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资产支持证券双向报价应急申请单
同业存单应急终止报价发行申请单

同业存单应急终止报价发行申请单
尊敬的领导:
我司打算开展同业存单应急终止报价发行工作,为此特向贵行提交申请,希望得到支持与配合。
同业存单是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融资工具,具有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灵活性强等特点,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与欢迎。
在金融市场变化多端的情
况下,有必要设立应急终止报价发行程序,以防止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应对
措施。
一、申请理由
1.面对市场变化,需要及时应对应急情况;
2.建立应急终止报价发行程序有助于提高同业存单的流动性;
3.构建健全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工作计划
1.制定同业存单应急终止报价发行工作方案;
2.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流程,保证工作高效顺利进行;
3.及时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合作,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4.定期评估同业存单应急终止报价发行工作的效果,及时调整工作方案,完善制度。
三、项目风险
1.市场风险:受金融市场波动影响,可能出现同业存单需求大幅度增加或减少的情况;
2.操作风险:工作流程可能因各种原因产生偏差,导致同业存单应急终止报价发行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3.合规风险:可能出现合规方面的问题,导致同业存单应急终止报价发行工作无法按照法规规定进行。
四、申请计划
1.尽快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合作,确定同业存单应急终止报价发行的具体流程;
2.明确工作计划,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保证工作高效顺利进行;
3.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工作方案,完善同业存单应急终止报价发行的制度。
此致
敬礼。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标准条款》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6]553号【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日期】2016.12.12【实施日期】2016.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标准条款》的通知(中汇交发〔2016〕553号)银行间市场成员: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业务,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我中心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标准条款》,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市场[2016]25号),现向市场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标准条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6年12月12日附件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债券预发行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2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财库[2013]28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债券预发行交易(以下简称“预发行交易”),是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参与机构”)以即将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进行的债券买卖行为。
1.3 预发行交易的券种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债券品种,国债预发行的具体券种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确定。
1.4 参与机构开展预发行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固定对浮动)互换双向报价应急申请单

利率(固定对浮动利率)互换双向报价应急申请单
申请机构名称:
报价方*
报价方交易员*
产(%)
收取固定利率
名义本金(万元)
收取固定利率(%)
申请机构盖章
机构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备注:
1.带*的为必填项。
2.“报价方”为申请机构在交易系统中的简称或全称;“报价方交易员”为申请机构交易员在交易系统中的用户姓名。
3.“利率”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4.本表中不包括的相关要素由系统自动生成。
5.本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交易中心保存,一份由交易成员保存。盖章有效。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8.03.24•【文号】中汇交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8]85号)各交易成员: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银总部复[2008]18号),现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同业拆借交易,亦称信用拆借交易(以下简称拆借交易),是指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1.3同业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2.1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信息和其他交易服务功能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交易成员2.2.1交易成员是指依照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同业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
2.2.2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交易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交易权限。
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交易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拆借交易。
