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

谈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
谈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

谈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

一、我国高离婚率的现状及产生的危害

目前,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离婚动荡期。据不完全统计,从20XX年到20XX年,我国离婚率连续七年递增。“离婚率的提高,反映了社会发展与时代进步给个人生活带来更多的选择机会与自由空间,同时也带来了人际矛盾与情感风险。”青少年心理教育专家陈一筠曾这样表示。

离婚对每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不幸的,它不单单是一段婚姻的结束,还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离婚对家庭的危害可以具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使社会纠纷增加。特别是现阶段我国的财产分配制度与子女抚养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离婚后就容易产生一系列的“遗留问题”;2.夫妻离婚,殃及子女。据研究表明,夫妻离婚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创伤;3.对离婚向对方的心理上造成伤害。特别是对一些离异的女性来说;4.以上这些又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增加社会负担以及不和谐因素。

二、现行《婚姻法》对高离婚率的原因分析

可以说,现阶段高离婚率的原因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本文仅对现行婚姻法制度层面的原因进行分析。现行《婚姻法》中,对于离婚的调整是采取的离婚自由原则,而这种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婚姻当事人离婚的作用。从1980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婚姻法》开始,离婚自由原则就被确立。但在另一个方面也造成了我国的离婚率从之前的%飙升到了现阶段的%。而由于我国婚姻制度中对于离婚原则的规定过于笼统和缺乏对离婚相对人(特别是女性)的保障,可以说,现阶段的离婚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地调整我国目前高离婚率的现状。

三、我国现行婚姻制度在保护女性方面的不足之分析

(一)从中国古代“三不去”制度看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性规定较少

我国古代离婚制度中设立了“三不去”制度,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具体的含义是:女方在嫁娶的时候有婆家,婚后没有婆家时,男方不得休妻;为公婆守孝三年,男子不得休妻;婚后男方先贫穷之后变得富裕,男子不得休妻。虽说当时的离婚是一种完全由男性主导下的单边主义的离婚模式,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但“三不去”制度也体现出了古代在专制主义下对女性权益的一种保护。

再来看一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规定在形式上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我们依然不能说女性在社会地位上,特别是经济地位上就已经和男性完全平等。由于女性在身体生理上的局限性,使得其在大多数情况下在经济地位上是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女性要承担生育上的任务时,其在就业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就显得更加明显。这样就可能造成一种情况:女性为整个家庭付出了很多,由于在离婚时却只能分到很少或是无法分到财产,使很多女性在婚后生活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决离婚的话对女性的保护十分不利。虽然婚姻法中也有离婚后经济帮助制度,但由于缺乏科学的框架,实际上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而我国的《婚姻法》恰恰对在这个方面的规制较少。只在《婚姻法》第34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其他方面却再也没有什么硬性的规定。这样对一些在婚后变得有钱有势的男人抛弃自己的妻子的现代“陈世美现象”就显得没有办法,只能靠道德来进行约束。

另外,正如前面提到的婚外情成为我国婚姻的“最大杀手”的情况下,这时候如果双方要求离婚,特别是在男性对婚姻不忠的情况下,《婚姻法》对于过错方(这里主要是指男性)的惩戒力度较小,使其离婚的成本较低,只是规定了男方向生活困难的女方进行适当补偿的制度,女方可以向婚前有过错的男方进行索赔,但是这些补偿或是赔偿是否能够满足女方的婚后需要却是很难判断,而且还要面临一个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现阶段我国《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力度的有待加强。

我国《婚姻法》第32条后面列举了几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况,是我国实施离婚列举主义的体现。但是,这种列举却是不完整的:没有对一些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况进行列举。我们可以借鉴古代的“三不去”制度对现在出现的这类行为进行规制,对现阶段一些离婚极不利于女性的情况规定不得准予离婚,或男子在某一个时间范围内不得与女子离婚,以更好地维护女性的权益。

(二)离婚“破裂主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高离婚现状和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我国在20XX年新《婚姻法》颁布时确立了离婚适用感情“破裂主义”的原则。考虑到当时新婚姻法实施时的状况,这一原则在解放妇女的婚姻观念,推动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现在各个社会各个领域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单纯靠“破裂主义”原则已经不能很好地规制我国现阶段这种高离婚率的现状。

