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汉代妇女在婚姻中的卑弱地位
从汉代女子的婚姻看其社会地位

从汉代女子的婚姻看其社会地位
张俊华;郝建平
【期刊名称】《阴山学刊(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1(024)002
【摘要】汉代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拥有自主权,无论是自主择偶、离婚还是再嫁,都意味着汉代女性并未完全沦为男子的附庸,还能保持相对独立的人格.但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女性受压迫、受歧视依然严重.汉代女性群体的社会地位在社会历史印痕中受制于其在社会结构中的状况.
【总页数】5页(P71-75)
【作者】张俊华;郝建平
【作者单位】包头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管理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30;包头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管理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892.22
【相关文献】
1.汉代社会上层婚姻中的"待年"女子 [J], 王子今
2.汉代宫人“守园陵”现象探析——从侧面看汉代女性的社会地位 [J], 赵延旭
3.从汉代画像石(砖)看汉代女子的经济活动 [J], 徐海晶
4.从汉代诗歌看汉代婚姻 [J], 多洛肯;胡淑冰
5.汉代女子的婚姻独立人格 [J], 龚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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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母为何如此蛮横?——浅谈汉代妇女地位

焦母为何如此蛮横?——浅谈汉代妇女地位焦母为何如此蛮横?——浅谈汉代妇女地位宋英民《孔雀东南飞》中的焦母是个人见人恨的可恶的老太婆,她对儿子儿媳的蛮横无理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讲这篇课文时,学生提出这么一个问题:在封建社会,妇女的地位不是很低吗?不是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对妇女进行约束吗?不是有“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之说吗?那为什么焦母还那样的蛮横无理?学生的问题看似幼稚,其实值得深思。
可能许多人读者这首诗时都有类似的疑问,有的人可能对结为,仲卿从小有母亲带大,对母亲言听计从,这样软弱的性格助长了母亲的淫威。
这种说法我不敢贸然苟同。
诚然焦仲卿有其软弱的一面,但焦母的蛮横行径只是儿子儿媳知道吗?难道周围的人都对焦母的行为“默默无闻”吗?焦母蛮横不讲理有没有更深的社会原因?西汉自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汉统治者就确定了以孝治天下。
大凡以孝闻名之人,均有可能被举孝廉,甚至将来走上更高的统治阶层。
国家强调以孝治国,目的是加强统治。
这么做的客观结果就使家庭中父母拥有绝对权威。
如果家庭中父亲去世,母亲就独自拥有家庭的绝对权威。
即便父母都在,母亲地位也不低于父亲。
汉代人对母亲怀有深深的崇敬之情,统治者或神化母亲,或尊母亲以封号,或厚葬母亲,民间则为母亲尽孝服丧.汉代人为了维护母亲的形象往往杀死侮辱母亲的人,对母亲的话言听计从,尽心奉养母亲。
这些都说明汉代妇女地位并不低。
另外,从汉代人们对待寡妇再嫁的态度中我们也能看出汉代妇女的地位不低。
就《孔雀东南飞》中的兰芝而言,兰芝被休回家后虽说不是寡妇但也不是黄花闺女了,用我们现在的话说她再结婚就是二婚头了。
但从诗中看被休的兰芝并没有被瞧不起,没几天就有人登门提亲,其中不乏官宦子弟,当兰芝假装答应太守亲事后,我们看太守家的准备,“府君得闻之,心中大欢喜。
视历复开书,便利此月内,六合正相应。
良吉三十日,今已二十七。
卿可去成婚,交语速装束,络绎如浮云。
浅析汉代妇女地位

浅析汉代妇女地位两汉时期,是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而这个转折时期也赋予其女性鲜明的时代烙印:一方面,当时封建社会刚刚确立,封建礼制尚未完备,以推崇男性至上的儒家文化对女性束缚的思想还未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残存于世的氏族传统对人们的行为、态度在某中程度上依然起着规范性作用,女性所受封建礼制的羁缚较后世少,她们仍然是较自由、开放、活跃的;另一方面,“随着儒家伦理思想的风行,女性之地位及其角色扮演,有逐渐被造成为男性附庸的趋势”,这一时期逐渐确立了儒家文化的统治地位,而儒家文化所倡导的男尊女卑思想使得这一时期女性的社会活动受到诸多束缚,地位不断下降,对男性的依附日益严重。
