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中的法律关系-讲义

房地产经纪中的法律关系-讲义
房地产经纪中的法律关系-讲义

房地产经纪中的法律关系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省纸版>> 清晰版>> 自定

义>>

一、掌握房地产经纪中的法律关系的意义

房地产经纪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其中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梳理清楚这些法律关系,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有助于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护和管理,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从房地产经纪的概念中梳理相应的法律关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从这一界定可以看出,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

1.手段法律关系。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与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委托、代理、居间等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目的是为了促成房地产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条中规定的手段法律关系不包括行纪合同关系。

2.目的法律关系

房地产交易法律关系是目的法律关系,包括房屋买卖关系、房屋租赁关系。

三、目的法律关系

(一)房屋买卖合同

1.概念与类型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法律关系的主体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而是当事人,即委托人与他方当事人。

(二)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四、手段法律关系

(一)概述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往往包括了多种手段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代理关系和其他合同关系等。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居间法律关系和委托法律关系。

注意:《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 与第17条之规定

(二)居间合同

1.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

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称为报告居间。

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居间,称为媒介居间。

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2)有偿合同

(3)原则上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5)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居间合同的效力

(1)居间人的义务

第一,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第二,忠实和尽力的义务。

第三,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

(2)委托人的义务

第一,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二,支付必要居间费用的义务。

(三)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首先,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

其次,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第三,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第四,委托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

2.委托合同的效力

(1)受托人的义务

第一,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第二,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第三,报告义务。

第四,财产转交义务。

(2)委托人的义务

第一,支付费用的义务。

第二,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三,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

(四)代理法律关系

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又称为本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相对人。

代理的主要法律特征在于。

首先,代理涉及三方法律关系。

其次,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

第三,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第四,代理的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

2.代理的功能

3.代理与委托的区别

第一,委托仅仅是发生在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涉及到代理人与

第三人和本人的关系,代理是三方关系。委托合同是代理关系发生的基础,但其与授权行为是应当分开的。

第二,代理的形式有多种,委托合同仅仅在委托代理中成为代理权授予的基础,即使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权授予的基础还有其他的形式,例如合伙、雇用等关系都可能产生代理权。委托合同只是代理权授予的一种基础关系,而不是唯一的基础关系。

第三,代理为三方关系,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否则不能构成直接代理。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受托人自身名义进行活动。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行为时,如果具有授权,则可能是有权代理,如果没有授权,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或无权代理。

第四,代理必须要求代理人做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代理的事务主要是法律行为,代理人从事的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既可以根据委托实施法律行为,也可以根据委托实施事实行为。

物业管理项目的动作讲义

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 物业管理项目的动作 物业管理企业通常下设一个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某一具体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和运作。我们称之为“项目管理部门”,简称“项目部”,对其负责人称“经理”。 一、物业管理项目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在目前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方式中,主要有三类情况:一是公司管理规模较小,只管理两三个项目,未明确设立项目部,基本上由公司直接管理;二是管理规模较大的公司,下辖十几个、几十个管理项目,采用公司统一管理、各项目部具体操作的运作方式;三是管理规模很大,包括跨区、跨省的物业管理项目,公司一般采用类似于事业部制组织形式,使各大项目具有较强的独立运作能力。 (一)项目部组织机构常用形式 物业管理项目部组织机构设置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用高效,一专多能。一般根据管理项目的规模、类型以及自身人、财、物等资源情况,选择适宜的组织形式,包括直线制、直线职能制和事业部制等。 1.直线制。直线制机构适应于规模小、类型简单的物业管理项目的初期管理(图示)。其特点是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亲自执行全部管理职能,采取垂直管理方式,不设中间职能部门。优点是体系简单、环节少、效率高,项目经理集指挥与管理职能于一身。但直线制机构无法适应较大规模和较复杂的管理项目。 上图也可以简化为下图形式。直线制组织机构根据物业项目具体情况来设置班组,班组

