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

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同类保险公司,是指同属财产保险公司、同属人身保险公司或者同属再保险公司。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四)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第八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3年)。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5年),并且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具有10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且其中保险业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并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关于任职经历的限制。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

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内或银保监会认可的国外精算领域专业资格3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从事保险精算工作必需的专业技能;

(二)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二)熟悉合规工作,具有一定年限的合规从业经历,从事法律、合规、稽核、财会或者审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内控部门或者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民事法律,熟悉保险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

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二)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三)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四)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或从事金融工作10

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省级分

公司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参照适用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条除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

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核准,适用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

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经营管

理职务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十三)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

(十四)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十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被整顿、接管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被整顿、接管或者重大风险处置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内部选用程序完成后,及时按要求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任职资格申请及

相关材料。保险公司及其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在决定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对拟任人员进行必要的履职调查,确保拟任人员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保险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文件;

(二)银保监会统一制作的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四)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承诺书;

(五)拟任人最近三年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其最近一次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

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第三十条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核准保险公司拟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

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行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二)通过谈话方式,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务素质,如对公司治理、业务发展、法律合规、风险管控等问题的理解把握,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

第三十二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任职

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下列情形的,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任职中断时间超过一年的除外:

(一)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转任同类保险公司董事长以外的董事、监事;

(三)在同类保险公司间转任同级或者下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调任、兼任或转任的同级机构职务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应当重新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调任、兼任或转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后,拟任职务对经济工作经历及金融工作经历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或者对专业资格的要求高于原职务的,应当重新报经银保

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任职中断时间,自拟任职人员从原职务离职次日起算,至拟任职务任命决定作出之日止。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过程中或任职中断期间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职的,其任职保险公司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

下列报告材料:

(一)任职报告文件;

(二)银保监会统一制作的任职资格报告表;

(三)任命文件复印件;

(四)最近三年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其最近一次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发现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

条件的情形,可以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超过2个月未实际到任履职,且未提供正当理由;

(二)从核准任职资格的岗位离职;

(三)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者《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五)被判处刑罚;

(六)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前款第(三)至(五)项规定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解除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未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保险公司确有需要的,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累计临时负

责期限内,可以更换1次临时负责人。更换临时负责人的,保险公司应当说明理由。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

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二)依照保险监管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

(三)因任职资格失效,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四)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五)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六)指定、更换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七)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

保险公司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已经报告的,不再重复报告。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按照银保监会的规定参加培训。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对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实

施审计。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受到监察机关重大处分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反洗钱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

(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严重危害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保险公司或者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监管意见,或对其作出监管措施决定:(一)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责任;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记录并管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以下信息: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

(二)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报告的情况;

(三)与该人员相关的风险提示函、监管谈话记录、监管意见、监管措施决定;

(四)离任审计报告;

(五)受到刑罚和行政处罚情况;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纪或重大违法犯罪,被监察机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公司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保险公司暂停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一)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二)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

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第四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撤销核准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第五十条保险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银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和一般相互保险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保险公司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审

查材料和其他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日”指工作日。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有专门解释外,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本规定施行

前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根据保监会令〔2014〕1号第1次修改,根据保监会令〔2018〕4号第2次修改)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6〕6号)同时废止。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头脑风暴

企业发展创新沙龙活动策划思路第一场沙龙主题探寻我们的竞争优势1)掌握电池市场规模及今后发展的可能性,竞争者的强弱状况,如何把握企业在未来十年中所处的不利地位? 2)如何构筑对其他竞争者的竞争优势? 3)我们目前有哪些竞争优势,如何努力增强这些优势? 4)如何扩大新的需求? 5)如何扩大客户的选择幅度、范围? 6)如何比竞争者更能满足客户的需求? 7)如何比竞争者更快满足客户的需求? 8)如何在不降价或小降价的情况下继续扩大市场占有率和保持住利润? 第二场沙龙主题谁动了我的奶酪阅读材料一 <谁动了我的奶酪>讲的是一个关于“变化”的故事。故事发生在一个迷宫中,有四个可爱的小生灵在迷宫中寻找他们的奶酪。故事里的“奶酪”是对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所追求目标的一种比喻。故事中的四个角色表现了我们多面的人性:嗅嗅:能够及早嗅出变化的气息 匆匆:能够迅速开始行动 哼哼:害怕变化而否认和拒绝变化,这会使事情变得更糟 唧唧:当他看到变化会使事情变得更好时,能够及时地调整自己去适应变化!我们每个人的内心都有自己想要的“奶酪”,我们追寻它,想要得到他,因为我们相信,他会带给我们美满和喜悦。而一旦我们得到了自己梦寐以求的奶酪,又常常会对他产生信赖心理,甚至成为他的附庸;这时如果我们忽然失去了他,或者他被人拿走了,我们将会因此而受到极大的损害。 不管我们选择哪一面,我们都有共同的方面,那就是:需要在迷宫中找到我们自己的道路,帮助我们在变化的时代获得胜利。因为,一个公司的经营,