一、婚姻自主婚姻从古至今有了古籍中有关“婚姻”的词义学解释约略有三:一是指夫妻的称谓,《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
”二是指嫁娶的仪式,《诗经·郑风》孔颖达疏:“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
嫁娶婚姻,其事是一。
故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
”三是指亲家,《说文解字》释“婚’、“姻”说:“婚,妇家也”、“姻,婿家也”。
《尔雅·释亲》说得更明确:“婿之父母为姻,妇之父母为婚。
……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
”上述三说虽然不尽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点。
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婚姻双方结为姻亲关系的标志。
其二,表明婚姻依礼而行,其仪节约定俗成,是礼仪系统中的组成部分。
汉代妇女在婚姻上虽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印记,但已经体现出某种程度的自主。
(一)自主婚姻对象如馆陶公主、平阳公主这类的上位阶级。
武帝的姑母馆陶公主,丈夫死后寡居多年,看上了卖珠小儿董偃,便长期豢养董偃于家中,武帝知道后,不但没有怪罪与他,而且称他为“主人翁”。
从此董偃不仅贵宠当朝,而且名闻天下。
平阳公主和卫青的婚姻就是公主“风白皇后,皇后言之,上乃诏青尚平阳主”;如卓文君和张氏这类的富商之女。
汉代女性地位的变迁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

汉代女性地位的变迁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汉代女性地位的变迁及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汉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阶段。
在这个时期,汉代女性的地位经历了一定的变迁,并在社会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探讨汉代女性地位的变迁以及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
一、婚姻制度的变迁汉代是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婚姻制度在这个时期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早期汉代,男尊女卑的观念仍然存在,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儒家思想的影响,汉代后期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
汉武帝时期,实行"连襟结"政策,鼓励通婚,提高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
同时,男方的家庭也会给女方一些财产作为嫁妆,进一步提升了女性的地位。
二、女性的教育和知识水平汉代是儒家思想盛行的时期,传统的儿女教育有所改变。
虽然女子教育仍然受到限制,但相对于先前的时代,汉代女性的教育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
一些贵族家庭会雇请私人教师来教授女子文化知识,这使得一些贵族女性具备了一定的文化素养。
同时,随着儒家思想的普及,一些有志于学术的女性也逐渐被社会接纳。
三、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角色汉代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她们主要负责照料儿女、管理家务和维护家庭的凝聚力。
汉代女性通常以守家为主要责任,婚后一般不参与外出工作。
然而,具备经商经验的女性或妇女也有机会参与一些与生意相关的事务。
四、女性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角色除了在家庭中的角色外,汉代女性在一些社会经济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些女性会参与到丝织、纺织、刺绣等手工业中,通过生产和销售产品来维持家庭经济。
此外,女性还会参与农田的耕作和农产品的收获,对家庭的经济稳定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综上所述,汉代女性的地位在经历了起初的低下后,逐渐得到了一定的提升。
