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6.6)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6.6)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6.6)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试行稿)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

前言

为了加强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统一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编制《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本标准分为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区和工程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其他工程等9个部分,全面涵盖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各方面内容。本标准为土地开发整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工程施工及管理提供依据。通过本标准的颁布和实施,对推进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促进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布试行,在使用过程中,应积极总结土地开发整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使本标准不断完善。

本标准主持机构: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宏、李仕川、李萍、张孝成、田水松、邓炜、梁启学、王锐、杨皋伶、胡渝清、万平、黄家林、王军、刘渝、鲍金星、蒋伟、李晓刚、汪鹏、曹蕾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目录

1总则 (1)

1.1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基本原则 (1)

1.4引用标准 (1)

1.5术语 (2)

2建设目标 (5)

2.1总体建设目标 (5)

2.2具体建设目标 (5)

3建设条件 (6)

3.1合法性 (6)

3.2基础设施 (6)

3.3水土资源 (6)

3.4其他 (7)

3.4.1土地权属关系 (7)

3.4.2生态环境保护 (7)

3.4.3灾害风险 (7)

3.4.4其他条件 (7)

4工程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7)

4.1工程类型区 (7)

4.1.1一级工程类型区 (7)

4.1.2二级工程类型区 (7)

4.2工程布局 (8)

4.2.1总体布局 (8)

4.2.2分区布局 (8)

5土地平整工程 (11)

5.1一般规定 (11)

5.1.1耕作田块布置 (11)

5.1.2平整程度 (12)

5.1.3田面坡度 (12)

5.1.4土地平整单元 (12)

5.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12)

5.2.1条田 (12)

5.2.2梯田 (13)

5.2.3田坎 (13)

5.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14)

5.3.1有效土层厚度 (14)

5.3.3耕层土壤养分 (14)

5.3.4土壤改良 (15)

6灌溉与排水工程 (16)

6.1一般规定 (16)

6.1.1工程级别 (16)

6.1.2灌溉标准 (17)

6.1.3排水标准 (17)

6.1.4灌溉水质 (18)

6.1.5灌溉水利用系数 (18)

6.1.6沟渠流速 (18)

6.1.7安全超高 (18)

6.1.8沟渠伸缩缝 (19)

6.1.9水泥砂浆和混泥土 (19)

6.2水源工程 (19)

6.2.1塘堰 (19)

6.2.2小型拦河坝 (20)

6.2.3机井 (21)

6.2.4小型集雨设施 (23)

6.3输水工程 (25)

6.3.1明渠 (25)

6.3.2管道 (27)

6.3.3地面灌溉 (28)

6.4喷微灌工程 (29)

6.4.1喷灌 (29)

6.4.2微灌 (30)

6.5排水工程 (30)

6.5.1明沟排水 (30)

6.5.2暗沟(管)排水 (32)

6.6渠系建筑物工程 (33)

6.6.1水闸 (33)

6.6.2渡槽 (34)

6.6.3倒虹吸 (35)

6.6.4农桥 (35)

6.6.5涵洞 (36)

6.6.6跌水、陡坡 (37)

6.6.7量水设施 (38)

6.6.8沉沙凼 (38)

6.7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38)

6.7.1泵站 (38)

6.7.2输电线路 (40)

6.7.3配电装置 (41)

7田间道路工程 (43)

7.2田间道 (43)

7.3生产大路 (45)

7.4生产路 (46)

8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47)

8.1一般规定 (47)

8.1.1农田防洪标准 (47)

8.1.2生态环境建设标准 (47)

8.2农田林网工程 (47)

8.2.1农田防风林 (47)

8.2.2梯田埂坎防护林 (47)

8.2.3护路护沟林 (48)

8.2.4护岸林 (48)

8.3岸坡防护工程 (48)

8.3.1护堤 (48)

8.3.2护岸 (50)

8.4沟道治理工程 (50)

8.4.1谷坊 (50)

8.4.2沟头防护 (51)

8.4.3拦沙坝 (52)

8.5坡面防护工程 (53)

8.5.1截水沟 (53)

8.5.2排洪沟 (53)

8.5.3拦山堰 (54)

9其它工程 (54)

9.1山粪池 (54)

9.2支挡护坎 (55)

9.3下田坡道 (55)

9.4错车道 (55)

附表A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特性表 (56)

附表B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分布表 (60)

标准用词说明 (64)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类型及等级标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指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所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1.3基本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应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耕地总量平衡的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

3、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有效、节约、集约利用;

4、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5、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6、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符合重庆市实际;

7、政府决策和公众参与相结合。

1.4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92)

2、《通用用电设备设计规范》(GB 50055-93)

3、《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

4、《防洪标准》(GB 50201-94)

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

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

7、《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GB/T 15468-1995)

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 16453.1-1996)

9、《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 16453.2-1996)

10、《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 16453.3-1996)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治理技术》(GB/T 16453.4-1996)

1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风沙治理技术》(GB/T 16453.5-1996)

1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崩岗治理技术》(GB/T 16453.6-1996)

14、《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97)

15、《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98)

16、《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17、《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99)

18、《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3-200l)

19、《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l)

20、《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GB 5084-2005)

21、《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20203-2006)

22、《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63-2006)

23、《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DJ 218-84)

24、《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 1011~1013-2000)

25、《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TD/T 1007-2003)

26、《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SL 20-92)

27、《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 44-93)

28、《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 63-94)

29、《喷灌工程技术规范》(SL 103-95)

30、《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 l04-95)

31、《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SL/T 153-95)

3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204-98)

33、《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4-1999)

34、《喷灌与微灌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 236-1999)

35、《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36、《机井技术规范》(SL 256-2000)

37、《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SL 267-2001)

38、《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

39、《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2002)

40、《水土保持沟骨干工程技术规范》(SL 289-2003)

41、《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 l8-2004)

4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勘察工程》(SL 313-2004)

43、《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 5077-1977)

44、《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 499-2001)

45、《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024-85)

46、《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 017-96)

47、《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J 014-97)

48、《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范》(CJJ/T 80-98)

49、《公路水泥混泥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02)

50、《公路技术标准》(JTG B01-2003)

51、《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52、《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53、《地下水质量标准》(B/T 14848-93)

