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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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税法分章节考点讲解及例题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注册会计师CPA税法分章节考点讲解及例题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注册会计师CPA税法分章节考点讲解及例题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02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十二章)【考情分析】2023年新增加的一章,内容较多,2023年教材进行了删减。

近几年本章分值为:2023年2.5分,2023年8.5分,2023年3.5分,2023年9.5分。

本章以主观题形式考核的知识点主要是我国税收抵免制度这部分内容,其他知识点均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核。

第一部分重要考点回放一、熟悉的考点二、掌握的考点: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1.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2.方法:三步法:抵免限额-实缴税额-比较确定3.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某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计算顺序自下而上)【杨氏记忆法】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利润税+投资税+间接税)某分配比例某持股比例4.持股条件的判断:顺序自上而下5.相关规定:(1)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非实际亏损额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3)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的情形:略(4)理解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的确定和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典型例题】第1页202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十二章)中国居民企业A控股了一家甲国B公司,持股比例为50%,B持有乙国C公司30%股份。

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来自C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当年在所在国按该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计算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10万元,税后利润为760万元,全部分配。

《税务管理》(第四版)第11章——国际税收管理

《税务管理》(第四版)第11章——国际税收管理
第十一章 国际税收管理
➢ 本章要点
➢ 1 国际税收协定 ➢ 2 国际反避税方法 ➢ 3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 4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 5 BEPS行动计划 ➢ 6 双支柱方案
C目 录 ONTENTS
11.1国际税收概述 11.2国际税收协定 11.3国际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11.4国际反避税合作
➢ 20世纪20年代以来,联合国的前身——国际联盟即开始组织世界各国的经济专家和税 务专家对双边税收协定进行研究。20世纪60年代以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 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 合国范本》)相继产生,几经修改成为目前具有最广泛影响力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 这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活动进入了规范化的阶段。
11.1国际税收概述
➢ 11.1.1国际税收的概念
➢ 国际税收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 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 象。
➢ 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的税收 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 11.1.1国际税收的概念
➢ 11.3.1针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 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是一国税务部门与本国企业就其与境外关联企业进行 受控交易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等达成的协议。跨国企业首先根据其自 身经营战略和内部管理要求,向本国税务部门提出本企业的转让定价方 法,税务部门则对此进行审批,若双方达成一致,即可签订预约定价协 议。单边预约定价协议的签署使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双方都在转让定价问 题上做到了心中有数,可以稳定纳税人与主管税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但 是,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没有对方国家税务部门的参与,一旦该转让定价 方法不被对方认可,很可能造成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国际税收管理试题练习题库(附答案)

国际税收管理试题练习题库(附答案)

国际税收管理试题一、单选题1.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A.做出股息、红利分配决定之日B.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入账之日C.股东大会召开之日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答案:D答案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知识点:《征管评估》中级——国际税收——熟悉非居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2. 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下列关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相关税收表述错误的有 ( )A.居民企业仅指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B.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25%C.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20%,减按10%执行D.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答案:A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知识点:《征管评估》初级——国际税收——了解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3.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A.负担人B.支付人C.居民企业D.合同签订人答案:B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单选题]1.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的报告是(江南博哥)()。

A.关联申报B.预约定价C.国际税收协定D.国别报告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单选题]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

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上述两个时间分别是()。

A.15日:60日B.15日;30日C.30日;30日D.30日;60日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

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单选题]4.下列关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签署预约定价安排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B.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不适用于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调整C.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D.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选项A,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而非协商签署预约定价安排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选项B,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选项D,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而非1000万。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知识点及例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知识点及例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高频考点18年考情回顾:2选择题,1计算题企业所得税已纳税款扣除:直接抵免+间接抵免高频考点: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一、境外已纳税款抵免政策企业所得税: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不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个人所得税:分国又分项限额抵免抵免政策适用范围: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抵免方法三、抵免计算步骤四、直接抵免【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

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解析』(1)“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200+50+30)×25%=70(万元)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A国实缴税额10万元,可全额扣除。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B国实纳税额9万元,只能扣除7.5万元。

汇总应纳所得税=70-10-7.5=52.5(万元)(2)“不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200+50+30)×25%=70(万元)A和B二国合计扣除限额=(50+30)×25%=20(万元)A和B二国在境外合计实纳税额=10+9=19万元,未超过抵免限额20万,可全部抵免汇总应纳所得税=70-19=51(万元)五、间接抵免1.纳入间接抵免范围企业持股条件: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持股方式的五层外国企业。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国际税收协定及范本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德国和奥地利在1899年也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

单项选择题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联合国范本》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1980年和1981年,随着涉外税收法规的颁布,基本确立了我国涉外税收的法律体系的涉外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1980年和1981年,我国连续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一系列涉外税收法规的颁布,基本确立了我国涉外税收的法律体系。

多项选择题20世纪70年代,与我国先后分别缔结了关于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的国家有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20世纪70年代,我国先后又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日本和英国分别缔结了关于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C,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即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①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②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选项D,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

