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令2012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之欧阳文创编

附件1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一、资本充足(Capital Adequacy)(一)定量指标(50分)1.资本充足率(40%)高于最低监管要求的1.2倍:100分;最低监管要求的1倍至1.2倍:60分至100分;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至1倍:0分至60分;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0分。
2.一级资本充足率(20%)高于最低监管要求的1.2倍:100分;最低监管要求的1倍至1.2倍:60至100分;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至1倍:0分至60分;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0分。
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高于最低监管要求的1.2倍:100分;最低监管要求的1倍至1.2倍:60分至100分;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至1倍:0分至60分;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0分。
4.杠杆率(30%)高于最低监管要求的1.4倍:100分;最低监管要求的1倍至1.4倍:60至100分;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至1倍:0分至60分;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0分。
注:(1)资本充足状况各定量指标采用每年的季度算术平均值作为评级依据。
季度指标逐步恶化的银行,应综合分析风险趋势,在原评分基础上酌情扣分。
(2)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资本充足状况各定量指标,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由银监会确定每年的最低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根据银监会相关制度办法确定最低监管要求。
此外,银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适时调整针对某类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
(4)各指标上下限指标均包含本数,下同。
(5)区间数值按照线性法折算实际得分,下同。
(6)资本充足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银行,其综合评级结果原则上不应高于3级。
(二)定性因素(50分)1.银行资本质量和构成(8分)主要考察资本的质量,资本构成的稳定性、市场价值及其流动性。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附件1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一、资本充足(Capital Adequacy) (4)(一)定量指标(50分) (4)1.资本充足率(40%) (4)2.一级资本充足率(20%) (4)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 (4)4.杠杆率(30%) (5)(二)定性因素(50分) (6)1.银行资本质量和构成(8分) (6)2.银行整体财务状况及对资本的影响(8分) (6)3.银行资产质量及拨备计提情况(8分) (7)4.银行资本补充能力(10分) (7)5.银行资本管理情况(8分) (8)6.银行监管资本的风险覆盖和风险评估情况(8分) (9)二、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 (11)(一)定量指标(40分) (11)1.不良贷款率(20%) (11)2.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15%) (11)3.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25%) (11)4.全部关联度(15%) (12)5.拨备覆盖率(25%) (12)(二)定性因素(60分) (13)1.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10分) (13)2.信用风险资产集中度(5分) (13)3.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及其有效性(15分) (14)4.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完善和有效(10分) (15)5.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其管理状况(5分) (16)6.贷款以外其他表内外资产的风险管理状况(15分) (17)三、管理质量(Management Quality) (18)(一)银行公司治理(40分) (18)1.决策机制(10分) (18)2.监督机制(4分) (19)3.执行机制(6分) (19)4.发展战略、价值准则和社会责任(8分) (20)5.激励约束机制(6分) (21)6.信息披露(6分) (23)(二)内部控制(60分) (23)1.内部控制环境(10分) (23)2.风险识别与评估(10分) (25)3.内部控制措施(10分) (26)4.数据质量管理(20分) (27)5.信息交流与反馈(5分) (29)6.监督评价与纠正(5分) (30)四、盈利状况(Earnings) (32)(一)定量指标(50分) (32)1.资产利润率(20%) (32)2.资本利润率(20%) (32)3.成本收入比率(20%) (32)4.风险资产利润率(15%) (32)5.净息差(15%) (33)6.非利息收入比例(10%) (33)(二)定性因素(50分) (33)1.盈利的真实性(12分) (33)2.盈利的稳定性(12分) (34)3.盈利的风险覆盖性(12分) (34)4.盈利的可持续性(7分) (35)5.财务管理的有效性(7分) (35)五、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 (37)(一)定量指标(40分) (37)1.存贷比(30%) (37)2.流动性比例(35%) (37)3.流动性覆盖率(35%) (37)(二)定性因素(60分) (38)1.流动性管理治理结构(12分) (38)2.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12分) (39)3.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20分) (39)4.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8分) (41)5.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其他要素(8分) (42)六、市场风险(Sensitivity To Market Risk) (43)(一)定量指标(30分) (43)1.利率风险敏感度(50%) (43)2.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50%) (43)(二)定性指标(70分) (43)1.市场风险管理框架(20分) (43)2.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40分) (44)3.市场风险管理其他要素(10分) (46)七.信息科技风险(Information Technology Risk) (48)(一)信息科技治理(15分) (48)1.信息科技治理组织架构(8分) (48)2.信息科技对业务发展的专业支持和匹配度(7分) (49)(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12分) (50)1.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6分) (50)2.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日常运作(6分) (50)(三)信息科技审计(10分) (51)1.信息科技风险监督体系(4分) (51)2.信息科技内外部审计(6分) (51)(四)信息安全管理(14分) (52)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8分) (52)2.信息安全管理执行力(6分) (53)(五)信息系统开发及测试(12分) (54)1.信息科技项目管理体系(6分) (54)2.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6分) (54)(六)信息科技运行及维护(15分) (56)1.信息科技运行及维护管理体系(8分) (56)2.信息科技运行维护运作(7分) (56)(七)业务连续性管理(12分) (57)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7分) (57)2.业务连续性管理日常运作效果(5分) (58)(八)信息科技外包管理(10分) (58)1.外包管理组织架构和外包战略(2分) (58)2.信息科技外包管理(4分) (59)3.跨境及非驻场外包管理(2分) (59)4.重点外包服务机构管理(2分) (60)(九)信息科技监管重大关注事项 (60)1.信息科技治理结构重大变化 (60)2.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 (61)3.涉及信息科技的案件 (61)4.存在严重违反相关信息科技监管法规制度的行为 (61)5.现场检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 (61)一、资本充足(Capital Adequacy)(一)定量指标(50分)1.资本充足率(40%)高于最低监管要求的1.2倍:100分;最低监管要求的1倍至1.2倍:60分至100分;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至1倍:0分至60分;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0分。