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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论述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关系

康德论述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关系

康德论述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关系2008-04-04 15:58:03来源: 中国艺术批评网友评论0 条进入论坛1. 康德的两个合目的性。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提出了三个很著名的问题:⑴.我能够知道什么?⑵.我应当做什么?⑶.我可以希望什么?第一个为形而上学问题,康德写《纯粹理性批判》,纯粹理性主要谈人的从感性到知性概念(Begriff)阶段的意识结构。

第二个问题谈道德律,康德写《实践理性批判》,实践理性谈理性的超验层面,道德的应该,绝对律令。

第三个为宗教问题,希望关涉人的幸福,康德谈人的道德律的超验根基在哪里,谈应该有神,康德写《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

[1]后来,康德又提出第四个问题,人是什么?人类学问题。

[2]康德在人类学问题中谈人在宇宙中的位置,人与神的关系,人的肉身的有限性与人的灵魂的超验性的关系。

那么,在《纯粹理性批判》与《实践理性批判》批判之间有一个分裂,自然Natur与道德Moralität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康德为了将两个分裂的世界统一起来,写《判断力批判》,康德的判断力谈人的一种直觉能力,这种直觉能力,悟性越高的人这种能力越强,康德在这里实际上谈的是人的智性直观的能力,一定程度上已经越出康德另外两个批判理论的理论框架了,如对美的创造的天才论,康德分析起来已经有神秘意味,柏拉图的《伊安篇》中的灵感直接来自理念的世界,康德这里也类似。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谈到有两种东西使他意志坚强: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

[3]星空对应于康德的纯粹理性;心中的道德律,实践理性,为人类的至善的目标的无条件的应该,绝对律令。

人的纯粹理性与道德律之间是什么关系?在经院哲学看来,康德谈的纯粹理性只是实践理性的信仰的第一个初级阶段,科学的模式奠基于神学之中。

笛卡尔主体性的建立,将这种奠基关系分裂成看似无关的两个领域,广延和灵魂两种实体,本来是从上帝开始的行为,现在笛卡尔要来从人开始重新思考,人又是一种有限的存在,笛卡尔思考后认为,一切来自神,回归神。

康德论实践理性 李秋零

康德论实践理性  李秋零

人们在这方面所能够选择的所有道路,要么是从 确定的经验和由这种经验所认识的我们感官世界 的特殊性状开始,并根据因果律由它一直上升到 世界之外的最高原因;要么经验性地以不确定的 经验为基础,也就是说以某一种存在为基础;最 后,要么抽掉一切经验,完全先天地从纯然的概 念推论到一个最高原因的存在。第一种证明是自 然神学的证明,第二种证明是宇宙论的证明,第 三种证明是本体论的证明,没有更多的证明方式, 也不可能有更多的证明方式。


很久以来,在纯粹哲学的领域里,我给自己提出的研 究计划,就是要解决以下3个问题:1、我能够知道什 么?(形而上学)2、我应当做什么?(道德)3、我 可以希望什么?(宗教)接着是第四个、也是最后一 个问题:人是什么?(人类学……)” (致友人书信) “这种世界公民意义上的哲学的领域可以归于如下问 题:1、我可以知道什么?2、我应当做什么?3、我可 以希望什么?4、人是什么?第一个问题由形而上学回 答,第二个问题由道德回答,第三个问题由宗教回答, 而第四个问题由人类学回答。但在根本上,人们可以 把这一切都归给人类学,因为前三个问题都与最后一 个问题有关”。 (《逻辑学》)
预识三:先验幻相的产生
理性的作用是“范导性”的,不是产生知 识,而是用理念引导知识进一步完善。 理性具有穷根究底的本性,一定要追问经 验背后的根据是什么,从而超出经验的范 围,实现“理想的统一性”。 把“理想的统一性”当做“现实的统一性” 的结果,就是鲜艳幻相的产生。

从思辨理性出发证明上帝存在
预识一:不可知的自由


(第三组二论背反)正题:世界上有出自自由的原因。 反题:没有自由,一切都是必然的。 我把自由在宇宙论意义上理解为一种自行开始一个状态 的能力,因此,自由的因果性并不按照自然规律又服从 另一个在时间上规定它的原因。在这种意义上,自由就 是一个纯粹的先验理念,首先它不包含任何借自经验的 东西,其次它的对象也不能以在经验中被规定的方式被 给予……但是,既然以这样的方式得不出因果关系中的 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以理性就给自己创造出一种能够 自行开始行动的自发性的理念,而不用预置另一个原因, 来又按照因果联结的规律规定它去行动。

