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法律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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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一篇: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摘要】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各地迅速展开并引起高度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瓶颈问题。
伴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成功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会如雨后春笋般产生,这也意味着律师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中的法律服务市场迅速扩大,本文拟就律师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以及注意事项做简单介绍,以与业内及专业律师共同探讨。
【关键字】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法律实务一、律师承办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法律业务概述。
小额贷款是一个新生的金融机构,其设立由一套完整的政策规范,作为专业的律师,不仅掌握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同时也拥有商事主体设立经验,因此专业律师能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中提供完整的法律服务。
律师承办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人、成员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日常运转、业务开展、清算终止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及相关咨询。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以及相关规定,委托律师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阶段大概有如下工作: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备工作,组织各方协商、草签设立协议等。
根据委托,办理设立人资格的审核、出资等事项,协助召开设立大会、整理设立大会纪要和设立大会决议。
设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制定各机构的产生办法、职责划分、议事规则等。
根据委托,起草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根据委托,代为准备办理工商登记所需文件、资料等,代为办理工商登记。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法律实务。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流程设立流程流程说明一、设立小额贷拟设立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应召开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款公司决议审议通过设立贷款公司的相关决议、投资人或其授权的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相关决议↓二、制定筹建小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应对拟设地的相关情况进行充额贷款公司方案分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并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借贷双方的利益。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和风险的可控性。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信用担保服务;(二)为个人提供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等服务;(三)为农民、农业合作社和农村企业提供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等服务;(四)接受委托办理信贷业务;(五)开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私自开展不符合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企业准入第八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六)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经验和资格。
第九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企业的注册资本证明;(五)企业的经营场所证明;(六)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七)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业务的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二)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制度;(三)不良资产的处置制度;(四)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
李伟杰、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伟杰、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38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乐乐李原许海锚【审理法官】梁乐乐李原许海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伟杰;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当事人】李伟杰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伟杰【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海平江西敦旷律师事务所;王莹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海平江西敦旷律师事务所王莹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海平王莹【代理律所】江西敦旷律师事务所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伟杰【被告】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涉案车辆的价格是否明显过高均不影响本案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是李伟杰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受合同约束,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恶意串通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个人贷款合同内容在贷款申请表的背面,李伟杰在贷款申请表签字确认了合同内容,现提出合同条款对其不具有效力,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放款账户,李伟杰在专门的履约承诺书中指定将全部借款支付至宝捷顺公司账户,永旺公司按其指定将借款支付到宝捷顺公司账户符合约定。
永旺公司向宝捷顺公司转账826550元包含了李伟杰的贷款,对此宝捷顺公司确认收到了款项。
深圳小额贷款规定

深圳小额贷款规定小额贷款是一种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资金支持的贷款形式。
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为迅猛的地区之一,其小额贷款规定也非常重要。
以下是深圳市小额贷款的规定。
首先,深圳市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
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办法》,金融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小额贷款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小额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设立小额贷款联合贷款机构,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提高小额贷款的发放效率。
其次,深圳市对小额贷款的利率进行了规定。
根据《深圳市小额贷款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的利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上限。
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其信用状况和借款期限确定合理的利率。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当对贷款利率进行公示,以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此外,深圳市对于小额贷款的审批和放款流程也进行了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简化审批流程和时间,加快小额贷款的审批速度。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及时放款。
同时,为了确保小额贷款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借款人进行征信查询和风险评估。
此外,深圳市还鼓励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方式担保,帮助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决融资难题。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担保公司、信用保险等方式对小额贷款进行担保,降低风险。
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鼓励借款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抵押、质押物,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额度。
总之,深圳市的小额贷款规定旨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缓解其融资难题。
通过规定利率、简化审批流程和加大担保支持等措施,深圳市为小额贷款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确保小额贷款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

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一、法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公司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二、申报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上为中方)经批准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主发起人,下同)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运营规范,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连续三年赢利且累计赢利不低于1500万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的企业。
3、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注册登记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3)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资金充实、财务真实清晰;(4)近两年连续盈利。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得超过2亿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不得超过3亿元。
