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备案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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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黔商发[2013]227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3〕227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管委会,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仁怀市、威宁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黔商发[2013] 184 号)精神,拍卖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审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权限已下放(委托)各地,为确保下放后的审批和备案工作顺利推进,省商务厅制定了《拍卖企业设立审批流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切实做好拍卖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审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工作。

各地要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合理设置企业(市场),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恶性竞争,促进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二手车交易等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要建立健全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行业发展规划设置要求,认真审核申请设立的企业,严把准入关。

要加强日常监督和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地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年审,及时报告年审情况。

要对违法违规和不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的企业勒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及丧失继续经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注销,畅通退出关。

省商务厅对各地拍卖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定期通报情况。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9.26
•【字号】黔建法通[2012]558号
•【施行日期】2012.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黔建法通〔2012〕55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我们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6日附件1: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02•【字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实施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法》和本条例。

第四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土地、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实施。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定期发布信息,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协调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九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城市房地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二)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和复审;(三)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办理纳税登记;(六)到所在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黔建房通[2008]544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房通〔2008〕544号)各市、州、地房管局(建设局):为了维护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行为,保证其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确保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附件: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行为,保证其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确保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的省外房地产类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以及对省外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房地产类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在黔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城市房屋拆迁等房地产经营活动的中国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省外企业在黔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在黔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按照本省企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黔建设通[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64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制度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切实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质量的审查作用,保证和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我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近年来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新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原《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6〕485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黔建建通[2012]211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211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实施以来,入黔省外企业建筑活动得到有效规范,针对实施过程中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我们重新制订了《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本规定在施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同时,为做好过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已办理入黔备案手续并在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无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行为的企业,提供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资料办理核验手续,原《分支机构备案证》核验人员可不再核验原件。

同时按照《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要求的格式,提供2011年度在黔建筑活动记录表、在黔承接业务记录表的纸质和电子文件;2012年开展建筑活动和承揽业务情况,应补充记录于《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并提供记录内容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二、新入黔的省外企业新入黔的省外企业应按本规定办理从业资质核验手续。

三、联系电话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396施工、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009监理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095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733园林绿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264附件: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使用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使用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使用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工作平台)已于2015年11月12日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验收评估并正式上线。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6号)要求,为更好推进我省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服务企业、提升主管部门监管效能,现将一体化平台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一体化平台使用将关系到我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资质升级、诚信评价等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省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工作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应用推广和宣传培训,积极指导辖区内相关单位按要求在省一体化工作平台完成相关业务的申报和办理,确保相关数据及时、高效、准确地采集和上传。

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市(州)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的建设;已建设有相关信息系统的地区应加快与省级一体化工作平台的数据对接,确保数据和业务流程的互融互通。

二、强化工作职责(一)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我省一体化工作平台中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投标管理、合同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施工许可证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各业务流程在本单位的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进行明确,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文件,并在日常工作中使用我厅发放的主管部门账户登录一体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确保平台的各项业务流程有序衔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黔建设通[2008]591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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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备案办理指南?
办理流程:?
1、企业按照《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准备备案材料;?
2、企业将备案材料报送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入黔备案窗口;?
3、办理贵州省建筑业管理系统用户认证卡,认证卡领取后将相应的企业信息上报至入黔建筑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4、在备案材料和网上资料均上报后,进入审批;?
5、审批合格,颁发《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入滇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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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黔备案办理流程图:省外企业入黔备案办理流程图下载?
施工企业备案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所需材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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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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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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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
5、法人授权委托书(入滇企业负责人委托书及办理入滇备案手续人员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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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建造师(需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项目负责人证)、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建造师、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数量要求为特级总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5人,一级总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二级(含二级)以下总承包及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3人)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
7、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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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公场地证明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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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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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1、分公司技术负责人职称级别不得低于总公司技术负责人职称级别;?
2、总承包特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三名,总承包一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得少于两名,专业承包一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得少于一名;?
3、领取备案证时,带取件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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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备案材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介绍信;?
2、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3、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4、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入黔企业负责人委托书及办理入黔备案手续人员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6、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不少于5人的执证监理人员(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7、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复印件;?
8、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公场地证明原件、复印件;?
9、《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

?
检测企业备案材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介绍信;?
2、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质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3、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4、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入滇企业负责人委托书及办理入黔备案手续人员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6、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事检测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7、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复印件;?
8、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公场地证明原件、复印件;?
9、《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

?
企业信息变更:?
(一)、涉及范围:?
公司名称、公司法人、公司地址、公司营业执照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资质证书信息。

?
(二)、所需资料:?
1、公司申请;?
2、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入黔备案证》原件。

?
人员信息变更:?
(一)、涉及范围:?
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分公司信息员、建造师、安全员、质检员、监理人员、检测人员。

?
(二)、所需资料:?
1、分公司负责人变更?
(1)变更申请;?
(2)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分公司税务登记证原件;?
(3)总公司任职文件;?
(4)变更后人员身份证原件。

?
2、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变更?
(1)变更申请;?
(2)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公司劳动合同原件,社保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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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公司信息员变更?
(1)变更申请;?
(2)身份证原件,公司劳动合同原件,社保证明原件;?
4、建造师、安全员、质检员、监理人员、检测人员变更?
(1)变更申请;?
(2)相关人员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身份证原件,公司劳动合同原件,社保证明原件。

?
遗失补办: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换证?
1、遗失补办?
(1)公司出具的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要求法人签字);?
(2)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遗失声明要求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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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损换证?
(1)公司出具的证书污损换证申请(要求法人签字);?
(2)污损的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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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办理:1、违反国家和贵州省建筑活动管理规定被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清除出贵州省市场的企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予以注销,并通知有关单位;?
2、企业自愿退出贵州省市场的可以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交回备案证原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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