婚姻制度的变迁、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在家庭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参与,都使得汉代女性的地位发生了积极的变化。
尽管仍然存在一定的限制,但汉代女性在社会中逐渐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为后来的女性地位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浅谈汉代婚姻中妇女的地位

浅谈汉代婚姻中妇女地位摘要:汉代是中国妇女地位转变的关键时期。
汉初由于受远古风气的影响妇女地位比其他封建时代都高。
随着儒家思想的扩大,妇女权利逐渐受到侵害。
但汉代处于封建制度的发展阶段,以及女性道德观念的薄弱,加之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地位,使汉代妇女在婚姻生活中有较高的自主权。
关键词:汉代;妇女;婚姻;地位婚姻从古至今有了古籍中有关“婚姻”的词义学解释约略有三:一是指夫妻的称谓,《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
”二是指嫁娶的仪式,《诗经·郑风》孔颖达疏:“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
嫁娶婚姻,其事是一。
故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
”三是指亲家,《说文解字》释“婚’、“姻”说:“婚,妇家也”、“姻,婿家也”。
《尔雅·释亲》说得更明确:“婿之父母为姻,妇之父母为婚。
……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
”上述三说虽然不尽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点。
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婚姻双方结为姻亲关系的标志。
其二,表明婚姻依礼而行,其仪节约定俗成,是礼仪系统中的组成部分。
汉代妇女的生活处境和其他时期相比,尤其是秦代最突出的特点是受礼教的影响小,有一定的婚姻自由,并且贞洁观念的薄弱。
本文将通过对汉代妇女婚姻婚姻自主与婚姻形式两方面的剖析,来表现汉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一、婚姻自主汉代妇女在婚姻上虽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印记,但已经体现出某种程度的自由。
本部分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具体的体现汉代妇女婚姻自主。
(一)自主婚姻对象从四类地位不同的女性来分析:一类是如馆陶公主、平阳公主这类的上位阶级。
武帝的姑母馆陶公主,丈夫死后寡居多年,看上了卖珠小儿董偃,便长期豢养董偃于家中,武帝知道后,不但没有怪罪与他,而且称他为“主人翁”。
从此董偃不仅贵宠当朝,而且名闻天下。
1平阳公主和卫青的婚姻就是公主“风白皇后,皇后言之,上乃诏青尚平阳主”;二类如卓文君和张氏这类的富商之女。
汉朝女性的地位与权利

汉朝女性的地位与权利汉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期间的女性地位与权利始终备受关注。
中国古代社会中分男女性别之别,男性一直被视为家庭、社会以及国家的重要支柱,而女性的地位则始终处于相对劣势地位。
然而,在汉朝期间,随着社会的发展改变,女性的地位和权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汉朝的女性通常可以根据其家庭背景和社会地位进行分类,包括皇室贵族、富有的商人和贵族、农民阶层以及妓女和舞女等。
这些女性通常被纳入到不同的社会圈子以及家庭中,他们的地位和权利也因此有所不同。
首先,汉朝的皇室贵族女性在当时社会中享有极高的地位,她们通常是贵族家庭中的重要人物,其行为和言论都备受关注。
皇太后、皇后、皇太妃以及其他皇族女性通常在宫廷中担任重要的职务,在处理政治事务和家庭事务中都拥有足够的权利和自由度。
她们也经常纳入到政治决策的过程中,拥有一定的影响力。
其次,富有商人和贵族阶层的女性在当时的社会中也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她们通常在经济活动中扮演者非常重要的角色,拥有巨大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源。
很多女性在家族企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家族的生意和财富管理有着深远的影响。
此外,她们通常对家庭事务进行妥善安排,也会参与到社交活动和文化事务当中。
然而,汉朝的女性与男性相比,仍然处于劣势。
