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最新动向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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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要点是:借款人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借贷双方放弃诉权,借款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因涉及公证费问题,实践中,出借人(债权人)与借款人(债务人)就借款事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书时,出借人(债权人)会根据前期尽职调查的借款人(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征信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借款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措施、增信措施的保证程度等各方面,决定是否向公证处申请赋予相关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对于出借人(债权人)的作用及于:当借款人(债务人)逾期未还款,经催告仍未按期还款的;当借款人(债务人)违反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和保证和各项义务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出借人(债权人)主张债权实现的;当借款人(债务人)逾期未还款或失去还款能力,出借人(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人义务的。

出借人(债权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经过7日的债务确认及催告后出具《执行证书》,出借人(债权人)执《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与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协议)相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在出借人(债务人)因上述原因需强制实现债权时,可以减少时间成本和相关费用支出。

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流程图1和表2的内容进行对比。

流程图1表2:费用对比表但需要注意的是:表2所示公证费为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收费标准,如出借人(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需按照债权标准的1.5‰另行收费。

另外,据了解,目前某些地区的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案例很少,某些地区的部分法院尚未受理过公证的执行证书,部分法院尚未认可公证的执行证书,在某些地区《执行证书》可能存在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无论是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协议)还是出借人(债权人)执《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都是事后实现债权的强制或补救行为,对于出借人(债权人)而言,事前的风险控制也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出借人(债权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重视尽职调查,重视对借款人(债务人)主体的分析,重点关注借款人(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等;重视担保措施(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及其他增信措施的落实,重视对担保主体担保能力的调查,重点关注抵押人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可正常登记(过户)等。

公证强制执行_法律规定(3篇)

公证强制执行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强制执行作为公证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对于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证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实务案例,对公证强制执行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二、公证强制执行概述(一)公证强制执行的定义公证强制执行,是指公证机构在当事人申请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公证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证强制执行的条件(一)债权文书合法、有效公证债权文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2. 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 债权债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当事人申请公证1. 债权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2. 被执行人同意接受公证强制执行。

(三)公证机构出具公证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应当对债权文书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公证债权文书。

四、公证强制执行的程序(一)申请执行1. 债权人持公证债权文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 法院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立案执行。

(二)执行措施1.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财产等措施;2.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限制高消费等措施;3. 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三)执行完毕1. 债权人债权实现;2. 执行完毕,法院出具执行证明。

五、公证强制执行的实务解析(一)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债权文书前,应当对债权文书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审查内容包括:1. 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2. 债权债务关系证明材料;3. 债权债务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一、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简介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种非诉活动。

公证只是一种证明活动,不是解决争议,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它有以下特点:1、内容的特定性。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人民法院只执行这类追偿债款和追偿物品的公证债权文书。

2、债权的确定性。

包括给付内容的确定和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没有疑义的确定。

3、接受强制执行的自愿性。

公证债权文书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务人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不能进行推断。

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使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特殊体现。

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对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是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必备条件。

公证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公证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强制执行是指公证机关在当事人申请后,根据法律规定,对公证文书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证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公证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证强制执行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公证强制执行是指公证机关在当事人申请后,依法对公证文书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证强制执行具有以下特点:(1)公证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2)公证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公证文书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关系;(3)公证强制执行的依据是法律规定。

2. 特征(1)法定性:公证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法律规定,具有法定性;(2)强制性:公证强制执行是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强制,具有强制性;(3)救济性:公证强制执行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具有救济性;(4)效率性:公证强制执行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具有效率性。

三、公证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证机关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用于证明事实、证明法律行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公证机关依法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

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强制执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关依法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

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强制执行。

”四、公证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1. 债权债务关系公证强制执行适用于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如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知识产权纠纷等。

2024年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2024年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法律事实、法律文件和财产进行证实的行为。

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证明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

而公证债权文书则是公证机关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起到调解和仲裁的作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面临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原因1.财产不足在公证债权文书被制作后,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文书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就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当负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时,法院有权拒绝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此时,债权人需要通过其他手段如拍卖、清算等方式来寻求债权的兑现,在此过程中需要法官的支持和协助。

2.债权文书不规范公证债权文书在制作过程中需要遵循民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如果债权文书存在规范问题,则可能无法被法院执行。

例如,公证债权文书肯定要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和债权的金额,如果债权人在制作债权文书时误将债务人的姓名或身份证号填写错误,那么这份文件就会失去效力,法院也就无法继续执行。

3.过期公证债权文书在制作后,其有效期一般是在60天内。

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有效期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该文书的效力也会随之失去。

此时,债权人需要重新申请制作公证债权文书,并按照规定时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应对措施当债权人面临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时,应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1.提前进行严密的调查在公证债权文书制作前,必须对债务人的信息进行严密的调查,例如财产状况、债务情况等。

这样可以尽可能地降低债权人债权被保护的风险,避免由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导致的公证债权文书无法执行的情况发生。