54、《中低产田土类型划分及改造质量标准》(DB/T 34-2001)

55、《新增耕地质量》(DB/T 35-2001)

1.5术语

1、土地平整:根据一定的条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土方填挖和调配,使平整后的土地具有更适合种植或者其他用途的需要。

2、平坝:丘陵山地内,地势低平,起伏很小,范围较大,海拔一般较低,相对高差不超过20m的地貌区域。

3、丘陵:地势起伏不大,由孤立、分散的丘包或长条形的垄岗、矮岭,以及沟谷、洼地或小盆地组成,海拔高度不超过500m。相对高差在50m以下的为浅丘,50m~100m为中丘,100m~200m为深丘。

4、山地:具有耸立的山顶,陡峭的山坡和低缓的山麓,高度和起伏变化都很大,海拔在500米以上的高地,相对高差在200m以上。海拔1000m以下为低山,1000m~3500m为中山,3500m以上为高山。

5、冬水田: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的农田,每年秋冬季节不再种植农作物,对秋冬季节天然降水进行囤蓄,以备第二年春天种植水稻之用。

6、囤水田:部分秋冬季囤蓄灌溉水源较深、水量较多的农田,不仅能满足本田栽种水稻的用水需求,还可以解决其他农田的用水需求。

7、田面高差:由末级工程设施划分开的在同一整体田面上的高程差。

8、田块高差:由末级工程设施划分开的相邻田面之间的高程差,以相同位置点的高差表示。

9、地面坡度:在较大区域范围内,由连续地形地貌或起或伏形成的地表坡度。

10、田面坡度:是单个田块内部田面高差的坡度反映。

11、埂:田(地)块周边的长条形高出田面(地面)的部分,便于人行走或蓄水用。

12、坎:相邻上下阶田(地)块之间的垂直面或者斜面,其高度不包括高出上阶田面部分。

13、土壤改良:为确保或改善土壤物理、化学性状,恢复和提高土壤质量的技术措施。

14、有效土层厚度:具有较好的保水、保肥能力、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土层,一般包括耕作层以及以犁底层土层。

15、勘查工程:采用地质勘察的手段,对挖方区土层结构、客土源、塌陷坑底、化学污染地、工程地基和特殊弃土场进行勘查的工程。

16、弃土:工程施工中产生的不能被利用的土、建筑垃圾。

17、弃土场:工程施工中用以堆放弃土的场地。

18、客土:工程所需,在项目区以外选定地点调入的土。

19、客土场:能满足工程所需客土质量和数量的取土场地。

20、特殊弃土场勘查:为查明堆放或深埋含有毒有害成分弃土的场地的水工地质条件而进行的勘查工程。

21、二次转运:施工中,受场地影响等因素制约,材料不能一次到位,必须要二次或多次转运而发生的材料转运工程。

22、条田(格田):条田是地面坡度平缓的平坝区农田的形式之一,田面水平、形状规整,主要沿等高线方向布设,多成长条形、矩形、正方形。

23、农田水利:防治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对农田实施灌溉、排水等人工设施的总称。

24、挖方渠道:在地面以下开挖的,渠顶低于地面或与地面基本齐平的渠道。

25、半挖半填渠道:在渠道横断面上既有挖方又有填方的渠道。

26、抬渠:在地面以上填筑的,设计渠底高于地面的渠道。

27、斗渠:从支渠引水,向农渠分水的渠道。

28、坡率:建筑物边坡倾斜程度的指标,等于建筑物边坡在水平方向的投影长度和在垂直方向高度的比值。

29、农渠:从斗渠引水,向田间配水的末级固定渠道。

30、斗沟:将农沟内的引出,向支沟排出的沟槽。

31、农沟:将田间的积水引出,向斗沟排出的末级固定沟槽。

32、排灌沟:兼有灌溉和排水功能的沟渠设施。

33、排水沟:大致垂直于等高线布设的排水设施,多与蓄水池、塘堰或天然排水道相连,用以汇集和排除地表水与地下水。

34、点灌:一种传统的灌溉模式,它是采用人工挑运,逐株、逐行浇灌的一种局部灌溉和非充分灌溉模式,在重庆广大农村普遍采用。

35、涝渍:因地势低渍或雨涝,使排水不畅而造成的渍害。

36、小型拦河坝:位于河床内,坝轴线与水流方向正交,用以调节河流水位来保证灌溉区较大面积的灌溉用水的水工建筑物。

37、蓄水池:蓄集天然降水的池形设施,主要分布在旱作区,提供点灌用水。

38、沉沙凼:用以沉淀和清除水流中过多泥沙的池型建筑物。

39、消力池:建在泄水建筑物下游用来消除泄水时形成高速水流的能量,使水流从高速水流变为缓流的水工建筑。

40、涵洞:埋设在填土下面具有封闭形断面的过水建筑物。

41、跌水:连接两段不同高程的渠道,使水流直接跌落的阶梯式落差建筑物。

42、水闸:由闸墩支撑的闸门控制流量、调节水位的中低水头水工建筑物。

43、渡槽:输送渠水跨越山冲、谷口、河流、渠道及交通道路等时,如果渠底高于河流最高洪水位或者渠底高于路面的净空大于行驶车辆要求的安全高度时采用的桥式交叉输水建筑物。

