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课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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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 B、老年人丧偶后的“搭伙”生活:老年人丧偶
以后,找到了新的老伴,但因为子女的问题、财 产的问题,不愿意去登记,但生活在一起
• C、试婚:年轻人在婚前一起生活,试验生活 •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二奶”/“小三”
• 一、婚姻家庭法
• (一)结婚 • 1、同居关系处理 • 2)同居的处理:
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属于”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情况,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 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F1)。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这种约定主要约束的是夫妻, 对外效力有限。
• (夫妻财产约定)案例四:
白甲子和水中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过两年的辛 勤劳动,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轿车,并有存款100万元。 随后,白甲子包起了“二奶”。而水中月却蒙在鼓里。不到 一年时间,白甲子的商业批发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 务160万元。为逃避债务,2004年3月,白甲子和水中月对夫 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轿车和存款100万元中 的80万元归水中月所有,20万元存款归白甲子所有,商业批 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甲子承担。后来,债权人找白甲子 夫妇讨债,白甲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款,水中月称 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由白甲子承担债务,自己不承担债务。 债权人无奈之下,只得将白甲子和水中月诉至法院,请求确 认白甲子和水中月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由其夫妇两人共同 承担所欠债务。
1990年年满18岁的正华参军。第二年正华回 家探亲与佳美举行了订婚仪式。1994年底,两个 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婚前,正华的父 母购置商品房一套给正华,产证上登记的是正华, 婚后由正华和佳美居住。婚前,正华拥有存款5 万元,佳美有黄金项链两条。1999年,正华因公 致残,所在部队发放了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 共计10万元。正华于2000年转业回家,两个感 情逐渐破裂,佳美提出离婚,而正华不肯。为此, 佳美在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 分割财产。

婚姻家庭继承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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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哪种说法是 对此规定的正确理解?
A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利平等 B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C夫妻非因日常生活或者因重要事项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须与对方协商 D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因重要事项而处理共同财产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7、田某1988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
丙,两人相恋。但丙嫌弃甲老迈,不愿与甲共同生活,要求乙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请问, 若乙要求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而甲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甲有权请求乙给付哪些费用? A甲的生活费 B乙受扶养期间的生活费 C乙受扶养期间的教育费 D精神损害赔偿 5、1998年,周玲收养了李波(4岁),一直共同生活,周玲于2002年因病去世,2003年, 李波的生父母也相继去世。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李波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D李波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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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甲隐瞒自己曾经离婚的事实,骗取乙的爱情,与乙于2004年举行教堂婚礼,
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乙发现实情,遂不愿与甲共同生活。以下说法哪些正
确?
A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离婚
B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婚姻无效
C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撤销婚姻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6、继承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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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四章 家庭关系法(一)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四章 家庭关系法(一)

(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艾某和辛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 居。两人在婚后建设房屋6间,房屋使用权证书上 显示所有权人艾某,共有人辛某。两人分居后, 房屋由辛某居住。林某系无房户,于2004年3月 到艾某所在的居委会租房居住。期间经他人介绍, 艾某将6间房屋卖给林某,双方于2004年6月6日 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艾某将6间房屋 的产权作价人民币10万元卖给林某,房款由林某 一次付清,艾某于2004年6月底前将房屋交给林 某居住。协议签订后,林某于6月20日交付房款 10万元。6月25日,艾某和林某到房地产管理局 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转移给林 某。后艾某一直没有将房屋交付,林某于2005年 1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艾某交付房屋。 在诉讼过程中,辛某得知后,向法院申请作 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称艾某出 卖房屋未经其许可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房屋 买卖协议无效。
2000年6月,王鹏大学毕业后到南方工作,工资收入 颇丰。一个偶然的机会,王鹏和丽丽相遇,很快坠入爱 河。2001年元月,两个人租居一套房屋。5月1日,两个 人举办了结婚仪式,并进行了结婚登记。结婚后,王鹏 用婚前的个人存款10万元投资股票,收益6万元。经过三 年努力,两个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价值80万元,房产 证登记在王鹏名下。期间,王鹏撰写了一本《决策学》 ,交于出版社出版发行,获得稿费6万元。 后来,因王鹏在外有了情人,便喜新厌旧,对丽丽实 施家庭暴力。丽丽于2005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 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王鹏辩称,婚 后家庭财产主要是其创造。同意离婚,可适当给丽丽补 偿20万元。
所谓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 日常家庭事务在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 时,代理另一方处理家庭事务及共同财产 的权利,也称日常事务代理。该代理行为 的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 对方配偶必须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方对 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婚姻家庭法离婚PPT课件

婚姻家庭法离婚PPT课件
第5页/共21页
• (2) 对男女离婚起诉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从保护妇女和子女合
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对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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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程序
双方自愿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
离婚登 记程序
离婚诉 讼程序
申请 审查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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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两个原则
一、保障离婚自由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的,应依法准予离婚。
二、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引 起 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 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
后来,丽得知章有两笔款,一是1994年6月企 业给章补发的2万元工资;二是1997年10月合伙人把 海南公司卖掉,章分得10万元。她认为,自己有权分 割这两笔钱,便起诉到法院,而章坚决不让分割。
问:丽是否有权分割章的两笔钱?应当怎样分
割?
第11页/共21页
经法院审理认定,第一笔钱虽是婚后所得,但是婚前挣来的,应属章个人财产,不能分割;第二笔钱虽是离婚 后所得,但却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应该享受和得到的财产权利,因此,法院把第二笔款进行分割,两人各 得5万元。
第7页/共21页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在身份关系上的后果
(一)配偶身份 (1)再婚的权利和自由 (2)相互扶养义务的终止 (3)相互继承权利的消灭 (4)婚亲关系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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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一般原则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案例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界限【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李小姐于2019年相识,双方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

