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内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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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招商办《走访日韩跨国企业中国总部(常驻代表机构)活动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招商办《走访日韩跨国企业中国总部(常驻代表机构)活动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招商办《走访日韩跨国企业中国总部(常驻代表机构)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牡政办综[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招商办《走访日韩跨国企业中国总部(常驻代表机构)活动方案》的通知(牡政办综〔20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招商办提出的《走访日韩跨国企业中国总部(常驻代表机构)活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附:走访日韩跨国企业中国总部(常驻代表机构)活动方案(市招商办)为了发挥我市与日本、韩国的人脉资源优势,积极承接日本、韩国的产业、资本和项目转移,巩固我市对日、韩招商引资高地地位,确保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大项目建设方面取得更大突破,早日实现“超千破百”目标,推进我市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市政府决定派出工作组赴北京、上海两地,走访日、韩跨国企业中国总部(常驻代表机构)。

为做好此次活动的各项筹备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通过走访活动推介我市,扩大我市对外影响,使这些跨国公司和机构对我市的产业特征、资源优势、投资环境,金融市场产生浓厚兴趣。

(二)通过与这些跨国公司决策层面对面交流,与其结交朋友、建立联系,为我市下一步招商引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通过走访获得信息,了解这些跨国公司投资计划,构建平台,作为下一步招商引资工作重点。

二、活动内容活动定于2010年5月至10月进行。

此次走访采取分组走访的形式,共分成3个工作小组,每个小组自行确定走访的具体时间和日程。

(一)市金融办负责走访日、韩银行共7家(附件1),对接金融项目。

(二)市经委负责走访日、韩工业企业总部(常驻代表机构)共11家(附件2),对接工业项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外专局办公室、外交部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外专局办公室、外交部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外专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
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厦府办[1996]168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11.25
【实施日期】1996.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外专局办公
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聘请外国专家确
认件>的通知》的通知
(厦府办[1996]168号1996年11月25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外专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今年七月联合发出《关于使用和管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通知》(外专办发[1996]16号),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即今后凡聘用外国经济、技术、管理、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来华工作的部门单位,均应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

为做好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工作,现将有关申办程序通知如下:
一、对正常情况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聘请外国经济、技术、管理专家应持市贸发委出具的签证通知邀请函(电)和外国人入境审批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或外籍教师(以下统称“外国专家”)应持市外办出具的签证通知邀请函(电)和外国人入境审批表,报市外办审核。

2、经市外办审核同意后,由市外办代市政府出具同意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批件并填写《申办<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登记。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3•【字号】厦府办[2005]251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5]2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一、审批依据和目的为优化城市规划功能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规范建筑功能、土地用途变更审批工作,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受理对象在厦门市辖区内已建工业、仓储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权属人申请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三、受理条件(一)可受理条件1、符合城市规划功能调整,保留建筑物且为自用经营;2、符合政府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营运中心、旅游业、会展业、现代物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策导向;3、满足城市规划、土地、环保、消防、民防、卫生和结构安全等相关规定。

(二)不受理范围1、擅自改变建筑功能、土地用途,涉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已建项目;2、已批未建、在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改建、扩建的项目;3、列入近期旧城改造、成片开发范围的项目;4、小区配套公建设施、社区管理用房等公共设施用房;5、土地房屋权证记载为分摊用地的(同一宗地,分割办证,多个业主共同拥有或按份拥有土地使用权),未征得全体产权人(或买受人)同意;6、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未征得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同意;7、要求变更为住宅的项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厦府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5日厦门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促进本市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影视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建设新时代中国影视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壮大影视产业市场主体(一)支持影视企业发展,对在本市新设立,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按营业收入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已入统,年营业收入增量达2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市新设立的影视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收入增量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二)支持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发展,对入驻影视企业达50家以上的影视园区(含招商平台),按入驻影视企业年度累计营收1‰给予运营企业奖励,每个园区(平台)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数字影视产业发展,对影视企业投资建设数字影棚、购买数字影视设备投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成本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对提供影视制作技术服务的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二、积极扶持影视精品创作发行(四)支持影视精品项目特别是厦门题材精品项目的创作,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和省广电局)、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金府[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金府〔2010〕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市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与效益的战略部署,解放思想,聚集发展,切实增强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有卧薪尝胆的志气,突破瓶颈的勇气,抢抓机遇的锐气,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的水平,推进金山经济又快又好的健康发展。

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二三一”产业发展方针不动摇,全方位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始终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发展的生命线,进一步营造浓厚的招商氛围,掀起新一轮招商引资高潮。

主动承接中心城区各类资源辐射,对接环杭州湾地区乃至整个长三角。

着力推动工业园区特别是金山工业区的发展,着力加快金山滨海新城、宜居特色新市镇的建设,着力推动廊下现代农业园区的发展。

聚焦重点领域、聚焦重点区域、聚焦重点项目,健全招商机制,细化招商措施,强化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环境。

