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抚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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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现状与影响因素分析

我国离婚现状与影响因素分析

我国离婚现状与影响因素分析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

离婚不仅对个人和家庭产生深远影响,也对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分析我国的离婚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高位。

据统计,2022年全国登记离婚数量达到8万对,比2021年增长了近10%。

从年龄结构来看,30-39岁的人群是离婚的主力军,占6%;从地区分布来看,东部地区离婚率较高,其中北京、天津、上海位居前三。

离婚率的上升主要受性格不合、经济问题、子女教育等因素影响。

性格不合是离婚的主要原因,占40%以上;经济问题主要包括夫妻双方收入不均衡、家庭暴力等;子女教育也成为离婚的一个因素,如教育观念不一致、与子女沟通不畅等。

社会因素是影响离婚的重要因素之一。

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价值观多元化,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变化,这些都对传统的婚姻观念产生了冲击。

社会对离婚的看法和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不再视离婚为羞耻之事,而是更加理性和开放。

文化因素也是离婚的影响因素之一。

我国传统文化强调家庭和婚姻的重要性,注重夫妻之间的相互扶持和共同成长。

然而,现代社会中,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使得一些人更加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对传统婚姻观念产生质疑。

心理因素也是离婚的一个影响因素。

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增大,容易产生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可能会影响到夫妻之间的感情和稳定。

改善法律环境。

通过完善离婚法律制度,降低离婚的门槛,使夫妻双方能够更加平等地分配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减少因法律不完善而导致的离婚难题。

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子女的成长具有重要影响。

应该注重家庭教育,培养子女的独立性和责任感,提高他们处理家庭问题的能力。

提高社会认识。

加强对离婚现象的宣传和讨论,使人们更加理解和接受离婚现象,减轻对离婚者的压力和歧视。

法律专业关于离婚的论文

法律专业关于离婚的论文

论离婚损害赔偿【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的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后的司法解释(一)的28、29、30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也有一条关于此程序和时效方面的规定,即27条。

在此笔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功能、构成要件、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意见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有违约和侵权。

而在学界中这是两个主流观点:违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

(一)违约责任说该学说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

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在自由离婚主义下,不以过错作为离婚的条件,但因婚姻的缔结而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基于配偶身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并因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时,另一方则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二)侵权责任说此学说则认为婚姻是一种与人类生存环境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制度,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基于配偶的身份关系享有配偶权,一方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社会制度也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将离婚损害赔偿归于侵权责任说更为合理。

原因在于以下两点:第一、将婚姻的本质界定为“契约”在我国缺少传统观念支撑。

并且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使得“婚姻契约说”更加站不住脚。

第二、从我国相关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精神赔偿一般只适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于违约场合。

故而,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一) 填补损害填补损害,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

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

法律实证分析论文案例(3篇)

法律实证分析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我国离婚率上升为案例,运用法律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离婚率上升的原因、法律制度及其效果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分析我国离婚率上升的现状,揭示离婚率上升背后的社会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上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离婚率的上升不仅影响了家庭和谐,还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法律实证分析,探究我国离婚率上升的原因、法律制度及其效果,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二、我国离婚率上升的现状及原因(一)现状根据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的数据,我国离婚率自2003年以来逐年上升。

2018年,全国离婚登记数为446.1万对,离婚率约为3.2%。

其中,城市离婚率明显高于农村,年轻夫妇离婚率较高。

(二)原因1. 社会观念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婚姻的认识和期待也发生了变化。

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婚姻是个人自由的体现,对婚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

2. 婚姻观念的多元化:现代社会,婚姻观念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包括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离婚自由等。

这些观念的普及,使得离婚成为人们解决婚姻问题的途径之一。

3. 经济因素: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压力也随之增大。

在婚姻生活中,经济问题成为引发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4. 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婚姻法在不断完善,离婚门槛逐渐降低。

例如,2011年《婚姻法》修订后,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更加严格,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也更加公正。