可以分属事务助理或主管管理。 2.直线职能制。这是目前物业管理项目部普遍采取的组织形式。在直线制基础上,本形式为项目部各级负责人适当增加了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他们既能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直接指挥下属单位,又服从于项目经理统一领导(下图)。直线职能制适应于较大规模、较复杂的物业管理项目,其优点是既能发挥职能机构专业管理作用,又便于统一指挥。缺点是横向协调容易出现问题,影响工作效率。 3.事业部制。当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规模不断扩大,异地物业管理项目、区域性物业管理项目、分公司等不断增多时,直线职能制就无法满足业务发展要求。此时,物业管理企业与项目部、分公司以及下属机构之间宜采取事业部制组织形式。该组织形式按照“集中决策、分散经营”的原则,在公司总部下设类似于事业部制式的项目部,各项目部在公司总部制定的政策、目标、计划指导下,根据物业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图示)。事业部制的特点是对不同的物业管理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项目部,每个项目部在公司总部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公司担负完成经营管理目标的责任,同时在经营管理上拥有相应的权利。这是目前大型物业管理企业比较适合的一种组织形式,国外物业管理服务品牌企业也多用这种组织形式。

建设与房地产法规

案例分析一 【案由概述】 2003年3月,陈杰以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名义与北京海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全部房屋拆迁款。陈丽丽与陈杰系兄妹关系,陈丽丽声称陈杰是在未获得自己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与海润房地产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为此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陈丽丽诉称:海润房地产公司委托顺城拆迁公司对法华寺一带进行拆迁,我父母所遗留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该房屋虽由陈杰个人经营饭馆,但产权属于我与陈杰、陈明、陈雅丽共有。但二被告公司在没有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陈杰达成拆迁协议,并将全部拆迁款交给陈杰。现起诉要求确认陈杰与海润房地产公司所签合同无效,三被告支付我拆迁款312500元,并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 海润房地产公司辩称:陈丽丽的户口确系落在被拆迁房屋但其实际并不在此居住,经我们多方寻找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而只有陈杰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饭馆。陈杰以被拆迁人代理人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其确系未向我公司提供其他被拆迁人的委托手续。另外,顺城拆迁公司系接受我公司的委托对法华寺地区进行拆迁,其在此次拆迁中的行为均是代表我公司实施,故其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现我公司可以同意与被拆迁人重新签订协议,但前提是陈杰必须将拆迁款先返还我公司。 顺城拆迁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接受海润房地产公司的委托对法华寺地区进行拆迁,即拆迁行为并非我公司的行为,且我公司也未与陈杰签订任何协议。另外,拆迁时我公司曾多方寻找陈丽丽,但确系没有能够与其取得联系,现我公司不同意陈丽丽的诉讼请求。 陈杰辩称:被拆迁的房屋系我父母购买并由我扩建而成,故扩建部分的

