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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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以及相对人义务的分析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以及相对人义务的分析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以及相对人义务的分析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了帮助他人获得贷款、招标等融资而作出的法律承诺,承担可能的风险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通常包括信用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而公司对外担保所引起的效力和相对人的义务问题,关系到公司及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1.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受到《公司法》和《担保法》的规定。

其中,《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应当经股东会决议,预算中应有相应安排,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额度。

”此外,公司担保还受《担保法》的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四条之规定,“担保人就被担保债权履行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没有书面担保合同的,担保行为无效,但为实现被担保债权,担保人支付的履行违约金和已经给付的履约保证金不受影响。

”按照《担保法》第九条,担保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向被担保的债权人发出,确立担保的效力。

因此,在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行为时,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并采用书面形式确立担保,才能使其生效。

2.1. 担保债权到期未清偿,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当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债权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担保人和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时,公司和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同。

担保人应当全额清偿未清偿的债务,而公司的最高限额由股东会决议时确定。

当债务逾期,如果债务人不能还款,则公司和担保人均被卷入诉讼流程,法律责任由两者分担,担保人承担的风险可能会更大。

2.2. 经营风险导致担保事项无法履行当公司因经营风险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担保义务时,可能会导致公司合同违约等问题,甚至导致公司破产。

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面临法律诉讼,被迫清算或破产,对公司或担保人造成更大的风险和损失。

3. 相对人义务在公司对外担保中,相对人是指借款人或出借人等与公司进行担保合同的指定另一方。

相对人在公司提供担保措施后,除享有担保保护外,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

3.1. 债务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还款债务人在获得贷款等融资后,应当按时还款,以免担保人、且公司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分析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分析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分析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常常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与其他企业开展合作。

为了获得更好的信用评级或加强合作关系,公司往往会选择提供担保来增加合作的信任度。

然而,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在具体执行中会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

二、担保合同的效力原则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担保合同的效力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担保合同一般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有一些特别规定也需要特别关注。

三、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是公司对外担保合同中常见的形式。

保证担保即公司作为担保人,承诺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有连带担保责任;抵押担保即公司将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传给债权人,一旦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以担保物优先受偿。

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在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情况下,保证担保不需要约定具体的债务数额,而抵押担保则需要明确约定担保的金额或范围。

此外,抵押担保需要将担保物进行抵押登记,在登记簿上留置,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优先受偿。

四、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风险尽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以增加公司的信用和合作机会,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约定的债务,公司作为担保人将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次,如果债权人无法获得偿还,公司作为担保人可能会面临追索担保责任的风险。

另外,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也与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法律规定相关。

例如,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可能受到合同标的变更、债权债务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五、法律保护与应对措施为了规避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公司应该在签订担保合同前仔细审查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在签订合同时,公司应明确约定债务的数额、期限、利率等关键条款,并与债权人就一致解释达成共识。

此外,公司还可以选择购买担保保险等金融工具,以规避可能的风险。

担保保险可以为公司提供金融保障,减轻公司在担保责任追索中的经济损失。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一、引言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与合作伙伴、金融机构或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提供担保的行为。

担保可以是连带担保、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等形式。

然而,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总是明确的。

因此,本文将探讨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并分析相关法规及判例法的规定,以供参考。

二、相关法律规定1. 公法和法律法规层面在公法层面,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公司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具备法律效力:(1)有合法的担保行为: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必须通过正式的决议、授权或合法的行政程序等方式确定进行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有合法的代表人签署合同。

(2)明确的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必须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

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连带担保、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等。

(3)担保债权具备合法性:被担保债权必须是合法的、有效的债权,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2. 司法实践和判例法层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时,一般会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1)担保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法院会审查担保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签署、授权、担保方式等,以确定担保行为是否真实有效。

(2)担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法院会审查公司是否有担保的决策程序,并核实决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

(3)公司的可支付能力:法院会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以确定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4)担保债权是否存在争议:如果被担保债权存在争议,法院可能会对担保责任进行调整或解除。

三、效力认定的具体情形1. 公司无合法授权和代表人签署的担保合同如果公司无合法授权和代表人签署担保合同,担保行为无效,担保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2. 担保金额超过授权范围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超过了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的范围,超出部分可能无效。

