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花号――属地管辖权、公海管辖权
荷花号案

简介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短期监禁(80天)和一笔为数不多的罚款(22英磅)。
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
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1926年10月12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土耳其根据其法律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公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2诉讼与判决1·诉讼主张。
法国政府认为,根据1923年7月24日的《洛桑和约》第15条的规定,“在土耳其与其他缔约国之间有关管辖权方面的争端,应根据国际法原则解决。
”法国提出下面三个诉讼主张:(1)国际法不允许一个国家单纯以受害者具有其国籍为理由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2)国际法承认船旗国对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一切事情有排他的管辖权;(3)上述原则特别适用于碰撞事件。
国际常设法院在诉讼中驳回了法国提出的上述主张,判定土耳其惩罚戴蒙上校的行为没有违反国际法。
国际常设法院的判决包含三个重要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国际法和国家管辖权的理论;第二部分是关于国际法是否存在禁止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原则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船旗国对公海碰撞事件是否具有专属管辖权问题。
关于法国的第一项主张,国际常设法院指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约束国家的法律规则来自国家在条约或在获得普遍接受为明示法律规则表现出来的自由意志,这些规则调整着它们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共同的目的。
国家的独立是不容限制的。
“国际法加之于国家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限制是:国家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他国领土内行使权力,不存在相反的允许性规则。
国际公法第二章案例讨论荷花号案

国际公法第二章案例讨论荷花号案“荷花号”案案情简介:1926 年8 月2 日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西格里岬以北五、六海里之间处与土耳其船“博兹― 库特号” 碰撞。
“博兹一库特号” 沉没,船上8 名土耳其人死亡。
次日,当“荷花号”抵达伊斯坦布尔(君士坦丁堡)时,土耳其当局对这起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
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人员法国海军上尉戴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哈森? 贝一并以杀人罪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法院提起开起刑事诉讼。
法院依据《土耳其刑法》第6 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之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当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
法院对戴蒙进行了审判,并于1926 年9 月15 日判决对戴蒙监禁80 天、罚22 镑。
土耳其船长受到了较戴蒙稍重的刑罚。
法国政府对土耳其当局审判戴蒙提出杭议,认为碰撞发生在公海土,土耳其法院对戴蒙无权管辖,只有“荷花号” 的船旗国法国才有权对他进行审判。
为了解决此争议,土耳其声明表示愿意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
两国于1926 年10 月12 日签订了特别协议,请求国际法院裁判土耳其对法国戴蒙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并请求法院在作出答复时指出应如何给予戴蒙赔偿。
请思考:1.土耳其对该案能否行使管辖权?2.法国政府是否有权对土耳其当局审判戴蒙提出抗议?1.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2.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根据《土耳其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国际公法案例题汇总

《国际公法》主观题汇总一、光华寮案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
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
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
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湖广铁路债券案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荷花号——属地管辖权、公海管辖权

