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属地原则的理解及完善
属地管理制度心得范文

属地管理制度心得范文属地管理制度心得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属地管理制度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作为一个居住在城市的普通居民,我深刻体会到了属地管理制度对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的重要作用。
在这篇心得中,我将分享我对属地管理制度的一些体会和观点。
首先,属地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优化城市资源配置和管理。
城市是资源集聚的地方,各种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对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而属地管理制度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属地,每个属地拥有独立的管理权和资源调配权。
这样的划分可以促使不同区域进行竞争,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同时,属地管理制度还能够让城市管理者更加了解每个属地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政策,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其次,属地管理制度能够促进城市的均衡发展。
城市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各个区域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有一些地区拥有较好的发展条件,吸引了大量资源和人力的集聚,而其他一些地区则发展相对滞后。
属地管理制度可以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引导和推动那些相对滞后地区的发展,实现城市的均衡发展。
这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人口和产业的合理分布,减轻大城市的压力,提高整个城市的运转效率。
另外,属地管理制度也可以促进居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传统的城市管理模式下,居民对城市事务往往没有太多参与和决策的权力。
而属地管理制度的实施,让居民有了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这样的参与感和归属感不仅能够增强居民对城市管理的满意度和认同感,还能够激发居民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为城市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然而,属地管理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属地管理制度的实施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层级的合作和协调,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工作分散的问题。
有时候,不同属地之间由于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管理措施的实施受阻。
此外,由于属地管理制度在不同地区的实行程度和效果存在差异,不同属地之间的竞争格局也会产生偏向和不平衡。
精心抓牢属地管理制度

精心抓牢属地管理制度一、属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属地管理制度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地方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服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
2.独立自主原则地方政府应当依法行使管理权和自主权,在保障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拥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权。
3.依法管理原则地方政府在进行属地管理时必须依法行政,不得违法乱纪。
4.公平公正原则地方政府在管理地方事务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公平对待各方利益,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5.依规管理原则地方政府在管理事务时要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办事,杜绝违规行为。
6.加强社会监督原则地方政府在属地管理过程中要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加强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权益。
二、属地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责制度地方政府是政府的具体执行机构,必须承担起管理地方事务的责任。
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负责制度,明确地方政府的权责,避免责权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
2.加强地方政府公开透明管理地方政府在属地管理中应当加强公开透明管理,做到信息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评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建立有利地方政府规范行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为了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政府干部积极履行职责,同时对不良行为给予严厉惩罚,确保地方政府的规范管理。
4.依法权责明确,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地方政府在管理地方事务时,必须依法行使管理权和承担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每个政府部门和政府干部的管理责任,实现管理责任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追责问责的制度。
5.加强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与考核为了规范地方政府的管理行为,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与考核制度,制定评价指标,对地方政府的管理绩效进行定量化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推动地方政府的管理行为不断向规范化和现代化迈进。
6.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为了防止地方政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必须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属地化管理原则

属地化管理原则摘要:一、属地化管理原则的定义与背景二、属地化管理原则的内容与特点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与优势四、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五、提升属地化管理水平的建议正文:属地化管理原则是指在组织管理中,将管理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下放到基层单位或个人,使其具备一定的自主决策能力,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
