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

政治建设的专题之一——官员问责制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概述:

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近三年的有关官员问责的社会热点事件

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276人死亡。14日,孟学农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33件34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2人。

2009年7月28日,中共郑州市委作出决定,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所长李磊工作,接受调查;郑州市卫生局党委作出决定,免去李国玉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副所长职务。报请省卫生厅撤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樊梅芳、王晓光、牛心华3人的尘肺病诊断资格,并根据张海超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调查结果,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与此同时,中共新密市委作出决定,对新密市卫生局给予通报批评,免去耿爱萍新密市卫生局副局长、防疫站站长、监督所所长职务,责成有关部门对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将含砷的生产废水在整个厂区内外环境循环,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导致阳宗海水砷浓度值超过V类水质标准,从II类下降到劣于V类,导致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

阳宗海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后,共有26名政府相关人员被行政问责,其中12人受到免职处分。其中,玉溪市副市长陈志芬引咎辞职,云南省水利厅副厅长陈坚被通报批评;玉溪市高新区党委书记陈兴隆(澄江县原县长)被停职检查,玉溪市环保局局长方建华被免职,并追究纪律责任。

湖南浏阳镉污染,此次镉污染主要是由于长沙湘和化工厂废渣、废水、粉尘、地表径流、原料产品运输与堆存,以及部分村民使用废旧包装材料和压滤布等造成。8月3日,检察机关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长沙湘和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骆湘平、厂长黄和平、技术员唐文龙等5人批准逮捕;浏阳市环保局局长陈文波、副局长张志亮因对长沙湘和化工厂监管不力被免职。此前,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分别对浏阳市镇头镇原副镇长熊赞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陈勇立案侦查。

其中有关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的一篇报道,前面的叙述事实的部分省去了,仅把分析原因的部分发上来

违法生产打击不力

事故调查组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这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新塔矿业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尾矿库超储导致溃坝。

“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只讲效益、不讲安全,只讲赚钱、不讲安全。”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君用了24个字形容这家铁矿企业。他同时指出,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没有严厉打击,最终酿成大祸。

发生事故的新塔矿区980平硐尾矿库建于上世纪80年代,1992年停止使用。2005年新塔矿业公司通过拍卖购买了铁矿产权。

陶寺乡42岁的农民秦耀说:“矿老板开矿利润高,对矿工们的安全却不顾,一下子丢了这么多人命。”据调查,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年被山西省安监局吊销,采矿许可证于去年8月到期,但直到9月8日早上发生事故,公司没有停止生产。矿方本应修建新尾矿库,却擅自在旧库上挖库排尾,选矿挑出来的泥沙和矿洞里的水都汇集于此,终至溃坝。

在事故抢险现场回答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询问时,襄汾县安监局局长张新如表示,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吊销却仍在非法生产这一情况他是知道。他称:“我们下过整改令,但企业不听。”在回答“为什么不向政府申请把矿炸掉”的问题时,张新如说:“当时这家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还没有到期。”但事实上,该公司的采矿许可证2007年8月就到期了。

当地安全生产监管软弱乏力,而民间声音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当地人说,这座尾矿库的安全隐患,连一个普通村民都能看得出来。云合村五组60多岁的孔照华说,老坝很危险,但老板为了省钱,不舍得建新坝。村委会多次向矿上提出赶快采取措施,“但他们就是置之不理。”

目前,襄汾县给予县安监局局长张新如等数人撤职处分。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被停职检查。

严查彻整健全机制

11日,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君在事故现场会上说,襄汾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暴露出当前尾矿库安全工作存在着政府监督管理不到位、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实的问题。

山西省多位安全生产专家在受访时表示,对官员的问责是必要的,但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事前预防比事后问责更为重要,建立安全防控体系是当务之急。山西省安监局局长张根虎说,山西省至今仍有550多座尾矿库。今后的工作重点将是严把安全准入关,避免重复建设。通过兼并重组,彻底淘汰和关闭一批安全基础条件差的尾矿库,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尾矿库数量多、规模小、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状况。

还有专家认为,一些地方以GDP为政绩导向,某些地方官员愿意“亲商”而不愿“亲民”:自下而上的呼声引不起重视,自上而下的监督也就自然失之乏力。而且在一起起事故的责任人受到处理后,总有官员宁愿失职后接受责任追究,也不愿得罪违法企业,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其原因就在于:事后受追究的损失远比严格执法得罪企业的要小,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彻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职务犯罪,必须作为建立安全防控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得出的结论:

一、不同问题的产生有不同的原因,但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点:

1、错误的思想——错误的政绩观;

2、体制不畅;如开胸验肺事件反映出我国职业病防治体制存在弊端。

(1)执法

执法不严

执法不力

暴力执法

(2)立法

无法可依

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现有法律法规太笼统

3、监管不力;

4、干部考评机制不科学——唯GDP论。

二、另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方是:

2009年5月30日重庆基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重庆涉黑事件等事件都再次说明重大责任事故背后常伴随着严重的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

(一)原因:1、职务犯罪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千里当官只为财”;

2、公职人员的个人思想是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3、家庭因素对公职人员走上犯罪道路的影响;

4、权力在使用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

5、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健全——钻法律的空子。

(二)对策:1、加强理论学习,自觉抵制不良影响,培养健康向上的爱好

2、健全监督(内部监督、外部监督)

3、完善法律、法规

三、相关的名言警句

预防犯罪比惩治犯罪更重要——贝卡利亚(现代刑法之父)

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尚书》

浅谈我国官员问责制

--由“胶济铁路事件多名官员被问责”所引发的思考

摘要:问责制的正当性就其根本而言指“人民主权及人民授权”。在现代国家中,大多都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权力来源于政府,政府的正当性来源于人民授权,即人民主权——政府权力——官员职权的权力模式。由此可见,对官员的授权方式是二元的,即官员的权力直接来源于政府授权,但就其根本而言则是人民授权的结果,因此,官员必须对政府和人民负双重责任。