“荷花号”案——属地管辖权、公海管辖权1926年8月2日,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碰撞。
“博兹-库特号”被撞沉,8名土耳其人死亡。
当“荷花号”抵达土耳其港口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对这起事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人员法国海军上尉戴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同“博兹-库特号”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逮捕,并在伊斯坦布尔提出刑事诉讼。
土耳其法院依据土耳其刑法第6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罪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之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逮捕,则应受惩办”,对戴蒙进行了审判,并于1926年9月15日作出了刑事判决。
法国立即对此提出抗议。
两国于1926年10月12日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此案提交国际常设法院,请求法院裁判:土耳其对法国公民戴蒙的审判是否违反了国际法原则,以及如果回答是肯定时,应如何给予戴蒙以赔偿。
〖双方主张及理由〗土耳其坚持认为它对本案有管辖权,其法律根据是土耳其刑法第6条。
而法国认为,这一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原则,因为它试图把土耳其的管辖权扩大到适用于外国人在第三国的犯罪行为,这是违背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的。
此外,国际法承认船旗国的专属管辖权,这一原则尤其适用于公海上的船舶碰撞事件。
因此,只有法国才有权对法国船员戴蒙行使管辖权。
〖判决及其依据〗1927年9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判称,土耳其对法国“荷花号”的负责船员戴蒙行使刑事管辖权,并没有违反国际法原则,因此无需考虑对戴蒙的赔偿问题。
针对法国的第一项抗辩,法院认为,国际法“远远没有订下一项禁止国家把其法律及其法院的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在其境外的人、财产和行为的普遍规则”,国际法让国家在这方面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国际法只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对此加以限制,而在其他情况下,“每个国家在采用它认为最好和最适合的原则方面则仍然是自由的”。
法院认为,虽然在任何法律制度中,刑法的属地管辖是一项基本原则,但同时,尽管管辖方式有所不同,几乎所有的法律制度又把各自的管辖权扩展及于在其领土之外的犯罪。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1、民用航空运输公司诉中央航空运输公司案---国家财产继承[案情]1949年,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革命取得了全面胜利.推了国民党政权。
这一年国民党当局由南京到广州,10月又到重庆,11月到云南,最后于12月9日越过海峡逃到台湾岛。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
国民党政府在它覆灭前夕,于9月下令将居于国家所有的中央航空公司40架飞机飞往英国控制下的香港启德机场。
11月9日,在香港的中央航空公司的职员宣布起义并意欲把他们控制的飞机归属于新政府。
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财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但1949年12月12日,国民党台湾当局却将中央航空公司的这些飞机以15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了两个美国公民陈纳德和威拉尼尔。
此二人又以合伙人的资格把飞机卖给了在美国特拉华的一个联营的民用航空公司。
该公司为请求飞机的产权诉讼到香港法院,请求依据特别法声明这40架飞机是该公司财产。
1950年5月10日,英国政府给香港最高法院发出了一道枢密院令,以在香港启德机场上的飞机的所有权有争执为由,指令其所有权应由法院判决,“并且关于这些飞机的诉讼,即使这案件中的被告为一个外国主权国家,法院仍有权处理”。
该法令还规定在法院未判决之前,香港总督可以扣留这些飞机,并于最终判决后执行法院判决。
香港的初审和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认定这些飞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财产,并认为出售飞机违反已确定的连续原则。
法官的附带意见指出:“新政府应继承旧政府的历有权利,除非旧政府成员的行为是越权或是作为受托人对国家的不忠诚行为,并且是为一个外国和不适当的目的。
”审判法官认为,那时联合王国政府已完全可以撤销对国民党政府的承认,这种出卖只不过是为了防止这些飞机落人共产党政府手中的一个策略而已。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司法委员会完全改变了下级法院的判决,于1952年7月28日做出终审判决。
国际法-《莲花号案》论文

国际法小组论文简议国际法上的管辖权的相关问题——以《荷花号案》为视角学生姓名:章杰(学号:20111201009)赖璇(学号:20111201004)张荣煊(学号:20111201061)张荣伟(学号:20111201153)指导教师:金铮专业:法学年级:2011级简议国际法上的管辖权的相关问题——以《荷花号案》为视角章杰(20111201009)赖璇(20111201004)张荣煊(20111201061)张荣伟(20111201153)(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第三组)[摘要]本文从“莲花号”案出发,简要地分析了该案的案情。
接着进一步地叙述了主要在国际法管辖权方面的一些关键问题。
最后,笔者挑选了三个国家地区的国际法管辖权的一些地区性条例,进一步阐述国际法管辖权的有待规范性。
[关键词]刑事管辖权属地原则划界专有管辖权[Abstraction]The article mainly analyzes the case of “Lotus” that happened in 1927 when eight Turkish died from the ship crush, triggering the criminal action in Turkey. Next, it depicts the central concerned issues about the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Lastly it lays stress on the regional treaties among several countries.一、案情简述1926 年8 月2 日,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与土耳其船只“博兹—库特号”碰撞,“博兹—库特号”被撞沉,8名土耳其人死亡。
在“荷花号”抵达伊斯坦布尔港之后,土耳其当局对这起事件进行了调查,以过失杀人罪逮捕了“荷花号”大副、法国海军上尉戴蒙( Demons) 和“博兹—库特号”船长、土耳其人哈森·贝( Hassan Bey) ,并提起刑事诉讼。
the-lotus-case荷花号案PPT课件