2.制作完善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制作规范完善。

债权人需要根据民法等基本法规的要求,提供准确、清晰、完整的债权文书。

需要注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和资产情况,并清楚地规定债务人必须在什么时间内兑现债务。

公证合同强制执行(2篇)

公证合同强制执行(2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合同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其强制执行力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公证合同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依据公证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合法权益的过程。

本文将从公证合同强制执行的概念、法律依据、执行程序、执行依据、执行异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证合同强制执行的概念公证合同强制执行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过程。

三、公证合同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机关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应当予以公证;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不予公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证明有异议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异议;对公证机关不予公证或者撤销公证证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公证机关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应当予以公证;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不予公证。

”四、公证合同强制执行的程序1.公证机关审查公证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公证机关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并予以公证。

2.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合同公证后,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执行申请书;(2)公证合同及公证证明;(3)证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证据;(4)其他相关证据。

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4.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如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等。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全过程指引一、依据(一)结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二)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向谁申请执行(管辖)(一)结论在地域管辖方面,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以北京为例,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因此,北京应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按照金额不同向区、县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另经咨询北京法院法官,提请注意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书中对执行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而其约定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一般而言,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是特殊情况下除外。

比如对公证赋予一定的效力。

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有关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相关资料。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务人承包地如何执行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且被执行人有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可区分不同情况,特定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承包地抵偿债务,不能不分情况,机械执行,具体情况有:1、债务人死亡,正在执行的债务没有清偿,债务人有承包地由其继承人耕种,继承人又不承担债务时,可强制执行债务人承包地抵偿债务。

2、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本人有承包地,该承包地由第三人代为经营的可执行。

3、债务人长期躲在外地逃避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全家迁往外地居住,住所不详无法直接执行,且债务人有承包土地,承包地由他人无偿耕种或已转包他人承包期已满的情况下,可以执行。

4、债务人有能力而不履行债务,其债务数额不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标的额远远大于债务数额,强制执行该财产会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被执行人自己又不经营其承包地时,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

5、申请人十分困难,被执行人条件较好,但不履行债务,其承包土地较多,收入较高的情况下,又无适合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可予执行部分土地抵偿债务。

二、公证债权文书能强制执行吗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形式上讲,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就是双方当事人对于追偿债款、物品达成的协议,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机关认为无疑义的,在公证证明文书中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且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摘要:在当今社会,债权纠纷屡见不鲜,解决这些纠纷往往是一项困难且棘手的任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债权文书公证作为一项特殊的公证制度,在保证合同权益的同时,将强制执行的法律力量注入其中,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本文将就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展开探讨,探究其意义、特点以及发展趋势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一、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概念和特点(一)强制执行效力的概念和定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特定的债权文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力量和效果。

它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法律程序直接追索债权,实现债权的强制执行。

(二)债权文书公证的含义和功能: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将债权行使的相关事实和要求公证机关加以确认,并通过公证书载明相关证据和权益,以便于后续实施强制执行。

它的功能包括:1. 证明债权事实的真实性:债权文书公证可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虚假债权的存在【1】。

2. 增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债权文书公证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法律手段,使其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迅速获得债权实现的权利。

3. 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强化债权人的追索权力【2-3】。

(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特点和要求:1. 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公证内容和形式应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 明确债权权益:债权文书公证应明确记录债权的内容、金额、期限等,确保债权权益清晰明确,方便后续的强制执行。

3. 证据齐全:债权文书公证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合同、付款证明、欠款明细等,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确凿性。

4. 程序规范:债权文书公证的程序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公证法规定,确保公证的合法性和正当性【4】。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通过其概念、功能以及特点与要求,体现了一种法律手段和保护机制,可以有效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交易的秩序和信用的良好发展。

公证的合同强制执行(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合同强制执行,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经过公证的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合同的有效性,并依法对违约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证合同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公证合同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探讨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公证合同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

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应当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公证证明。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公证合同强制执行作出了规定。

2. 公证合同强制执行的程序(1)申请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公证机构审查:公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3)出具公证证明: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审查后,认为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出具公证证明。

(4)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持公证证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6)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对违约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三、公证合同强制执行实践探讨1. 公证合同强制执行的优点(1)提高合同履行率:公证合同强制执行制度有助于提高合同履行率,降低合同纠纷。

(2)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证合同强制执行制度能够有效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