《康德及其哲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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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这个标准来衡量形而上学,看它究
竟有没有资格被称之h 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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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对理性能力的批判一分为三:
《纯粹理性批判》主要考察理性的认 识能力,康德称之为“理论理性”;
《实践理性批判》考察理性的实践能 力或者说意志能力,康德称之为“实 践理性”;
《判断力批判》考察的“判断力”则 是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起沟通作 用的中间环节。
康德终生独身,一生活了8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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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哲学著作如下:
《纯粹理性批判》(1781、1787年) 《未来形而上学导论》(1783年)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785年) 《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 《判断力批判》(1790年) 《单纯理性范围内的宗教》(1793年) 《道德形而上学》(1797年)
1740—1746年,康德在哥尼斯贝格大 学读书,由于家境贫寒,没有进行学 位论文答辩就离开学校到家乡附近做 家庭教师,直到17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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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5年6月,康德以《论火》、《对形 而上学知识的基本原理的新解释》等 论文而成为哥尼斯贝格大学哲学系的 编外(无薪)讲师,开始了长达41年 之久的教学生涯。他先后讲授过数学、 物理学、地理学、人类学、逻辑学、 形而上学、伦理学、自然神学、教育 学、要塞建筑术和烟火制造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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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哥白尼式的革命
康德登上哲学舞台的时候,正是以启
蒙主义为主导精神的近代哲学陷入困
境之时。康德批判地继承了启蒙主义
的基本精神,并且将启蒙主义推向了
一个新的阶段。康德哲学被誉为哲学
史上的一场革命,通常被人们称之为
“哥白尼式的革命”。哲学上的革命意
味着哲学方向的转变,而康德的确扭
转了哲学的方向。
领域的时候,不仅自由而且人本身的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内容分析第六篇纯粹实践理性的辩证论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内容分析第六篇纯粹实践理性的辩证论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内容分析第六篇纯粹实践理性的辩证论康德的理论体系最大的特色,就是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时,随之进行辩证分析。

也就是将分析论和辩证论结合在同一个理论体系里,分析论用来分析问题并得出原理,而辩证论则是界定原理的范围,为原理的有效性划定界限。

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分析论中,康德首先提出了纯粹实践理性的原理,随后考察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最后明确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从原理到概念最后到感性完成了对理论体系的构建。

下面就进入了辩证论部分,康德的核心目标就是要解决一个看似是“二律背反”的问题,这一部分内容较多,但为了保证其连贯性,我们在一篇中完成,所以部分内容会有些简略,主要还是为了突出康德的思路和结论性内容。

第二卷纯粹实践理性的辩证论辩证论一共分为两章,也是按照康德的理论习惯,第一章讲的是纯粹实践理性的一般辩证论,这部分主要是提出纯粹实践理性进行辩证论的原因以及方向;第二章讲的是具体的辩证论内容,分为九个小节,提出了一个二律背反以及针对这个二律背反的解决提出的一系列内容。

首先从结构上有一个总览,然后再进行内容的分解:第一章纯粹实践理性的一般辩证论第二章纯粹理性在规定至善概念时的辩证论Ⅰ. 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Ⅱ. 对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的批判的消除Ⅲ. 纯粹实践理性在其与思辨理性结合时的优先地位Ⅳ. 灵魂不朽,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悬设Ⅴ. 上帝存有,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悬设Ⅵ. 总论纯粹实践理性的悬设Ⅶ. 如何能够设想纯粹理性在实践意图中的扩展而不于此同时扩展其思辨的知识Ⅷ. 出于纯粹理性的某种需要的认其为真Ⅸ. 人的认识能力与他的实践使命的明智适当的比例在纯粹实践理性的一般辩证论的部分,康德首先总括的提出了辩证论存在的原因:“向有条件者寻求绝对条件总体”。