不能只停留在求生存的阶段,而必须始终保持一种竞争的状态。不断会有人拿走我们的奶酪。传统的公司喜欢忠诚刻板的员工,今天更需要敏捷灵敏的人而不是那种习惯于“按部就班”的雇员。 在故事中,你会发现,当面对变化时两个老鼠做得比两个小矮人要好,因为他们总是把事情简单化;而两个小矮人所具有的繁复的脑筋和人类的情感,却总是把事情变得繁复化。这并不是说老鼠比人更聪惠,我们都知道人类更具智慧。但换个角度想,人类那些过于繁复的智慧和情感有时又何尝不是前进道路上的阻碍呢? 当你观察故事中四个角色的行为时,你会发现,其实老鼠和小矮人代表我们自身的例外方面——简单的一面和繁复的一面。当事物发生变化时,或许简单行事会给我们带来许多的便当和益处。 沙龙研讨题:奶酪墙上的话 (作为小组讨论题目每句一组讨论) 1.变化总是在发生 他们总是不断地拿走你的奶酪。 2.预见变化 随时做好奶酪被拿走的准备 3.追踪变化 经常闻一闻你的奶酪, 以便知道它们什么时候开始变质。 4.尽快适应变化 越早放弃旧的奶酪, 你就会越早享用到新的奶酪。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X X X X 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险销售业务开展,严格按照保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积极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为公司保险销售业务管理的基本准则。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和营业部在从事保险销售业务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规、高效、创新、 务实的核心经营理念,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业务管理 第三条各分公司和营业部销售团队和销售人员应按照总公司制定的销售政策和销售指引进行业务活动,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合规经营。 第四条保险销售业务必须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同时严格遵守下列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无可保利益 的保险业务不得销售。 2、风险评估原则。业务人员必须对投保标的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对于风 险系数超过规定,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及时上报并获得保险公司的验 险评估批复。 3、如实告知原则。展业人员必须就保险条款所列明事项如实告知客户,客 户也须尽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夸大保险责任,不得带病投 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当事人必须亲笔签名(盖章)

4、严格按照保险公司的承保要求和投保规则进行业务销售。 第五条业务人员必须胜任本职工作,达到从事保险销售业务服务所要求的素质。对于新业务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 领取《代理人员资格证》、《展业证》后,方可单独上岗开展业务。 第六条展业宣传 1、业务人员必须持有展业证、代理人资格证等证件进行宣传; 2、业务人员必须带有条款等有关业务资料,有理有据,实事求是的进行 公关展业宣传,不得搞虚假、欺骗; 3、业务宣传必须围绕条款进行解释,不得偏离、曲解; 4、不得运用不正当方式、手段进行展业。 第七条检验标的 业务对象有投保意向后,要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的查验; 1、标的坐落的具体位置及相关情况; 2、安全措施、安全保护和安全行驶等情况; 3、经营管理及近期损失情况; 4、进行风险评估; 5、遵照保险公司的核保要求进行标的核保; 6、投保人身保险必须查实年龄、疾病等情况,并根据公司要求决定是否体 检。 第八条业务洽谈 1、业务洽谈时必须先给投保人详细解释保险条款; 2、业务人员必须认真、准确的回答投保人提出的询问;

这才是公司高层、中层和基层管理者的职责!