2.2.3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8.06.13•【文号】中汇交发[2008]182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中汇交发[2008]182号)本币市场交易成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应急成交申请单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附件1: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交易成员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进行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行为(以下简称“利率互换交易”),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以下简称《通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交易成员按照《关于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汇交发[2008]43号)备案后,方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利率互换交易。
第三条利率互换交易单笔名义本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最小交易量为10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万元。
互换利率为年利率,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
第四条交易系统提供公开报价、双向报价和对话报价三种报价方式。
交易双方通过对话报价对交易要素进行商谈,达成一致后确认成交。
公开报价和双向报价需转为对话报价后才能成交。
第五条交易系统提供计算代理等服务,可以在利率确定日为交易成员提供逐期参考利率的确定值以及双方结算差额的确认单。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急服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急服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4.03.14•【文号】中汇交发[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急服务指引》的通知(中汇交发〔2014〕62号)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为适应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需要,维护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秩序,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急服务,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制定《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急服务指引》(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急服务指引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14年3月14日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急服务指引为适应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需要,维护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秩序,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急服务,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制定本指引。
一、业务应急服务(一)服务内容1.应急交易(1)应急交易: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会员端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无法通过交易系统达成交易,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授权交易中心将交易要素录入交易系统以达成交易。
(2)应急打印成交单:指会员已通过交易系统达成交易,但因交易系统会员端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等特殊原因无法生成成交单,授权交易中心打印成交单。
2.应急撤销交易指特殊情况下,对已通过交易系统达成的交易,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撤销的,授权交易中心在交易系统中撤销该笔交易。
(二)服务范围1.人民币外汇和外币对市场即期、远期、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询价交易,以及期权行权交易。
2.竞价交易原则上不提供应急交易或应急撤销交易服务(应急打印成交单除外)。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本币交易系统提供报价商与非金融机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本币交易系统提供报价商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功能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4]257号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日期】2014.10.31
【实施日期】2014.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本币交易系统提供报价商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
易功能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4〕257号)
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商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4]255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拟于2014年11月4日起提供报价商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功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1。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CMDS数据接口产品指引(本币)
产品名称:CMDS本币数据接口(实时数据)数据更新频率:实时逐笔数据内容:一、市场行情* 信用拆借:交易品种、日期、最新利率、开盘利率、收盘利率、最高利率、最低利率、成交量(百万元)、加权平均利率、前收盘利率、前加权平均利率* 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日期、最新利率、开盘利率、收盘利率、最高利率、最低利率、成交量(百万元)、加权平均利率、前收盘利率、前加权平均利率* 买断式回购:(1)利率行情交易品种、日期、最新利率、开盘利率、收盘利率、最高利率、最低利率、成交量(百万元)、加权平均利率、前收盘利率、前加权平均利率(2)首期净价行情日期、债券名称、债券代码、最新净价、开盘净价、收盘净价、最高净价、最低净价、加权平均净价、前收盘净价、前加权平均净价、涨跌幅、开盘收益率、最新收益率、收盘收益率、加权平均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最低收益率、前收盘收益率、前加权平均收益率、成交量(百万元)(3)到期净价行情日期、债券名称、债券代码、最新净价、开盘净价、收盘净价、最高净价、最低净价、加权平均净价、前收盘净价、前加权平均净价、涨跌幅、开盘收益率、最新收益率、收盘收益率、加权平均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最低收益率、前收盘收益率、前加权平均收益率、成交量(百万元)* 