突然看这个可能会有些费解,其实包含在康德哲学术语之下的内容并不是很难理解。

人类理智中的逻辑主要包含三个方面——概念、判断和推理。

人通过经验获得了概念,利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作出判断,再根据这些判断进行推理。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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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的道德真理具备如下要求
1.必须具有逻辑的前后一贯性, 就是说,不能像“圆是正方形” 之类陈述那样自相矛盾 ;
2.必须具有可普遍性,就是说, 必须能毫无例外地应用于一切情 况,而不是仅能应用于一些情况 甚至大多数情况;如“所有三角 形都有三条边”这一陈述就是个 例证,因为它没有任何例外。
系统阐述了“义务伦理学”的规则
非结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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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定不能诉诸外在于人的理 性,否则就是他律 (heteronomy ),而必须基于 理性所形成之法则,只有如此才 能保障自由和正义,对康德而言, 所谓自由把个人特殊的欲望和喜 好从属于普遍的道德律之下的能 力。
康德是第一个将“责任”(duty) 这个概念当成道德的核心概念的 哲学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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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禁止作假的承诺
康德认为GM(a2)不可能是一个自然法 则,因为如果将“当任何人需要借贷时, 作假承诺”视为一个自然法则,会隐含 一个自我矛盾,也就是说,在这样的事 务状态下,一方面每一个人缺钱时都以 假承诺借钱,另一方面没有人可以借由 作假承诺借到钱,因为承诺总被违反, 没有人会借钱给他人
这就是说,该实验程序是为了有 关人士——在本案例中是儿童— —的治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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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而非意向
出于义务感遵从这种规则
康德说,每个人都有按某些方式行动的意向。
这就是说,每个人都倾向于做种种事情,例 如捐助穷人,恋床不上班,强奸某人,或 友善儿童。
根据康德的说法,因为意向是非理性的、情 感性的,因为我们随意向而行时似乎皆出 于一时兴致而非出于理性,所以人们必须 强迫自己出于义务感行道德之事。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
曾勇

[康德,理性]论康德纯粹实践理性的实现

[康德,理性]论康德纯粹实践理性的实现

论康德纯粹实践理性的实现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确立了纯粹实践理性作为意志本身的规定根据,即道德律,强调了理性是实践的,也就是理性自身即是理论的或思辨的,又是实践的。

理性是实践的就预示着理性必须得以实现,这就需要解决实现的对象以及实践的保证。

他在此书中为实践理性规划了至善目标,这个至善要成为完满的善,整体对象就必须包括德性和幸福,而这两个原则却是矛盾的,即构成了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解决了这个二律背反就解决了实践理性的实现对象问题。

一、至善:纯粹实践理性的整体对象与《纯粹理性批判》的思路相反,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给出的是从本体到现象界的思路,是从原理到概念到感性生活中,是从超感性世界到感性经验世界的思路。

而人作为主体恰恰生活在两种世界中,故而两个批判的解决都要落到至善概念上。

康德认为,至善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为至高无上的善,一为全部的和完满的善,因为,至高的东西可以意味着至上的东西,也可以意味着完满的东西。

这两层含义就是至善的两个要素,即德性和幸福。

所谓至上的东西,指的是本身无条件的东西,而且可以是其他东西的条件。

在康德那里,德性正是这种本身是条件的东西,已是谋取幸福的条件。

可以说,德性就是这种至上的善。

关于这一点康德在分析论中己经说明。

康德的道德哲学建立在纯粹实践理性作为意志本身的规定根据上,当道德律作为一种普遍法则,对我们形成绝对命令时,必然会损害我们的爱好,从而导致痛苦的情感产生。

但是,我们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由于对道德律本身的敬重,是我们逐步形成了道德情感、道德动机、道德兴趣和意志动机、意志兴趣、意志准则的概念,而这时的理性实践不再是一件痛苦的伤害感情的事,相反是对遵守道德律产生出由衷的兴趣。

