度将及时通知相关方。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财产,为了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商业信息,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规定。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不能为公众所知悉,并对其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管理秘密、市场信息、客户资料等。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企业需要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1. 保护企业竞争优势: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商业秘密可以确保企业的技术、知识以及市场信息不被竞争对手获取,从而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
2. 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商业秘密保护可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因为企业知道自己的商业秘密不会被泄露,可以安心投资和开发新的商业机会。
3. 维护企业形象和信誉:商业秘密保护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保护商业秘密能树立企业的形象,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并赢得客户、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三、1. 保密协议:企业应与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和责任,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 员工培训:企业应定期组织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加强员工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和意识,教育员工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对新员工的培训,使其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和规定。
3. 访客管理:企业应建立访客管理制度,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审批,并限制其进入涉密区域。
特别是对于商业谈判和技术讨论等重要会议,企业应加强对访客的监控和筛选。
4. 网络安全: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安全也成为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方面。
企业应制定网络安全政策,设立防火墙、加密技术等网络安全设施,严格控制对商业秘密的访问和使用。
5. 法律保护: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还需借助法律手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可以将商业秘密列为保密信息,并在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协议中明确条款,一旦发生泄露,可以享受法律保护和追究责任的权益。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一、概述本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旨在确保公司的商业秘密受到适当的保护,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滥用或未经授权的访问。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合作伙伴和供应商,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商业秘密的定义1.商业秘密是指由公司开发、获取或拥有的任何未公开的、对公司具有价值且不为一般公众所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财务数据等。
2.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以下特征:a.未公开:商业秘密不应向公众或未经授权的个人或实体泄露。
b.价值:商业秘密应当对公司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c.保密措施:公司已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1.标记和分类:公司应将商业秘密明确标记并分类,以便于员工识别和妥善处理。
2.保密协议:所有与公司接触并了解商业秘密的员工、合作伙伴和供应商都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保密义务、保密期限、对商业秘密泄露的违约责任等。
3.存储和访问控制:公司应采取适当的物理和电子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存储和访问,例如使用安全的文件柜、加密技术、访问权限控制等。
4.培训和教育: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和意识。
5.网络安全措施:公司应采取适当的网络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网络入侵和数据泄露,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四、商业秘密的使用和披露1.内部使用:员工在工作中可以使用商业秘密,但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并且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个人目的或未经授权的用途。
2.保密义务:员工、合作伙伴和供应商都有保持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滥用或未经授权地访问商业秘密。
3.团队合作:在项目合作中,员工可以分享商业秘密给合作伙伴或供应商,但必须事先获得公司的授权,并确保对方同意遵守保密协议。
4.法律合规: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请求或政府执法机构的要求披露商业秘密。
五、违约处罚1.对于违反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辞退等。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具有以下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不为该信息的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二)具有实际的、潜在的商业价值;(三)经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第三条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坚持积极防范、有利工作的指导思想,遵循需要知悉原则和分割原则;需要知悉原则是指根据管理、科研、业务工作的需要,若不向员工授权掌握某项商业秘密就无法进行生产、工作或者达成某项交易,应使其知悉该内容;分割原则是指把完整的事项根据经营、管理不同环节分割成若干部分,每个环节只能知悉本部分商业秘密的内容;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第五条公司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六条公司应把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列入各级领导议事日程,纳入公司各部门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第七条公司保密、法律和宣传部门应经常性的加强员工保密教育,普及保密知识,不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第八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公司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研究决定商业秘密保护重大事项;第十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是公司商业秘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保密法规和公司有关保密制度;(二)组织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三)监督指导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及定密、标密工作;(四)负责出国携带资料或新闻宣传的保密审查;(五)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六)调查处理公司失、泄、窃密事件;第十一条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行领导负责制;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二条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行分工负责制,遵循“谁主管业务,谁负责保密”和“谁涉密,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担负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密事项的保密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并针对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专业性保密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部门应设立专兼职保密员岗位;专兼职保密员岗位职责是:(一)落实国家及公司各项保密规定,制定本部门保密事项的保密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