从内容上讲,单纯的“婚姻破裂主义”原则不能有效地包括婚姻的全部内容。婚姻生活不单单包括感情问题,一个完整的婚姻还应该包括经济因素、家庭因素、性生活等一系列要素,而单纯使用“破裂主义”原则将这些因素都排除在外。《婚姻法》对于感情破裂原则规定在第32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在我国现阶段经济还不发达,贫富差距还比较大的情况下,正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婚姻是不可能摆脱物质生活条件的,而女性现阶段在政治、经济、升学、就业方面还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再以“感情破裂”主义原则来规制离婚时,其表现得尤为明显,就有可能为男方在离婚时推托自己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寻找借口。比如女性为家庭付出了很多之后,男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女方离婚,这时候女方迫于生计,或是离婚后会使女方的生活陷入严重的困境,不愿与男方离婚。这时根据婚姻“破裂原则”就只能判决双方离婚,这十分不利于对于女方的保护。况且,对于感情上的问题,本来就难以认定,在司法操作的过程中会遇到种种问题,法官判案的随意性大,也间接导致了现阶段的高离婚率。

现阶段,应该对《婚姻法》中离婚原则进行补充性修改,在保留离婚“感情破裂”主义的原则下,适当增加一些其他因素,如将经济因素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进行考虑,以适应当前调整离婚率的要求。

四、结论

面对现阶段的高离婚率和对于女性保护的需求,我国《婚姻法》应当做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借鉴古代的“三不去”制度,对一些不得准予离婚的情况也进行一定范围的罗列,在保持离婚“破裂主义”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其他因素。这样采取婚姻“破裂主义”为主,以其他原则相补充,再通过列举的方式对不准离婚的情况做出硬性的规定,才能够更好地在高离婚率下实现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

12,(一).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二).

邓宏碧.完善我国婚姻制度的法律思考(上).。

张光平.婚姻破裂主义:治标不治本.社科纵横,20XX,(3).

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研究

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研究 -论目前协议离婚制度中存在的漏洞 一、研究背景 近来,随着一些电视剧《裸婚时代》、《闪婚》等的热播,让我们在娱乐消遣的同时也不得不注意到一个社会的主流型问题的存在,那就是现在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现状,特别是其中的协议离婚制度,值得我们法律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二、研究目的 选择这个研究课题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目前中国协议离婚制度进行研究,更加深入的了解这种自由的婚姻解除方式,对其合理和文明的程度进行充分的论证,并结合现阶段中国的相关立法现状,分析目前中国的协议离婚制度的待完善以及不足之处。 三、外国相关立法研究 协议离婚制度并不是中国的特产,外国也存在着诸多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限制性规定。但与中国的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制度不同的是,欧美国家大多采用的是法援协议离婚的制度。如《法国民法典》第230条规定:结婚最初6 个月内不得提出双方同意的离婚。荷兰离婚法、墨西哥民法均规定,结婚须满 1 年后才能提出离婚。"英国《1996 年家庭法》规定,"为了申请离婚令,在结婚一周年纪念日之前所作的声明无效。这属于对协议离婚在时间上的限制。此外,许多国家还规定了协议离婚考虑期制度,如法国、英国、韩国等。以韩国为例,其法律规定的离婚考虑期,从听取法院提供的有关离婚内容的介绍之日起起算。法律规定的离婚考虑期具体为:有未成年子女(包括怀孕)的为3个月;有到成年未满1个月至3个月的未成年子女时,为子女的成年日期;有到成年还有不到1个月的子女或没有子女等其他情形时为1个月。而且还有"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采用行政程序的协议离婚"的更加人性化的规定。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19 条规定,没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协议离婚时,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有未成年子女者须经诉讼程序离婚。《墨西哥民法典》也要求协议离婚的双方须无共同的未成年子女。这些限制性措施的规定对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和婚姻的尊严起到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四、我国的婚姻家庭现状 截止目前,中国总共已经出现了四次大的离婚高潮。第一次是大约从1950年开始,到1957年才平息,也就是1951年《婚姻法》颁布前后,这次离婚高潮和政权的变化,被有些人生动的形容为"革命的需要"。第二次离婚浪潮是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到70年代末形成的,其原因大多是出自政治压力和对政治扭曲了的婚姻现象的改变。很有悲剧色彩的是,仿佛是上次离婚浪潮中的女方报仇似的,这时的离婚大多却出自女方,男方接受,双方都别无选择,是当时的强权政治导致了心灵的扭曲,而非婚姻家庭本身存在问题,也就是一种恋态社会的政治压力下形成的畸形的离婚现象。第三次离婚高潮是在80年代初新《婚姻法》颁布不久后,出现了陈世美式的离婚,一开始这种离婚被禁止和唾弃,但是在1989年做高院出台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这种离婚开始被堂而皇之的搬上了桌面。对于现在目前的离婚高潮业绩第四次离婚高潮,随着2001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夫妻之间只要相互达成离婚协议,就可以登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e5202295.html,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婚姻法》增加的一个规定,它既是婚姻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笔者在此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构成、意义、范围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教于读者。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救济,维护婚姻家庭平等、健康和稳定。 第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适用于离婚无过错方。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请求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行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不是所有的离婚都会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 第四,必须有损害存在,并且损害是因夫妻一方的上述重大过错造成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离婚损害赔偿属民事损害赔偿之一,可适用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故意和过失的总称。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或者已经预料到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浅谈我国离婚制度