关键词:官员问责制人民主权引咎辞职

一、引言

2008年4月28日凌晨4时41分,由北京开往青岛的下行T195次旅客列车,运行至山东胶济铁路周村站至王村站间,发生列车脱线事故,机车后第9至17节车厢脱轨,其中尾部车辆侵入上行线,被上行线由烟台开往徐州的5034次旅客列车碰撞,造成5034次列车机车及机车后第1至5节车厢脱轨。该特大交通事故最终造成72人死亡,416人不同程度受伤。4月29日,济南铁路局局长和党委书记被免职。根据新华网北京5月10日的报道,记者从铁道部获悉,“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中,已有6人涉嫌犯罪,其中有原济南铁路局主管运输的副局长郭吉光及2名调度员、1名车站值班员、1名车站助理值班员和1名火车司机,上述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该特大交通事故的原因已经被查明,其完全是一起由于相关人员的不负责任所引起的

人为事故。面对这一让人痛心的血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有的是行政上的,有的是法律上,或者说刑事法律上的。但是,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合法呢,是否具有其合理性呢,或者说被处理的人是否应该就是这些人,是否还有其他人应该被处理而没有得到处理呢,更或者说,被处理的人的处理方式是否又是得当的呢?这一系列的问题,让笔者顺其自然地就想到了一个急需探讨的问题,那就是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在下文中,笔者将对我国的官员问责制进行一个简要的探讨,希望可以提出一些对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健全和完善有益的建议,在以后类似于“胶济铁路事件”,需要对官员进行问责的事件时,起到指导的作用。更重要的是,笔者希望通过这种讨论,促使我国尽快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备的官员问责体系,促使官员严格自律,达到预防类似惨痛事件再次发生的目的。

二、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基础理论

(一)概念及意义

官员问责制是一种现代行政制度,其核心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官员真正能够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和危机意识,并对那些由于官员个人行为失当或者违法、渎职、失职等在公共管理活动中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①]具体来讲,官员问责制是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包括:官员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行使官员问责的职能;官员问责的客体,即被问责的官员是谁;官员问责的范围,即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官员可能会被问责;官员问责的程序,即通过一个什么样的方式来进行问责;最后便是官员问责的处理结果,即对被问责官员的最后处理结果,对查证属实确有责任的官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对没有问题的官员不予处罚、恢复原状。

在我国推行官员问责制,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推行官员问责制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体系,使官员树立其有权力就有责任的观念,积极、主动、认真地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制度”。推行官员问责制,可以对不负责任的官员进行流动,包括向下流动和向外流动的方式,使不能胜任职位的官员离开,让能者居之。同时,在当下的领导队伍中还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即“无作为”现象,即领导干部不积极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做事,而是采取“无为即有为”是为官方式,不求发展但求无过,造成了很多人民关心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政府成了一个摆设。官员问责制度的推行,则可以打破这一怪现象,对“无作为”的官员以渎职论处,追究其行政或是法律责任,迫使官员积极、主动并真正地行使权力。

其次,推行官员问责制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在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要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一个透明的、可问责的政府作为在未来的10年中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重要内容。建立一个可问责的政府首先就是要建立一个可问责的官员制度,只有当官员犯错被问责并得到依法处理的时候,才能进一步实现对政府的问责。由此可见,推行官员问责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要内容,其重要意义不可忽视。

最后,推行官员问责制是实现我国政府职能现代化、同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中国的官本位思想伴随着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官员们的官职和俸禄并不是由人民决定的,而是由上级或者说是皇帝恩赐的,因此他们只需要向上级和皇帝负责,而不是对人民负责,虽然新中国建立后,废除了封建制度,屏弃了官本位思想,并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但封建社会的这种落后、腐朽的思想仍然影响着现代社会,使许多人民授权的官员忘记自己的权力来源,忘记自己的职责。同时,官员问责制作为负责任的政府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各法治现代化的

国家都有所体现,比如日本的引咎辞职制度就发展的十分完善,任何官员都主动、自愿地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一旦觉得自己领导不力或是丑闻被暴光,便会立刻辞职,以泄民愤。(二)理论依据

问责制的正当性就其根本而言指“人民主权及人民授权”。在现代国家中,大多都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权力来源于政府,政府的正当性来源于人民授权,即人民主权——政府权力——官员职权的权力模式。由此可见,对官员的授权方式是二元的,即官员的权力直接来源于政府授权,但就其根本而言则是人民授权的结果,因此,官员必须对政府和人民负双重责任。

人民授权体现的是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人民通过间接或是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权力机构,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基于此,权力机关、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都必须对人民负责。政府授权实现于政府内部,上级政府或者部门授权下级政府或者部门,因此下级需要服从上级,按照上级的指令来行使管理权,对上级负责。从理论上讲,人民授权与政府授权是不会导致责任间的冲突与矛盾的:首先,现代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或者说它承担着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责,而从根本上说,这种公共利益应该和人民通过选举表达出来的民众意识应该是一致的;同时从授权的模式来看,官员的直接责任虽然是指向政府,但就其最终指向而言应该是指向人民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而言,官员对政府和人民的责任也应该是一致的。

