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质量,依据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民用科研生产单位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的配套系统、设备、零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配套产品),其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增强质量监督的有效性,减少重复检查,减少承制单位的负担。

第四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审查制度,以及通用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以保证军工产品质量。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中的质量违法行为,有权向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对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军工产品质量法律、法规;

(二)制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的政策、规章、制度;

(三)建立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体系;

(四)确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五)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审查和处理重大军工产品质量事故;

(六)建立和实行军工产品质量奖惩制度;

(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军工产品承制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二)健全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系统;

(三)制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检查和考核本部门(地区)军工产品承制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五)监督本部门(地区)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质量;

(六)接受国防科工委委托,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建立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分析、反馈和上报质量信息。

第九条国防科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设立质量监督小组或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组织、技术机构和专家组织,依照本规定实施具体的质量监督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并保障被监督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开展质量监督活动,及时向派出(或委托)部门提出质量监督报告,并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对于不符合质量法规、标准以及有关要求的,应向被监督单位提出明确的纠

正和改进要求;

(三)跟踪纠正措施的落实,验证改进效果;

(四)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质量监督有关的资料以及必要的保障条件;

(五)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严重隐患时,及时向派出(或委托)部门报告第十条从事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中介组织和技术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分析、鉴定、评价等工作;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考核认可,取得相应资格;

(三)能够为政府实施质量监督和供需双方开展质量保证、产品质量评价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承制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监督

第十一条对承制单位贯彻军工产品质量法规及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军工产品质量法规及标准的宣传、培训情况;

(二)军工产品质量法规及标准在承制单位质量管理和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中的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

(三)对违章现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第十二条对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质量方针、目标的落实和质量管理活动;

(二)组织机构及人员质量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

(三)质量组织职能设置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等。

第十三条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应依法接受质量监督,并为有效实施质量监督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条件,对质量监督报告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型号研制生产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型号研制生产过程质量监督和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制生产过程执行相关质量技术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二)型号质量保证组织系统、可靠性工作系统的设置和工作情况;

(三)研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活动情况和效果;

(四)检测、鉴定、评价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技术法规、规章、标准和合同要求的情况;

(五)产品的检验、试验情况和结论,遗留问题的处理等。

第十五条对型号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情况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情况和结论的正确性;

(二)重大质量问题分析结论和归零情况;

(三)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纠正和改进措施的有效性等。

第十六条在型号研制程序的重要节点或研制生产过程中,国防科工委根据需要可组织评审或质量审查。

第五章配套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配套产品质量监督实行政府质量监督和供需合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配套产品承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订购单位的质量监督,并为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配套产品订购单位应当根据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单位名录或认证合格的配套产品目录,编制本单位军工配套产品优选目录和合格供方名录,并在优选目录和合格供方名录范围内选择和采购军工配套产品。确需在优选目录和合格供方名录范围外采购的,应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考核,并按照型

号研制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配套产品订购单位与承制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执行国防科技工业有关质量技术法规、规章和军用标准。无相关国家军用标准或行业、企业军用标准的,可采用满足军工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或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条件或技术协议。

采购合同应包括有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要求及验收准则等。必要时,应有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配套产品订购单位应当对配套产品实施定点管理,对配套产品研制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实施有效的监督,并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对关键、重要配套产品可以实施驻厂监制验收。

第二十一条新型配套产品的研制,应当按照研制任务书和有关研制程序要求,严格控制技术状态,并经过充分试验和鉴定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配套产品使用的关键、重要原材料的供应单位或技术状态发生更改时,配套产品承制单位必须事先征得订购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配套产品研制工艺应当符合技术协议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禁用的、

质量不稳定的工艺,经过定型或鉴定的产品工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三条配套产品承制单位进行生产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质量控制文件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二)生产、试验设备和工艺装备经检定合格,检验、计量器具在合格有效期内;

(三)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配套产品质量稳定,有合格的供应单位;

(四)工作环境符合有关规定;

(五)生产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六)产品应经检验、试验合格方可交付,并应出具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必要时,应附测试和试验数据、试验报告等记录。

第二十四条配套产品订购单位,应按合同和标准要求对配套产品进行入厂复验,装机前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试验,合格后方可装机使用。

第二十五条配套产品承制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有关文件的规定,提供售后技术服务。交付的产品在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生由于设计、生产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制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更换。

第六章重大质量事故调查与审查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严重影响研制生产工作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事故,包括:

(一)运载火箭发射任务失败;

(二)空间飞行器飞行任务失败或运行失效;

(三)战略导弹武器系统飞行试验失败;

(四)战术导弹武器系统飞行试验连续失败;