现券买卖:日期、交易方式、债券名称、债券代码、最新净价、开盘净价、收盘净价、最高净价、最低净价、加权平均净价、前收盘净价、前加权平均净价、涨跌幅、开盘收益率、最新收益率、收盘收益率、加权平均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最低收益率、前收盘收益率、前加权平均收益率、成交量(百万元)* 资产支持证券:日期、交易方式、债券名称、债券代码、最新净价、开盘净价、收盘净价、最高净价、最低净价、加权平均净价、前收盘净价、前加权平均净价、涨跌幅、成交量* 利率互换(固定——浮动):日期、产品名称、参考利率、期限、最新固定利率、开盘固定利率、最高固定利率、最低固定利率、收盘固定利率、加权平均固定利率、前收盘固定利率、前加权平均固定利率、成交量* 利率互换(浮动——浮动):日期、产品名称、参考利率1、参考利率2、期限、最新利差1、开盘利差1、最高利差1、最低利差1、收盘利差1、加权平均利差、前收盘利差1、前加权平均利差1,成交量* 债券远期债券名称债券代码,交易品种、前收盘远期净价、前加权平均远期净价,涨跌幅、开盘远期净价、最新远期净价,最高远期净价、最低远期净价、收盘远期净价、加权平均远期净价、前收盘远期收益率、前加权平均远期收益率、开盘远期收益率、最新远期收益率、最高远期收益率,最低远期收益率、收盘远期收益率,加权平均远期收益率、成交量* 债券借贷标的债券代码、标的债券名称、前收盘费率、前加权平均费率、开盘费率、最新费率、最高费率、最新费率、收盘费率、加权平均费率、成交量* 远期利率协议产品名称、远期期限、合约期限、浮动利率、前收盘固定利率、前加权平均固定利率、开盘固定利率、最新固定利率、最高固定利率、最低固定利率、收盘固定利率、加权平均固定利率、成交量二、市场成交* 信用拆借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编号、拆借利率、拆借金额、状态、交易品种* 质押式回购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编号、回购利率、交易金额、交易品种* 买断式回购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编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回购利率、首次净价、到期净价、首次收益率、到期收益率* 现券买卖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编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成交类别、净价、收益率,券面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编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成交类别、每百元本金额、净价、券面总额* 利率互换(固定——浮动)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编号、产品名称、期限、名义本金金额、固定利率、参考利率、利差* 利率互换(浮动——浮动)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编号、产品名称、期限、名义本金金额、参考利率1、利差1、参考利率2、利差2* 债券远期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编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远期净价、远期到期收益率、券面总额、交易品种* 债券借贷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编号、标的债券代码、标的债券名称、借贷费率、标的债券券面总额、交易品种* 远期利率协议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编号,产品名称、远期期限、合约期限,名义本金.固定利率、浮动利率三、市场报价* 现券买卖(1)做市报价报价日期、报价时间、报价编号、报价方、报价方交易员、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匿名标识,报价类别、报价有效时间、状态、买入净价、买入收益率、买入券面总额、买入清算速度,买入应计利息、买入全价、买入结算方式、卖出净价、卖出收益率、卖出券面总额、卖出清算速度、卖出应计利息、卖出全价、卖出结算方式(2)点击成交报价报价日期、报价时间、报价编号、报价方、报价方交易员、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匿名标识、报价类别、报价有效时间、状态、买入净价、买入收益率、买入券面总额、买入清算速度、买入应计利息、买入全价、买入结算方式、卖出净价、卖出收益率、卖出券面总额、卖出清算速度、卖出应计利息、卖出全价、卖出应计利息* 资产支持证券(1)做市报价价方交易员、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匿名标识、报价类别、报价有效时间、状态、买入净价、买入每百元本金额、买入当前本金额、买入券面总额、买入清算速度、买入应计利息、买入全价、买入结算方式、卖出净价、卖出每百元本金额、卖出当前本金额、卖出券面总额、卖出清算速度、卖出应计利息、卖出全价、卖出结算方式(2)点击成交报价报价日期、报价时间、报价编号、报价方、报价方交易员、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匿名标识、报价类别、报价有效时间、状态、买入净价、买入每百元本金额、买入当前本金额、买入券面总额、买入清算速度、买入应计利息、买入全价买入结算方式、卖出净价、卖出每百元本金额、卖出当前本金额、卖出券面总额、卖出清算速度、卖出应计利息、卖出全价、卖出结算方式* 利率互换(固定——浮动)(1)双向报价报价日期、报价编号、产品名称、报价方、报价方交易员、期限、起息日、终止日、支付名义本金金额、固定利率收取、收取名义本金金额、固定利率支付、参考利率、利差、报价有效时间、报价时间(2) 点击成交报价报价日期、报价编号、报价方、报价方交易员、交易方向、交易产品、期限、起息日、终止日、名义本金金额、固定利率、参考利率、利差、报价有效时间、报价时间* 利率互换(浮动——浮动)(1)双向报价报价日期、报价编号、产品名称、报价方、报价方交易员、期限、起息日、终止日、参考利率1、支付名义本金金额、支付利差、收取名义本金金额、收取利差、参考利率2、利差2、报价有效时间、报价时间(2)点击成交报价报价日期,报价编号、报价方、报价方交易员、交易方向,交易产品,期限、起息日、终止日、名义本金金额、参考利率1,利差1、参考利率2、利差2、报价有效时间、报价时间四、基础数据* 债券信息债券类型、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发行量(亿)、发行价格(元)、面值(元)、发行日、流通量(亿)、到期日、债券期限、上市交易日、摘牌日期、备注、状态、信用评级机构_1、信用评级_1、信用等级有效起始日_1、信用等级有效终止日_1、信用评级机构_2、信用评级_2、信用等级有效起始日_2、信用等级有效终止日_2、信用评级机构_3、信用评级_3、信用等级有效起始日_3、信用等级有效终止日_3、息票信息—息票类型、息票信息—付息频率、息票信息—计算方法、息票信息—计息基准(日计数基准)、息票信息—起息日、息票信息—首次付息日、固定附息债—固定利率(%)、浮动附息债—基准利率名、浮动附息债—基准利率值(%)、浮动附息债—基准利差(基点)(%)、浮动附息债—利率上限、浮动附息债—利率下限、浮动附息债—当前票面利率、发行机构简称—中文、可转债—转换日期、可转债—转换类型、可转债—转换比例、可转债—转换价格(元)、再发行信息—再发行标识、再发行信息—再发行日期_1、再发行信息—再发行量_1、再发行信息—再发行日期_2、再发行信息—再发行量_2、行权—行权类型、行权一行权日、行权—行权价格、行权—行权量*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资产支持证券名称、资产支持证券代码、发起人、发行机构、发行总量(亿)、流通总量(亿)、每百元本金额(元)、计息基础、发行日、上市交易日、摘牌日、预期到期日、实际到期日、利率类型、基准利率(%)、基本利差(%)、本金支付频率、下一本金除权日、付息频率、下一付本日、当前利率(%)、发行价(元)、状态* 资产支持证券历史信息资产支持证券名称、资产支持证券代码、修改日、发行体、每百元本金额(元)、流通总量(亿)*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名称、资产支持证券代码、信用评级机构、信用等级、起始日、终止日* 