这才是公司高层、中层和基层管理者的职责! 企业发展过程中有着三对必须面对的矛盾,计划管理是通过建立目标的方法,使得三对矛盾统一协调起来。计划管理认为高层管理者需要对策略性(公司)的目标负责,这些策略性的目标包括公司长期的发展、投资回报以及市场占有率的增长。 高层、中层和基层管理者各自职责是什么 高层管理者要对长期和变化负责,换个角度说公司是否有未来,是否能够不断地变化,取决于高层管理者。 计划管理认为中层管理者要对功能性目标负责,包括中期的发展、生产力水平以及人力资源的发展,由此我们知道中层管理者需要对企业的稳定和效率负责,也就是说公司是否具有高的效率,是否拥有合适的人才队伍,取决于中层管理者的水平。 计划管理认为基层管理者要对日常操作性的目标负责,包括短期的发展、工作安排(任务为主的)、销售定额、成本控制以及生产力标准。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基层管理者对短期和效益负责,也就是说公司是否具有盈利的能力,是否可以降低成本、保证质量,取决于基层管理者的能力和水平。 为什么很多企业平衡不了长期与短期、变化与稳定、效率和效益的关系,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发挥计划管理的职能,而是让高层管理者

负担所有的责任,无论是成本的问题、质量的问题、盈利的问题,还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效率的问题,统统都归为管理者的责任,并没有清楚地划分不同的管理者承担不同的责任和目标。 我们甚至犯了一个极其大的错误但是并不自知,这个错误就是:我们高层管理者做着中层管理者、甚至基层管理者的事情,不断地为成本,品质和效率花费精力,他们并没有去促动变化、关注投资回报以及企业的未来,这就是中国目前的管理状态。 人力资源应由中层管理者管理 我经常和很多高层管理者甚至是企业老板沟通,但是很多时候我被问到的话题是管理效率和人力资源的问题,甚至还会探讨组织内耗的问题。 其实企业是否能够培养人,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用,保持企业的稳定,是需要中层管理者的努力和付出,可以更直接地理解为人力资源工作应该是所有中层管理者的职责,而不是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是业务分工,而培养人和选拔人的工作是中层管理者自身的工作。关于人的这个部分,也就是人力资源的管理,不是由人力资源部做的,是由企业整个中层管理者做的。 为什么人力资源的工作是中层管理者负责而不是高层管理者负责,因为只有中层管理者才会面对企业所有的员工,高层管理者能够接触的员工很有限,只有中层才会广泛地面对所有的员工,而人力资源管理主要职能就是发挥所有人的能力,培养人和任用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模板

XXXX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2、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XXX【XXXX】XXXX号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真实的。 3、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书面确认意见之签字页) 董事: XXX XXX XXX XXX XXX 高级管理人员: XXX XXX XXX 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X月X日

XXXX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要求,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各项规定,未发现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包含的信息存在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全体监事(签字): XXX XXX XXX XXXX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X月X日

某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管理制度(doc 26页)

某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管理制度(doc 26页)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业务暂行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承保作业的一般流程及说明 (3) 第三章承保工作准则 (5) 第四章投保申请 (6) 第五章受理初审/资料扫描/信息录入/资料复核 (7) 第六章核保 (9) 第七章新契约的品质管理 (11) 第八章问题件的处理 (14) 第九章撤件处理 (17) 第十章承保、保单制作 (18)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承保释义 承保是指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填写投保书,公司契约部依据相关的条款规定,投保规则,经过健康,财务,保险利益等方面的综合审核,评估风险, 给出公平、公正、合理的核保结论,经投保人同意,对投保申请完成承保的过 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范围为人身险合同的新契约作业。 第三条承保业务的宗旨 以客户为中心,依照公平,公正,合情、合法的原则,快速,高效,高质量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质的保障服务,保证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和诚信品牌。 第四条投保申请的方式及途径 1、通过代理人为其提供系统的投保前后的各项服务,该途径是最广泛的常用方 式。 2、通过互联网网上购买公司的产品。 3、通过公司指定的银行网点以代收的形式购买公司的产品。 4、通过邮寄的方式购买产品。 5、通过电话提出投保申请。 第五条投保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保险合同是以人为标的的合同,故而组成保险合同的资料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常规必须的资料如下:

