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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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宁波联通资产缺失认定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内部操纵,保护资产的完整、安全与有效使用,根据联通集团、省公司《资产缺失认定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宁波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资产缺失,是指公司因内部操纵缺陷、管理疏漏、监督不力;责任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责任人渎职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资产缺失,包含货币资金、有价通信卡、存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短缺、丢失、毁损等非正常缺失。

第三条本细则要紧对资产缺失责任认定与追究、赔偿与处罚的程序及原则进行规定。

第四条第二章资产缺失责任认定与追究第五条资产缺失责任按照工作职责及职责履行情况,划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有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缺失所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主管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职责,造成资产缺失所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分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县(市)分公司、经营部。

履行分管工作职责,造成资产缺失所承担的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其管辖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辖职责,造成资产缺失所承担的责任。

因内部操纵缺陷、管理疏漏造成资产缺失责任不清的,本单位要紧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资产缺失责任认定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

资产缺失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务必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部门职责及资产缺失类型(指具体资产内容),组织资产缺失的单位及上一级专业部门主管人员等成立“资产缺失责任认定小组”。

“资产缺失责任认定小组”负责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对资产缺失的事实、金额、原因、性质及影响等予以认定及责任界定工作,在三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模版

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xx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xx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省国资委查处范围以外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适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尽职尽责原则。

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有利止损原则。

着眼于有效保全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风险时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止损等情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予以恰当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企业采购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招标或者招标条款明显不利于供货竞争;(二)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所订立合同明显有损本企业利益;(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四)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时签订类似合同;(五)以预付款方式进行采购而未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六)以商品采购的名义实施融资性贸易。

最新公司及项目资产损失追究办法

最新公司及项目资产损失追究办法

公司及项目资产损失追究办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强化后台监管和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经济效益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经济效益流失或不良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对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对造成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理,综合考虑损失金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主要领导副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组员:本部各部门负责人。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长担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责任追究全面工作,包括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对资产损失、责任人及从轻或免责人员进行认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拟定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受理资产损失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调查组组成部门:纪委监察部、成本核算部、资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干部部)、财务会计部、审计部、工程经济部、物资管理部、机械管理部、经营开发部、工程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等。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与责任划分第六条责任追究范围:(一)在投标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在投标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考察不细、漏项或低报价中标,经评估造成资产损失的;2.违反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盲目承揽垫资工程项目或项目毛利率低于公司规定的;3.违反规定,将公司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4.违反规定,将外部企业及外部施工队伍挂靠在本企业的;5.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擅自支付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造成资产损失的;6.违反经营投标管理规定等,有过错导致失标的;7.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沪昆项目部合同管理办法

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沪昆项目部合同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调控〔2008〕284号关于印发《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现将《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工作,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工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负有全面的法律责任,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五条授权委托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全面听取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的意见,对其最终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工区)有权按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能、项目管理职责对下级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重大问题提交项目经理部研究解决。

第七条订立合同应遵守当事人地位平等、协商一致、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八条项目经理部设立以项目经理牵头的合同管理体系。

1、机构如下:2、项目经理部的合同管理部门是计财部。

第九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日常的合同管理工作;3、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并定期向项目经理和上级合同管理部门报告;4、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5、制止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6、建立本项目合同统计台帐,负责各种合同管理报表的统计和综合分析,按规定报送各种报表;7、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8、负责本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他们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高其业务素质;9、处理本项目合同纠纷,参与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固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WORD14页)

【固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WORD14页)

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公司系统)资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系统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办事处、筹建处、子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的全体职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能够为公司系统拥有和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综合,包括各种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具体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资产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部分或全部发生实质性灭失,或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单位、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

本办法所说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办法所说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违规必究原则。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均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二)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WORD33页)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WORD33页)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集团公司监〔200*〕*号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家、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在集团公司本级、各区域工程指挥部、子(分)公司、直属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项目部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具有管理处置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对管理人员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的轻重与违纪违规行为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在适用处分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人员由于违纪违规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给予经济赔偿;集团公司班子成员违反规定,在报股份公司立案查处的同时,先给予经济赔偿;对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管理人员因违纪违规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拒绝赔偿的,应加重处分,必要时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起诉。

第七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也可给予组织处理。

由单位根据违纪违规人员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组织处理的种类有:警示训诫、责令辞职、免除职务、职位禁入、取消待遇、辞退、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八条管理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自然撤销。

在缓刑考验期和留用察看期内,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2023版)责任追究办法(新版)

(2023版)责任追究办法(新版)

为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奖惩到位,制定本办法。

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行为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抛却、推委或者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者未彻底履行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从严治企;2、实事求是,法律法规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3、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4、分级负责,业务归口;分公司、部门自查自究与集团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5、依靠员工,接受监督的原则。

集团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成员: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部。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2、按照领导小组安排,组织调查应由集团公司查处的职务过错;3、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写出调查报告,提出职务过错的处理意见提交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批;4、受理关于职务过错的投诉、检举。