例如,某新加坡公民因工作需要,来中国境内工作产生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不应仅因其负有纳税义务而判定该个人为中国居民,而应根据协定关于个人居民的判定标准进一步确定其居民身份。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26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4)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26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4)

第一章之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一、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和深入发展,国际税收问题也随之增多。

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加强国家之间的税收征管合作以及协调各国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缔结国际税收协定十分必要。

(一)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征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通常按照国际公认的顺序,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其中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为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

由于在国际税收领域,各国行使征税权力所采取的原则不尽相同,因此各自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和内容也有所不同。

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居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各国税法对居民身份确认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是按居住期限确定,也有的是依据是否有永久性住所确定等。

地域管辖权又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

在地域管辖权下,通过确认所得的地域标志来确定该笔所得的来源地,一笔所得被地域化,从而纳入所在地域的国家税收管辖范围。

这种按地域范围确定的管辖权体现了有关国家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合理性,又符合国际经济交往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被各国公认为是一种较为合适的税收管辖权,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坦桑尼亚国别税收管理实务

坦桑尼亚国别税收管理实务

坦桑尼亚国别税收管理实务摘要: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和“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走实走深,坦桑尼亚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国家,我国与坦桑尼亚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赴坦投资和承揽工程。

在此背景下,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降低税负,规避税收风险甚至争取税收优惠就成了入坦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深入研究坦桑尼亚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坦桑尼亚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筹划措施,就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

关键词:坦桑尼亚税收优惠税收筹划一、基本情况坦桑尼亚全称为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位于非洲东部,赤道以南,北与肯尼亚和乌干达交界,南与赞比亚、马拉维、莫桑比克接壤,西与卢旺达、布隆迪和刚果(金)为邻,东濒印度洋,领土总面积约为 94.5 万平方公里。

近年来,坦桑尼亚经济保持稳定增长,GDP 增幅连续多年超过 6%,政局相对稳定。

坦桑尼亚是联邦制国家,中央和地方都有税收立法权,并且法律体系还在逐步建设之中,因此,存在投资相关政策不够清晰和稳定、法律政策执行不力等情况。

二、税收法律体系坦桑尼亚共和国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税收体制。

地方政府的收入来自市议会和区议会等地方当局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发展、财产、服务、农产品和牲畜以及商业营业执照等征收的税费。

坦桑尼亚共和国广义的税收法律包括税收基本法、税收规章、年度《财政法案》、《涉税操作指南》以及国际税收协定等。

基本法:坦桑尼亚制定了《坦桑尼亚法典》,除《增值税法案》《征管法案》外,大部分税收基本法都收录在该法典中。

坦桑尼亚的税收基本法由议会制定和颁布,主要的税收法案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以及涉外税收法案。

税收实体法包括《所得税法案(2008)》《增值税法案(2014)》《港口服务费法案》《机动车(税务登记和转让)法案》《酒店法案》《航空服务费法案》《道路和燃油税法案》《印花税法案》《税务管理与关税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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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考情分析2015年新增加的一章,内容较多,2019年教材进行了删减。

近几年本章分值为:2015年2.5分,2016年8.5分,2017年3.5分,2018年9.5分。

【学习方法】本章涉及的内容很多考生平时工作中接触的不多,感觉比较抽象,记忆点也多。

从考试的特点出发我们会发现,本章以主观题考核的知识点主要是我国税收抵免制度这部分内容,其他知识点均以客观题的方式考核,由此可见本章重点还是比较突出的,建议考生在复习中务必搞定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这部分内容,这叫抓重点。

对于琐碎的知识点要提炼重要考点,注重记忆,切忌“胡子眉毛一把抓”。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1.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

2.国际上影响最大的《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

3.《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而《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一)税收居民1.“缔约国一方居民”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注】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

注意:“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

2.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依次):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二)劳务所得1.独立个人劳务: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即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1)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2)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2.非独立个人劳务。

(1)除适用《中新协定》“董事费”、“退休金”以及“政府服务”条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②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在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受雇个人不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

反之,只要有一个条件未符合,就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

(3)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一、受益所有人1.“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2.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判断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认定因素:略。

3.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1)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2)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虽不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均为符合条件的人。

4.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1)缔约对方政府;(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4)申请人被第(1)至(2)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提示】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以下统称“代理人”)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申请人通过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无论代理人是否属于缔约对方居民,都不应据此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二、新增: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问题有关合伙企业及其他类似实体(以下简称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应按以下原则执行:1.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当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其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三、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1.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等,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1.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就其应税收入按照增值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3代表机构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计算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1.境外单位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范围,如果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则以其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则以购买方或者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在计算缴纳或扣缴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计算应缴纳或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1.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2.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提示1】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提示2】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3.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新增:2018年1月1日起,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提示1】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的条件:(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具体是指:①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新增: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②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③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④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提示2】新增: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

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提示3】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3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提示4】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取得相应款项后的7日内,按规定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提示5】境外投资者享受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补缴递延的税款。

四、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分清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外汇资金,需要和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了解。

【小结】熟悉基本规定。

【知识点】境外所得税收管理(一)基本规定一、境外所得税管理和所得税额计算的关系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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