主发起人的出资(或持股,下同)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5、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3)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5)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6)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7)有符合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8)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小额贷公司合法合规制度

小额贷公司合法合规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
以下是小额贷公司合法合规制度的部分内容:- 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
-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从国际流行观点定义,小额信贷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
小额信贷可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
下文是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1. 申明本文档是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旨在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和建议。
本文档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法律专业人员的咨询意见。
本文档中提供的信息和建议均基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如果与未来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2. 注释(1) 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指在企业之间具有关联性的状态,包括股权关系、财务往来关系、管理控制关系等。
(2)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条例》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依法取得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 因素市场:因素市场是指劳动、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流通市场,是衡量市场经济体系和市场环境的重要指标。
3. 背景小额贷款公司为了拓展业务,设立了另外一家公司,两公司之间应该如何处理关联关系?4. 分析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善意诚信地履行合法职责,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和合法权益。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关联关系,应该遵循以下法律原则和要求:(1) 依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关联公司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设立。
(2) 遵守市场准入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关联公司应当遵守以市场准入为基础的市场化原则,不得违反市场准入原则,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3) 合理分工:小额贷款公司和关联公司应当合理分工,明确各自的业务范围和职责。
(4) 公正合理:小额贷款公司和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应当公正合理,防止出现损害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他市场主体权益的情况。
(5) 遵循财务管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和关联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应遵循财务管理规定,包括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账报、资金挪用、腐败行为等违法行为。
(1)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关联关系申请书(2) 成立关联公司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公司工商注册文件》、《股权变更文件》等等(3) 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例如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公司股权变更文件等6. 难点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1) 财务管理:当小额贷款公司和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财务往来时,如何遵循财务管理规定,防止损害交易各方的利益?解决办法: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并且加强财务审计等监管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一、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金融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难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1. 资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拥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批准,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成登记手续。
2. 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业务发展策略,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1. 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可为合法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服务,包括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
2. 其他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还可开展担保、咨询、催收等相关业务,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管理1. 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立充足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业务的正常运营。
2. 资本金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履行资本金监管义务,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防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风险防控: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详细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借款用途的审查、建立健全的担保制度等。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1. 内部控制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的规范运行。
2. 内部审计: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运营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1. 信息披露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自身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
2. 信息披露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媒体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障借款人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八、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1. 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黄乐群、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乐群、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5【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66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璐奇【审理法官】付璐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乐群;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黄乐群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乐群【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黎志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莫美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志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莫美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志莫美君【代理律所】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黄乐群【被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涉案《贷款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贷款合同》载明借款人为黄乐群本人,并非案外人广东金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共同诉讼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一审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贷款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贷款合同》载明借款人为黄乐群本人,并非案外人广东金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黄乐群二审提交的证据,贷款借据及贷款保证合同均没有被上诉人世联公司加盖的公章,与本案纠纷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黄乐群系以个人身份取得涉案贷款,至于贷款款项实际是否由案外人广东金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系上诉人黄乐群与案外人广东金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惠州市酷尾巴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与被上诉人世联公司及涉案贷款合同纠纷无关,其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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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发表时间:2009年04月15日22时50分阅读次数:简要描述: 本文系转载于姚庆湘律师,欢迎大家阅读点评。
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各地迅速展开并引起高度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瓶颈问题。
伴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成功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会如雨后春笋般产生,这也意味着律师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中的法律服务市场迅速扩大,本文拟就律师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以及注意事项做简单介绍,以与业内及专业律师共同探讨。
【关键字】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法律实务一、律师承办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法律业务概述。
