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分类
民法学习——5.法人

彼此独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属性的限制 法 人——组 织
不得享有
基于“血肉之躯”享有的权利
自然人——有机体
2、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律、法规禁止法人享有、承担某些权利、义务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为特定目的而存在
限制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
讨论: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别 • 享有时间不同---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 • 享有范围不同----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 • 平等性上不同-----?
二、法人机关的构成
可分立 可合一
权力机关 —— 形成法人意思 执行机关 —— 执行法人意思、对外表示 监督机关 —— 监督执行机关的活动,向权力机关负责 代表机关等
三、法定代表人
(一)概念: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二)特征: 1、 其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 其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 其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 (三)权利:
(二)种类:
1、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既可 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 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 3、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 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如: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 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 木贸易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 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 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 B.大木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第六章-法人讲解ppt课件

1.社团法人。 2.财团法人。 二者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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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立基础不同。如前述。 (2) 设立人地位不同。社团法 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社 员; 财团法人没有社员,设立人自 然没有成为财团法人成员的条件。 (3) 设立行为的性质不同。 社 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共同行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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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 单方行为,且可以遗嘱为设立行为。
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 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
法人是团体,须由一定的机构 来实施内部管理和对外活动。
社团法人的机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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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机关。即社团法人意思的 形成机关。典型如公司的“股东 会” 、“股东大会” 。
执行机关。是法人意思的执行 机关。也叫“代表机关” 。如公司 的董事会。非公司的社团法人的最 高业务负责人或者机构。如厂长。
一、法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法人制度是资本主义时期市场 经济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该制度有了新的内涵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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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单商品经济社会条件下, 受生产力水平限制, 没有大规模的 生产、经营组织,无从产生法人的 概念和制度。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 发展, 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和 经营不仅需要集聚大量的资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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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是营利性法人。 2.公益性法人。 以公益事业为
目的的法人是公益性法人。
包括学术、慈善、宗教等团体 法人。
3.中间法人。即难以归入营利 性或者公益性法人中的法人,如商 会、工会等。或称“共益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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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但是为成员的共同利益。 (四)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依私法人成立基础的不同的分
1.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和消灭。 法人成立,其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同时取得,在法人存续期间始 终存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则始于 出生, 终于死亡,其行为能力受到
公司法人的分类有哪些?公司法人占股是怎样规定的?

A step back is magnanimity, and a step back is compass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公司法人的分类有哪些?公司法人占股是怎样规定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法人这个词我们都不陌生,我国现在大力支持自主创业,自己创办公司的也变得更为常见。
我们都知道公司也分营利的和非营利的。
我们今天说一种营利性的社团法人,也就是公司法人。
那么接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公司法人的分类有哪些?公司法人占股是怎样规定的?一、公司法人分类有哪些?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三种形态。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对外所欠债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懈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为什么?

