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群体性事件(乌坎事件)2012年5月26日讲课用
透过乌坎事件看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

透过乌坎事件看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作者:梁惟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12年第04期[摘要]乌坎事件显现出我国群体性事件有如下主要的新趋向:由自发松散型趋向于组织严密型;由一地矛盾冲突趋向于多地串联与互动;由单纯泄愤型或经济诉求型趋向于经济政治复合诉求型。
这些新趋向的出现会给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带来更大的难度和挑战,不过,它们的出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众见识增长和公民意识增强的另一种体现形式,因而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再次证明维权才能维稳、政府应当正确对待民众的诉求。
[关键词]乌坎;群体性事件;新趋向[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4-0092-042011年下半年发生于广东省汕尾市的乌坎事件堪称我国近年来影响最大的群体性事件。
乌坎事件与以往群体性事件有所不同,它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向,探究这些新趋向,对于我们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以及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乌坎事件显现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一)由自发松散型趋向于组织严密型我国以往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属于自发松散型。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呈快速上升之势,其大部分表现为一种“非阶层性的、无直接利益的群体性冲突”。
一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1]。
它们往往起源于偶发事件,接着是众多与此无关者加入进来,期间没有明显的组织者,没有呈现出组织纪律性。
比如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事件缘起一中学女生跳水自杀,家属不服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而上街游行,众多与此无关者加入并推动事态发展,进而冲击党政机关。
乌坎事件

从乌坎事件看中国民主发展乌坎事件,是因集体土地在村民不知情情况下被贩卖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这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的矛盾积累的结果”。
该事件的爆发不仅有其特定的具体根源,而且更有其全国性的普遍根源。
这种根源就是:村民自治在颇大的程度上没有得到落实。
在许多地方,不是村民自治,而是村民被治。
从乌坎事件的爆发与解决,我主要看到中国民主建设的两点启示:1.公民民主意识需加强,民权意识需觉醒;2. 掌权者的权力必须来自群众的权利,权力才能真正代表群众的权利;3.民主制度需要更深层次的落实。
1.民权意识的觉醒带动村民自治新发展从1970年至2011年,乌坎村党支部书记薛昌已经连任此职长达41年之久。
他是乌坎村“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独裁者。
最近几年来,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竟然将村里的几千亩土地陆续贩卖出去,卖地所得收入多达7亿多元,而给村民的补助款却只有550元,其余全被当地官员和村干部所私吞。
但在过去的四十年里,乌坎村民们对这位长命书记的贪赃枉法多是默认和容忍。
虽然他们从未见到过选票的样子,但村里却总会贴出告示,宣告薛昌又成功连任村支书了,其间的舞弊腐败可想而知。
今年他又“做票”造假,声称自己以85%的得票率当选人大代表。
多年以来,村民对此的反应多是“井水不犯河水”,“你做你的官,我赚我的钱”,这就默认和纵容了薛昌等村干部的专横与贪腐。
这正是:有什么样的人民,就会有什么样的官员。
有什么样的村民,就会有什么样的村干部。
但是当人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觉醒后,一切都会发生根本的改变。
直到去年,乌坎的村民们才从外出打工返乡的乡亲口中、从网络上有关民主选举的报道中了解到,原来宪法和法律已经确认了自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由此,“查清村委换届选举情况”就成为了村民们的一项主要诉求,进而爆发了乌坎事件。
现在在全社会提倡树立“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是“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内加快发展所必要和必需的。