但是,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两种授权方式并不总是统一的,对人民和对政府的责任往往会发生矛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以下两个因素值得重视:第一,授权的指向不同。人民授权是水平授权,政府授权是垂直授权;在责任指向方面,在人民授权下的政府要对人民负责。由于政府的权威性,人民的分散性,很容易使这种责任指向从水平变成从上到下的“垂直”。在政府授权下,下级要对上级负责,是自下而上的。这样两种授权形式下的责任指向是相异的。第二,检验责任完成情况的机制不同。人民授权下,选举是责任的主要检验机制。选举有固定的周期,以落选作为惩罚手段。但是在整个检验评估过程中,通常缺乏严重的检验评估手段,是相对软性的。而在政府授权下,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全面而严格的检验评估机制,最典型的是绩效评估。与选举相比,政府评估检验机制周期短、更严格,并有诸多定量指标和相应的惩罚措施。尤其对官员个人来说,职务升迁和福利增加与否是非常有效的惩罚(奖励)措施。因此,与选举相比,这种检验评估更具有刚性。[②]

三、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一)制度化历程及现状

2003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公共卫生突发条例》相关的官员问责的规定,使当代中国官员问责制初现端倪。随后,中共中央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官员问责的内涵、范围以及处理方式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长沙、南京等地相继出台了关于行政过错的问责的专门性规定。2004年重庆市通过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该法是我国首部以成文的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官员问责制法规。目前包括《暂行办法》在内的“4+1”制度--《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行政决策听政暂行办法》、《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和《重庆市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已经在重庆实施,标志着重庆市在官员问责制度的体系构建上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北京市也出台了《实施<中国共*** 内监督条例>(试行)监督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凡市及市以下重特大突发事件、事故和灾情,应在事件发生后的3小时以内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与后果。对重要情况瞒报、谎报、漏报、缓报或干扰和阻挠重要情况通报、报告者,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法律的缺失

首先,就全国范围而言,以中央的政策为主,缺乏专门性、系统的法律规定。2004年

2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就有规定的有对党员干部的询问和质询、罢免和撤换。同时颁布的《中国共*** 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应该受到相应的处分。2004年4月中共中央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的“责令辞职”和“引咎辞职”两个方面涉及官员的问责内容。《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有涉及官员的问责的相关内容。但是以上文件都是党内的规章制度,它对规范党员干部其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非党员的干部则不能起到有效规范的作用,其适用不具有普遍性的缺陷是显见的。同时这些规章制度并没有实现法律化,这与当今这样一个如此重视法治化的时代背景是不想符合的。就全国范围而言,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官员的问责也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障碍。目前,我国涉及官员问责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该法是一部关于公务员的管理的框架性法律,对官员的问责在第九和第十七章都有所涉及,但并不全面系统。2001年公务员颁布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问责范围也仅仅涉及特大安全事故,那么对于非特大安全事故如何问责则没有规定,对于其它官员的失职和渎职行为也不在其问责的范围内,因此该规定也不能被认为是一部专门的、系统的官员官员问责的法律。

就地方而言,自2003年开始,我国一些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官员问责的地方性法规。比如,2003年的《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2004年的《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但是,全国很大一部分省、市、地区是没有相关的官员问责的立法的,使得各地方不能有效地对需要问责的官员进行问责,或者说不能在地方性法规之下,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作出更趋合理的问责。

一言以蔽之,我国的关于官员问责就制度而言,呈现出以中央党政文件为主、少量全国性立法有所涉及、地方性法规稍做补充的一个缺乏全国性、系统性规范,不能实现中央和地方立法合理互动的法制现状。

(三)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困境

1、问责标准的不统一

由于我国关于官员问责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各行其政,导致对官员的问责在全国范围内也相应地不能形成统一的标准。比如几年前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官员包二奶也需引咎辞职,便起源于《枝江市国税中层干部引咎辞职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层以上干部如果出现“生活作风不检点”问题就要引咎辞职。这一规定是把“婚外恋”也定义为“生活作风不检点”,即为“与自己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两性关系”也需要引咎辞职。事实上,国税中层干部在其他一些地方就没有类似的规定,这样就会造成在其他地方包二奶可能不会被处分,但在枝江确要面临引咎辞职的威胁,我们暂且不论这样规定的合理性,但就其规定上的不统一而言,至少会造成同样行为不能得到相同处理的后果,与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

2、权力与责任关系不平衡

首先,是权力与责任不对等。权力则意味着责任,有多大的责任就意味着将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反之亦然。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不是这样,特别是在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领导体制下,往往会出现权力向上集中,责任向下放的现象,这样就会出现,不做事的人享有权力,而做事的人仅仅负有责任的情况,“做错了,是上级领导有方,做错了,是下级执行不力”。

其次是责任过于集中在“一把手”上,使得其责任过大而得不到有效分担。这种情况在行政机关中最为明显,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实行首长负责制,即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在“一把手”上,责任也就当然的由他一人来背。在实践中就会出现无论事情大小,都需要“一把手”拍板决定,由他承担责任,难免会造成其不堪重负、逃避责任的情况。

3、问责力度不够

对政府官员的问责,可以分为外部问责和内部问责,外部问责指政府机关外的主体依法对问

题官员进行的问责,在我国具体指人大、司法机关和人民大众的问责;内部问责指政府机关内部进行的问责,在我国主要指具有领导关系的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行政专门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的问责。表面上看,我国的内、外问责机制是相当完善的,实际上则不然:就外不问责而言,人大的问责主要是事后问责,往往是在行政机关的问责后进行、徒有形式,不具有威慑力;司法机关在目前的体制下,还不能实现真正的独立,在很多方面受制于行政机关,它的问责力度也是可想而知的;虽然在我国《宪法》中规定,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述和控告的权利,但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公民行使问责权利没有具体制度的保障,再加之我国传统的“高压统治”思想的遗存,对政府的批评和建议往往会被扣上“*** ”的大帽子,谁还敢轻易的说某某官员做得不好?就政府内部的监督而言,笔者认为更是徒有虚名,谁会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就算打也是做做样子,不痛不痒,再加之,在当前人际关系错综复杂的行政部门,能够真正动真格对官员进行问责也是非常鲜见,因为这样做的后果就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4、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责任,变相减轻对官员的惩罚力度