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为什么?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的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法人规定的变化是民法总则当中的一大亮点,关于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采取的是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方式来分类,这样是对民法通则的修改,关于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为什么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的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法人规定的变化是民法总则当中的一大亮点,关于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采取的是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方式来分类,这样是对民法通则的修改,关于▲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为什么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为什么?法人制度是民事主体制度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因而也是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民法总则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看,与民法通则相比较,法人制度也是修改最多、变化最大的部分,因而也成为本次民法总则立法的重心和亮点。
这次法人制度最重要的突破和创新是法人的分类概念和体系。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类又统称为非企业法人。
在传统民法上,西方国家民法典多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此次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存在多种关于法人分类体系的主张,有的主张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有的主张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还有的主张采用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类。
民法总则草案最终采取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基本分类方法,并在非营利法人之下再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和机关法人四种具体类型。
这一分类概念和体系体现了法典化立法应有的理性,直接反映了我国现实的国情,表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既实现了对民法通则法人类型概念的突破和创新,又保持了我国法人制度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首先,法人的分类应以法人之间最具有法律意义的根本差异作为分类的根据。
在我国的法人组织中,是否具有营利性无疑是最具有法律意义的根本差异。
营利性与否决定了法人完全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此也决定了法人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基本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特别是在税法上的不同地位和义务。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分类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主要被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一)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法人,包括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的经济组织。
相当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根据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式及投资者的国籍及投资方式等,企业法人又可作以下分类: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即国有企业法人,是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它们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主导地位。
国有企业法人对国家交给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利。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是劳动群众按合作化原则集资建立起来的企业法人。
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要是在五十年代末国家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产生的。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3.私营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是二人(自然人)以上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建立的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联营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是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的法人。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营者与中国的公司、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作者与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合作条件,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合作各方对于利润分配,风险分担以及合作企业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归属,由合作合同予以规定。
7.外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法人。
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有制企业的公司化改造成为一个发展的潮流。
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是怎样的?在民法体系中,民事主体的分类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对于自然人通常比较好理解,像公民就属于自然人。
而法人的话,包括很多,其中企业应该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常见的一个。
相比民法通则,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对法人进行了重新梳理。
那么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是怎样的?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相关知识。
在民法体系中,民事主体的分类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对于自然人通常比较好理解,像公民就属于自然人。
而法人的话,包括很多,其中企业应该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常见的一个。
相比民法通则,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对法人进行了重新梳理。
那么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是怎样的?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是怎样的?法人的重新分类是《民法总则》重点和亮点之一,《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的概念和体系进行了突破和创新,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类又统称为非企业法人;西方国家民法典多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
《民法总则》没有采纳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方法,而是总结我国既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同时,专设“特别法人”一节,对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作出规定。
▲二、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是什么?区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意义在于其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及国家对法人所进行的规制不同。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设立的依据不同。
营利法人通常要依据特别法而设立,如根据《公司法》而成立公司,而非营利法人大多要依据民法的规则设立。
2、设立的原则不同。
对于营利法人的设立一般采取准则主义,而非营利法人一般采取许可主义。
3、设立的目的不同。
区分这两类法人的重要标准在于是否实现社员本身的利益或者说是否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4、法人的能力不同。
简述建设工程中法人成立的条件及分类介绍

建设工程中法人成立的条件
一、在建设工程中,法人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法人的股东人数应当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 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业务范围等重要事项,是公司运营的基础。
3. 有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以进行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4. 有公司住所:公司应当有固定的住所,以便开展业务和进行管理。
5. 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标准:不同类型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标准不同,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出资。
二、建设工程中法人的分类
在建设工程中,法人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分类方式:
1. 根据法律形式分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财产权;合伙企业则是非法人型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
2. 根据业务范围分类:可以分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等。
这些企业分别从事不同的业务范围,具有各自的专业优势和技术特点。
3. 根据企业性质分类:可以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这些企业的所有权性质不同,但都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的财产权。
4. 根据规模大小分类:可以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这些企业的规模不同,相应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业务范围等也会有所不同。
企业法人是什么意思

企业法人是什么意思一、企业法人包括什么一、企业法人包括什么1、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来分类,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以及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以及它们之间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和其他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公司。
2、按照企业制度的形态分类有: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前两者为非法人组织,公司制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所具备的特征(一)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二)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以营利为目的(三)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可并购其他法人(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企业法人的登记要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须建立的其他机构;(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法人是什么法律常识: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哪些是企业法人一、哪些是企业法人(一)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来分类,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以及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以及它们之间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和其他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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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这是以划分公法和私法的理论作为根据而对法人所作的分类。
一般认为,应当以法人设立的法律根据为标准进行分类,即凡是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国家管理机关,凡是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根据法人的内部结构的不同,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通常认为,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的基础,并以捐助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3.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根据法人的成立目的的不同,社团法人又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是以公益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学校;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公司。
当然,公益法人在广义上还包括财团法人。
(二)英美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英美法系国家并不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他们一般是根据法人资格的享有者是由若干成员组成的集体还是担任某一职务的特定人,而把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体法人,集体法人是指由多数人组成、且可永久存在的集合体,如市政府、公司等,这种法人也称为合体法人。
独体法人是指由担任特定职务的一人组成的法人,如英国的牧师、主教、英国国王等,这种法人也称为独任法人或单独法人。
三、我国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类两类:一是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后者又称为非企业法人。
这是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型中的营利法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41条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
这主要是按照所有制和出资者的国籍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法人又主要被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相当于西方国家所谓的公法人,它们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是一种民事主体。
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是:(1)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有独立的经费。
(4)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社会团体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
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学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