浅谈我国离婚制度 [摘要]现阶段,离婚率处于一个不断上升的阶段。而由于我国的《婚姻法》对于离婚的规制较少,我国现在施行的《婚姻法》已经不再适应调整现阶段的离婚以及对于离婚相对人(尤其是女性)的保护,需要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关键词]离婚率;离婚制度;立法缺陷 一、我国高离婚率的现状及产生的危害 目前,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离婚动荡期。据不完全统计,从2004年到2011年,我国离婚率连续七年递增。“离婚率的提高,反映了社会发展与时代进步给个人生活带来更多的选择机会与自由空间,同时也带来了人际矛盾与情感风险。”青少年心理教育专家陈一筠曾这样表示。 离婚对每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不幸的,它不单单是一段婚姻的结束,还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离婚对家庭的危害可以具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使社会纠纷增加。特别是现阶段我国的财产分配制度与子女抚养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离婚后就容易产生一系列的“遗留问题”;2.夫妻离婚,殃及子女。据研究表明,夫妻离婚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创伤;3.对离婚向对方的心理上造成伤害。特别是对一些离异的女性来说;4.以上这些又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增加社会负担以及不和谐因素。 二、现行《婚姻法》对高离婚率的原因分析 可以说,现阶段高离婚率的原因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本文仅对现行婚姻法制度层面的原因进行分析。现行《婚姻法》中,对于离婚的调整是采取的离婚自由原则,而这种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婚姻当事人离婚的作用。从1980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婚姻法》开始,离婚自由原则就被确立。但在另一个方面也造成了我国的离婚率从之前的0.2%飙升到了现阶段的17.3%。而由于我国婚姻制度中对于离婚原则的规定过于笼统和缺乏对离婚相对人(特别是女性)的保障,可以说,现阶段的离婚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地调整我国目前高离婚率的现状。 三、我国现行婚姻制度在保护女性方面的不足之分析 (一)从中国古代“三不去”制度看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性规定较少 我国古代离婚制度中设立了“三不去”制度,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具体的含义是:女方在嫁娶的时候有婆家,婚后没有婆家时,男方不得休妻;为公婆守孝三年,男子不得休妻;婚后男方先贫穷之后变得富裕,男子不得休妻。虽说当时的离婚是一种完全由男性主导下的单边主义的离婚模式,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但“三不去”制度也体现出了古代在专制主义下对女性权益的一种保护。 再来看一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规定在形式上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我们依然不能说女性在社会地位上,特别是经济地位上就已经和男性完全平等。由于女性在身体生理上的局限性,使得其在大多数情况下在经济地位上是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女性要承担生育上的任务时,其在就业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就显得更加明显。这样就可能造成一种情况:女性为整个家庭付出了很多,由于在离婚时却只能分到很少或是无法分到财产,使很多女性在婚后生活得不到保障。在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编号 毕业论文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学员姓名 学号 2010 年级法律本科专业 指导教师陈永忠 2010年 11 月