在法治社会中,对官员的问责处理结果,不但体现在行政处分上,更为重要的是在官员行为构成犯罪的时候,必须对官员依法处治,真正体现“法的统治”。但是,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只对官员进行行政处分(比如警告、停职、降职、免职等),或是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责任的情况,使被问责官员逃脱法律的制裁,变相减轻对官员的惩罚。这样做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首先,官员们有了心理上的优势,认为自己可以放心大胆地做一些“事情”,而不用惧怕法律的制裁;同时,就老百姓而言,当他们看到官员可以在法律之外游走时,难免会心生怨气,不相信政府,政府的威信受损,进而法律在他们的心中也就不能产生真正的信仰,因为“刑不上大夫”、法律面前并非人人平等。

四、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对策

(一)问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作为一种对问题官员的否定性评价和责难,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事先的规定,对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和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做到法无明确规定不负责。在推行该原则时,我们首先要完善各方面的、具体的问责相关法律,做到有法可依,使一切应该被问责的官员都能受到法律的问责,而不是在“法无明确规定不负责”的庇护下不受法律的约束。同时,“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的贯彻也是责任法定原则的应有之意,对官员的问责必须依据其行为之时或定罪之时的法律,否则官员们将惶惶不可终日、不敢作为,因为今天合法的行为可能明天就会被定为有罪。在推行责任法定原则的时候,排除问责的随意性也是相当重要的,在我国当前出现的“平时不负则、少负责,重要时刻要负责、负大责”的现象便是我国问责随意性太大的具体表现,这些做法都是在推行责任法定的过程中必须屏弃的。

2、正当程序原则

起源于英国法的“自然正义”,成熟于美国法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程序原则是指:“政府只能按法律确立的方式和法律为保护个人权利对政府施加的限制进行活动。【③]正当程序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开性原则。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④]具体到官员问责上,公开性原则是指,在对官员的问责上,必须做到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对被问责官员和社会的公开。它包括对官员问责的法律的公开、问责的事由的公开、问责的过程公开和问责的处理结果的公开。只有当整个问责系统公开化,在公众的监督下运行的时候,问责才具有正当性,其处理结果才能让公众信服,被问责官员的合法权利也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以避免在“暗箱操作”中对被问责官员的随意处理。

其次是公平性原则。其基本的内涵是,同样行为同等对待,相似行为相似对待,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实行公平性原则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两点,第一点就是要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其申辩和抗辩的机会;第二点就是在问责的过程和作出处理决定时的问责主体必须是处在中立位置的人,任何具有“关联关系”的人都不能居中裁判,应该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回避的权利,以真正做到裁判者中立裁决、不偏不倚。

最后便是听证制度的广泛运用。前文已述,官员的权力从根本上来源于人民授权,人民有权利了解政府和官员运用自己赋予的权利为自己谋求福利的情况,对官员的问责是他们的当然的权利,在对官员的问责中,作为官员权力来源的他们有权利参与其中,了解问责的过程和处理结果,这也是他们行事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通过听政程序,对官员的问责会更趋合理化,其结果公众也会心服口服,同时这也是一个政府向公众表明自己为人民服务的一个好机会,让人民了解政府的运作,从而相信政府的权威,为进一步推行责任政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引咎辞职制度应该被重视

引咎辞职主要是指领导干部由于直接或间接的责任而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或不量社会影响,从而主动承担责任提出辞职的一种自律或自究行为。[⑤]今天的引咎辞职,与古代的引咎辞职有重要的区别。中国古代官员的引咎辞职,是基于向皇帝负责,因其权力是皇帝赋予的。而今天的引咎辞职,是向人民负责,因为权力来源于人民。只有当权力行使者有负于人民的期望、嘱托而辞职的时候,从这个特定意义上讲,引咎辞职才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⑥] 关于引咎辞职制度,其实早在九界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就指出:“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对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其本人应主动提出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建议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罢免或撤换。”2000年,深圳龙岗区开始试行处级、科级干部引咎辞职。2001年6月,深圳又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领导干部因个人决策失误或工作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引咎辞职。”2003年11月20日,四川省委又通过了《党政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必须自行引咎辞职的几种情况。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了《党政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该《规定》还具体列举了9种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使官员的引咎辞职更具操作性。

引咎辞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引咎辞职制度可以让官员从心理上作到严格自律,进而打破“官本位”的传统为官思想。从我国目前的官员问责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员的问责,而对于那些实际上负有重要的间接领导作用的官员来说,他们就不需要承担本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样就使对官员的问责停留在表面,不能真正地深入下去,使领导者们得不到应有的约束。如果引进官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则可以对那些在官员问责事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予以问责。同时,由于引咎辞职从本质上讲,它强调的是一种道德责任和政治责任,它在无形中就会给官员一种潜在的心理压力,让官员们在日常政务活动中在心理上感到压力、实现严格自律。引咎辞职制度,在打破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上也有重要作用:“引咎辞职的实行,要求职位的拥有者或权力的行使者承担最大限度的政治责任,承担可能性的利益风险。这有助于打破根深蒂固的`官本位'的传统,使领导者逐渐形成权力、职位和责任相关联的正确认识。”[⑦]

其次,引咎辞职的推行有利于政府树立良好自身形象。“一个国家的政府是这个国家规模最庞大的、体系最严密的组织,是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主要承担者。政府不仅要在机构内部