创新突破、狠抓落实,切实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目标任务中、长期招商引资发展目标是:通过三、五年的努力,实现经济总量有明显增长,经济质量与效益有明显提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厦府办[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1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物价、公安、税务、侨务、工商、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和社会捐赠等。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中府办〔2015〕1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中府办〔2015〕1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全面深化改革步入攻坚期、产业转型升级进入转折期的关键阶段,充分发挥招商引资的先行带动作用,加快实体经济强优城市建设,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新型专业镇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全域中山”理念,强化统筹发展,通过力量整合、镇际竞合、资源共享、红利分享,实现全市招商“一盘棋”。

在3-5年内,构建运行高效、模式创新、服务专业的新型招商体系,初步形成全球化招商引资工作网络,切实提高招商引资实效,提升中山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建立一套工作机制。

以完善工作机制为核心,强化市级统筹力度,出台全市统一、透明的扶持政策措施,引导镇区加快招商引资机制创新,破除资源约束,增强服务效能,形成统筹合力,提升区域产业带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

(二)引进一批重点项目。

优化存量,以“鲶鱼效应”助推专业镇升级,占领产业高端;力拓增量,抢抓高端产业,打造新兴产业集群,有效提升我市产业集群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

每年围绕1个招商主题开展专项“旋风计划”,力争在招引产业龙头项目、产业链高端项目、产业带优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上市融资项目、优质企业增资扩产项目等方面有明显突破。

(三)组建一支专业队伍。

优化全市招商队伍结构,建成一支熟悉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通晓国际规则并具备良好沟通谈判技能的综合性高素质招商和服务人才队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豫政办[2002]91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9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意见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对外开放,提高我省农业的外向度,特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1.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我省是农业大省,粮食总产量和农业人口均占全国第一位,农业生产在我省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全省的对外开放水平。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对外开放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2.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业对外开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看还比较落后,整体水平不高,开放意识不强,观念陈旧;产品出口档次低、质量不高,大宗农产品生产成本过高,国际竞争力不强,农业生产和流通组织化程度较低、信息渠道不畅;2001年我省农产品出口占全国的比例不足2%;农业利用外资项目金额少、项目小,招商方式落后、缺少对外投资合作母体,农业技术劳务输出等外投项目少,发展较慢等。

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省农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我们的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如肉类、蔬菜、花卉、水果等产品出口的机会增加;另一方面,部分农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将会对国内农业生产特别是小麦生产带来一定冲击,不仅加大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转移的压力,也将对现行农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提出新的挑战。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招商“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招商“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鞍政办发〔2015〕61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招商“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招商“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6日鞍山市招商“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应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充分发挥投资在经济发展中的引擎作用,全力引进一批新项目、好项目、大项目,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招商“百日行动”工作。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抓住新一轮东北振兴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结合我市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实施项目带动战略。

以四个一批(谋划提出一批,洽谈推进一批,签约开工一批,投产达产一批)项目滚动发展为抓手,围绕重点产业,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项目,创新招商方式,集中全市力量,引进一批规模大、质量优、带动性强的项目落户鞍山,为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二、目标任务顺应新常态下招商引资的新特点,打造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亲商富商的良好环境;整合全市土地、矿产、楼宇等招商资源,调整存量、做优增量,推动产业发展。

通过活动,谋划对接300个以上重点招商项目,力争全市利用域外资金、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大幅增长,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利用域外资金占比提高。

三、时间安排招商“百日行动”工作时间为:2015年6月1日—9月10日。

四、重点内容(一)谋划筹备,制定切实可行方案。

1.深度谋划推进产业招商项目。

立足我市主导产业,谋划300个以上重点对外招商项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经发局市环保局制定的厦门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经发局市环保局制定的厦门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1•【字号】厦府[2007]111号•【施行日期】200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经发局市环保局制定的厦门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07〕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厦门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予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厦门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六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国家发展的战略选择,是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是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保障。

第三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目标为: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及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社会评价指标体系、中长期战略目标框架和分阶段计划;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削减,重点行业资源利用效率有较大提高,重点领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机制逐步完善;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建成一批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节约型机关、环境友好企业、环境友好工程;逐步建立起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国民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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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内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建立健全厦门市境内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6]113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15
【实施日期】2006.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内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厦门市境内招商引
资基础性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由市国内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厦门市境内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的
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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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厦门市境内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的意见
(市国内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4月24日)
内资引进和外资引进已经成为厦门经济发展的双引擎。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
视境内招商引资工作,各区各部门也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但境内招商引资在基础
性工作方面仍然很薄弱,直接影响了境内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为促进我市经济的持续
快速稳定发展,加强境内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与实施,现就建立健全境内招商引资的基
础性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内资引进工作和完
成年度任务负全责。各区、各委办局要明确负责境内招商引资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承
办部门,如有变动应及时调整充实。领导和具体承办部门要切实负起境内招商引资的责
任,及时为领导提供决策、服务资讯,认真完成招商引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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