目录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其法律特 (3)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念 (3)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 (3)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特点 (4)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4) (一)须有法定违法行为 (4) (二)须有损害事实 (4) (三)须有因果关系 (5) (四)须有主观过错 (5) (五)须有离婚事实的发生 (5) 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争议问题的探讨 (6)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6)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情形 (7) (三).关于过错放和无过错方提法的争议 (7) (四).举证责任问题的探讨 (8) (五).诉讼时效问题的探讨 (8) 参考文献 (9)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摘要]: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更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暴力精神赔偿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其法律特点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念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一方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离婚是由一方特定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即离婚是因为:(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特定因素导致的。第二,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第三,必须有过错存在,即必须有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等。第四,损害是由对方的上述重大过错造成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早在19世纪就已登上人类立法的历史舞台,1791年法国宪法中曾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婚姻规定为契约。基于婚姻契约原理,当配偶一方因过错违反婚姻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早明确规定离婚过错赔偿是1907年的瑞士民法。长期以来,我国并未采用婚姻契约理论,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虽然也涉及财产内容,但它主要是人身关系,而不是契约关系。”基于这样的理论前提,我国婚姻法一直未对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作任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而使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有效制裁,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直至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才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开题报告和任务书)

题目名称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学生姓名所学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姓名所学专业职称 一、设计(论文)主要内容及进度 1、首先完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的基本内容论述; 2、其次将国内外有关离婚赔偿制度的规定及实施加以细致比较; 3、再次指出我国该项制度规定及实施方面的不足与缺陷; 4、最后,根据自己的分析与思考针对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二、主要技术指标(或研究目标) 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及实施状况,并与国外的离婚赔偿制度加以比较,总结出我国该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以期为当前的婚姻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建议。 三、进度计划 2012年2月,选题,制定研究内容和对象; 2012年3月,构思论文大纲并了解研究对象和国内外现状; 2012年3月-5月,搜集各种相关资料; 2012年5月,形成初稿并由指导老师审核修改并最终定稿 三、重要参考文献 [1]、杨立新著:《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发表于《检察日报》2001年5月29日第7版。 [2]、陈棋责:《家属继承法基本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一般即按同居处理。”制度的探讨》。 [4]、田岚、何俊萍著:《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发表于《东南学术》(福州)杂志2001年第2期。 [5]、王园《有关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教研室主任签字:年月日

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中文题目:对于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外文题目:For perfect agreement divorce system

摘要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因素,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就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由此可见,离婚不再单单是个人和家庭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类,协议离婚主要是要求双方达成合意,且对子女和财产进行处理。离婚理由是裁判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既是夫妻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事由,也是法院裁判是否准许离婚的法律根据。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越来越多的引起人们的重视。协议离婚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就确立了协议离婚制度,随着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协议离婚也有所完善,但协议离婚制度在客观上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存在一定缺陷,故分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不足,考察借鉴国外的协议离婚制度,这些对于完善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协议离婚;程序;自由;限制

ABSTRACT The family is the basic factor of society, the increasing divorce means that familyinstability, instability of the family will lead to social instability, thus, divorce is no longer merely personal and family problems, but social problems. Chinesedivorce system is divided into the agreement divorce and divorce proceedings in two categories, the divorce agreement is mainly asked both sides to reach a consensus, and on their children and property management. The grounds for divorce is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referee of the divorce legislation, is one party of the couple files for divorce is the legal reasons, the court's judgment whether to allow divorce law according to the. In recent years, China's divorce rate is soaring,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Divorce by agree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system in the marriage law. China's first "marriage law" established a divorce by agreement system, with the perfect legal system of marriage, also has the perfect our country the divorce agreement, but the agreement divorce system objectivelyalso brought some social problems, there are some defects, so the analysis of China's divorce by agreement system deficiencies, learn from the foreign divorce by agreement system and these to improve our divorce by agreement systemhas a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Keywords:divorce agreement;program;free;limit

离婚协议制度漏洞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e5202295.html, 离婚协议制度漏洞 大凡一谈到离婚,大多数人们马上就会想到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但在许多人的观念中,除非离婚双方之间存在了不可调和的分歧,才会想到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近20年来,人们对离婚的看法逐步发生着变化,相当一部分离婚当事人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协议离婚数量呈上升趋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民政统计历史资料》记载,民政部门调解办理协议离婚的,由1980年18万对(1对即为1件),上升到1999年47.7万对,平均每年递增5%以上。 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协议离婚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协议离婚手续较诉讼离婚简便,成本也相对较低。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从此条中不难看出协议离婚制度完全发挥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对登记机关规定的审查义务没有详加叙述,并且登记机关也不可能做到准确详细的审查离婚双方的每个细节。同时,在该条中并没有规定任何离婚理