(五)飞机(含直升机)坠毁;

(六)大型船舶倾覆、沉没,船体及重要系统严重毁坏;

(七)坦克、火炮等大型兵器产品严重损坏,枪炮炸膛、弹药产品燃爆,造成严重后果;

(八)其他严重影响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交付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第二

产品质量管理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管理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总则 一条目的 为推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并能提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予以迅速处理,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二条范围 本质量管理制度包括: .质量检验标准; .不合格品的监审; .仪器量规的管理; .制程质量管理; . 成品质量管理; .产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产品质量确认; .质量管理教育培训; . 产品质量异常分析及改善。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三条制定质量检验标准的目的 使检验人员有所依据,了解如何进行检验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 四条检验标准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适用范围 (二)检验项目 (三)质量基准 (四)检验方法 (五)抽样计划 (六)取样方法 (七)群体批经过检验后的处置 (八)其它应注意的事项 五条检验标准的制定与修正 .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正。 .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六条检验标准内容的说明 (一)适用范围:列明适用于何种进料(含加工品)或成品的检验。 (二)检验项目:将实放检验时,应检验的项目,均列出。 (三)质量基准:明确规定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基准,作为检验时判定的依据,如无法以文字述明,则用限度样本来表示。 (四)检验方法:说明在检验各检验项目时,是分别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或是以官感检查(例如目视)的方式来检验,如某些检验项目须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检验,亦应注明。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强化分析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强化分析 【摘要】军工产品的特性赋予其质量要有特殊的要求和内涵,本文分析了强化军工产品质量的重要意义,对军品质量问题进行界定和分类,最后提出有效强化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的途径。 【关键词】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强化 经济全球化和信息革命的迅猛发展,促进产品国内和国际市场融合的同时,也促使产品竞争的重心也从价格战和数量战转为质量大战。我国经济已经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中,我国企业产品应不断强化质量管理,以参与全球范围的质量竞争。军工产品或武器装备也不例外。担负着保卫国防历史使命的军工产品,在国际环境并不稳定时期,承担的责任更大。由于对军品需求“零缺陷”的特殊性,军品的质量管理更需要强化。 一、强化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的意义 1、复杂的周边环境迫切要求加强国防力量 自冷战结束至今,整个亚太地区乃至世界格局的安全战略形势都在不断演变,美国“911”后,演变的趋向更为复杂化。日本“军国主义”、朝鲜核实验、东盟的“逆裁军”以及美日和美韩军事同盟的建立,说明中国的地缘政治环境和安全战略环境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中国只有不断增加国防力量才是强国之本。 2、加强国防要求强化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军队现代化建设是加强国防力量的根本。军工产品肩负着保卫国家安全的神圣使命,其特殊商品的特性赋予其质量要有特殊的要求和内涵,没有对抗价值的军品没有使用价值。在瞬息万变的战争中,军品质量保证效果非100%,其使用价值瞬间消失,因此军品质量要做到零缺陷。我国正在加速建设装备信息化,实现军队武器装备由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的跨时代跃升,复杂变化的军事战略格局和高技术条件下的作战要求,都迫使质量成为军品的核心。 二、质量问题界定及分类 1、质量问题的界定 在《现役武器装备技术质量问题处置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装备因论证、研制、生产阶段存在技术、质量缺陷,导致使用中出现的故障、损伤或性能达不到战术技术指标等事件为质量问题。 2、质量问题的分类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20200522205905)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状态标识、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钢材质量检验制度、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员的考核标准等规定。 一、质检的基本职责 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3、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判断,做好废品管理工作。 4、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首件检验,重视中间检验,严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积极作用。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关键零件,关键产品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 5、检验信息传递和可追溯性。要求原始记录齐全,填写清晰、整洁,保存完整;统计报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及时报送。 二、检验员的岗位职责 1,严格按标准、图纸、工艺技术要求、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 2,按公司的规定做好检验状态的标识。 3,做好检验记录。 4,签发不合格通知单,按规定发送有关部门。 5,对返修,返工后产品进行再检验,并重新进行检验状态的标识。 6,做好不合格率的统计,并参与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参与跟踪落实。 7,对操作人员执行工艺进行监督,参加工艺纪律的考察。

