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代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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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

最新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

《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附件2:《各级法院代字表》)1萝岗区已撤并入黄埔区,从化市、增城市已变更为市辖区,但法院尚未相应调整,故均按照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法院代字。

【说明】:(一)本表将地方各级法院区分为7种类型,分别用1-7表示,其中:“1”表示按行政区划设置的高级、中级、基层法院;“2”表示直辖市中级法院以及各省、自治区跨行政区划设置的中院;“3”表示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林业、油田、农垦专门中级、基层法院;“4”表示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5”表示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院;“6”表示为未设县级行政区划的地级市中级法院对应设立的基层法院;“7”表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所辖中级、基层法院。

(二)虽然《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中级、基层法院的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

但此项改革尚未落实,故上表仅作为法院代字标准使用,不作为将来确定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据。

(三)上表所列法院名称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法发[2002]10号)确定。

(四)此次发布的全国法院代字表是在各高院呈报(截至2015年4月9日)的基础上编定,行政区划代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官网2015年5月发布的《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五)行政区划变更而法院尚未相应调整的,2016年1月1日起法院进行相应调整后,相关法院应按《规定》重新编制法院代字。

(六)法院代字与办理案件的法院名称一一对应,变更后也不再应用于其他法院。

民事诉讼案号规定

民事诉讼案号规定
冀0826
130826
丰宁满族自治县
1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冀0827
130827
宽城满族自治县
1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冀0828
130828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1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冀09
130900
沧州市
1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冀0902
130902
沧州市新华区
1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冀0903
1
馆陶县人民法院
冀0433
130433
馆陶县
1
魏县人民法院
冀0434
130434
魏县
1
曲周县人民法院
冀0435
130435
曲周县
1
武安市人民法院
冀0481
130481
武安市
1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冀05
130500
邢台市
1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冀0502
130502
邢台市桥东区
1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津02
2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津0102
120102
天津市河东区
1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津0103
120103
天津市河西区
1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津0110
120110
天津市东丽区
1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津0112
120112
天津市津南区
1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津0116
120116
天津市滨海新区

文立平、刘恺君等与上海市徐汇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文立平、刘恺君等与上海市徐汇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文立平、刘恺君等与上海市徐汇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4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徐静沈莉萍【审理法官】张文忠徐静沈莉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文立平;刘恺君;王峥;上海市徐汇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文立平刘恺君王峥上海市徐汇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文立平刘恺君王峥【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徐汇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恩娜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王玲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奚海麟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陆建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恩娜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王玲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奚海麟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陆建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恩娜王玲奚海麟陆建润【代理律所】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文立平;刘恺君;王峥;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经原审及本院审查查明,原审第三人鑫泰公司为尚海湾豪庭北块地下二层及住宅(北块11某-14某楼)、尚海湾豪庭幼儿园、尚海湾豪庭K型变电站建设工程,提出消防验收申请,按要求相关材料,至于“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数量”材料已由建设主管单位留档备案,不需要再提交。

【权责关键词】合法废止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原审及本院审查查明,原审第三人鑫泰公司为尚海湾豪庭北块地下二层及住宅(北块11某-14某楼)、尚海湾豪庭幼儿园、尚海湾豪庭K型变电站建设工程,提出消防验收申请,按要求相关材料,至于“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数量”材料已由建设主管单位留档备案,不需要再提交。

黄志豪与徐军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志豪与徐军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志豪与徐军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9【案件字号】(2019)沪02民终107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伊红姚敏谢亚琳【审理法官】李伊红姚敏谢亚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志豪;徐军辉【当事人】黄志豪徐军辉【当事人-个人】黄志豪徐军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志豪【被告】徐军辉【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通知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中,黄志豪陈述其母亲房爱玲代为签收了一审法院快递来的EMS材料,并将材料转交给他。

材料包括本案一审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传票,虽然传票写为借贷纠纷,但黄志豪委托其继父徐经代为参加庭审,因徐经未提供证明双方系继父子关系的材料,故一审法院未允许徐经参加庭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黄志豪称一审法院程序有误,然根据其在本院中的陈述可见,一审法院确实在开具传票时出现笔误,但附上的其余诉讼材料可见本案实际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实上黄志豪亦委托徐经参加庭审,故徐军辉主张一审程序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黄志豪主张评估车辆并非系争车辆,然根据事故车辆勘估表(追加)可见系争车辆评估日期时2018年2月1日,故黄志豪主张评估车辆并非系争车辆,没有事实依据。