这一原则在我国的政府治理、企业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一、属地化管理原则的定义与背景属地化管理原则源于分权与分级管理的理念,强调将管理权限、责任与利益下放至基层单位或个人,使其在一定的范围内拥有自主决策权。
这一原则在我国政府治理、企业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
二、属地化管理原则的内容与特点1.内容:属地化管理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即管理权限的下放、管理责任的下移和管理利益的下倾。
这三个方面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属地化管理体系。
2.特点:属地化管理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分级管理:根据组织的规模和层级,将管理权限、责任和利益逐级下放,使各级管理者具备相应的自主权。
(2)权责分明:明确各级管理者的权责范围,确保权责相称,有利于提高管理效果。
(3)利益共享:属地化管理原则强调利益共享,激发基层单位或个人的积极性,有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
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与优势1.政府治理:我国政府在推进地方治理改革中,积极采用属地化管理原则,将管理权限、责任和利益下放给地方政府,提高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和自主性。
2.企业管理:企业在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时,可将经营管理权、人事权等下放给下属单位或部门,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企业效益。
3.社会组织:社会组织通过属地化管理原则,可将管理权、责任和利益分配给各个分支机构或会员单位,有利于组织内部的协调和高效运作。
四、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监管难题: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监管难题,需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各级管理者依法依规行事。
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

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
《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
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课题,也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重视的问题。
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则是指在实施安全生产工作时,依据地域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首先,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各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责任、任务和工作流程,以便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协调。
其次,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强调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要求各地政府加强对各类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生产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此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还鼓励地方政府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政策扶持等方式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共同维护地方的安全生产环境。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各地方政府在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时充分考虑地域特点和实际情况,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扶持,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实施。
只有各地政府与企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属地化管理原则

调查属地化管理原则1. 引言属地化管理原则是一种管理模式,它将决策权下放到最接近问题现场的层级,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和提供服务。
本文将对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调查,包括定义、特点、优势和应用场景等方面的内容。
2. 定义属地化管理原则是指在组织或企业中,将决策权下放到最接近问题现场的层级,并赋予相关人员相应的权力和责任,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和提供服务。
它强调将权力下放给最了解问题的人,以便他们能够更加灵活、高效地处理事务。
3. 特点3.1 分权与授权属地化管理原则强调分权与授权,即将决策权下放给最接近问题现场的人员,并赋予他们相应的权限和责任。
这样可以减少决策过程中的繁琐程序,提高响应速度和效率。
3.2 灵活性与适应性属地化管理原则注重灵活性与适应性,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并根据不同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
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变化和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3 高效与快速决策属地化管理原则强调高效与快速决策,即将决策权下放给最了解问题的人员,使他们能够更加迅速地做出决策。
这样可以减少层级间的沟通和协调成本,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4 市场导向与客户导向属地化管理原则注重市场导向与客户导向,即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进行管理,并将其作为决策的基础。
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提升竞争力和用户满意度。
4. 优势4.1 提高工作效率属地化管理原则能够将问题解决的权力下放到最接近问题现场的人员手中,减少了层级间的沟通和协调成本,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
4.2 加强问题解决能力属地化管理原则能够将问题解决的权力赋予最了解问题的人员,使他们能够更加灵活、高效地处理事务,提升问题解决的能力。
4.3 增强员工参与意识属地化管理原则能够赋予员工更多的权力和责任,增强了他们的参与意识和主动性,激发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4.4 提升客户满意度属地化管理原则注重市场导向和客户导向,将客户需求作为决策的基础,从而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
属地管理 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属地管理,听起来是不是有点专业和严肃?但其实啊,这在咱们的生活和工作中可常见啦!属地管理,简单来说,就是谁的地盘谁负责。
就好比你家的厨房,你就得负责把它收拾干净,不能指望别人来替你干。
这道理多简单!咱先说工作上的事儿。
比如一个工厂,每个车间都有自己的负责人。
这个车间就是负责人的属地,设备出了问题、工人有了矛盾,负责人就得赶紧解决。
为啥?因为这是他的“一亩三分地”呀!要是负责人不管,那不乱套啦?这就好像是战场上,每个将领都要守好自己的阵地,丢了阵地那可是大罪过!再想想咱们生活的小区。