8,努力学习,积极运用检验的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检验成本。 8,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努力降低错检和漏检率。 三、原材料、外购件进厂检验: 1、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检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 并将检验结果通知采购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作好记录。 2、凡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检验人员应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 3、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若需让步,须办理让步手续,在未办妥 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4、外购件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案作为供需 双方生产、验收的依据。 5、原材料、外购件代用,应由采购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会签,研究所长签 字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关键零件的代 用须经研究所长批准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四、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 1、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 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章后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开具不合格品通知 单交生产部门返修,废品或不是操作者原因导致的废品开具不合格处置单上报技术 质量部处理。 2、成熟的产品和工艺出现批量不合格品或废品时,应24内以书面形式报技术质量部。 3、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均须强调“首检”,加强“巡检”,严格“终检”。 (1)、首检:凡加工改变后的首件,均须进行检查,首件检查应由操作者自检 合格后交首检,首检合格,方准成批加工生产,检验员应对首检后的零件负责。 (2)、巡检:在生产过程中反复进行、检验员每班至少巡检两次,做好巡检记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2007-6-16 0:00:00 中国兽药114网信风浏览:2001 公司GMP管理文件 题目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编码: SMP-SC-0160-00 共7页 制定 审核 批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办公室 颁发数量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办公室、生产技术部、质量部、物资供应部、工程部 一、目的:制定生产过程重要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在各个生产环节质量得到严格控制。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技术部生产过程的质量监控。 三、责任者:生产技术部经理、QA检查员。

四、正文: 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必须对生产过程的质量进行监控,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及其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1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 2.1纯化水、注射用水:澄明度必须符合标准 2.2 安瓿的洗涤及干燥灭菌:在准备室脱去外包装送入粗洗室粗洗,后送入精洗室洗涤,外壁应冲洗,内壁至少用纯化水洗两次,最后经过0.45μm滤膜滤过的澄明度合格的注射用水洗净,干燥、灭菌、冷却,灭菌后的安瓿应立即使用或清洁存放贮存不得超过2天,洗涤后的瓶子应进行清洁度及澄明度检查。 1.3称量:称量前应核对原辅料品名、批号、生产厂家、规格,应与检验报告单相符。调换原辅料供应商时应有小样试验合格单或已经过验证的报告;称量时必须有复核人,操作人和复核人均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名。 1.4 配制:配制罐必须标明配制液的品名、规格、批号和配制量,投料时必须有人复核及做记录。 1.5 粗滤及精滤:药液经含量、PH值检验合格后方可精滤,盛装容器应封闭,标明药液的品种、规格、批号。药液配制至灭菌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完成。 1.6 灌封:灌装管道、针头使用前用注射用水洗净并煮沸灭菌,直接与药液接 触的惰性气体、压缩空气,使用前净化处理,其纯度及所含微粒量应符合规定,灌装量按有关规定灌装。及时抽取少量半成品检查澄明度、装量、封口等质量状况,半成品盛器内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日期、灌封机号及顺序号,操作者姓名。 1.7灭菌:双扉式灭菌柜,产品灭菌前,要核对品名、批号、数量,按规定的灭菌标准操作程序操作,灭菌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密切注意温度、压力、时间,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灭菌后进行检漏,检漏的真空度在-8kpa。 1.8 灯检:检查员视力在0.9以上,视力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后的半成品要注明检查者的姓名,由专人抽查。不合格品及时分类记录,标明品名、规格、代号、批号,置于盛器内移交专人处理。 1.9印字包装:操作前应校对半成品的名称、规格、批号及数量是否与领用的包装材料一致。印字、包装、装箱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品名、规格、批号,包装结束后统计好包装材料的实用数、损坏及剩余数与领用数做物料平衡检查,结束后送待检区待检,检验合格后入库。 2 口服液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范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3953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Model of Product Quality Traceability Management Measur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产地环境管理,推行产地编码 指导建立产地编码,建立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以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分散种植户为补充,建立有机农产品产地编码和生产者基础信息,从源头做到农产品身份可识别、可追溯。 二、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建立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按照标准化生产要求,大力推广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规范生产过程,建立健全各种生产档案,包括生产(经营)者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种植品种、肥料施用、农药

施用、添加剂使用、收获和其他田间作业记录以及产品检测等相关信息,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三、加大产地产品监测力度,建立合格产品准出制度 加强产品监测,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完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储运各环节要有追溯记录。 四、规范包装标识,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 对公司的产品,建立规范的包装标识。包装标识须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编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产品认证情况等信息,并建立详细的备案管理,确保产品流向可追踪。 五、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信息平台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管理系统,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数据库、农产品检测数据库、以及销售流向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管理。 六、追溯程序的启动 对发生问题组织以及个人,根据最初信息源立即启动追

