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干部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思考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制在提升政府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中国行政问责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问责制的有效性,也制约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首先对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概述,明确了研究的范围和背景。
在此基础上,通过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深入剖析了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标准不统问责结果不透明等。
同时,本文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社会环境等多个角度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建议。
建议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明确问责主体、程序和标准,提高问责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加强行政问责制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问责制得到有效实施。
还应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问责制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行政问责制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改进和完善。
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行政管理制度,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失误,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主要建立在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以及法治政府理论之上。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认为,政府及其公务员作为受托人,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管理公共事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坏的主要标准。在这种情况下. 若只强调“ 责任” 承担, 而忽
视绩效引导, 往往会带来某些人员的消极想法和“ 无为而治”
后的底线:过错处罚。事实上, 以往主要是靠监察部门按行
政法规对行政官员进行监察处理, 一般带有法律法规的处罚 性, 犯有严重过错才处理, 而对“ 无作为” 但不犯错误的行政
的工作信念, 造成对行政权的消极行使.
干群关系、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有着广泛的影响和意义。然
而, 前还存在着许多制约行政 问责制 的建立与发展 的因 目 素, 使行政问责制的发展面临困境。 一、 行政问资制存在的问题
1. 责任意识的缺失。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我国并没有一套完备的行政责任制
度。其原因之一就是对责任的界定停留在过错追究的底线。 有学者曾言:“ 在中国当官是最少风险的。责任, ” 是职位本身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2006 . 1
间 责 制 存 在 的 间题 及 其 对 策 分 析
朱晓红‘伊 强2 ,
( 1. 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学院, 北京 102206;2.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北京 100085)
行政问责制, 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负责人在所管辖的 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 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
从间责的激励机制来看, 前只有对责任主体行为后果 目
的奖惩机制而缺乏对责任主体行为过程的全程绩效管理机 制, 容易滋生“ 不求有功, 但求无过” 消极政绩观” 的“ 。由于 行政问责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官员“ 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的 失职方面, 对于“ 有没有利用公共权力为百姓做好事、 实事” 却未作规定。因此, 在一个缺乏成熟、 健康的竟争— 激励 机制的政府机构中, 政绩并没有真正成为衡量公务员工作好
国家已经把行政主体必须遵守的一些伦理道德准则纳人有
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措施分析

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措施分析作者:董华来源:《传播力研究》2019年第16期摘要:本文首先分析领导干部问责制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现有社会、经济以及民众需求等背景,详细分析我国领导干部问责制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
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加便于实践的措施,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的全面促进我国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措施。
关键词:领导干部;问题;问责制一、领导干部问责制存在的问题进入新世纪后,中国严格执行问责制,中国共产党强调严格执行问责制。