本部门保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负责本部门商业秘密的定密、解密的工作;(四)协助调查处理本部门失、泄、窃密事件;第三章范围和密级划分第十四条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某一信息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一)影响公司改革和发展的事项;(二)影响公司营销活动的事项;(三)影响公司技术进步的事项;(四)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的事项;(五)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六)影响公司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七)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安全的事项;(八)影响公司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九)公司特别指定的其他保密信息;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品价格、产销策略、招投标文件、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档、公司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财务状况、法律事务、重大改革方案等;第十五条公司商业秘密密级按重要程度划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等级;关系到公司生存与发展及重大经济利益的应划为AAA级,关系到公司发展及经济利益的应划为AA级,影响公司经济利益的应划为A级;第十六条公司商业秘密项目的确定和修改应遵循“谁产生秘密,就由谁定密”的原则,依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密源产生部门拟出保密项目,本部门保密员审核、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确认后,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汇总后报公司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将对保密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第四章标识和保密期限第十七条公司商业秘密的标志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应依照公司设计保密项目的内容选定;保密期限应依照公司涉及保密项目的内容选定;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可以定为长期;标注密级时应同时标注保密期限;第十八条密源产生部门应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各类公文,在发文稿纸上的相应栏目做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第十九条密源产生部门应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各类公文、领导讲话、报表、资料等纸介质秘密载体做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第二十条密源产生部门应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磁介质、光盘介质等秘密载体严格按照存储文件同样的密级进行管理,在适当位置加盖“公司商业秘密保密标记章”,做出标识;第五章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包括建立保密制度、做出保密标识、加盖保密标记、附注保密文字说明或提出口头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等合理措施;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内部保卫工作;未经许可,非本公司人员不得进入公司办公及会议场所;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重点涉密区、保密部门及涉密部位的管理;一公司领导办公区为特别保密区,总经理办公室、财务、技术、事务、信息、采购、销售等部门重点涉密部门;二特别保密区、重点涉密部门、重点涉密部位,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或接触;第二十四条公司必须与重点涉密部门、部位和岗位的重点涉密人员,以及所有涉密人员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对上岗、在岗、离岗各环节实行严格监督,发现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知悉范围,严格按规定的数量制作商业秘密载体,严格按指定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完善商业秘密载体收发、传递、借阅、复制、管理、销毁等管理工作;一收发商业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二传递商业秘密载体,送往外部门的,必须通过机要方式寄送,严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传递;商业秘密载体不得携带和邮寄出境;特殊情况下确需携带时,必须履行保密审查手段,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三借阅AAA级、AA级载体应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四复制商业秘密载体应经密源产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复制的商业秘密载体应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五销毁商业秘密载体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将商业秘密载体作为废品或垃圾出售给个体商贩或者废品收购点;六商业秘密载体应当由各部门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保存,并由专人管理,阅办后要及时清退、归档;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对计算机和网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计算机应设置用户口令,关键数据和软件应加密;电子邮件和语音信箱密码应加强防护;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存储在公用电子邮箱、私人电脑或私人用途的移动硬盘内;未经批准,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带离保密办公区域;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该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措施;四涉密计算机网络应当与公共信息网络实行有效地物理隔离;严禁涉密计算机网络及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直接或间接与公共信息网络相连;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对涉密会议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会议场所应当具有屏蔽保密效果或保密条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二会前应对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三不得采用电视或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AAA级内容的涉密会议;四涉密会议文件、资料必须加注保密标识,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做好登记,重要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标明“会后收回”字样,会议休会或结束时,会议主办部门及时收回清点、登记;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计划、营销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严禁泄露货源、库存、价格等信息;第三十条公司应加强项目投资计划、商务谈判、招投标等关键环节的保密管理;一谈判或合作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订立保密条款,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保护措施、保护义务、违约责任等;二参与项目谈判、招投标的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一条公司在新闻宣传、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实行保密审查制度;一对外公开发表的论文和新闻,应由发布人所在部门进行保密初审,然后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保密审查;二对外宣传和举办展览,参加评审会或鉴定会,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论文、交流材料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应由密源产生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外来人员参观考察和交流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合理安排行程路线,重要涉密部门、部门、装备禁止参观或者拍照;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涉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涉外工作保密的有关规定,对确需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应事先签订保密协议,严格界定提供和使用