军工产品软件质量管理规定

军工产品软件质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7-8-13 】 军工产品软件质量管理规定 2006年06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军工产品型号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的质量管理,保证软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军工产品型号中的计算机程序、相应的数据和文档(包括固件中的程序和数据)的开发、生产、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软件开发应贯彻国家质量法规和标准,严格按软件工程化方法组织软件开发工作。 软件应作为型号配套产品,纳入型号研制计划和产品配套表。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型号行政指挥系统应将软件开发工作纳入型号研制计划,对人员、经费、进度和软件开发质量保障条件予以保证,并实行有效的管理。 第五条型号设计师系统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软件开发人员参与计算机系统总体设计要求的制定、优选本型号所用的系列计算机、总线体制、程序设计语言、开发编译工具及运行环境,尽量使其统一; (二)严格按照软件工程要求进行软件开发,在软件开发各阶段及时编制相应的文档; (三)组织实施软件配置管理; (四)组织软件开发各阶段的内部评审; (五)组织实施软件的测试工作,并配合软件的第三方测试。 第六条型号质量师系统或型号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软件质量保证大纲)和其它软件质量管理文件; (二)对软件开发过程实施过程控制和监督; (三)会签有关软件文档; (四)组织软件正式评审;

(五)建立问题报告制度,对软件故障实施归零管理; (六)组织软件验收。 第七条软件承制单位应健全本单位的软件质量保证体系,切实提高软件质量保证能力,培训软件人员,对软件开发中所需的条件予以保证,严格实施管理;在软件交付使用后,负责软件生产和使用维护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软件测评机构受型号和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独立的软件测试和评价,指导并监督型号软件测试工作。测评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保护被测方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对测试结果和评价结论负责,并向被测方提交完整的测试分析报告。 第三章质量保证要求 第九条型号研制应设专人负责软件技术抓总和管理工作。软件的设计、实现、测试工作应由不同人员承担。 第十条软件等级根据软件失效后对系统安全性和功能的不同影响程度予以确定,并实施软件的分等级管理。 第十一条软件开发各阶段应严格按有关标准或规范编制软件文档。 第十二条软件任务书、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软件测试和分析报告应进行正式评审。在阶段评审前应确定评审方式、内容、要求。在评审中对照评审提问单逐项评审并作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分析并实施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软件配置管理按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进行。软件的基线和版本应在开发过程中按规定进行标识并实施控制。已归档软件的更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更改后的软件应进行回归测试,重新归档。 第十四条软件应按有关标准或规范在不同的开发阶段完成相应的测试。 对影响系统安全性和关键功能的软件,应提交经授权的软件测评机构进行独立的测试和评价。 承担独立测试任务的机构应在需求分析阶段确定,软件承制单位按阶段向其提交相应的文档。 各级型号管理部门应将软件测试工作纳入型号研制计划,软件测试费用计入型号研制成本。 第十五条建立软件问题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软件的更改必须正确填写软件问题报告单和软件更改报告单,并按有关规定记录、整理、分析软件的故障数据,采取纠正措施,实施闭环控制。对软件的问题和更改记录等信息应纳入型号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软件承制单位在选择分承制单位时,应考察分承制单位的软件开发和质量保证能力,对分承制单位提出软件质量保证要求,参加分承制单位的阶段评审,检查软件测试结果并参与验收测试,对提供的软件是否满足质量要求予以确认。 第四章过程控制 第十七条系统分析与软件定义阶段,应分析系统要求和运行环境,明确软件验收方法、确定软件等级,编制并正式评审软件任务书。 第十八条软件需求分析阶段,应确定软件的功能、性能、数据结构需求和接口要求,编写需求规格说明,进行危害性分析以确定软件可靠性、安全性设计准则,选用设计规范,并生成软件的系统测试计划。需求规格说明应进行正式评审。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推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并能提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予以迅速处理,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范围 本细则包括: 1.采购质量管理 2.制程质量管理; 3.成品质量管理 4. 计量器具的管理; 5.顾客质量投诉管理; 6.产品质量公告; 7. 产品质量奖惩管理。 第二章采购质量管理 第三条进货质检人员(IQC)负责对订购物资送货前的质量监督和检验,负责对供应商提供样品质量的验证工作,并负责所有采购物资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供应商必须为公司认定的合格供应商。 第五条对突发所需的特殊物资和急用物资,可向未评定过的供应商采购,由质管部进行物资的验证,验证合格后,即可进行订购。 第六条采购物资的检验 1.采购物资送货前,采购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进货质检人员(IQC)进行检 验。 2.进货质检人员(IQC)负责对订购物资的抽样检验,按相应的产品要求的 规定进行检验,并填写相应的进货检验报告。 3.采购物资检验合格后,方可安排送货。 4.若采购物资检验不合格,采购部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处理。