由,换言之,协议离婚不过分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细节。这样一来,离婚双方当事人为了省时省事,大多经过协商而采取协议离婚。 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虽然充分体现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并成为离婚双方的首选方式,但从它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兼顾而言真的就是一种完善婚制度吗?诚然,任何事物都有其正反两面,法律也是。任何法律都是在不断发现错误进行修正的过程中完善的。我认为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有以下几点不足: 一、过分发挥了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当前有关婚姻家庭立法改革问题的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就不应该对离婚加以限制。如果法律对离婚加以限制,就是对离婚自由权利的侵犯,从而也就是剥夺了离婚当事人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我认为,婚姻作为民事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必须是相对的,而没有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旧中国,大多是“夫权婚姻”,妇女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直到解放后,妇女权利才得以保障。1980年首次确立了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实行了感情破裂原则。但由于协议离婚只需离婚双方意思上达成一致即可,形成一种类似于无责主义离婚。那么,当事人意思自治得到进一步发挥是否会更有利呢?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论文摘要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受上层建筑的影响,与不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的。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类型的离婚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在总结原《婚姻法》实施经验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其中,离婚制度部分主要探讨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变迁、离婚的法定标准、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父母探望权、别居制度等。本文主要探讨新《婚姻法》中对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判定离婚、说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与我们每个公民都密切相关,是一部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法律。从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社会各方面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离婚制度受到了有力的冲击,特别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其苛刻性、严格性日益不为人们所接受。因而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细胞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即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成为整个社会变革、发展的缩影。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研究离婚问题,不能脱离它的社会背景以及当时的社会条件。 于是我国在2001年1月1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针对存在问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总结婚姻法实施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法定程序考察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20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对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问题在此做以论述。 一、案例评析 张某与何某经人介绍恋爱4个月后,何某发现自己怀孕,便与张某匆忙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何某性格外向,经常出去娱乐,张某性格内向,虽不满意何某的行为,但又不把心里话明说,因而婚后不久二人就经常吵架。1998年,双方再次吵架,何某离家出走,到其哥哥家住。张某带人找何某时双方发生冲突动起手来,张某将何某的哥哥打成轻伤,何某的哥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在缓刑期间,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不久,双方又不断争吵并分居,经人劝说,二人虽然同意共同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何某仍经常外出,与异性交往甚密。张某为不让何某外出,经常在半夜给其打恐吓电话,使何某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何某了解真相后,再度离家出走。2001年5月,何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张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张某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导致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经

离婚协议书范本简单版4篇

离婚协议书范本简单版4篇 离婚协议书范本简单版1 男方:_____________,汉族,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经人介绍,于______年____月相识,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因双方夫妻性格不和,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双方现有一子,无固定房屋,不涉及任何财产纠纷。 三、离婚后,双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对方今后的生活。 四、孩子由男方抚养,方每月支付生活费()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方可随时探望孩子。 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离婚协议书范本简单版2 女方:,女,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住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 男方:,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住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号。 第一条上列男女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离婚协议。第二条男女双方于1996年5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注重感情的培养,而且性格不合,已经分居很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已没有和好的可能,一致同意自愿离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第三条男女方共同财产:房产一套,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该房产价值伍拾伍万元;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价值陆万元;号房及该套房内的一切共有家庭用品,车牌号码为〃汽车,归男方所有,男方同时给予女方补偿房价款叁拾叁万元,于办理离婚登记时一次性支付。 男方、女方专用的物品,分别属男、女方各自所有。 男方、女方共同债务有向男方姐姐借款伍万元整,由男方归还。共同的债权有贰万元整,由女方享有。若男方、女方另存有债务的,属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与另一方无关。 第四条婚生儿子,于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双方一致同意由女方抚养,男方应于每月的十八号前支付女方抚养费玖佰元整;儿子年满18周岁后由其选择随男方或女方生活。 第五条男方有探视儿子的权利,每周一天,时间为星期六或周日。儿子读书时寒暑假期间的探视时间,双方另行约定。

我国离婚制度研究论文

我国离婚制度研究论文 提纲 一、关于协议离婚制度 (一)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 1、婚姻程序使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 2、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 3、婚后的监督措施不便操作。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1、设立协议离婚的审查期制度。 2、设立协议离婚的公正制度。 3、细化离婚后监督措施。 二、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一)、“感情破裂”法定理由存在缺陷 (二)离婚理由应酬相对宽大和自由。 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二)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 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因离婚引起的诸多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离婚制度作为焦点问题,对其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完善,使此次修正案较原来婚姻法更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其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缺陷。虽然我们不能苟求一部法律尽善尽美,但对它的不足之处我们还是应该思考的。 本文就协议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损害赔偿几方面的不足作些探讨,指出了解决途径。首先对协议离婚制度中通过对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程序可以使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离婚协议缺乏强制力、婚后监督措施不便操作三方面问题及对今后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判决离婚的法定理