自考 房地产法

第一部分小点 第一章 1、1998年8月29日第二次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日期是:1999年1月1日 2、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决定,每年的全国“土地日”是6月25日 3、以下属于房地产三级市场交易活动的是:房屋租赁 4、房地产作为一项财产,在法律上反映为房地产权,其中,当土地单独作为地产时,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5、为了1998配合年下半年开始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施,我国正在推行一种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其中处于主体地位的是:经济适用房 6、以下经济关系中属于行政管理性质房地产关系的是:土地用途管制 7、在我国房地产的体系中属于综合性的法的是《民法通则》 8、在我国,不可作为商品来交换的是:土地所有权 9、以下不属于房地产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是:合伙组织 10、以下为新中国房地产立法奠定基础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国土地法大纲》 11、以下有权制定房地产法规的主体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12、根据《建筑法》,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3、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不属于广义房地产法的是:《行政诉讼法》 多选 1、在我国,按照土地资源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2、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土地、房屋、行为 3、房地产市场的特征有:综合功能、多级市场、国家适度干预、部分限制、法定形式 4、我国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土地有偿使用原则、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 5、房地产法律关系包括: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房地产法律关系客体、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之权利和义务 6、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国家机关、企业单位 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城市建设采取的“一书两证制”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行政管理性质的房地产关系包括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土地和房屋的拆迁关系、征用关系、土地用途管制关系 9、民事(商品)性质的房地产关系,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土地、房屋而发生的:所有关系、使用关系、转让关系、抵押关系、租赁关系 10、广义的《房地产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关于房地产权属的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利用的规定、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关于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的规定、关于国家对房地产业及其市场实施管理的规定 11、在国民经济中,房地产业的支柱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于它的基础性、先导性 12、房地产立法体系中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包括:省会市人大、经济特区所在地人大、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 13、我国现时所称房地产市场,是指城市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章 1、1957年,国务院成立的统管全国的房地产的部门是:国家城市服务部 2、1986年8月1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负责全国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国家土地管理局 3、1988年后国务院机构改革,负责全国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包括城乡建设规划,建筑业和房地产管理等的部门是:建设部 4、1998年3月国务院设立的国土资源部,该部组成部分为原地质矿产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 5、制定全国城镇住房的基本制度、统一政策的部门是:国务院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的征用土地、申请建设用地的审批权,分别由省一级、市一级、县一级人民政府行使;其中征用土地批准权,只能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行使 7、土地的全民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的部门是:国务院 8、负责有关土地,房产的税收的部门是:税务部门 多选 1、建国后至文革前,曾主管全国房地产工作的机构有:房地产管理局、国家城市服务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有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3、建设部的主要职能是: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居民住宅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1、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 2、最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的占30% 3、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4、以下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5、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中的协议出让进行限制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法律制度教学大纲,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房地产法律制度教学大纲,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房地产法律制度教学大纲 10级高职《房地产法律制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3011326总学分:4学分 RealestatelawSystem 课程性质:学习本课程,要使学生学掌握房地产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并 能据此分析解决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实际问题,促使房地产健康发展。 适用专业:适应各种不同需要的优秀人才。 学时分配:课程总学时64学时;总学分:4学分。 教材:王世涛主编《房地产法律制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XX 年版。 参考书目: 1.赵红梅,房地产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2.董藩,房地产经济概说,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一、课程的目的与任务:该课程以讲授房地产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体现房地产法法学本

身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逻辑性,又密切联系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来阐明房地产法的一系列问题。 二、课程的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房地产法的基本原理、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房地产法实务问题。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 了解.房地产、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业的基本知识;掌握对房地产关系实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掌握房地产法的概念、体系和基本原则;认识房地产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房地产管理体制 了解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的沿革;掌握我国现行房地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架构。 第三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了解土地管理法的概念,土地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的渊源和效力以及土地管理法基本内容;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掌握土地所有权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有关内容,掌握耕地保护法律制度和建设用地法律制度的内容要点。 第四章城市房地产权属及其管理法律制度 掌握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住房部分产权和房地产相邻权等有关概念和内容;掌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功能、效力,房产权属登记和地产权属登记的内容;了解城市公有房

房地产法律概述(讲义)

房地产法概述 讲义 一、绪论 1、房地产的概念和特点 (1)“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合称,是指在一定所有制关系下受一定所有权支配的房屋财产和土地财产。 (2)法律特征:1、固定性;2、单一性;3、稳定性;4、保值性;5聚财性。 2、房地产业的地位和作用 (1)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产业部门。 (2)地位和作用:1、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2、它是增加国民财富的重要渠道;3、它的发展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3、它的发展为改善人民生活创造了条件;5、发展房地产业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重要条件;6、它的发展可带动许多行业的发展;7、发展房地产业,可以促进对外开放。 二、房地产法律制度 1、房地产法概念 (1)狭义的房地产法:即形式意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调整房地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如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广义的房地产法:即实际意义的房地产法,是指以房地产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体系,是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等组 成的有机整体。 2、房地产法的地位: 1、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是一个具有综合性、边缘性的亚部门法。 3、房地产法的立法概述