建立起令行禁止的权威,保证这一巨大权力机器的正常运转,更要在政府机关之外,即与其所管辖公众之间建立起必要的权威,以保证它的职权的胜利实施。要树立`为公众服务'的政府形象,至关重要的是实行行政民主化和政府的清正廉洁,加强政府与公众两者之间的交流,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众自觉地服从政府的这种权威,从而有效行使职权以管理国家和地方。引咎辞职可以说是民众对政府有效行为的监督的结果,体现了行政的民主化倾向,政府也借此树立了自己良好的形象[⑧]

(三)对被问责官员的权利保障

首先,是对被问责官员的程序性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问责的启动。当问责主体自行发现或根据非问责主体的举报发现需要问责的事由时,便可以启动问责。在启动问责时,要注意问责主体只能在自己的问责权限范围内启动问责,不能超出权限实行问责,同时问责必须基于法定事由,不得因非法定事由启动问责程序。

问责的调查。问责主体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依法自行或者委托有能力调查的机构,对被问责的官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要给予被问责官员的陈述和辩解,对官员实行调查时要保证有旁证,对官员的调查书必须经由被调查官员本人的确认属实签字和旁证的签字做证。调查结束后,调查主体应该将调查报告副本转发被调查官员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的处理。调查主体根据调查结果,对被问责官员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不存在问责情形的官员,终止问责并消除影响;对确实有违官员职责、需要问责的官员,作出法律的或是行政的处理。

对被处理官员的申述的复议。当被问责官员认为问责主体对自己的处理结果不合法或不合理时,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在法定的申述时间内,向有权受理问责申述的主体提出申述,接受申述的主体必须受理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快作出复议决定,以保证被问责官员的申述权利,使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做到不放过一个不负责的官员,也决不冤枉一个不该被问责的官员。其次,是完善我国被问责官员的权利救济制度。“无救济则无权利”,再加之我国官员问责制度本身就处在一个不成熟的阶段,在对官员的问责中,难免会出现不合法或是不合理的地方,为了保障官员的合法的、正当的权益,理应建立起一整套健全、完善的被问责官员的权利救济机制。但是,在我国的现行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却少有提及对被问责官员的权利救济,使被问责官员寻求救济无门。2002年,在北京房山区发生的镇政府越权罢免民选村干部,由于相关法制的欠缺,最终导致民选村干部寻求权利救济失败的事件,便是一个活生生的我国被问责官员的权利救济制度的缺失的典型例子。

(四)进一步规范被问责官员的去留制度

被问责的官员的职位安排,是官员问责制的一项重要制度,被问责官员是否得到合理处理,可从其职位安排可见一斑。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被问责官员被平行调动,其政治和经济待遇不变的变相从轻处罚的做法,使得官员问责流于形式。这种现象的产生,于我国在相关方面的制度欠缺不无关系,就全国范围而言,我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仅仅是在第13条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第29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这足以见得,该规定在被问责干部的去留问题上的初漏、笼统和缺少规范性,不能具体指导被问责官员的去留,给各部分、地方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使得很多不合理的处理现象的出现,使得官员问责的功能大打折扣。

针对被问责官员的具体情况,在被问责官员的去留问题上也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具体包括:第一,免职。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影响很坏,个人主义严重,不服从组织分配,思想作风不好,群众不信任,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未达到考核机构要求的,给予免职。第二,

降职。对于已不具备领导干部素质,党性原则和政策观念淡薄;责任心、事业心不强,主观上工作不努力,对事业造成较大损失;工作能力差,完不成任期工作任务或连续两年完不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降职处理,调整担任低于现职级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待遇按新职务确定。第三,转任。思想素质好,主观上努力,但因工作能力不胜任现职,调整到与之相适应的工作岗位;把有错误,不宜担任现职领导职务但有够不上降、免职的,调离现工作岗位改任其他职务;有专业特长但不适应领导岗位,工作抓不上去的,从行政领导岗位调整到能发挥其专业特长的工作岗位。第四,改任。因年龄偏大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或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作平庸,不求上进,贪图安逸,群众反映较大的改任非领导职务。第五,待岗。精神不振,作风不正,形象不佳而调整下来不适应担任领导干部,近期又没有合适岗位安排的免去领导职务,实行待岗。待岗期为半年至一年,待岗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岗位。[⑨]

在这里我们要对原作者表示感谢,俗话说得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现在自己写不好,那我们就要多看别人的,连牛顿都说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们更是如此。从别人的文章中吸取精华,然后加入我们自己的理解,做到引进消化再吸收,不就是我们自己的了吗。

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

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 这些年来,从非典疫情到山西矿难,从松花江污染到三鹿奶粉事件,人们看到了对干部问责产生的巨大威力,问责制由此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片叫好声。特别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追究失职渎职领导干部、打造责任政府的新时代。作为担负一定责任的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呢? 一、转变执政理念,改进领导方式,充分认识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极端重要性 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可以有效地矫正少数领导干部被扭曲的心灵,促使他们重新审视自己手中的权力,牢固树立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依德执政的理念,切实解决好为谁用权、对谁负责的根本性问题。一是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广纳众家之言,促进科学决策。二是有利于强增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兑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承诺。三是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恪守修身之道,抱定做人根本。 二、适应形势需要,体现时代要求,准确把握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根本目的 社会在发展,形势在变化,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欲望越来越高。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既是党政治文明的体现,也是实行“问责制”的内在要求。一是要提升能力,真抓实干当公仆。二是要从严治官,再树自身新形象。三是要巩固阵地,全力加强血肉联系。。 三、创新工作思路,实施有效举措,全力破解影响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现实难题 有过错的要问责,无作为的也要问责,给“太平官”戴上“紧箍”,让那些“慵懒平”等所有不称职干部无藏身之处。一是要完善相关配套规章,消除问责的技术性细节障碍。首先,要明确问责的种类和层次。其次,要明确界定责任。再次,要明确责任追究程序。二是要解决权力与制度的关系,消除权力大于制度的障碍。三是要解决权力与群众的关系,消除权力只对上负责的障碍。四是要解决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消除重权轻责的障碍。 四、构建问责体系,强化制约监督,全面推进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贯彻落实