第二部分
• 关于国际法是 否存在禁止国 家对外国人在 国外的犯罪行 为进行惩罚的 原则的问题
第三部分
• 关于船旗国对 公海碰撞事件 是否具有专属 管辖权问题
案件 起因
发展 过程
处理 土耳其 法国 结果 主张 主张
法院 审判
法律 反思
驳回法国请求
.
14
土耳其行使管辖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
1 而是因为犯罪行为的后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
2
犯罪行为发生在公海上,而效果落在悬挂另一国旗的 船上,则和发生在两国领土上的事情一样
3
没有一条习惯国际法规规定船旗国有专属的管辖权
案件 起因
发展 过程
处理 土耳其 法国 结果 主张 主张
法院 审判
法律 反思
驳回法国请求
.
16
1
• 国际法上不存 在船舶碰撞事 件由船旗国专 属管辖的规则
2
• 实质是行为发 生在“荷花号” 上而效果产生 在“船博兹库特号上”上
3
• 这是一件共同 管辖的案件, 两国均可行使 管辖权
案件 起因
发展 过程
处理 土耳其 法国 结果 主张 主张
法院 审判
法律 反月24日的《洛桑和约》第15条的 规定,“在土耳其与其他缔约国之间有关管辖权方 面的争端,应根据国际法原则解决。”
国际法不存在1923年7月24日《洛桑和约》第 15条意义内的排除土耳其行使审讯的原则,所以土 耳其根据国际法赋予每个主权国家的自由选择之权 进行审讯,没有违反特别协议上所指的国际法原则。
第3期 ……
Thank you 宣讲人:谢婷婷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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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案件 起因
发展 过程
论国际法上“荷花号”原则的适用问题