4、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1)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①保护合法房地产权益原则 ②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③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④登记公示原则 (2)房地产法的基本制度 三、房地产法的具体容 1、房地产权属法 (1)土地所有权 ①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a.概念:是指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 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b.特点:1、土地所有权具有法定的有限性;2、土地所有权的客观具有固定性、 有限性和永久性;3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具有两权分离性。 ②土地所有权的类型:a.国家土地所有权;b.集体土地所有权。 ③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与保护 a.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所 有权进行确定的活动。 b.确认原则: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原则;以新中国颁布的所有权证为主要依据的原 则;尊重历史的原则。 c.保护方法: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刑法保护。 (2)土地使用权(参考案例3) ①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a.概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定义为,土地所有权人以外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对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精心整理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一、房地产宏观管理篇 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关于试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产市场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正式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法作业完整答案

《房地产法》作业一 一、填空题:(每空一分) 1、狭义的房地产是指土地与建筑物在空间上的统一体。 2、土地应包括地球表面及地表之下和之上的延伸的一定空间。 3、建筑物是指土地上人工建造而形成的房屋和构筑物。 4、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业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产业。 5、房地产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开发关系、交易关系、物业管理关系、房地产管理关系。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1月1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 7、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公民及其他法人或社会组织。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 1、房地产法调整下列那些关系(ABCD ) A、开发关系 B、交易关系 C、物业管理关系 D、房地产管理关系 2、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ABCD)的产业: A、开发 B、经营 C、管理 D、服务 3、我国房地产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 A、宪法 B、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命令 C、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 D、地方各级政府 4、依照房地产法律关系调整对象的不同,房地产法可分为(ABCD) A、开发法律关系 B、交易法律关系 C、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D、房地产法律关系 5、房地产法律关系特征有(AB) A、性质的多重性 B、主体的广泛性 C、客体的复杂性 D、严格性 6、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ABCD)

A、管理主体 B、开发主体 C、交易主体 D、服务主体 7、房地产服务主体包括(ABCD) A、交易所 B、评估事物所 C、经纪人 D、物业管理公司 8、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与解除的主要条件(ABCD) A、公共利益的需要 B、双方协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C、由于一方的违约,使合同没有必要履行 D、土地灭失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 1、房地产 答:广义的房地产是指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狭义的房地产是指土地与建筑物在空间一合为一体的财产形态。它是土地与建筑物的有机结合。 2、房地产法 答: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及物业管理和房地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对于国家管理房地产业、规范房地产业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3、房地产物业管理关系 答: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言之间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房地产管理关系 答:是人民政府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与法人、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在房地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关系,另一类是对房地产产权产籍的管理关系。 5、房地产法律关系 答:是指房地产法律规范在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及管理关系过程中发生在房地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问答题:(每题7分) 1、我国房地产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答: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一方面它调整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调控关系及产权产籍的管理关系;另一方面它调整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购买者等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2、简述房地产法律关系的特征

浅论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

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 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逐步建立的。十多年的发展表明,这项制度对培育我国房地产市场、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然而,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2005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称:“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可以考虑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8月19日,最早在是否取消预售制度方面存在争议的深圳市马上表态,目前不会取消房地产的预售制度。8月24日,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又明确指出,国家近期内不会取消商品房的预售制度。中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 与废一时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所热烈讨论的焦点话题。 我们认为,实现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调整在客观上需要三个条件:首先,现行法律文本与社会秩序有难以克服的缺位和缺陷;其次,为制度的调整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再次,在现实社会资源中能够寻找到足以替代该制度发挥作用的新的调整手段。而这三者的现实基础是否具备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考察:文本与实践 房产预售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香港,当时香港住房严重不足,需求庞大。霍英东成立的立信置业有限公司,一改当时的现楼销售政策,提出“预售楼花”,并提倡分期付款。随后其他地产商纷纷效尤,成为香港房地产市场的一大经营特色。从1955年到1965年十年间,香港地产业蓬勃发展。炒楼花也因此被国外部分媒体称为“中国人的第五大发明”,并波及东南亚地区。而我国大陆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复兴从1979年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 奥斯丁认为,法律最重要的目的是研究有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positive law)。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从此,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得以建立。同年全国人大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此