44、倒虹吸管:以倒虹吸形式敷设于地面或地下用以输送渠道水流穿过其他水道、洼池、道路的压力管道式交叉建筑物。

45、水轮泵:由水轮机和水泵组成,以水轮机作为动力机的提水机械。

46、泵房工程:安装主水泵机组及其种各种辅助和附属设备、电气设备的厂房工程。

47、地下水井:利用动力机械驱动水泵提水的水井。

48、喷灌工程:利用专门设备将有压水流通过喷头以均匀喷洒方式进行灌溉的工程。

49、微灌工程:利用专门灌溉设备将有压水送到灌溉地段,并以微小水量喷洒灌溉的方法。

50、水源工程:保证项目区灌溉用水的蓄水取水工程。

51、建筑场地排水:施工中对项目区内的需回填的坑塘、围堰内的积水进行抽排的工程。

52、田间道路:为满足项目区生产与生活需要而建设的道路以及相配套的桥、涵等工程系统,一般包括田间道、生产大路、生产路。

53、沟渠路占地率:沟渠路的面积与项目规模面积的比值。

54、沟渠路网度:单位面积上沟渠路的长度或沟渠路的间距。

55、田间道:居民点到田间的通道,主要为货物运输,作为机械向田间转移及为机械加水、加油生产服务的道路。

56、生产大路:居民点到田间、田间道与田间的通道,主要为生产物质、货物运输,作为小型机械通向田间的道路。

57、生产路:联系田块之间,通往田间的道路,主要为人工田间作业和收获农产品服务。

58、路基:按照路线位置和一定技术要求修筑的带状构造物。是路面的基础,承受由路面传递下来的行车荷载。

59、路面:用各种筑路材料铺筑在路基上供车辆行驶的构筑物。

60、泥结石路面:以碎(砾)石为骨料,经初步碾压后灌泥浆,依靠碎(砾)石的嵌锁和粘土粘结作用形成的路面。

61、砂砾石路面:按密实级配原理选配的砂砾石集料和适料粘性土,经拌和、摊铺、压实而成的路面。

62、垫层:设在道路面层以下用以稳定路面的片石或碎石层。

63、田间道桥:跨越渠沟或小溪,与田间道相连,供农机车辆行驶的小型桥梁。

64、人行便桥:可供行人、牲畜、小型交通工具等通过的桥梁。

65、损坏公路整修:对施工造成的原公路造成损坏部位进行整修的工程。

66、农田防护:为保护项目区土地利用活动的安全以及免受自然灾害的危害而建设的工程。

67、废弃宅基地清理:对废弃宅基地的建筑物和硬化地面进行专门清除的工程。

68、化学污染地处理:对项目区已遭受污染的废弃矿渣地或化工场地采用化学或物理的处理措施。

69、护岸林:为防止河流两岸土地冲刷和崩塌,阻水淤沙、种植护岸固滩林,保护农田。

70、护坡林:为防止山坡的水土流失对农田的破坏和为恢复客土场的植被而人工种植的树林。

71、沟道治理工程:防止坡面暴雨径流进入沟道,侵蚀沟道造成沟道被切割或被泥沙淤积堵塞,而采取的治理工程。

72、岸坡防护工程:通过对溪沟两侧加固,防止山洪水冲毁、淹没农田的防护工程。

73、环沟工程:为防止相对孤立的山坡上流水对田块的破坏,沿近田块一侧山脚修筑的截水沟工程。

74、降渍沟:对渍涝潜育型冷浸田、烂泥田、沼泽田等采用深挖明沟,以达到排水降渍的工程。

75、谷坊:横筑于沟壑中的挡水建筑物,拦截径流和泥沙,制止沟底下切,并可抬高沟床,使沟底川台化,可变荒沟为可生产利用的农田。

76、拦山堰:在耕地上部,有较大的坡面来水的,为避免坡面径流冲刷耕地,拦截上部坡面来水,大致沿等高线布设的横向排水防冲设施,一端或两端与纵向排水设施相连。

77、截水沟(背沟):为避免坡面径流冲刷耕地,造成水土流失,在下一田面的背水面,上一田面的坎下大致沿等高线布设的横向排水设施,一端或两端与纵向排水设施相连。

78、管线迁移:施工中对项目区内原有的地面或地下的管线进行迁移的工程。

79、山粪池(积粪坑):在田边地角装蓄农家肥的池形设施。

80、下田坡道:用于农用机械跨越沟渠、田坎而直接进入农田作业的永久性工程。

81、支挡护坎工程:防止田坎遭受雨水冲刷、田水浸蚀或人为破坏而修筑的保护工程。

2建设目标

2.1总体建设目标

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机械化耕作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2具体建设目标

田:田块规整、田面舒展、田埂平顺、田肥土沃。通过开发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开发复垦新增耕地质量不低于周边耕地最低质量等别,整理新增耕地不低于所在耕地质量等别。

水:通过合理配置灌排系统,完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形成较为完整的灌溉渠网和排水沟网,使耕地灌溉水源得到有力保障,排水排涝合理通畅。

路:路网结构、布局合理,顺直通畅,平整结实,对内对外通达性好,满足农业耕作和生产生活的需要。田间道应与主干道合理衔接,满足农用机械通行;生产大路连接田间道、生产路,满足小型机械通行;生产路与居民点、田间道、生产大路、耕作田块相连,能满足人工田间作业。

林:有必要的地方合理布置项目区农田防护林,满足农业生态防护要求或景观农业要求,并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起到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的作用。

村:项目工程区内的居民应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农民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土地利用率有所提高。

3建设条件

3.1合法性

1、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要求;

2、符合土地、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环保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3、符合中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及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方针政策。

3.2基础设施

1、排灌系统骨干设施

必要的灌溉、除涝、防洪骨干工程设施,可通过土地整理做到灌溉有水源保证,排水有出路,防洪有保障。

2、交通设施

项目区对外交通比较便利,有田间道以上等级道路与外界相连。

3、电力设施

项目区有可靠电源,可以解决灌溉、排水及施工用电。

4、通讯设施

对外通讯联络快捷、方便,可满足有线和无线通讯的需要。

3.3水土资源

1、地质

地质构造稳定,耕地不易受地质灾害(地震、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影响或没有地质灾害倾向。

2、气候

气候条件一般指降水、气温、光照等方面内容,以能满足当地农作物生长要求为标准,基本满足两年三熟的耕作要求。

3、水文

水文条件一般包括降水、地表水、地下水三个方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宜选择在水文条件、水质条件较好的地区。项目所在地水文条件应既能满足作物全年生长需求,也应能满足项目区季节性干旱的用水需求,或是通过适当工程措施能达到以上要求。项目区可以做到水资源平衡,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总量可满足发展灌溉和解决抗旱水源的要求,项目区有较好的排水出路和承泄区。

4、地貌

田面坡度超过25°时,严禁土地开发整理。平地、滩地、岗地、谷地、丘陵等,以及土壤条件好、坡度较缓的山地和部分有客土条件的裸地都可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海拔高度在1500m以上,不宜进行土地开发整理。