申论真题及范文:完善问责制度构建责任政府

申论真题及范文:完善问责制度构建责任政府 政治类范文5问责制度建设主题 【背景材料】 政府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最早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自2002年7 月1日起香港特区率先实行高官问责制,开风气之先。高官须问责,政府亦须问责;而且,不仅是作为整体的政府,政府的职能机构以 及服务于政府的所有官员都须纳入可问责机制中。建立“政府问责制”正在成为中国新一轮政治改革和政府管理改革的聚焦点。一个 时期以来,一些被问责官员在短时间内纷纷复出,暴露出了我国问 责复出机制上的失范问题。问责复出机制的失范带来的危害不可低估,它弱化了党的执政能力,降低了政府公信力,使问责制面临合 法性危机,影响社会和谐。 【习题】 写一篇文章,以“政府问责制度”为主题,自拟题目,针对当前我国绩效评估和领导问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如何加强政府的领 导问责制度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并加以论证。要求:自拟标题,对 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论证逻辑清晰,论据充分,语言流畅。字数要求在1200字左右。 【范文】 完善问责制度构建责任政府 构建责任型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必须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责任,必须接受来自内外

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 时期,政府正从生产建设型的全能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以 法治政府、透明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作为行政改革的总趋向,责任型政府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问责制被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成为领导干部表决心抓落实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但人们听到的“问责”不少,而实际见 到的“问责”并不多,甚至出现了像邵立勇、鲍俊凯等官员被高调 问责后,却低调复出的情况。这些都严重影响了问责制度的公正性 和严肃性,使政府问责制度受到了舆论上的压力和质疑。绩效评估 和问责制度的不规范使得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主要原 因就是目前我国缺乏行政问责制度的相关法律条例,使得问责制度 不能依法进行。另一方面,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缺乏群众的监督和 评价,官员的任免群众完全参与不了,这些都导致了问责制度的无 序和混乱,影响了正常的政府秩序及职能发挥。 绩效评估是引导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导向、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有 了绩效评估的结果,行政问责才有可靠的依据。针对当前我国存在 的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混乱无序的状况,为了实现构建服务型政府 的目标,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首先,合理配置和划分权力、明确职责。权责对等是问责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一个领导干部必须为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 的责任。同时,领导干部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其所在地区、部门 或单位的形象,因此,也必须为其言行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后果 负责。领导干部还负有对其管辖范围保平安、对其所领导的下属进 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责任,因此,还应该对其管辖范围内或 其下属发生的问题或事件负责。 其次,加强信息公开和健全监督是落实党政官员问责的关键。官员问责是一种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而让问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社会各界包括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不可缺位。真正的问责制 不应当是强化官僚制,而是https://www.360docs.net/doc/2a7471690.html,要强化官员对人民的服务质量 与责任。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这个国家正在发生的一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参考答案:D 2、下列哪项是对具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 A、降级 B、撤职 C、免职 D、开除 参考答案:C 3、下列哪些人员不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

A、某市教育局局长 B、某市人大主任 C、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D、某市委宣传部宣传处长 参考答案:B 4、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受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限制的问责方式是哪一项?() A、引咎辞职 B、停职检查 C、免职 D、责令辞职 参考答案:B 5、下列哪项不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主体?() A、党委 B、政府

C、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 D、人大 参考答案:D 6、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A、5 B、10 C、15 D、30 参考答案:C 7、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向()报告。 A、问责决定机关 B、人大机关 C、纪检机关 D、行政监察机关

参考答案:A 8、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依据是:() A、《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D、《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参考答案:D 9、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备案。 A、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B、上一级主管部门 C、相关部门 D、不用 参考答案:A 10、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论官员问责制

院系:教育科学学院10级应用心理学姓名:唐润美学号:1050910043 论官员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限形式。 官员问责制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制度创新。它是民主政治的必然逻辑、权责一致的具体要求。随着官员问责制的不断推进与深入,目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已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问责方式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问责对象开始呈现从追究“有过”官员向“无为”官员深化;追究范围从生产事故多生部门向其他领域和部门(尤其是权力部门)推进,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问责的制度框架;问责主体从权力系统内单一问责向社会多元参与问责。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官员问责制存在一些不足,为了促进官员问责制走向成熟,必须对此作一些分析。以下就从几个方面对官员问责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由于历史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出现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况。在问责过程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的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不清楚,以及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该如何确定,很难下结论。责、权不清晰,会导致责任人不清,问责的效果难免会大打折扣,一个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只是一种摆设。所以官员问责制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对每个官员的权力与责任有明确的划定,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官员,而现实中这一方面至今仍存在着不足。 第二、有损问责的公正性。问责主体事实上的单一,惟上是从,有损问责的公正性。所谓问责的主体,就是有谁来问责。在我国官员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比较单一,我们更多实行的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而事实上,政府官员通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该是人民,官员问责的主体也应该是人民群众。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有宪政至高无上的质询权。但遗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上级机关问责下级机关,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也完全复合法律的规

问责及追究制度

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 机关干部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临海市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全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全体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属本问责对象。 第三条问责处理不予跨年度累计。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例行为的予以问责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主要是对上级领导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能完成但不及时完成,并带有抵触情绪或主观故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及时完成“市两会”、市党代会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议案、提案、交办件,或有意不予答复,或态度不够诚恳、工作不够细致到位,造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强烈不满的并投拆的。