法学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下)论国际法上“荷花号”原则的适用问题吕娟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00摘要:“国际法不禁止即为允许”,这个起源于1927年常设国际法院对“荷花号”案件的判决,因此被称为“荷花号”原则而在国际司法实践和国际法理论中被间接引用。
但对这一原则的适用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本文通过考察国际司法实践和国际法理论,说明该原则在适用中存在被过度抽象为绝对原则而超出了其本身应有的范围。
然后考察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对该原则的适用所施加的限制。
关键词:“荷花号”原则;适用;限制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6-0077-02作者简介:吕娟(1993-),女,甘肃陇南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一、“荷花号”原则的来源“荷花号”原则来源于国际法院1927年判决的“荷花号”案。
在判决主体部分,法院作出如下陈述:“国际法管辖独立国家之间的关系。
因此,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产生自国家本身的自由意志,这种意志体现在公约或者……惯例。
因此,对独立国家的限制是不能假定的。
”从那时起,这一表达在国际法理论和国家实践中被反复引用,并建立了“荷花号”原则。
国际社会将“荷花号”原则概括为“国际法不禁止即为允许”。
根据该原则,国际法是禁止性规范的集合,若没有明文禁止,国家则享有主权和自由。
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并不来源于国际法的积极授权,而是基于国际法上没有相反规定。
国际法院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就对该原则进行了间接的引用,例如国际法院2010年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案”的咨询意见。
此外,不少公法学家也纷纷引用“荷花号”原则来佐证自己的理论观点,例如对于ICC在特定条件下对第三国行使管辖权的争议。
下文第二部分会进行论述。
“荷花号”原则在产生之日起就备受争议,受到很多学者的批评,但是仍然在理论实践方面的得到一定的运用,在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一定限制后,它还是有一定可取之处的,国际法本身的发展在这方面充当了积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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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花号”案
——属地管辖权、公海管辖权
1926年8月2日,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碰撞。
“博兹-库特号”被撞沉,8名土耳其人死亡。
当“荷花号”抵达土耳其港口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对这起事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人员法国海军上尉戴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同“博兹-库特号”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逮捕,并在伊斯坦布尔提出刑事诉讼。
土耳其法院依据土耳其刑法第6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罪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之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逮捕,则应受惩办”,对戴蒙进行了审判,并于1926年9月15日作出了刑事判决。
法国立即对此提出抗议。
两国于1926年10月12日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此案提交国际常设法院,请求法院裁判:土耳其对法国公民戴蒙的审判是否违反了国际法原则,以及如果回答是肯定时,应如何给予戴蒙以赔偿。
〖双方主张及理由〗
土耳其坚持认为它对本案有管辖权,其法律根据是土耳其刑法第6条。
而法国认为,这一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原则,因为它试图把土耳其的管辖权扩大到适用于外国人在第三国的犯罪行为,这是违背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的。
此外,国际法承认船旗国的专属管辖权,这一原则尤其适用于公海上的船舶碰撞事件。
因此,只有法国才有权对法国船员戴蒙行使管辖权。
〖判决及其依据〗
1927年9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判称,土耳其对法国“荷花号”的负责船员戴蒙行使刑事管辖权,并没有违反国际法原则,因此无需考虑对戴蒙的赔偿问题。
针对法国的第一项抗辩,法院认为,国际法“远远没有订下一项禁止国家把其法律及其法院的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在其境外的人、财产和行为的普遍规则”,国际法让国家在这方面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国际法只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对此加以限制,而在其他情况下,“每个国家在采用它认为最好和最适合的原则方面则仍然是自由的”。
法院认为,虽然在任何法律制度中,刑法的属地管辖是一项基本原则,但同时,尽管管辖方式有所不同,几乎所有的法律制度又把各自的管辖权扩展及于在其领土之外的犯罪。
因此,刑法的属地管辖并不是一项绝对的国际法原则,也并不与领土主权完全一致。
法院认为,土耳其行使管辖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因为犯罪行为的后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比作土耳其领土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
国际法上没有规则规定国家只能考虑犯罪行为发生时犯人所在的那个地方。
即使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至于法国的第二项抗辩理由,法院也不予承认。
法院认为,船舶在公海上,即在没有国家能主张领土主权的区域内,除受船旗国管辖外,不受其他国家管辖。
但不能说一个国家不能在自己的领土上对外国船舶在公海上作的行为行使管辖权。
在公海自由的法律体制下,在公海上的船舶就如同是在船旗国的领土一样,但没有理由说船旗国的权力比属地国的权力更大。
因此,在公海上的船舶所发生的事件必须被认为是在船旗国领土上发生的事件。
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公海上,而其效果发生在悬挂另一国旗帜的船舶上,或发生在它国领土上,就像发生在两国领土上的事件一样,国际法上没有一个规则禁止犯罪行为效果所及的船舶所属的国家把该行为当作是发生在其领土上的行为。
除非有一习惯国际法规则规定船旗国有专属管辖权,而存在这样的规则是没有足够证据的,相反,国家对在外国船上所作出的行为根据本国法律加以处置的事例却屡见不鲜。
因此,国际法并不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土耳其对罪犯行使刑事管辖权。
〖评析〗
本案涉及属地管辖权和公海管辖权问题。
属地管辖即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
一国是否可对在其领域之外的人或事行使管辖权呢?国际法承认一国可以根据“属人优越权”(国籍)、保护性管辖原则、普遍性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
例如,根据保护性管辖原则,为了保护国家及其国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
这
表明,正如法院在本案中所判决的那样,刑法的属地性不是国际法的一项绝对的原则,也并不与领土主权完全一致。
虽然本案判决超越了刑法的属地性原则,但并不等于说本案的判决就是正确的。
事实上,本案的判决在下述两个方面长期受到国际法学界的批评,也为后来的国际实践所否定。
一是法院否认当时存在着船旗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国际法规则,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对此都作出了明确否定。
公约规定国家对在公海上的本国船舶,包括船员、乘客、货物有权行使管辖。
《海洋法公约》第97条还排除了船旗国和船长或船员的国籍国以外的国家对他们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是法院将一国在公海上的船舶等同于该国领土,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浮动领土说”的反映。
虽然某些国际公约为了便于解决管辖权问题而将船舶称为“拟制领土”,但它毕竟不是一国实际领土。
而且,“浮动领土”是与“治外法权”相联系的,因此,法院的这个观点是过时的和不恰当的。
〖问题〗
(1)简述公海管辖权。
(2)属地管辖权与公海管辖权的关系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