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夫妻感情破裂”应改为“婚姻关系破裂”阐述了自己的理由,认为法定理由没有充分反映婚姻本质,过于理想化,操作性不强及离婚理由应当相对宽大和自由的观点;最后对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赔偿制度提出了几点个人看法,即婚姻法应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等进行了阐述,以供指正。 关键词:离婚制度、离婚、协议离婚、判决离婚、离婚理由、财产分割、损害赔 偿制度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古往今来,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了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不断地发生变化,立法者更是从法律方面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前不久,又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并在2001年4月28日第九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此次修正案在坚持原有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对重婚、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子女探视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都作出补充规定,使此次修正案较原来的婚姻法更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是其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不足。比如协议离婚方面的缺陷仍未得到补充;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仍沿用原来的;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民事责任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等等。虽然我们不能苛求一部法律尽善尽美,但对其不足之处我们还是应该思考的。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谈些个人看法,以供指正。 一、关于协议离婚制度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它需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产生终止婚姻的法律后果。协议离婚是指取得结婚证的夫妻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协议离婚制度则是协议离婚的条件,办理机关、具体程序、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协议离婚是我国离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目前有关该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内容较简陋,因而存在的缺陷较多。这里仅就目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总第18 期) ·9 2 · [摘要]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主要包括七出、义绝、和离和违律 婚断离等制度,形成于唐代,是礼法融合的产物。国家通过多种手段调整离婚,形成以七出为 基础、义绝为手段、和离和违律婚断离为补充的体系,具有综合性、适应性、典型性的特点。离 婚制度的体系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极具域外影响力。同时反映出 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精神,在离婚这一关系家庭与家族关系的问题上又不是绝对,而是从社 会生活出发,采取夫权与均衡男女关系的原则,形成中国传统离婚制度的民族特色与法律特质。 [关键词] 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兼顾与衡平 [作者] 郭成伟(1946 —),男,辽宁省大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 师,研究方向法律史。崔兰琴(1970 —),女,河南新乡人,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研究方向法律史。 兼顾与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体系特质 郭成伟崔兰琴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主要包括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等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该 离婚体系以七出为基础,以义绝为手段,以和离和违律为婚断离为补充,体现出综合性、适应性、典 型性合一的完整体系。四种离婚制度的结合充分体现制度的综合性与兼顾性的法律特质,这种离婚法 制适应了社会的发展状况,极具典型性,对周边子法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以七出为基础 在古代的几种离婚制度中,七出是较早出现的,又被称作七去,这不仅构成了离婚制度的基本内 容,而且也奠定了古代离婚的基本语境。因此,古代离婚最初并不叫离婚,而是被称作“出”、“弃”、“休”等。以男方单方面休妻为主的七出离婚制度,构成了古代离婚制度的基础。 在目前可考的文献史料中,较为详细记载七出的是《大戴礼记·本命》。最初的称呼为“七去”, 即“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 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 与共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另外,何休在为《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做注时也论及该制度,他使用的名称为“七弃”,具体的 用语和次序与《大戴礼记》亦略微有所不同。“妇人有七弃,五不娶、三不去也。??无子弃,绝世也; 淫佚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背德也;口舌弃,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弃,·9 3 · ·兼顾与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体系特质· 〔1〕《周礼·天官·九嫔》。 〔2〕至于恶疾的具体内容,说法不一。《公羊传》昭公二十年注:“恶疾谓、聋、疠、秃、跛、伛。”也包括某些恶性传 染病。此“疠”病包括麻风病之类传染病,如《云梦秦简》:“今甲病,问申何以论?当迁疠所。”《淮南子》“恶疾”指“消” 疾而言。“消’即现代医学所说的糖尿病,当时是很难治的病症。《为政九要》曰:“恶疾,体臭者。” 不可奉宗庙也。”《孔子家语·本命解》仪礼疏所列各项亦与此相同,只是名称又改为“七去”而已。 可见,七出作为一种离婚制度至少在汉代已经普遍实行。子妇只要存在不顺从父母、无子、淫、 妒、有恶疾、多言以及盗窃等七种情形,皆属休弃之列,夫家可以理所当然地行使出妻之权,舆论也 不会对此有所指责。在复杂多变的家庭生活中,礼经为什么单单列举这七种情况作为休妻的条件呢? 礼经对此的解释较为相似: 第一,不顺父母去。对于子媳来说,不顺从父母就是“逆德”、“背德”,也就是不具有妇德。班超 的《女诫》中也曾提及妇女有四行,“女有四行,一曰妇德,二曰妇言,三曰妇容,四曰妇功。”妇德