(3)降低诉讼成本:公证合同强制执行制度能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2. 公证合同强制执行的不足(1)公证机构审查力度不足:部分公证机构在审查合同过程中,存在审查力度不足、审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2)强制执行力度不够:部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效率低下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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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尤杨蔺楷毅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指各方当事人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地债权文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当事人有权持公证处制作地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地程序.由于公证债权文书无需经历漫长地诉讼、仲裁程序,可直接进入司法执行,帮助债权人相对快速、便利地实现权益,因此该程序深受信托公司等资产管理人地青睐.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我们曾代理多家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清收资产,结合自身地实务经验,之前曾发表《信托计划有关<支付协议>类文件地起草原则和技巧》、《公证债权文书地“牢笼”——结合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案浅析公证债权文书地可诉性》等文章,与广大读者共同探讨、研究这一程序地相关问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目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地司法实践越来越多,原有相对较为零散、笼统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实践地需求,不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针对这一情况,自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地种类”、“对债权文书地审查依据”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地明确,起到了正本清源地作用,有助于这一制度地进一步发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我们现就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地若干最新动向,结合近期颁布地相关司法解释,与读者分享一些心得.近期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地规定(一)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其中第四百八十条对“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地内容进行了界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地规定》(下称“《异议复议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首次明确担保合同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年月,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做出《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地意见》(下称“《公证债权文书意见》”),对管辖法院、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地文书范围、审查依据和标准等进行了较为全面地规定.笔者理解,虽然该意见属于地方法院地规定,但是其中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中地若干疑难问题做出了较为合理地解释.该意见对于北京法院管辖地案件地重要意义无需多言,对于其他地区法院执行地案件也有一定地参考作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最新动向地归纳和总结我们理解,上述规定确立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地以下动向:一、扩大了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地文书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地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地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地债权文书地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地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地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地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地其他债权文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实践中,除了主债权债务文书外,各方当事人往往会为附属地担保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等)一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但是无论在学界还是实务领域,始终有一种观点认为抵押、质押合同具有物权属性,而保证合同更是具有人身属性,因此担保合同不属于《联合通知》中规定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地债权文书,不可通过办理公证而直接获得强制执行效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针对这一问题,《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地,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地,对担保债务地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地,对主债务地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地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地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地,不予支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证债权文书意见》第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地,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地,对担保债务地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地,对担保债务地执行申请予以执行,对主债务地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可见,《异议复议规定》及《公证债权文书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地突出问题,扩大了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地范围,不再拘泥于债权文书,而是出于更加全面保护债权人地角度,规定担保合同同样可以经公证获得强制执行效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明确了对公证债权文书地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地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地,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地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地,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但是在实务中,当事人及法院均表示难以准确界定何种情况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例如不同法院曾经对“约定利息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是否构成确有错误”做出截然相反地判决.又或者公证债权文书中地在程序和实体上地细微错误是否会导致无法执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针对以上问题,《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地债权文书地;(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地公证程序地;(三)公证债权文书地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地;(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地.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地,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地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可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地解释,仅有在公证债权文书出现严重错误(如不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程序严重错误、文书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况下,法院方可裁定不予执行.随后,《公证债权文书意见》对债权文书地审查依据进行了进一步地细化.该意见第条至条对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地文书类型、何种情况构成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地公证程序、何种情况属于公证债权文书内容与事实不符等做出了解释,对具体实务具有很强地指导意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对公证债权文书地部分内容提出了新地要求. 对债务人给付内容提出了更加明确地要求《公证债权文书意见》第条规定,公证书或执行证书中应有明确、具体地给付内容.如仅规定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人律师费、实现债权费用而没有明确约定金额及计算方式地,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地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公证债权文书中债权人、债务人不得互负给付义务这一内容与我们之前《信托计划有关<支付协议>类文件地起草原则和技巧》中相关内容一致,此次在《公证债权文书意见》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债务人互负给付义务地执行证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地债权文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抽屉协议不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债权文书意见》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地‘公证债权文书地内容与事实不符’:…()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不同内容地债权文书,其中一份经过公证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实务中,部分资产管理人通过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和回购方式为融资方提供资金支持.但是因《特定资产转让和回购协议》属于双务合同,有可能无法直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资管管理人有可能就此与融资方另行签署一份借款协议,并就借款协议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针对这种情况,如根据上述规定,为借款协议办理地强制执行公证很可能被认定为与事实不符,而无法获得执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债权文书中利率应符合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意见》第条规定:“对于因民间借贷形成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规定》第二十六条地规定,对借款本金及年利率以内地利息部分予以执行,对超过年利率地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可见,如公证债权文书中约定年利率高于,该文书并不必然属于“确有错误”而全部无法执行,而仅是对于超出地部分无法获得清偿.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实务工作地指导结合上述规定,我们建议包括信托公司在内地资产管理人注意以下环节:.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力求全面,除主债权文书外,各类担保文书都可一并办理公证.但是需要注意,各份文件中都要有明确地给付内容,合同当事人都需要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在债权文书中约定明确地实现债权费用地计算方式,包括在申请执行证书之前确定律师费数额或计算方式并写入执行证书,防止因疏忽造成资金损失;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如限于交易结构,主交易文件无法办理强制执行地,可参考笔者之前地文章,准备适当地《支付协议》类文本,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合理设计利息、罚息、违约金地金额,在符合法律、法规地范围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债务人违约地,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地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申请执行立案,并积极应对可能发生地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伴随着各类资管业务地蓬勃发展,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展现了旺盛地生命力,司法审判机关对这一制度也越发重视.可以预见,这一程序地实践会更加专业和规范.我们建议各资产管理人加强对这一制度地研究和运用,以期更好地保护自身及投资人地合法权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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