但从实际出发,仍有许多官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给国家人民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一)同体问责存在的问题从层级问责的角度看,内部党委对下级的内部问责具有灵活性、及时性、权威性等便利条件。
这种便利是其他问责制主体无法比拟的,但这种屈尊俯就的情况往往不能给人们一种充分的信任感。
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的问责不到位,党委纪检监察机关不是独立于党以外的机关,而是在党的领导下的纪检监察委员会,这影响了问责制实施的独立性。
党的纪检机关经常不履行对党委领导干部的责任,领导干部往往是党委纪检机关的管理者。
(二)异体问责的缺失如果领导干部内部责任制完全内部化操作,就违背了制度实施的起点。
从制度上看,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制度是依照党法、党章等有关规定,但这些明确规定往往只是粗大的条例框架,实际操作性往往不足。
从政治实践的角度看,领导干部问责往往是对同一个机构负责,由党委发起和实施,在党委内部执行和处理。
在日益增多的问责制中,我们往往看不到党委制度之外的其他问责制实体。
(三)问责范围不全面领导干部的问责范围往往受其权利范围的限制。
问责范围是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核心。
如果不能有效地制定全面的责任追究制度,就不能有效、全面地规范领导责任的范围。
问责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问责的范围往往因地制宜,有些责任是广泛的,而另一些责任是不充分的。
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不仅体现在重大事故中的问责,还包括不正当使用权利、监督不力、执行不力等。
追责问责不到位整改措施

追责问责不到位整改措施
追责问责是任何管理机构中都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技能,它不仅可以帮助营造一个健康的业务环境,而且还能有效鼓励员工高效工作,保持业务顺利运行。
但是,当有些管理者责任心不够强,或在追责问责时存在不当行为时,就可能出现追责问责不到位的问题。
那么,应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对于追责问责不到位的问题,管理者应当坚持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并以行动启发团队成员,严格把控职责。
然后,重视严肃问题查明。
追责问责不到位的根本原因往往是因为管理者的疏忽所致,因此,应当严肃查明原因,为消除问题根本提供依据。
除此之外,实施严格有效的追责评估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应当统一制定追责问责的制度,并定期对管理者进行考核,以确保职责的清晰性和完整性。
此外,建立有效的投诉反馈机制也是解决追责问责不到位问题非常重要的一点。
及时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诉反馈机制,为相关人员提供表达投诉意见的渠道、及时反馈投诉结果的途径,并对投诉的处理结果进行跟踪。
同时,也应当在此基础上,加强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能力,避免出现有关职责不明确的情况。
最后,管理者应当给予团队成员更多的支持,鼓励他们积极建议和建设性批评,尊重和提倡他们的想法,支持他们成为负责任的成员。
从而使员工自发地思考如何解决追责不到位问题,发掘团队成员共同追求的目标,从而实现更高层次的团队建设和环境改善。
总之,追责问责不到位,一定不能忽视。
管理者应当从自身做起,坚持以行动入之,建立责任考核机制,严格把控职责,提高职责完成的质量,从而有效解决追责问责不到位的问题。
XXXX年关于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可编辑).doc

XXXX年关于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可编辑) 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问责制不仅是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责任制的关键。
目前,实施问责制有许多有利因素,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问责制主观意识存在问题一是不愿追求问责制。
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认为,查处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行为,追究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损害了单位和地方的形象,影响了他们的政绩。
也有人认为,虽然一个领导干部犯了失职错误,但他不愿意追究他的纪律责任,因为他”一贯的良好表现、突出的成绩”。
因此,主管对问责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调查,还试图避免甚至隐瞒使用、的事实。
第二是不去追求。
问责政策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
我们必须集中精力做大量细致的工作。
但是,目前一些部门领导没有把廉政建设列入正常工作的议事日程。
他们只是不愿意做具体的工作。
他们没有将任务划分和细化到各个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的成员中,也没有建立相关的问责制度。
因此,当问题出现时,负责人会相互推动任命一个委员会,因此他们认为实施问责制是费力的。
也许他们会陷入一个争吵的圈子,这影响到他们自己的工作,不想调查。
第三是不敢追究。
一些领导干部害怕影响改革的大局、发展和稳定,承担改革开放的“绊脚石”的指责,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实施问责得罪人担心得罪下级选民,得罪同级失信,得罪上级官员,一些对自己的行为和对下属的教育不诚实的领导干部害怕责任追究到自己头上,所以不敢追究责任,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人不闻不问,轻描淡写地批评他们,或者干脆掩盖和保护他们的缺点。
二、客观操作中的问责问题一是问责主体不明确。
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中央确定的领导体制,即“党委、党和政府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联合管理,责任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
这是多年反腐倡廉实践经验的总结。
