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公告2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10.24
•【文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4年第48号
•【施行日期】2024.10.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总局公告
2024年第48号
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临床试验
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工作,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0月24日。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文(4篇)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文是指针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药物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合规性和安全性,确保试验机构的质量和道德标准符合国家和国际的要求。
一般来说,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试验机构的注册和备案要求:规定试验机构必须进行注册或备案,并要求试验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2. 试验机构的组织管理:规定试验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规范,包括试验负责人、研究人员和试验监督人员的资质要求,以及试验机构的运作流程和管理体系。
3. 药物试验设施和设备的要求:规定试验机构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试验设施和设备,包括试验室、药物储存和配制区域、临床试验用具等。
4. 药物试验的伦理和道德要求:规定试验机构必须遵循伦理和道德原则,保护试验对象的权益、安全和隐私,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5. 药物试验数据管理和报告要求:规定试验机构应建立科学、规范和完整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试验数据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并按要求报告试验结果。
6. 药物试验监督和评估:规定相关部门对试验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定期检查、抽样检查和不定期督查等,以确保试验机构的质量和合规性。
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会有所不同,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来制定和实施。
同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也需要与相关的药物监管、伦理委员会审查和药物临床试验实施规范等文件相配套,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保障试验的科学性、安全性和伦理合法性,促进药物临床试验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物临床试验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遵循科学、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依法履行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和责任。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设备、设施和试验器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和评估能力;(二)有从事药物临床试验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具备医学、生物学、药学等相关专业背景,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三)建立健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适当的工作流程和制度,确保试验过程的规范和可控;(四)具备保护试验参与者权益的能力,建立完善的伦理审查机制,确保试验过程的安全和伦理合法性;(五)有足够的财务和管理能力,能够保证试验的顺利进行和安全结束;(六)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意识,保障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31•【文号】食药监药化管[2013]228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3〕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促进临床试验质量的提高,保障受试者权益与安全,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结合世界卫生组织对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印发。
请组织所管辖的疫苗临床试验有关各方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1.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起草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10月31日附件1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疫苗临床试验的管理,提高疫苗临床试验的质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等,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疫苗临床试验,旨在为疫苗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实施和质量管理提供指导,保障疫苗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
疫苗临床试验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CRO)、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应遵循本指导原则,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三条申办者负责临床试验机构的评估与选择。
应依据临床试验的实施条件要求,对疫苗临床试验的负责机构及所有试验现场进行全面实地评估,撰写评估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17•【文号】食药监函〔2015〕226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的通知食药监函〔2015〕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以来,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陆续展开。
海南、山东、广东等多数省局专门组织召开了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负责人的会议,督促各方认真自查。
但也有个别省局对核查工作重视不够,核查质量不高。
近期,总局针对部分试验项目多、收费低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数据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大部分试验项目存在数据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问题,而这些项目都经过了所在省局现场核查,也经过了第117号公告发布后的自查和复核,这反映了有些自查核查工作不扎实、不细致。
为了进一步做好自查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局应当按照总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的公告》(2015年第228号)的核查要点,对第117号公告所列注册申请中仍待审评审批的项目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重新组织核查,并于12月底前由省局负责人签署后向总局报送核查结果。
各省局应当组织属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所承担的第117号公告及其后所有注册申请的药物临床试验进行自查,自查情况于2016年1月10日前完成。
二、核查中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的,省局要责令申请人撤回注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主动报告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省局要约谈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拒不撤回的,省局要说明不真实、不完整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局;同时,省局要对其不真实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立案调查情况报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情况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情况的公告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要求,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和报告工作于2015年8月25日24时结束。
现将自查结果公告如下:一、本次药物临床试验自查涉及1622个品种。
其中,申请人提交自查资料的注册申请为1094个,占 67%;主动撤回的注册申请317个,占20%;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等不需要提交的注册申请193个,占12%。
二、申请人既未提交自查资料也未主动撤回的注册申请10个,分别是:北京银建药业有限公司申报的盐酸舍曲林分散片(受理号:CXHS1000009)、北京国医堂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的强龙益肾片(受理号:CXZS0600096)、湖南星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降糖宁片(受理号:CXZS0601661)、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纯化甲型肝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受理号:CXSS0700056、CXSS0700057)、华兰生物工程(苏州)有限公司申报的人免疫球蛋白(受理号:CXSS0800010、CXSS0800011)、南通慧英药业有限公司申报的罗红霉素片(受理号:CYHS0690372)、陕西金维沙药业有限公司申报的通脉片(受理号:CXZS0504345)、中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西南合成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的陀螺银屑胶囊(受理号:CXZS0502251,烟台中洲制药有限公司已退出申报)。
上述品种视为临床试验真实性存疑,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其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三、多个申请人共同申报但撤回意见不一致的注册申请8个,分别是:金草止咳口服液(受理号:CXHS1000009),北京长城制药厂申请撤回,北京万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不同意撤回;富马酸卢帕他定片(受理号:CXHS0900004)和富马酸卢帕他定胶囊(受理号:CXHS0900005),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和江苏万川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南京万川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北京福瑞康正医药技术研究所和西藏天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未回复;盐酸美金刚口服溶液(受理号:CXHS1000119),烟台荣昌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北京万全阳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北京德众万全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不同意撤回;阿折地平胶囊(受理号:CXHS1100259)、匹伐他汀钙胶囊(受理号:CXHS1100261)、米格列奈钙胶囊(受理号:CXHS1200075),迪沙药业集团申请撤回,珠海亿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回复;注射用重组抗肿瘤坏死因子α人鼠嵌合单克隆抗体(受理号:CXSS1200005),上海百迈博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海张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同意撤回。