5.公司各有关部门配合采购部收集、分析和反馈采购物资质量信息,必要时 对供应商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采购物资检验的依据 1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3 供应商出示的质量认证。 4供应商出示的产品合格证。 5采购物资技术标准。 6物资工艺图纸。 7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和装箱单。 第八条采购物资检验方式的选择 1全数检验:适用于采购物资数量少、价值高、不允许有不合格品的物料或工厂指定进行全检的物料。 2免检:适用于大量低值辅助性材料、经认定的免检厂采购货物以及因生产急用而特批免检的物资。对于后者,进货质检人员(IQC)应跟踪生产时的质量状况。 3抽样检验:适用平均数量较多,经常性使用的物资。一般工厂的物资采购均采用此种检验方式。 第九条采购物资检验程序 1采购部根据到货日期、到货品种、规格、数量等,通知仓储部和质量管理部准备检验和验收采购物资。 2采购物资运到后,由库管人员检查采购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情况,填写“采购物资检验通知单”,通知进货质检人员(IQC)到现场抽样,同时对该批采购物资进行“待检”标识。 3进货质检人员(IQC)接到检验通知后,到标识的待检区域按相应的验要求对采购物资进行检验,并填写“进货检验记录”。 4进货质检人员(IQC)将通过审批的“采购物资检验报告单”作为检验合格物资的行通知,通知库管人员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对采购物资按检验批号标识后入库,只有入库的合格品才能由库管员控制、发放和使用。 5进货质检人员(IQC)储存和保管抽样的样品。

产品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1 1. 0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明确公司质量信息系统的组织构架、各级职能部门的职责、信息提报 流程及模板、信息传递时限要求及质量信息的处置,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量产过程)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 整理、传递、处理和归档等管理工作。 2.0 定义 质量信息:产品质量形成和用户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有用的情报和资料。 生产过程质量信息:自各种原材料、协作配套件入厂到制造成品入库前所 发生的与产品质量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质量信息。 市场质量信息:自产品交付成品库到产品销售及服务的全过程中,因设 计、制造、采购件质量问题等原因所发生的各种质量信息。 3.0 内容 3. 1 组织机构 3.1.1质量信息由质量部统一管理 , 在质量部设立公司质量信息中心;相关各部门(技术 中心、工艺部、采购部、制造部、销售部等)分级管理,并设立质量信息 子中心。 详见“图 1:质量信息系统机构图”。

质量信息管理机构图 3.1.2质量信息子中心必须指定一位经理及以上领导作为其子中心的第一质量责任人, 并设置专职质量信息员(当前各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兼职)。 3.2 职责 3.2.1质量信息中心 1)负责公司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2)负责制订质量信息中心与子中心之间质量信息传递的流程及质量信息提报、传递 的模板; 3)负责月度质量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以及改进项目的确定; 4)负责组织对市场 A、 B 级和生产过程 A 级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传递、 处理、验证和归档工作; 5)负责定期对各质量信息子中心的运行质量进行评价。 3.2.2产品开发部子中心 1)负责本质量信息子中心的有效建设、运行和管理; 2)负责按规定要求反馈、接收、处理、汇总分析质量信息,并按要求提报;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1 目的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不投入使用,确保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2 适用范围确保 适用于进货检验(或验证)、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 3 职责 3.1 技术部负责进货检验或验证、过程检验,成品出厂检验。 4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了解产品特性,熟悉标准、规程等检验依据,掌握检验技术和相关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 检验规程 技术部组织制定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和成品检验规程,经总经理批准后发放给生产部和检验人员。 6 进货检验或验证

6.1 采购的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进厂后,仓库管理员作好待检标识,填写申检单交检验人员。 6.2 检验人员按进货检验规程进行抽样、检验或验证,填写进货检验或验证记录,出具进货检验或验证报告。 6.3 检验或验证合格的物资,由市场部仓库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检验或验证不合格的物资,在不影响产品生产质量的前提下,经总经理批准后,作降价处理,若协商不成的,由市场部办理退货或索赔手续。 6.4 市场部仓库管理员根据检验或验证结果对辅料、包装材料作好检验状态标识。 6.5当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时,由使用部门填写“紧急放行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后,准予紧急放行。紧急放行时必须留下样品进行检验,并对已放行的物资做好标识和记录,一旦发现问题,由生产部门负责及时追回或更换。 6.6 对随货提供检验报告的产品,检验员须查验报告的符合性。对在供方检验合格的产品,仓库管理员依据技术部检验员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直接入库。 6.7 进货检验或验证记录由技术部归档保管。 7 过程检验

