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doc
河北省建没厅关于鼓励创业加快建设行业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冀建法[2008]391号200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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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政策墓孑,,I Jr省建没厅关于鼓励创,I k_J m怏建设行业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冀建法f2008]391号2008年6月23日)一、进一步放开城市市政公用资本,经营和作业市场。
鼓励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行业项目的融资,参与国有市政公用企业改制及参股控股;鼓励民营企业组建市政公用绎营公司,参加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允许民营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承接市政公用作业仔务。
消除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垄断,为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公正的环境。
二、支持、鼓励民营企山通过租赁、收购、参股、兼并、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对国有建筑企、止、勘察设计企业、房地产企业及各类国有中介机构的公司制改造,促进各类建设氽业快速发展。
三、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投资换市场、兼并换市场”等方式,向房地产、建材生产、设备租赁、技术研发、服务业等领域发展,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延伸。
四、鼓励国有资产从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退出,支持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成为民营科技型企业。
积极支持我省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合伙设立建筑工程专业化设计事务所。
五、积极推进国有和集体房地产企业的股份化和民营化改革,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房地产领域。
改制到位企业需换发《资质证书》的,按照“特殊办”原则,抓紧予以办理。
取消房地产企业资质年检制度,实行不定期检奄。
六、鼓励和支持民营投资者在符合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以公司制、业主制或合伙制等形式开办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咨询活动。
七、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科学确定城市用地布局和结构,为第三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搞好小城镇和工、址园区规划。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向城镇和工业园民集中。
各级建设部门要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早搞好规划,多方筹集资金,搞好基础设施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好的硬环境。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备案)流程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备案)流程承办科室:管理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办理流程承办科室:管理科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业务流程承办科室:计划科职权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体系及管理改革的意见》科技成果鉴定流程承办科室:计划科职权依据:《科技成果鉴定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民营科技企业技术职称工作流程承办科室:办公室职权依据:《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科普联席会议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条内部人员调配工作流程承办科室: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注:公开范围及时限:10日内局内公开栏进行公开。
内部人员任免流程承办科室: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注:公开范围及时限:10日内局内公开栏进行公开。
内部人员奖惩流程承办科室: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注:公开范围及时限:10日内局内公开栏进行公开。
财务支配工作流程承办科室: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公开范围及时限:10日内局内公开栏进行公开。
物品采购工作流程承办科室: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辛集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辛政办[2005]10号注:公开范围及时限:10日内局内公开栏进行公开。
监督电话:83283234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河北省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Forum学术论坛 2012年4月251试析河北省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①河北科技大学 李东雷 纪志晴摘 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河北省民营企业历经起步、徘徊和稳定增长阶段,逐步成为了促进河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生力军。
然而,与江苏、广东等省份相比,河北省民营企业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通过调研,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河北省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管理不规范、制度亟待健全、员工整体素质偏低等严重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
关键词:民营企业 管理制度 员工素质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4(b)-251-02改革开放30多年来,河北省民营企业历经起步、徘徊和稳定增长三个阶段,逐步成为了促进河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生力军。
然而,与江苏、广东等省份相比,河北省民营企业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下,课题组对河北省民营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了随机调查。
通过数据和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河北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 民营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难以分离,决策机制不合理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Alfred D. Chandler, Jr.)在其巨著《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中,考察了19世纪4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这一历史时期美国的工业在生产和分配领域中所经历的革命性变革,指出促使现代工商企业形成的力量源泉是一群支薪经理们所执行的开拓性的职业管理协调工作。
钱德勒认为,一家经理式公司和一家企业主式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的高阶层管理和中阶层管理全由专职的支薪主管所掌握,企业的所有者不再管理企业。
在此基础上,钱德勒给“现代企业”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由一组支薪的中、高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即可适当地称之为现代企业。
根据钱德勒的理论,引入外来经理是民营企业向现代企业迈进的重要一步。
外来的经理是完全“陌生”的经理人员,他们不是通过企业主的“三缘”(血缘、亲缘、地缘)圈子而来。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冀战略,促进和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推进高新区的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国际化进程,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设立的高新区,均适用本条例。
高新区外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以及其他面向高新技术领域的专业孵化器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高新区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
省人民政府和高新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新区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高新区管理机构是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高新区建设、土地、财政和项目审批、劳动人事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高新区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高新区内设立政府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或者行政部门。
派出机构或者行政部门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新区管理机构双重领导,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高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高新区实行定期评估。
经评估达不到标准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高新区资格。
评估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在高新区内设立企业,由高新区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范围不作限制。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具体交付期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取消本省有关部门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实行联合办公,限时完成。
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人力资源开发问题研究

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人力资源开发问题研究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制约了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的进步发展和作用发挥。
所以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要获得较大发展,必须加强其人力资源管理,加速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的转变。
本文针对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存在的普遍问题,根据河北省省情,提出了加强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标签: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策建议一、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得到快速发展。