首先,汉朝的女性在教育、文化和艺术方面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尽管在汉朝期间出现了一些杰出的女性,如著名女诗人李清照、文学家班婕妤等,但是总的来看,女性在文化和艺术领域中的成就、地位还是低于男性。
此外,汉朝时期女性往往局限于家庭生活之中,少有机会与外界交流,这也导致了她们的学识、知识和能力相对不足。
其次,汉朝的女性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也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在当时的社会中,女性往往是嫁出去的一方,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缺乏主动权。
婚姻中的重要决策都是由男性一方来决定,女性通常没有太多话语权。
此外,在亲戚团体、女性之间的交流、支持、互助方面她们受到很大限制。
最后,汉朝时期女性的言论和自由度受到很大限制。
汉末时期的女性地位与社会角色

汉末时期的女性地位与社会角色汉末时期,女性的地位受到了种种限制,然而她们在社会中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承担着各种重要职责和责任。
本文将探讨汉末时期女性的地位以及她们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
一、女性的地位受到限制1. 男尊女卑观念:汉末时期,男尊女卑观念盛行,在整个社会中深深根植。
社会传统观念将男性视为家族的主要继承者,女性则被视为从属于男性的存在。
2. 婚姻制度限制:婚姻制度对女性的地位也有重要影响。
女性的婚姻往往是由家族和父母安排,她们的自主选择权非常有限。
并且,家族的利益往往高于女性的个人意愿。
3. 社会地位低下:女性在社会地位上相对较低。
她们通常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缺乏自主权,无法参与政治或其他公共事务。
她们被视为在家庭生活和繁衍后代方面的责任的履行者,而非社会参与者。
二、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1. 家庭管理者:女性在汉末时期充当着家庭管理者的角色。
她们负责世俗事务,如照顾家人、烹饪、织布等。
通过这些活动,她们为家庭提供生活所需。
2. 子女教育者:女性在家庭中还负责教育子女。
她们传承着文化、价值观和传统,教导子女遵守礼节和家族道德准则,并培养他们成为有用的社会成员。
3. 家族荣誉维护者:女性在家族荣誉维护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她们的行为和品德直接影响着整个家族的声誉和地位。
三、女性在经济中的角色1. 经济活动:尽管女性在古代社会地位相对较低,但她们仍然积极参与经济活动。
她们可能从事农耕、渔业、手工艺品制作等职业,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
2. 商业活动:一些女性还从事商业活动,如经营小商店或手工艺品工作坊。
她们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商业交易,为家庭增加收入。
四、女性在文化领域的影响力1. 文学作品:一些才华出众的女性在汉末时期以文学作品展示了她们的才智和情感。
她们创作的诗歌、歌谣和散文作品对当时文化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2. 教育影响力:一些女性为教育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她们在家庭中传道、教诲子女,并且有时候开办私塾,教授文化知识。
汉代女性开题报告

汉代女性开题报告汉代女性开题报告一、引言汉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之一。
在这个时期,女性的地位和角色发生了一些变化,对于研究汉代女性的历史地位和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将从汉代女性的家庭地位、教育状况、社会参与以及文化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家庭地位在汉代,女性的家庭地位相对较低,主要以嫁人生子为主要任务。
女性的婚姻往往是由父母或其他亲属安排,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往往取决于丈夫和岳父的地位。
然而,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汉武帝时期的卫子夫、霍去病的母亲等,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对较高,并且对家族产业和政治事务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教育状况在汉代,女性的教育状况相对较低,大多数女性只接受基本的家庭教育。