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一、供应商评定办法 1、目的 为了保证供应商能够保证如期、如质、如价提供交付产品,减少供货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供应商和新开发的供应商。 3、职责 3.1技质部负责供应商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 3.2采购物流部、制造部、财务部参与供应商评审,并对各自分管的工作,提出评定意见。 4、供应商评选原则 4.1经长期检验、考核,证明其产品交付质量稳定、交付绩效保持在一、二级供应商范围的,在新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4.2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4.3已经取消供应商资格,没有验证其已经纠正之前,不得考虑重新评定供应商资格; 4.4在评定得分相同条件下,厂址就近的优先; 5、供应商评定方法 5.1评定小组 由技质部、采购物流部、财务部、制造部组成供应商评定小组,负责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技术开发能力、供货能力、价格等进行全面评定,作出评定结论。 5.2评定方法 5.2.1新开发的供应商应首先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调查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单位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没有提供基本情况调查资质文件的供方不得参与评定。 5.2.2供应商质量管理、技术开发能力和供货能力实行供方现场评定。

评定内容见《供应商评审报告书》,评审报告书经管理者代表签署同意后,列入合格供应商目录。 6、没有经过评定合格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天人公司供货系统。 二、供应商评审 1、供应商评审频次:供应商评审原则上一年一次。 1.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增加评审频次: 1.1.1产品交付不合格率超标,没有提交整改报告的;(次月评审) 1.1.2连续两个月交付不合格率超标;(次月评审) 1.1.3供应商等级为改进供应商或连续两年为一般供应商的;(6个月评审一次) 1.1.4停供整改恢复供货资格后。(6个月评审一次) 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可以两年评审一次: 1.2.1当年被评为优秀供应商的; 1.2.2连续两年没有质量索赔、交付中断的; 1.2.3原材料经销商;(不包括坯料、管料供应商) 2、评审程序、内容 2.1评审程序 2.2.1技质部每年的12月30日前编制下发《供应商评审计划》; 2.2.2在评审5个工作日前通知被评审供应商; 2.2评审内容(见供应商评审表) 3、改善计划及验证 3.1供应商评审后发给评审报告。供应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的1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30日内完成问题关闭,提交整改证据。 3.2供应商问题整改原则上不实行现场关闭,但对不能按时关闭或未提交整改证据的供应商,将实行现场验证关闭。 三、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开发 1、按照TS16949:2009标准要求,供应商应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开发,原则上在签订供货协议一年内应取得质量管理体系三方审核的证书。有下列情况的供应商可以不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但必须接收二方审核:

军工产品质量保证大纲

军工产品质量保证大纲产品名称前颈筒、后颈筒、抽气装置螺帽及圆螺母 编制_______________ 校对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 军代室审签_________ 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

保存部门:生产技术部有效期:长期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对TC4军工产品(前颈筒、后颈筒、抽气装置螺帽及圆螺母)的制造过程进行策划和策划后输出产品的控制要求,旨在确定产品的实现过程,以确保军工产品满足合同要求,对后序的同类军工产品同样适用。 质量目标和要求 1、产品规格及数量见合同明细;产品的材质为TC4。 2、检验参照规范及标准 GJB1406A-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 GJB9001A-2001 标准和武器装备承制单位保密标准要求 GB/T3620.1-2007 (化学成份) GB/T16598-1996 (力学性能) GB5193-2007 A级合格(探伤要求) GJB9001B-2009 《质量体系文件》相关文件 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技术作业文件汇编》 合同图纸相关的技术规范 三、实现过程 为实现上述质量目标和要求,需经过原料(海绵钛)采购、熔炼、 锻造、机加、质检等步骤来实现目标产品,严格按GJB9001A-2001 标准和武器装备承制单位保密标准要求控制。