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在合作研究与开发、专利转让、委托加工等活动中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一委托或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时,应订立保密协议、对涉密的具体内容、使用范围、权利归属、商业秘密的披露及保密义务,以及项目完成后商业秘密的管理、使用,违约责任等应做出约定;二转让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订立保密协议,约定许可使用的地域、时间、内容、使用方式、使用费用及违约责任等;三委托加工产品、提供设备或承销其产品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订立保密协议,对该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措施、禁止转让、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第三十五条商业秘密的解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商业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二保密期限未到,原定保密部门或有关部门认为需提前解密的,应报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审核,解密时应在原密级旁标明“解密”字样并做好登记;三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定保密部门确定;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国家机关要求披露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应向国家机关说明情况并请求予以保密;第三十七条公司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第三十八条公司对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所属部门、员工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三十九条公司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泄密事件的所属部门员工应该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六章员工的保密义务和权利第四十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订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条款或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明确保密的范围、内容、责任和义务、期限及违约责任;公司有权拒绝聘用不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人员;第四十一条公司员工应谨慎、妥善保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一切有关资料、记录、软盘、设备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二违反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披露或提供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三未经本公司许可,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途;四协助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商业秘密;五非法侵害、利用他人商业秘密;六泄露因执行职务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第四十二条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保密期限届满;一原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物品应当全部退还公司并办理移交手续;二不得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三年内,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部门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员工遵守前款规定,造成实际损失并提出补偿请求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三条公司员工应司法、行政、立法等机构要求披露或提供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资料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并配合公司采取适当措施;第四十四条员工发现商业秘密泄露,应及时向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报告,协助相关人员调查并采取积极有效地补救措施;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保密义务解除:(一)商业秘密保密事项期限届满;(二)公司正式公开披露该保密事项;(三)公司违反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约定义务的;第四十六条公司与员工双方因商业秘密保护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二属于其他争议的,可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编制:审核:批准:日期:日期:日期:。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连续发展本领,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以及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外部人员。
第三条公司商业秘密是指对公司具有商业价值并取得了合法保护的技术信息、业务经验、商业计划、市场机密、客户资料、研发成绩、专有技术等。
第四条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公司员工的义务,违反保密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及公司纪律处分。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保护原则第五条商业秘密的保护原则是保密、合理使用、限制披露、加密和安全管理。
全部员工都必需严格遵守这些原则。
第六条保密原则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人员泄露,包含亲友、媒体等。
第七条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员工在使用商业秘密时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尽量确保秘密的完整性和安全。
限制披露原则是指员工在处理商业秘密时,必需在授权的情况下披露给相关人员,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九条加密原则是指公司对商业秘密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安全管理原则是指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含物理安全、系统安全和人员安全等方面,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第十一条公司将商业秘密分为不同级别,并予以相应的保护措施。
员工必需依据商业秘密的级别,合理使用、限制披露和加密。
第十二条公司将商业秘密信息分为电子信息和纸质信息。
员工在使用、处理和存储商业秘密信息时必需按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要建立完善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每个员工只能访问其工作职责所需的商业秘密信息。
第十四条员工在离职时必需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全部的商业秘密信息归还给公司。
离职员工应连续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公司将不定期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和认得。
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报告,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如何保护商业机密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如何保护商业机密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业机密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取得并具有实际或潜在商业价值,同时采取了保密措施以确保其保密性的信息和资料。
商业机密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为了保护商业机密,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提供一些实用的保护商业机密的方法。
一、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是保护商业机密的重要法律依据,不同国家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原则是相似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定:1. 定义和范围:商业秘密保护法通常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只要符合保密性和商业价值的要求,都可以被视为商业秘密。
2. 保密义务: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定了保密义务,即任何知悉商业秘密的人都有义务保守秘密。
这包括了企业的雇员、供应商、合作伙伴等。