然而,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史书中记载的汉武帝时期的女博士蔡邕的女儿蔡文姬,她是当时著名的文学家和音乐家,她的存在表明在汉代也有一些女性接受了较高水平的教育。
四、社会参与尽管汉代女性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但她们在一些社会活动中也有一定的参与。
例如,一些女性参与家族的经济活动,如农业、手工业等。
此外,一些女性还参与宗族祭祀和宗庙的管理,她们在宗族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
此外,一些女性还参与一些宗教活动,如佛教、道教等。
五、文化影响汉代女性在文化方面也有一定的影响力。
例如,一些女性作家和音乐家的作品在当时非常受欢迎。
另外,一些女性还通过婚姻和家族关系影响了政治和社会的发展。
例如,汉武帝时期的王政君,她通过嫁给刘弗陵(汉武帝)成为皇后,对汉朝的政治和文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六、结论汉代女性的地位和角色相对较低,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一些女性也能够获得较高的地位和影响力。
通过对汉代女性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性别关系和社会结构,对于当今社会的性别平等问题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希望未来的研究能够进一步深入探讨汉代女性的历史地位和社会地位,为我们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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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尊女卑古来有并在汉代强化
这是汉代女性婚姻地位低下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有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诗经·小雅》:“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这一段诗,班昭解曰:卧之床下,明其卑弱下人也。[12](《卑弱第一》)女子在出生时就注定了她的低于男子的地位,这种与生俱来的卑弱地位,使女性在婚姻中也带这这种“低夫一等”的标签。而汉代统治者的代言人,被称为“汉代孔子”的董仲舒“阳尊阴卑”理论的诞生使女子的婚姻地位降低的更快,地位也更低下。传统的男尊女卑的观念已在人们心中留下了无法抹去的思维定势,一旦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被加强,就会起到绝对强化的效果。董仲舒“阳尊阴卑”理论就起到了这种强化效果。董仲舒,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中国汉代思想家,政治家。他从阴阳五行说出发,提出了神秘主义的阴卑阳尊理论。他的理论规定:“夫为阳,妻为阴”,“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人为的规定妇女无论如何都是社会最卑贱者,而且永远也不得翻身,此属“天之制”。[3](《阳尊阴卑》)这样,女性在婚姻中永远在丈夫之下,受丈夫的压迫。董仲舒的著作《春秋繁露》还明确提出了“三纲”的理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基本含义是君、父、夫对臣、子、妻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力,后者则只有服从的义务。可以看出,“三纲”中任何一“纲”都与女性无缘,所规定的都是男性的权利,妇女则是三纲中最低层次的奴隶,而且永无出头之日。这样,女性的婚姻地位只有更低。
(三)男子“广蓄姬妾”与女子的“从一而终”
汉代的一夫一妻制只是对妇女单方面而言,因为男子广蓄妻妾是官方承认的合法行为。在婚姻中丈夫与妻子的不平等地位也主要体现在这个方面。“汉兴,因秦之号,帝母称皇太后,嫡称皇后,妾皆称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之号焉”。[6](《外篇传》)至汉武帝,制婕妤、姓娥、倍华、充依、各有爵位。而元帝加昭仪之号,爵列品,“元帝时爵列品,汉武帝选取天下美女人宫者数千名。至及弃天下,昭帝幼弱……又皆以后宫女置于园陵。”[6](卷七十二《王贡两龚鲍传》)到了桓帝,后宫人数更是惊人采女有五六千人,从官侍使复在其外。在帝王的表率作用下,民间也广蓄姬妾,歌舞妓。丞相张苍年老时,有“妻妾以百数,尝孕者不复幸”。[8](卷九十六《张丞相列传》)史丹“憧奴以百数,后房妻妾数十人,内奢淫,好饮酒,极滋味声色之乐”。