3、对局班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造成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的。 4、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对其分管线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市政府为民服务热线中心交办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处并答复,而有意超过答复期限或拖而不答的。 7、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出现1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8、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能完成而主观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9、非常时期(如台风影响时期)不服从领导命令、工作失职或临阵脱逃的。 10、主观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二)违法违规行政。主要是指置局机关工作制度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于不顾,以及违法违纪、侵害群

官员问责制

政治建设的专题之一——官员问责制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概述: 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近三年的有关官员问责的社会热点事件 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276人死亡。14日,孟学农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33件34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2人。 2009年7月28日,中共郑州市委作出决定,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所长李磊工作,接受调查;郑州市卫生局党委作出决定,免去李国玉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副所长职务。报请省卫生厅撤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樊梅芳、王晓光、牛心华3人的尘肺病诊断资格,并根据张海超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调查结果,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与此同时,中共新密市委作出决定,对新密市卫生局给予通报批评,免去耿爱萍新密市卫生局副局长、防疫站站长、监督所所长职务,责成有关部门对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将含砷的生产废水在整个厂区内外环境循环,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导致阳宗海水砷浓度值超过V类水质标准,从II类下降到劣于V类,导致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 阳宗海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后,共有26名政府相关人员被行政问责,其中12人受到免职处分。其中,玉溪市副市长陈志芬引咎辞职,云南省水利厅副厅长陈坚被通报批评;玉溪市高新区党委书记陈兴隆(澄江县原县长)被停职检查,玉溪市环保局局长方建华被免职,并追究纪律责任。 湖南浏阳镉污染,此次镉污染主要是由于长沙湘和化工厂废渣、废水、粉尘、地表径流、原料产品运输与堆存,以及部分村民使用废旧包装材料和压滤布等造成。8月3日,检察机关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长沙湘和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骆湘平、厂长黄和平、技术员唐文龙等5人批准逮捕;浏阳市环保局局长陈文波、副局长张志亮因对长沙湘和化工厂监管不力被免职。此前,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分别对浏阳市镇头镇原副镇长熊赞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陈勇立案侦查。 其中有关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的一篇报道,前面的叙述事实的部分省去了,仅把分析原因的部分发上来 违法生产打击不力 事故调查组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这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新塔矿业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尾矿库超储导致溃坝。 “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只讲效益、不讲安全,只讲赚钱、不讲安全。”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君用了24个字形容这家铁矿企业。他同时指出,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没有严厉打击,最终酿成大祸。 发生事故的新塔矿区980平硐尾矿库建于上世纪80年代,1992年停止使用。2005年新塔矿业公司通过拍卖购买了铁矿产权。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光华时报/2010年/9月/24日/第003版 建言立论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曹向阳崇义县政协委员 从2003年“非典事件”的官员问责起,引发了社会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广泛关注,政府、社会学者加紧制定研究行政问责制度,群众在社会公共事件发生后,除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外,对社会被问责及问责内容也是格外关注。但7年过去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停留在“风暴式”、“运动式”阶段。 一、行政问责制的社会土壤缺失 1、文化土壤缺失。行政问责制的灵魂是行政问责文化,行政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一方面它通过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内在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其它主体的监督、质询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外在控制”。长期以来,我们出了问题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进一步追究领导责任,则难上加难,“好人主义”泛滥,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并且在一些领导干邹中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部下出事,领导受追究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制,领导受牵连不合情理,是代人受过,往往心慈手软,难以追究。因此,只有将问责文化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在日常工作行为中自觉地、主动地利用其问责的权力和机会,真正发挥问责的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使作为问责客体的政府及公务员更能积极面对社会的诉求和迅速回应公众的需要,真正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2、统一制度的缺失。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后,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各地也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规定,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制问责制试行办法》等,但是,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规章制度、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尤其是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国外行政问责制比较成熟的国家大都从宪法的高度规定行政问责制,并作为宪政的一部分;然而我国的宪法中仅仅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而对政府公权力滥用后的责任承担则少有涉及。虽然《暂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责”的统一立法问题,但该规定颁布的效力等级仍是比较低的,也没有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问题。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的社会土壤中,要孕育出科学合理的问责制是有相当难度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 1、权责不清。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有些单位的行政问责制,对行政失察、失职的行为或追究事项的规定太过于笼统,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对责任追究对象也过于模糊。 2、问责范围太小。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而不针对无

问责制度

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工作计划失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 公司各类各级工作岗位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问责范围 公司所有决策、研发、生产、品质、采购、仓管、车间、销售、技术维修服务、行政、人事、安全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问责制坚持的主要原则 1、权责一致的原则 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

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 来,不得仅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谁主管、谁负责。 2、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3、公正、公平的原则 出现不作为、失职、渎职、贪腐行为的人员,将严格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4、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制达到改进和促进管理工作之目的。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时机成熟后进行)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第六条责任落实方式 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副总主持、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公司部 门经理责任的由总经理组织召开问责领导小组分析会。 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

健全和完善官员问责制

健全和完善行政问责制,规范官员问责 行政官员问责制的推行,对于整肃吏治、强化官员的责任心、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和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近年来,随着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一些因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或监督不力、管理不善给国家、集体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负有重要责任的官员纷纷落马,受到责任追究,人民群众对此普遍叫好和支持。这些官员的落马,一方面是对他们的失职进行一定的惩戒,但更主要的则是对其他官员以必要的警示,从而增强其责任感,切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但是,我们也看到,在官员问责制的推行过程中,也明显存在着问责范围和问责的对象不够明确、许多地方官员问责还未实现常态化、问责的程序不明确、信息不公开等一些问题,尤其是当前社会公众反映最大的则是问责的官员复出问题。一些当初事情发生时迫于舆论和社会的压力被问责下台的“病官”,在经过一段短暂时间的沉寂后,又悄然复出,使社会公众如雾里看花,困惑不已,许多人质疑这样的问责还有什么意义和作用,当问题和事故发生后,把当事人撤职,缓解一下社会情绪,待风头过后又官复原职,或者异地任职,这种“避风头”式的问责,只能称之为“假问责”或者“问责秀”,与问责制的初衷相