到2006年底,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总数、全年总收入、资产总额、长期职工总数分别达到6811家、1183.04亿元、1099.71亿元、566529人,同比分别增加9.31%、56.01%、20.53%、31.64%。
但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自身也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从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偏低21世纪,争取和培养高素质的创新人才是企业在竞争和较量中取得主动权的关键。
人才是制约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方面,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员工正规教育年限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另一方面,由于认识上的不足和资金上的紧张等原因,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员工职业培训的投入也普遍偏低。
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是摆在企业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
2.缺乏创新人才首先缺乏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
目前,河北省一批民营科技企业已经达到相当规模,但其企业经营者在管理上仍旧停留在创业初期,凭经验进行技术创新,凭意志和愿望进行经营决策,凭个人威信进行内部管理,这种情况极大地损害了企业的运转效率和技术创新能力。
同时,长期以来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缺乏能够有效激励的机制,无法充分调动企业家的积极性。
收入分配过程中,没能体现按生产要素和贡献分配的原则。
目前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还没有形成企业家阶层,也没有培育出大批富有战略眼光、科学头脑和开拓创新精神的企业家。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
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7.22
•【字号】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施行日期】2004.07.22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
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废止以主任会议名义提请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议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保留和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
项目及实施主体情况》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3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82项行政许可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1.09•【字号】•【施行日期】1993.1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9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就用,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及消化、吸收、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和提高,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鼓励科学探索、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以及一切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科学技术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管理与指导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制度,保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纲要、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各级计划、经济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八条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发展技术市场,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7•【字号】冀政办[2000]18号•【施行日期】200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全省科学技术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原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河北省海洋局、中国海监河北省总队改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2、原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河北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原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制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三)转移和下放的职能1、将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事务性工作交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科技成果登记、评价、转化推广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事业单位承担。
3、将常设技术市场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交属地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科技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研究提出全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宏观战略,组织拟定全省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
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
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前言科技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
而当前我国民营企业正在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发展力量。
为了加强和规范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一些地方出台了“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以期为更多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方面的参考。
什么是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是指在我国一些地方编制和实行的科技管理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对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进行认定,并以此为依据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认定。
包括与科技创新相关的研究、测试、开发等活动投入计算;2.对企业原创性与技术水平进行认定。
主要考虑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含量两方面;3.对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进行认定。
主要考虑企业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转化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4.对企业的科技创新管理进行认定。
主要考虑企业创新管理体系和创新文化等方面表现。
制度实施的意义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意义:1.促进自主创新。
认定制度的出台为民营企业提供了目标和动力,使得民营企业更加注重自主创新,优化研发资源,减少与同行之间的“重复投入”;2.提升技术水平。
认定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鼓励企业增加投入,加强创新研发能力,提升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3.支持企业发展。
认定制度为企业提供了相关政策支持,如获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有利于企业的发展;4.促进产业升级。
认定制度的实施可以鼓励企业在核心技术和新兴产业方面进行投入,有利于推进产业升级。
制度的特点及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比较灵活。
基于对不同类型企业和产业的认定,制度可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并能适应不同阶段企业的特点和需求。
比较灵活的制度能更好地与时俱进、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2.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认证机构。
不同地方之间的认定方式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同时企业在申请认定时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
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概述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是指在我国民营企业中,设立科技认定制度,对其所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进行认定和评估的一项制度。
通过科技认定制度的运行,可以鼓励和规范民营企业在科技领域的创新,提升企业自身科技实力和竞争力,同时也能够为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设立目的设立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的主要目的为:1.鼓励民营企业在科技领域进行创新,提高其科技实力和竞争力。
2.支持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
3.规范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行为,并鼓励其从事符合国家科技政策的科技创新活动。
4.提升民营企业对上下游产业链的技术支撑和贡献,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制度内容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包含以下内容:认定标准民营企业科技认定标准应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依据企业的技术特点和发展方向确定。
主要包括创新能力、技术水平、项目成果以及商业价值等方面的评估。
申报与评审民营企业科技认定申报应当以自愿原则为基础,在专业评委评审和企业自我声明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评审结果。
对于符合科技认定条件的民营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认定。
认定后的管理对已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民营企业应当根据其科技认定等级,享受相应政策、财政支持、贷款优惠等优惠政策,但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监督和评估相关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对已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民营企业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在科技领域创新的持续性和真实性。
