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分类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
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法人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名誉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肖像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监护法人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区隔社团与社团成员的人格。
若社团具有法人资格,则社团与其成员就是民法上各自独立的人。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三方面的独立性:①人格独立。
②财产独立。
③责任独立。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成员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法人的分类(★★)(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
(1)公法人。
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须注意: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它们视为公法人。
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它是没有公法人这一人格的。
例如:为建造办公楼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税务局为公法人;但对纳税人实施罚款的税务局就不是公法人。
(2)私法人。
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这是对私法人的分类。
区分标准:成立的基础)。
(1)社团法人。
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私法人。
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社团法人。
(2)财团法人。
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
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为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如下:①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没有成员(社员)。
②设立行为不同。
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盖茨捐助设立的基金会法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
③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民法学习——5.法人

彼此独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属性的限制 法 人——组 织
不得享有
基于“血肉之躯”享有的权利
自然人——有机体
2、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律、法规禁止法人享有、承担某些权利、义务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为特定目的而存在
限制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
讨论: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别 • 享有时间不同---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 • 享有范围不同----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 • 平等性上不同-----?
二、法人机关的构成
可分立 可合一
权力机关 —— 形成法人意思 执行机关 —— 执行法人意思、对外表示 监督机关 —— 监督执行机关的活动,向权力机关负责 代表机关等
三、法定代表人
(一)概念: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二)特征: 1、 其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 其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 其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 (三)权利:
(二)种类:
1、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既可 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 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 3、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 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如: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 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 木贸易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 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 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 B.大木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为什么?

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为什么?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的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法人规定的变化是民法总则当中的一大亮点,关于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采取的是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方式来分类,这样是对民法通则的修改,关于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为什么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的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法人规定的变化是民法总则当中的一大亮点,关于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采取的是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方式来分类,这样是对民法通则的修改,关于▲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为什么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为什么?法人制度是民事主体制度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因而也是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民法总则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看,与民法通则相比较,法人制度也是修改最多、变化最大的部分,因而也成为本次民法总则立法的重心和亮点。
这次法人制度最重要的突破和创新是法人的分类概念和体系。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类又统称为非企业法人。
在传统民法上,西方国家民法典多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此次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存在多种关于法人分类体系的主张,有的主张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有的主张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还有的主张采用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类。
民法总则草案最终采取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基本分类方法,并在非营利法人之下再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和机关法人四种具体类型。
这一分类概念和体系体现了法典化立法应有的理性,直接反映了我国现实的国情,表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既实现了对民法通则法人类型概念的突破和创新,又保持了我国法人制度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首先,法人的分类应以法人之间最具有法律意义的根本差异作为分类的根据。
在我国的法人组织中,是否具有营利性无疑是最具有法律意义的根本差异。
营利性与否决定了法人完全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此也决定了法人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基本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特别是在税法上的不同地位和义务。
简述非营利法人的分类

简述非营利法人的分类
1、非营利法人: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2、事业单位法人:指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而设立的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法人: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而设立的社会团体。
4、捐助法人: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与自然人不同,法人不是以生物体的形式存在,而是以法律拟制的形式存在。
法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一种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这意味着法人可以独立地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使其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
三、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必须依法成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法人必须拥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开展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区别于其他组织。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保证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四、法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分类包括:
1.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合伙企业等。
2.非营利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3.特别法人:依法具有特殊性质和职能的法人,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
总之,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一种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
其成立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
法人的分类也有多种标准,常见的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和人和特别法人。
企业法人是什么意思

企业法人是什么意思一、企业法人包括什么一、企业法人包括什么1、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来分类,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以及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以及它们之间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和其他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公司。
2、按照企业制度的形态分类有: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前两者为非法人组织,公司制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所具备的特征(一)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二)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以营利为目的(三)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可并购其他法人(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企业法人的登记要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须建立的其他机构;(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法人是什么法律常识: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哪些是企业法人一、哪些是企业法人(一)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来分类,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以及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以及它们之间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和其他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公司。
简述《民法典》中法人的分类,并举例