5、土壤

土壤条件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地区才可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土层厚度不足20cm,且改土客土难度大的地区,不宜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土壤质地中的壤土区最适宜耕作,宜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其他类型土壤,若无土壤改良措施和灌排情况不佳,不宜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土壤中直径大于1cm石砾含量大于15%,岩石出露面积占土地面积大于20%,且取石还土难度大的,不得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土壤侵蚀程度严重,且无法恢复或防止的,不得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土壤PH值>8.5或者<4.5的不应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土壤有机质含量小于0.5%,且沃土工程难度大的,不宜进行土地开发整理。

3.4其他

3.4.1土地权属关系

土地权属明确,界址清楚,没有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整理中涉及的各项工程建设占地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会产生土地权属纠纷。

3.4.2生态环境保护

土地整理符合生态环境建设要求,满足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对生态环境有正面影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

3.4.3灾害风险

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改善局部小气候条件,减少旱灾、涝灾、风害、水土流失和土壤潜育化等自然灾害的威胁,防止新的自然灾害发生的区域。

3.4.4其他条件

当地政府认可,公众积极支持参与。

项目区人口、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地理位置等其他条件,应有利于土地开发整理的开展。

4工程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4.1工程类型区

4.1.1一级工程类型区

以地形地貌、地质、土壤为划分的主导因素,将重庆市划分二个一级工程类型区:渝西丘陵低山类型区和渝东中低山类型区。(详见附表A)

渝西丘陵低山类型区包括潼南、合川、铜梁、璧山、大足、荣昌、双桥、永川、江津、北碚、渝北、沙坪坝、江北、南岸、九龙坡、大渡口、巴南、长寿、涪陵、垫江、丰都北部、梁平、忠县、开县西南部、万州北部、云阳西部等地区,基本为沿观面山南麓、方斗山、金佛山西北麓至綦江以西部分。该区地处四川盆地东缘,仍属四川盆地盆底部分,多为海拔600m以下的丘陵区,地形起伏较缓,以紫色土和水稻土为主。

渝东中低山类型区包括綦江、万盛、南川、武隆、丰都南部、石柱、彭水、黔江、酉阳、秀山、万州东南部、开县北部、云阳东部、城口、巫溪、奉节、巫山,除渝西丘陵低山类型区以外的区域。该区多为800m~1400m的中低山区,地形破碎,起伏大,垂直气候明显,以黄壤、石灰土为主。

4.1.2二级工程类型区

根据一级区中地形地貌、土壤特征、地质等条件为划分的主导因素,及其对应的工程组合特征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又下分六个二级工程类型区。具体见表4.1.2。

根据地形地貌的差异,将渝西丘陵低山类型区划分出渝西缓丘平坝工程类型区和渝西丘陵工程类型区,又根据地质岩性特点划分出渝西低山槽谷工程类型区。

根据地形地貌的差异,将渝东中低山类型区划分出渝东河谷平坝工程类型区、渝东中低山坡地类型区,又根据地质岩性特点划分出渝东中低山岩溶坡地类型区。

表4.1.2 重庆市工程类型区划分表

4.2工程布局

4.2.1总体布局

根据工程类型区的特点,按照工程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因地制宜、高标准要求的总体思路,结合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生产规划、水利规划、县乡道路规划、水土保持规划以及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等统一进行。以村镇定路,以地形定渠,以渠路搭架,划块定方。合理配置田间配套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达到“田、水、路、林、村”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的目的。

1、根据项目区的地形条件、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情况及农业现代化的要求,确定地类的布局及分布范围;

2、根据项目区地形条件、土壤状况以及农业生产要求,确定土地平整区域位置、田块规格、土地平整形式和耕地质量要求;

3、根据项目区及其外围的水文条件和水资源状况及已有的水利设施,确定项目区灌溉方式、灌排水网以及相关水利工程的数量、等级和布局;

4、根据项目区内外已有的交通设施状况和区内地形,结合水利排灌沟渠布局情况,确定项目区内道路类型、网络结构和布局等;

5、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主导风向和风的强度以及水土流失状况,确定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的布局、规模、结构等;

6、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要求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确定散户集中安居基础设施工程的布局、规模等。

4.2.2分区布局

1、土地平整工程的分区布局

通过土地平整工程将零碎的、不规整的地块进行整理,对可利用的未利用地进行开发,使田块规整,便于耕作,以达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耕地产出率的目的。具体特点和要求可见表4.2.2-1。

注:挖填土石方工程投资占工程施工费的比例的控制指标适用于以整理为主的项目。

2、灌溉与排水工程的分区布局

应根据项目区的水源特点、地形条件、基础设施现状、田块形态,不同工程类型区因地制宜的采取不同的灌溉与排水系统配置。具体见表4.2.2-2。

表4.2.2-2 灌溉与排水工程分区布局指标

注:斗渠、斗沟为推荐指标。

3、田间道路工程的分区布局

根据项目区内外道路现状及项目区地形特点,田间道路布置应尽量与水利工程渠系协调,与各工程设施结合,且便于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具体见表4.2.2-3。

注:生产大路为推荐指标。

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的分区布局

根据项目区的地形地貌特点,合理安排,建立良性循环的防护工程,通过对农田防护工程的实施,应对项目区内的水土保持及周边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减少农田的旱涝灾害,并能有效控制项目区内的水土流失。具体表4.2.2-4。

5、其他工程的分区布局

根据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其他工程合理安排,配合项目区工程的顺利实施,做到“田、水、路、林、村”的协调布局。具体见表4.2.2-5

表4.2.2-5 其他工程分区布局指标

5土地平整工程

5.1一般规定

1、耕作田块建设应力求平、厚、壤、肥、固,达到土壤保水、保土、保肥的目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2、坡耕地的整理应适当降坡,田面坡度15°以上坡耕地降坡不宜小于10°,10°~15°降坡不宜小于5°,10°以下宜整理成水平梯田。合理分配土方,就近挖填平衡。