3. 保护措施:商业秘密保护法鼓励企业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来确保商业机密的保密性,例如订立保密协议、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4. 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商业秘密保护法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例如赔偿损失、禁止侵权行为等。
二、如何保护商业机密除了依靠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外,企业还可以采取一些实用的方法来保护商业机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护商业机密的方法:1. 订立保密协议:企业可以与雇员、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在获得商业机密时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2. 提高员工意识:加强员工对商业机密的保护意识培训,教育员工如何处理敏感信息,不轻易泄露商业秘密。
3. 限制信息访问权限:对不同级别的员工设定不同的信息访问权限,减少商业机密泄露的可能性。
4. 加密和保护电子数据:使用加密技术和安全设备来保护电子数据的安全,确保商业机密不被非法获取。
5. 建立保密文化:营造企业内部的保密文化,强调商业机密的重要性,使所有员工都积极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保密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二、保密范围1. 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商业计划、合作伙伴及客户信息等。
2. 员工在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公司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范围。
三、保密义务1. 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外部合作伙伴在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也需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获取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公司或个人。
四、保密措施1. 公司将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级别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2. 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3. 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五、保密管理1. 公司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2. 对于发现泄密行为的员工,公司将严格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商业秘密的转移1. 员工在离职前不得擅自将商业秘密带出公司,应当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带走相关资料。
2. 公司是否同意离职员工将商业秘密带出公司,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七、保密责任1. 公司领导应当加强对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视,确保保密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员工应当积极遵守保密制度,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八、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理1. 对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员工,公司将严格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如因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保密制度的解释权公司保留对本保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由公司领导组织制定并征得大多数员工的同意。
十、附则本保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调整或修订应当通过公司内部通知方式向全体员工公布。
任何与本保密制度相违背的规定,均无效。
以上就是本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
保险集团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行为的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下属各专业公司,本办法所称“公司”指集团公司和各专业公司。
第三条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由集团法律部统一实施。
第四条集团公司和专业公司总部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公司二级机构负责人为本部门/机构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人。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形式第五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第六条商业秘密不仅包括属于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公司不享有所有权,但可以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属于第三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下述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一)重要会议信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纪要、决议及相关会议资料);(二)公司战略信息(涉及公司战略的重大分析、调研、改革、咨询报告或方案);(三)公司制度信息1.公司制订的具有独创性或与其他企业有区别的各项规章制度;2.各种标准化程序文件、相关质量记录、检查记录;(四)公司经营信息:1.财务信息:尚未公开的资产、财务数据、文件、报告;2.投资信息:投资金额、方向、组合等资金运作情况3.产品信息:产品开发数据、文件、报告;4.业务信息:业务流程、规范、标准、诀窍;营销渠道;销售、推广、合作计划、方案、标书等;5.客户信息:客户资料原始档案、客户资料电子化档案;6.培训信息:公司自行开发和购买的培训课程及资料;7.人事信息:干部提升和任免计划、薪酬待遇及考核情况、人员档案;人力资源整体规划及投入/产出模型等技术工具;潜力干部人才库及接班人计划等信息;8.稽核监察信息:专项稽核材料、离任稽核材料、日常稽核材料等;(五)公司IT信息:1.软件、程序及流程图、逻辑图、需求文档等配套资料;2.系统文档的硬件配置、结构图、应用系统配置、测试报告、安全策略、安全措施等;(六)重大项目信息:1.重大项目的谈判、招投标情况;2.重大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方案;3.重大合同;4.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资料;(七)公司其他具有经济利益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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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商业秘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流失,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体包括: 1.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研发有关的,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的产品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数据及其算法以及产品开发计划等;它可以资料、图纸、样品.手册文档、工装夹具、模具、软件等形式存在; 2.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投资计划、市场营销方案、广告宣传方案、销售及采购渠道、供应商及客户名单、财务资料、合作协议、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以及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的、构思之中的经营项目等信息; 3.依据法律或有关协议,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第三条 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秘密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商业秘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即以各部门为基本单位,以总经办为监督管理机构,统分结合、执行与监督并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总经理负责: 1.审核或决定商业秘密管理的重大决策; 2.审核并批准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3.认定.解除绝密级商业秘密; 4.保密奖惩的审批; 第七条 总经办职责: 1.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监督; 2.年度保密计划.总结的撰写与执行; 3.保密检查; 4.