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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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武政办[2003]14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武政办[2003]14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武政办[2003]1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再就业工作,鼓励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我市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问题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下岗失业人员为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一)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三)已按全国及省、市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四)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五)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原具有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六)1998年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七)企业改组改制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八)随军家属和具有城镇户口的部队复退军人;(九)市、区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武政办[2002)127号)下发后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十一)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系指女性年满40岁、男性年满50岁,下同)、一家多人下岗、丧偶离异、享受低保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认 定办 法 二 减营 业 税 、 市 维护 建 设税 、 育费 附加 。纳 税 城 教 人实 际 应缴 纳 的营业 税 、 市维 护建 设税 、 育 城 教
县级 以上 劳 动 保 障部 门 接到 企业 报 送 的材 费附 加 小于 预 核定 减 免税 总 额 的 。以实 际应 缴 料 后 , 点核查 下 列材 料 : 重 一是 核 查 当期新 招 用 纳 的营 业税 、城 市 维护 建 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为 的人 员是 否属 于财 税 [0 5 16号文件 中规定 限 ; 际 应缴 纳 的营 业 税 、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20 )8 实 城 教 的享 受 税收 扶 持 政 策 对 象 , 再 就业 优惠 证 》 《 是 育 费附 加 大于 预核 定减 免税 总额 的 。以预核 定 否 已加 盖税 务 部 门戳 记 ,已加 盖税 务部 门 戳记 减 免税 总额 为限 。 的新 招 用 的 人 员 不再 另享 受 税 收 优 惠政 策 ; 二 年 度终 了 , 果 实 际减 免的 营业 税 、 市 维 如 城 是核 查 企业 是 否 与下 岗 失业 人 员签订 了 1年 以 护 建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小 于预 核 定 的减 免税 总
六、 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 、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 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 , 民 关系广
缴费中列支。 三 、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
的工伤政 策。 四、 第二 条 、 第三 条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事 业 单 位 、
单位 、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 员, 执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 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 涉及面 广。劳动保障 、 人事 、 民
企业 中的加 工 型 企业 和 街 道社 区 具 有加 工性 质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型厂矿企业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8〕10号和晋发〔1998〕40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新问题现就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与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在认真做好定员定额优化劳动组合公开竞争上岗基础上实施下岗分流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宜采取缩短法定工作时间职工轮流上岗全员发放最低工资等办法取代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更不准以职工不参加集资入股或不缴纳风险抵押金为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统计也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期满(二)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半年以上(三)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一年以(四)病休工伤人员医疗期未满(五)企业内部提前退养(六)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七)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且本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劳动关系和保险福利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协议期内本人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在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三)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岗位或拒绝参加再就业培训中心可与其终止协议原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四)对参加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临时性劳务活动中心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工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从劳务收入中列支下岗职工取得报酬可相应减发或停发其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仍由中心代缴(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所需医疗费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统筹由中心支付不足部分比照企业在职职工标准由原企业适当补助(六)冬季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补贴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原企业负担(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企业和个人缴费统一由中心代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25%医疗保险为8%失业保险为3%四下岗职工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和退休待遇按以下政策执行(一)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过去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过去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与续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计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全社会统一办法依据本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二)职工到新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在同一县市范围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跨县市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办理(三)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册档案卡台帐变更手续自谋职业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就业下岗职工可以比照自谋职业人员按月或分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将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费用一次缴清达到法定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过去视同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上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一次性结算基本养老金五企业可对下列人员依法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一)本单位组织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含本单位自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职工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新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补助(二)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职工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三)停薪留职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原企业与其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期满企业不能安排上岗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本人不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放长假职工已经实现再就业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现再就业可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五)对挂名不上班职工企业有岗位可采取登报等方式限期招回安置未按规定时限返回或不按要求上岗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无岗位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六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不足三年协议期限要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国有企业使用原城镇集体职工下岗后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符合条件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由原企业支付支付有困难应在协议中明确偿还时限但不得故意拖延拖欠工资计算办法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按本人基本工资计算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八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一)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台帐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有场地有管理人员有统一牌匾要在银行开设帐户对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要制定实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方案充分发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和转业转岗训练等各项职能协议期内为每位下岗职工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培训两次就业机会确保当年进入中心下岗职工培训面达到70%以上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二)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部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窗口开展代存职工档案定期提供职业信息和再就业交流洽谈等专项服务(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部开设个体私营企业社会保险窗口专项提供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收缴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业务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提供服务(四)各级各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业训练基地和其他培训实体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公开向社会发布培训信息和承诺服务。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成文日期:2002-12-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8•【字号】辽政办发[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

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和有关收费管理部门,要站在促进改革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着眼长远,立足当前,认真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壮大财源与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关系,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我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工作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收费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改善就业环境,广开就业渠道,推动和促进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原则:1.鼓励自谋职业的原则。

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要予以免收;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就业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就业是民生之本。

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事关全局,影响长远,涉及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从1998年以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三年目标的基本实现,保证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大部分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

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国的就业形势仍将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交织,是当前我国就业形势的突出特点。

哈尔滨市在全国同类城市中人口和劳动力数量相对比较多,特别是国有企业比较集中,产业工人有近一百万人,就业和再就业的任务相当艰巨。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地分析就业形势,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既要立足当前,明确工作重点,围绕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打好攻坚战;又要着眼长远,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制定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始终把握工作的主动权,打好持久战,确保全市就业局势长期基本稳定。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2.03•【文号】财社[2002]107号•【施行日期】2002.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在此基础上,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将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下,增加再就业补助资金。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0•【字号】湘政办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00六年四月十日制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十日湘政办发[2006]25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保障部等18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同。

以下简称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持证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接续社会保险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新招用持证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置持证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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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的问题 财税[2002]208号和国税发[2002]160号等 文件中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营业税 的优惠政策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 策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财政部、 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3]192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 号及《 [2003]19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 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有关内容 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有关内容
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企业申请税收 扶持政策程序是什么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范 围是什么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 简称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是指街道社区 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 面认定申请。
五、关于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项目适用 关于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 政策问题 对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税项目 的,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 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 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 例,在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 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在汇算清缴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经济实体) 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 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计算公式中的职工总数包括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 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应包括本企业的 离退休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财政部、 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 [2003]192号 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及《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 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 2003〕103号 〔2003〕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 《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
四、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指按照劳动保 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劳服企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 经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 书》的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型劳服 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 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十、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的认定办法是什么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 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 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二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 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是核查企业 职工总数是否在100人以下。 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 保障部门核发《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 人员认定证明》。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 申请税收减免的问题 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 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 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 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 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 财政部、 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 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 号 部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 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 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下发 ] 号 各地反映一些征管问题, 后,各地反映一些征管问题,总局进行了进一 步明确
二、关于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如 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 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 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的适用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 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财税[2002]208号 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执行财税[2002] 20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的政策,但不包括 个人所得税。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 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 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 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 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 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 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 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九、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哪些 材料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企业年销售额证明(现有的小企业实体需提供 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企业的认定办 法是什么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 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持有《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证书》;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 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 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加工型劳服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 门核发《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 明》。
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 期限问题有什么新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下发文件的规定, 原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 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 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 上(含1年)。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起止期限有什么 新规定 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 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 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 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 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 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 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 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 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 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十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企业和街道 十二、 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的监督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以上两种企业(实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 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中的相关规 定办理。
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9号有关问题 国税发[2003]119号
四、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减免税 的期限问题 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五条中“对下岗失 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 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是指,符合条件的个 体经营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向税 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的,其免税的起始时间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计算。
五、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企业申请认 定需报送的材料是什么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街道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 业人员认定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 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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