3、田面平整、坎埂稳定,有利于作物的生长发育和田间灌排水。

4、田块形状大小应方便田间耕作。

5、注意保持耕地肥力,做好耕作层保护和培肥工作,土地整理后耕地质量有所提高。

6、新建田坎埂应因地制宜设计,水田区宜多采用土坎埂,旱地区宜采用石(砼、砖)坎埂。地面坡度大于15°的地区宜采用石坎埂。

5.1.1耕作田块布置

田块布局应遵循因地制宜、“大弯就势,小弯取直”的原则确定田块方向、田块长度、田块宽度和田面高差,田块经土地平整后应有利于农作物生长发育,有利于田间机械作业,有利于水土保持,满足项目区防洪排涝、田间灌溉排水要求和防风要求,便于经营管理。

1、田块方向与形状

耕作田块方向的布置应保证耕作田块长边方向受光照时间最长,受光热量最大。平坝区宜选用南北向,山地丘陵区应平行等高线、依形就势布置。在有风害区,应与当地主害风向垂直的交角小于30°方向布置。

2、田块长度和宽度

田块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地形、土壤、农业机械作业方式和作物种类等因素综合权衡确定。具体见表5.1.1-2。

表5.1.1-2 田块长度和宽度控制表

注:表中坡度为地面坡度。

5.1.2平整程度

经整理后田块的平整程度应能改善耕作方式和水土涵养条件。水田允许相对高差为±3cm。旱地地面规整、平顺,在田面坡度上的相对高差不应超过20cm。

5.1.3田面坡度

田面坡度要考虑地形、地貌的限制以及田块面积、田间耕作要求、灌溉排水和防止灾害等要求,并利于水土保持和表层土的利用。具体见表5.1.3。

5.1.4土地平整单元

1、水田区宜以条田、水平梯田作为土地平整的基本单元,旱作区宜以单块梯田或者同一高程上的多块梯田作为土地平整的基本单元。

2、土地平整单元应依据地形地貌逐级逐层布置,各单元之间应有一定的高差。

3、在不需要客土的情况下,在每个土地平整单元内部,宜保障土石方挖填平衡。土质无害的情况下,不应有弃土。

4、水田区的条田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排灌沟,也可采用渠沟分设,每块条田均应设置进排水口。如受地形条件限制必须布置串灌串排条田时,其串联数量不得超过五块。梯田可采用串灌串排,多采用排灌沟。

5、旱作区采用点灌,排水沟应采用纵向和横向结合布置,合理布局一定数量的蓄水设施,有防止水土流失设施。

6、土地平整单元应保障至少有一边与道路接边。

5.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5.2.1条田

面积较大的平坝区宜采用条田形式。条田必须保证排灌畅通、调控方便,满足水稻作物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水分的需求。

1、田块方向

条田布置方向应保证田块长边方向受光照时间最长,受光热量最大,长边宜选用南北向。受地形地貌影响大的地区可顺地形布置。

2、田块的形状

耕作田块形状要求外形规整,长边和短边交角以直角和接近直角为好,形状依次为长方形、正方形、梯形等规则几何形状,不能出现三角形。

3、田面长度、宽度

水田条田内部凹凸高差在±3cm以内,旱地条田田面坡度应限在1:500以内。长度宜保持在50m~150m,宽度在45m~100m。

4、田埂、沟

条田水田区内部以田埂为界,田埂宜采用土质,埂高宜为25cm~30cm,埂宽宜为30cm~40cm。旱作区内部可以毛沟为界,沟深宜为25cm~30cm,沟宽宜为30cm~40cm。

5.2.2梯田

根据梯田的断面形式,将梯田类型分为水平梯田、坡式梯田、隔坡梯田三种类型。梯田应根据地形地貌顺坡布置。

1、田面长度、宽度

应根据地形、坡度、土层厚度、土地平整土方量等因素综合考虑。梯田的长度根据地形因地制宜的确定。梯田宽度和地面坡度呈反比关系,地面坡度越大,水平梯田田面宽度越小,为节省土地平整土方量,应根据地面坡度、田坎高度确定田面宽度。田面长度、宽度技术指标见表5.1.1-2。

2、水平梯田

田面沿等高线呈水平的阶梯状农田。水平梯田田面宜为水平,田面坡度<2°的旱地也可以视为水平梯田。对坡耕地土层深厚,当地劳力充裕的地区,尽可能一次修成水平梯田。

3、坡式梯田

在坡耕地上隔一定距离沿等高线修筑田坎,坎内地表加以适当平整,仍保留一定田面坡度的阶梯状农田。在坡耕地土层较薄,或当地劳力较少的地区,可以先修坡式梯田,经逐年向下方翻土耕作,减缓田面坡度,逐步变成水平梯田。

4、隔坡梯田

在地多人少,劳力缺乏,同时年降雨量较少,地面坡度在15°~25°的地方,可以采用隔坡梯田。隔坡梯田应根据地面坡度确定梯田的斜坡部分与水平部分的宽度及二者间的相对比例。平台的宽度要求既能适应耕作,又能适应斜坡部分的暴雨径流情况,要求能全部拦蓄斜坡径流,同时拦蓄的斜坡径流能有效地提高作物产量。斜坡宽度(按水平正投影计)以其与水平部分的宽度比例表示,以水平面宽为1,则斜坡部分的宽度比例宜为l:1~1:1.3。5.2.3田坎

1、根据地形地貌、取材难易合理选择田坎用材,确定田坎断面,具体见表5.2.3。

表5.2.3 田坎要素表

注:表中田坎高度不包括基础深度部分。

2、砌坎采用砂浆强度等级宜采用M5、M7.5,混泥土强度等级宜采用C15、C20。

3、土坎必须采用粘土夯筑,土中不得夹有砾石、树根、草皮等杂物。无粘土或者土质粘性很差时,宜采用其他材料筑坎。

4、浆砌料材坎应隔3m~6m留泄水孔(渗水缝)。

5、非土坎应有坎基,在软坎基上基础深度宜取较大值,硬坎基可取较小值,石质坎基可直接砌筑。

6、水田田埂宜高出田面0.2m~0.4m,冬水田和囤水田的田埂宜高出田面0.4m~1m。旱地水平梯田田坎埂可不高出田面,坡式梯田和隔坡梯田的田坎埂必须为日后田面逐渐水平留足空间,其高出田面高度应不小于田面水平后所抬高的田面高度。