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系统浮现的应该追究责任的事件的初步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各分公司相应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开展本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职务过错的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其所赋予的含义如下: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职务过错的直接行为人;2、管理责任者是指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职务过错负有决策、组织、指导、监督、控制责任的直接管理者;3、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职务过错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分公司经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等。

集体发生职务过错,按责任人各自在集体过错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追究责任。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中铁二十局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经济效益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党委《关于严格经济责任的决定》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分)公司、股份公司、直属单位、项目经理部、派驻机构等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经济效益流失或不良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追究资产损失责任,要依据审计、财务报告、专项调查报告和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会议认定的损失数额,要区分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追究责任要区别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秘书处、调控部、审计部、经营部、安质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纪委各处、室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行政监察处长任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办法;(二)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受理所属单位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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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经济效益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党委《关于严格经济责任的决定》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分)公司、股份公司、直属单位、项目经理部、派驻机构等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经济效益流失或不良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追究资产损失责任,要依据审计、财务报告、专项调查报告和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会议认定的损失数额,要区分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追究责任要区别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秘书处、调控部、审计部、经营部、安质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纪委各处、室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行政监察处长任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办法;(二)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受理所属单位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流程:(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陈述;(三)研究做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工作;(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八条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

上级单位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第九条各单位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追究工作。

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三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十条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或运作不规范造成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的;(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出现损失未及时发现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造成资产损失的;(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五)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行。

第十一条在投标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在投标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考察不细、漏项或低报价中标,经评估造成资产损失的;(二)违反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盲目承揽垫资工程项目的;(三)违反规定,将公司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四)违反规定,将外部企业及外部施工队伍挂靠在本企业的;(五)未履行规范的合同评审程序,对有特殊要求的履约保证办法、工程计量办法、工程价款支付办法、不合理工期及特殊结构需要投入大型专用设备等论证不充分,上当受骗的;(六)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擅自支付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造成资产损失的;(七)违反规定,擅自支付大额中介费用、经营围标费用的;(八)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在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违反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或者考察不细,发生投资失误,造成资产损失的;(二)未按规定招标订立合同或条款不严密,造成资产损失的;(三)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四)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五)提供虚假产品(商品)或者服务业务的;(六)对商品房、建筑物、设施和原材料、产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丢失被盗的;(七)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行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违反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二)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或者不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造成资产损失的;(三)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造成资产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五)发现对方违约给公司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造成资产损失的;(六)有其他违反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在大宗物资采购、大型设备购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比价分析采购的;(三)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四)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六)虚报、瞒报物资、设备采购价格的;(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八)未经论证,盲目采购造成闲置或报废的;(九)未按规定健全采购内控制度,手续不全,违规结算的;(十)违反集团公司规定程序,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十一)采购物资的数量超过实际需要量,造成积压、失效、变质、浪费的;(十二)未经集体研究和可行性分析,擅自决定购买不适用的机械设备,造成闲置浪费,致使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的;(十三)违反规定程序,处理报废机械设备、物资的;(十四)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以及大量使用现金结算,库存现金余额高,将公款转入私人账户、私存私放或挪用的;(二)超过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三)违规拆借资金、擅自高息集资的;(四)应收账款未及时进行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五)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丢失、携款潜逃等事件的;(六)违反规定出借账户、出让银行授信额度或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七)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八)未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和清理未达账项的;(九)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核算,导致帐物严重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十)违反规定对外融资、借款、担保的;(十一)违反规定将用于银行支付的票据、印章交同一人保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在资产、物业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二)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等,导致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鉴证结果不实的;(三)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四)对固定资产、设备维修管理不善,或者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资产毁损严重、提前报废的;(五)违反土地和房地产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六)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将公司资产低价出租、发包、转让、非法转移到个人或其他企业名下的;(七)违规处理固定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八)对资产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资产损失其他情行的。

第十七条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造成管理失控或损失的;2、违反“三项招标”制度或造成损失的;3、安排使用亲属、关系、利益包工队,管理人员私人设备在项目施工,亲属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4、违反有关规定,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5、因管理原因造成窝工、误工、施工进度滞后,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6、在信用评价、劳动竞赛等评比中排在后三名,被罚款或造成不良影响的;7、违反有关规定,对下超计价、拨款,虚拟计价、帐外开支的;8、违反有关规定,越权委托,违规提供资信、印章,签订合同或购进质次价高设备、材料,高价租赁设备、器材等,造成损失的;9、因管理不善造成机具、物资材料丢损,倒买倒卖、超耗等造成损失的;10、违反成本管理制度,成本费用开支超项目评估指标,造成项目亏损的;11、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拆借资金、高息集资、公款转存个人卡,发生贪污、失窃、挪用或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造成损失的;12、被新闻媒体曝光在业主、县、地、省造成不良影响的;13、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十八条子(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直属单位等资产损失区分标准:(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或在集团公司、县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或在地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或在中国铁建股份公司、省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中央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资产损失区分标准(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或在业主方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以下,或在项目所在县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以下,或在项目所在地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在项目所在省市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划分第二十条责任认定标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及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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