对于存在不符合科技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认定资格,避免损害科技认定制度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实施建议为了实现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的有效实施,以下建议供参考:1.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民营企业投入到科技创新领域,逐步提升企业的科技实力。
2.建立健全科技认定机制,明确科技认定标准,确保科技认定工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3.对科技认定工作进行公开、透明、有序的管理,加强对认定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认定错误。
4.加强科技认定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等的协同配合,发挥好科技认定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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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2-17
执行日期:1996-12-1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认定与变更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管理与扶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和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及其产业化的技术经济实体。
第三条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国有科技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和社会团体,按照国有民营的方式创办新的科技型企业或者以技术成果向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入股;鼓励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非在职人员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外省、市科技人员在我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批、认定和年度审验;
(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和申报;
(四)负责民营科技企业各类科技计划和新产品、中间试验产品的审查和申报;
(五)负责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出国考察、进修、参加学术交流和技术出口的审查;
(六)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具体负责民营科技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和申报工作;
(七)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行业社团工作;
(八)应当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当地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区内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二章设立、认定与变更
第七条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
第八条设立民营科技企业除具备依法设立一般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合法的专利项目、科技成果、高新技术及其他专有技术;
(三)专业技术人员占专职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经批准设立的民营科技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后,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企业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二以上。
民营科技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的县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审批手续;
(二)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科技企业证书和批准文
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税务登记;
(三)凡申报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的民营科技企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再行审批。
第十条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的其他企业达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
第十一条未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科技开发”、“研究机构”等与科研有关的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转产、转让、迁移等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重新核定,并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民营科技企业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向原审批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缴销科技企业证书,并注销工商、税务登记。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民营科技企业依法享有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劳动用工、利益分配、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在申请或者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等方面,与从事相同业务的国有科技机构、国有企业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民营科技企业的下列行为,享有同国有科研单位同等待遇:
(一)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
(二)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进口仪器设备及用于实验性的零散件;
(三)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
(四)与科研开发、技术改造项目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
民营科技企业按照规定减免的税金应当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十七条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到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或者独资企业,创办科研机构,设立销售网络。
第十八条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依法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自主选择外贸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民营科技企业年出口额达到国有科研单位自营进出口权标准的,经批准享有自营进出口的权利。
第二十条民营科技企业加入社团组织,坚持自愿原则。
第二十一条民营科技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纳税,服从和维
护国家利益;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第二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严格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民营科技企业聘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规定,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如实向科技、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财务和经营情况,接受年度审验和检查。
第四章管理与扶持
第二十六条国有科技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兴办民营科技企业,事先应当界定产权,确定资产权益,向科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后,再行审核登
记。
已经开办而产权不清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关系,界定企业资产归属,确定各自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申办民营科技企业,其知识产权或者其他专有技术可以按照一般企业不超过全部资本的百分之二十,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全部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折价列入注册资本。
第二十八条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境出国进修、考察、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年度审验,对优秀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给予科技开发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第三十一条省和有条件的市可以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担保金,按有偿使用原则,专项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和有条件的市自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由外省来本省、由农村到城镇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在户口迁移、“农转非”、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对国有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调入民营科技企业或者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不得侵犯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按规定应交纳工商行政管理费的民营科技企业,凭科技企业证书第一年免交工商行政管理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民营科技企业不按照规定时限参加年度审验,或者达不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标准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和科技企业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与科技相关的企
业名称并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由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当年所享受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六条民营科技企业在申请开办和接受年度审验时,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民营科技企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者以虚假科技信息牟取暴利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民营科技企业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执法监督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