7、兼做生产路的田坎埂其路面宽度不宜小于0.4m。

5.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5.3.1有效土层厚度

1、土层应具有较好的保水、保肥能力,适应农作物生长,其厚度应在40cm以上。在田块平整中,尽量保留原耕作土层或将原地表熟土用于回填。

2、田块有效土层厚度旱地宜不低于25cm,水田应不低于40cm。地形起伏较大、土层薄、不适宜爆破改土的坡地应客土增厚土层。各工程类型区的土层厚度值按表5.3.1控制。

注:表中数据为项目竣工时的指标值。由于成土母质不同,在不同成土过程的作用下,不同类型区的较薄有效土层厚度在一定的时期内将逐步达到40cm。

5.3.2耕层土壤质地

土壤质地指土壤粗细颗粒构成,与土壤生产潜力密切相关,耕地质量建设应根据土壤现状,逐步改良土壤质地。

表5.3.2 耕层土壤质地技术指标

注:表中数据为土壤逐步改良后的期望值。

5.3.3耕层土壤养分

土壤养分的丰缺及其供应强度直接影响到土壤的生产潜力大小。新增耕地在进行耕种时,必须对它采取一些技术措施,改良土壤。可施用秸秆等农家肥和绿肥,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和养分,疏松土壤,改善土壤的透水、通气性能等。

表5.3.3 耕层土壤养分技术指标

注:表中数据为土壤逐步改良后的期望值。

5.3.4土壤改良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采用农艺、工程和生物措施,改良、改造中低产田不良性状、限制性条件和障碍因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1、渍水潜育型

分布在深沟窄谷与冲沟会合处及长期关冬水的正冲田。土壤主要障碍因素是潜育化。土壤类型主要是潜育性水稻土。土壤剖面多表现为表潜型,土体内部因水分长期饱和,处于还原状态,土粒分散,呈稀糊状结构,水冷泥温低,养分供应速率慢,水、热、气、肥不协调,水稻坐蔸严重,产量低而不稳。改造以开沟排水为主,消除涝渍和有毒物质,并辅以放水晒田及稻田垄作技术,提高土壤氧化势和地温。

2、矿毒污染型

分布于煤矿、硫铁矿及其他有毒源矿区下端的土壤。这类土壤主要为潴育型水稻土的矿毒田。因受煤洞、硫铁矿及其他矿源排出的有毒水污染而形成的酸性硫酸盐水稻土。土壤在长期渍水还原条件下,产生硫化氢,危害水稻引起根腐而坐蔸。排水旱作时,硫化氢氧化生成硫酸盐和硫酸,使土壤强烈“反酸”,造成小麦、水稻受酸害死苗。改造应以切断矿毒水源为主,辅以客土、改制、施用石灰、增施磷肥等措施。

3、缺素培肥型

主要代表土壤包括淹育型酸性紫泥田和山地黄泥田;潴育型老冲积黄泥田、白鳝泥田、黄红泥田、山地黄泥田、酸性紫泥田;红壤、黄壤、黄棕壤、石灰岩土等。该类土壤肥力水平中等偏下,在农业生产中常常表现出营养元素缺乏,使作物出现缺素症。改造应以增施有机肥料和平衡施肥为主,辅以必要的田间排灌设施。

4、瘠薄增厚型

包括旱地中的石骨子土、梭沙土。土层厚度在20cm以下,大多分布在坡耕地上,旱、瘠、薄、粗,水土流失严重,抗旱力弱,养分贫乏,土地利用率低,粮食产量低而不稳是这类土壤的主要问题。改造措施为聚土垄作或横坡耕作以增厚土层;增施有机肥料,培肥地力;实行保持性耕作,减少水土流失。

5、质地改良型

由于土壤母岩、母质以及其他特殊条件导致质地过粘或过沙的土壤。该类土壤主要包括黄壤土类的粘土类,潴育型水稻土的黄红泥、白鳝泥,淹育型水稻土的黄泥田和紫色土类的响沙土、沙土。过粘类土壤多表现为耕作困难,土壤通透性差,有效养分供应缓慢;过沙类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建发[2010]15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 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0〕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和实体水平,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合理计取与有效投入,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技术

标准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对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06〕177号)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二)

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二) 一、有围护结构、有顶盖的院馆如何计算建筑面积? 答:有围护结构、有顶盖的院馆按照入户花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二、定额规定挑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及综合脚手架,挑阳台进深有无规定? 答:定额规定挑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及综合脚手架,挑阳台进深无尺寸限制。 三、GBF箱的安装如何套用定额? 答:GBF箱的安装在08定额中无相关子目,建议按定额相关规定甲乙双方以实际人材机消耗量编制补充定额。 四、涂膜防水定额考虑的厚度为2MM,设计为1.5MM,如何换算? 答:按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第十章的说明二、2条执行。即“聚氨酯、981高分子防水材料及水泥基防水涂料等均执行涂膜防水子目,材料用量不同时允许换算,其他不变”。 五、梁、板模板支撑超高高度不足1M时如何计算? 答:不足1m时按1m计算。 六、地下室是否计算垂直封闭费用? 答:方案批准且实际搭设了应计算。

七、08建筑定额说明“自升式塔机塔高超过45M时,每增高10M,安拆项目增加20%”,不足10米如何计算? 答:不足10米时按10米计算。 八、定额人工费包含了哪些内容?是否可以调整? 答:(一)、我市现行08定额的定额人工为综合工日,人工费组成内容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规定,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及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二)、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是以定额编制期的价格为依据确定的基价,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基础,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如《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2012年第一季度渝中区的土建人工信息价为66元/工日,08定额土建人工基价为25元/工日,人工费价差=(66-25)元/工日×定额总工日消耗量。 九、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结构加强板,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答: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应计算脚手架、垂直运输及超高降效费。脚手架执行单项脚手架相应定额项目,垂直运输及超高降效按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此问题已纳入08定额第二批综合解释。 十、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调整后如何结算?税金发生变化的风险由谁承担?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 号) [2010-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 2010-1-28 ] 渝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外地入渝) 操作手册 编写单位: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 2013年3月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网上备案填报流程 注意事项: 1、企业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企业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 通过退回企业,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企业信息。 在填写“在渝技术负责人”信息时,需要填写该负责人两到三年的业绩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流程 注意事项: 1、项目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项目信息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通过退回,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项目信息。