乌坎事件调查

乌坎事件调查作者:黎广来源:《畅谈》2012年第02期乌坎事件启示我们,社会管理得好不好,不在于是否存在矛盾冲突,而在于能否很好地容纳和化解矛盾冲突。
持续了三个月的乌坎风波在12月20日中共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到访后,开始出现转机。
自2011年9月21日和11月21日,广东省陆丰市乌坎村村民两次群体上访,向当地政府反映土地和基层选举问题,在没有得到满意答复之后,村民开始维护自身利益,驱赶村支书,成立临时代表理事会,试图“收回”被私卖的土地。
12月初,村民的维权行动在村民薛锦波死于看守所后出现了升级。
此后,广东省高层迅速介入,将当地政府原来定性的境外势力干扰,修改为村内利益纠纷。
12月20日,广东省委工作组做出“陆丰乌坎村群众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基层党委政府在群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失误,村民出现一些不理性行为可以理解”等五项承诺,乌坎的村民维权行动开始走上和解之路。
薛锦波之死12月15日,乌坎村代表薛锦波辞世后的第4天,女儿薛健婉回到家,努力让自己的情绪稳定下来。
那天她在家里洗澡,水管不出水,不知所措的她忽然想起,以前换饮用水、冲茶、抽井水洗澡,都是父亲薛锦波包揽的。
走出浴室,她又发现家里的家具摆设,一砖一瓦,都是父亲一手包办的,思念从四面八方涌来,薛健婉无从躲避,泪水夺眶而出。
这是乌坎事件爆发后的第三个月,薛锦波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碍公务罪,于12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关押于汕尾市看守所,两日后,薛锦波去世。
薛锦波的遭遇,可以追溯到三个月前。
9月21日上午,几个年轻人从陆丰回到乌坎,看到村北两三公里有施工人员和机械在作业,所在地块正是碧桂园新区的规划地块。
消息传到村里后,村民们奔走相告,几个年轻人甚至拿出大喇叭,在村口吆喝着要将此事查个清楚。
根据村民林水清介绍,乌坎村原有土地约2.5万亩,耕地约6000亩,1993年以后,村支书薛昌和村委会主任陈舜意就开始陆续卖地,而上述地块,是村里的最后一块土地。
群体性事件带来的启示

群体性事件带来的启示--走群众路线道路一、什么是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是指一定数量的人们,为了向政府表达某种意愿或者实现某种目的,采取围攻、静坐、游行、集会等方式对抗党政机关,乃至破坏社会公私财物和危机干群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例如,前几段,鸿利回迁楼的老百姓举着条幅上街游行,采取过激手段阻碍施工,无论有理无理,都属于群体性事件。
当前,我国的社会发展已进入国际公认的敏感期,在面临新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新挑战。
在此期间,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引发了越来越多群体性事件的出现,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一:广东省“乌坎事件”乌坎村是位于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的一个边陲渔村,毗邻乌坎港,富甲一方,曾先后两次被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光荣称号,并被评为“全国文明村镇建设先进单位”。
2011年9月21日,广东省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财务、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上访。
因有关部门处置不当,一些村民发生打砸行为。
当天下午及第二天发生几次数百人在村内聚集活动。
11月24日,村民薛某、张某、洪某、庄某等,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碍公务罪拘捕。
11月27日,村民设置路障阻止警方进入,而警方则封锁该村,双方形成对峙局面。
12月11日,被羁押在看守所的薛某突然死亡,围绕死因与尸体处置,矛盾进一步激化。
由此引发了国内外舆论聚焦的“乌坎事件”。
案例二:四川省“什邡事件”四川宏达钼铜有限公司的“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是四川地震灾后发展振兴重点项目和“十二五”发展规划重点项目,也是该市历史上首个百亿级投资项目。
项目建成后可年产钼4万吨、阴极铜40万吨、硫酸180万吨,每年伴生回收黄金10吨、白银500吨,预计年销售收入达500亿元,利税超过40亿元,届时该市将成为全国第一大钼生产基地、第四大铜生产基地。
2011年3月26日,钼铜项目通过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6月29日,钼铜项目开工典礼在什邡市举行。
从博弈角度探政府对维权型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化解之道——以乌坎事件为例

两 头 猪被假 定 为理性 的 , 当大猪选 择踩 按钮 时 ,
小猪若选择踩按钮 , 其支付是 1 而小 猪等待的话 , , 支付 是 4 所 以此 时等待 对小 猪 有利 ; , 当大 猪选 择 等 待时, 小猪若选择踩按钮 , 其支付是 一 , 1而小猪等待 支付是 0 那么此时等待对小猪有利。总之 , , 不管大