但是,由于缺乏强制性保障措施,这一领导体制在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缺陷,表现在一些领导单位和职能部门不负责分工,不负责一线官员的工作,推着甚至推着前进。
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措施分析

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措施分析在当今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已成为中国政治生活必不可少的举措。
问责制可以实现权责对应、管理有序,提高领导干部工作表现和整体效能,进而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达到更好的发展。
(一)建立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和流程建立问责制度是提高问责工作效果的前提和基础。
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文件和要求,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形成一套明确的问责范围、流程和实行办法。
通过合理的问责制度来解决现有复杂状况下的问责难题,以提升政府行政效率,保障群众利益。
(二)健全问责机制,明确问责角色和责任问责机制的健全有助于提高问责的效力并增强其可操作性,包括明确问责角色和责任。
政府各层级应当加强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适配性问责制度,从根本上保护公众福利。
针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机制制度应当明确不同等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性和工作表现,建立公平公正的问责标准和问责制度将领导干部进行分类管理,激励先进,促进优秀领导干部队伍的建设。
(三)建立问责体系,行使问责职权问责体系是问责制度的重要体现,旨在保证问责权的行使,公正的执行问责职权。
要完善问责人员的选拔,建立健全的问责调查和确认机制,确保问责信息的可靠性和处理的精准性,从而实现问责结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四)增强问责力度,营造对普遍准则的尊重除了制度和体系的建设外,在增强问责力度、营造普遍准则的尊重方面也非常重要。
要加大重点领导干部的问责力度,及时发布问责措施和问责结果,推进问责工作的有效开展,增强公众对审查评估的知晓率,使问责成为一种自觉遵守的准则,与透明化的政治环境相融合。
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措施不仅可以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效能,还可以保障其不断发展的公共服务,在对公众造成的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确保群众福利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促进公众动力的形成和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近年来,问责制度不断完善和加强,也为了保障领导干部的全面发展和提升公共管理水平发挥着重要而必不可少的作用。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面临的困惑及对策建议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面临的困惑及对策建议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0月日纪检组派驻改革后,市局成立了局机关纪委,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聚焦脱贫攻坚的新形势下,机关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困惑。
下面,结合工作实际,浅谈机关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面临的困惑及对策建议。
一、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面临的困惑一是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困惑。
纪检组派驻改革后,取消了原来的纪检监察室,从局机关调走了3个编制。
为了配合上级纪检部门的工作,向市直机关工委申请成立了5人组成的局机关纪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3名,都是兼职的,不是由市编办批准的人员编制和机构,属于本单位自设的机构。
具体从事纪检工作的2名同志,1名是从城区基层所借调的,1名是从县市区局上派的。
由于人员不是专职的,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存在顾虑,缺乏主动性。
二是业务水平欠缺的困惑。
机关纪委人员从事纪检工作都是新手,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总体欠缺,入职培训也缺乏系统性,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矛盾。
不善于监督,形式上的监督和处理投诉举报花费时间较多,主动深入调研较少。
对新的政策规定把握能力欠缺,量纪、执纪不够准确。
三是职责不明确的困惑。
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局机关纪委不仅要履行监督责任,而且要花大量的时间协助履行主体责任,有时候还要参与中心工作,分散了抓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四是对同级班子成员考评的困惑。
局机关纪委在局党组领导之下,一些领导将机关纪委单纯看作机关党委下面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待有关安排,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拖延推诿。
纪检干部也存在顾虑问题,认为在同级党组掌控之下,容易“费力不讨好”。
纪委书记在处理纪检“主角”与班子“配角”的站位关系上,力不从心,存在着越位、错位、有时候甚至失位的现象。
五是把握纪律刚性与执纪尺度的困惑。
存在认识误区,严格执纪问责,担心会影响干部积极性,会成为工作的“绊脚石”;存在私心杂念,担心干部不理解,甚至产生反感,使自己的人际关系受影响;存在条规本身刚性缺乏的问题,有些条款弹性较大,量纪幅度较宽,有的滞后于现状,执纪时宽严松紧难掌握,有的缺乏具体的执行要素,政策界限不清,不好把控。