认定或审核涉密人员与事项,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与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5.泄密事件查处,提出奖惩建议; 6.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条 各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措施及决定; 2.向总经办提出商业秘密管理建议; 3.申请认定、解除涉密事项与人员; 第九条 各部门从事商业秘密管理的人员固定为二人,分别为本部门第一负责人和其指定的商业秘密管理员,商业秘密管理员在本部门第一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全面、具体负责本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第十条 商业秘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总经理指定具体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小组为本项目商业秘密管理的基本单位,项目经理和其指定的商业秘密管理员为本项目的商业秘密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认定与解除 第十二条 商业秘密根据其重要性分为绝密AAA、机密AA、秘密AA三个等级: 1.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会使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⑴涉及本单位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项目信息; ⑵直接影响本单位权益和利益的重大决策.经营信息; 2.机密级,是重要的商业秘密,一旦泄漏将会使公司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受到较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⑴重要的产品研发信息; ⑵重要的技术图纸、资料、协议; ⑶在一个较长时间内能够影响本单位权益和利益的经营、技术信息; 3.秘密级,是一般的商业秘密,一旦泄漏将会使公司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受到一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⑴用户及供应商名单; ⑵未开标前的标底及投标书; ⑶其它不需做为绝密.机密级管理的信息; 第十三条 非特殊说明,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为: 1.绝密级20年; 2.机密级10年; 3.秘密级5年;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涉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并报总经办审批; 第十四条 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商业秘密由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予以认定,报总经办审批;绝密级商业秘密由总经理直接认定; 总经理认为各部门认定的秘密级或机密级商业秘密应当认定为绝密级的,可直接变更密级; 第十五条 密级认定后,认定部门应当立即填写商业秘密信息表明确商业秘密名称、密级、涉密人员、认定时间等信息,并随涉密载体一并移交本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员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 对须调低密级或已经公开、没有必要继续保密的涉密信息,各部门应填写变更或解除商业秘密信息审批表,经部门申请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分别于每年6月、12月对商业秘密进行一次梳理,并将有关调整报总经办备案; 第四章 商业秘密管理 第十八条 商业秘密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分级管理; 2.限定涉密人员范围; 3.绝密级商业秘密实行代码管理; 4.在涉密载体上标注商业秘密保护信息; 5.严格参观、访问程序和路线; 6.对信息传播进行审核处理; 7.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8.对离职涉密人员进行脱密处理; 9.与合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10.其它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应严格限定在已经知悉和因工作需要必然会接触该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内,不得因工作便利,随意指定涉密人员; 需要新增涉密人员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总经办审批后,方可接触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附载着商业秘密的载体以下简称涉密载体实行集中管理,即由商业秘密管理员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涉密载体,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接触.使用或持有涉密载体; 认定前已经持有的涉密载体,应当移交商业秘密管理员; 第二十一条 涉密载体的制作、输出及复制应执行审批制度,由专人负责; 机级密含机密级以上涉密载体应实行编号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清退; 第二十二条 应在涉密载体上标注密级及保密期限,纸质涉密载体标注在首页的右上角,标注方式为:密级+★+保密期限; 若成册的文件内有涉密载体,则应在该册首页标注该载体的密级,涉密文件放置于文件夹的,也应在文件夹封面标注密级; 第二十三条 对非纸质且不便于集中管理的涉密载体,经部门负责人许可,可不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电子版的涉密技术图纸外,其它电子版涉密资料、文件均应设置密码,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十五条 绝密级商业秘密实行代码管理,即在信息中以代码代替该商业秘密的名称,并不得提及该商业秘密的内容;代码编制方法为:月份+日期+涉密载体性质,如1105决议、0530技术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 在对外交流过程中,应当提醒合作单位承担保密义务,以下合同或事项必须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列明单独的保密条款: 1.技术合同; 2.股权收购.转让合同; 3.咨询服务合同; 4.履行期限或合作期限较长的合同; 第二十七条 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应采取密码保护措施,并严格遵守计算机管理规定;禁止私自操作他人计算机; 第二十八条 电子版涉密载体应采用涉密磁介质输入输出,不得用非密磁介质储存涉密资料; 涉密磁介质由总经办统一管理,管理员在使用前、后应对其进行检查,确保不存有此次使用无关的涉密信息,介质使用后应及时将存有的涉密信息删除;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接触公司涉密信息,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场所,不得在生产场所拍摄; 第三十条 员工在参加任何级别的学术交流活动、产品订货会、技术鉴定会等会议或活动时,必须注意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以交流的资料应事先经过部门负责人和总经办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由总经办负责,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外发布有关涉密信息; 第三十二条 涉密资料的借阅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资料借阅还应经总经理审批,使用后立即归还,不得延期,更不得交与他人使用; 绝密级资料应在商业秘密管理员指定的地点进行使用,不得拿出指定地点; 第三十三条 商业秘密的传送,必须采取密封形式,接收人验收签字,经办人留档;采用邮寄的,必须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形式; 第三十四条 涉密载体的销毁应统一由总经办进行,各部门或涉密人员无权自行销毁;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包括岗位调整、离职、辞职、退休等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公司,应将接触到的所有涉密载体等交回公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总经办应对各部门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商业秘密管理员的配备情况; 2.商业秘密的认定、分级情况; 3.涉密载体的标识、使用、存档、销毁情况; 4.保密协议等文书的签订情况; 5.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 6.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总经办对各部门商业秘密管理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抽查; 第三十八条 总经办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做出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对被检部门商业秘密管理的评价与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等; 第六章 泄密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泄密事件,是指有关部门或员工违反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使商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未经允许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