然而,担保合同在其他方面仍然有效。

3. 公司破产或清算如果公司破产或清算,担保合同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影响。

浅谈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

浅谈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

浅谈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浅谈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担保能力,同时突出公司在对外担保问题上的法律规制和自治。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条规定了公司对外进行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即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但对于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而对外进行了担保的效力以及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对外担保的效力都没有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下面本文就谈下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

一、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是否有效?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规定,但对于违反了该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是否有效,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是否有效,首先应该明确《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才会必然无效,从《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款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条款的规定主要目的是内部限制,即公司章程只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违反该款规定担保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公司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要求相关责任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势必不利于善意相对第三人的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一种普遍的行为。

公司为了增强与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经常会承担对外提供担保的义务。

然而,当债务人违约或发生争议时,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二、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担保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性质为民事担保。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应遵循原则:1.合法性原则:担保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愿性原则:担保合同是基于自愿的合意达成的,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强制缔约。

3.公平原则:担保合同应当维护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

4.合同约束力原则:一旦担保合同成立,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时需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并签署相应的担保合同。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需要满足条件:1.公司行为合法: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且没有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决议程序合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决议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担保合同签署:公司应当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可以约束公司及债务人。

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1.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如果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缺乏合法代表权限:如果签署担保合同的人员没有获得合法代表公司行为的权限,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违反公司章程或决议:如果担保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四、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争议及解决途径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争议。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在商业活动中,公司或企业往往需要通过对外担保来获取融资、扩大业务、增强信誉等。

然而,在担保过程中,公司是否有足够的权力和合法性来进行担保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公司超越其法定权限范围、未经股东大会或其他合法决策机构批准对外进行担保时,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公司越权对外担保。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是一个复杂且有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就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部门在担保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担保,但此权力是有限制的。

法定代表人在行使担保权力时,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超越权限进行担保,这种担保行为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和限制。

其次,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还与后续债权人的知情与善意行为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条和第39条的规定,当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担保合同签订时,可以合理地认为公司有足够的权力和合法性进行担保。

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知情和善意是影响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如果债权人在合同签订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超越了其法定权限进行担保,该担保行为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和限制。

此外,法院对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也会进行审查和裁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2条的规定,当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对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进行审查和判定。

如果法院认定公司担保行为超越了其法定权限,法院可以裁定将该担保行为的效力限制到公司法定权限范围内,或者判决担保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问题。

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债权人的知情与善意以及法院的裁决都会对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产生影响。

因此,公司在进行对外担保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明确权限范围,并确保相关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其中担保行为是常见的经济活动之一。

然而,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却时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希望有助于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障交易安全。

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法律条款、案例分析、影响因素、规范行为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资产或信用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然而,在实践中,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常常受到质疑。

为此,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进行深入探讨。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形式、程序及效力等;《公司法》则强调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及对外担保的权限。

公司对外担保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在认定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时,应以下标准:一是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是担保行为是否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三是担保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

例如,政府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的扶持政策可能导致公司对外担保的有效性发生变化。

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也会影响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例如,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管政策可能影响其法律效力。

公司股东的意愿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影响。

若股东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不予认可或拒绝配合,则可能导致该担保行为无效。

某上市公司A为另一企业B提供担保,为其向银行贷款1亿元提供保证。

A公司在担保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并递交了股东大会决议。

后B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要求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A公司以其对外担保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此案中,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原因如下:A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对外担保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的约束。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以及相对人义务的分析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以及相对人义务的分析一、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向其他个人或者单位提供担保,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往往需要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此获取融资或者开展业务合作。

对外担保的管理和风险控制一直是企业管理者面临的难题。

在法律上,公司对外担保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合法目的、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并且需要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决策。

如果公司对外担保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公司和担保人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是需要严格依法遵守的。

二、相对人的义务在公司对外担保的过程中,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是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被担保人在获得担保后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1. 履行债务被担保人在获得公司的担保后,需要按照债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债务。

无论是贷款、担保业务还是合作项目,被担保人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债务的履行。

如果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那么公司作为担保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偿还担保责任3. 接受通知和诉讼作为担保人,当债权人行使权利时,需要向担保人发出通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人需要及时接受通知,并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