小区的物业就对小区有属地管理的责任。
小区的卫生、安全、设施维护,都得他们操心。
要是小区里垃圾成堆没人管,路灯坏了没人修,你是不是得生气?这就是物业没尽到属地管理的职责嘛!属地管理还能让责任更明确。
比如说,一条街道,划分给不同的部门管理,管卫生的就把卫生搞好,管交通的就把交通理顺。
大家各司其职,不扯皮,不推诿。
要是没有属地管理,出了问题都不知道该找谁,那不是乱了套?打个比方,就像一场足球比赛,每个球员都有自己负责的区域。
前锋负责进攻,后卫负责防守,要是都乱跑,那球还怎么踢?属地管理也能提高效率。
因为责任人对自己的属地熟悉啊,哪里容易出问题,心里有数。
一旦有情况,能迅速做出反应。
这就好比你熟悉自己家的东西放在哪儿,找起来一下子就能找到。
可有时候,属地管理也会遇到难题。
比如,职责划分不清晰,这块地到底归谁管,说不清楚,那就容易出现没人管的真空地带。
还有啊,资源不足的时候,想管好属地也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嘛!但不管怎么说,属地管理是个好原则。
它让咱们的生活和工作更有条理,更有秩序。
只要能把职责划分清楚,资源分配合理,那就能发挥出它的大作用。
总之,属地管理就像是给咱们的生活和工作画好了一块块责任田,谁种好自己的田,咱们的日子就能过得更舒心,工作就能干得更漂亮!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属地管理原则

• 地区分支机构:负责该地区的管 理和服务工作。 • 地区负责人:负责该地区的工作 计划和执行。
• 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 围,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 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内的工作 计划和执行。
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地 域和部门的特点,优化 资源配置,以实现属地
管理原则的目标。
• 地域性资源配置:根据各地区的 发展需求,合理分配资源。 • 部门性资源配置:根据各部门的 专长,合理分配资源。
公信力。
• 地域性需求:了解各地区的发展 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 • 部门性专长:发挥各部门的专长, 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
• 资源配置优化:合理分配资源, 减少资源浪费。 • 成本控制:通过属地管理,实现 成本的有效控制。
增强治理能力:属地管 理原则有助于政府更好 地满足民众需求,提高 民众满意度,增强政府
03
属地管理原则的实践案例分析
企业属地管理原则的成功案例
• 企业A:企业A通过实施属地管理原则,提高了管理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增强了企业竞争力。 • 地域性组织结构:企业A在各个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实现属地化管理。 • 部门性职责分工:企业A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实现部门内的属地化管理。 • 资源配置优化:企业A根据地域和部门的特点,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属地管理原则的目标。
• 企业B:企业B通过实施属地管理原则,提高了客户满意度,增强了企业的品牌形象。 • 客户需求:企业B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 • 客户满意度:企业B提高客户满意度,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 协同机制:企业B建立协同机制,实现地域和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协作。
政府属地管理原则的成功案例
• 政府C:政府C通过实施属地管理原则,提高了治理效率,降低了治理成本,增强了政府治理能力。 • 地域性组织结构:政府C在各个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实现属地化管理。 • 部门性职责分工:政府C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实现部门内的属地化管理。 • 资源配置优化:政府C根据地域和部门的特点,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属地管理原则的目标。
属地化管理原则

属地化管理原则属地化管理原则是指根据当地的情况和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发展的管理策略和措施。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属地化管理原则成为了组织和企业成功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探讨属地化管理原则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如何实施属地化管理的具体方法。
首先,属地化管理原则是指根据当地的文化、法律、经济等特点制定的适合当地发展的管理策略和措施。
在全球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不同国家和地区拥有各自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因此在管理上不能把所有的地区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当地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适应。
属地化管理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尊重和理解当地的文化以及社会经济环境,通过与当地合作伙伴的沟通和协调,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
其次,属地化管理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属地化管理原则可以促进组织和企业与当地的融合。
只有深入了解和熟悉当地的文化和社会经济环境,才能更好地与当地居民建立信任和沟通,实现良好的组织和企业形象。
其次,属地化管理原则可以提高组织和企业在当地市场的竞争力。
通过符合当地市场需求和消费习惯的产品和服务,可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并且降低进入门槛。
最后,属地化管理原则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当地的环境和资源是有限的,只有通过合理利用和管理这些资源,才能保证组织和企业在当地长期和稳定的发展。
那么如何实施属地化管理呢?首先,组织和企业需要开展详尽的市场调研和分析,了解当地的文化因素、法律法规、经济情况以及竞争对手的情况,为后续的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
其次,需要与当地的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希望,并且尊重当地的文化和风俗习惯。
此外,组织和企业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措施,例如制定当地化的市场营销计划、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以及供应链和物流管理系统等。