离婚协议书范本简单版4篇

离婚协议书范本简单版 4 篇 离婚协议书范本简单版1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 ,汉族,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码____________________ . 女方: _____________ ,汉族,_______ 年___月_____ 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 男方与女方经人介绍,于________ 年 ___ 月相识,并于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结婚。因双方夫妻性格不和,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双方现有一子,无固定房屋,不涉及任何财产纠纷。 三、离婚后,双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对方今后的生活。 四、孩子由男方抚养,方每月支付生活费()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方可随时探望孩子。 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离婚协议书范本简单版2 女方:,女,汉族,1970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

号:,住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 男方:,男,汉族,1966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住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号。 第一条上列男女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离婚协议。第二条男女双方于1996 年5 月1 日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注重感情的培养,而且性格不合,已经分居很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已没有和好的可能,一致同意自愿离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第三条男女方共同财产:房产一套,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该房产价值伍拾伍万元;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价值陆万元;号房及该套房内的一切共有家庭用品,车牌号码为〃汽车,归男方所有,男方同时给予女方补偿房价款叁拾叁万元,于办理离婚登记时一次性支付。 男方、女方专用的物品,分别属男、女方各自所有。男方、女方共同债务有向男方姐姐借款伍万元整,由男方归还。共同的债权有贰万元整,由女方享有。若男方、女方另存有债务的,属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与另一方无关。 第四条婚生儿子,于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双方一致同意由女方抚养,男方应于每月的十八号前支付女方抚养费玖佰元整;儿子年满18 周岁后由其选择随男方或女方生活。 第五条男方有探视儿子的权利,每周一天,时间为星期六或周日。儿子读书时寒暑假期间的探视时间,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男女双方签订本协议日起十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浅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作者:韩铭发布时间: 2010-11-05 08:51:42 -------------------------------------------------------------------------------- 摘要: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更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所确定的一项新的离婚救济制度。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个标志性突破,使婚姻家庭立法进一步完善,也使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案件时有了法律依据。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一)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我国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直接法律规定。由此可见,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就是指婚姻关系因夫妻一方法定的过错行为破裂,而有过错一方向非过错一方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指离婚损害赔偿主体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则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事由也是法定的,除此之外的行为不能请求赔偿。 2、救济性。指通过过错方的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物质损失得到有效弥补,精神伤害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慰藉,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利益得到救济和恢复。 3、惩罚性。离婚本身不具有惩罚功能,但若对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不加以追究,则是对行为人的放纵和对受害方的不公,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理念。

(完整版)离婚协议书最简单范本

离婚协议书最简单范本 离婚协议中的不动产赠与既具有民事合同属性,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身份属性。本文是简单一点的离婚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男方:____,汉族,生于19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女方:____,汉族,生于19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男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 三、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

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____ 女方:____ 签名:____ 签名:____ 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一点的离婚协议书范文2立协议人: 男方: 女方: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___市___路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论中国古今离婚制度的利弊 周廿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论中国古今离婚制度的利弊 主考院校:武汉大学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柳正权 考生姓名:周廿立 准考证号: 工作单位:无 2010年3月7日 论中国古今离婚制度的利弊 婚姻关系稳定是家庭关系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之一,离婚是婚姻关系中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是人们所努力追求的。我们自古讲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首当其冲的是个人修养和家庭稳定,有了这个基本前提,而后才能兴国安邦,古今中外,莫不如是。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古往今来,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了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不断地发生变化,立法者更是从法律方面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和发展。 离婚制度对于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诚然,当代离婚制度相比古代有许多改进,在人权和自由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现代中国离婚制度与古代中国离婚制度相比,还应当改善。现代的离婚制度在一些方面应该更加稳重和保守,这样才能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长治久安,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第一,关注妇女,离婚制度在关注妇女这一弱势群体的很多细节考量上,仍然有待于进一步的优化完