建设与房地产法规

建设与房地产法规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建设与房地产法规》实践考卷 案例分析一 【案由概述】 2003年3月,陈杰以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名义与北京海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全部房屋拆迁款。陈丽丽与陈杰系兄妹关系,陈丽丽声称陈杰是在未获得自己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与海润房地产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为此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陈丽丽诉称:海润房地产公司委托顺城拆迁公司对法华寺一带进行拆迁,我父母所遗留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该房屋虽由陈杰个人经营饭馆,但产权属于我与陈杰、陈明、陈雅丽共有。但二被告公司在没有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陈杰达成拆迁协议,并将全部拆迁款交给陈杰。现起诉要求确认陈杰与海润房地产公司所签合同无效,三被告支付我拆迁款312500元,并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 海润房地产公司辩称:陈丽丽的户口确系落在被拆迁房屋但其实际并不在此居住,经我们多方寻找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而只有陈杰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饭馆。陈杰以被拆迁人代理人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其确系未向我公司提供其他被拆迁人的委托手续。另外,顺城拆迁公司系接受我公司的委托对法华寺地区进行拆迁,其在此次拆迁中的行为均是代表我公司实施,故其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现我公司可以同意与被拆迁人重新签订协议,但前提是陈杰必须将拆迁款先返还我公司。 顺城拆迁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接受海润房地产公司的委托对法华寺地区进行拆迁,即拆迁行为并非我公司的行为,且我公司也未与陈杰签订任何协议。另外,拆迁时我公司曾多方寻找陈丽丽,但确系没有能够与其取得联系,现我公司不同意陈丽丽的诉讼请求。 陈杰辩称:被拆迁的房屋系我父母购买并由我扩建而成,故扩建部分的产权应归我所有,且我一直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饭馆,陈丽丽已明确表示放弃对被拆迁房屋的继承权,现我不同意陈丽丽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6日,陈杰以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所列明的被拆迁人为陈明、陈杰、陈雅丽、陈丽丽。庭审中,海润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签订协议时陈杰未向其提供陈明、陈雅丽、陈丽丽的委托手续。当日,陈杰将房屋拆迁款1250000元全部领取,上述款项中含电器移机费925元、搬家费1859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139425元。庭审中,陈明、陈雅丽、陈丽丽均认可陈杰个人在被拆迁房屋中经营饭馆,海润房地产公司认可顺城拆迁公司在对法华寺地区拆迁行为,均是接受海润房地产公司委托所实施。

律师实务-律师的诉讼思路讲义

一、思路决定出路 (1)“善建者行”与“善思者行”: 案例:张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违约与侵权竞合时请求权的选择)。 (2)诉讼思路与诉讼请求。 (3)诉讼思路与反诉、答辩、抗辩。(4) 诉讼思路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二、思路源于经验 1.知识经验的积累: 案例:赣鑫与鑫州置业房地产合作纠纷案(合同效力与可获得利益)。 (1)法学知识的积累;(2)法律知识的积累;(3)其他知识的积累。 2.从业经验的积累: 案例:王某房屋租赁纠纷(解除合同与确认已解除)。 (1)基础从业经验的积累;(2)专业从业经验的积累; (3)全能律师抑或专业律师(地区执业环境、执业时间、知识结构)。3.社 会经验的积累: (1)关注政治(政策、立法);(2)关注新 闻事件(尤其是涉法事件);(3)关注新闻事 件的各方评论; (4)思路要与国情、司法现状吻合。 三、三大诉讼的办案思路 刑事诉讼 案例:刘某某挪用资金案。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为被告人辩护:侦查 阶段(法律帮助);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 审判阶段: (1)定性(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此罪与彼罪?); (2)案件事实与证据(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3)证 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4)举证、质证、辩论(说服谁?被告配合、辫点、交叉发问、语言表达艺术、信心);(5)书面辩护意见(书面表达能力)。 (二)被害人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提起 的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时与公诉人的配合。律师 办理民事案件诉讼思路 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时候,可能带来原告,也可能带来被告,也可能带来第三人,带来不同当事

