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建设【2014】280号《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铁总建设【2014】280号《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铁总建设【2014】280号《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铁建设函【2010】4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函【2010】425号 关于印发《2010年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突 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集装箱、投资公司: 现将《2010年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2010年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并切实做好2010年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纪委《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中纪发〔2010〕8号),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2010年铁路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如下: 一、认真排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铁道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铁建设[2009]159号)要求,扎实做好集中排查整改和全面整改规范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一)继续搞好自查自纠。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排查责任,提高检查效果。自查自纠的重点是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能用日常工作替代专项治理,也不能把专项治理同日常工作相脱离。 (二)全面进行整改规范。各单位在完成集中排查整改基础上,4月份起要按要求进行全面整改规范。集中排查整改不力、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单位,要进行"补课"和"回头看",保证排查整改效果。全面整改规范阶段工作重点是完善制度和加大监管力度。要根据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为主线,进一步完善铁路建设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各项整改落实工作。关键是要深化制度改革,不断创新监管措施、手段和方法,提高监管效果,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机会,形成铁路建设工程领域监管长效机制。 (三)加大重点抽查力度。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同时,各铁路局要适时组织重点抽查,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效果。在此基础上,铁道部专项治理各牵头单位还将加大抽查、督导力度。抽查的重点是使用中央投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突出、举报投诉较多、专项治理开展不力的建设项目、自查自纠"零报告"单位,工期严重滞后、投资严重超概的建设项目,以及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验工计价、变更设计等方面的问题。两极总的抽查数量不少于项目总数的20%。各单位要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针对性意见和防范措施,并及时报送情况。 (四)全力做好检查配合。4月份开始,中央扩大内需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暨工程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组,将组织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扩大内需项目和自查自纠整改情况。中央工程治理办公室将选择3~5个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深入核查。铁道部将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对10个以上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并选取3个项目进行剖析检查。

(铁总建设[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

铁(总)建设文件索引目录查询解析

部属文件 【部令第32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部令第31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 【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部令第29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部令第27号】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部令第26号】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部令第25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部令第24号】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部令第23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2007.9.1起废止 【部令第20号】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 【部令第18号】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部令第17号】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部令第16号】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部令第14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部令第13号】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2005.12.31起废止 【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部令第10号】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部令第8号】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部令第5号】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部令第3号】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部令第2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7.4.1起废止 【铁鉴函[2009]678号】关于湘潭站改扩建及新建站房、雨棚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09]663号】关于京沪高速铁路泰山西等8座中间站站房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集成函[2009]653号】关于印发《武广客运专线联调联试及试运行大纲》批复意见的通知 【铁计函[2009]634号】关于湘潭站改扩建工程调整可行性研究的批复 【铁鉴函[2009]587号】关于新建赣州至韶关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 【铁劳卫函[2009]579号】关于南宁铁路局柳州车辆段更名的批复通知 【铁鉴函[2009]569号】关于黄州站站房初步设计的批复 【铁计函[2009]553号】关于新建北京至秦皇岛城际铁路北京至唐山段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铁鉴函[2009]547号】关于改建铁路乌海至公乌素扩能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09]471号】关于新建武汉至孝感城际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 【铁鉴函[2009]470号】关于新建武汉至黄石城际铁路站前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铁鉴函[2009]469号】关于新建武汉至黄石城际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 【铁计函[2009]461号】关于改建铁路乌海至公乌素扩能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铁鉴函[2009]458号】关于漯河至阜阳铁路界首至阜阳段增建第二线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09]456号】关于改建铁路漯河至阜阳线漯河至界首段增建第二线初步设计的批复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9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 目的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指建设单位收到勘察 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含变更设计施工图,以下同)后、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前,组织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的活 动。 第四条施工图审核是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 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的重要程序,审 核后的施工图是工程招标、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竣工验 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核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核的有关事宜纳入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 工图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同时明确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照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等 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施工图审核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铁路建设规程规范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切实提高施工图 的质量。 第二章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归 口管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对施工图审核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工管中心直接组织重大桥梁、隧道、新型无砟 轨道、省会城市及重点城市客运车站站房的施工图审核以 及典型工程的施工图审核。 审核的重点为技术方案、工程措施和结构安全等,审 查意见为施工图最终意见。 第九条工管中心应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细化施工图 审核流程,完善施工图审核标准,加强对施工图审核工作 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施工图审核中的问题,并定期向总 公司报告施工图审核工作情况。 第三章审核依据及内容 第十条施工图审核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定; (二)总公司有关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总公司有关标 准;(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初步设计(含变更设计)批复意见。

