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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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财教[2007]9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日期】2007.06.27【实施日期】200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广东国家助学金政策

广东国家助学金政策

广东国家助学金政策
广东省的国家助学金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助对象:主要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可以分
为2~3档。

3.申请条件:学生需要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

同时,学生需要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4.发放方式: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照学期发放。

学校会
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中。

此外,广东省还有其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等。

这些政策共同构成了广东省的学生资助体系,旨在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因时间和具体政策的变动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查询广东省教育厅或所在学校官方网站上的相关政策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学生资助和奖助学金管理制度

学生资助和奖助学金管理制度

学生资助和奖助学金管理制度引言学生资助和奖助学金是高等教育中重要的资助方式。

学生资助旨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生活费用问题,奖助学金则是对优秀学生的一种奖励。

有效的管理制度对确保资助和奖助学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至关重要。

一、建立公正透明的评定机制学生资助和奖助学金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评定机制。

评定机制应该设置多个评审阶段,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同时,应该制定明确的评审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进行科学准确的评定,以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

二、根据学生需求进行分类资助学生资助和奖助学金管理制度应该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分类资助。

对于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提供临时性的生活补助,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对于卓越的学生,应该设立奖助学金,鼓励他们继续努力,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多贡献。

三、建立完善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学生资助和奖助学金管理制度应该确立完善的申请和审核程序。

申请程序应该简化、透明,方便学生申请。

审核程序应该严谨、细致,确保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能够得到帮助。

同时,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滥用和贪污行为的发生。

四、建立有效的跟踪和评估机制学生资助和奖助学金管理制度应该建立有效的跟踪和评估机制。

跟踪机制可以及时掌握资助和奖助学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得以合理利用。

评估机制可以评估资助和奖助学金的有效性,为制度的优化提供依据。

五、加强学生资助和奖助学金的宣传学生资助和奖助学金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宣传,提高学生和社会对资助政策的了解和认识。

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布宣传材料等方式,让更多的学生了解到资助和奖助学金的机会,并积极申请。

六、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学生资助和奖助学金管理制度需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应该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同时,加强对学生资助和奖助学金的监督,防止不法分子的骗取和滥用。

七、提高资助和奖助学金的可持续性学生资助和奖助学金管理制度应该提高资助和奖助学金的可持续性。

暨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暨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暨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奖学助学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其分档及具体标准由上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困难学生的。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每年9月份按照学校当年通知的具体时间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并递交《暨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二)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各学院的名额;(三)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公示的程序,按时向学校推荐候选人,同时,结合学生的困难情况提出国家助学金的建议档次;(四)学校根据各学院的推荐和建议,组织评审,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并将审定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五)公示结束后,学校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学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

学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

学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通过各类奖助学金获得经济上的支持。

为了确保奖助学金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学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二、奖助学金的分类学生奖助学金可以分为多个类别,如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团体奖学金等。

每个类别的奖助学金都有相应的申请条件和评选标准。

三、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定国家助学金是由国家设立的,旨在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继续完成学业。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定包括申请条件、评审程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助学金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四、学校奖学金的管理规定学校奖学金是由学校自行设立,主要用于奖励学术优秀、综合素质突出的学生。

学校奖学金的管理规定通常包括评选标准、评审流程、奖助学金使用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奖学金的有效使用。

五、社会团体奖学金的管理规定社会团体奖学金是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设立,旨在鼓励学生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社会团体奖学金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申请条件、评选标准、奖助学金使用要求等内容,以确保奖学金的公正评选和有效使用。

六、奖助学金的申请流程不同类别的奖助学金申请流程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学生需要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参加评审过程。

评审过程可能包括面试、笔试、成绩查核等环节。

七、奖助学金评审标准奖助学金的评审标准应该综合考虑学生的学术成绩、综合素质、经济条件等因素。

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确保奖助学金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八、奖助学金的资金管理奖助学金的资金管理是保障奖助学金有效使用的重要环节。

学校和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奖助学金的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滥用。

九、奖助学金的使用要求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应遵守相关使用要求,如按规定用于个人学习和生活开销、与导师或社会团体保持良好的沟通等。

同时,学校和社会团体应加强对奖助学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十、奖助学金的监督与评估学生奖助学金的监督和评估是保障奖助学金管理规定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

关于管理学院2009年各类奖-助学金申请和评选的通知

关于管理学院2009年各类奖-助学金申请和评选的通知

关于管理学院2009年各类奖、助学金申请和评选的通知管院全体同学:根据学校2009年奖、助学金申请和评选的通知,暨南大学一年一度的奖学金、助学金集中申请时间已至,为确保本学年度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工作顺利、公开、公正的进行;同时使奖学金、助学金能真正发挥激励先进,表扬优秀,调动同学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作用,现将此次管理学院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系、各班级及全体同学根据各项奖助学金申请条件,及时申请,把握好截止时间。