人有不同的思路。律师必须弄清楚代理的基本思路,否则就南辕北辙。 案例:A公司与B公司房地产合作纠纷案。 (一)代理原告 组织证据、确定案由、确定请求、举证质证、辩论、书面代理词。 (二)代理被告 确定答辩思路、有无反诉、有无反证、举证质证、辩论、书面代理词; (三)代理第三人 第三人地位与代理思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地位: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二面诉讼结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总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在诉讼中总是支持参加一方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有其独立诉讼地位、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无权对管辖提出异义,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行政诉讼 案例:陈某诉某市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赔偿系列纠纷案。 特殊性: 被告主体(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行政执法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谁应当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案件事实真相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举证责任分为:依职权无需当事人同意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举证责任或称主动行政执法举证责任;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举证责任或称被动行政执法举证责任。 还有举证责任、审查范围、审查强度、判决形式等。 (一)代理原告 确定原被告主体资格、组织证据、确定请求、受案范围、判决形式(撤销、维持、驳回、确认违法、变更、赔偿、判令履行职责等)。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案例:王 某某诉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定性纠纷案。 (二)代理被告 原告诉权、法定期限(起诉时效、答辩举证期限)、程序合法(程序瑕疵或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实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举证(全部或部分?) 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

(一) 主要法律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6、《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订,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修订)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法规、规章1、主要行政法规、规章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发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通过,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废止)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发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通过修正决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通过,2000年1月20日发布施行) (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通过,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 (1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 (1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通过,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通过,2008年7月1日施行) (15)《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201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2011年1月26日发布施行) (17)《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通过,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发布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发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2011年3月16日发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发布施行) (2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6月3日发布施行) (2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通过,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4-0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4-0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05-29 ·房地产法规·

(房地产管理)全国年月自学考试房地产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1年1月自学考试房地产法试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016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3小题,每小题1分,共33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我国,土地使用权( B ) A.不得转让或抵押 B.可以转让或抵押 C.可以转让不能抵押 D.不能转让可以抵押 2.城市房地产管理关系属于( D ) A.物业公司监督管理行为 B.建筑规划投资行为 C.开发商与所有权人交易行为 D.政府管理、监督行为 3.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C ) A.国家机关 B.企事业单位 C.土地和房屋 D.社会团体 4.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基本农田,不得进行 ....的行为是( C ) A.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B.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 C.在承包的基本农田上挖鱼塘 D.与其它承包方互换经营权 5.针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不宜采取 ....的承包方式是( D ) A.招标 B.拍卖 C.公开协商 D.家庭承包 6.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是保护耕地的一项基本措施,不应划 ...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 是( C ) A.铁路公路交通沿线的耕地 B.农业科研教学示范田 C.退耕还牧、还林、还湖的耕地 D.城镇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 7.国家建设用地必须是( B ) A.荒山荒地 B.国有土地 C.未栽种的农用地 D.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8.下列各项中,属于房屋共有特征的是( B ) A.房屋主体是单一的 B.房屋主体不同,但客体是同一项房产 C.房产属于不同的主体,不同主体共同使用房产的某一部分 D.因享有共有权,共有人可违反其他共有人意志擅自对房屋进行处分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该登