铁总建设2015年200号-最新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招标文件范本

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

使用说明 一、《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以下简称《补充文本》)是为满足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价承包招标需要,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写的。招标人根据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中的工程数量提出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照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报价中不包含甲供材料设备费用,包含一定额度的总承包风险费,除根据合同约定可调费用外,合同总价保持不变。 二、《补充文本》中“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应的内容及格式;“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根据铁路行业特点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并补充了相应附表或附件。 三、《补充文本》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构成完整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只对《补充文本》中的空白部分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进行填写,确实没有需要填写内容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其他部分不得修改。 四、《补充文本》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按照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补充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抵触。 六、《补充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的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前附表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七、《补充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 八、《补充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分为“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原则上不允许修改;“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空格由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 i

铁总建设[2014]298号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 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298号)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工计价是指依据合同对铁路建设项目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物资设备、征地拆迁及相关工作、费用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已批准的设计概算,合理组织建设,及时真实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是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价款结算应在验工计价后进行。 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 第二章 工程验工计价 第七条 验工计价依据: (一)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协议; (二)批准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三)建设单位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四)建设单位下达的投资及实物工作量计划;

(五)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六)质量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单价和数量(补充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单价和数量),并经验收合格后计价。施工承包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施工图和变更设计数量)与工程量清单相比,超出规定工程量变化幅度范围的计量项目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价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采用施工图招标的建设项目,按合同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单价和数量办理验工计价。采用初步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其他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单价,均按经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数量办理计价,清单内与清单外验工计价的合计总额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按照合同约定属建设单位承担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费用项目(包括Ⅰ类变更设计、限额以上的Ⅱ类变更设计和材料设备价差等),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在批准费用项下办理验工计价。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可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具体节点设定和相应费用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按照合同约定属建设单位承担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费用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在批准费用项下办理验工计价。补充合同验工计价纳入节点计价范围。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计价周期和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原则上按时间节点或建安工程进度计价,与相应季度的工程验工计价同步办理。对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安装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0号]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 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 290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1月2日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问题,下同)、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五条 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分别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铁路交通事故,若负有责任,需接受总公司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理。 第七条 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总公司通报,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八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6-18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号..精讲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

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或维管交接。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统一管理建设项目前期工

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铁总财[2017]36号 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3月1日 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规范办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总公司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准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第七条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公司负责筹集的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 (四)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按照规定办理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六)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第八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二)按照总公司规定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本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三)切实履行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或发展基金实际投资管理人,下同)职责,落实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规定,指导、督促、协助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设资金筹集工作。 (四)按照总公司要求汇总、上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报表。 (五)审核、上报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铁总建设 [2015] 146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5]146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批复招标计划的仍执行原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4月30日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主动接受国家铁路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及总公司对铁路建设项目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七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臵资格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签字背书。 第二章招标计划审批 第八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 (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 (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铁建设函[2011]210号文

铁建设函[2011]210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集装箱、投资公司: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要点》要求,为切实抓好铁路建设“三整治一提高”活动,现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铁路建设质量安全实际,组织各建设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是一项系统、长期的工作,各级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细化整治方案,深入开展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铁路建设健康、有序、安全发展。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要点》精神,按照铁道部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着力抓好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三项专项整治及提高监督检查有效性工作(“三整治一提搞”)的总体安排,针对当前铁路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提出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质量安全管理重点 树立安全事故可防可控的观念,紧紧抓住既有线、高风险隧道、特殊结构桥梁施工和大型机械设备、火工品管理等安全重点,全面实施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质量管理要以转包违法分包、原材料质量控制、技术交底、施工工艺、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为重点,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标准。 (二)推行质量安全“红线”管理 凡是违反质量安全“红线”的,坚决停工、严肃处理,并承担经济损失赔偿。 质量设5条红线:结构物沉降评估达标,桥梁收缩徐变达标,锁定轨温达标,联调联试达标,工序达标(即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月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规定》通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铁总财[2017]36号 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3月1日 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规范办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总公司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准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公司负责筹集的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四)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按照规定办理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六)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二)按照总公司规定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本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铁建设号文最新版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铁建设【2006】113 号文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78 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64 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80 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 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