[6](卷八十二《王商史丹傅喜列传》)刘胜“为人乐酒好肉,有子百二十余人”。[6](卷五十三《景十三王》)元帝后政君父王禁“好酒色,多取傍妻,凡有四女八男”。[6](卷九十八《元后纪》)据《汉书·元后传》载“五侯群弟,争为奢侈,……憧奴以千百数,罗钟馨,舞郑女,作倡优,狗马驰逐。”[6](卷九十八《元后纪》)男子事实上的“一夫多妻”与对女子要求的“从一而终”形成鲜明的对比。《白虎通义·释姓名章》一篇明确提出:“妻者,齐也。贞齐于夫,从一而择”。[8]《礼记》有言“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9](《郊特性》)班昭对女子的“从一而终”的要求更加严格,她的著作《女诫·专心第五》说:“礼,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行违神抵,天则罚之,礼仪有愆,天则薄之”。专心第五将男强女弱这一生理现象深化为社会伦理要求,男人可以多妻,妇女只能有且只有唯一的男人——丈夫是“礼”之规定,妇女是不能违背这个理的,否则就要受到神的惩罚。这种荒谬之极有失公正的理论却千百年来成为女性的金科玉律,成为女性婚姻的严重束缚。
关键词:汉代;妇女地位;婚姻;卑弱
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大事,对于“女正位乎内”的中国古代妇女尤为如此。应该说,婚姻生活是古代妇女的最重要的生活,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以人类自身的繁衍为前提的,而人类延续得以实现的形式,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便是婚姻。而汉代又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承前启后的时期,即承先秦之余绪,开魏晋之大端,对汉代妇女婚姻家庭的研究是妇女史研究的一个热点。探讨汉代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和自主权的文章不少。彭卫在《汉代婚姻关系中妇女地位的考察》(《求索》1988年第3期)一文中,认为汉代婚姻关系中男尊女卑的倾向十分明显,丈夫在家庭中地位明显高于妻子,这反映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这种婚姻关系中的不平等体现出封建社会的阶级性和等级性,但是由于汉代是封建社会的初期,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决定了汉代妇女的地位比唐代以后略高。崔锐在《浅论中国汉代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西北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一文中,认为两汉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带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全面考察妇女的地位,应作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比较。此类文章还有李辉的《从汉代婚姻关系看当时妇女的地位》(《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等。王扬在《试论汉代妇女在婚姻中的自主地位》(《郑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9期)一文中,认为汉代妇女在婚姻生活中具有较高的自主权,主要是通过结婚择夫、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等方面表现出来,并深入分析了其原因:一、汉代处于封建社会初期,儒家思想束缚尚浅;二、汉代妇女广泛参加社会生产,在经济生活及劳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其中第二点是关键因素。本文笔者认为汉代妇女的婚姻地位从整体上来讲是低下的,女性卑弱的婚姻地位体现在各个方面,并有深刻的历史原因,使得女性由外部压制到自身主动认同自己的弱势地位,最终使得她们迈进一个更加黑暗艰难的婚姻境地。
浅析汉代妇女在婚姻中的卑弱地位
摘要:中国古代妇女的的定位一向是“女正位乎内”,因此,婚姻生活是女性的最主要的生活。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大事,而汉代又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承前启后的时期,也是中国妇女地位发生转变的大时代。汉代男尊女卑的倾向明显并进一步加强,女子在婚姻中受到的束缚进一步增多,受男子的压迫明显,妇女婚姻地位整体较低。由于汉代处于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即承先秦之余绪,开魏晋之大端,使得汉代妇女地位低下有很多历史原因。而且,女性本身对婚姻中自己卑弱地位的认同是自身的原因。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汉代妇女婚姻生活走向更艰难黑暗的境地。