建设与房地产法规

建设与房地产法规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建设与房地产法规》实践考卷 案例分析一 【案由概述】 2003年3月,陈杰以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名义与北京海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全部房屋拆迁款。陈丽丽与陈杰系兄妹关系,陈丽丽声称陈杰是在未获得自己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与海润房地产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为此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陈丽丽诉称:海润房地产公司委托顺城拆迁公司对法华寺一带进行拆迁,我父母所遗留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该房屋虽由陈杰个人经营饭馆,但产权属于我与陈杰、陈明、陈雅丽共有。但二被告公司在没有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陈杰达成拆迁协议,并将全部拆迁款交给陈杰。现起诉要求确认陈杰与海润房地产公司所签合同无效,三被告支付我拆迁款312500元,并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 海润房地产公司辩称:陈丽丽的户口确系落在被拆迁房屋但其实际并不在此居住,经我们多方寻找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而只有陈杰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饭馆。陈杰以被拆迁人代理人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其确系未向我公司提供其他被拆迁人的委托手续。另外,顺城拆迁公司系接受我公司的委托对法华寺地区进行拆迁,其在此次拆迁中的行为均是代表我公司实施,故其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现我公司可以同意与被拆迁人重新签订协议,但前提是陈杰必须将拆迁款先返还我公司。 顺城拆迁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接受海润房地产公司的委托对法华寺地区进行拆迁,即拆迁行为并非我公司的行为,且我公司也未与陈杰签订任何协议。另外,拆迁时我公司曾多方寻找陈丽丽,但确系没有能够与其取得联系,现我公司不同意陈丽丽的诉讼请求。 陈杰辩称:被拆迁的房屋系我父母购买并由我扩建而成,故扩建部分的产权应归我所有,且我一直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饭馆,陈丽丽已明确表示放弃对被拆迁房屋的继承权,现我不同意陈丽丽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6日,陈杰以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所列明的被拆迁人为陈明、陈杰、陈雅丽、陈丽丽。庭审中,海润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签订协议时陈杰未向其提供陈明、陈雅丽、陈丽丽的委托手续。当日,陈杰将房屋拆迁款1250000元全部领取,上述款项中含电器移机费925元、搬家费1859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139425元。庭审中,陈明、陈雅

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整理版)

第一章 房地产法规概述 1.1 房地产 1.1.1 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记忆) 自然属性:①房地相对不可分性②不可移动性③经久性④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 经济属性:①商品性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的二重性③土地自然资源、建筑地段与建筑物有不可分离的偶性 社会属性:①公平性、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②建筑物质整体性与产权多元化的使用分散性 ③房地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1.1.2 土地和房屋 房屋构成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理解记忆) ①必须有上盖②必须固定于土地上,有建筑基础 ③必须是合法的 1.1.3 地产和房产 地产和房产的区别(理解记忆) ①地产可单独存在,而房产离开地产则不能单独存在,没有所谓的“空中楼阁”。 ②房产具有使用寿命,会不断损耗甚至自然灭失,作为一种资产存在折旧率;而地产却可永 久利用,一般不贬值,更很少发生物权灭失的情况。 ③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地价明显受级差地租规律的支配;而房价则取 决于建筑成本和地价。 1.1.4 房地产的分类 房地产按照不同分类方法进行的分类(理解记忆,能够举例) 按用途分类 ①居住房地产:住 宅、集体宿舍 ②办公房地产:写字楼 ③商业房地产:商业店铺、购物中心 ④旅游房地产:宾 馆、饭店、度假村 ⑤餐饮房地产:酒 楼、 美食城、餐馆 ⑥体育和娱乐房地产:体育场馆、保龄球馆 ⑦工业房地产:厂 房、仓库 ⑧农业房地产:农 场、 林场 ⑨特殊用途房地产:医院、汽车站、教堂 ⑩综合用途房地产:商住两用楼 ⑵按经营使用方式分类: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营业房地产、自用房地产 ⑶按开发程度分类: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现房 1.2 房地产业 1.2.1 房地产业的概念房地产业的定义(理解记忆) 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整理版)