第一部分:奖学金、助学金种类和统一规定一、奖助项目〔一〕奖学金种类第一部分是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国家华人、华侨学生奖学金;第二部分是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优异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三部分是社会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学金,包括科海菁莪奖、住友商事奖学金、黄乾亨基金奖学金、DR医学奖学金、三井住友银行奖学金、78中文校友奖学金;彭瑞安归侨子女奖学金;钟立雄校董奖助学金〔其中科海菁莪奖、三井银行奖学金还有待设奖单位作最后确认〕〔二〕助学金种类第一部分是国家及政府设立的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华人、华侨学生资助金;第二部分是社会助学金,包括黄乾亨助学金、宏基大学新生关心计划二、统一规定和说明1、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的综合测评成绩、学分绩点、社会实践成绩和平时表现,选择申请一项奖学金,原则上奖学金之间不能重复申请〔附件1:奖学金列表〕。

2、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的综合测评成绩、学分绩点、社会实践成绩和平时表现,选择申请一项助学金,原则上助学金之间不能重复申请。

〔附件2:助学金列表〕。

3、本学年内获得过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学费全额资助者原则上也不能再申请奖学金和助学金。

4、申请奖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2008-2009学年所修全部课程成绩需达及格以上。

暨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试行办法-2014

暨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加大研究生奖助学金投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 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 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综合类奖学金以及社会类奖学金等。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津贴、博士津贴、困难补助金等。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拥有我校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四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分别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和培养单位自筹经费、导师科研经费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专项经费等。

第六条所有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应遵照相关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具体评选方案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二章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名额指标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指标为准。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用于奖励支持博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博士津贴三部分,标准参照表一,奖励等级实行年度动态评审,一等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仅面向二、三年级博士生。

暨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暨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暨学【2009】20号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一切扶贫助学工作的基础。

为科学规范地做好暨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暨学【2007】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状况,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认定机构第一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二条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工作秘书、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工作秘书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或专业)的民主评议工作。

级队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二章认定对象和标准第四条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全日制内招本科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乐于奉献;(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四)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分为一般经济困难学生和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两个标准。

(一)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家庭所能提供月生活费在200-330元之间。

有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消费情况,可认定为一般经济困难学生;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3、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4、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5、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二)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020级暨南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

2020级暨南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学费与学制一览表一、奖助方案(一)2020级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助金(二)2020级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助学金备注:1.奖助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2020级全日制非定向硕士与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定向生。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硕士生在校期间享受二等奖助金,“少干计划”博士研究生第一年享受三等奖助金,不包括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

3.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关于学制与校区分布。

(一)硕士生学制为2--3年,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1.学术型各专业学制均为3年;2.专业学位学制为2--3年,详见学制情况统计表。

2020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情况统计表(二)博士生学制一般为3年。

(三)学生按学制每年缴纳学费。

(四)校区分布1. 广州广园东校区:华文学院。

2. 广州番禺校区: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外国语学院、药学院、环境学院、光子技术研究院、化学与材料学院、环境与气候研究院、纳米光子学研究院等学院。

3. 深圳校区:深圳旅游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

4. 珠海校区:国际商学院、人文学院、附属珠海医院。

5. 校本部石牌校区:其它各学院。

三、关于学费(学费以广东省物价局最后核定的为准。

)(一)硕士生1.非定向就业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8000元/年;定向就业学术型硕士生28000元/年。

2.专业学位学费标准见附表。

3.单考生按相应的定向类标准收费。

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生8000元/年(不分学硕和专硕)。

(二)博士生1.非定向就业全日制博士生,每年10000元。

2.定向就业博士生,每年40000元。

3.“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生每年10000元。

附:专业学位学费标准。

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体现党XX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分为一等、二等。

其中,一等每人每年资助2500元,二等每人每年资助1500元。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以XX省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为准。

学校据此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综合其他相关情况,等额向各学院下达指标。

第四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1、同一学年内获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助学金的。

2、无故不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1、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查后向学院推荐。

3、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

4、学校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XX省教育厅。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一年中除七、八两月外,以十个月计发。

其中,每年九月至评审结束当月的一次性发放,其后按月发放。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学院在审查学生申请时,要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社会捐赠一并考虑,在公平实效中突出效率,切实发挥各类助困资金的帮扶效益。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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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我校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帮困助学育人工作,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我校困难学生为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根据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调整),根据学校情况分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特殊困难”三个等级,资助标准分别为:特殊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特别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八)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我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我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依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成立相关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教委下
达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划定我校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名额。

(三)本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每学年按照学校通知的具体时间向学校递交《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困难证明,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
(四)学院初审。

各学院资助工作组组织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确定资助等级,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

公示期满后,将初审名单等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定。

学生处根据各学院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评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对公示无异议者最终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上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一条我校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坚决杜绝平均主义;切实加强对困难学生的管理与教育,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将定期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获得资格:
(一)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
(三)隐瞒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用者;
(五)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助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六)上学年度受无偿资助的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未达到学校规定学时或考核不合格者。

(七)其它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规定,在受助期间要坚决杜绝自身的各种不良消费行为(如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不许用助学金请客,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二O〇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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