完整的填写,不得有漏项或不实填写,最后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自签名。 2、必须按照公司的规定提交各种资料证明,所提供的资料要真实可靠有效,需 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的务必亲笔签名。 第八条受理初审 受理初审是指公司的新契约受理人员,对客户提交的投保申请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投保书填写是否完整、清晰、齐全;各种 资料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体检是否达到要求及是否需要再发出体检通知;初 步决定是否继续进入下一工作环节等。 受理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审核投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此项工作对保证后续工作环节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受理初审的主要 内容包括: 1、代理人交入的投保申请、委托银行转帐授权书的填写是否全面、真实、清 晰,应加强对代理人填单质量的监督及培训。 2、提供的各种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填写是否正确。 3、审核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4、问题件的交接、处理登记是否清楚。 5、解答代理人有关投保单填写及问题件的咨询。 6、根据投保规则,对被保险人开具体检通知书。 7、对不合格或资料不全的投保申请,退回代理人,让其重新填写投保单或提供 资料。 8、整理投保书并进行资料的交接等。 第九条资料扫描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的晋升机制,打造一支讲诚信、精业务、勇创新、担责任的中高层管理队伍,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公司行政下文为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2.1 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聘任的除经营班子成员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各项人事管理工作,相关结果报备总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党支部:负责本公司管理人员的廉洁考察及管理监督。 2.2管理原则 2.2.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章聘任 3.1 甄选渠道:当出现中高层管理岗位空缺时,先从公司内部晋升,再从外部引进。 3.2 聘任必要条件 3.2.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诚信廉洁,勤勉敬业,职业素养好,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具有良好的大局意识和执行能力。 3.2.2 原则上需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未达学历标准的,需研修相关学历认证。 3.2.3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基础,善于学习,勇于实践,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3.2.4 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工作思路清晰,善于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3 选聘办法包含内部晋升和外部招聘。 3.3.1内部晋升流程: 3.3.1.1准备工作: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岗位特点组织相关部门及领导组成考核小组,并公示拟招聘的岗位,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等信息。 3.3.1.2初步筛选:由综合管理部根据任职资格的硬性要求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 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 项的最新资料。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2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人寿保险股份 公司承保业务暂行管理制度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业务暂行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承保作业的一般流程及说明 (3) 第三章承保工作准则 (5) 第四章投保申请 (6) 第五章受理初审/资料扫描/信息录入/资料复核 (7) 第六章核保 (9) 第七章新契约的品质管理 (11) 第八章问题件的处理 (14) 第九章撤件处理 (17) 第十章承保、保单制作 (18)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承保释义 承保是指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填写投保书,公司契约部依据相关的条款规定,投保规则,经过健康,财务,保险利益等方面的综合审核,评估风险,给出公平、公正、合理的核保结论,经投保人同意,对投保申请完成承保的过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范围为人身险合同的新契约作业。 第三条承保业务的宗旨

以客户为中心,依照公平,公正,合情、合法的原则,快速,高效,高质量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质的保障服务,保证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和诚信品牌。 第四条投保申请的方式及途径 1、通过代理人为其提供系统的投保前后的各项服务,该途径是最广泛的 常用方式。 2、通过互联网网上购买公司的产品。 3、通过公司指定的银行网点以代收的形式购买公司的产品。 4、通过邮寄的方式购买产品。 5、通过电话提出投保申请。 第五条投保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保险合同是以人为标的的合同,故而组成保险合同的资料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常规必须的资料如下: 1、投保申请。需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并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转账银行的转账授权声明。 4、公司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有关承保作业时效的规定 根据大集中运营模式要求,为体现公司专业化、规范化运作,承保作业时效规定为:标准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2天;问题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3-4天;调查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8天;体检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15天。

高管分工及职能

武汉嘉华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工作分工及组织机构图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对武汉嘉华组织机构进行适当调整。 成立市场部,任命张涌兼任市场部经理。成立嘉华二期工程指挥小组,陈延民任组长,张涌任副组长。成立技术开发部,陈延民兼任部长,冯涛任副部长,公司组织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审计师工作分工及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审计师工作分工: 1、陈延民 总经理主持公司工作并分管技术开发部、企管部、总经理办公室, 公司审计,主管财务部。并兼任二期工程指挥小组组长。 2、张涌 副总经理,分管市场部,并担任二期工程小组副组长。 3、王永志 副总经理,分管:TPS办公室,物流部、生产部、质量部。并担任 ISO/TS16949管理者代表。 4、于文萍 公司审计并兼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二、各部门职责; 1、TPS 办公室 组织实施武汉嘉华的TPS管理工作。 2、生产部 。塑料零部件的生产 。生产数据统计 。模具管理、保养、维修。 。设备管理、保养、维护