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第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145号)2017年11月24日发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2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由资质认定改为备案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1月15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将机构概况、专业技术水平、组织管理能力、伦理审查能力等信息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具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管理能力、伦理审查能力等以下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二)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三)承担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应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四)具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配备适宜的管理人员、办公条件,并具有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伦理委员会;(六)具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七)具有与开展相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且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疗科目一致;(八)具有能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人员,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其中开展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或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应参加过3个以上医疗器械或药物临床试验;(九)已开展相关医疗业务,能够满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所需的受试人群要求等;(十)具有防范和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处置能力;(十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模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2018年07月27日发布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创制,满足公众用药需求,落实申请人研发主体责任,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对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有关事项作出调整:在我国申报药物临床试验的,自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未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沟通交流会议的准备与申请(一)申请人在提出新药首次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之前,应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并在确保受试者安全的基础上,确定临床试验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实施临床试验的可行性。
(二)申请人准备的沟通交流会议资料应包括临床试验方案或草案、对已有的药学和非临床研究数据及其他研究数据的完整总结资料。
申请人应自行评估现有的研究是否符合申报拟实施临床试验的基本条件,并明确拟与药审中心讨论的问题。
(三)申请人应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沟通交流办法》)要求,提交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附件1)。
药审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是否召开沟通交流会议,并与申请人商议会议时间。
申请人应按沟通交流相关要求按时提交完整的沟通交流会议资料(附件2)。
药审中心对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进行初步审评,在沟通交流会议召开至少2日前,通过“申请人之窗”将初步审评意见和对申请人所提出问题的解答意见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收到初步审评意见和解答意见后,应尽快反馈问题是否已经得到解决。
申请人认为问题已经解决不需要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应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告知药审中心取消沟通交流会议申请;申请人认为申请沟通交流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的,按原定计划继续组织会议召开。
二、沟通交流会议的召开(四)会议由药审中心工作人员主持,双方围绕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就申请人提出的关键技术问题,以及已有资料和数据是否支持实施临床试验开展和受试者安全风险是否可控进行讨论,并为后续研究提出要求和建议。
解读《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检查细则》(试行)
解读《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检查细则》(试行)2014年9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检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是总局审核查验中心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的相关条款进行全面细化而产生。
本文将主要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检查细则》(试行)的制定意义、检查内容、检查方法以及存在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迎接资格认定检查工作及规范管理提供一定参考。
标签: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解读2014年9月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强化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保障,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现场检查,审核查验中心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1]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2]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检查细则(试行)》[3](以下简称《细则》),本文将对《细则》的制定意义、检查内容、检查方法以及存在问题等进行细致阐述,希望机构人员及研究者等其相关人员充分理解检查要求,以进一步指导机构资格认定检查工作并规范机构及项目管理。
1意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是指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所具备的条件、组织管理、研究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系统评价,做出其是否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决定的过程。
2004年2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发布”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44号),并同时颁发了该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3]。
按照该办法的要求,我国政府主管部门自2004年3月1日开始对全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
规定明确提出:”已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复核检查”。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0年第57号——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0年第57号——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7•【文号】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0年第5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0年第57号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创新,进一步推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规范研究和提升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修订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4月27日附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两医院临床试验资格被取消药企投入要打水漂
两医院临床试验资格被取消药企投入要打水漂两医院临床试验资格被取消药企投入要打水漂发布时间:2015/10/29 查看数:28510月29日讯,10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cfda)官方网站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公告》,76家医疗机构及所列专业通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
罕见的是,还有2家医疗机构的2个专业未通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其临床试验资格被取消。
复核检查资格被取消:罕见之所说说罕见,在国家局官方网站上,2012年开始列出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公告中,而在至今发布的8个公告中,只有上述两家医疗机构的两个专业未通过复核检查,被取消了资格。
2004年,原国家食药监局下发《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对已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复核检查。
对复核检查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取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专业,自公告之日起,停止该医疗机构或专业所承担的所有临床试验。
这意味着,根据上述两条规定,药企委托广东省中医院进行的和心血管相关的临床试验,或者委托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的呼吸方面的药物的临床试验都将被停止。
前期的投入都成为损失。
在国家局的严查临床试验数据的背景下,药企挑选临床试验机构真是要睁大眼睛啊,否则,前期投入要打水漂了!严查背后7月22日,国家食药监总局(cfda)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简称自查公告),开始对临床试验掀起整治风暴,业界有人戏称此为“七二二惨案”。
据说,在落实会议上,国家局相关领导表示,“集中全国最好的人力办妥此次核查”,“不要担心总局没能力,这次是要钱有钱,要人有人”。
在相关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家食药监局副局长吴浈强调,药物临床试验中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不规范、不完整的问题非常普遍,不可靠、不真实、弄虚作假的问题确实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药品审评审批的正常进行,严重干扰了上市药品有效安全的科学评价,严重破坏了审评审批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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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公告(第2号)
国食药监安[2005]113号
2005年03月23日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经资料审查
和现场检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大庆油田总医院(大庆市第一医院)、青海省藏医院基本具备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
条件,同意认定其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并颁发证书,现予以公告。
医疗机构名称 认定专业 证书编号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呼吸、心血管、消化、感染(肝病)、皮肤、
耳鼻咽喉、移植、普通外科
0018
大庆油田总医院(大庆市第一医院) 心血管、呼吸、消化 0019
青海省藏医院
民族医(藏药)脑血管、民族医(藏药)风
湿、民族医(藏药)肝胆
002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