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2024年广州劳动合同法本

2024年广州劳动合同法本____年广州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州市境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协商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用工需求、劳动者有劳动能力;(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书面形式,但劳动合同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劳动合同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名称、甲方和乙方的名称、住所地;(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七)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并按照工作内容和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劳动合同必须当面签订,双方应当亲笔签名或者盖章。
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交给劳动者。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用工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重大失职、渎职;(二)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五)用工单位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劳动者权益。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版全文:劳动合同法

2021年版全文: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实现劳动者的全面发展。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变更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精编版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促进就业 (2)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3)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第五章工资 (11)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12)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3)第八章职业培训 (14)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15)第十章劳动争议 (16)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18)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19)第十三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2022深圳劳动合同法最新版

2022深圳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深圳劳动合同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酬劳。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劳动法第一章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劳动工作。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九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十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十一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规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速度及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小时的有益于劳动者休息和健康的业余时间。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劳动者因年老、疾病或者非因工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社会保险制度。
新版劳动法规定全文

新版劳动法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和谐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合同期限等条款。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本法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标准。
第三章劳动保护第十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劳动争议的解决第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依法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支付工资、补发工资、提供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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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
订立 法条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
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最低工资标准。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
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另
一个表现方面是试用期间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待遇低。
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
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
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
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伤范围。这也是用人
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试用期内
工资待遇过低的问题,社会反响非常强烈。 对试用
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
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
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
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
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
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在德国,对于试
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是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
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如果既没有约定,
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当和
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 2.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
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期间劳动者提供的
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有的甚至比正式工提供
的价值还要高,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期间劳动
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就要比正式工低,这不符合
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驱动,取消用人单位为使用廉价劳动力便利而滥用试
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
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
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3.关于劳动
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
(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不得低
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里就存在着按
照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
两者相比取其高。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
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
工资支付劳动者是劳动法确立的原则,试用期劳动者
也不例外。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
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一种保障制度。它确
保了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至少领取最低的劳动报酬,维
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保
障制度还确立了将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
亡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
提供了正常劳动,从法律上排除了企业以非劳动者本
人原因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拒付工资的可能性。最
低工资是法定最低标准条款,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
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劳
动者本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一则报道:2006年8
月7日,小张应聘到某设备公司,并与后者签订了
“试用员工工资、奖金制度”协议。协议约定:小张应
聘做润滑油的销售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基本工资
为1000元,奖金在公司所派任务完成的情况下每桶
提取10元。如未完成销售任务每月结款10桶润滑油,
公司有权给予处罚或者不发试用期基本工资。小张称,
他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便开始上班,但是由于任职
期间他未能推销出润滑油,公司拒绝向其支付工资。
9月
18日,小张申请辞职,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
支持了小张的请求。法院经审理也认为,有关协议违
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
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法院
裁定该条款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当按照协
议约定1000元每月的标准向小张支付试用期工资。
小张拿到了全额工资。 最低工资制度也从客观上
给企业和劳动者本人注入了竞争意识,促使企业进行
公平竞争,而劳动者也必须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
自身素质,才能在最低工资的基础上获取更丰厚的利
益。 最低工资一经确定,并非永不改变。最低工
资率发布实施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时所参考的诸因
素发生变化,如当地就业者增多、职工平均工资提高、
经济发展水平加快,或者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
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本地区的最低工资。
据报道,上海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9月1日
起由每月690元提高到每月75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
标准由6元提高到6.5元。这是上海自1993年在
全国率先推出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14次提高标准。
上海市政府最新出台的这一政策还明确规定,上述调
整后的最低工资为实得收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另行支付。这意味着,
上海职工每月最低能拿到剔除社保费等费用之后的
750元净收入。作为就业人员与日俱增的特大型城市,
1993年,上海市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在国内各大城
市中率先进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当年,
上海首次规定,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10元,
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企
业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这个标准。1994年,上
海在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年,依据当时的物价水
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把标准从210元调整
到了220元。上海13年来连续14次提高的最低工
资标准,划出了一条醒目的上行线,使低收入劳动者
获得了“涨”工资的实惠。
500
10
11
12
13
14
220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