最后,需要与当地政府和社区保持紧密的联系和沟通,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共同促进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综上所述,属地化管理原则是组织和企业成功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和措施,可以促进组织和企业与当地的融合,提高竞争力并且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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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属地原则的理解及完善林号兵在对刑法学进行研究时,笔者发现我国刑法学界在对如何理解《刑法》第6 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哪些属于该款中中提到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及如何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内犯罪”等几个问题的解释,多有与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国际法学界以及刑法规定本身内在逻辑相悖,或者不甚清楚的地方,笔者愿就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在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上,我国刑法学界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刑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属于我国领域,是否属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适用范围的问题上。
从刑法效力角度看,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涉及到两个不容混淆的问题:一是在我国登记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应否适用我国刑法;二是对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对前者的回答必须以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为基础,而对后者的回答则只能以我国领域的范围为据。
这二者的区别在于:一国的刑事管辖权是一个没有地域限制的概念,因为一国的刑事管辖权不仅包括属地管辖,而且也包括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和专属管辖。
除属地管辖外,后四种管辖的范围都与特定的地域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一国的领域则是一个必须有明确地域界限的概念,因为所谓一国的领域是一个国家能够行使完全排他性主权的地域范围,因而一国的领域只能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①目前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定及国际惯例,应将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理解为我国的领域,对在上述空间范围内发生的犯罪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学界的这一理解,不仅不符合国外刑法学界、我国国际法学界在此问题上的主导性观点,更是违背国际法有关的基本原则,有悖于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公约规定的精神。
(一)我国的船舶、航空器不应解释为我国领域在一国登记注册的船和航空器是否属于该国领域,在国际法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在我国刑法学界,除少数人外,绝大多数的人都对此持肯定的态度。
②③理由是根据国际惯例,在一国登记的船舶或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军用,不论是国家所有或是私人所有,都是该国的“拟制领土”,旗籍国应对其享有属地管辖权。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将船舶、航空器视为旗籍国的浮动领土,不能说一点都没有依据。
因为,尽管我国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认为认为对船舶、航空器适用旗籍国刑法属于属人管辖。
但是,根据国际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学说认为“公海上的船舶是船旗国的国土”。
④而且我国国际法学界也有人认为,国家属地管辖权中的“属地”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领空,也包括在该国注册的船舶、飞机、航空器和航空器”⑤从各国刑法立法例的角度看,将对船舶、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本国刑法,规定在刑法的属地效力内的立法例也不鲜见(如法国刑典)。
但是,笔者认为不宜将我国的船舶、航空器视为我国“领域”。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不是我国领域一国驻外使领馆的法律地位是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紧密联系的一个问题。
在国际法上,解释驻外使领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有三种。
一是代表说,即认为外交特权是外交人员因代表国家而获得的特殊权利;二是职务需要说,即认为外交特权是外交代表有效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三是“治外法权说”,这种学说将使馆看成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代表因是在本国拟制的领土(使领馆)上而享有外交特权。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一种学说曾“长期得到国际法著作和判例的支持”,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该学说却“逐渐遭到冷落”。
“既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也不符合各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方面的说法”⑥,则是该学说日渐得不到国际法学界支持的主要原因。
例如,依一般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的外交官也得遵守接受国的法律,各国驻外使领馆不得如同在派遣国领土上一样行使外交庇护权,不得在使馆内行使拘留权;就是馆舍,“也不能独立于接受国的司法管辖之外”等等。
特别是面对各国给予外交官特权和豁免权的程序和范围可能出现的差别,以及许多国家是根据互惠和对等原则用国内法来确定外交特权的内容的情况,更是用“治外法权说”根本无法说明的事实。
当然,从法理角度看,“治外法权说”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该学说在国际法学界受到冷落,并不是不宜用该学说来解释我国驻外使馆法律地位的主要依据。
该学说违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精神,不符合我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才是不应该用这种已过时理论将一国使领馆解释为派遣国领土延伸的根本原因。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参加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一开始就在序言部分就明确指出,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目的“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地执行职务”。
同时,该公约第41条经三款还专门规定,“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与本公约或一般国际法之其他规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有效之特别协议所规定之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
世界各国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上述规定表明该公约“赞同‘职务需要说’,同时也照顾‘代表性说’”。
根据该公约,接受国授予外交使馆特权和豁免权,“目的是为确保外交使馆的职能”;“使馆的建筑物和馆区避于接受国的领土主权管理范围,即它不是从接受国领土分离出去的派遣国的领土,而是接受国的领土”。
即使赞成使领馆享有“治外法权”的人,也认为“使馆馆舍的‘治外法权’不意味着使馆馆舍是派遣国的领土,而是指接受国不得在那里行使强行性权力”。