婚后,张先生发现李小姐患有严重的精神病,且在结婚登记前未告知张先生。

张先生以李小姐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争议焦点】1. 李小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2. 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撤销婚姻关系?【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因欺诈结婚的;因胁迫结婚的。

1. 关于李小姐是否构成欺诈,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故意隐瞒事实或者编造虚假事实,使对方在误解的情况下结婚。

本案中,李小姐在结婚前未告知张先生自己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导致张先生在误解的情况下与其结婚。

因此,李小姐的行为构成欺诈。

2. 关于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撤销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欺诈结婚的,受欺诈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张先生作为受欺诈的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小姐的行为构成欺诈,张先生有权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张先生与李小姐的婚姻关系。

案例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案情简介】王先生与赵小姐于2015年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住房一套。

2018年,王先生与赵小姐因感情破裂离婚。

离婚时,双方就住房的归属产生争议。

王先生主张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赵小姐主张住房为她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争议焦点】1. 住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2. 住房应如何分割?【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而第18条则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1. 关于住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婚后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学]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第六单元案例教学课件

[法学]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第六单元案例教学课件

示范案例二: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
• (一)案情介绍
• 1975年张三与李丽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李丽生 下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1998年,小芳 与王某结婚时,张三给女儿8000元钱让她置办结作为赡养费。而其儿子 小刚自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结婚,很少 回家看望父母,并且也不给父母赡养费。1999年3月, 张三因出车祸去世,李丽因受打击而住进了医院。 李丽住院期间,儿子小刚一次也没有前去探望,全 靠女儿小芳和她丈夫照顾。同年4月,李丽去世。
•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母 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母 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示范案例三: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 (一)案情介绍 • 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王某,系某工厂工人,
1995年她与同厂工人路某结婚。婚后未生育 子女。李某依靠女儿王某付给的赡养费维持 生活,别无经济来源。2000年王某因交通事 故死亡,除人身损害赔偿金外,有关单位按 规定发给其亲属22000元抚恤金。王某的丈夫、 婆母与李某三人为这笔抚恤金发生争执。
•第六单元 •继承制度案例
一、继承权与遗产案例 示范案例一: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及继承开始 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 (一)案情介绍
• 刘男与关女于196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 刘雨。两人努力工作,生活勤俭,自己建起了4 间房屋,并拥有3万元存款。1985年1月关女不 幸因车祸去世, 公司理赔2万元, 金的受 益人为刘男。刘雨1986年与孙男结婚,考虑到 父亲刘男身体不好,婚后仍与其共同生活。 1987年,刘雨生下女儿孙亭亭,一家人相处和 睦,刘男还时常向邻居称赞女婿孙男十分孝 顺。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培训ppt课件


二:婚姻家庭
2: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二:婚姻家庭
3:知识扩展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约定的共同财产+法定的夫 妻共同财产 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 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未 确定由特定一方继承或者受赠与所得 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 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住房 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 安置补偿费+购置的财产+取得的债权 +军人复员费(部分)+军人自主择业 费(部分)+其他
• 【6】结婚后,我丈夫的父亲单位房改,我们夫妻出资购买了参加房改的房屋,但是由于房
二:婚姻家庭
3:知识扩展
• 【5】小琴和丈夫结婚前,他已经有了两套住房,结婚后,他答应将其中一处住房赠与小琴,
并且写了字据,但是没有过户,现在他们要离婚,丈夫把房子要回去了,请问小琴能否依字
据要回来?

答:你丈夫将房产赠与你,但是没有过户,如果字据没有经过公证,你丈夫可以撤销
对你的赠与,你无法要回上述房产。
二:婚姻家庭
1:彩礼案例
【审判】 广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与原告谈恋爱为前提条件,收取了 原告大量的财物,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符 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尽管是原告退婚,被告也应当返还彩礼。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 返还原告彩礼95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24全新婚姻法培训课件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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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及财产分割规定
离婚自由原则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 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
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冷静期制度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 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 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
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 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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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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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新婚姻法培训 课件
2024/1/30
1
目 录
2024/1/30
•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 新婚姻法主要内容解读 • 实际应用中注意事项与案例分析 • 涉及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 培训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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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1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2024/1/30
3
婚姻法定义及目的
婚姻法定义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 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 议时,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 权益。
尊重和执行法院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尊重和 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积极履
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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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5
培训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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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培训重点内容回顾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 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

婚姻家庭案例评析分析PPT课件


• 审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
• 登记 :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
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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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婚制度
• 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 无效婚姻(欠缺结婚公益要件) • 重婚;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
尚未治愈的 • 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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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婚制度
• 禁止结婚的条件 •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 (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
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4)非常 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问:姻亲之间能否结婚?例:公公与儿媳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
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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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关系
●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婚前和婚后专用的) :
• 结婚类型: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 登记机关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登记的程序:申请 审查 登记
• 申请: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登记。既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 代理。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1)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 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 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法案例(汇总)

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

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

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

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

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

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

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

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

”说完后便扬长而去。

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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