善,不能使离婚成为了资源优势男子的特权。第二,关注儿童,离婚所引出的儿童问题造成的高犯罪率和高社会治理成本难道应该由全体公民为离婚人士买单吗?现代离婚制度相较古代过于宽松,直接造成各种社会问题滋生,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从而导致犯罪率和社会治理成本居高不下,进而提高了纳税人的负担。笔者虽然不赞同古代离婚制度保守迂腐的那一套纲常伦理,但是,古代离婚制度仍然有一些有利的方面,我们应该以辩证的态度认识古代离婚制度,吸其精华,弃其糟粕。 中国人常说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先人们认为婚姻是天作之合,所以劝人离婚是要遭到天谴的,古代中国讲究从一而终,由于家庭是物质再生产的基本单位,从一而终其实是很好地保护了妇女利益的,家庭的财产是夫妇共同创造的,不能随便将妻子扫地出门。受到西方文化思潮的影响,从古代中国社会到现代中国社会的离婚文化,已经慢慢的从家族主义向个人主义转变,这一点,最直接表现在离婚率上,从我国改革开放直至今日,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离婚已和结婚一样被看成稀松平常的事。北京每年有八万对恋人结婚,同时有一至二万对夫妻离婚。上海市2000年有九万对新人喜结连理,同时有三万对夫妇离婚,离婚数与上年基本持平。中国的粗离婚率(平均1000对夫妻之中离婚夫妻的占有比率)从1980年的0.35%到1995年的0.87% ,年平均上升速度为6.3%,不可忽视的是离婚率年平均上升的速度是很迅速的。离婚率的增长可以说明很多问题,一方面说明社会的经济发展和进步,思想文化的繁荣和活跃,但是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许多弊端,比如单亲家庭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妇女的权益问题,以及儿童的心理成长健康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任其发展下去的话,那么对婚姻家庭对社会稳定所造成的影响后果堪虞! 现代的中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婚姻自由,意味着结婚和离婚或者不结婚都自由,这看起来是一种进步,的确,一般来说如今的妇女,是可以从事任何工作的,养活自己是没有问题的,离婚后也不至于没有活路,只是活得怎么样的问题。但从实际来看,这种制度其实在某一方面保护妇女权益不如古代的三不去制度。当今社会,第三者插足导致的离婚,多数是事业有成的中年男子,如果按古代的三不去,先贫后富的夫妻,男子是不能休妻的。而如今的婚姻自由使得男子在功成名就以后,可以随时以感情不合为由而起诉离婚,虽然法院一般会进行调解,甚至以驳回起诉。但是六个月以后,男子可以再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支持离婚的可能性就大了,妇女就不得不接受这个现实。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的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人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社会物质生活极其丰富,一大批先富起来的人民率先步入了小康生活,但是在物质文明飞速提升的情况下,也有相当一部分人的精神文明没有能够提升到与物质文明相对应的高度。有些人一旦富有之后,便抛弃妻子做出一些不符合道德也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事,这恰恰印证了弗洛伊德的话,一个人的本质在他最富有抑或最贫穷时也会不知不觉间现出原形。用个不恰当的比喻,"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在当今社会中,就有这样一群人,面对贫困富裕所表现出不同反映和人格差异简直判若云泥。我们村在九十年代初还是个比较落后的地方,大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生活虽然平淡,夫妻间却是相敬如宾。随着制革行业的引入,有人一夜间暴富起来,一些人便不安分起来,在外面找了二奶,而把相濡以沫多年的妻子撵走,最后妻离子散,好好的一个家庭因此而破裂!以前学习中国法制史,古人休妻有"七出三不去原则",有条"前贫贱而后富贵不可去"的规定,所谓糟糠之妻不下堂,我不赞成古代的夫妻纲常那套迂腐理论,但这个规定还是有些道理的,文明的当代人全然不顾,可悲可叹! 在现代社会不断强调人权和自由的这样一个大语境下,离婚确实也越来越自由了,离婚的手续也得到了简化,离婚成了一件容易的事,可是在这个自由的表象下,所谓的离婚自由,其实并不是十分公正的。虽然现代社会大力倡导男女平等,但众所周知,我们的社会实际上仍然是一个男权主导的社会,妇女和儿童依旧是弱势群体。统观现代的离婚制度,那些为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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