目录 1系统简介 (1) 1.1登录系统 (1) 1.2界面说明 (1) 1.2.1欢迎信息 (2) 1.2.2导航区 (2) 1.2.3工作区 (3) 1.2.4工具栏 (3) 2企业填报 (3) 2.1外地入渝企业 (3) 2.1.1入渝企业备案信息 (3) 2.1.2企业备案人员信息 (4) 2.1.3近三年在渝承接项目 (5) 2.1.4入渝企业备案登记 (5) 2.1.5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 (16) 2.1.6企业良好行为 (21) 2.1.7企业不良行为 (23) 2.1.8上报审核信息 (24)

1系统简介 重庆市建委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1.1登录系统 在浏览器输入地址后,显示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 1.2界面说明 登录后台系统以后,将看到系统的首页(如下图所示):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的通知 (渝建发〔2008〕1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行为,切实改善工程建设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对原有的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和《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联系。 联系人:田路 联系电话:023-******** 附件: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一、文明施工管理 建筑工地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的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文明施工组织方案,内容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责任和义务,文明施工责任体系、生活区文明公约和卫生责任制度,防治废气、废水、扬尘、噪声污染的措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防范和应急措施等。 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组织方案或措施必须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围挡 工地必须实行围挡封闭施工,围挡可采用注水式塑料围挡、轻型板式固定围挡、半通透

渝建发〔 〕 号重庆调整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附件2 定额计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通用表格 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1 序号材料种类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 进项税额 (元) 1 商品混凝土、砖、瓦、灰、砂、石、土 对应的材料费用扣税基础×扣减系 数 2 草类制品、棉、麻及制品、绳、纸及制品、毡类制品、水、天然气 3 苗木 4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材料 注:1.材料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时,则不需扣减计算进项税额。 2.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费扣税基础包含材料价差。 材料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2 序号材料种类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 进项税额 (元) 1 其他材料费、五金材料费、照明及安全 费用、脚手架材料费、支架摊销费、校 验材料费、检验材料费、滑轮绳卡摊销 费、橡胶球摊销费、设备摊销费等 对应的 定额材 料费用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 2 安装工程脚手架使用费定额费用 合计

机械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3 序号 费用名称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元) 1 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折旧费及大修理费 定额费用 扣税基础×扣减 系数 经常修理费 定额费用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定额费用 燃料动力费 2 不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定额机械费 3 定额中其他机械费 4 垂直运输通讯费、超高降 效机械费、回程费、本机使用台班费、脚手架机械使用费、机具摊销费等 5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费 定额费用 合计 注:燃料动力费中的材料价格均按不含税价格计入。

组织措施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4 注:二次搬运费按实签证计算时,应按不含税价格计取,不再采用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序号 费用名称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 (元) 1 夜间施工费 对应的各项 费用 扣税基础×扣减系数 2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3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4 材料检验试验费 5 二次搬运费 6 包干费 7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渝建发[2004]8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4.06 【实施日期】2004.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渝建发[2004]84号2004年4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水平,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技术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并组织制定、实施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应用的技术标准。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 [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41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公示后,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杨小汝 电话(传真):63603771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渝建发〔2016〕35号重庆调整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附件2

附件2 2.1定额计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通用表格 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1 序号材料种类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 进项税额 (元) 1 商品混凝土、砖、瓦、灰、砂、石、土 对应 的材 料费 用2.91 扣税基础 ×扣减系 数 2 草类制品、棉、麻及制品、绳、纸及制品、 毡类制品、水、天然气 11.50 3 苗木8.80 4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材料14.53 注:1.材料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时,则不需扣减计算进项税额。 2.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费扣税基础包含材料价差。 材料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2 序号材料种类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 进项税额 (元) 1 其他材料费、五金材料费、照明及安全 费用、脚手架材料费、支架摊销费、校 验材料费、检验材料费、滑轮绳卡摊销 费、橡胶球摊销费、设备摊销费等 对应的 定额材 料费用 14.53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1.1 1.2 … 2 安装工程脚手架使用费定额费用10.90 合计 - 1 -

- 2 - 机械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3 序号 费用名称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元) 1 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1.1 折旧费及大修理费 定额费用 14.53 扣税基础×扣减 系数 1.2 经常修理费 定额费用 7.26 1.3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定额费用 5.95 1.4 燃料动力费 2 不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定额机械费 10.17 3 定额中其他机械费 4 垂直运输通讯费、超高降 效机械费、回程费、本机使用台班费、脚手架机械使用费、机具摊销费等 5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费 定额费用 10.90 合计 注:燃料动力费中的材料价格均按不含税价格计入。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 ]90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5月30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后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

(安全文明)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水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保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要求。 自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注册执业或岗位证书,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三、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要求,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置专业配套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标准》要求,其他监理人员可在后续工程开工时,根据工程规模进行补充配置。 四、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具有工程管理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 行) 工程造价法规加入时间:2007-6-1 9:43:01 admin 点击:578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建发[2003]1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由我委组织制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发布工程清单计价通和 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市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建委办公室2003年5月21日印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业主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和相应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

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说明及计算规则)

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CQJZDE—2008) 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颁布的195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2003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CQXHL-201-3003)、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其他资料等依据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用工不分宫中、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人工单价分别为:土石方用工22.00元/工日,机械操作用工28.00元/工日,其他用工25.00元/工日。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六、本定额材料消耗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燃(油)料价格,是以定额编制的价格为依据确定的基价,作为计取费用的基础,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渝建发〔2016〕35号重庆调整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

精心整理 附件2 2.1定额计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通用表格 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1 序号材料种类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 进项税额 (元) 1 商品混凝土、砖、瓦、灰、砂、石、土 对应 的材 料费 用2.91 扣税基础 ×扣减系 数 2 草类制品、棉、麻及制品、绳、纸及制品、 毡类制品、水、天然气 11.50 3 苗木8.80 4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材料14.53 注:1.材料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时,则不需扣减计算进项税额。 2.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费扣税基础包含材料价差。 材料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2 序号材料种类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 进项税额 (元) 1 其他材料费、五金材料费、照明及安全 费用、脚手架材料费、支架摊销费、校 验材料费、检验材料费、滑轮绳卡摊销 费、橡胶球摊销费、设备摊销费等 对应的 定额材 料费用 14.53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1.1 1.2 … 2 安装工程脚手架使用费定额费用10.90 合计