第一章房地产法规概述 1.1房地产 1.1.1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记忆) 自然属性:①房地相对不可分性②不可移动性③经久性④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属性:①商品性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的二重性③土地自然资源、建筑地段与建筑物有不可分离的偶性 社会属性:①公平性、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②建筑物质整体性与产权多元化的使用分散性 ③房地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1.1.2土地和房屋 房屋构成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理解记忆) ①必须有上盖②必须固定于土地上,有建筑基础③必须是合法的 1.1.3地产和房产 地产和房产的区别(理解记忆) ①地产可单独存在,而房产离开地产则不能单独存在,没有所谓的“空中楼阁”。 ②房产具有使用寿命,会不断损耗甚至自然灭失,作为一种资产存在折旧率;而地产却可永久利用,一般不贬值,更很少发生物权灭失的情况。 ③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地价明显受级差地租规律的支配;而房价则取决于建筑成本和地价。 1.1.4房地产的分类 房地产按照不同分类方法进行的分类(理解记忆,能够举例)

⑴按用途分类 ①居住房地产:住宅、集体宿舍 ②办公房地产:写字楼 ③商业房地产:商业店铺、购物中心 ④旅游房地产:宾馆、饭店、度假村 ⑤餐饮房地产:酒楼、美食城、餐馆 ⑥体育和娱乐房地产:体育场馆、保龄球馆 ⑦工业房地产:厂房、仓库 ⑧农业房地产:农场、林场 ⑨特殊用途房地产:医院、汽车站、教堂 ⑩综合用途房地产:商住两用楼 ⑵按经营使用方式分类: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营业房地产、自用房地产 ⑶按开发程度分类: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现房 1.2房地产业 1.2.1房地产业的概念 房地产业的定义(理解记忆) 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区别(理解) 1.2.2房地产业的结构 房地产业的行业结构(记忆)

与房地产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房地产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 房地产业是一个相当广泛的领域,它涉及众多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房地产经营中,无论其买卖,租赁,还是其抵押,继承都不象一般商品那样靠物质实体在当是人之间流通完成,而主要靠法律,法规和合同来完成。合同规定了个种技能,和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了置业人和租赁人所购买或承租的某些权能,以实现其权利。不仅如此,还因为房地产营销中所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所以要求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以协调、调整各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从而保证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从事房地产经济活动所依据的房地产相关法规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明确了建设用地的管理与使用。这些内容的规定确立了房地产的权属关系,是我们从事房地产营销活动的基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1994年7月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市场营销人员应着重中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管理及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掌握该法中的一些具体内容,如国家施行的五种房地产管理制度、五项登记备案制度、五项证书及五种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与房地产有关的条款主要在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其中第230条、234条有具体规定。 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于2001年3月14日以88号令的形式颁布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地产市场营销人员应着重了解其中的第二、三、四、五、六章的内容。

房地产法自考试题

房地产法自考试题

————————————————————————————————作者:————————————————————————————————日期: 2

全国201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房地产法试题 课程代码:00169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3小题,每小题1分,共33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对房地产法律关系的要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A.国家机关只能是管理主体 B.土地使用者依法转让的土地所有权是客体 C.对房屋的权属确认行为不是客体 D.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内容 2.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B A.选址意见书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 3.我国土地的基本国策是 B A.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B.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C.建立土地统计制度D.实现土地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4.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中不包括 ...A. A.所有权B.使用权 C.收益权D.处分权 5.《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草地的承包期限为 B A.10~30年B.30~50年 C.30~70年D.50~70年 6.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土地征用中,应报请国务院批准征用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面积是 A A.超过35公顷的B.超过50公顷的 C.超过70公顷的D.超过75公顷的 7.对于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未在一定年限内使用的,经批准,政府有权收回。该年限是B A.1年B.2年 C.3年D.4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