如果债权人对被担保人提起诉讼,担保人也需要及时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与风险控制对外担保是一种风险较大的行为,如果管理不善会对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

公司对外担保需要进行合理管理和风险控制。

1. 制定担保政策公司需要制定明确的对外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范围、条件和限额,避免因为盲目承担担保责任而造成无谓的损失。

公司需要严格规范担保活动,加强对外担保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确保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加强风险评估在对外担保前,公司需要对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估,了解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因为被担保人的违约而造成担保损失。

无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审查

无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审查前言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是企业为获得更多融资资源与更好的经营发展机会,所做的一种常见的方式。

然而,对于担保方企业来说,因为如此做会对其自身利益及其股东、员工、供应商等相关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其特别需要关注和审查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本文从文献研究和实践经验角度出发,阐述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法律规定,并分析担保效力的合法性和审查要点,探讨无董事会的情况下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合法性和审查要点,从而为有限公司在对外担保时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法律规定1.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法律规定《公司法》第6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其对公司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出资人不负担公司对外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

第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一定担保的最高额度和方式。

公司章程的规定超过最高担保额度或者未经股东会决议,出资人不负担超过的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6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预付股本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致使公司的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以其所订立的协议为准,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向公司追加出资,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担保人提供的保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保证书必须载明出具日期、保证事项和保证金额,保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3条规定:公司提供的保证或财产担保,未经机构决策机构授权的,不得认定为合法担保。

机构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主席、经理等。

判例也明确规定,如有限公司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担保额度或者未经股东决议,出资人不承担超过的部分责任,不承担担保责任二、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审查1.审查依据和审查主体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应当以公司章程为依据。

公司章程一定要规定担保的最高额度和方式。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担保时,必须仔细审查公司章程,确保所担保的金额和方式均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在公司法的框架下,公司对外担保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权限限制。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是指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或超越其法定权限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是关于公司越权对外担保效力的几个关键点:1. 法定程序和权限:- 公司对外担保通常需要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 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比例的公司资产时,可能需要更高级别的决议,如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2. 越权担保的效力:- 如果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对外担保,该担保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但是,如果债权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不知道公司越权,那么担保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3. 债权人的审查义务:- 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担保权限。

- 如果债权人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可能无法主张担保合同的效力。

4. 公司内部责任:- 公司内部人员如果未经授权擅自对外担保,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可以根据内部规章制度或合同条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 法律后果:- 如果担保被认定为无效,公司可能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 但是,如果担保合同中存在其他条款,如违约责任条款,公司可能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6. 救济措施:- 如果债权人因公司越权担保而遭受损失,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要求赔偿。

- 公司也可以通过内部调查和法律程序,追究越权担保的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对外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前,也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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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作者:应晓霞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
摘要担保是公司获得大额融资的重要手段,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公司股东、担保权人等的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规范性文件,是公司行为的准则。

但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特点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局限于公司内部。

本文将就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效力
作者简介:应晓霞,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04-02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公司为继续扩大发展,融资需求不断地增长,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作为其获得大额融资的重要手段被广泛的运用。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己名义和自身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担保行为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的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也关系着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死存亡,公司“滥保”行为危害巨大。

在现实交易中,为加快融资速度,公司往往更为注重效率,追求快速、便捷,而忽略了交易安全,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程序能省则省,决定担保的过程很随意。

很多情况下,甚至是法定代表人一人即决定了对外担保事项。

这种现象在私营企业中尤为突出。

近年来,受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少公司遭遇了灭顶之灾。

有的公司本身经营状态良好,却也受因不当的担保行为所累,被效益不佳的公司拖垮,一家公司倒下往往会发生一连串的不良连锁反应。

同时,因股东不满法定代表人等高管擅自决定担保而产生的争端也屡见不鲜。

我国法律制定部门也认识到了该问题,在《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此作了相应的限制。

除法律强制性规范外,公司章程是公司平时行为的规范、准则,但受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的影响,公司章程内容一般不为外界所知。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违背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如何,学界仍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将就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效力问题展开论述。

二、几种常见的违规担保情形及效力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
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该条的理解,学界存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种认为《公司法》第16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只要违反本条规定,自始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即体现了该观点。