。生产工艺设计、改善及监督。 3、质保部 。塑料零部件生产质量的过程检查 。入厂检查、出货检查、 。质量数据统计,统计技术应用。 。质量记录管理。 。质量改善跟踪、售后质量服务 。操作人员质量培训 。质保体系的建立、维护、及运行监督。 。实验室管理,试验设备的保养,维护。公司计量器具管理。 。新产品开发过程或生产过程所需的检测工作,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试验报告 。检具管理、检具维护、保养。 4、物流部 。生产原、辅料采购 。临时采购 。原、辅料库管理 。五金库管理 。采购数据统计,生产领用物资统计 。公司产品销售管理。 。成品库管理、包括租赁成品仓库的管理。 。销售数据统计,发票管理 。退货数据统计。 5.审计 。生产原、辅料采购价格审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六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十八条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七十九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八十条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如何激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如何激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表现为人才的竞争,人才的流动率成为 了企业的一大隐患,特别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流失。 至于要如何去激励高层管理人员, 且留住人才呢?下面就随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激励企 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办法在国家不断深化经济体制 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流 动性大大提高。 一方面,高层管理人员的合理流动可以促进社会 和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 高层管理人员的高流失率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直接与间接成本, 极大地影响到企业员工的 士气,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绩效水平。 如何设计出一种能够吸引和利用高级人才,把人力资本开发到最大、人力资源配置到最优 的激励制度,是中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 1 我国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制度激励的现状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企业来说, 制度激励问 题相对于管理激励问题来说更具有根本决定性和现时意义。 特别是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制度激励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高管薪酬结构不合理 基本薪酬所占比例偏大,浮动薪酬,尤其是与产权相关的股权激励 部分,所占比例偏低。 在中国上市公司中,高管人员未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超过 60%。 另一方面,高管持股收益只占高管们总薪酬的约 20%,这说明中国的高管薪酬还主要集中 在短期激励。 1.2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由于许多企业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原因,以至在上市公司里,大 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现象非常严重,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 企业的整个权力也因此而掌握在董事长及其以董事长为核心的极少数人手中。 董事会也因此而成了董事长一人的董事会,公司的一切皆由董事长说了算,所谓的公司治 理则完全成了一个空架子。 一方面是大权在握, 而另一方面则是私欲的膨胀由于自己的付出得不到相应的回报, 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高管流失就很平常,更有甚者,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不惜走上犯罪的道 路。 在部分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和严重,破坏了立法时所设计 的公司权力制衡体系,导致高管层共谋和内部人控制。 1.3 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管和处罚很不到位 一些高管对企业管理 不善, 出了问题给上市 公司和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投资者反而成了这些巨额损失的买单者,而高管们却仍能毫 发无损,高枕无忧,甚至还可以拍拍屁股,调到另一家企业做起了老总,有的高管竟裹挟巨款 玩起了“蒸发的把戏。 就拿上市公司高管来说,相对于利益,高管面临的风险则显得不那么严重。 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在职权范围内只能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谴责,同时,证监会对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XX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一总贝y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险销售业务开展,严格按照保监会批准的经营 范围积极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为公司保险销售业务管理的基本准则。总公司各部 门、各分公司和营业部在从事保险销售业务活动中,必须严格 执行公司合规、高效、创新、务实的核心经营理念,必须严格遵 守本制度。

二业务管理 第三条各分公司和营业部销售团队和销售人员应按照总公司制定 的销售政策和销售指引进行业务活动,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 有关管理规定,合规经营。 第四条保险销售业务必须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同时严 格遵守下列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 可保利益,无可保利益的保险业务不得销

售。 2.风险评估原则。业务人员必须对投保标的认真 进行风险评估,对于风险系数超过规定,处于 危险状态的财产及时上报并获得保险公司的验 险评估批复。 3、如实告知原则。展业人员必须就保险条款所列 明事项如实告知户也须尽如实告知义 务.不得夸大保险责任,不得带病投保。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保险当事人必须亲笔签名(盖章)。 4.严格按照保险公司的承保要求和投保规则进行 业务销售。 第珈业务人员必须胜任本职工作■达到从事保险销售业务服务所要求的素质。对于新业务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 经考核合格领取《代理人员资格证》.《展业证》后.方可单 独上岗开展业务。 第六条展业宣传 1 ■业务人员必须持有展业证.代理人资格证等证件进行 宣传; 2.业务人员必须带有条款等有关业务资料,有理有据. 实事求是的逬行公关展业宣传.不得搞虚假.欺骗; 3.业务宣传必须围绕条款进行解释.不得偏离.曲解;