三、法律制度及其效果(一)法律制度1. 婚姻法: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同时,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2. 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效果1. 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法律制度对离婚行为的规范,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降低离婚率。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研究》范文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研究》范文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离婚率逐年攀升,这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离婚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还牵涉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如何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离婚现象,成为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考验。

为此,我国在婚姻家庭法律中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以解决上述问题。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二、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背景和设立在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重视家庭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但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各种原因,夫妻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导致离婚现象频发。

为了缓解这一现象,我国在《婚姻法》中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该制度要求夫妻在提出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冷静思考和协商,以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的轻率离婚。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意义1. 保护家庭稳定:离婚冷静期制度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一个缓冲期,让他们在决定离婚前能够冷静思考和协商,从而减少因冲动而导致的轻率离婚。

这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长期性。

2. 维护子女权益:离婚不仅对夫妻双方产生影响,还会对子女造成伤害。

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给予双方足够的时间去处理子女问题,如抚养权、抚养费等,从而保护子女的权益。

3. 促进夫妻沟通:冷静期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一个沟通和交流的机会,让他们能够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需求,增进相互理解,为最终解决矛盾提供可能。

四、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在各级法院和民政部门都实施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具体实施方式包括:在受理离婚申请后的一段时间内(如3个月),要求夫妻双方进行冷静思考和协商。

如果在此期间双方达成和解或撤回申请,则无需继续进行诉讼或登记;如果未达成和解或继续申请离婚,则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

五、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1. 问题:部分夫妻在冷静期内并未真正进行冷静思考和协商,而是利用这段时间拖延或逃避问题。

此外,一些人在冷静期后仍无法达成和解或协议,导致诉讼或登记过程延长。

浅谈《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

浅谈《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

2021年9月Sept.2021克拉玛依学刊JOURNAL OF KARAMAY 第11卷第5期Vol.11No.5浅谈《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孟文静(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市830000)摘要:自从《民法典》确立了新的离婚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后,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以及社会民众的热烈讨论。

作为一项新推出的法律制度,离婚冷静期得到肯定的同时也受到了一些质疑。

离婚冷静期是我国不断推进婚姻家庭改革向纵深发展背景下,应对既要坚守离婚自由的法律底线,又要想方设法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这一两难选择的折中解决方案。

在肯定该制度价值的前提下,通过研究该制度的现有法律规定,指出该制度在立法方面的不足,同时就该制度的补充完善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使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真正取得挽救部分婚姻的良好社会效果。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离婚自由;立法缺憾;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DOI :10.13677/65-1285/c.2021.05.11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孟文静.浅谈《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J].克拉玛依学刊,2021(5)74-79.引言随着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完美落幕,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在立法者耗费无数心血地精雕细琢下,在全国人民的翘首企足中终登历史舞台。

我们欣喜地看到《民法典》种种彰显人文关怀与社会进步之处,但同时《民法典》中的一些规定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其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台更是犹如一枚石子丢进了平静的湖面,荡出了许多的涟漪,一时间对其或支持或质疑的声音不绝于耳。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背景与意义中国人向来重视家庭在社会中的作用,素有“天下之本在家”之说,“家国一体”的理念更是由来已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

我国离异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离异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离异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摘要: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时代的发展,妇女在社会中的贡献愈发突出,社会地位不断提升,关于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贯彻落实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但妇女特别是离异妇女,在社会关系中相对更为劣势,因此,离异妇女更加需求法律上的保障。

据相关数据统计,近年来由于家庭矛盾、人口流动加快、婚姻观念日趋复杂化、夫妻双方情感问题等诸多原因,离婚率不断提升,在离婚过程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损较为严重。

我国现有的关于离异妇女的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基于此,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离异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和权益保障措施。

关键词:离异妇女;权益保障;经济补偿在依法治国的理念影响下,我国民众愈发重视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相关部分机构也在不断完整修正法律法规,以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在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1]。