对于道德的敬重程度会产生两种道德状态:一则是合乎义务,一则是出于义务。

合乎义务是一种约束,出于义务是一种压力。

这两种行为都不能完全算是发自内心的,而当有一天对于道德律的敬重更深层地内化成既不出于约束也不因为压力而产生的随心所欲,不逾矩团别的道德状态,即可称之为德性。

康德ppt课件共37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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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
假如有个人看见别人受苦而不去帮助, 心想:这干我什么事呢?让各人随他的天命 受苦吧;我不抢他的东西,不羡慕他的福气, 我也不想出力去增加他的福利。康德认为, 这个人所遵循的规则不能被普遍化,所以是 不道德的。他产生如此想法的意志一定会导 致自相矛盾,——人的一生难免会遇到急需 他人同情和帮助的时候,此时你还同意“不 帮助人”的律令吗?
虽然康德为共和政体的即代议制的政府给 定的条件较为宽泛,但他强调必须以同意为基 础。
➢对待“得到同意”的政府和法律 (1)既强调服从的道德义务; (2)也承认反抗和革命的道德权利。
➢人们之所以有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 (1)在先前的选择阶段,一个政府可能得到 理性的同意,或者我们已经理性地选择了它。
(2)我们因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好处而表示 了同意,而这些好处可能是他人做出牺牲的结 果,所以当轮到我们牺牲时,我们理应“义不 容辞”地服从。对于我指望别人服从的规则, 我自己却不服从,这是不公正的行为。
康德认为,公正法则是确保社会和平与 和谐的充要条件,它是在集体选择的情况 下,所有理性存在物都会同意并签署的 “社会契约”。
康德所说的“社会契约”,不是历史 的猜测,而是理性决定的理想模式。
社会契约无需假定为历史事实,实际上 它不是事实,并非我们的民族曾经实施过 此类行为,并且留下有关这一契约的口头 的或书面的文献。
求道德本身的目的而制定的道德原则。
“他律”—指依据外界事物或情感冲动、 为追求道德之外的目的而制定的道德原则。
意志—主体决定自己依照规律的概念去行 动的能力,实际上就是理性的自决实践能力。
目的----意志自决所依照的“规律的概念” 的根据,这个最终的根据就是目的。
康德认为,目的不是通常所说的主观目 的。如果目的是主观的,那就意味着它只是 行为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只是作为行为之 所以可能的条件而成立的。这种主观目的必 然是特殊的、偶然的、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 因而只属于实现更高目的的手段,作为实践 规则,它只是在同行为者的情欲的关系中表 现出价值,因而只有相对价值。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内容分析第二篇实践理性诸原理的演绎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内容分析第二篇实践理性诸原理的演绎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内容分析第二篇实践理性诸原理的演绎《实践理性批判》分析论的原理部分,由两部分内容组成,首先是分析的提出实践理性的诸原理,然后要在这些原理的基础上进行演绎。

什么是演绎,为什么要做演绎呢?康德的演绎,是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的,这个概念借用了法律的一些内容,当在法庭上针对一个纠纷进行论证的时候,有两类东西需要确认,一类是“事实”,一类是“权利”。

演绎就是针对于权利的论证,也就是确定权利的一个过程。

举例来说,在哪儿有一所房子,这就是事实,这个事实很好确认,只要有人去看了,或者拍照有证据证明就好,事实不需要演绎,只需要证明;而这所房子属于什么人,这就是一种权利,这个论证就有些复杂,如果我要举证这所房子属于我,可能就要拿出一些证据,比如地契,同时还要去追溯这个房子我是从哪儿得到的等等,权利无法用一种直接的事实证明,能够确认权利的过程,也就被称为演绎。

在康德的哲学理论中,只要是提出原理,都会紧跟着演绎。

因为原理只是一种分析的阐明,是康德的观点,提出来之后这个观点是否有普遍性,这个原理的“权利”,就需要“演绎”这个过程。

下面我们就进入纯粹实践理性的诸原理的第二部分,原理的演绎,以及一个补充的说明。

Ⅰ. 纯粹实践理性原理的演绎既然要对原理进行演绎,那么就要明确这个原理到底是什么,在这部分一开始,康德就充分的总结了之前原理的主要内容。

这部分很重要,也很明确,所以先原文引用——“这个分析论阐明,纯粹理性是实践的,亦即能够独立地、不依赖于一切经验性的东西而规定意志——虽然这种阐明是通过一个事实,在其中纯粹理性在我们身上证明它实际上是实践的,也就是通过理性借以规定意志去行动的那个德性原理中的自律。

——这个分析同时指出,这一事实是和对意志自由的意识不可分割地联系着的,甚至与它是毫无二致的,借此,一个属于感官世界并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起作用的原因一样必须服从因果性法则的有理性的存在者,他的意志同时却又在实践中从另一个方面,也就是作为自在的存在者本身,意识到自己的可以在事物的某种理知秩序中得到规定的存有,虽然不是按照对他自己的某种特殊的直观,而是按照某些能在感官世界中规定自己的因果性的力学性法则;因为自由,当它被赋予我们时,就把我们置于事物的某种理知秩序中,这是在别处已得到充分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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