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201220270019 张贝贝12治安七区队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摘要: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存在行政责任不明,党委官员游离;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薄弱;问责法律缺失,人治色彩浓厚;问责实施混乱,官员复出随意;问责监督不力,政府公信不够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我国应当明确行政责任,加强对党监督;强化异体问责,辅以同体问责;加强问责立法,实现问责法治;规范问责实施,严格复出程序;健全问责监督,提高政府公信。
通过实施以上对策,以期建立一个全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
关键词:行政问责政府公信监督对策一、行政问责概念界定我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书上对行政问责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我国,行政问责还是一个新事物。
关于行政问责概念的引入,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香港特区政府 2002 年 7 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国第一次带来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 年由非典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深切关注,由此带动了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实践的探讨。
笔者认为行政问责就是特定的问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国内行政问责问题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在我国开展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责任不明,党委官员游离目前,行政负责人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主要针对的问责对象,行政负责人即行政首长,例如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等等。
由于部门与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 责任边界和权力边界相对模糊, 加之现实中又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关系网,这也就导致了行政首长的责任与权力难以进行清晰的界定,行政首长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也难以追究, 即问责对象模糊不清、行政责任不明确。
在我国,行政一把手(例如市长)责任与党的一把手(例如市委书记)责任划分不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干部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思考
问责制是处理党务政务、沟通群众、监督干部的必要措施和有效手段,是加强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必不可少的重点内容之一。
因此,积极推动问责制走向规范化,是当前必须认真对待和努力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问责制的概念
所谓问责制,是指上级机关对所管辖的下级各单位、各部门和领导干部,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党务政务处理,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当领导干部的下级、亲属子女、班子副职和身边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所辖的单位、部门和地区出现重大事件、事故,造成一定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时,组织上即可对其实施问责,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相关事项进行剖析,就自己在其中有无责任、什么责任、责任大小等,向组织作出说明,党组织再据此作出相应处理。
问责制因问责的主体、问责的对象、问责的依据、问责的方式、问责的效果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种类。
例如,由党组织出面,依据党纪,迫使违背党纪的党员承担相应后果的问责制,称为“政党问责制”;由国家机关出面,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政纪等,迫使违法违纪的国家干部承担相应后果的问责制,称为“国家问责制”。
二、当前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1、“不愿问”。
虽然全国许多地方都在推行问责制度,但推行的步伐和力度不一样。
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怕得罪人, 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还没有将问责制度提上议事日程,更没有认识到推行问责制度在发展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科学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因而存在着“不愿问”的现象。
2、“不敢问”。
在问责过程中,除了要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之外,问责重点应当是在工作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特别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
然而,各地在推行问责制度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追究责任的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突出以领导干部为主,存在着“不敢问”的现象。
3、“不好问”。