但是上千年的文化影响和思想禁锢,提醒着广大民众在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方面仍需不断完善、优化,因此,民众需意识到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性,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改革,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一、我国离异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一)、家庭暴力依旧存在目前不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家庭暴力问题始终是影响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已有案件显示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夫妻双方高学历的家庭,中高等经济收入的家庭,受教育程度较低、思想封建的家庭,地处偏远落后地区的家庭等等,家庭暴力时时存在,处处存在[2]。

尤其是在男性为主导的家庭中,如果男方过于自我,对女方做不到尊重对待,感同身受,极易可能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即使和女方离婚后,也会因为无法接受离婚后的现状,而对离婚妇女进行人身权利的侵犯。

而且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隐蔽性,取证和举证非常困难,导致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救济和损害赔偿极少能够得到适用。

(二)、合法的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男方在经济上占控制地位,女方往往难以掌握男方的实际收入状况,且女方由于寻求身心上的解脱和情感上的自由,在作出离婚决定时往往会主动放弃部分甚至全部的夫妻共有资产,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受到极大损伤。

浅析离婚案件中子女权益保护问题

浅析离婚案件中子女权益保护问题

浅析离婚案件中子女权益保护问题作者:尹明霞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18期摘要: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问题在社会离婚率节节攀升的背景下越来越突出,以历史分析法研究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历史必然性,以法律解释法来考究我国现行有关制度,以比较研究法来辨析国外相关立法沿革,分析当下离婚案件中的司法实务,我国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仍存在子女意愿未被充分采纳;抚养费金额不足且给付缺乏保障;探望子女仅为父母的权利而非义务;父母双方有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缺乏实质性审查等不足。

分析其形成原因,对实体法层面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相关立法和司法提出几点建议:(一)在离婚诉讼中为未成年子女指定诉讼代理人;(二)增大抚养费变化弹性以及实施强制支付措施;(三)父母探望权的义务化;(四)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出发点加强离婚协议的实质性审查。

關键词:离婚;子女权益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中图分类号:D923.9;D922.1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8-0086-04引言父母婚姻的不美满所造成的影响在时间和空间的维度上都不会仅仅局限于自身,必然会渗透到孩子的未来。

心理学有一种理论认为“人的每一个举动,都能从童年生活中找到相应的影子”。

离婚可能衍生出的恶果就像是一个停不下来的齿轮,不停地在循环、传递。

因为父母离婚而遭受过心灵和肉体创伤的孩子相较于美满家庭的孩子,在长大后会更有可能倾向于不信任婚姻,由此形成一个怪圈。

实际上,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远不止这一项。

宏观上看,离异家庭的孩子除了成年后离婚率相对较高,他们成为少年犯的几率也相对较高。

而从微观角度来考察离婚可能带来的影响时,当我们聚焦于个体孩子时,我们会发现除了上述外显影响外,孩子个体所受到的内隐冲击与伤害是难以弥补的,甚至于孩子的整个世界都会因此而被重塑。

因此,如何平衡好父母自由离婚的法定权利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之间的冲突在当下日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论文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模板

论文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模板

论文题目: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离婚现象日益增多,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作为维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本文旨在对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及立法现状(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期间的对家庭贡献等因素,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的制度。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旨在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缓解其生活压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付适当的经济帮助。

”这一规定明确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补偿的适用范围、补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等问题。

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补偿范围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住房、子女抚养费、医疗费用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补偿范围往往过于狭窄,难以满足离婚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二)补偿数额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目前,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补偿数额主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期间的对家庭贡献等因素确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补偿数额的确定往往缺乏客观、公正的评估,容易引发争议。

(三)证据收集困难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证据收集是一个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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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抚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杨莉莉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持续上升,且夫妻离婚后的抚养问题也呈现出来。

我国《婚姻法》的设置,是在彰显我国法制社会的同时,也能维护婚姻中弱势群体的权利,使其今后的生活有所保障。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弱势一方的利益仍难以得到保障。