机械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3 序号 费用名称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元) 1 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1.1 折旧费及大修理费 定额费用 14.53 扣税基础×扣减 系数 1.2 经常修理费 定额费用 7.26 1.3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定额费用 5.95 1.4 燃料动力费 2 不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定额机械费 10.17 3 定额中其他机械费 4 垂直运输通讯费、超高降 效机械费、回程费、本机使用台班费、脚手架机械使用费、机具摊销费等 5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费 定额费用 10.90 合计 注:燃料动力费中的材料价格均按不含税价格计入。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年月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订 重庆市建筑管理局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发包方经年月日经过投标方式对工程进行招标,经过现场议标,决定由承包方中标承建。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承包范围 1、设计方案及报价书所包括的内容。 2、中标范围未包括的工程内容:1、中央空调、电动感应门、电动卷帘门。2、地面砖、墙面砖材料。 第三条工程造价 (一)本合同承包总造价为人民币元(大写:拾 万仟佰元整)包干价。其中:装修工程元;土建工程元。 (二)本合同承包范围外甲方要求增加装修内容,按实际增

加工程量经审定后结算。 第四条工期 (一)本合同总工程为日历天 60 天。(包括10天收费时间在内) (二)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开工期前 2 天,不能交出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电源未按规定接通而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指定日期进场,或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因设计变更而增加工程量者;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一次连续停水停电达4小时(含4小时),累计超过8小时者; 5、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价格 中央空调、电动感应门、电动卷帘门由甲方采购安装,地面砖、墙面砖材料由甲方采购,其余材料由乙方采购。 第六条双方责任 (一)发包方:

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评标原则和程序 2009 年版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09 年4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一、编制依据 .................... ......... .. (1) 二、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 (1) 三、开标 (1) 四、投标有效期 (2) 五、评标委员会 (3) 六、评标原则 (4) 七、定标原则和方法 (4) 八、量化打分保留两位小数 (5) 九、保密规定 (5) 十、监督 (6) 第二章评标程序 (7) 十一、评标程序 (7) 十二、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7) 十三、评标活动结束 (8) 第三章评标准备工作 (9) 十四、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9) 十五、暗标编号(适用暗标评审) (9) 十六、使用副本评标 (10) 第四章评审内容与方法(综合评估法) (11) 十七、确定投标文件评审顺序 (11) 十八、初步评审 (12)

十九、详细评审 (14) 二十、质疑以及澄清、说明和补正 (15) 二十一、推荐中标候选人 (15) 二十二、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16) 第五章评审内容与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8) 十七、确定投标文件评审顺序 (18) 十八、初步评审 (19) 十九、详细评审 (22) 二十、质疑以及澄清、说明和补正 (22) 二十一、推荐中标候选人 (23) 二十二、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23) 第六章废标条件 (25) 二十三、废标条件 (25) 第七章附则 (26) 二十四、通知评标结果 (26) 二十五、解释权 (26) 第八章附录........ .. (27) 二十六、废标情况一览表 (27) 二十七、评标表格 (27) 附录一:综合评估法废标情况一览表 (29) 附录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废标情况一览表 (30) 附录三:评标表格格式 (31) 附表1:投标单位签到表 (33) 附表2:评标委员成员签到表 (34)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 1 总则 为了加强重庆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程规定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基本要求、防火安全、防水、电气安装、给排水管道及卫生器具安装、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安装、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各项工程的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及质量评定规则。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 基体 primary stru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维护结构。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遵循安全、使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严禁改变、损伤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原有房间的主要使用功能,不得破坏建筑的节能构造及设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开启的安装孔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原有装饰效果。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共用线管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房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施工中应加强对噪声、粉尘、有害气体的有效控制,不得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 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该产品现行标准对质量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质检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甲供材料应符合设计对材料提出的相关质量要求,施工方对甲供材料有异议时,应对材料进行复验。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装饰材料及用具。严禁使用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和淘汰的材料及产品。 装饰不得改变共用给水排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破坏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功能。 厨房装饰时如需移动燃气表具,敷设燃气管道等,必需符合燃气主管部门的规定。 施工过程中应对原建筑的成品门窗、设施设备,以及甲方提供的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有效的保护。 装饰施工企业在装饰工程完工时,应向业主提供水、电、气管线和其他暗埋管线的竣工图。 4 防火安全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定额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2008 目录 第一章总说明…………………………………… 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内容……… 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价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 第五章建筑安装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用计算程序……… 第六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表格 附录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文件

第一章总说明 第二章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三、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以下计价办法: (一)定额计价:指按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本定额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全部费用的计价办法。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本定额规定的计价办法。 四、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的,应执行本定额。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招标最高限额价时,应执行本定额;编制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价时,其费用组成及内容、计价矢口否认能关说明以及工程费用中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税金标准执行本定额外,其它工程费用标准、工程类别等参考本定额执行。 五、本定额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六、本定额适用范围 (一)土石方工程:适用于人工土石方工程和机械土石方工程。 (二)建筑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装饰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装饰工程以及再次装修的工程。 (四)安装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安装工程。包括各类管道、设备、电气(含路灯)、自控仪表、通风空调、消防、工艺金属结构、刷油、防腐蚀、绝热、通信等工程。 (五)炉窑砌筑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的工业炉窑砌筑工程,包括各类专业炉窑和一般工业炉窑工程。 (六)市政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含厂区生产区和生活区、居住小区)、桥梁、隧道、涵洞、堤防、排水、附属构筑物、市政给水、燃气管道及道路交通设施等工程。 (七)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的仿古建筑及园林、绿花工程。 (八)房屋修缮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的修缮(含加固、拆除)工程。 (九)签证记工、签证机械和零星借工:签证记工、签证机械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由发包方签证的用工及机械台班。零星借工适用于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由发包方负责管理零星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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