1、钛锭熔炼 1.1配料:采用1级优质海绵钛,质管部检验合格后通知军代表检验、验证、签字方可使用,主要成份按下表要求控制: 落实结果:签名:日期: 1.2钛锭生产过程严格按照《技术作业文件汇编》中的“钛锭生产 过程作业指导书”执行,并认真填写“真空自耗电弧炉熔炼工艺卡片”, 做好熔炼原始记录。成品钛锭按《技术作业文件汇编》中的“成品钛 锭检验制度”执行,钛锭化学成份检测结果应符合GB/T3620.1-2007 标准规定。 1.3对一次锭的要求:表面氧化物必须清理干净,冒口飞边应进行 平头见光处理。 1.4真空熔炼参数选择应符合下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管理制度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它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3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4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 法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1.目的 ?采用过程测量方法评估质量管理状况,持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统一产品质量评估的组织、方法和流程。 ?通过定期评估,识别高质量风险项目,跟踪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措施以消除质量隐 患。 ?确保质量底线,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判断一线公司工程管理状况,并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提升和改进管理的要求,从而达到 提高质量稳定性以及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万科集团所有在建(自开工至交付完成)项目和各一线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项目以及非全资但万科负责经营管理的公司和项目。 3.组织 3.1.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统一协调集团在建项目及一线公司的评估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安 全进行管理。 3.2.各区域本部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区域内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3.评估区域:包括深圳、上海、北京及成都四个区域。 4.职责 4.1.集团工程管理部 4.1.1.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解释。 4.1.2.负责集团项目分区域评估报告的收集分析和集团总体评估报告的发布。 4.1.3.对各区域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4.1.4.负责对集团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4.1. 5.根据实测及评估结果对一线工程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4.1.6.负责每季度发布各一线公司的工程管理报告。 4.1.7.负责共享集团内成功经验和教训。 4.2.区域本部工程管理责任部门 4.2.1.根据区域项目以及工程管理的实际状况,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4.2.2.制定本区域的工作执行细则并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4.2.3.负责编制区域内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报告,报区域管理层和集团工程管理部。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XXXXC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目的 为严格执行公司产品质量标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国家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公司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责任 公司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由公司品管部门负全责,生产部、技术部门协助配合。并由品管部门负责最终给产品张贴质量合格标识,负责向顾客提供有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凡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的客户退货、产品召回、纠纷等问题时,均由检验人员按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3、质量检验主要环节 质量检验主要环节分为:原材料检验(依据相关购买合同条款进行检验)、产品生产过程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三个方面。 4、检验方法 直观检查与仪器检查相结合、抽检和普检相结合。 5、检验人员权限 检验人员对产品质量拥有一票否决权,凡被检验认定为不合

格的产品(或原材料),不得进行生产和销售。 6、检验记录 每次检验都要有检验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后进行存档保管,产品原始检验记录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二、原材进厂检验 1、时机 原材料入厂办理入库前,由采购部门通知品管部门对来料进行检验,未经过品管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来料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2、查验内容 主要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是否齐全,查验产品外包装是否破损,是否受潮,雨淋。 3、质量抽检 依据公司标准和与供应商签订的相关合同标准,对不同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如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品,并通知采购部门进行退货处理。合格品填写来《来料产品质量检验单》签字后交付采购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三、生产过程检验 1、生产过程检验原则 (1)原材料批次更换时必须取样检验。

GJB 1330A-2019《军工产品批次管理的质量控制要求》解读

GJB 1330A-2019《军工产品批次管理的质量控制要求》 解读 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军工产品的生产更是精益求精,一些高端技术武器装备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技术系统复杂、装备精细、配套难、要求高,根据军工产品的特点,其生产不同于民营企业,不具备完全大规模、专业化的批量生产概念。 军工产品批次生产如何保证从生产设计到产品售后整个过程的质量,对于下批次改进产品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必须监督产品批次生产前的工作,在产品形成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以及检验工作,关注施工工艺技术状态控制,加强原材料,元器件质量管理。同时对军工产品批生产运行环节的检查监督。 为了方便各环节工作的开展,相应的标准——GJB 1330-1991《军工产品批 于2019年12月8日发布,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就来为您解读这份新发布的标准,看看它的内容都有哪些变化~ 0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军工产品批次管理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和详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军工产品生产阶段的批次管理,研制和使用阶段、维修过程以及军选民用产品的批次管理也可参照使用。 0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例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JB 571 不合格品管理 GJB 726 军工产品质量标志和可追溯性要求 GJB 1405A-2006 装备质量管理术语 03 术语和定义 3.1 批lot 生产批batch production 同一组织按照相同的技术文件,在生产条件稳定的状态下,一次投入或产出的一定数量的产品。 3.2 批量batch size、lot size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要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 ,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产品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定产品质量信息收集途径和流程,确保质量信息及时得到收集、传递和处理。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产品内、外部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 3 职责 3.1质保部负责公司质量信息归口管理工作,对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进行监督和考核。 3.2营销部负责顾客和市场反馈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 3.3各部门、生产厂负责本部门有关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 4 管理内容 4.1产品质量信息分为: a、内部反馈信息(在加工、装配、试验等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质量问题,包括上工序、供方产品质量信息等); b、外部反馈信息(包括市场和顾客反馈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信息等); c、供方反馈信息(包括对产品改进的信息等); d、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变更信息等。 4.2产品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 4.2.1产品质量信息的收集 4.2.1.1质保部收集的信息包括 a、公司内部产品质量状况(包括进货物资、过程检查和监督、成品检验过程等); b、产品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对供方监督检查); c、产品理化分析有关信息; d、外部反馈信息(市场和用户反馈); e、来自供方的信息(包括对产品改进的建议和意见等); 4.2.1.2营销部收集的信息包括 a、产品外部反馈质量问题,包括市场和用户反馈信息; b、与供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供方产品和服务质量、供方改进的建议等);