在此,本文针对我国离婚抚养制度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离婚;抚养制度;存在问题;完善途径
【作者单位】杨莉莉,山东水利职业学院
婚姻是维持一个家庭和睦、亲人友善、夫妻恩爱的纽带。

婚姻牵涉的不仅仅是当事人两个方面,同时还涉及到双方今后的生活、子女抚养等各方面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的设置,除了保护婚姻中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外,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翻遍各国的婚姻法律,几乎都规定了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后,有经济能力的一方要为没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提供帮助,使其能够在婚后拥有正常的生活。

而构建完善我国离婚抚养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使其在离婚后能够拥有正常的生活。

在此,本文从离婚后抚养制度的实现价值、我国离婚抚养制度中的不足以及完善我国离婚抚养制度的途径等三个方面出发,针对我国离婚抚养制度做一些具体分析。

一、离婚后抚养制度的实现价值
家庭作为我国社会的基本构成因素,家庭分工、和睦不仅影响着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还关系着我国社会的进步、民族的发展。

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夫妻间的分工是维持整个家庭正常运作的根本因素。

一般状况下,夫妻在结婚后,本着“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女方都会选择在家庭里“相夫教子”,并由此放弃了自己的事业。

然而一旦自己的婚姻结束,自己将会很难在社会中重新立足,同时也会很难发挥自己的社会价值。

面对这样的局面,离婚抚养制度的制定,不仅能有效的平衡弱势地位一方的利益,同时还能维持社会稳定与和谐。

因而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众所周知,在我国《婚姻法》中,提倡的是婚姻自由,在包括结婚自由的同时,也包括了离婚自由。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结婚的随意性越高,离婚的随意性也会越来越大。

因而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不公平待遇可想而知。

一些离婚当事人碍于自己的生活能力以及婚后生活顾虑,宁愿维持着名存实亡的婚姻也不愿离婚,在影响自己正常生活的同时,也违背了离婚自由的婚姻制度。

由此可见,构建完善的离婚抚养制度,不仅是保障婚姻弱势群体的需要,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我国离婚抚养制度中的不足
我国《婚姻法》虽然对离婚后的抚养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实际实施中,效率往往不尽人意。

其主要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使请求权的限制过于严格。

在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在离婚后条件好的一方要对条件弱的一方进行“生活困难”帮助。

而“生活困难”并非指婚姻关系结束时的困难,而是在今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例如:在离婚后,当事人为了照顾子女牺牲了自己的工作时间;有的是身体不好,失去劳动力;还有的是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等等。

由此可见,若只是帮助其离婚时面临的困难,其今后生活中的困难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则还是“治标不治本”的“帮助”。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往往只重视当事人离婚时的困难,对于其离婚后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却没有予以保护。

由此导致了当事人无法凭借该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使自己在离婚后处于被动。

(二)帮助的形式和标准不明确。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虽然规定了一方要给予另一方“适当的帮助”,但却没有对“帮助”的范围与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以至于一些人利用制度上的缺陷钻法律漏洞。

例如:夫妻在结束婚姻关系后,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表现在哪些形式,帮助到什么程度等等。

(三)法律规定缺乏周延性和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帮助本身的客观标准不明确,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为无据可依,对是否应给予帮助及给予何种帮助,往往凭借法官的个人感受及内心确认,在原则指导下自由裁量,主观随意性较大,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不仅损害了法律权威,也有可能造成司法权滥用,引发因判决缺乏说服力使当事人不服,而拒不履行,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离婚抚养制度的途径
我国《婚姻法》虽然对离婚后的抚养制度做出了规定,然后受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真正的抚养制度难以实施,以致多数离婚后弱者的利益得不到维护。

由此可见,完善我国离婚抚养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其完善的过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途径:
(一)明确请求权行使时间、条件。