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2号颁布时间:2004-2-23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四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第十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时,应将以下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可以不列入并表范围的机构包括: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金融机构;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机构;决定在一年之内售出而短期持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金融机构;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属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评估内容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评估内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评估是指当有关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评估和监测时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和要求。
在资本充足评估中,监管机构主要关注商业银行的资本资产比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CAR),以判断其资本的充足程度,从而保护金融体系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
首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评估的内容包括资本的定义和分类。
监管机构为了衡量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需要明确资本的定义和分类。
一般来说,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Core Tier 1 Capital)、二级资本(Tier 2 Capital)和其他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通常指股本和盈余公积,是商业银行最可靠的资本来源。
二级资本包括附属债、优先股等,可作为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可行方式。
其他资本则包括剩余可分配利润等。
其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评估还包括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资本充足率是用来衡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指标,通常用CAR表示。
CAR的计算方法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风险加权资产是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的度量,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型和风险水平,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
监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规定了不同资产类别和业务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根据这些权重进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
CAR的标准一般由监管机构制定,以保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
除了以上内容之外,商业银行资本充足评估还需要考虑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利润状况等因素。
监管机构在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同时,会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这包括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监测和风险报告等方面。
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遵守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规范。
此外,商业银行的利润状况也是资本充足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充足的利润可以为商业银行增加资本,提高其资本充足率。
总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评估涵盖了资本的定义和分类、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利润状况等多个内容。
会计实务: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关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2012年6月8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资本办法》)。
《资本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际新监管标准,《资本办法》借鉴国际资本监管的有关成果,不仅涵盖
巴塞尔II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的资本监管体系,而且规
定了与巴塞尔III一致的资本定义及合格标准,明确了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全面风险治理架构和审慎资本监管要求。
因此,《资本办法》在资本
要求、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全面风险治理等各方面都保持了与国际新资本监管标准的基本一致。
目前,银监会对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11.5%,对中小银行的资本
充足率监管要求为10.5%。
即将出台的《资本办法》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
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巴塞尔III协议中的标准是国际资本监管的最低要求,巴塞尔。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四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第十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时,应将以下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1.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2.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3.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成本充沛率办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成本充沛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然、稳健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办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罗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方法中的成本充沛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成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四条商业银行成本充沛率的计算应成立在充实计提贷款损掉筹办等各项损掉筹办的根底之上。
第五条商业银行成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成本充沛率和并表后的成本充沛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成本充沛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成本充沛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方法对商业银行成本充沛率、成本办理状况进行监督查抄。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方法披露成本充沛率信息。