贾凡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贾凡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贾凡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0【案件字号】(2019)沪02行终4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金刚沈亦平姚倩芸【审理法官】李金刚沈亦平姚倩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贾凡;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范旭【当事人】贾凡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范旭【当事人-个人】贾凡范旭【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张群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群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群【代理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贾凡;范旭【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浦东公安分局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合法性审查拘留第三人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由上诉人询问笔录三份、范旭询问笔录三份、李明杰询问笔录、范旭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附件、治安案件调解笔录、上诉人及范旭的户籍资料、浦东公安分局浦公行罚决字〔2019〕102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传唤证、上诉人及范旭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复核审批表、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送达回执、浦公行罚决字〔2019〕106414号对范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东公安分局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事先告知,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申辩,经复核后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最新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

最新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

《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附件2:《各级法院代字表》)1萝岗区已撤并入黄埔区,从化市、增城市已变更为市辖区,但法院尚未相应调整,故均按照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法院代字。

【说明】:(一)本表将地方各级法院区分为7种类型,分别用1-7表示,其中:“1”表示按行政区划设置的高级、中级、基层法院;“2”表示直辖市中级法院以及各省、自治区跨行政区划设置的中院;“3”表示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林业、油田、农垦专门中级、基层法院;“4”表示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5”表示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院;“6”表示为未设县级行政区划的地级市中级法院对应设立的基层法院;“7”表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所辖中级、基层法院。

(二)虽然《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中级、基层法院的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

但此项改革尚未落实,故上表仅作为法院代字标准使用,不作为将来确定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据。

(三)上表所列法院名称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法发[2002]10号)确定。

(四)此次发布的全国法院代字表是在各高院呈报(截至2015年4月9日)的基础上编定,行政区划代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官网2015年5月发布的《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五)行政区划变更而法院尚未相应调整的,2016年1月1日起法院进行相应调整后,相关法院应按《规定》重新编制法院代字。

(六)法院代字与办理案件的法院名称一一对应,变更后也不再应用于其他法院。

《各级法院代字表格》

《各级法院代字表格》
京0228
110228
密云县
1
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京04
2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京71
3
铁路运输法院
京7101
3
知识产权法院
京73
3
市高级人民法院

120000

1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津01
2
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津0101
120101
市和平区
1
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津0104
120104
市南开区
1
市区人民法院
津0105
广平县
1
馆县人民法院
冀0433
130433
馆县
1
县人民法院
冀0434
130434

1
曲周县人民法院
冀0435
130435
曲周县
京0114
110114
市昌平区
1
延庆县人民法院
京0229
110229
延庆县
1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京02
2
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京0101
110101
市东城区
1
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京0102
110102
市西城区
1
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京0106
110106
市丰台区
1
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京0111
110111
市房山区
1
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冀0123
130123
正定县
1
行唐县人民法院
冀0125
130125
行唐县
1
灵寿县人民法院

宋建平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龙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建平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龙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建平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龙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8【案件字号】(2019)沪03行终7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鲍浩徐静程黎【审理法官】鲍浩徐静程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建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龙华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宋建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龙华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宋建平【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龙华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运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运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运建【代理律所】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宋建平【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龙华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龙华街道办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龙华街道办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告知及送达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

上诉人申请公开其户建筑面积核定表及与之匹配核定的依据、内容的信息,根据《暂行规定》以及《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建筑面积的调查确认,系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配合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及征地事务机构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实施的征地房屋补偿进行核实工作。

被上诉人并非房屋建筑面积核定表的制作机关,其依法不具有承担公开该类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

被上诉人据此作出被诉告知,并建议上诉人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并告知联系方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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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代字表
法院名称法院
代字
区划
代码
对应行政区划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310000上海市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 310000上海市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01 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沪0104 310104上海市徐汇区1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沪0105 310105上海市长宁区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沪0112 310112上海市闵行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沪0115 310115上海市浦东新区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沪0116 310116上海市金山区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沪0117 310117上海市松江区1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沪0120 310120上海市奉贤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02 2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沪0101 310101上海市黄浦区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沪0106 310106上海市静安区1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沪0107 310107上海市普陀区1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沪0108 310108上海市闸北区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沪0109 310109上海市虹口区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沪0110 310110上海市杨浦区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沪0113 310113上海市宝山区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沪0114 310114上海市嘉定区1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沪0118 310118上海市青浦区1崇明县人民法院沪0230 310230崇明县1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沪03 2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沪71 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沪7101 3上海海事法院沪72 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沪7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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