工 原因 , 果 , 民们 对 村委 会 进 行 打砸 , 与百 多 未 村 并
但是去踩按钮会付 出 2个单位能量 , 且等耗 费能量 去踩按 钮 的猪 回到 猪食 槽 时 , 待 的另一 头 猪 已经 坐 先吃 了不少 单位 的猪食 。智 猪博 弈可 以用 表 1的支 付矩阵表示 。表 中前一数字表示大猪的支付 , 后一 数字表示小猪的支付 。
中图分 类号 : D 3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0 3 9 ( 0 2 0 0 7 0 61 0 9— 12 2 1 ) 3— 0 1— 3
目前 中 国群 体性 事件 中有 8 % 为源 起 利 益 之 0 争 的维权 型群 体性 事 件 J我 国各 级政 府 能 否 妥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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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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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子飞: 从博弈角度探政府对维权型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化解之道 上就 是一 种权 宜之 计 , 非 规 则 化 的 、 动 的 、 是 被 机会
踩按钮 等待
6— 4 4 2= .
主义 倾 向的 , 管 此举 也 能 妥 善 化解 当 时 的群 体 性 尽 事件 。机 会主 义倾 向 的妥协将 维护 社会 稳定 而不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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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猪博 弈 均 衡 结 果分 析— — 妥协 让 步 有 利
群体性事件与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以乌坎事件为例

起 的记 忆 是 这 样 的 : 到选 举 时 , 里 就贴 出一 张 红 纸告 示 . 每 村 通 告 大 家 , 昌又 成 功 连 任村 支 书 了 。抗 议 的 矛头 直 指 以 薛 薛 昌为 首 的 村 委 员 ,抗 议 的直 接 目标 是 否定 2 1 年 2月 村 委 01 会 换 届 选 举 的合 法 性 , 其 违 反 了《 称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村 民 委 员会组织法》 。④ ( ) 民 上访 。相 对 于 强调 国家— — 集 体 计 划经 济 , 三 村 改 革 开 放 的逻 辑 就 是 去 集 体 化 、 权 让 利 , 于说 国 家把 一 部 放 等 分 资 源 撒 向社 会 , 人 们 去 竞 争 与 占有 。这种 难 以抗 拒 的诱 让 惑 促 使 村 民纷 纷 投入 市 场 的 大 潮 中凭 个 体 的努 力 来 获 得一
发 现村 内又 一 个 土 地 开发 项 目“ 桂 园 ” 进 行 。 始 意识 到 碧 在 开
一
个严 重 的问 题 , 内的 土地 越 来 越 少 , 识 到在 3 村 意 0年 的改
革 中村 民 的合 法 利 益在 消失 , 坎 村 家 园难 保 。在 村 内外 出 乌 打 工 的青 年 的 影 响 下 ,村 内居 民 开始 收集 对 于 村 庄 3 0年 发 展 的记 忆 ,开 始 正视 乌 坎 村 的 发展 ,开 始 重新 评 价 村 委会 。
而 孙 立 平 主 要 是 研 究 农 民 的 日常 生 活实 践 中 的逻 辑 。 以 此 可 知 , 研 究 虽 然 是 研 究 失地 农 民 与 基 层 政 府 间 的 抗 争 . 本 但 根 本 是 探讨 农 民 的组 织 化 问题 ,所 以 笔 者 以 为 过 程— — 事
乌坎事件分析展示

“乌坎事件”的起源:(1)导火索:乌坎村村委会将一块集体土地卖给开发商,几年来在当地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3200亩土地陆续被政府贩卖,卖地款项达七亿多元人民币,而补助款只有500元,其余全部被当地官员私吞,盗卖村民土地准备兴建滨海新区碧桂园的开发商为祖籍乌坎的港商陈文清,他于80年代成为香港的广东海陆丰商会会长,同时也是广东省人大代表。
当地居民屡次上访无果,近期仅存的一块土地被卖给地产开发商,激发当地人于21日游行示威,22日派出军警镇压而最终引爆骚乱。
(2)深层原因(内部原因):“乌坎事件”的根源是利益冲突。
政府权力的滥用侵害了公民的权益,加之利益诉求渠道狭窄,缺乏制度化的利益调节机制所致。
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说:“‘乌坎事件’起源于利益冲突,既是经济社会转型期矛盾高发的必然表现,更与当地农村基层工作、基层干部作风问题直接相关,但事件性质总体上依然是人民内部矛盾。
●没有足够的重视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乌坎事件表面是群众和村委会的冲突,直接诱因是土地问题,实质是农村群众为维护权益与基层政府长期纠纷引发的事件。
