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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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车辆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1.目的

为满足工作需要,规范车辆租赁程序,控制经营成本,确保项目安全用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租车原则

2.1车辆租赁应遵循安全、必要和实用的原则。

2.2公司直属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分部、分公司参照执行。

3.租车条件

公司未配备相应车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申请租赁车辆。

3.1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3公里,没有公共交通工具,且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超过5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20公里的。

3.2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各参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距离超过3公里,且平均每日联系超3次的。

3.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城镇、村落超过10公里的。

3.4项目监理部管理2个以上的独立工程,工程间距离超过3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5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租赁1辆车。

3.5长输管道项目及城市管网项目巡线,单项工程管线施工现场跨度超过20公里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租赁车辆1部。

3.6大型长输管道项目,按照所属划分的现场监理区段,每一现场区段监理组可以租赁车辆1部,专业监理人员超过8人,可以增加1辆。

3.7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它情况

4.租车标准

4.1 长输管道项目巡线用车,沿线为山地、沙漠、戈壁地区,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一类车;丘陵、平原地区应当租赁二类车。

4.2 城市管网项目巡线用车一般租赁三类车;郊区及乡村地域工程量达总工程量二分之一的项目,可以租赁二类车。

4.3 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工程现场或所辖项目监理组或城镇、村落超过50公里,沿线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二类车。

4.4 其余情况租赁车辆一律租赁三类车。

4.5各类车辆的推荐车型及最高租金限价参见《租车标准参照表》(附件1)。

4.6 超出上述标准的要由总经理批准。

5.租车程序及要求

5.1项目租用车辆,须首选项目所在地的具备运营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由租赁公司委派专职驾驶人员随车,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担。

5.2新增项目在项目部组建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运行计划,参照上述租车条件及租车标准,制定相应的《项目租车计划》(附件2)报公司审批。

5.3项目租车计划获得批准后,须按计划实施车辆租赁。租车前应多方询价对比选择租赁公司、拟租车辆,并对拟租车辆车型、车况、牌证、保险、排放等级、防盗装备、驾驶员证件及配备等进行确认。与出租方协商确定

租赁期间、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行驶违章及安全责任、车辆保养维修、保险等所发生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拟租赁车辆不得超出计划车型标准和限价。然后填写《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附件3)上报公司审批。

5.4 《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按照公司统一的《租车合同文本》(附件4)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合同原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领导及出租方代表签字、盖章,邮寄至公司综合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由QHSE部登记备案返回后,方可租车,坚决杜绝未签订合同租用车辆。

6.在租车辆管理

6.1 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双方约定使用车辆,杜绝不在协议期限内使用租用车辆。项目监理部负责安全用车管理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6.2 公司QHSE部对所有在租车辆建立管理台帐,检查项目监理部租车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对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等审查监督。

6.3 公司财务部检查项目监理部合同的付款情况。

7. 续租和退租

7.1 在租车辆需要续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按照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7.2 车辆提前退租的,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手续后,三日内将情况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8. 附则

该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租车参照标准表

2. 项目租车计划

3. 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

4. 车辆租赁合同

附件1

租车参照标准表

制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该表为参考标准,申请车辆不在该推荐车型中的,应在申请表中详细标明车型、品牌、型号、配置、新车市场价格等信息。

项目租车计划

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

此表为租赁车辆报销的主要凭证,请逐项认真填写。

车辆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车辆租赁合同

编号:

出租人:

承租人: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XX项目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下列车辆供承租人使用:

车型:车牌照号:详见车辆行驶证。

车型:车牌照号:详见车辆行驶证。

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标准:每车每月元(人民币)含司机工资,每月按30天核算,不足一个月按日计算,每车每日 (人民币),从起租之日起计。

四、结算方式:每月结算一次,每月月末出租人持正式发票向承租人结算本月租车费用。

五、出租人应委派一名专职司机随车,该司机负责车辆的驾驶及相关信息传递沟通。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认为出租人委派的专职司机不适合的,出租人应及时调换。否则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六、承租期间,车辆的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驾驶员的食宿费由承租人承担。其他维修、保养、保险费、违章罚款由出租人负担。

承租人应配合出租人处理事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七、承租期间,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应配合出租人处理事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八、为了车辆行驶安全,实行定人定车制度,未经承租人许可,出租人不得随意调换所派的驾驶员。如因出租方驾驶员伤、病,或其它情况,出租人应及时委派其他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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