去甚远,让问责的效力大大弱化,这样一来,不仅相关部门查处问题官员的严肃性和官员的查处、升迁与任免制度的严肃性荡然无存,更为严重的是从此不仅官员不再怕问责,不怕问责,也就不会恪尽职守,另一方面,必然是人民群众对问责制的嘲笑,对党和政府失去信任和信心。 而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我们的一些地方所谓的问责不是一种“真问责”,被查处的“病官”是有关方面迫于形势、迫于压力,“不得已而为之”。被查处的“病官”之“病”,绝非孤立。“病官”是拔出萝卜带出泥的萝卜头,与大量“泥巴”有着扯不清的瓜葛,如此,有关“泥巴”自然要拼命施护——保护萝卜头就是保护自己,就是保护大家,就是保护一方“官场生态”;另一方面也即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当前问责制的不完善所造成的。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的问责制的建设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实现突破和强化,使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才是规范官员问责、提高问责效果和实现问责目的关键。 一、加强政府责任立法,明确政府责任。 明确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应承担那些责任或履行那些义务,这是进行行政问责的前提。只有在明确了政府部门或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才能有效判断其行为是否失职和应承担责任,从而对其进行行政问责。而当前在推行行政问责过程中,问责范围还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通常只有在一些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学习心得

时间: 地点:国医学院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全体成员 学习内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学习心得 魏小萌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它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对于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

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定》的人员范围。 《问责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补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说明了党的领导干部一方面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要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 问责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某种情形采取哪种问责方式,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问责阶段民众对问责对象的情绪反映,又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而不是将被问责的干部简单地视为一无是处,一棒子打死。问责决定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带病复出”的现象。 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方面,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是说,实行的五种问责方式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后根据实际情形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但也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

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

xx司管理人员问责制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人员问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了引导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项目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问责对象 公司各级管理岗位的员工。 三、问责范围 公司所有决策、经营、管理及服务活动。 第二章问责原则 一、权责一致的原则。 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仅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谁主管、谁负责。 二、公正、公平的原则。 出现不作为、失职、渎职、贪腐行为的管理人员,将严格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三、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制达到改进工作和促进工作之目的。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的同时,进一步重视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工作。 第三章问责管理机构 一、行政人事部与财务部为问责执行机构;

二、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主管级及一般管理人员问责提出者,总经理为决定 者和裁决者; 三、各部门负责人为问责调查小组成员,总经理助理为问责调查小组组长; 四、总经理为总监级及经理级员工问责提出者、决定者和裁决者。 第四章工作责任划分 一、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工作负总责,公司其他领导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含主管)对本部门工作负总责,部门副职对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岗位管理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人责任。 二、由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牵头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协作部门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牵头部门或协作部门单方面原因影响工作完成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全部由牵头部门或协作部门承担。 四、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全部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六、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七、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及时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八、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九、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

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95分答案

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95分答案 一、单选( 共8 小题,总分: 40 分) 1.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加快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A.决策机关 B.行政机关 C.执行机关 D.权力机关 2. 我国“共和国罢免第一案”发生在哪个省? A.河南 B.河北 C.湖北 D.湖南 3. 1979年“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造成了多少人死亡? A.27人 B.35人 C.53人 D.72人 4. 我国“共和国否决法院工作第一案”发生在哪一年? A.1981年 B.1991年 C.2001年 D.2004年 5. 2004年1月,密云县迎春灯展踩踏导致多少人死亡? A.7人 B.17人

C.27人 D.37人 6. 《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见》要求健全以()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A.人民群众 B.普通党员 C.基层党员 D.行政首长 7. 问责制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下列哪项? A.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B.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C.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D.权力大于法律 8. 对政府部门的计划过程进行评估属于() A.事前评估 B.即时评估 C.事中评估 D.事后评估 二、多选( 共4 小题,总分: 20 分) 1. 问责的分类包括下列哪些? A.等级问责机制 B.职业问责机制 C.法律问责机制 D.政治问责机制 2. 加快实行问责必须发挥哪几个问责机制? A.权力机关的问责

B.社会公众的问责 C.行政机关的问责 D.司法机关的问责 3. 岗位责任包括下列哪些? A.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职责 B.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 C.下属违法行使权力 D.下属不履行职责 4. 有下列哪些情形时,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A.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B.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C.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D.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判断( 共8 小题,总分: 40 分) 1. 2008年9月8日,山西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死亡277人。 正确 错误 2. 1980年前,全国人大对部长进行质询的权力根本没有行使过。 正确 错误 3. 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确 错误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公司依法治企战略,进一步深化责任法人考核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公司对处级领导干部、对外控(参)股单位我方派出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所分管的单位部门工作失误,或领导干部个人失律失误,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指出其问题、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公司赋予的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设立问责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领导组下设联合协调办公室,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联合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经常性地通过组织程序、民主程序等不同渠道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了解矿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方面的情况。

2、负责受理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及相关署名材料。 3、负责受理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批示的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调查。 4、牵头组织协调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需问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有关领导或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6、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建立联合协调办公室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联合办公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领导参加。 第七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沟通交流信息,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问责领导组汇报。 第三章问责原则 第八条问责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启动问责程序,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2、从严治企原则 问责以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为目的,促使干部严格执行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领导水平。 3、权责对等原则 在追究领导干部责任时,要严格按照其职责范围,结合其职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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