●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长时间在基层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村民的合理诉求没有合法、畅通的渠道,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必然会越级上访甚至会故意将事态放大;二是村级领导、乡镇领导采取的方法(一拖再拖或压制打击)不合理。
●没有正确认识乌坎村事件的性质。
乌坎村事件的参与者大多是人民群众,主要是利益表达、不满情绪的宣泄,不具有政治目的。
因此要争取采取民主、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
但在乌坎村事件来看,政府采取的是比较强硬的手段,使矛盾激化。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存在腐败现象。
(3)外部原因:舆论危机一些西方媒体和社会敌对分子妄图炒作、利用危机,煽动群众,企图将事件升级。
二、政府如何处理此类事件1.总体思路:针对此类群体性事件,政府因坚持以下总体思路(1)创新社会管理制度,理性看待“稳定压倒一切”;(2)二是坚决摒弃“敌对思维”,反对把人民内部矛盾扩大化;(3)三是坚持人民民主,政府应维护人民合法权益,还权于民;(4)四是着力畅通“诉求渠道”,完善利益表达机制。
公务员复习申论秘笈:2012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基层组织建设

2012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基层组织建设基层组织建设本次公务员文集上传了所有公务员复习秘笈,包括行测和申论。
大家直接搜索“公务员复习行测秘笈:”或者“公务员复习申论秘笈:”即可搜索到所有资料秘笈,每一份都是极品资料,看完如果上不了公务员,你来找我!【背景链接】乌坎村村委会将一块集体土地卖给开发商,几年来在当地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3200亩土地陆续被政府贩卖,卖地款项达七亿多元人民币,而补助款只有500元,其余全部被当地官员私吞,盗卖村民土地准备兴建滨海新区碧桂园的开发商为祖籍乌坎的港商陈文清,他于80年代成为香港的广东海陆丰商会会长,同时也是广东省人大代表。
当地居民屡次上访无果,近期仅存的一块土地被卖给地产开发商,激发当地人于21日游行示威,22日派出军警镇压而最终引爆骚乱。
这次事件凸显了社会深层次矛盾。
据调查显示,中国每年民众集体维权的“群体性事件”多达十余万起,其中强行征地与补偿不足引发的群体事件占到了6成左右。
中国社科院表示,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农村的重大事件中65%为侵占土地问题。
【热点时评】从乌坎事件来看,村民的诉求点在利益,转折点也在利益。
今年9月以来,部分村民之所以频频上访,源于对村干部处置土地、财务、换届等问题的不满。
如果能及时抓住利益诉求点,事发前认真倾听、公正评判、果断解决,就不会小事拖大、层层升级,演变成群体性冲突,乌坎事件也就会呈现不同走向。
如今的峰回路转,正在于省工作组充分肯定“群众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这表明,在面对具体矛盾冲突时,把握了群众利益的诉求点,也就把握了问题解决的关键点。
分享一点个人的经验给大家,我的笔试成绩一直都非常好,不管是行测还是申论,两次考试都是岗位第一。
公考中,其实很多人不是真的不会做,90%的人是因为时间不够用而只完成了少量的题。
公务员考试这种选人的方式可以说是全方位的,第一就是考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就是考智商,第三考决策力(包括轻重缓急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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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的分类
国家级突发事件的四个预警级别
突发性
群体性
突发事件 特点
危害性
不确定性
连锁性
紧急性
四种非常态法制: 一是战争; 二是动员; 三是紧急状态; 四是行政应急管理。
非常规的处理方法: 需要集权,通过集权,整合 社会资源、集中社会力量; 采取强制性措施和手段
二、为什么要制定《应对法》
一是确认特殊状态下政府特殊行 为的合法性; 二是规范政府的行为,防止政府 不作为,缓作为和乱作为; 三是保障百姓的权利,防止政府 动辄以社会危害为借口“集中行政权 力,限制公民权利”。
法律责任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 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 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 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 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 挥和协调的;
法律责任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 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 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 的。