我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都分别在第1条明确规定,制定上述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履行职务”。
同时,根据上述条例的第1条和第26 条规定的精神,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及其人员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确定”,不是外国使领馆作为“外国领域”而本身固有的。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将使领馆的特权和豁免严格限制在“有效执行职务”的范围之内,上述我国制定的1986年条例(第25条)和1990年条例(第24条)还明确规定,不得将使馆馆舍与领馆馆舍充作与履行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笔者认为,上述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都明确表明了我国政府在使领馆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上,没有采用将一国驻外使领馆视为该国领土的“治外法权说”。
在这种情况下,仍认为我国驻外使领馆是我国领域的延伸,不仅不符合我国有义务遵守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精神,更是与我国政府的立场与我国有关的法律相悖。
二、对《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的法理解释1、对我国《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理解为了正确地理解我国《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首先得弄清该款规定的究竟是什么内容。
从国内外刑法学界对类似规定的解释来看,对该款规定的内容大致有三种理解方式。
一种方式是将该款规定的属地原则理解为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再一种方式是将该款规定仅仅理解为刑法典的适用范围;第三种方式是将该款规定理解为刑法规定的属地原则的适用范围。
如果按照第一种方式理解。
即认为该款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问题上采用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其他原则只是补充。
那么,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的属人原则、第8条规定的保护原则、第9条规定的世界原则都应该属于《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即属于属地原则的例外。
意大利、德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对该国刑法中类似规定的解释,就是采用的这种理解方式,这种理解方式固然能说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原则间关系,但却不利于说明刑法属地原则的真正内容,故笔者认为不宜为我国刑法学界采用。
上述第二种理解的方式,即将《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理解为刑法典的适用范围,是为我国刑法学界通说实际采用的理解方式。
尽管我国刑法学界都认为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的“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但由于将该款规定中的“适用本法”理解为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典),故很自然地将不属于刑法典内容的特别刑法,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条例和现在的香港,将来的澳门、台湾地区的刑法,以及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都理解为该款中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但是,这种理解方式显然忘记了这么一个事实:不论是特别刑法、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条例,还是(属于我国享有完全主权的)现在的香港、台湾和将来的澳门刑法,都是属于我国刑法。
上述理解方式说明的实际不是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而是我国刑法中的刑法典和特别刑法、区域性刑法的关系。
尽管这种理解方式在目前是通说,但却包含有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
首先。
这种理解与我国刑法学界认为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的通说自相矛盾;如果一方面承认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另一方面又认为适用我国的特别刑法和地区性刑法就是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适用上述原则的情况,这不是等于说我国的特别刑法和区域性刑法就不是我国刑法,港、澳、台地区就不是我国的领域吗?更重要的是,这种理解根本就不符合该款规定本身的逻辑要求。
因为,世界各国在刑事立法中作类似规定,都在于强调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就要适用该国刑法,以达到维护国家主权的目的;如果将一国刑法效力的属地原则只理解为刑法典的效力,显然违背规定该原则的立法原意。
此外,如果将特别刑法也理解为不适用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例外,那么必然会给司法实践提出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我国的特别刑法都没有专门规定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那么,这些法律应不应该在我国适用?如果应该适用,又应该按照什么原则适用?如果将《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本法”理解为狭义的刑法典,将该款规定中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理解为一切不属于狭义的刑法典规定的情况,显然无法根据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的属地原则给上述问题一个明确的回答。
第三种理解我国《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即将该款规定的内容真正理解为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或者说将该款规定理解为对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都应适用广义的我国刑法,那么,该款中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就可以分为(1)应在我国领域外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和(2)在我国国内不适用我国刑法的情况。
按这种方式来理解我国《刑法》第6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仅符合世界各国刑法学界理解刑法属地原则的通例,同时也更符合法理,可以避免第二种理解在理论和实践上不可避免的内在矛盾。
这样,目前我国刑法教科书中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实际上都是属于根据我国国家的最高属地统治权应该适用我国刑法的情况,就是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也不例外。
因为,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模式不同,我国刑法第11条专门规定了外交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