另一种理解认为,该条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其目的在于规范和限制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而非限制公司的担保能力,公司违规担保行为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

受上述两种主流观点的影响,实务部门在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效力判断问题时也存有较大争议,不同法院针对同一问题的裁判常常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答案,甚至同一法院在不同时期也会产生相反的裁判,产生了不良影响。

笔者认为,对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担保合同效力的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应综合考虑章程的公开性、违规形式、担保权人的主观形态等因素具体分析。

1.违反公司章程实体规定越权担保:包括公司章程禁止对外担保和超越限额对外担保两种表现形式。

根据担保权人的主观状态可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担保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章程规定的,则超越权限范围的应为无效;另一类是担保权人不知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则不宜一律认定无效。

如果公司章程未对外公开,担保人也未向担保权人予以披露,担保权人与公司股东或高管之间也不存在特殊关联等可推定其知道公司规定的情形,即可以证明担保权人是善意的,则依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担保权人的信赖利益应受到充分的保护,此时的担保行为应当认定为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作出担保决定的机关为股东会(股东大会),那么无论是否超越了章程的规定,也应当认为该担保行为是有效的,因为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机关,也是公司章程的制定机关,其此时作出的对外担保决议应视为对公司章程的临时修改,不应认定为是越权行为。

2.违反程序规定对外担保:包括未经法定程序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和作出担保决议的机关不适格两种表现形式,例如章程规定担保决议的机关为股东会(股东大会),但实际作出担保决议的机关却是董事会。

首先仍应当分析担保权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章程对担保决议机关和程序的相关规定,即是否具有主观善意,一般情况下,公司章程属公司内部规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对于《公司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笔者认为,法律对该种情况作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担保权人对此是应当是明知的,即使公司章程未作出规定,只要是未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都应当是无效的。

当然,例外情况是担保权人不知道是债务人是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实务中,还存在几种特殊情况:一是提供担保后,股东会(大会)或董事会再行决议对担保行为予以追认;二是虽未按章程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开会表决,形成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但相关股东或董事均在同一合同中以担保人或见证人身份签名,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作出认可的意见。

对该两种情况虽然形式上违反了章程的程序规定,但实质上已获得了公司最高权力部门的
准许,并不损害公司的利益,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原则出发,应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予以肯定。

三、担保合同相对人“善意”问题判定
对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的认定,判断担保权人主观是否善意为重要。

那么,如何判定担保权人“应当知道”公司章程规定呢?换句话说,担保权人对公司章程是否有审查义务呢?笔者认为,可以从章程的公开程度和担保权人的身份两方面进行考量。

我国法律、法规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作出强制公示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不对外公布,第三人也无法获知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内容,要求第三人对公司章程进行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其能力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自治规范,仅对公司股东、管理人员等内部人员和事务具有约束力,不能约束第三人。

同时,《公司法》第16条约束的对象是提供担保的公司及其股东和内部管理人员,而非担保合同相对人。

因此,笔者认为,主动披露公司章程、遵守章程规定、保证担保合同效力应是提供担保的公司的义务,担保权人只要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做到对公司章程的形式审查,不应再强求其对公司章程进行实质审查。

但对于具有特殊身份的合同相对人,则不宜作如此宽松的解释。

笔者认为,特殊身份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公司或其关联企业的股东、董事、管理人员的亲属或密友;二是已离职的原公司的股东、董事、管理人员;三是其他应当知道公司章程的人员,如曾参与起草或审议公司章程的人员、能够接触到公司章程的法务人员或文件管理行政人员、对章程进行备案登记的工商部门人员等等。

对于有能力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的特殊人员,其不仅仅是一般的注意义务,而应当具有较为严格的审查义务。

其疏于审查的行为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之间对外担保的行为将会愈加广泛。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也是公司的日常商业行为,是维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司法首先应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不轻易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但商业竞争过于激烈,为维护交易秩序,限制公司滥保行为,司法实务中也要适当运用对担保合同的否定手段,以达到规范公司行为的目的,使当事人理性地投资,依法履行注意义务,审慎评估和防范风险,注重交易安全。

注释:
朱晓娟.论我国公司担保制度的规范属性与司法适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5).
谭丽娜.背离公司担保决议机制的效力认定.商.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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