在我国多数离婚案件中,离婚后子女多由女方抚养。

女方在结婚后长期的“相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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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协议毁约的相关问题探析
□王彦杰
【摘要】分配制就业形式的解体将高校毕业生推向了市场,在现有的社会诚信危机环境下,面对极大就业与生活压力的学生群体里出现高毁约率是有其动因的,但毁约造成的不良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文章就如何有效降低毕业生的毁约率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协议;合同毁约
【作者单位】王彦杰,陕西科技大学
随着大学生的就业制度从传统的“统一包办”分配制度逐步转为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大学生就业协议毁约的问题日益凸显。

2004年上海某知名高校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八成毕业生认为,择业过程中的毁约行为属于“正常”。

近年来,持此类观点的高校毕业生占总人数的比例有增无减。

一、大学生就业协议毁约的原因分析
(一)就业协议毁约是高校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时化解就业风险的常用手段。

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潮流中,我国的经济体制已从计划经济渐渐地向市场经济的有序转型。

大学生的就业制度从传统的“统一包办”分配制度逐步转为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

协议就业制为毁约提供了可能。

目前我国现有经济结构还不足以吸纳如此庞大的高成本知识型人才,加之高校的逐年扩招使得高校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压力空前沉重,毕业生就业时不得不抱着“骑驴找马”的心态求职,当有更好的工作职位时,毁约的现象也便顺理成章了。

(二)就业协议毁约是毕业生缺乏明确的职业与人生规划的体现。

虽然我国一直倡导素质教育,但我国基础与中等教育唯分数论的现象仍然没有得以有效的遏制,高等教育也
教子”,已经牺牲了事业,离婚后不仅要承担起生活的重担,还要承担起子女的抚养、教育等多个重担。

而这些都是在双方离婚后表现出来的困难。

针对这一状况,就需要在婚姻结束时,将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界定在某一合理期限内。

若在这一期限内,弱势一方的困难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则按照原来设定的“帮助方案”执行;若在这一时间内,弱势一方的困难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增加了新的困难,那么就需要重新制定“帮助方案”。

而这一方式的实施,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例如:婚后一方没有经济来源;身体残疾丧失劳动力等等。

(二)明确离婚后扶养的范围和标准。

明确离婚后抚养的范围和标准,不仅顺应了离婚自由的规定,同时还是我国离婚后抚养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明确离婚后抚养范围,主要是指将婚姻法中的“适当帮助”以明文条例表述出来,将其中的各个环节细化。

例如:住房,物质,财产等。

以方便离婚后抚养制度的顺利实施。

而在抚养标准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参考当事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经济收入以及精神状况。

二是当事人抚养的子女是否年满18周岁。

三是当事人享受福利金、补贴、经济帮助或养老金的情况。

四是婚姻持续时间及其对受扶养方谋生能力的影响等等。

在确定“帮助范围”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可以通过这些标准,制定每个月的抚养范围。

(三)增加补偿性的扶养。

补偿性扶养主要是为了解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教育、培训或收入能力作出贡献之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中的一方在接受教育时,则另一方除了要照顾家庭外,还要承担对方的受教育费用。

一旦面临离婚,则没有接受教育的一方不仅牺牲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有可能因为照顾家庭而失去了更多的就职机会。

而补偿性的抚养制度,正是针对这一状况制定的。

由此就需要在完善《婚姻法》的过程中,能够将补偿性的抚养制度添加进去,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离婚抚养制度的制定,不仅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能保护离婚后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

基于制度中的缺陷,相信在有关部门的努力下,一定能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翠娟.完善我国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J].安徽大学学报,2006
2.汪迪波.关于离婚后原配偶间扶养费给付问题研究[J].甘肃社会科学,2004
3.刘昕涛.论构建我国的离婚扶养制度———从比较民法的角度出发[J].法制与社会,2010
4.苏丽娜.试论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0
5.李俊.离婚后扶养制度的性质探析与检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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