交易成员基本信息交易成员ID、中文全称、中文简称、英文全称、英文简称、交易员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五、基准数据* SHIBOR相关行情8个品种0/N、1W、2W、1M、3M、6M、9M、1Y* 回购定盘利率FR001、FR007 、FR014* 七天移动平均利率B0、1W、2W、3W、1M、2M、3M、4M、5M、6M、7M、8M、9M、10M、11M、12M,包括算术加权和指数加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农发债做市支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农发债做市支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22.02.24•【文号】中汇交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农发债做市支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中汇交发〔2022〕49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发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机构参与农发债做市支持行为,保障农发债做市支持机制顺利开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农发债做市支持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予发布。
交易中心即日起将通过做市支持操作平台提供农发债做市支持相关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发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可通过做市支持操作平台,进行做市支持申报、竞价投标、信息查询等操作,操作流程请遵照《操作规程》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如需在做市支持操作现场开展相关业务的,参照操作现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农发债做市支持业务操作规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2月24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农发债做市支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农发债)做市支持操作相关行为,保障农发债做市支持机制顺利开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交易中心提供农发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及相关服务。
第三条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是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中的农发债承销团成员。
在参与农发债做市支持前,农发行、参与机构应为本机构用户设置操作平台的具体操作权限。
第四条参与机构应基于真实需求,通过操作平台提交农发债做市支持申报信息,申报信息包括做市支持方向、标的债券、申报量等。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常备借贷便利业务券款对付结算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常备借贷便利业务券款对付结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21.07.09•【文号】中汇交发〔2021〕225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本法规中的附件1《常备借贷便利系统操作指引(2021年7月修订)》已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扩大常备借贷便利业务券款对付结算适用债券范围的通知》(中汇交发〔2023〕295号)自2023年10月30日起废止。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常备借贷便利业务券款对付结算的通知中汇交发〔2021〕225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为实现所有中小金融机构常备借贷便利业务券款对付结算(以下简称DVP结算),提高常备借贷便利操作效率,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系统于即日起新增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申请可DVP结算的常备借贷便利功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DVP结算定义及适用范围DVP结算定义:指中小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成功申请常备借贷便利业务后,债券与资金同步交割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即在借款发放日,金融机构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系统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达成协议后,通过人民银行指定证券的托管机构向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足额合格债券,人民银行发放资金;在还款日,金融机构归还资金、证券托管系统自动解押债券。
本通知所称中小金融机构是指非支付系统直参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直参金融机构参照《关于做好常备借贷便利业务券款对付结算的通知》(银办发〔2017〕47号)和《关于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系统券款对付结算等功能上线的通知》(中汇交发〔2017〕170号)办理常备借贷便利业务DVP结算。
适用范围:此次常备借贷便利DVP结算适用于所有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大额支付系统直参、间参金融机构)开展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债券为质押品的常备借贷便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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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双向报价应急申请单
申请机构名称:
报价方*
报价方交易员*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买入பைடு நூலகம்
净价(元)*
券面总额(万元)
结算方式
卖出
净价(元)*
券面总额(万元)
结算方式
申请机构盖章
机构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备注:
1.带*的为必填项。
2.“报价方”为申请机构在交易系统中的简称或全称;“报价方交易员”为申请机构交易员在交易系统中的用户姓名。
3.“净价”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4.本表中不包括的相关要素由系统自动生成。
5.本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交易中心保存,一份由交易成员保存。盖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