简述《民法典》中法人的分类,并举例篇一:《民法典》里的法人分类可有趣啦,我来给大家好好讲讲吧。
在《民法典》里呀,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这三大类呢。
先说说营利法人吧。
营利法人就像是一个个赚钱小能手呢。
比如说那些大公司呀,像我爸爸工作的那个大工厂,那就是营利法人。
他们每天都在想着怎么生产出更多的东西,然后把这些东西卖出去赚钱。
营利法人主要就是以取得利润并且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
这些营利法人可忙啦,他们要计算成本,要找市场,要做广告,就像一个超级忙碌的小蜜蜂群一样。
他们得想着怎么把产品做得更好,这样才能赚更多的钱。
你们说,这是不是很像我们玩游戏的时候,想要得到更多的积分呀?如果一家公司不努力赚钱,就像我们玩游戏不努力升级一样,那可不行呢。
再来说非营利法人吧。
这可和营利法人有点不一样哦。
非营利法人就像是那些默默做好事的天使。
比如说那些慈善机构呀,像我们学校组织捐款的那个慈善组织,他们就是非营利法人。
他们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做公益。
他们会把大家捐的钱用来帮助那些有困难的人,像给山区的小朋友送书、送衣服。
还有那些寺庙、道观之类的宗教场所,也是非营利法人哦。
他们是为了宗教信仰相关的事务,可不是为了赚钱。
非营利法人就像一盏盏明灯,照亮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这可比赚钱有意义多啦。
如果把营利法人比作是在赛场上争第一的运动员,那非营利法人就是在赛场边给大家递水、擦汗的志愿者呢。
最后就是特别法人啦。
这个特别法人有点特殊哦。
像那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特别法人。
我听爷爷说,村里的集体土地呀,就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
还有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也是特别法人呢。
政府机关也是特别法人的一部分哦。
这就像一个大管家,管理着很多公共的事务。
比如说我们小区旁边的那个社区服务中心,他们就是政府机关的一部分,为我们大家服务,像组织一些活动啦,解决一些邻里纠纷啦。
特别法人就像一个超级英雄,守护着大家的一些特殊权益呢。
法人的法定分类

法人的法定分类
根据《民法通则》和《民法典》,法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法定分类:
1. 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2.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民法通则》和《民法典》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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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类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主要被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法人,包括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的经济组织。
相当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根据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式及投资者的国籍及投资方式等,企业法人又可作以下分类: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即国有企业法人,是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它们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主导地位。
国有企业法人对国家交给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利。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是劳动群众按合作化原则集资建立起来的企业法人。
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要是在五十年代末国家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产生的。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3.私营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是二人(自然人)以上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建立的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联营企业法人
联营企业法人是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的法人。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营者与中国的公司、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作者与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合作条件,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合作各方对于利润分配,风险分担以及合作企业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归属,由合作合同予以规定。
7.外资企业法人
外资企业法人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法人。
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有制企业的公司化改造成为一个发展的潮流。
在这种情况下,单一所有制的企业逐步为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企业形式所替代(例如,在原有的国有企业中,通过吸引外资或吸收其他投资,注入了其他性质的资本,即由国家独资变为国家控股或者参股)。
所以,上述企业法人的分类的意义逐渐减小。
(二)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的规定,非企业法人又分为以下几类:
1.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从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获得活动经费(预算拨款)。
如各级政府机关、人民法院等。
2.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技术等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如学校、医院、科学院、文艺团体等。
3.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人民群众按照法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进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类社会组织。
如工会、妇联、学联、各种学会及研究团体。
法人的要件
法人要件,又称法人的条件,指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不同的法人有不同的条件要求。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中国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四条:
一、依法成立
指法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法定程序才能成立。
法人资格不是自封的,也不是生而有之的“天赋人权”,而是由法律赋予的。
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法定程序也是国家法律对法人资格的确认过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间活动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这种财产或经费首先必须是独立的,其次必须具有一定的数额规模。
财产可以是实物或者货币,也可是其它权利。
经费主要指国家预算拨款。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名称是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
法人组织机构是法人对内管理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关。
法人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地方。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能力。
这是与法人需拥有的独立支配的财产相联系的。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体。
对自己从事各项活动的后果,必须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设立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一个关键特征。
8法人分类
中国法人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法人作的分类有所不同。
中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又称法人企业。
按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
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除此之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
[3]依组织形态的不同,企业法人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二、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国家机关只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才成为法人,才是民事的主体。
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平等民事主体,而不能以法定管理职能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本机关所必需的后勤服务保障为限,而不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
机关法人不以登记方式成立,而依法以决议、命令、决定等方式成立。
三、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又称社会团体。
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
四、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
分类
1、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来分类,企业法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