由于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责权划分不清,有关问责的范围规定不明,究竟哪些情形要问责,应当追究哪些人的责任,追究什么样的责任,都比较笼统,因而存在着“不好问”的现象。
同时,问责的范围仍然偏窄,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态度恶劣、作风飘浮等,尚未纳入问责的范围。
4、“不会问”。
在推行问责制度的过程中,对问责对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适用何种问责方式,如何定性量纪、定罪处罚,常常把握不准,存在着“不会问”的现象。
5、“不懂问”。
问责必须做到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
目前,在问责过程中,一方面,由于问责程序规定不明确,使问责主体不知道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操作;另一方面,虽然规定了问责程序,但一些问责主体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所以,存在着“不懂问”的现象。
6、“不能问”。
完备的法制是推行问责制度的前提条件。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内容全面的问责法律,实践中需要问责的许多情形、程序等都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而存在着“不能问”的现象。
三、问责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官本主义是影响问责制规范化的根本原因。
官本主义现象在我国历史悠久。
古人虽有“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之言,但其最终目的仍是“学而优则仕”。
一旦做了官,便可以高枕无忧地享受高高在上的优待,只要不犯大错误,只要组织不追究,“一朝做官,一生平安”的思想在许多干部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而为民做实事却成了次要任务。
问责制恰恰是与官本主义截然相反的,就是要改变“当官为大”的观念,强调民生,突出干部的职责所在,监督干部的办事行为。
二者碰撞,必然产生矛盾。
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不少干部便采取了一种回避要害的态度处理事情,轻问责、少问责、不问责,从根本上阻碍了问责制规范化的发展进程。
2、问责制度的不完善是影响问责制规范化的制度原因。
干部问责应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执行,什么样的事情应该谁去问责,由谁来问责,问责的干部怎么确定,问责的具体措施应该怎么执行,这些问题的答案目前还比较模糊。
制度的不完善、标准的模糊,给问责制带来的便是启动难、执行难、落实难的问题,也带来了问责制度难以规范化的问题。
3、对问责制的认识不够是影响问责制规范化的社会原因。
对问责制的认识,大多数还停留在有一事问一事、出一事责一事上,而忽略甚至省略了问责的教育、监督作用,让问责仅仅成了平息民怨、解决事情的手段、目的和结果。
问责制教育、监督作用的缺位,使得问责制以一种风暴的形式存在,出事时铺天盖地的一片问责之声,等事态稍微平缓了,问责便慢慢退出人们的视线。
如此,问责制谈何规范化。
三、解决的基本途径
1、积极完善问责制度,使问责有法可依。
完善问责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回答上面提到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什么样的事情应该谁去问责、问责到什么程度。
综观最近几年的问责事件,出现重大生产和安全事故的事件被问责了,影响相对较小的事情也被问责了,还有些地方实行了干部“有错就该问责,无为也要问责”的政策。
从这些方面不难看出党和政府整改干部作风的决心,但是问责标准的弹性之大,难免让人有无所适从之感。
要明确问责制度的标准,重点要通过各个案例的剖析形成思想上的统一,从制度上制定一个比较清楚的规则。
明确什么样的事情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什么样的岗位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使事件的
影响力和官员岗位的关键性二者紧密结合起来,综合成为问责制度的主要标准。
从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上统一标准,使问责有据可查、有法可依,这样问责制才能走上完善的道路,逐渐规范化起来。
2、进一步提高社会认识,使问责准确定位。
近几年出事问责、无事太平的状况,充分说明了大部分人都把问责单纯看成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平息民怨的一条途径,甚至是惩罚相关人员以防止事态扩大的一件工具这一事实,为了问责去问责,没有充分发挥问责的教育、监督作用。
单纯的问责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办法,重要的是要通过问责来提醒广大干部应以怎样的态度对待工作,给他们一个警示提醒的作用。
问责可以是一种手段,但决不能仅仅是一种手段;问责可以用来平息民怨,但决不能仅仅局限于平息民怨。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迅速对美国婴儿奶粉市场进行检查,并随即发布“婴儿奶粉健康信息忠告”,请美国妈妈们放心购买。
这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态度,正是我国积极推行问责制度所要追求的效果,也只有这样,问责制才能真正起到监督干部、促进工作的作用。
3、积极巩固民间监督,使问责清晰透明。
实施问责制度,依靠的是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最终的效果更有待于广大群众的检验。
当前,群众对问责制度的落实情况褒贬参半,还有不少人对问责制持怀疑和观望态度。
为什么在问责风暴刮得如此猛烈之时,仍有不一样的声音,主要是由于民间监督机制不完善,信息不公开。
出了问题,追究了责任,惩罚了干部,事情就从群众的视线中逐步消失,事后的情况怎样,“下课”干部至今何在,大家一概不知。
没有群众的参与,大家对问责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自然会打上一个大大的疑问号。
问责制要真正有效,需要一种长效的监督机制,这种监督不光来自于上级机关,还应该来自于民间基层,要把上层监督和基层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动员群众广泛参与,达到一种上下统一的境界。
只有群众参与了监督,问责制才能取得较高的社会满意度,才能得到广泛的群众支持,才能加快实施进程,取得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