第二章成本充沛率计算第十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后的成本充沛率时,应将以下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对折以上〔不包罗对折〕权益性成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罗:1.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对折以上权益性成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2.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对折以上权益性成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3.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对折以上权益性成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对折以上的权益性成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对折以上的表决权;2.按照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政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大都成员;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对折以上投票权。
可以不列入并表范围的机构包罗: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金融机构;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机构;决定在一年之内售出而短期持有其过对折以上权益性成本的金融机构;受地点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剂受到限制的境外从属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监管指标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指标表注: 口径释义1.流动性比例计算公式: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指标释义:流动性资产包括: 现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存放同业款项、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流动性负债包括: 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存放款项、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的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2.核心负债依存度(该指标目前未在上报银监报表中反映)计算公式:核心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总负债×100%指标释义:核心负债包括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50%。
总负债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计的余额。
3.流动性缺口率(该指标目前未在上报银监报表中反映)计算公式: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90天内到期表内外资产×100% 指标释义: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的差额。
4.不良资产率计算公式: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00%指标释义:信用风险资产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
主要包括: 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资产、银行账户的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承诺及或有负债(表外)等。
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指信用风险资产中分类为不良资产类别的部分。
不良贷款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的一部分, 定义与“不良贷款率”指标定义一致。
4.1 不良贷款率计算公式: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100%5.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计算公式: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指标释义:资本净额等于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之后再减去扣减项的值。
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及计算公式
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及计算公式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及计算公式总体而言,商业银行的运行高度受制于各项监管指标。
比如对于每一笔存款银行内部如何定价,要看流动性指标LCR和流动性匹配率,月末和季末看存款偏离度,一般存款和同业存款差异要看同业存款/总负债指标是否达标,总体上一般存款还需要缴纳10-12%不等的存款准备金。
对于每笔贷款,则要看对资本的消耗,授信集中度是否超标,狭义贷款额度是否够用,贷款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是否超标,出现不良后是否导致不良指标过高,影响拨备覆盖率、不良率指标从而影响MPA和监管评级。
在完成小微指标压力之下,很多银行小微投放贷款的进度决定了本行其他类型贷款的额度。
因为如果普惠型小微贷款投放不足,银行和可能要被迫压制总体贷款规模。
房地产贷款也窗口政策,比例不能超过20%,也意味着想要做房企融资先做其他领域贷款基数。
总之,银行在实际运行中始终面临着非常复杂的监管指标框架,本文尝试只是做一点点粗浅的介绍。
一、贷款相关新政及指标(一)民营企业、制造业、信用贷款相关新政及指标背景:从2018年开始,监管层开始加大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和信用贷款的明确倾斜。
2019年6月低国常会要求5大行制造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增速明显超过往年。
2018年郭树清也曾经说过要制定民营企业贷款增速和存量占比指标,简称一、二、五,不过后续并没有真正落地。
相关数据:据各地银保监局工作汇报会议,截止2020年4月,北京地区:制造业平均贷款利率同比下降31BP;不良贷款率约0.61%;广东地区:制造业贷款余额 1.99万亿元,同比增长20.4%;基础设施行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2.6%。
不过2020年央行开始有一点改进,在最新MPA评估种,监管当局增加了“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制造业信用贷款、私人控股企业贷款”等评估指标。
凸显了监管当局对民营企业、制造业金融服务的重视。
以下三项在MPA评估种主要是体现在"信贷政策执行"模块,这个模块100分,此前的基本框架是信贷政策评估结果(40分);信贷政策执行情况(30分)央行资金运用情况(30分);但是在针对不同银行评估的时侯,信贷政策评估的内容不一样,比如对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评估涉农、小微和新增贷款用于当地贷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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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是指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要求和规定。
资本充足率是用来衡量银行自有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例,以评估银行在面临风险时的偿付能力和稳定性。
国际上最常用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是巴塞尔协议,其中包括巴塞尔I、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三个阶段。
目前,主要参考的是巴塞尔III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也称为“巴塞尔III框架”。
根据巴塞尔III框架,商业银行需要满足以下两个主要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1.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CAR):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也称为“总资本充足率”。
目前,巴塞尔III框架规定商业银行的总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Common Equity Tier 1 Capital Ratio,CET1 CAR):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核心一级资本是最高质量和最稳定的资本形式,包括普通股权和积累的盈余。
根据巴塞尔III框架,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不低于4.5%。
此外,巴塞尔III框架还规定了其他指标和要求,如杠杆比率、资本缓冲区等,以提高银行的资本质量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异,各国的监管机构可能会根据国内金融市场的特点和风险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因此,在具体的国家或地区,商业银行需要遵守当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