12月9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 布会,就陆丰市处置“9·21”事件作 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已经抓获“9·21” 事件中打砸为首分子庄烈宏、曾昭亮、 薛锦波等人,并将继续追捕事件其余 犯罪在逃人员,加紧推进取缔非法组 织的工作。发布会称“有境外势力对 此次事件推波助澜”。
12月13日,广东省针对“9· 21事件犯 罪嫌疑人羁押猝死”召开新闻发布会, 强调积极做好“9·21”犯罪嫌疑人羁押 猝死后续工作。 12 月20日, 由中纪委委员、广东省 委副书记朱明国带队的省工作组进驻汕 尾陆丰,调查处置乌坎事件,尽快恢复 乌坎法治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群体性事件的定义、特点及产生原因
(一)定义: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 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 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 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一类事件。 (二)特点(特指我国现阶段) 1. 发生起数、参与人数、事件规模呈上升、扩大态势; 2.涉及领域广泛,参与主体多元化; 3.行为激烈,对抗性加剧,危害日趋严重; 4.组织程度明显提高; 5.群体性事件发生地区、行业相对集中, 并具有反复性; 6.多种矛盾问题交织,处理难度加大。
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
一、正视危机存在,以人为本原则 二、控制事态发展,协同合作原则 三、善意首肯与信息公开原则 四、定性分析与定向补救原则 五、标本兼治、统筹兼顾原则 六、疏堵结合,依法行政原则
从乌坎事件看我国群体性事件法制建设
1、“乌坎事件”一个引发高度关注的群体性事件在 相对短期时间内得到平息,从“维稳”角度去看, 广东“乌坎事件”的处理方式,无疑有一定的样本 意义;
群体性事件
——乌坎事件
第三小组 2012年5月25日
2008年云南孟连“7· 19”事件
2008年贵州
瓮安“6· 28”事 件
2009年湖北
石首“6· 17”事件
2010 6· 11” 年 马 事鞍 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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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东乌坎“9· 21”事件
一、乌坎事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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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发事件应对法》基本原则
四、《应对法》的具体制度
五、法 律 责 任
六、实施该法需要做好的工作
前言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 法),这部法律于2007年11月1日起 施行。法律共分7章,共70条,从性 质上讲,它是“基本法”,是应对处 理突发事件的总章程。
9月21日上午,乌坎村400多名村民 因土地问题、财务问题、选举问题对村干 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非正常上访,当日 ,访民打砸村委会、派出所。 9月22日,部分村民组织阻挠、打砸 进村维持秩序的民警和警车,6辆警车被 砸坏。汕尾派出工作组到陆丰督导,陆丰 市、东海镇组成工作组进村做工作、回应 诉求、维持秩序。9月23日,乌坎村内恢 复了正常秩序。
七 章
总则 预防与应急准备 监测与预警 应急处置与救援 事后恢复与重建 法律责任 附则
“ 基 本 法 ”
从内容上看,它覆 盖了“预防与应急准 备、监测与预警、处 置与救援、事后恢复 重建”的全过程。
“
“ 预 防 与 监 测
”
“危机处置”
事 后 恢 复 重 建 ”
立法意义; 一是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 力不断提高; 二是使党的执政能力不断 增强。
群体性事件中各角色的把握
一、媒体的角色定位 二、各级政府的角色定位
广东省委常委碰头会.ppt
三、作为公众的角色定位
省工作组成员与村民交流.ppt
小结
乌坎事件中值得借鉴之处
(1)民众不再以暴力而是寻求合法的途径维权,体现了民 主进程中的公民素质; (2)媒体的反应趋于客观,合理的表达网名以及民众的合 法请求的同时使得信息实现了由曲解、过度解读到公开透 明的过程; (3)政府部门高度的重视群众需求,直面问题,把坚持以 民意为重放在了执政的第一位; (4)政府一改传统的解决问题模式,改用更为民主的方法 与民众面对面,也展现新时期维稳的特色。
思考:
1、以上事件有什么共同的特点?较之前四者,乌坎事件 又存在哪些明显的不同? 2、什么是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我们的媒体, 各级政府以及我们的公众应该怎样去把握? 3、乌坎事件的妥善解决,告诉我们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 注意哪些原则? 4、公共危机管理离不开法制的保障。试分析,在处理乌 坎事件的过程中存在哪些法制上的欠缺?我们在处理群 体性事件时又应该怎样合理的运用法制?
