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属地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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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最高法律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极为重要,它是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跨管辖区域和跨层级管辖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等作了细致的规定。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中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即是指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的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地位、权限的划分和所负责的案件类型、案值限制。

法院和检察院根据职权的范围和性质向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争议标的等各个方面行使管辖权,同时受到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同一个犯罪事实,由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追诉的情况,以先提出的为准。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诉讼程序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防止因管辖权之争带来的法律效力上的问题,确保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会受到无效诉讼的干扰。

对于跨管辖区域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条和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六条。

其中第二十六条指出,被告人在中国境外犯罪的,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的涵义在于保证中国人民法院对在境外犯罪的中国公民享有管辖权,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权利的重要体现。

与此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一个案件,那么就要根据民诉法的管辖规定来进行管辖确定。

这一规定保证了对于跨地区管辖问题的处理采用科学的方法,灵活适度,并遵循简便快捷的原则。

对于层级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规定,即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七条。

首先,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低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刑事案件,高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管辖特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

这一规定为高级法院对低级法院定义管辖范围的法定授权,消除了管辖范围的不当纠纷和诉讼费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审法院一审和二审的管辖范围,以被告人的住所、所犯的犯罪地等为基本标准。

对刑事管辖权中属地管辖再认识论文

对刑事管辖权中属地管辖再认识论文

对刑事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的再认识摘要: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对刑事案件所进行的管辖,即国家对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惩治的活动。

属地管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对确定国家的刑事管辖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刑事管辖权中属地原则的再认识,通过对刑法第六条的分析,对其中个人认为不是很清楚并且有研究价值的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形成本文的大体框架。

本文是通过对属地原则的基本认识的基础上,对其中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进行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管辖权,属地原则,再认识(一)关于”领域”的认识所谓一国的领域,依照国际法公认的原则,是指一个国家能够行使完全排他性主权的范围,可分为”实质领域”、”准地域”、和”想象领域”。

第一,”实质领域”的具体范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是指一国具有管辖权的领陆、领水和领空。

领陆是”领域”的最基本部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岛屿、滩涂等;领水是指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其他国家交界水域的一部分)和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起 12海里)及其领水以下的底土;领空是指国家领陆、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它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

第二,”准地域”是一国实质领域的法律延伸,包括大陆架、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无论一国在其刑法典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对大陆架、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具有刑事管辖权,各国及地区对上述准地域均主张其管辖权。

但根据一些国际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权利也应有所限制[1]。

第三,近些年,因计算机互连网的发展普及,开始出现利用互连网进行刑事犯罪的活动。

网络犯罪的出现也同时产生了对该类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

因而有的学者提出网络是刑法管辖中的”想象领域”,具体我们将在虚拟空间的刑事管辖中进行详细阐述。

但不管怎么说,上述研究仍然没有超出传统的地域管辖范围。

(二)关于”本法”的认识我国刑法学界通说将该条中的”本法”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从文义上看,这么理解无可厚非,但从目的解释论的角度看,这显然违背立法原意。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分为哪几种吗,而立案管辖的规定又有哪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立案管辖包含哪几种?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二、立案管辖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李文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章就是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可见管辖制度的重要性,但是从实际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依然存在这很多的问题,在此做一下简单评价。

从很多的学者的文献上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制度有很多的不完善。

一、管辖权移转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3条用五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四级法院在一审刑事案件管辖上的分工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移转。

虽然这些条文确立了我国级别管辖制度的框架,基本满足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但是,自《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十余年来,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级别管辖制度都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立法语言过于抽象,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律规定备而不用,缺乏当事人的有效参与等,进而影响到法院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侦查管辖问题侦查管辖问题在中国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立法上侦查管辖与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相混淆,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侦查管辖的规定相对薄弱,相互不统一。

侦查机关对案件管辖分工,以案件性质作为划分的标准不合理,且分工过于严格。

实践中以审判管辖作为侦查管辖标准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侦查管辖,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所有案件的侦查权,并对案件管辖进行监督。

三、职能管辖问题现行职能管辖立法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是直接导致职能管辖异议的主要原因。

现行的职能管辖概念实质上不是关于职能的分工管辖问题,而是刑事诉讼启动程序问题,自诉案件的启动主体是自诉人而不是法院。

解决刑事职能管辖异议问题,应当从纠正职能管辖不当定义出发,还刑事诉讼启动程序本来之面目。

四、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幅员辽阔,刑事案件种类繁多,刑事诉讼的管辖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尽可能对此作了细致的解释。

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规定的不确定性,以及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时还有一定的功利性。

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现实中,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在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处理的时候,首先都是要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的。

针对不同诉讼的管辖,我国作出了相应的原则性规定。

那其中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怎样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属人管辖权。