在中国封建社会,以夫妻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生活中,妇女受到男性的权威威慑,受到丈夫的压迫,婚姻地位总体来说低下。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封建大一统的王朝——汉朝,是封建伦理奠基的重要时代,作为被封建伦理道德限制的主要对象“妇女”各种自由权利被剥夺,婚姻地位也十分低下。在婚姻中,女性成为丈夫的附属品,只有依靠丈夫才能成其人格;妻子与丈夫之间的关系是“事”与“御”的关系,女子的地位卑贱,而女子却被要求甘于自己的卑贱的地位,侍奉好丈夫。《白虎通义》云:“妇事夫有四礼焉。鸡初鸣,咸盟嗽,栉服笋脱而朝,君臣之道也。侧隐之思,父子之道也。会计有无,兄弟之道也。闺间之内,桩席之上,朋友之道焉。”夫妻之间,其等级如君臣,故妻子侍奉丈夫如同臣下侍奉君主;其恩义,如同父子,故侍奉丈夫如同侍奉父亲;共同经营家庭,形同兄弟,故侍奉丈夫如同兄弟;对待兄长在闺房之内,要以朋友之心待夫,分担他的喜怒哀乐。这种种强制使汉代的妇女最终承认自己的卑弱,在婚姻中一味的“屈服”丈夫,甘愿接受丈夫的“扶持”,逐渐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意识。
(一)丈夫和妻子在婚姻生活中双方的地位不同
妻子处于卑弱地位,而丈夫则是处于强势地位。《后汉书·列女传》中记载的一个小故事就很简明却深刻的说明了这种地位的失衡。《后汉书·列女传》记载马融的姑娘马伦嫁于袁隗为妻,婚礼刚过,袁隗就问马伦:“妇奉箕帚而已,何乃过珍丽乎?”“奉箕帚”在古代是丈夫对妻子的蔑视之称,可见男子是看不起女子的,就连丈夫对妻子都是轻视看不起的。《白虎通义·释姓名章》一篇明确的给妻子和丈夫的地位做了定位,它提出:“夫者,扶也,以道扶接。妇者,服也,以礼屈服。”夫,是指扶持,可依仗的人;妇,则是处于屈服顺从的被动地位。家庭生活主要是以丈夫为中心,以丈夫的是非为是非。据《汉书·王章传》载,王章欲上书言事,其妻惧祸,劝他“人当知足”,他非但不予理睬,反而斥责妻子只知保命全身。《汉书·高祖纪》载,吕公没有和其妻商议就把女儿嫁给了刘邦。《后汉书·逸民列传》载,梁鸿娶妻孟光,光“始以装饰人门,七日而鸿不答”及“更为椎髻,著布衣,操作而前,鸿大喜曰‘此真梁鸿妻也,能奉我矣。’”两汉时期,许多妻子都把能侍奉丈夫作为自己的生活重心和奋斗目标。而丈夫居高临下的接受妻子的屈从,作为妻子依仗的对象,不论这种依仗是否牢固,妻子都不能有所异议。
一、汉代妇女在婚姻中的“卑弱”
中国的宗法制度中有一特殊而最不公平的观念,便是妇人非“子”。子是滋生长养之意,是男子的专称,妇人不过是伏于他人的。虽然女子也称子,但其用意已和男子之子不同。《大戴礼记》说:“女者,如也;子者,孳也;女子者,言如男子之教而长其义理者也,故谓之妇人。”[1](《本命》)《说文解字》说:“妇从伏于人者也”。[2]由于这种观念,所以女子就无人格,只能依男子而成人格,所谓“阴卑不得自专,就阳而成之”。[3](《阳尊阴卑》)女子一生最高的标准就是嫁人了。故妇人无名,系男子之姓以为名;妇人无谥,因夫之爵以为谥。[4]在汉代,“既嫁从夫”的女子在婚姻中的地位也是卑下的,这种卑下的地位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
(二)丈夫握有离婚的主动权
汉代是有“离婚权”的,原则上妻子也有这种权利,但事实上“离婚权”却由丈夫独断专行。《白虎通义》有言:“夫有恶性,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5]妻子是不能离开丈夫的,正如地不能抛却天。这样,“离婚权”就成了事实上的“休妻权”。这集中体现在汉代确定下的“出妻”制上。在汉代,西周礼制中的“七弃”在法律上固定下来。《大戴礼记·本命》提出“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只要妻子犯了其中任何一条,丈夫就有权将她休去。在历史上,这种例子不胜枚举。据《后汉书·列女传》记载“姜诗奉母至孝,妻奉顺尤笃。母好饮江水,水去舍六七里,妻常沂流而吸。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后汉书·鲍永传》载:“永少有志操,习欧阳尚书。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斥狗,而永即去之。”据《后汉书·独行列传》载李充家贫,兄弟六人同食。其妻窃谓充日:“今贫居如此,难以久安愿思分异。”充伪酬之曰:“欲别居,当酸酒具会,请呼乡里内外,共议其事。”等到了宴请的那天,李充却告诉其母“此妇无状,而教充离间母兄,罪合谴斥。”遂将其妻休弃。《汉书·王吉传》记载“始吉少时学问,居长安东家有大枣树垂吉庭中吉妇取枣以吱吉,吉道德的宣传鼓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