c、与产品改进有关的信息(包括来自用户、各代理商等); d、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等。 4.2.1.3研究所收集的信息包括 a、公司内部产品质量状况(包括对产品技术、质量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b、产品外部反馈信息(包括市场和用户反馈); c、来自供方的信息(包括对产品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d、与产品改进有关的信息(包括来自公司内各生产厂、相关部门和用户、各代理商等); e、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等。 4.2.1.4各生产厂、相关部门收集的信息包括 在产品加工、装配、试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上工序、本工序和供方信息);4.2.2公司内部产品质量信息的传递和处理 4.2.2.1在生产、加工、装配和试验过程中发现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信息,由信息发现单位开出《质量信息单》或以专题报告形式传递到质保部,由质保部落实责任单位进行处理;也可由信息发现单位直接协调责任单位进行处理,但处理情况和结果必须进行登记并按要求报告质保部。 4.2.2.2《质量信息单》填写应规范,信息发现单位如实填写,应明确信息有关的内容,包括产品实际质量状况、不合格件数、造成的损失等; 4.2.2.3《质量信息单》应在当日传递到质保部;质保部收到信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落实责任单位或相关措施;责任单位收到《质量信息单》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不能按时进行处理的,应说明理由,否则对责任单位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4.2.2.4《质量信息单》处理结果的验证:信息处理完毕后,责任单位应将处理情况反馈质保部,由质保部组织验证信息处理结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由责任单位落实进一步的措施。 4.2.3外部质量信息的传递和处理 4.2.3.1营销部负责将外部反馈的质量信息,包括三包服务信息、用户和代理商、各代表处反馈的信息及时传递到质保部、研究所等相关部门; 4.2.3.2研究所负责将直接从市场和用户收集的质量信息按照《产品质量、技术改进实施细则》执行; 4.2.2.3质保部对收集到的外部产品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落实责任单位,

军工产品质量控制

军工产品质量控制 摘要:军工生产活动必须全程秉持严格的质量控制指标,在此基础上实施效益和进度跨越。结合长期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和研究,按照零缺陷管理理念在生产质量管理的实施细节实现细化设计,充分调动员工的控制潜力,保证具体操作动作和业务素质水准的提升,进而维持产品检验的合格效率,尽量克制产业规划环节中的返工和返修现象,最终建立起高度稳定的产品质量检验体系,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动力。 关键词:军工产品;设计标准;制作流程;检验体系;质量控制 军工产品较民用产品来说质量效应意识更加深厚,尤其在定型产品队列中,质量水准的高低将直接决定产业走向局势。在实际生产环节中,为了令产品质量达到军方的既定标准,要求内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全面的业务素质培训,包括技术状态规划、生产过程管理等细化内容要调理清晰,争取最大效益的扩散。 1.生产过程的控制 基于人工、机械等受控因素的交替运转形态,实际生产规划中要建立适当的调节系统,令各类元素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这是促进生产质量提升的重要环节。承制单位利用工艺性质和现场生产条件进行规模设计,深度贯彻质量体系认证资料内涵,采取有效措施对细化误差予以改善。其中,关键部件的确定十分重要,结合明细表的汇总,实际工序内容存在加工难度大、质量不稳定等隐患,因此关键件、工序的规划文件和现场实物要尽量标识清楚,保证综合状况的控制先机。具体流程包括实行关键工序的检验制度,对于不合格产品要立即进行隔离,并交由审理小组处理,杜绝擅自改动状况;发料行动要经过限额规划,确认数目核对清楚,避免任何丢失和混淆现象;后期的记录资料要完整收录,维持相关流程的可追溯特性。 2.试验活动质量管理 2.1.相关细节流程的管控 军工产品试验项目样式较多,整体实施周期较长,所谓的质量管理就是将各类细节任务梳理完整,同时提供准确的检验数据,其具体过程分为准备活动、实施细节和后期总结三个阶段。在准备过程中,按照既定产品技术规范设置试验大纲,开始实施之前,要对系统运转的良好性能和软件安装调试功能等处理完备,一旦出现任务过于繁重的情况,为了维持工序的精准效能,可以配合周全的计划进行阶段监督。在实施环节中,管理主体要严格遵守大纲程序要领进行现场状况记录,相关人员保证全程跟踪的动力,及时对检验经验进行梳理,配合承制单位将细节质量问题清除。总结阶段就是对试验过程有关的数据实现分析和调节,给出客观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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