公司领导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工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公司领导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工 职务分工 党委书记董事长主持公司党委和公司全面工作。负责发展战略、企业治理、班子建设、干部管理、队伍建设、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机构编制、制度建设、金融财务、绩效考核、风险管理、诚信建设、职工培训、审计、外事、干部考核和机关管理工作。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主持公司党委日常工作。协助董事长分管发展战略、企业治理、干部管理、机构编制、资质升级、管理提升、管理创新、制度建设、机关管理、全员绩效管理、审计和外事工作;协助党委书记分管党的建设、廉政建设、队伍建设、干部考核;负责企业文化、企业宣传、品牌建设、文明建设、信访维稳、社会责任、人武保卫、监察、保密、统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董事主持公司生产经营日常工作。协助董事长分管干部管理、金融财务、责任制考核、风险管理、诚信建设和外事工作;协助党委书记分管廉政建设;负责市场开发、在建工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集中采购管理、资质证照使用管理、内部控制、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新兴(高端)业务市场开发领导小组、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党委常委副总经理董事协助董事长分管国际业务、外事工作;协助总经理分管国际市场开发、国际在建工程管理工作。主持科威特南穆特拉项目部全面工作。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主持公司纪委、工会工作。协助董事长分管职工培训工作;协助党委书记分管廉政建设、共青团工作;协助舒敬辉同志分管监察、信访维稳、人武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宜昌基地管理、社区管理、离退休职工管理、职业健康、计划生育、卫生、联络监事会工作。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委常委总工程师协助舒敬辉同志分管资质管理工作;协助总经理分管国际、国内在建工程管理工作;协同刘志强同志分管国际市场开发、国际在建工程管理工作;负责科技创新、科技信息管理、企业信息化建设。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质量、环保、应急、防汛、消防及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工作;协助总经理分管国内在建工程管理、尾工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安全质量环保及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Array王 静副总经理女482010.082012.0436,00036,000 注: 任期终止日期以2012年召开的公司股东年会结束日期为准。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及《高管管理人员特别贡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依据高管及董事、监事的年度绩效表现,经公司董事会审定,确定其年度支付水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考核年度报酬总额(税前,以下同)为1627.48万元,详见下表: 说明: 上表中“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指年度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 注: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吴耀文董事自2010年元月起,在宝钢股份不再领取年度津贴,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时按国资委规定标准领取会议津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由公司承担。

(三)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主要工作经历 何文波 先生 1955年6月生,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工程师。 何先生具有丰富的钢铁行业制造技术、营销、经营和人力资源管理经验。1982年加入宝钢,历任上海宝钢总厂初轧厂副厂长、厂长、热轧厂厂长、技术部部长,宝山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宝钢国贸总公司副总经理、宝钢国际董事长、总裁,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董事。2008年4月起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年6月起兼任广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4月起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0年3月起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何先生1982年毕业于东北大学,2001年获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硕士学位。 马国强 先生 1963年11月生,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高级会计师。 马先生具有丰富的企业财务、金融、投资和企业管理经验。1995年7月加入宝钢,先后担任宝山钢铁(集团)公司计财部副部长、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副部长、部长,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2008年6月起兼任广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9年4月起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 马先生1986年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2005年8月获得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EMBA硕士学位。 刘占英 女士 1955年10月生,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广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政工师。 刘女士具有丰富的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先后在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企业工委任职。在加入宝钢之前,曾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兼直属机关纪委书记。2005年10月加入宝钢,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2008年8月起兼任广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2010年4月起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刘女士1979年毕业于山东海洋学院,2004年1月获得中央党校社会学研究生学历。 赵周礼 先生 1956年4月生,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宝钢工程技术委员会主任,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宝钢湛江钢铁工程指挥部总指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赵先生在钢铁行业生产、设备、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1982年加入宝钢,历任宝钢初轧厂厂长助理、设备部副部长、部长,宝钢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2009年8月起,担任宝钢工程技术委员会主任。2010年7月起,担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3月起,担任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宝钢湛江钢铁工程指挥部总指挥。2011年4月起,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赵先生1982年毕业于东北大学,2002年获东北大学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工学博士。 诸骏生 先生 1960年11月生,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高级工程师。 诸先生在生产计划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有丰富的经验。1983年加入宝钢,历任宝钢生产计划处副处长、宝钢成本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人事部副部长、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处处长,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2010年3月起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1年4月起,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诸先生1983年7月毕业于马鞍山钢铁学院,2007年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硕士学位。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高管管控)