算价格》(铁建设[2001]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目录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铁建设【2006】113 号文 1 总则 2 编制方法 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层次 按单项概(预)算、综合概(预)算、总概(预)算三个层次逐步完成。 编制范围及单元 总概算是用以反映整个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构成的文件,一般应按整个建设项目的范围进行编制。但遇有以下情况,应根据要求,分别编制总概(预)算,并汇编该建设项目的总概(预)算汇总表。 ⑴两端引入工程可根据需要单独编制总概(预)算。 ⑵编组站、区段站、集装箱中心站应单独编制总概(预)算。 ⑶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铁路局者,除应按各自所辖范围编制总概(预)算外,尚需以区段站为界,分别编制总概(预)算。 ⑷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分期建设的工程范围,分别编制总概(预)算。 ⑸一个建设项目,如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则各设计单位按各自承担的设计范围编制总概(预)算。总概(预)算汇总表由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单位负责汇编。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 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1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或维管交接。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报告编制大纲(工管施审函〔2014〕240号)

工管施审函〔2014〕240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施工图审核管理工作,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报告编制大纲》予以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宜一次报送施工图审核报告,长大、重点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核报告可根据情况按站前、站后、站房工程分别报送,控制工程、特殊工程经中国铁路总公司同意可单独报送。 2.本大纲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工管审2010〔262〕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报告编制大纲(四电工程部分)>的通知》(工管审2011〔10〕号相应废止。 附件:1. 施工图审核报告送审合规性自查表 2. 施工图审核符合性自查表 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2014年7月21日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概况 (一)设计依据 (二)工程范围及专业主要工程数量 (三)主要技术标准 (四)参建单位 二、施工图审核组织 (一)审核工作准备、审核机构及人员 (二)审核有关依据(规定、通知或指南) (三)审核过程简介 三、施工图审核情况 (一)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及执行情况 (二)环境保护(含补充环评)、水土保持批复意见及执行情况 (三)节能评估报告批复意见及执行情况 (四)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评价报告批复意见及执行情况(五)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意见及执行情况 (六)消防等专项审查(核)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七)协议落实情况 1.立交、通航等实施协议落实情况 2.文物、压矿、厂房、“三电”迁改、取弃土(渣)场等实施协议落实情况 3.电力供电、牵引供电外部电源协议落实情况 4.与地方无线电委员会、电信运营商之间协议落实情况 5.既有公跨铁立交桥安装异物检测装置协议落实情况 6.水、暖、气等市政设施外部接口协议签订落实情况 (八)地址勘察报告验收及成果应用情况 (九)现场核对情况 1.迁改工程位置及数量现场核对情况 2.大临工程设计及工程数量现场核对情况 3.各工点技术方案、工程措施、工程可实施性的核对情况 4.既有系统结合、既有设备利旧、与相邻线衔接等现场调查情况 (十)专业设计原则审核情况(客运专线四电系统集成项目,除专业设计原则外,还应包括服务系统、防灾系统、四电系统集成实施技术方案) (十一)线路平纵断面 (十二)专业审核情况

铁建设[2006]113号文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6〕113号 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 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78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64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80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1 总则 1.0.1 为统一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预)算的编制方法、费用组成和计费标准,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是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设计概(预)算编制的依据。 1.0.3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开发〔2015〕202号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7月16日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

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对存在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推进确权领证,维护用地权益。土地权利人、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用地档案的统一管理,及时对用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和保管。建立档案资料专用库房,配备必要设施及管理人员。加强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保证用地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和现势性。 第九条 建立土地权属证书使用管理制度,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和借用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条 加强铁路用地统计管理,及时对原始记录、基础台账信息进行收集和更新,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合资铁路公司应将用地统计报表分别报送委托管理的铁路局,由铁路局负责统一汇总。 第三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一条 铁路用地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利用铁路用地进行置换、转让、抵押、出租出借、作价出资入股、经营开发、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含货场迁建)等方式。 第十二条 结合铁路建设、生产生活及多元化经营的需要,开展铁路用地现状调查,编制近期及中长期铁路用地规划。 铁路用地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开展用地保护性利用,结合宗地具体情况,以土地资产安全完整为前提,以保护铁路用地为目的,合理加以利用。 第十四条 深入开展土地利用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统筹考虑运输生产、经营开发的需要,提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方案。 利用铁路用地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着眼

铁建设(2006)141号文件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6]141号 关于发布《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等九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57号)、《客运专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I50号)、《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函[2005]285号)、《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4]8号)、《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14—2003)、《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1—2005) 共九

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经审查,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此次修订的原《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57号)、《客运专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I50号)、《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函[2005]285号)、《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4]8号)、《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14—2003)、《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1—2005)共九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中的相应条文及相关内容同时作废。 《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等九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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