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

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

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二、法院对刑事案件怎么管辖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刑事案件一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一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案件的地域管辖权是怎么样的呢,刑事案件由谁来管辖呢,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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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案侦查,有利于收集和核实证据,查明有关案件情况,及时抓获犯罪嫌疑⼈,破获刑事案件。

但是,有的刑事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所谓“更为适宜”是指:
(1)犯罪嫌疑⼈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

(2)犯罪嫌疑⼈在居住地民愤很⼤,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审判的。

(3)可能对犯罪嫌疑⼈判处管制或者适⽤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居住地监督、考察的。

所谓犯罪地,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犯罪⾏为发⽣地,它还包括犯罪⾏为预备地、犯罪⾏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地、销赃地等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切场所。

所谓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户籍所在地。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店铺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限度的维护⾃⾝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

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解决。

刑法属地管辖权典型案例

刑法属地管辖权典型案例

刑法属地管辖权典型案例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是中国刑法的一员”,“依照刑法的规定”和“犯罪地和犯罪行为发生地”两个条件对犯罪行为进行管辖认定的前提是犯罪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管辖的法律依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二是刑事案件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

管辖管辖是否适用于犯罪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且对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并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有两个问题需要解答:第一个问题:在行为人所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在犯罪地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地成立之后,在中国管辖范围内,如何认定犯罪行为发生就产生了管辖认定依据?第二个问题:在犯罪地之外且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时,对其是否构成犯罪?该问题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刑法赋予的属地管辖权和刑法对行为进行管辖的法律依据;二是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制裁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前者解决方式有四个要素:①属人管辖权决定了适用管辖原则;②属行为管辖权决定了管辖主体;③属人管辖权决定了管辖地域;④属事而管与属地管辖权决定了管辖地域;⑤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权决定其性质和效力。

下面我们将逐一进行解答: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1.被告犯罪行为系其居住地发生的行为,在我国境内或犯罪地成立后,被告人虽实施了刑事犯罪中的违法行为,但不能以被告人的国籍为由进行管辖认定。

该理解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执行其职务或者履行其义务而取得财产、名誉、荣誉的,受法律保护。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我国刑法中并无“以国籍作为管辖”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通过国籍进行有效解释。

因此说,以被告国籍为约束条件进行管辖会导致不公正,从而导致管辖错误和滥用。

本案被告非法拘禁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被告所实施的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被纳入刑法有关规定中的“犯罪地和犯罪行为发生地”范畴,其在我国管辖范围内实施犯罪时即构成犯罪。

刑事案件的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
A.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 人(含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 人违反军人职责罪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 B.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 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 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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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如何划分案件 管辖?
无论是普通管辖还是专门管辖,根据法 院级别和案件发生地,对案件进行级别管 辖和地区管辖划分。特殊情况的,可以由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例如.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 惯案等。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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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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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包括: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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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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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 案件(自侦案件)有以下五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例如,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
守案、徇私枉法案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
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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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属地的管辖权
一般来说,如果发生了刑事案件,大家拨打110报警电话,110会为你转接具有的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理;但是你知道管辖权是怎么形成的吗,我国的属地属人管辖权是什么意思;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刑事案件属地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以及属地管辖权的概念是什么?
一、属地管辖权是什么
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

1.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资源的管辖,即强调了以领土为对象;
2.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件的管辖,即强调了以领土为范围。

二、属地管辖权的原则与限制
两种原则
1.主观属地管辖权,又称行为发生地说,指凡是行为在一国领土内发生的就视为是该国领土内的行为,即可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即强调行为发生的地点,并以行为发生地作为实行管辖权的依据。

2.客观属地管辖权,又称结果发生地说,指某种行为的结果在一国领土内发生,或者该行为后果及于一国领土就视为是该国领土内的行为,即可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即强调行为发生的后果,并以行为后果发生地作为实行管辖权的依据。

目前,各国在采用属地管辖权时,多采用主观属地管辖权和客观属地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

属地管辖权原则是行使国家管辖权的最古老的、也是最基本的
国际法原则。

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即使在适用属地管辖权的情况下管辖权行使也并非绝对的,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国财产和国家行为。

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国际法的限制。

例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上的内部事务,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可豁免属地管辖权的制约等等。

三、刑事案件属地的管辖权
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

《》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非法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目的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收集和核实证据,及时处理案件;便于参加诉讼和当地群众参加旁听;有利于人民法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规律,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更为适宜则是指为了便于查清案情、方便群众,有利于判决后的执行;或者被告人在原居住地罪恶多端、民愤极大,在原居住地审判可以发挥更好教育作用。

在我国如果对该犯罪没有特殊规定的话,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这里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同时也包括了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地。

好了这就是关于刑事案件属地的管辖权的相关内容了,我相信你也理解了关于属地管辖权是怎么形成的了。

这样日后从手机看到发生刑事案件是,你也知道应该由哪一所公安机关来处理了。

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联系我们网站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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