XX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经公司2018年6月XX日董事会例会决议通过) (经公司2018年6月XX日董事会决议修订生效) 根据XX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本准则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总经理、总监、副总监,及其他享受副总监级以上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实施并解释有关条款的适用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不确定某种行为是否会违反本准则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了解到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准则有关规定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隐瞒不报将视为违反本准则。 一、勤勉尽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勤勉尽责,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 二、处理个人与公司间的利益冲突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有诚信和道德的行为,不得从事存 在公司与个人利益有实际或名义上冲突的行为;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权利为自己、 家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处理潜在的商业机会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2、除非先将商业机会介绍给公司并被公司拒绝,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将利用公司财产、信息或在公司的地位取得的商业 机会以任何方式占为已有或转予他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接受与职务相关的佣金。 四、保密责任 1、秘密信息指如果披露会对公司及分支机构有害或对竞争对手 有益的非公众信息。 2、除非法律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其任职期间所获 得的涉及公司、分子公司或其它关联公司的秘密信息; 3、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其它目的利用 上述秘密信息。 五、披露义务 1、在公司向行政机构或股东报送的文件或其它公开披露信息中, 应该征得董事长或总裁的同意,按照公司有关程序和要求披 露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应全面、公正、准确、及时和清楚的 披露。 2、将信息对外披露时,必须依照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

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培训方案(1)

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培训方案 项目背景介绍: 企业中高层管理者,一般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及总经理指定人员,是一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战略、规划、制度的制定者、引导者、推行者。中高层管理者队伍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执行力,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当企业规模逐渐扩大或企业停滞不前时,都需要快速提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以带动整个团队的成长。而现实工作中,中高层管理人员多数没有经过专业的管理培训,很多人是从业务或技术骨干直接走上管理岗位,靠摸索来积累管理经验,也会由于缺乏基本的管理知识而造成失误,给企业带来时间、金钱和机会的代价。中高层管理团队的水平低下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发展的瓶颈,导致企业虽有很好的战略,也很难实现。现为客户公司量身定制中高层管理者培训方案,以提升中高层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实现客户公司的快速发展。 一、培训对象 客户公司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包括承担部分管理职责的高级技术人员。 二、培训目的 通过本次培训会让客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获得以下收益: 1、懂得做领导的真正含义; 2、明白作为一名优秀的领导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3、掌握系统思考能力,对部门工作懂得如何策划铺排,有条不紊地开展; 4、提升上下级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能力; 5、学会组织管理、团队建设,合理利用本部门的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6、提高目标、计划、时间、执行、控制等领导能力,从而提高团队整体效率; 7、提升有效授权的能力,让员工和管理者一起行动起来,提高团队作战能力; 8、提升个人的领导力,拥有个人的影响力,激发团队,支持公司实现整体目标。

三、培训需求分析 关于中高层管理者培训的需求分析主要通过三方面来进行: 1、战略与环境分析 主要是通过分析公司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由此得出公司对中高层管理者的发展要求,并总结出中高层管理者的培训重点。 2、工作与任务分析 主要通过分析中高层管理者的任职资格标准,得出公司对中高层管理者在项目/任务执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并由此总结出培训要点。 ——中高层管理者能力(素质)模型 管理类工作是素质模型专家们所研究的最大的工作类别,由于管理类工作十分普遍而且重要,所以在工作胜任特征研究上比其他工作类别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国外专家们通过大量的统计分析和深入研究得出了一个适用于所有管理人员的通用的素质模型。他们发现,一个合格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11项素质(见图3-1),否则很难成为一名合格的职业经理人。其中基本要求:组织认识、关系建立、专业知识。这里所讲的管理人员素质模型是比较通用的,不可能百分之百适用于所有企业,企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应根据企业的文化特点和实际情况对这个模型作适当的修正,从而得出企业自己的个性化的管理人员素质模型。 图3-1中高层管理者的能力(素质)模型 3、人员与绩效分析 主要通过分析中高层管理者的绩效评估报告,总结出其中反映的共性问题,由此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方案。 影响力 成就导向 团队合作 分析式思考 主动性 培养他人 信息收集能力 自信 命令、果断性 团队领导 概念式思考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声明 一、基本情况 1. 挂牌公司全称: 2. 挂牌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3. 本人姓名: 4.别名: 5.曾用名: 6.国籍: 7.拥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8.专业资格(如适用): 9.身份证号码: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未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因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证券市场禁入?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本人是否曾违反相关业务规则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违规处分?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在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现在是否拥有除前项以外的其他利益?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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