2、在法治的框架下求解问题,而非更多依靠行政权 力,而是借助制度化的途径解决问题。这里的制度 化,主要就是指法治化。将事件的真相原原本本告 诉社会,在一个法治的轨道中努力求解,当是消弭 此类矛盾的必经之路。而在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中,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任重而道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
一、什么是突发事件 二、为什么要制定《应对法》
11月中旬,在工作组正在调查、解决 诉求过程中,少数村民在互联网上贴出 《“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计划组 织村民于11月21日游行上访,并请中外 记者报道》的帖子,致使事件出现反复。 11月21日,又有400名左右的乌坎村民聚 集到陆丰市政府门口非正常上访,打出 “打倒贪官”、“还我耕地”等标语。至 11时26分,上访村民自行离去。当天下 午及第二天,在组织者策划下发生几次数 百人在村内聚集活动。
法律责任
第65条、第66条、第67条,有 关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的法律责 任的种类。 第68条规定触犯刑法要承担的 具体刑事法律责任。
六、实施该法需要做好的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 二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三是落实相关措施
~~ The End ~~
谢谢观看!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二、学习型社会的中国化探索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政府履职,既授且限 公众参与,权责一致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依靠科技, 提高素质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具体制度
1、关于预防和应急准备规定的制度安排 一是制定、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二是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三是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 四是财政保障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经费。
2、关于监测和预警的制度安排 关于监测的法律规定:
一是建立全国上下联动的信息系统。 二是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三是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四是明确获悉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 报告的要求。
五、法律责任
第63条规定: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情形: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 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 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 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 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原因
1.直接原因 (1)政府出台一些整治管理措施对部分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 (2)历史遗留的自然资源权属纠纷长期得不到解 决; (3) 基层选举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 (4)其他诸如社会治安、民间纠纷、行政执法等 问题引起的矛盾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2.深层原因
(1)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现象严重; (2)经济发展程度不够,体制转型与利益格局调整引发一系列 矛盾; (3)改革措施不到位,政策未落实; (4)一些地方出台政策不周,执行不力,且缺乏思想政治工作; (5)政治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缺乏社会自我调节机制; (6)一些领导干部缺乏应有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意识; (7)一些群众观念滞后,法制意识淡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