小额贷款是一个新生的金融机构,其设立由一套完整的政策规范,作为专业的律师,不仅掌握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同时也拥有商事主体设立经验,因此专业律师能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中提供完整的法律服务。
律师承办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人、成员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日常运转、业务开展、清算终止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及相关咨询。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以及相关规定,委托律师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阶段大概有如下工作:1、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备工作,组织各方协商、草签设立协议等。
2、根据委托,办理设立人资格的审核、出资等事项,协助召开设立大会、整理设立大会纪要和设立大会决议。
3、设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制定各机构的产生办法、职责划分、议事规则等。
4、根据委托,起草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5、根据委托,代为准备办理工商登记所需文件、资料等,代为办理工商登记。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法律实务。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流程设立流程流程说明一、设立小额贷拟设立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应召开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款公司决议审议通过设立贷款公司的相关决议、投资人或其授权的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相关决议↓二、制定筹建小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应对拟设地的相关情况进行充额贷款公司方案分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并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三、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拟名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四、申请筹建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
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的,由银监分局受理、初步审查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审查、决定。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的,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五、验资投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申请人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六、起草章程申请人要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贷款草案及各项规公司章程草案及信贷、财务、审计稽核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章制度↓七、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的,向银监分局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的,向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八、工商登记申请人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分局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事先将贷款公司的开业日期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律师业务1、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备在小额贷款公司筹备阶段,委托律师可以做如下工作:(1)相关法律法规释解;(2)国家有关扶持或优惠政策讲解;(3)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的具体工作办理;(4)其他在这一阶段委托律师应着重审核或进行如下工作:协助投资人召开股东会议,确保设立决策合法有效。
代表委托方组织各方协商、草签设立协议;主导或共同制定筹建工作方案,设计组织机构设置,制定各机构的产生办法、职责划分、议事规则等。
其中应注意如下事项: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及组织形式。
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及股东。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非常宽泛,根据指导意见,任何我国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均可投资设立,但是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人数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审核注册资本。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另外不能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主导或共同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
委托律师可以主导或者指导申请人要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贷款公司章程草案及信贷、财务、审计稽核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章程有如下内容:关于经营范围;出资方式与出资额;关于盈余分配方式;关于附加表决权;关于公积金与公益金提取比例;关于清偿顺序;其他。
2、协助召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大会(1)成立筹备组;(2)召开筹备会(确定人员、出资等基本意向,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选举或推荐程序等);(3)确定会议议程和表决程序;(4)形成纪要和决议。
3、整理设立大会纪要和设立大会决议(1)会议纪要:工商登记必备文件;(2)会议决议:起到组织机构产生以及董事长任职证明等作用,也是工商登记必备文件。
4、设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定各机构的产生办法、职责划分、议事规则等(1)是否设董事会;(2)是否设监事会;(3)各机构产生办法、职责划分及议事规则(章程中的一部分);(4)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5、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这一阶段委托律师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等,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开业申请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要求。
(2)章程草案的内容完备且合法合规。
(3)筹建工作报告内容详实、完整。
(4)验资报告内容完备,附件齐全。
(5)法定验资机构资质合法、有效。
(6)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7)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8)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证明材料齐全。
审核这些内容无误后,委托律师应提示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的,应向银监分局提出开业申请。
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的,向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
6、工商登记申请人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分局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在这一阶段,委托律师可以代为准备办理工商登记所需文件、资料等,代为办理工商登记。
(1)代为办理名称核准;(2)相关文件准备:申请表、法人登记表、成员及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及理事任职文件、会议纪要、住所证明、成员名单、出资清单、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3)关于工商登记的费用确定。
工商登记办理完毕。
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委托律师应提示申请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三、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材料(一)申请筹建材料1、筹建申请书。
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资本和住所,投资人是否符合投资条件、相关法律手续的履行情况、筹建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规模、盈利状况、网点布局、目标客户、贷款覆盖面以及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预测)、开业后金融风险分析(如资产质量恶化、亏损、资本充足率不足等)。
3、筹建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组织管理架构(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4、投资人召开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关于设立贷款公司及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相关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6、投资人注册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近2年监管报告及投资人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开业材料1、开业申请书。
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章程草案、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筹建工作报告。
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3、章程草案。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验资报告,应包括对投资人投资资格的特殊审验内容。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投资人基本情况(含资产规模、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等)和验资事项说明。
(3).投资人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信证明(包括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
(4).投资人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5).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5、拟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备案材料:(1).备案申请表(申请表中内容应如实填列,投资人应加盖公章)。
(2).投资人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3).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个人承诺书(对个人诚信、公正履职及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承诺)。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单(包括人员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所学专业和职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