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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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子长县202x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公路一般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责任(一)以人为本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主管领导负总责的项目负责制,根据今年的建设项目情况,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

公路建设项目组的全体人员是公路建设的主体,项目组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申请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支持社会和,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臵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迅地址等。

(五)主动申请质量鉴定,并配合鉴定、验收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与责任好的工程是靠施工单位干出来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示范路的标准来建设今年的公路。

(一)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建立规范的项目经理部,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工地负责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坚守工地,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全过程的控制。

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

(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工地试验室,压实度、灰剂量、油石比、碎石级配的日常检测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合理规划和落实农村公路项目,保障农村交通畅通,提升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中央统筹、地方负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质量监控,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管理第六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遵循“按需规划、分类建设、有序推进、综合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农村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农村交通需求、自然地理环境、生态保护等因素,并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八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区分编制村村通、镇镇通、乡乡通等农村公路规划,力争实现全面连通。

第九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明确项目的用途、线路、工程量等基本信息,编制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完成环保、水保、山洪灾害防治等工作,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经过评估和论证后,应当报请所在地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审批应当依法审批,严格按照规划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明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组织建设过程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严禁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国家及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其中,县道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保护生态环境,并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监督检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稽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目标体系。

第二章建设标准和设计第九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应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其中:县道一般不应低于三级公路标准,乡道一般不应低于四级公路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的可由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原则上应达到四级公路标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长政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 年3 月21 日(此件主动公开)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为纳入省、市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纳入县级农村公路规划(计划)的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耕地、少拆迁。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管理,检查和考核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七条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要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第一篇: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及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路、站、运、管、安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区)交通局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州(市)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规模;审核、上报中央车购税或国债资金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和转下达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建设信息。

第九条州(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已确定的本辖区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规模内,以农村公路专项调查为基础,遴选、编制并上报本级农村公路建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建设单位。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提高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坚持国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建设活动。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注重服务农民群众,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出行需求。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划定责任范围,加强组织协调,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需求、农村居民出行需求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路线。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与当地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衔接,确保农村公路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一致。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经由专家评审,并按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沿用现有道路,避免新开土地,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农村交通网络的完善,形成合理的交通连通性。

第三章设计与建设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农村道路的特殊环境特点,选用适宜的材料和工法,确保道路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障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当注重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和施工质量监督,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职业素养,保证建设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一、前言农村公路是连接农村与城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对农民的生产生活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保障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提高农村公路的运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建设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地乡村公路建设的所有过程,包括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运维等各个环节。

三、建设管理监督机构农村公路建设监督机构应建立,主要职责包括: 1. 监督农村公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工作,确保设计方案可行、符合规范要求。

2. 监督农村公路的施工质量,确保施工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杜绝违规行为发生。

3. 监督农村公路的运营管理,包括收费情况、维护保养、路面修建、绿化管理等方面。

四、建设管理流程本办法明确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1. 规划环节:在制定农村公路规划方案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环境、经济条件和交通需求,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

2. 设计环节:农村公路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减少建设成本,提高公路通行质量。

3.建设审批环节:国家相关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建设进行审批,审核合同、施工图纸、资金计划等内容,同时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时间和费用进行监督。

4. 建设环节:根据审批的内容和设计方案,进行农村公路的建设,包括施工过程、材料的使用、质量控制等。

5. 验收环节:施工结束后,进行农村公路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启用。

6. 运维环节:对投入使用的农村公路进行及时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使用寿命长、运营安全、通畅。

五、建设管理要求为了保障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盐城市提出以下建设管理要求: 1. 注重风险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应合理控制各种风险,包括资金风险、施工风险、设计风险等。

2. 强化施工质量管理:加强现场质量管理,对所有材料、工艺、技术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关规范。

3. 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安全。

4. 遵守环保法规:在建设过程中强调环保的重要性,保障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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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则、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台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1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2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3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

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

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

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

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5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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